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变政府职能 完善行业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谭帅[1](2020)在《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技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迅速,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增长,已成为我国社会不可或缺的出行工具。研究与实践表明,通过定期的检测维护修理,机动车才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减少自身的燃油消耗和尾气污染排放,才能减少交通事故从而让道路更畅通。机动车维修对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节约机动车更换的花费支出,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呈现了在用汽车存量多、增速快、技术新、更新勤等特点,汽车高新科学技术开始广泛地应用于我国的汽车行业,整个行业对技术条件、运行安全、经济实用、节能减排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随着人民群众对汽车的安全与环保问题也越来越重视,机动车维修行业作为汽车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不同,机动车维修不是一次性服务,而是服务于机动车的整个生命周期,随着私家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这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必要民生需求。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不断出台,机动车维修行业不仅需要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沉疴宿疾,而且面临新的问题和难点。2018年8月,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许可取消。2019年6月,最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这为政府对于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本文以政府监管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基础,研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首先,本文论述了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概念,并引入了政府监管理论和治理理论。其次,阐述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现状并阐述了政府监管现状。然后,根据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政府监管现状深入分析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原因,如还是存在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行政惩治手段不强力、缺乏有前瞻性的行业布局、日常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并分析了原因即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思路陈旧、监管服务意识不强、监管队伍条件限制。接着对国内外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经验进行了一定分析,得到了多元化、信息化、体系化、标准化四个方面的监管经验。最后,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高效标准化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体系。建立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和标准化的法规体系,使相关的管理部门能相互配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二是创新行业监管思路、方式和内容。监管思路从重管理到重服务,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加强行业规划。监管方式从事前监管变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加强事中事后企业监督检查,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推进行业的规范经营。监管内容从单一化到多元化,从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环保监管、行业大数据管理方面优化行业监管内容,促进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三是加强政府监管队伍建设。从提升综合素质与提高思想意识等方面建设综合素质更强、工作效率更高、思想意识更优的监管队伍。四是强化行业协会的沟通与服务作用。在行业自律、企业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管理参与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社会满意度。
曹海苓[2](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周凯[3](2020)在《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及其优化路径研究 ——以昆山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旅游业作为在物质及精神生活中为人们的美好生活服务的行业,近年来发展蓬勃,其服务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乡村游、亲子游、自驾游等个性化、多样化形式趋势明显,它们满足了不同游客的需求,其中以乡村野趣为主题的乡村旅游更是备受游客青睐。旅游资源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涉及到公共管理部门对该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一方面依靠政府主导与推进,另一方面也是对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挑战与考验。只有在政府和市场的共同运作下,乡村旅游业才能进行运作良好。江苏省昆山市以建设田园乡村为机遇,开发了周庄香村祁庄、锦溪祝甸古窑文化园、计家墩新乡村生活共创集群等具有江南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对提升本地乡村人居环境、提供游客休闲放松场所、带动农民致富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驱动力。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以及服务型政府理论为分析工具,利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昆山市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职能行使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昆山市相关政府部门在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行使了宏观调控、市场规范、公共服务职能,其职能行使过程体现了有效性、协同性、复杂性、服务性、强制性的特点。发展乡村旅游业过程中昆山市相关政府部门职能的行使也面临着职能行使重心转换不及时、职能行使结构不够优化、职能行使方式不够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对政府职能认识存在偏差、政府职能转变理念滞后、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职能行使方式不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需求造成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内外其他地方政府在推动乡村旅游业发展中职能行使的先进经验,本文认为,进一步转变职能行使观念,提高科学行政意识,转换职能重心,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优化职能行使结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完善职能行使方式,创新运行机制是昆山市政府在乡村旅游业发展中职能行使路径优化的重要选择。
