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论文文献综述)
邝林林[1](2020)在《关于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复杂化、专业化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诉调解方式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渊源的化解社会矛盾方式,在我国各类型解决纠纷方式中处于重要地位。其中人民调解是非诉调解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在非诉调解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包括不收费、矛盾可一次性处理、减少二次矛盾的发生等等。但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在人民调解中仍依照传统调解方式,仅由人民调解员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往往很难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为应对这种复杂态势,由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作为具备法律专业的特殊群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具备司法实践经验,在参与化解复杂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先天性优势。基于此由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将大大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对处理社会矛盾的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过程中面临多方面困境。如何解决该困境,更好的发挥律师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成为人民调解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引用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通过该案例反映出律师参与人民的必要性以及参与后的社会效果。从该案例中分析出当前在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所面临的困境并通过调查、研究等方法,尝试探索解决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困境的对策。最终希望能够为解决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所面临的困境,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民调解向着制度化、法治化、体系化方向发展。
吴妍(Dashdondov Uyanga)[2](2020)在《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纠纷是常见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当下,诉讼并不是权力救济的唯一方式,即使其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诉讼机制对程序要求较严格,周期较长,相比之下,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更具灵活性。现代民主社会的主要优势在于能灵活运用现有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蒙古国经济的转型发展,蒙古民主社会的建设也不断推进。然而司法机关的立案率却逐年增长,加重了的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蒙古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蒙古国的法律体系借鉴了国外调解制度的先进经验。2013年蒙古国国家议会(大呼拉尔议会)通过了《调解法》。标志着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正式引入蒙古国司法体系。由于引进的时间短,且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述了论文的研究对象,背景,意义,并简述了对国内外关于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简述了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现状,主要从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产生,存在的社会基础,兴起,运行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对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立法缺陷,制度缺陷,政策缺陷等方面。第四部分通过比较蒙古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和中国的调解制度,发现其中的异同,总结其中有益的经验,为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完善以借鉴。第五部分是根据蒙古国的基本国情,针对第三部分所指出的问题逐一提出完善建议,完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法律法规,完善法院附设调解员制度,推广调解制度的适用。
王宏远[3](2020)在《派出所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以银川市S派出所为例》文中认为转型时期的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导致纠纷数量、类别不断增多、复杂。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当前至关重要的政治部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亦成为学术界重要议题。在基层纠纷解决工作中,派出所一直处于一线位置,在化解纠纷矛盾,防止纠纷升级,促成社会稳步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围绕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大多围绕习惯法、社区自治等方面,对行政调解的研究较少。本文希望通过对派出所实际工作的参与观察,充分了解派出所解决纠纷工作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对策与建议,使得派出所在基层解纷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除绪论与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S派出所概况的介绍,包括警员数量、构成、工作流程。通过总结归纳数据再进行分析,以期得出派出所民警在解纷工作中面临的难点与问题。第二部分对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面对的纠纷的类型、数量、构成、时间进行总结归纳,并对纠纷为何流向派出所进行探讨,主要以真实案例的形式。第三部分为对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实践逻辑进行描写,包括民警与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策略,以及纠纷不能够有效解决的原因分析。第四部分为对派出所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完善提出制度层面的建议,包括明确解纷范围、强化解纷效力、改善执法环境、完善与其他解纷机制的衔接等。
姚晓梦[4](2019)在《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矛盾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已成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我国从2010年立法实施《人民调解法》至今,人民调解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在全国各地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工作经验,取得了显着的的社会效果。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稳步发展,但是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以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作为研究分析的主体,通过应用调查取证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谈法等,对如何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进行了相关探索。首先,本文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相关概念予以阐述。其次,详细介绍了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开展情况以及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联动的类型和联动机制的运行,指出联动工作目前存在的机制运行不畅、机制保障不完善、人民调解认知度不高等问题,并对造成问题的原因予以剖析。然后,参考借鉴国内地区成熟的或者创新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的建议:一是通过树立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强化人民调解的职业权威、加强人民调解宣传三个方面提高人民调解的认识度;二是从优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网络组织体系、加强经费保障措施三个方面保障联动机制;三是从领导管理体系、职能分工、考核管理办法、调解程序和文书规范四个方面强化调解联动衔接,以此促进泉州市社会治理创新和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确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解决在一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刘东,马俊[5](2019)在《人民调解在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探究——以上海市黄浦区豫园市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社会纠纷矛盾,实现基层社会和谐有序,已成为当前党和国家迫切关注、亟需解决的问题和任务。上海市黄浦区豫园小商品市场是从原先的福佑
