一、2003年食品打假十大典型案例(论文文献综述)
李育松[1](2021)在《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伦理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视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建国以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强调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强调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道德问题,也是民心工程。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也随着行业水平的整体提升、监管系统的逐步完善、法制体系的稳步成熟而逐渐向好发展,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有保障。但从根本上来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依然有诸多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是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以伦理学视角研究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对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主要指导思想,从伦理学的角度对食品药品行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全方位剖析;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建构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体系。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基本概念界定与伦理学基础。要研究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首先要明确食品、药品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学术术语,对贯穿全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给出清晰准确的概念界定,厘清食品安全问题与药品安全问题之间的共通之处和差异所在,并确立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伦理内涵,作为后文伦理分析的必要基础。同时,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作为主要指导思想,结合中国传统伦理学与中国实际发展情况,借鉴西方伦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实践监管经验,以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奠定全文的研究基础。第二部分,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现状考察。不可否认的是,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一直处于稳中向好的状态,民众消费满意度也在逐年攀升,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且不可忽视。十年来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从未停止发生,转基因技术由于诸多原因依旧备受舆论争议,假药假疫苗市场屡禁不绝且深不可测,民众对食品添加剂误解颇深并存有抵触心理,药物性损害的影响已经不容小觑却仍然不受重视。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问题经过整理归纳后,可以总结分析出导致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原因。食品药品行业利益相关者大致分为三方:生产销售方、监督管理方以及消费者方,三者之间无论是极力维持平衡还是相互博弈,最终都体现在市场秩序中。在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时,或是生产者利益驱动的技术异化,或是监管者效率低下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或是消费者信息获取接收的不对称,亦或是市场秩序难以维护,任何一方面的失控都会直接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第三部分,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伦理分析。既然已经明确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原因集中在食品药品利益相关者上,在深度剖析问题时就有了明确方向。首先是对食品药品本身进行伦理分析,当食品药品进入市场后,它们便从一般产品变成了具有社会属性的社会存在,在流通过程中便拥有了自身的伦理诉求。食品药品承载生命价值,内含道德契约,蕴含政治良心,其本体的伦理属性与利益相关者的伦理立场是紧密相关的。其次是对生产者即企业进行伦理分析,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分别论述了企业伦理、企业行为以及企业效益,探究企业在经济发展和道德建设之间的平衡点。同时,分析在市场中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者,其实就是分析“人”在消费过程当中的伦理属性。先将消费者伦理与伦理消费的概念区别开来,然后依据“人”的需要决定了人的社会存在的基本理念,根据马克思需要理论对人的伦理性进行审视,同时将马克思“现实的个人”理论中蕴含的丰富的人本思想结合起来,实现对消费者伦理追求的分析。最后,作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主体的监管者,社会各部门都在监管体系中扮演了不同角色,最典型的三方就是政府职能部门、媒体以及社会非营利组织,通过对三者的伦理分析,明确监管者作为保障主体的伦理规约。第四部分,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的伦理建构。这一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试图建构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体系,提出建构理念、原则、机制以及建构内容。在建构这一伦理体系时,以食品药品利益相关者作为主要建构对象,对生产者、监管者和消费者都提出合理的伦理建构思路和方案。首先,作为世界上体量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无疑要明确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建构理念,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其次,根据前文对食品药品本体的伦理分析,确立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体系要以保障生命价值原则、维持基础无害原则、促进人民健康原则和遵守国际道德原则作为基本的建构原则。另外,在建构机制方面,则从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各个环节切入,确立由产品上市前的全面预防机制、问题发生之后的深度自查机制以及防患于“已然”的纠错机制三方面作为食品药品安全伦理的建构机制。最后,建构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同样体现在生产、监管和消费三个主要方面,即要在生产方面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在监管方面设立标准全面的监管道德规范、在消费方面为消费者构建合理的消费理念,以期三者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共同为建设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体系做出各自的贡献。
周萍[2](2021)在《共同防范化解风险 推动共管共治共享》文中研究指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0月19日,食品安全责任
张先芝[3](2020)在《公众参与视角下食品安全谣言治理问题研究 ——以近五年年度十大热门食品安全谣言为例》文中认为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是公众生活之中的必需物品之一。食品安全谣言广泛传播,已经成为谣言的重灾区,严重影响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者影响到我国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本文以社会治理理论、公众参与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在公众参与视角下分析食品安全谣言治理,主张政府、媒体、食品行业和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本文以食品安全谣言为切入点,采用文献法、统计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梳理我国治理食品安全谣言的现状,调查了解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的意愿,归纳总结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分析问题的原因。本文通过分析50条近五年年度十大热门食品安全谣言发现,食品安全谣言主要以日常消费食品为主,主要具备涉及专业知识、谣传后果严重、旧闻翻炒等特点。食品安全谣言的治理已经初步形成政府、媒体、食品行业等利益相关主体共同治理的格局,但是公众参与不足。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公众参与不足的原因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意愿不高、公众辨别食品安全谣言能力不足、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态度消极、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的氛围不佳、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五个方面原因。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的作用,本文提出以下治理对策:一是采取措施激励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谣言治理中来;二是切实提高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的能力;三是转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的方式;四是营造共同治理的社会氛围带动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五是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的法制体系。本文在公共管理理论框架下研究食品安全谣言治理问题,在研究视角上有所创新,研究结论能为我国治理食品安全谣言以及其他类型谣言提供参考价值。
