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论文

论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论文

问:如何理解劳动从属性特征
  1. 答:法律分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为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人格从属性是指如果不遵守一定的规则或限制性要求,将会使其遭受不利益。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不依靠用人单位,就失去了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来源不能满足的生活所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问: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具体指什么?
  1. 答:人格从属性
    该从属性一般是指如果不遵守一定的规则或限制性要求,将会使其遭受不利益。
    劳动关系最根本的属性为人格上的从属性,直接体现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亦即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休假制度等,其中内涵了对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权的基本保障问题。
    而经济从属性,更明显地体现为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比如某个特定行业内某几家企业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该垄断状态长期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这种社会经济力量的垄断造成的个人不得不依附于该企业从而获得经济收入来源的状况。(简单来说,就是你不依靠这个特定的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就失去了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来源不能满足你的生活所需,从而让你遭受不利益)
    举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一个中小公司的员工因为其他原因,例如中奖,获得了一笔巨款,而这笔巨款的金额甚至高于该公司的资产,即使你辞职,对你来说影响也不大,这时候,很难说,该员工对该公司具有经济从属性。
    补充:
    在德国法上,没有人格从属性,但有经济从属性的人,一般称为类似劳动者,把它纳入到了社会保险法的范围之中。
    实际上,从属性中存在一个悖论:就法律体系来说,一般人格权>经济,按完全的理想化的一般人格权优先而言,根本上不应该存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从目前各国的历史经验看来,如果按照一般人格权有限理论,不可能取得有效的社会化大生产或者经济发展,或者说现代化的社会是很难被期待的。各国曾经做过类似实验,目前为止都以失败告终,因为在现今,人民群众的觉悟没到到一定程度,高度自治无法实现。所以,用工自主权或者说从属性的合法性会在很长一个历史阶段被承认。
    (以上,由于答主个人学识所限,如有不足或不当之处,望海涵,欢迎私下指正或讨论)
  2. 答:劳动者的职责从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 答: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主要是指雇员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进行工作,服从管理。
    这种从属性主要是工作上的被管理状态,权利是平等的。
  4. 答:主要就是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单位支付报酬,员工要服从单位安排,叫从属性,也叫隶属性。
  5. 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从属于公司(用人单位)。
问: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关系
  1. 答:法律分析: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劳动者的职责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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