戴子俊[4](2020)在《江西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职能转变研究 ——以黄金行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全面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指导、行业标准制定等都对工业行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职能面临重新调整。黄金行业管理作为工业行业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推进黄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业生产管理,组织对黄金矿产非法开采的治理整顿等。当前,江西省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分省市县(区)三级,江西省黄金管理局是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在主要黄金矿山、冶炼企业聚集地设有XX市县(区)黄金管理局,服务辖区内黄金相关企业。在江西省政府全面实施“放管服”改革的大环境下,研究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职能转变问题,对于打造“五型”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十分必要。本文的研究围绕江西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职能转变这一主题,以黄金行业为例,对全省的黄金行业发展的历程和管理变革进行了梳理,在调查和分析江西省黄金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江西省黄金行业管理的特点,指出了黄金行业管理存在的诸如管理机构碎片化、职能边缘化、管理立法滞后等问题。通过文献检索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分析推导出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未完全到位。将政府职能转变与行业管理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探求公共管理视角下地方政府管理的创新。以此分析出黄金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在职能转变、机构调整、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针对问题提出了重新定位相关对策和措施。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于晨[6](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促使校企合作政策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性政策。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成效与走向,对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育人水平的稳定与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回顾总结政策变迁历程为契机,准确认识和系统把握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合理有序变迁的基本前提。本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及其变迁历程”为研究对象,遵循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宏观层面方法论与微观层面分析技术的协同运用,在对政策演进历史分期、主要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阐释分析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并据此提出若干优化政策变迁路径的对策建议。改革开放后四十年间,国家政策实践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三种“范式”:从上世纪末之前国家总体性控制下校企一体共生的行政推动,到本世纪第一个十年间与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相伴随的促校联企改革攻坚,再到当前以校企一体化办学、多元协同共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探索。不同政策范式对于如何看待校企双方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稳定与密切校企合作关系,均存在显着的差异。以上述政策范式变化为依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1998年间的“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98年至2010年间的“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2010年至今的“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不同阶段政策在类别形态、要素构成和变革强度等方面,呈现出由纲领性、散点式政策条文向系统与专门化政策体系发展,由权威命令与系统变革工具为主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由依附共生范式变革后的渐进性调整向双主协同范式演进的特征。政策的产生及调整,归根结底是身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抉择。政府作出相应抉择的动力,一方面源自其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另一方面则源自其自身的能动机制。长期以来,不同学者分别从上述两类机制入手,形成了社会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两种差异化的政策变迁解析路径。本研究综合运用政策网络、政策(政府)过程、新制度主义等多学科理论,基于“制度—场域—行动者”的辩证视角,构建政策变迁的“场域—学习”解释分析框架。该框架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确立为核心解析变量,力求从中央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及其自身的能动机制层面,系统探讨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两种差异化解析路径的有机整合。通过应用该框架,本研究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能动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政、行、企、校等各类关键行动者(公私组织)之间,因“权威”、“资金”、“信息”、“组织”、“合法性”等资源的彼此依赖而形成特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而构成“政—政”、“政—行”两个政策制定场域和“央—地”、“企—校”两个政策执行场域。“政—政”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系统内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决策关系。