乌云其木格[4](2020)在《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公民能够意识到当权利遭受损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近几年在公民人身财产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土地拆迁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由此公民维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随之而来的是公民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有很多过激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底线导致本是维权行为转化为犯罪,其中不乏有些案件被定罪。对比近年来的过度维权被法院判定为敲诈勒索或者其他犯罪的案例,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上存在分歧。过度维权行为是维权的一种形式,属于在权利行使范围内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维权者多数集中在消费者、上访者、劳动者三类主体。通过维权者群体类型划分可以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有维权基础的过度维权行为入罪持限制态度。但维权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手段不合法等维权时属于权利滥用,在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其被认定为犯罪。然而,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如案情相似的案件,控辩审三方在定性时各持己见,造成案情相似判决结果不同;在同一案件中,各级法院认定不一导致案件定性反复,浪费司法资源现象严重;权利人合法权利受损,基于维权成本与效率,在维权时行为方式可能存在不当,通常会采取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维权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威胁恐吓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特别是刑法对“敲诈勒索”含义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范围上的限定,有的司法机关已经做出判决但经过媒体曝光后因为当事人身份处于弱势引起舆论压力改判无罪,严重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许多案件得到人们的关注,从华硕电脑“天价”索赔案到“结石宝宝”父亲维权案件,再到湖北钟祥农民摘掉嫌疑人帽子案等,这些案件的发生由定罪到非罪无疑增加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导致公民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维权者对自己维权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存在误区。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进行下列思考:首先,应当参考国外关于该问题的大量研究与判例,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法系对过度维权的认识不一样。我国应当总结其他法系国家的经验融合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综合判断维权行为有无依据、索赔数额是否成为罪与非罪界限等方面入手,从而做到裁判有理有据。其次,应当加大普法力度,帮助基层群众区分维权行为与违法行为,使公众理性看待权利诉求,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也能拿起法律武器合理保护自己的公民。最后,提高司法公正透明度,不断完善、细化法律法规,减少同案异判现象才能使使民众信任法律、敬畏法律。
王羽妍[5](2020)在《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化治理研究》文中提出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是保障人民切身利益与健康安全的伟大工程,事关安抚民心、定国安邦的大局。食品安全问题自2012年起连续6年位居中国全面小康进程中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榜首,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治理是重中之重。随着食品安全治理的深入推进,政府开始重视非政府主体的作用,并积极引导和促使多元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其中。因此,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应运而生,以投诉举报为参与方式构建食品安全防护网,对食品安全治理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当前主体参与多元化的背景下,本文从网络化关系的视角研究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的主体,通过对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政府、食品企业、新闻媒体、消费者、社会组织等主要主体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找出影响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高效作用的内在原因。本文建立在对广西区内多个地市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现状,阐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明确本文的研究意义。进而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和现实材料的整理,为问题分析奠定理论和现实基础。在网络化关系的框架下,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主要参与主体进行分析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化治理的针对性建议。
房建恩[6](2020)在《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5年保持在96%以上,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部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已进入立法日程。全面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是立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现行立法的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存在主体覆盖不全、义务配置不合理、责任追溯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效果。如何在立法修订中解决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缺乏足够共识。能否全面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责任,把包括散户在内的全部农产品生产者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如何平衡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中的产品达标与行为合规,真正实现“源头控制”?如何实现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中的行政追究与司法追究的互补与协调?理论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还缺乏充分的实证研究、有力的理论支撑,立法中相关制度设计难以展开。本文通过理论解构,将主体责任问题的研究限定在主体基础管理、义务配置、法律责任设定和法律责任追究四个层面,确定了本研究的基本框架和论域边界。围绕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完善,本文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基本范畴。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与“安全保障责任”等基本概念的解析,确定本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边界。笔者将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界定为“农产品的生产者负有保障其生产的农产品安全性的责任,不仅强调农产品生产者在有违法行为后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liability),更强调农产品生产者有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安全性方面的法律义务(responsibility)”。由此,本研究对象——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保障义务和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是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中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实证研究。