胡月军[6](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季荣静[7](2019)在《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证研究 ——以中南地区X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11年,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发布实施,《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随之出台。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及下辖各区县,纷纷着手“建设更加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鉴此,本文以我国中南地区颇具代表性的X县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研对象,运用实证研究、资料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展开研究和分析,以期梳理总结其有益经验,反思改善相关制度缺陷。经过几个月的观摩及访谈,笔者大致了解了X县婚调委的基本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在家事纠纷解决上的特色之处在于,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婚调委的中立性,聘用专业化的调解队伍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另一方面,X县婚调委在运行机制和人员结构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监督机制亟需加强,回访机制流于形式,人员结构“参差不齐”,工资待遇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解纠功用。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了建议,如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调解的监督机制和回访机制,注重家事纠纷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开源节流多方面保证调解经费。以期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向一苗[8](2019)在《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研究 ——以深圳市A派出所为例》文中认为当前,某些地区出现了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的新情况,然而学界对此没有进行有效的回应。本文以深圳市A派出所为例,试图对这一新情况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首先,本文重点论述了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特点;其次,本文通过对深圳市A派出所化解纠纷的现实困境和深圳市A派出所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际运行的阐释,探究了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的缘由;再次,本文通过对深圳市A派出所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后的优势与弊端的分析,指出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后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完善调解制度的合法律性、强化调解制度的实效性、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相关概念、适用条件、原则可以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因,重点分析了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特点。本部分认为治安调解具有安全性、权威性等的特点,人民调解具有平等性、高度的合意性、便利性的特点;第二部分结合深圳市A派出所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深圳市A派出所在化解纠纷时存在的警力匮乏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能力不足与纠纷多元化的矛盾、制度不完善与有效化解纠纷的矛盾;第三部分通过划分为无治安调解到有治安调解、从治安调解到人民调解两个阶段,详细介绍了深圳市A派出所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际运行;第四部分主要阐释了治安调解被人民调解替代后的优势与弊端,其优势包括扩大调解范围、赋予协议效力合同效力、促进调解协议履行、释放基层警力四个方面,其弊端包括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于法无据、人民调解存在被滥用的“隐忧”两个部分;第五部分主要论证如何完善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本文认为首先需要从立法上解决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的实施细则,保障人民调解的规范运行;其次,要整合各方治理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推动社会纠纷的有效化解以增强调解的实际效果;最后,文章通过考核、选拔、培训等方面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完善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
褚昆鹏[9](2018)在《“警调衔接”:矛盾化解方案的探索、困境与超越》文中研究指明面对矛盾多发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双重要求,调解制度逐渐走向完善。"警调衔接"机制将公安机关执法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实现了机制顺畅衔接,为实现缓解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压力、促成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的复杂性、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调解本身具有的缺陷,使得这一机制在运用中面临着程序、效力和结果三个方面的风险考验,通过法治化改造,完善证据制度、引入诚信制度、改造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推动这一机制不断走向完善。
石阳阳[10](2018)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加速,社会面临的不确定与风险也逐渐增多。如何降低和消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是一个亟需破解的现实难题。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引导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风险治理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本文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以治理理论为理论视角,利用深度访谈资料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路径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关注以民非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本身是如何运作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是如何融入到国家的风险治理体系中的,形成了怎样的参与路径?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面临着哪些现实困境,应选择怎样的发展路径?