“政—行”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行业管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分级决策或合作治理关系。上述政策制定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制度的影响。“央—地”执行场域涉及中央政府(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企—校”执行场域涉及各类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之间的办学合作关系。上述政策执行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税收分配、财政支付、产业经济、教育行政、劳动就业等制度的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的持续运作与深刻变革,会对中央职能部门的决策与行为产生特定的压力机制,并引发校企合作政策在形态类别设置、工具选择运用乃至范式层面不断发生变迁。与此同时,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国家行动者”和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中央职能部门在特定制度结构性因素和场域关系性因素的影响下,会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目标偏好,主动开展先期循证性学习、局部试验性学习、事后改进性学习,以引导和持续推动国家政策创新发展。这种中央职能部门的能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政策过程附加了源源不断的作用力,将国家政策实践限定在中央可控范围之内,并确保其始终具备旺盛的变革驱动力与发展调适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优化路径的择定,必须高度关注上述影响政策场域运作变革、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主客观条件。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导政策场域的有序运作与良性变革,并完善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组织程序。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段传龙[7](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吴晓君[8](2019)在《脱钩背景下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研究 ——以工程建设行业中国K协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中提出,鼓励各级政府,政协单位,各个企业,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种组织等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要全面提升治理国家的总体水平和能力。社会组织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载体。不管是成立时间、职能范围还是组织运行等方面,行业协会是迄今为止发展最为充分的一类社会组织。实践证明,行业协会在减轻政府公共管理压力、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行业协会历来被当做“二政府”或“红顶中介”,与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剪不清、理还乱”的关系。2015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尽快实现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重构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路径,对转变政府职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实例,介绍其发展历程、与政府关系的变化、脱钩后与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发达国家三种政会关系模式的有益经验,从而总结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业协会与政府良好互动关系模式,并试图探索脱钩后行业协会与政府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陆雨[9](2019)在《高邮市网约车管理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出行的新方式,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普及。但在网约车发展时所产生的安全问题,网约车的监管问题,给群众的安全出行带来了阻碍。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网约车管理中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所以提高重视程度、加大管理力度,为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障是基层地方政府应下大力气解决的现实难题。本文以高邮市网约车管理作为研究方向,按照“认识现状、发现问题、提出办法”的研究思路,以公共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为基础,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高邮市部分网约车司机与乘客进行调查,搜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探讨高邮市网约车管理中政府职能发挥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包括政府角色存在偏差、政府监管的缺位、行业管理制度保障不到位、政府管理水平不足、社会参与度低,并分析出了政府与市场关系扭曲、政府监管理念滞后、未形成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政府管理机制落后等原因,在借鉴国外美国、英国的经验,以及国内上海、广州、义乌的管理上的亮点后,提出完善网约车管理政府职能发挥的对策,具体包括转变政府角色,确保市场公平有序、积极完善政府的监管机制、科学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加强政府的管理力度、促进社会各方协同治理。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关于网约车的管理的研究仍相对集中在网约车行业本身和国家立法层面,对于基层地方政府网约车管理政府职能的发挥研究较少。本文依托笔者在高邮交管部门从事的经验优势,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得出了丰富的数据,不仅从乘客和司机的角度来研究,也试图从政府角度对网约车管理进行系统性描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网约车管理政府职能发挥的空白,使得研究更加完整丰富。