本部分通过对立法文本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的司法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概括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现实问题,树立起本研究的“问题导向”。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主体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因“农产品”这一核心概念不清导致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范围边界模糊、法律规制对农产品生产者覆盖不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配置不合理、法律责任设定不科学、法律责任追究困难等问题。文章从认识根源和制度运行的客观制约条件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实施模式转化。制度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决定着制度样态,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价值追求,对现行立法不仅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还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二元价值目标进行反思;在法益主体的面向上探讨了保护农产品消费者利益与保护农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利益的平衡问题。制度运行模式也是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实施的主导机制上,对现行行政监管为主的实施模式进行反思,提出不仅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政府监管责任,更强调运用市场机制追究生产者基于契约和侵权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部分是制度研究的呈现部分,根据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研究的基本框架,从主体规制、义务配置、法律责任体系优化方面提出了制度完善的方向和建议。在主体规制方面强调应当在信息规制、软法规制等多元规制理念和方法中强化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全面规制,通过坚实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基础管理,将全部农产品生产者纳入监管视野;在义务配置方面,优化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分类,通过类型化的义务配置,进行农产品生产主体义务条款的法律设计;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优化上,根据时代变化、相关法律衔接配合、法律实施的实际需要等提高法律责任的惩戒力度,丰富法律责任类型,完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及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第五部分,本部分作为制度设计的延伸,主要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运行进行探讨。按照本文对责任基本范畴的界定,责任不仅包括违反法律义务后的责任追究,同时也包括法律义务主体对法律义务的主动履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中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价格机制、信用机制发挥农产品生产者在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方面的积极性。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追究中,一方面仍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制作用,要从强化执法能力、创新责任形式、严肃行政问责等方面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责任追究。另一方面要充分激发消费者和产业链下游环节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行为的关注,通过惩罚性赔偿、追溯机制、责任保险等制度设计,激活法律私人实施机制,分担行政执法压力,通过民事责任机制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追究。
陈星[7](2020)在《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保护消费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确认建立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再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利,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6年《消费公益诉讼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对民事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以来,消费公益诉讼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为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在新时代我国大力推动公益诉讼发展的背景下,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丰富消费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和促进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进而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解读近年来食品安全、金融安全、教育质量、医疗健康、产品质量、旅游服务等领域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消费案例和法院已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剖析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运行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公益维护需求量大与救济程序利用率低的矛盾突出、原告主体资格有限、起诉与受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收费制度不合理、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有限等。通过分析消费公益诉讼的功能及制度构成的特殊性,从博弈论、系统论、国家经济职能视角反思消费公益诉讼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可以开拓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思路。社会治理现代化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形成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新思想。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多角度考虑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诉讼活动以及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们良性互动,推动诉讼活动进程。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意见。第一,应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作为制度完善的指引。一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不仅旨在保护消费者个体利益、消费者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包括为所涉的多方主体提供能够高效实现利益诉求的博弈场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二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所涉主体不仅包括参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市场主体,还包括代表和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社会组织,代表国家从事市场监管和法律执行的公权力机关等。第二,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一是拓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完善处于第一顺位的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适格条件;赋予行政机关第二顺位的原告资格并配套限制性前置程序;增加公民个人作为第三顺位的原告,有条件地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进一步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三是综合考虑标的额、影响力、审理难度、调查取证难度等因素,优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四是打破以商品和服务种类作为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判断依据,扩大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五是突出审判执行程序的特殊设置。如:优化如书面起诉、提交证据等起诉要件的规定,探索建立消费保护法庭,调整诉讼费用制度,减免部分类型案件受理费,有限扩张判决效力,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强制执行的权利,严格限制原告当事人的处分权等。第三,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作用,拓宽其适用领域。二是建立诉讼积极参与者奖励机制,对奖励对象、奖励数额的确定标准和奖励金的来源等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三是加强原告人身安全、隐私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消费公益诉讼中因无力提供担保而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内容进行修正。四是允许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律师胜诉取酬制度,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许可其根据费用最低原则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裁定具体案件中的律师费用。