在风险治理社会化的趋势下,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完善新时代的社会风险治理体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研究发现:首先,以民非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社会风险治理中形成了纵向和横向两种参与路径。纵向来看,民非工作室处于“区——街镇——居村”这一层级嵌套的“三级网络”当中,形成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整体合力。横向来看,民非工作室通过与法院的诉调对接、与派出所的警民联调、与信访办的访调对接,形成了政社协同的工作格局,完善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其次,在国家风险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是一种依附式参与,由此导致其面临合法性危机、组织资源依赖、人力资源约束、社会认知偏差的结构性困境。最后,社会组织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实现嵌入式发展:一是进行体制重塑,完善社会组织及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法规;二是实施差异化的支持政策,推动社会组织的品牌化与特色化发展;三是坚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职业化取向,塑造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治理,完善三级四层调解网络,以破除其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优化其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
二、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 |
(一)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一)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发展的必然趋势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 |
(三)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系统化、制度化建设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二)理论基础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选题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民调解及律师参与人民调解 |
一、人民调解 |
(一)调解的界定及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 |
(二)人民调解的法治化建设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 |
(一)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界定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章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以J市H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 |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至今的社会效果 |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解决了大量交通事故纠纷 |
(二)节省诉讼成本及其他费用 |
(三)提高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 |
(四)形成一体化的人民调解体系,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人民调解员面临的困境 |
(一)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素质有待提高 |
(二)人民调解员需处理的案件多,人员配备较少 |
(三)未形成针对人民调解员的财政支持体系 |
(四)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稳定性有待提高 |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现状 |
(一)在人民调解中起到协助作用 |
(二)主要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
(三)未建立针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制度化体系及财政支持体系 |
第三章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 |
一、律师与人民群众在人民调解中的理念及认可度问题 |
(一)律师与人民群众在人民调解中存在理念上的差异 |
(二)人民群众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认可度不高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制度体系、积极性及法律效力问题 |
(一)针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未形成合理的人民调解机制与体系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积极性普遍不高 |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未能得到明确 |
第四章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保障体系的构建 |
一、制度保障 |
(一)完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机制 |
(二)颁布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政策法规 |
二、财政保障 |
(一)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纳入法律援助的体系中 |
(二)政府建立针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专项资金 |
三、考核保障 |
(一)律师协会对参与人民调解的律师进行考核 |
(二)政府考核,及时反馈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案件的进度与效果 |
四、宣传力度保障 |
(一)适时的进行普法宣传,缩减律师与群众之间的理念差异 |
(二)宣传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优势,吸纳年轻律师参与人民调解 |
五、专业化保障 |
(一)将律师具备的专业化法律知识与人民调解相结合 |
(二)参与人民调解的律师努力学习人民调解的技巧与方式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与由来 |
1.研究的背景 |
2.研究的由来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的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水平 |
1.中国研究现状 |
2.蒙古国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现状 |
(一)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发展历程 |
1.蒙古国调解立法前的背景 |
2.调解制度化 |
(二)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
1.蒙古国调解法的内容与特征 |
2.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的主体 |
3.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客体范围 |
(三)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运行程序 |
1.法院附设调解的启动 |
2.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开展 |
3.法院附设调解的结果 |
二、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附设调解法律规范缺陷 |
1.调解客体范围狭窄 |
2.调解程序规范不足之处 |
3.缺乏制度保障调解推行的措施 |
4.存在恶意调解的现象 |
(二)法院附设调解员制度缺陷 |
1.法律对调解员的要求不高 |
2.调解员培训制度不完善 |
3.调解组织制度不完善 |
(三)缺乏推行调解活性化的政策 |
1.选择调解积极性不高 |
2.当事人对调解知识掌握不深 |
三、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中国调解制度比较启示 |
(一)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比较 |
1.调解制度与司法权的关系不同 |
2.受案范围不同 |
3.调解组织不同 |
4.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
(二)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 |
1.调解法律性质不同 |
2.调解制度与司法权的关系不同 |
3.受案范围不同 |
(三)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和解制度的比较 |
1.调解制度与司法权的关系不同 |
2.调解程序不同 |
(四)中国解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