王鹏飞[10](2019)在《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原有的旅游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需要加强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改革创新和协同推进能力。目前,世界各个旅游业发达的国家,都是用大旅游的指导思想来建立旅游管理体制,实行大部制管理。如何改革旅游管理体制,建立大部制的旅游管理部门,已成为我国旅游管理部门最关注的话题。烟台市旅游局的大部制改革,是大部制改革与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交叉点。对旅游管理体制进行大部制改革,是国务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新阶段旅游业大发展的需要。在形成大产业协同推进机制、大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跨行业资源综合保护机制、旅游形象整体提升机制等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本文在文献资料研究、具体案例研究和归纳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回顾了国内外大部制改革和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运用了政府再造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整体性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从政府职能、行政成本和管理效能三个维度对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得到三点启示:一是职能定位决定了大部制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二是行政成本决定了大部制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质量;三是管理效能决定了大部制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论文总结了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经验,为各地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参考借鉴。
二、转变政府职能 完善行业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转变政府职能 完善行业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方法及特色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特色 |
1.4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主要概念与相关理论 |
2.1 机动车维修行业主要概念 |
2.2 政府监管理论研究 |
2.3 治理理论研究 |
第三章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现状与政府监管现状 |
3.1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现状 |
3.1.1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基本情况 |
3.1.2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问题 |
3.2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现状 |
3.2.1 备案条件 |
3.2.2 经营行为 |
3.2.3 维修质量 |
3.2.4 安全生产 |
第四章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问题 |
4.1.1 未建立完善的协同监管机制 |
4.1.2 行政惩治手段不强力 |
4.1.3 缺少有前瞻性的行业布局 |
4.1.4 日常监管力度不足 |
4.2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监管体系不完善 |
4.2.2 监管思路陈旧 |
4.2.3 监管服务意识不强 |
4.2.4 监管队伍条件限制 |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行业国内外监管经验借鉴 |
5.1 国内城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分析 |
5.1.1 中山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分析 |
5.1.2 兰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分析 |
5.2 国外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分析 |
5.2.1 美国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分析 |
5.2.2 日本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分析 |
5.3 国内外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经验借鉴 |
第六章 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的对策 |
6.1 建立高效标准化的行业监管体系 |
6.1.1 建立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 |
6.1.2 建立标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
6.2 创新行业监管思路、方式和内容 |
6.2.1 监管思路从重管理到重服务 |
6.2.2 监管方式从事前监管到事中事后监管 |
6.2.3 监管内容从单一化到多元化 |
6.3 加强政府监管队伍建设 |
6.3.1 提升政府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 |
6.3.2 提高政府监管队伍的思想意识 |
6.4 强化行业协会的沟通与服务作用 |
6.4.1 强化行业协会的沟通作用 |
6.4.2 强化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及其优化路径研究 ——以昆山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乡村旅游 |
2.1.2 政府职能 |
2.1.3 路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3 昆山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过程 |
3.1 昆山乡村旅游业发展现状 |
3.1.1 昆山乡村旅游业发展基本情况 |
3.1.2 昆山乡村旅游业发展现状游客评价 |
3.2 昆山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体现及特征 |
3.2.1 昆山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过程 |
3.2.2 昆山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的特征 |
4 昆山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4.1 政府职能行使存在的问题 |
4.1.1 政府职能行使重心转换不及时 |
4.1.2 政府职能行使结构不够优化 |
4.1.3 政府职能行使方式不够完善 |
4.2 政府职能行使问题形成的原因 |
4.2.1 对政府职能认识存在偏差 |
4.2.2 政府职能转变理念滞后 |
4.2.3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
4.2.4 职能行使方式不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需求 |
5 国内外乡村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实践经验 |
5.1 成都 |
5.2 日本长野县 |
5.3 国内外乡村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实践启示 |
6 昆山乡村旅游业政府职能行使优化路径 |
6.1 转变职能行使观念,提高科学行政意识 |
6.2 转换职能行使重心,加强公共服务职能 |
6.2.1 注重规划引领 |
6.2.2 挖掘专业人才 |
6.2.3 打造品牌形象 |
6.2.4 健全行业管理 |
6.2.5 提升服务水平 |
6.2.6 强化统计管理 |
6.3 优化职能行使结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 |
6.3.1 理顺参与主体权责,优化管理体制 |
6.3.2 健全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共同参与 |
6.3.3 均衡各项发展目标 |
6.4 完善职能行使方式,创新运行机制 |
6.4.1 明晰职能行使方式优化原则和机制 |
6.4.2 加强绩效管理考核 |