胡美凤[8](2019)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惩罚性赔偿是产生并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旨在通过施加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惩戒恶意加害人,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一直以来,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及适用范围等问题,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我国虽属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责任以补偿性赔偿为一般原则,但在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上,既没有刻意排斥,也没有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而是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借鉴,做了相应的本土化改造。自1993年首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二十多年来,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得到了基本的确立,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适用范围已经从一般消费合同扩张至商品房买卖合同、旅游消费合同,从合同领域向侵权领域扩张,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发展路径,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合同法领域的适用为研究对象,分为三章内容。第一章是核心部分,系统介绍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合同法领域的适用,提出社会整体性的诚信缺失所导致的秩序危机是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产生原因,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总结出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的特点表现为,惩罚违背诚信的欺诈行为、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模糊规定到明确规定、适用领域不断扩大、惩罚力度不断加大。在第二章中,基于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本文选取较为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案例检索的方式分析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实施效果,同时指出现阶段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缺乏一般性规则、构成要件不明确,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过于僵硬。第三章中,针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出现较晚,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情况,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合同领域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主要围绕在过错和损害后果的认定上;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严重的合同欺诈案件、缔约双方地位悬殊的特殊合同案件;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是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确立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增加惩罚性赔偿金的参考因素。
钟凤伟[9](2019)在《重庆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綦江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不再只是食物数量充足,更加注重食品的营养健康。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刺激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虽然多年来政府在一直不懈地努力改善食品安全环境,但是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并不能让公众满意。仍然有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事件被媒体曝光,人们希望政府对食品安全实施更严厉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本文以綦江区为例研究重庆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情况。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研究文献及对綦江区多名一线法人员的访谈,归纳出目前基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的要问题,包括执法人员方面、执法对象状况更加复杂、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执法的难度增加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内、外因归类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步早、体系健全,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的经验,本文对美国、欧盟、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作了介绍,并对各国在实践中行之效的经验措施作出归纳总结,以供借鉴。我国国内许多地方也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摸索出了一些适用性强的方法。本文通过国内外经验的借鉴及通过访谈得到的资料,提出:一增强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构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科学划分事权;三细化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四规范执法程序,应对执法风险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设。
刘志欢[10](2019)在《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表达与建构研究 ——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新闻发布会(2013-2018年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新闻发布会是政府就某一特定事件向社会公布消息、发表意见并接受记者提问的信息发布活动,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以传播仪式观观之,政府新闻发布会不仅是政府发布新闻、传递信息的活动,更是仪式的表演和建构。食品药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与公众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是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2013—2018年,我国先后爆发多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作为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多次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不仅负责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还包括通过制造舆论焦点引导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疑虑以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政府形象。本文选取2013—2018年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的28场新闻发布会作为研究样本,借用詹姆斯·W·凯瑞的传播仪式观理论,探析政府新闻发布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如何通过仪式化传播表征呈现,使仪式参与者解读各类符号共享意义和情感。