1.人民调解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
2.法院调解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
3.香港调解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
四、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进一步完善 |
(一)完善法院附设调解法律规范 |
1.扩大法院附设调解案件范围 |
2.完善调解具体程序规范 |
3.建立制度保障调解推行措施 |
4.恶意调解的防范与规制 |
(二)完善法院附设调解员制度 |
1.强化调解员与提高对调解员的要求 |
2.完善调解员培训制度 |
3.完善调解组织制度 |
(三)加强社会支撑以及推广调解适用 |
1.调解活性化的政策 |
2.提高当事人对法院附设调解的认可度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派出所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以银川市S派出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派出所概况 |
第一节 S派出所概况 |
第二节 民警工作的参与观察 |
第二章 纠纷的样态与派出所的解纷机制 |
第一节 纠纷的基本样态 |
第二节 S派出所的纠纷解决构成 |
第三章 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实践逻辑 |
第一节 当事人的行动策略 |
第二节 警方的解纷技术 |
第四章 派出所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明确解纷范围 |
第二节 强化解纷效力 |
第三节 改善执法环境 |
第四节 完善与其他解纷机制之间的衔接 |
第五节 充实警员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对非诉讼机制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人民调解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调解 |
二、人民调解 |
三、联动机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现状 |
第一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
一、调解网络 |
二、调解员配备 |
三、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
第二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类型 |
一、与司法调解联动 |
二、与行政调解联动 |
三、与其他调解联动 |
第三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运行 |
一、人民调解联动的组织机构 |
二、人民调解联动的队伍建设 |
三、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制度 |
四、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流程 |
五、人民调解联动的经费保障 |
第四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成效 |
一、减轻了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压力 |
二、提升了调解效率 |
三、整合了调解资源 |
四、提高了调解能力 |
五、促进了社会稳定 |
第四章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人民调解认知度低 |
二、机制保障不完善 |
三、机制衔接不顺畅 |
第二节 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缺少对人民调解的宣传 |
二、客观因素的制约 |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体系 |
第五章 国内其他地区人民调解联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联动经验 |
一、北京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二、南京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三、上海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第二节 经验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对策 |
第一节 提高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 |
一、树立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 |
二、强化人民调解的职业权威 |
三、加大人民调解宣传力度 |
第二节 加强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保障 |
一、优化调解员队伍建设 |
二、健全网络组织体系 |
三、加强经费保障措施 |
第三节 强化人民调解联动有效衔接 |
一、明确领导管理体系 |
二、明确联动职能分工 |
三、健全考核管理办法 |
四、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工作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人民调解在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探究——以上海市黄浦区豫园市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状分析 |
(一)豫园市场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 |
(二)豫园市场人民调解工作的短板 |
二、样本经验 |
(一)成功经验一:建立纵横联动、全域覆盖的调解组织架构 |
(二)成功经验二:完善因地制宜、实用有效的调解工作机制 |
(三)成功经验三:探索把握环节、注重细节的调解工作方法 |
(四)成功经验四:建立热心调解、志愿奉献的兼职调解队伍 |
三、对策措施 |
(一)树立人民调解工作理念 |
(二)聚焦人民调解工作目标 |
(三)构建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
(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
(五)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法 |
(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 |
(6)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证研究 ——以中南地区X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框架 |
第2章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样本考察 |
2.1 样本选取的背景解析 |
2.1.1 样本的典型性问题 |
2.1.2 样本调查的研究说明 |
2.2 X县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体制 |
2.2.1 人民调解的法律及规章制度 |
2.2.2 婚调委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
2.2.3 调解的经费保障 |
2.3 X县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机制 |
2.3.1 调解的运行主体 |
2.3.2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程序 |
2.3.3 调解的效力 |
2.4 X县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特色 |
2.4.1 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婚调委的中立性 |
2.4.2 保障人民调解的专业性 |
第3章 X县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 |
3.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
3.1.1 人员结构缺少复合性 |
3.1.2 “老龄化”现象严重 |
3.2 人民调解员的监督机制亟需加强 |
3.3 人民调解员的待遇 |
3.4 婚调委解决纠纷后的事后回访机制流于形式 |
第4章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
4.1 加强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
4.1.1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4.1.2 实现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 |
4.1.3 家事调解队伍的职业化发展 |
4.1.4 建立监督机制 |
4.2 加强婚调委的经费保障 |
4.3 提升婚调委的形象,加强宣传 |
4.4 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
4.4.1 完善纠纷排查机制 |
4.4.2 完善回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8)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研究 ——以深圳市A派出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一、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相关概念 |