7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昆山市乡村旅游业发展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昆山市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情况访谈提纲 |
(4)江西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职能转变研究 ——以黄金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创新之处 |
第2章 政府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
2.1 政府管理概念与内涵 |
2.1.1 政府管理概念 |
2.1.2 政府管理内涵 |
2.2 政府管理职能内容与转变 |
2.2.1 政府管理职能内容 |
2.2.2 政府管理职能转变 |
第3章 江西黄金行业政府管理的现状分析 |
3.1 江西黄金行业管理的内容与特点 |
3.1.1 江西黄金行业现状 |
3.1.2 江西黄金行业管理的内容 |
3.1.3 江西黄金行业管理的特点 |
3.2 江西地方政府黄金行业管理职能分析 |
3.2.1 推进黄金地质勘查 |
3.2.2 组织协调全省黄金生产 |
3.2.3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3.2.4 推进黄金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做好黄金行业产业转型升级 |
3.2.5 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
3.2.6 积极做好金山矿田资源整合协调工作 |
3.3 江西地方政府黄金行业管理职能转变中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3.3.1 管理机构碎片化 |
3.3.2 管理职能边缘化 |
3.3.3 行政权力立法滞后 |
3.3.4 行业性社会团体缺位 |
3.4 其他省份黄金行业管理现状 |
第4章 德兴市黄金行业管理案例分析 |
4.1 德兴市黄金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
4.2 德兴市黄金行业政府管理做法 |
4.2.1 德兴市黄金行业管理机构职能 |
4.2.2 德兴市黄金行业管理的特点 |
4.2.3 德兴市黄金行业管理的经验 |
4.3 德兴市黄金行业政府管理的绩效分析 |
第5章 加快江西黄金行业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政策建议 |
5.1 重新定位政府管理角色 |
5.2 转变政府行业管理职能 |
5.3 精简合并行业管理机构 |
5.4 依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 |
5.5 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
二、政策变迁 |
三、政策场域 |
四、政策学习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研究 |
二、政策变迁过程理论及应用研究 |
三、政策网络与政策变迁关系研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方法论层面 |
二、分析技术层面 |
第六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变迁轨迹 |
第一节 “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78—1998 年) |
一、实施行业企业自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办方针 |
二、引导与支持职业教育校办产(企)业发展 |
三、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双元制”改革试点 |
第二节 “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1998—2010 年) |
一、探索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路径 |
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
三、启动实训基地及师资建设项目 |
四、开展半工半读等国家政策试验 |
第三节 “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2010 年至今) |
一、加快健全央地校企合作专属法规制度体系 |
二、充分挖掘国家行业系统的指导与协调功能 |
三、依托央财项目持续搭建校企合作政策平台 |
四、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教师资培训体系建设 |
五、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校企深度合作体制机制 |
第四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由行动纲领和散点式条文向国家政策体系发展 |
二、由少数政策工具主导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 |
三、由旧范式变革后的渐进调整向政策新范式演进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解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制度—场域—行动者:构建解释分析框架的基本视角 |
一、“结构”与“行动者”的辩证关系:社会科学“元理论”的启示 |
二、制度与场域:“结构”维度的主体构成要素 |
三、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行动者”的能动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核心解析变量 |
一、政策场域 |
二、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 |
第三节 解释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及理论预设 |
一、框架设计原则与整体结构 |
二、理论预设 |
第四章 政策制定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政”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由中央职能部门构成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同级协商到上级协调: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政—行”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与政企分开改革相伴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分级决策到合作治理: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五章 政策执行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央—地”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行政科层体制影响下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市县为主到省域统筹: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企—校”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行政共生到互利共赢: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策学习:中央职能部门主动引导政策变迁的有效策略 |
一、国家“适应能力”的集中体现 |
二、政策学习的主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影响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革命和国家建设实践成功历史经验的内化迁移 |
二、政策调整过程中节约政府决策成本的有效方法 |
三、有限理性约束下规避政策改革风险的合理选择 |
四、保障央地政策参与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必要策略 |