本文分六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包括介绍研究背景,简要回顾传播仪式观、话语分析、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研究现状,简单阐述詹姆斯·凯瑞的传播仪式观,并指出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以詹姆斯·W·凯瑞的传播仪式观为理论基础,简述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特质,指出政府新闻发布会通过角色构成、角色行为、时空要素、情境等要素的仪式化表现特征,将公众汇集到特定场域共享意义空间,使公众真正吸收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和理念。第三章借助话语结构分析探究我国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构建。政府新闻发布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具有规定的程序,反映出仪式的模式化特点。本章通过对开场白—答记者问—结束语环节的话语结构分析,结合媒体反馈环节的舆论走向,指出规范的语言符号有助于仪式建构。第四章通过对前文的梳理分析,总结出我国政府新闻发布会在仪式建构中较为完善及仍需改进的方面。第五章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我国政府部门更加有效的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参考。第六章为结语,在综述归纳结论的同时,指出本文有待改进的方面。研究发现,政府新闻发布会不只是一种简单的信息传递活动,而是一种具有明显仪式化特征的仪式传播行为,是在特定时空情境下对社会的情感维系,旨在使参与双方实现意义共享的文化过程。
二、2003年食品打假十大典型案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3年食品打假十大典型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伦理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指导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及不足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不足 |
第2章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基本概念界定与伦理学基础 |
2.1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基本概念界定 |
2.1.1 食品药品 |
2.1.2 食品药品安全 |
2.1.3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
2.1.4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伦理内涵 |
2.2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伦理学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指导 |
2.2.2 中国传统伦理学的智慧 |
2.2.3 西方伦理学的启示 |
第3章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现状考察 |
3.1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有保障 |
3.1.1 食品药品安全整体水平显着提高 |
3.1.2 食品药品行业监管系统逐步完善 |
3.1.3 食品药品安全法治体系稳步成熟 |
3.2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 |
3.2.2 转基因技术引发舆论争议 |
3.2.3 假药假疫苗市场深不可测 |
3.2.4 食品添加剂及其功过是非 |
3.2.5 药物性损害已经不容小觑 |
3.3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成因 |
3.3.1 生产者利益驱动使然 |
3.3.2 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
3.3.3 消费者信息接收不对称 |
3.3.4 市场秩序维护有困难 |
第4章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伦理分析 |
4.1 食品药品作为本体:自身的伦理诉求 |
4.1.1 食品药品承载生命价值 |
4.1.2 食品药品内含道德契约 |
4.1.3 食品药品蕴含政治良心 |
4.2 食品药品生产主体:企业的伦理要求 |
4.2.1 企业伦理及其价值观 |
4.2.2 社会责任的道德要求 |
4.2.3 兼顾经济与社会效益 |
4.3 食品药品消费主体:“人”的伦理追求 |
4.3.1 伦理消费与消费者伦理 |
4.3.2 “人”的需要与社会存在的伦理审视 |
4.3.3 马克思“现实的个人”的伦理启示 |
4.4 食品药品保障主体:社会的伦理规约 |
4.4.1 职能部门的伦理责任 |
4.4.2 媒体监管的伦理导向 |
4.4.3 非营利组织伦理分析 |
第5章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的伦理建构 |
5.1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的建构理念 |
5.1.1 “以人民为中心”是食品药品生产的出发点 |
5.1.2 “以人民为中心”是食品药品生产的着力点 |
5.1.3 “以人民为中心”是食品药品生产的落脚点 |
5.2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的建构原则 |
5.2.1 保障生命价值原则 |
5.2.2 维持基础无害原则 |
5.2.3 促进人民健康原则 |
5.2.4 遵守国际道德原则 |
5.3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的建构机制 |
5.3.1 预防机制 |
5.3.2 自查机制 |
5.3.3 纠错机制 |
5.4 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伦理的建构内容 |
5.4.1 生产:市场信用体系完善 |
5.4.2 监管:道德规范标准全面 |
5.4.3 消费:消费理念构建合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共同防范化解风险 推动共管共治共享(论文提纲范文)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地方模式 |
江苏模式 |
突出专业风险管理责险示范性 |
为全域食品安全加一道“安全阀” |
盘锦模式 |
实现多方共赢 |
全域业户免费获得责任险 |
宁波模式 |
获评十佳案例 |
防控风险 服务监督 共治共享 |
长沙模式 |
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
探索建立食责险区域分保1+X |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地方经验交流 |
北京市强化政府引导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
上海市丰富保险形式保障各方利益 |
辽宁省统筹金融助力免费投保食责险 |
江西省突出风险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 |
河南省从政府兜底向市场化运作转变 |
泸州市扎实推动农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险体系建设 |
(3)公众参与视角下食品安全谣言治理问题研究 ——以近五年年度十大热门食品安全谣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的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3 小结 |
1.3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食品安全 |
2.1.2 食品安全谣言 |
2.1.3 食品安全谣言分类 |
2.1.4 公众参与 |
2.2 相关理论 |
2.2.1 社会共治理论 |
2.2.2 公众参与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3章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现状 |
3.1 近五年年度十大热门食品安全谣言现状 |
3.1.1 谣言的内容 |
3.1.2 谣言的主要特征 |
3.2 谣言治理的现状 |
3.3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情况 |
3.3.1 公众参与政府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情况 |
3.3.2 公众参与媒体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情况 |
3.3.3 公众参与食品行业食品安全谣言治理情况 |
第4章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情况调查 |
4.1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调查分析 |
4.1.1 问卷调查设计 |
4.1.2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4.1.3 小结 |
4.2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意愿不高 |
4.2.2 公众缺乏辨别食品安全谣言的能力 |
4.2.3 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氛围不佳 |
4.2.4 公众参与治理谣言法制体系不全 |
第5章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谣言治理对策 |
5.1 激励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 |
5.1.1 明确公众参与法定权利 |
5.1.2 树立公众主体责任意识 |
5.1.3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
5.2 培育公众鉴别谣言能力 |
5.2.1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
5.2.2 建立公众鉴别谣言机制 |
5.3 营造公众参与浓厚氛围 |
5.3.1 政府加强引导公众参与行为 |
5.3.2 媒体协助规范公众参与行为 |
5.3.3 食品行业监督公众参与行为 |
5.4 完善公众参与法制体系 |
5.4.1 依法规范公众参与行为 |
5.4.2 联合惩戒公众参与违法行为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附录 问卷调查 |