(一)治安调解 |
(二)人民调解 |
二、深圳市A派出所化解纠纷的现实困境 |
(一)警力匮乏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 |
(二)能力不足与纠纷多元化的矛盾 |
(三)制度不完善与有效化解纠纷的矛盾 |
三、深圳市A派出所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际运行 |
(一)深圳市A派出所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
(二)深圳市A派出所调解制度的实际运行 |
四、深圳市A派出所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的优势与弊端 |
(一)深圳市A派出所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的优势 |
(二)深圳市A派出所人民调解替代治安调解的弊端 |
五、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调解制度的合法律性 |
(二)强化调解制度的实效性 |
(三)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警调衔接”:矛盾化解方案的探索、困境与超越(论文提纲范文)
一、双向嵌入:“警调衔接”的基本内涵 |
二、风险与选择:“警调衔接”的实践困境 |
(一) 选择中的风险:程序简化下的矛盾转嫁 |
(二) 司法确认的“割裂”与调解的效力困境 |
(三) 形式与实质的“偏差”:对调解公正性的质疑 |
三、未来走向:“警调衔接”的法治化改革路径 |
(一) 在程序简化中坚守证据正义 |
(二) 建立调解协议履行失信惩戒制度 |
(三) 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行适应性改造 |
(四) 引入治安调解协议专业审查机制 |
四、“警调衔接”对社会治理的回馈 |
(10)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风险理论及其治理研究 |
1.2.2 国内社会风险治理研究 |
1.2.3 已有研究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社会风险 |
1.3.2 风险治理 |
1.3.3 社会组织 |
1.3.4 民非调解工作室 |
1.4 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分析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方法论 |
1.5.2 资料收集与资料分析方法 |
第2章 风险积聚与治理转型: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需求 |
2.1 风险积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风险样态 |
2.1.1 社会风险的总体特征 |
2.1.2 社会风险的突出表现 |
2.2 协同治理: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 |
2.2.1 从单一式管理到多元化治理 |
2.2.2 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 |
2.2.3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必要性 |
2.3 上海的社会风险与治理难题 |
2.3.1 经济发展与二元社会结构 |
2.3.2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 |
2.4 小结 |
第3章 风险治理社会化:社会组织的参与定位与调解程序 |
3.1 民非工作室的组织职能 |
3.1.1 人民调解的社会化:民非工作室的成立背景 |
3.1.2 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工作室的组织性质 |
3.1.3 矛盾纠纷化解:民非工作室的服务职能 |
3.2 民非工作室的运作机制 |
3.2.1 人民调解员的结构 |
3.2.2 经费管理与使用权限 |
3.2.3 民非工作室的组织运作 |
3.3 民非工作室的调解程序 |
3.3.1 矛盾纠纷受理 |
3.3.2 矛盾纠纷调查与核实 |
3.3.3 拟定初步调解方案 |
3.3.4 实施正式调解 |
3.3.5 人民调解员回访 |
3.4 小结 |
第4章 层级嵌套: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纵向路径 |
4.1 规制与约束:区司法局与民非工作室 |
4.1.1 司法局与区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 |
4.1.2 规范性指引:司法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2 联合调解:街镇司法所与民非工作室 |
4.2.1 街镇司法所及其调解职能 |
4.2.2 依附与合作:街镇司法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3 上下分合:居村调委会与民非工作室 |
4.3.1 居村调委会及其调解职能 |
4.3.2 分层协作:居村调委会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4 小结 |
第5章 政社协同: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横向路径 |
5.1 诉调对接:基层人民法院与民非工作室 |
5.1.1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调解职能 |
5.1.2 委托代理:基层人民法院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2 警民联调:派出所与民非工作室 |
5.2.1 街镇派出所及其治安调解职能 |
5.2.2 互补式合作:派出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3 访调对接:信访办与民非工作室 |
5.3.1 信访办及其调解职能 |
5.3.2 功能替代:信访办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4 小结 |
第6章 从依附到嵌入: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
6.1 依附式参与:社会组织在风险治理中的结构性困境 |
6.1.1 合法性危机:体制障碍与职能定位模糊 |
6.1.2 组织资源依赖:行政依附与资源获取受限 |
6.1.3 人力资源约束:调解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瓶颈 |
6.1.4 社会认知偏差:政府与民众的行为习惯与信任缺乏 |
6.2 嵌入式发展: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优化 |
6.2.1 体制重塑:社会组织及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体系完善 |
6.2.2 差异化支持:社会组织的品牌化与特色化发展 |
6.2.3 职业化取向: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队伍塑造 |
6.2.4 分类治理:三级四层调解网络的完善 |
6.3 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研究发现 |
7.1.1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主体作用 |
7.1.2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纵向与横向路径 |
7.1.3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卷内备考表 |
四、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邝林林. 济南大学, 2020(05)
- [2]蒙古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D]. 吴妍(Dashdondov Uyanga).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7)
- [3]派出所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以银川市S派出所为例[D]. 王宏远.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4]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D]. 姚晓梦. 华侨大学, 2019(05)
- [5]人民调解在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探究——以上海市黄浦区豫园市场为例[J]. 刘东,马俊. 中国司法, 2019(11)
- [6]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7]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证研究 ——以中南地区X县为例[D]. 季荣静. 湘潭大学, 2019(02)
- [8]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制度研究 ——以深圳市A派出所为例[D]. 向一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警调衔接”:矛盾化解方案的探索、困境与超越[J]. 褚昆鹏.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8(06)
- [10]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D]. 石阳阳. 华东理工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