第七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 |
一、推动全国人大主导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
二、发挥政协协商决策职能助力政策创新 |
第二节 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 |
一、设立常设型的议事协调机构 |
二、建立健全国家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 |
一、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强化政策设计参与权 |
二、扩大利益代表范畴,提升协同决策合法性 |
三、推行购买服务机制,增强政策变迁影响力 |
第四节 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 |
一、加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力度 |
二、保留适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
第五节 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 |
一、推行协调性的劳动就业制度 |
二、完善国家培训质量标准制度 |
第六节 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
一、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试验法治化 |
二、畅通信息渠道,提升政策试验透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7)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脱钩背景下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研究 ——以工程建设行业中国K协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调查研究法 |
1.6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本概念、理论及概况 |
2.1 基本概念 |
2.1.1 非政府组织 |
2.1.2 行业协会 |
2.1.3 政会脱钩 |
2.2 相关理论 |
2.2.1 公民社会 |
2.2.2 法团主义 |
2.2.3 治理理论 |
2.3 我国政会关系概况 |
2.3.1 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沿革 |
2.3.2 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的主要脱钩模式 |
2.3.3 不同互动模式下我国政会脱钩前景 |
第三章 中国K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分析 |
3.1 脱钩前中国K协会的基本情况 |
3.1.1 组建方式:政府“自上而下”推动 |
3.1.2 工作职能:政府定性定调 |
3.1.3 经济情况:政府不予以资助 |
3.1.4 人员管理:人事制度不独立 |
3.1.5 政府监管:归口分级登记、双重管理 |
3.2 脱钩后中国K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分析 |
3.2.1 政策发布主体:主体多元化和导向市场化 |
3.2.2 工作职能: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
3.2.3 经济情况:收入来源市场化、财务管理独立化 |
3.2.4 人员管理:人事具有较高独立性 |
3.2.5 政府监管:双重管理变三重管理 |
3.3 脱钩后中国K协会和政府互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
3.3.1 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
3.3.2 政府职能转移不彻底 |
3.3.3 政会缺乏有效的沟通互动机制 |
3.3.4 行业协会市场化运行不成熟 |
3.3.5 行业协会公信力不足 |
3.3.6 行业协会自身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比较 |
4.1 英美模式 |
4.1.1 法律制度:没有专门的行业协会法律政策 |
4.1.2 经济情况:会费为主、免税政策 |
4.1.3 人员来源:职业化、市场化程度高 |
4.1.4 政府监管:较为松散 |
4.1.5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 |
4.2 大陆模式 |
4.2.1 法律制度: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健全 |
4.2.2 经济情况:会费为主、免税政策 |
4.2.3 人员构成:专业化、职业化 |
4.2.4 政府监管:较为严格 |
4.2.5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 |
4.3 混合模式 |
4.3.1 法律制度: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健全 |
4.3.2 经济情况:会费为主、免税政策 |
4.3.3 人员来源:民主化、素质高 |
4.3.4 政府监管:较为严格 |
4.3.5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 |
4.4 国外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
4.4.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政会关系良性互动的关键 |
4.4.2 合法依规的监管方式是政会关系良性互动的保障 |
4.4.3 明确的权责分界是政会关系良性交流的首要依据 |
4.4.4 提高经济效益是政会关系良性互动的目的 |
第五章 脱钩后行业协会与政府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
5.1 政府层面 |
5.1.1 完善行业协会法律体系 |
5.1.2 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
5.1.3 加快政府职能向协会转移 |
5.1.4 建立政会沟通互动机制 |
5.2 行业协会层面 |
5.2.1 加快行业协会市场化运行 |
5.2.2 明晰行业协会职能配置 |
5.2.3 提升行业协会社会公信力 |
5.2.4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能力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高邮市网约车管理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调研法 |
1.4.2 问卷调查法 |
1.4.3 直接观察法 |
1.5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技术路线 |
1.6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网约车 |
2.1.2 政府职能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高邮市网约车管理及政府职能现状调查及分析 |
3.1 高邮市网约车基本情况 |
3.2 高邮市网约车管理中政府职能 |
3.2.1 高邮市网约车政府准入职能 |
3.2.2 高邮市网约车政府监管职能 |
3.3 高邮市网约车政府职能发挥情况调查分析 |
3.3.1 问卷调查设计 |
3.3.2 问卷样本分析 |
3.3.3 网约车调查分析 |
3.3.4 政府职能发挥情况调查分析 |
3.3.5 乘客对网约车管理政府职能履行的诉求 |
3.3.6 问卷调查总结 |
4 高邮市网约车管理政府职能缺陷与原因 |
4.1 高邮市网约车管理的政府职能缺陷 |
4.1.1 政府角色存在偏差 |
4.1.2 政府监管的缺位 |
4.1.3 行业管理制度保障不到位 |
4.1.4 政府管理水平不足 |
4.1.5 社会参与度低 |
4.2 职能缺陷产生原因分析 |
4.2.1 政府与市场关系扭曲 |
4.2.2 政府监管理念滞后 |
4.2.3 未形成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 |
4.2.4 政府管理机制落后 |
4.2.5 未形成多元化的群众参与体系 |