(4)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过度维权案件的审判现状与特征 |
(一)样本案例定罪情况 |
1.消费者维权类 |
2.信访领域类 |
3.劳动纠纷类 |
(二)过度维权案件审理的特征 |
1.同一案件前后罪名不一 |
2.案情相似判决不同 |
3.入罪标准不统一 |
二、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定性分析 |
(一)过度维权入罪要素考察 |
1.维权基础 |
2.索要金额 |
3.维权手段 |
(二)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难的原因 |
1.维权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重合 |
2.威胁内容存在重合 |
3.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 |
4.对弱势群体的同情 |
三、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域外考察及我国理论学说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学说 |
(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学说 |
(三)我国理论学说的认定 |
四、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界定以及启示 |
(一)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界定 |
1.权利主张无依据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
2.不以索赔数额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启示 |
1.理性看待权利诉求 |
2.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化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研究综述 |
1.3.2 关于网络化治理理论的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新颖之处 |
1.4.1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4.2 研究工具的创新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
2.1.2 网络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网络化治理的起源 |
2.2.2 网络化治理的要义 |
2.2.3 网络化治理理论阐述 |
2.3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与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内在契合 |
2.3.1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
2.3.2 治理结构的网络化 |
2.3.3 治理手段的信息化 |
3 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治理现状 |
3.1 线上消费维权困难 |
3.1.1 举证信息不够详全 |
3.1.2 网店认证“伪实名” |
3.2 机构人员负荷加重 |
3.2.1 工作任务摊派过量 |
3.2.2 岗位任职要求提高 |
3.3 职业举报现象凸显 |
3.3.1 举报换奖行为增多 |
3.3.2 举报人专业化发展 |
4 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存在问题 |
4.1.1 政府引导薄弱化 |
4.1.2 媒体监督偏差化 |
4.1.3 公众参与低效化 |
4.1.4 社会组织空壳化 |
4.1.5 企业行为利己化 |
4.2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治理理念未转变 |
4.2.2 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
4.2.3 公众参与能力不足 |
4.2.4 社会组织发展滞后 |
4.2.5 企业自我管理薄弱 |
5 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化治理对策 |
5.1 明确政府治理角色与权力 |
5.1.1 转变政府的治理角色 |
5.1.2 理顺治理主体权力关系 |
5.2 完善网络交流沟通机制 |
5.2.1 建立多元信任协调机制 |
5.2.2 健全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
5.3 提高公众的参与意愿与能力 |
5.3.1 强化公众参与意愿 |
5.3.2 培养公众参与能力 |
5.4 构建社会组织参与机制 |
5.4.1 推进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
5.4.2 狠抓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
5.5 提高企业的自我管理能力 |
5.5.1 建设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
5.5.2 强化食品企业内部监督功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攻读学位期间课题参与情况 |
(6)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农产品及农产品生产者 |
一、农产品 |
二、农产品生产者 |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内涵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的历史变迁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 |
一、“责任”的语义分析 |
二、责任、义务与法律责任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核心问题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现状、问题与原因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一、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 |
二、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一、实证研究的资料来源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民事案例统计分析及研究发现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例统计分析及研究发现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农产品生产者范围模糊 |
二、农产品生产者义务配置不当 |
三、农产品生产者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 |
四、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中的异化 |
第四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益立场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实施机制环境与实施条件 |
第三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取向与模式转换 |
第一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取向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元价值目标的历史逻辑 |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元价值取向的反思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转向:从二元目标到一元目标 |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机制转换 |
一、从政府到市场的责任实施主导机制 |
二、从行政责任到民事责任的重心转移 |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制重心转换 |
一、以产品达标为重心的规制模式及其问题 |
二、从产品达标到行为合规的转型动因 |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理念与思路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理念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思路 |
第二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管理制度创新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的困难与克服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的实践探索 |
四、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制度创新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配置 |
一、农产品生产者类型化义务配置 |
二、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设计 |
第四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法律责任体系优化 |
一、加重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
二、完善法律责任与义务的衔接 |
三、增加信用责任 |
四、完善各类责任间衔接机制 |
第五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制方式选择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激励性规制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信息规制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软法规制 |
第五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义务主动履行机制 |
一、优质优价的价格导向机制 |