5 网约车政府职能的国内外经验和启示 |
5.1 国内经验 |
5.1.1 基于政府与企业合作的上海经验 |
5.1.2 基于推出自建平台的广州经验 |
5.1.3 基于传统出租汽车改革的义乌经验 |
5.2 国外经验 |
5.2.1 美国经验 |
5.2.2 英国经验 |
5.3 经验启示 |
5.3.1 明确政府的角色,确定政府的职能 |
5.3.2 创新监管方式 |
5.3.3 积极发挥市场作用 |
6 高邮市网约车政府职能完善的对策建议 |
6.1 转变政府角色,确保市场公平有序 |
6.1.1 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公共意识的重塑 |
6.1.2 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 |
6.1.3 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
6.2 积极完善政府的监管机制 |
6.2.1 整合有效资源,促进政府监管机构体系建设 |
6.2.2 注重平台责任,充分发挥平台的监管功能 |
6.2.3 创新监管方式,鼓励行业内部监管 |
6.3 科学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
6.3.1 降低准入门槛 |
6.3.2 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各方作用 |
6.3.3 充实地方政策,注重可操作性 |
6.3.4 明确各部门权责,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
6.4 加强政府的管理力度 |
6.4.1 加快管理设施建设,提高政府人员管理水平 |
6.4.2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转型“互联网+管理”的思维 |
6.4.3 重视企业资源,建立“政+企”的管理新模式 |
6.5 促进社会各方协同治理 |
6.5.1 组建行业协会,完善自律措施 |
6.5.2 增强政府与公众间互动,健全投诉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和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1.大部制 |
2.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
(二)理论基础 |
1.政府再造理论 |
2.新公共服务理论 |
3.整体性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旅游管理体制发展状况及案例的典型性 |
(一)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 |
(二)大部制改革前我国旅游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1.职能定位不符 |
2.行政成本较高 |
3.管理效能偏低 |
(三)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典型性 |
1.问题的典型性 |
2.改革的前瞻性 |
3.效果的示范性 |
第四章 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案例描述 |
(一)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背景 |
1.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原因 |
2.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驱动力 |
(二)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组建过程 |
1.预先谋划,提前布局 |
2.专题调研,研究可行性 |
3.成立专职机构,牵头改革工作 |
4.出台三定方案,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 |
(三)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举措与机制 |
1.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2.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工作机制 |
(四)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
1.集中管理,催生旅游管理新模式 |
2.职能整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
3.不增冗员,有效控制行政成本 |
4.层级扁平,管理效能高效便捷 |
第五章 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的多维度分析 |
(一)职能定位分析 |
1.改革方向明确 |
2.职能定位合理 |
3.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典型做法 |
(二)行政成本分析 |
1.运行效率提高,运行成本降低 |
2.精简组织机构,合理配置人员 |
3.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降低行政成本的典型做法 |
(三)管理效能分析 |
1.实现权责一致,建设责任型政府 |
2.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
3.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提升管理效能的典型做法 |
第六章 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案例的启示 |
(一)职能定位决定大部制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
1.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2.政府职能的转变激发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
(二)行政成本决定大部制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质量 |
1.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了运行效率 |
2.政府服务外包降低了行政成本 |
(三)管理效能决定大部制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 |
1.创新管理模式提升了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 |
2.多元化监督扩大了监督范围和力度 |
第七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四、转变政府职能 完善行业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 谭帅.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2]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乡村旅游业发展中政府职能行使及其优化路径研究 ——以昆山市为例[D]. 周凯. 苏州大学, 2020(03)
- [4]江西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职能转变研究 ——以黄金行业为例[D]. 戴子俊. 南昌大学, 2020(01)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D]. 于晨. 天津大学, 2019(01)
- [7]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8]脱钩背景下行业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研究 ——以工程建设行业中国K协会为例[D]. 吴晓君. 广西大学, 2019(06)
- [9]高邮市网约车管理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陆雨. 扬州大学, 2019(02)
- [10]烟台市旅游局大部制改革案例研究[D]. 王鹏飞. 济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