二、“红名单”与差异化监管 |
第二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行政追究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中的私人执行机制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中的公益诉讼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社会约束 |
一、行业自律的信息优势与责任形式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约束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社会监督 |
参考文献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建议稿)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已有的研究基础总结 |
1.2.2 仍需研究的主要问题 |
1.3 主要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消费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
2.1 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特性与模式类型 |
2.1.1 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
2.1.2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公益特性之多元体现 |
2.1.3 消费公益诉讼的集团诉讼模式考察 |
2.1.4 消费公益诉讼的团体诉讼模式考察 |
2.2 域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2.1 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与表现 |
2.2.2 消费者保护运动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
2.2.3 域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
2.3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3.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产生历程 |
2.3.2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2.4 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经济公益诉讼比较 |
2.4.1 消费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 |
2.4.2 消费公益诉讼与反垄断公益诉讼比较 |
2.4.3 消费公益诉讼与证券公益诉讼比较 |
2.4.4 消费公益诉讼与纳税人公益诉讼比较 |
第3章 消费公益诉讼的多重功能与制度构成 |
3.1 消费公益诉讼的多重功能体现 |
3.1.1 平衡消费信息差异 |
3.1.2 抑制不当及违法行为 |
3.1.3 充分赔偿受害主体损失 |
3.1.4 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
3.1.5 提高司法效率并统一裁判 |
3.2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构成的特殊性 |
3.2.1 消费公益诉权具有民事和经济双重属性 |
3.2.2 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突破与边界限定 |
3.2.3 当事人适格条件与扩张路径 |
3.2.4 证明责任更加关注原告弱势地位 |
3.2.5 审执程序需突破传统诉讼制度规定 |
第4章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困境及成因 |
4.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考察 |
4.1.1 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 |
4.1.2 案件类型集中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4.1.3 原告主要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构成 |
4.1.4 制度发展整体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
4.2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
4.2.1 原告主体资格单一 |
4.2.2 起诉与受理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
4.2.3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合理 |
4.2.4 诉讼费用负担规则有待优化 |
4.2.5 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有限 |
4.3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运行困境的成因分析 |
4.3.1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混同 |
4.3.2 消费公益诉讼领域宣示性立法现象的存在 |
4.3.3 消费公益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 |
第5章 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
5.1 博弈论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1.1 博弈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方法论意义 |
5.1.2 博弈论视角下消费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
5.1.3 博弈论视角下经营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
5.1.4 博弈论视角下监管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
5.2 系统理论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2.1 系统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方法论意义 |
5.2.2 系统论视角下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3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成及其优化指标 |
5.3 国家经济职能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3.1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是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必然要求 |
5.3.2 消费公益诉讼的效率直接体现国家经济职能的履行效果 |
5.3.3 追求消费纠纷解决实效是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指标 |
第6章 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
6.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目标指引 |
6.1.1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目标 |
6.1.2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多重目标分析 |
6.2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 |
6.2.1 进一步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 |
6.2.2 确立判断受案范围的具体标准 |
6.2.3 优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 |
6.2.4 充分发挥证明责任倒置的作用 |
6.2.5 突出审执程序的特殊设置 |
6.3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 |
6.3.1 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作用 |
6.3.2 建立诉讼积极参与者奖励机制 |
6.3.3 加强原告隐私及财产权益保护力度 |
6.3.4 确立律师胜诉取酬制度 |
6.3.5 充分配套诉讼保障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8)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产生背景 |
一、“熟人社会”的瓦解 |
二、市场经济的冲击 |
三、社会诚信体系受到极大挑战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20世纪90年代——起步阶段 |
二、21世纪初——发展阶段 |
第三节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特点 |
一、主要惩罚违背诚信的欺诈行为 |
二、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三、从模糊规定到明确规定 |
四、适用领域不断扩大 |
五、惩罚力度加大 |
第二章 我国合同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和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司法实践 |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
二、构成要件不明确 |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过于僵硬 |
第三章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完善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主观要件 |
二、损害后果 |
第二节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
一、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所有的合同欺诈案件 |
二、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缔约双方地位悬殊的特殊合同案件 |
第三节 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
一、我国现行法上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
二、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重庆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綦江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4.1 可能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核心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阐释 |
2.1.1 食品安全 |
2.1.2 监管 |
2.1.3 行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整体性治理理论 |
3 綦江区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綦江区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现状 |
3.2 执法人员面临的问题 |
3.2.1 基层执法人事不匹配 |
3.2.2 基层执法人员追责压力大 |
3.3 执法对象状况更加复杂 |
3.3.1 违法主体形态增多 |
3.3.2 违法行为不易查明 |
3.4 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
3.4.1 法律适用难把握 |
3.4.2 处罚执行有困难 |
3.4.3 法规落实有差距 |
3.5 执法难度增加 |
3.5.1 网络舆论影响执法 |
3.5.2 调查处理案件增加 |
3.5.3 执法风险增加 |
4 綦江区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问题产生的原因 |
4.1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
4.1.1 审批门槛降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迅速增长 |
4.1.2 食品违法方式的多样性、隐蔽性 |
4.1.3 网络舆论的不当引导 |
4.1.4 职业索赔组织和个人的涌现 |
4.1.5 执法观念陈旧,程序不严谨 |
4.2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内部的制约因素 |
4.2.1 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不足 |
4.2.2 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不够细化 |
5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经验介绍 |
5.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经验 |
5.1.1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科学合理 |
5.1.2 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完整健全 |
5.2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经验 |
5.2.1 构建统一高效的立法及执法体系 |
5.2.2 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制度 |
5.3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经验 |
5.3.1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标准体系 |
5.3.2 分工明确、协同性强的监管体系 |
5.4 国外经验总结 |
6 加强重庆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对策 |
6.1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科学划分事权 |
6.1.1 建设强有力的行政执法队伍 |
6.1.2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方式 |
6.1.3 科学划分事权,优化层级结构 |
6.2 增强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构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
6.2.1 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
6.2.2 构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
6.3 细化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完善执法监督体系 |
6.3.1 实施分类管理,细化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
6.3.2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
6.4 规范执法程序,应对执法风险 |
6.4.1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程序 |
6.4.2 减少执法对抗,规避执法风险 |
6.4.3 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应对执法风险 |
6.4.4 强化对不合法维权、过度维权的引导,应对执法风险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綦江区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现状访谈提纲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表达与建构研究 ——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新闻发布会(2013-2018年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研究理论 |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表达 |
(一)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特性 |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的角色构成 |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的角色行为 |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时空要素 |
(五)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情境要素 |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建构 |
(一)政府新闻发布会开场白、结束语环节 |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环节 |
(三)媒体反馈环节 |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仪式表达与建构中的经验与问题 |
(一)政府新闻发布会仪式表达与建构中的经验分析 |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仪式表达与建构中的问题分析 |
五、对政府新闻发布会仪式表达与建构的建议 |
(一)增强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意识 |
(二)增强例行新闻发布会的时空稳定性 |
(三)增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的及时性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2003年食品打假十大典型案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伦理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视域[D]. 李育松. 吉林大学, 2021
- [2]共同防范化解风险 推动共管共治共享[N]. 周萍. 中国食品安全报, 2021
- [3]公众参与视角下食品安全谣言治理问题研究 ——以近五年年度十大热门食品安全谣言为例[D]. 张先芝.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5)
- [4]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实证考察[D]. 乌云其木格.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5]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化治理研究[D]. 王羽妍. 广西大学, 2020(07)
- [6]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D]. 房建恩.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7]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陈星. 湖南大学, 2020
- [8]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D]. 胡美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重庆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綦江区为例[D]. 钟凤伟. 重庆大学, 2019(05)
- [10]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仪式表达与建构研究 ——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新闻发布会(2013-2018年为例)[D]. 刘志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