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加工 食物中毒(论文文献综述)
丛露滋[1](2020)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研究》文中提出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约为20万至40万人次,其中超过70%的食物中毒事件来自食品经营单位。由此看出,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情况不容忽视,而如何预防或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如何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且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如何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是政府监督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研究从食品经营单位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角度出发,对目前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的地区现状、法律法规依据、原因分析、事后处置、赔偿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现今应急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管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证研究,总结国内外食品安全先进发达区域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适合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对策。本文研究选取甘井子区食品安全监管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访谈研究对象。通过对3类对象的访谈,探究甘井子区处置食物中毒事件时面临的问题,接受访谈对象和专家的建议,分析处置食物中毒事件的发展方向,研究甘井子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及成因,通过与先进国家或区域的比较,构建适合大连市甘井子区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出适合甘井子区的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对策,为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提高区域食品安全作出贡献。通过对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发现,主要存在5个问题:一是应急处置缺乏法律法规支撑;二是监管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足;三是食物中毒事件证据收集困难;四是缺乏有效事后赔偿机制。经分析发现,主要原因在于《食品安全法》缺乏相关细则、机构改革对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的影响、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存在滞后性、食物中毒应急知识普及率低。针对存在问题,本文在方案设计中提出了具体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一是完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二是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三是规范食品经营单位行为;四是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五是落实到位保障制度。解决食物中毒事件问题需要靠多方面的努力,需要政府立法推动、政策保障、建立预警机制、各部门统筹配合、监管人员转变思想提升素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自律、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等,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
刘婷[2](2019)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研究》文中提出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在认定此罪时,完全依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要素。《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法释》)第一条设定了具有推定式含义的司法责任认定规则。即不需要司法人员举证证明生产、销售的行为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害性,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释》所列出的情形之一,就可以将其行为直接认定为产生了“足以”的危害性。但是,“足以”的认定标准模糊,表述方面也存在歧义,此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学者之间也未形成一致意见。在入罪的认定中,应当首先认定“生产、销售”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其次才是行为危害性的认定。《法释》将入罪的两个司法活动合并在一起直接进行认定,混淆了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差异性,不利于实践的应用。另外,《法释》第一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作出,除在表述中加入“严重”这一语义模糊的限定词外,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致,将行政规范等同于刑事规范,混淆了行政监管与刑事处罚间的界限。实践中,关于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相关立法以及实践标准不明,罪与非罪判定标准不明,以行代刑问题严重,这些都导致有关食品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使得刑法对食品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不足。本文梳理了现行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入罪标准存在的问题、实践适用的难点,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罪与非罪的行刑衔接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入罪标准及司法适用的建议,即:完善入罪的立法及实践标准。
吴星生[3](2019)在《探讨餐饮新业态中央厨房的监管难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中央厨房是近年来才有的新兴业态,最大的优势就是通过集中规模采购、集约生产来实现菜品的质优价廉,因此被一些连锁餐饮企业广泛采用。可是由于中央厨房的食品加工过程与餐厅的供餐服务在空间上分离,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续的调查处理就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通过本案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些症结点。
李玉强[4](2019)在《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农村群众整体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的背景下,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2014年8月,四川省针对农村“坝坝宴”的管理正式实施《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然而,该《办法》的实施并没有有效阻止悲剧的发生,据食药总局通报:2016年12月四川省某村举办丧宴,引发食物中毒事件,造成30人中毒,2人死亡。因此,为了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探索有效治理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的路径也迫在眉睫。本文以《办法》为研究视角,以实证分析方法来分析《办法》的落实情况。笔者通过实地考察翠屏区农村“坝坝宴”举办现场,了解《办法》的落实情况;通过访谈翠屏区食品监管人员,了解其在落实《办法》过程中的难点。实证分析表明:翠屏区落实《办法》的情况很不理想。具体来说,资质不完善和手续不齐的现象占到二成以上,硬件条件不达标占到六成以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不规范的现象占到六成以上。依据公共管理学中的治理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对翠屏区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具体来说,《办法》的规定只是一种指导,惩戒性有待嵌入;被动监管是常态,监管指导力度有待提高;一元监管依然是主要监管模式,社会共治尚未形成。同时借助于文献研究法,并结合翠屏区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实践,提出了完善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对策。具体来说,构建惩戒制度,将惩戒性嵌入《办法》、构建信用监管制度,让承办者有不敢违法的心理;完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让监管人员积极作为。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承办者严格按《办法》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共治格局,大力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和《办法》,引导社会各界为了自身的利益主动加入农村“坝坝宴”的治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把事后损失降到最低。
吴淙斌[5](2018)在《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现状分析与对策》文中提出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健康、生活、工作都息息相关,食品安全不仅影响个人生活,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在食品行业链条中,餐饮业是与消费者接触的最后环节,因此餐饮业食品安全十分重要。本文对东山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分别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食品安全行为等。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调查共收集612份有效问卷,经统计,东山县餐饮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的比例为89.1%,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小学、中学、大专、大学人数比例分别为20.1%、32.7%、39.9%、7.3%,员工参加餐饮安全培训情况为一年中参加过1次、2次、3次培训以上的人员比例分别为50%、30.1%、15.0%,尚有4.9%的人员全年未参加过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教育。从问卷中反映出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一些漏洞,对餐饮从业人员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培训不足。对东山县消费者调查共收集612份有效问卷,东山县居民购买海鲜产品的主要场所以菜市场为主,比例达45.8%;购买海鲜产品时关注项目主要为新鲜度、保质期、价格、口感,各项目的关注度分别为70.3%、20.4%、5.4%、3.9%;海鲜烹饪方式最多的是水煮处置,比例达55.9%;98.0%的人群通过网络获取饮食安全的信息;55.0%居民对东山县餐饮安全是非常满意,5%的居民对市场上的餐饮安全感到不满意;面对食物中毒事件时,其中有10.9%的人群选择默默接受,说明还有部分人群缺乏法律意识。从问卷中反映出东山消费者在消费海鲜产品较为关注新鲜程度,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但维权意识待提高。本文收集了2015年-2017年东山县大米、蔬菜、水果、食用油、海产品、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的监测数据,近三年的抽检样品总数分别为1229批次、1293批次、1525批次,合格率分别为92%、91.7%、93.6%,不合格食品种类和项目分别为蔬菜中克百威、海产品中氯霉素、餐饮具中大肠菌群、生活饮用水中菌落总数。反映出东山县食品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同时也反映出监管部门抽样管理工作中存在设计项目不够完善,发现问题后未能有效改进、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通过分析2013年-2017年东山县5起食物中毒数据,表明东山县食物中毒以细菌性和河豚毒素为主。其中食物中毒高发时间为6月至10月,主要为食用海产品发生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的食源性病原微生物为副溶血性弧菌和肠侵袭性大肠杆菌。对HACCP体系在东山县A酒店的运用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分析,A酒店通过建立HACCP小组、实施HACCP管理细则,在原料采购验收、原料存放、食品加工等环节进行了危害分析与识别,并制定了关键控制点。通过实施HACCP,A酒店加强了人员培训和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针对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善东山县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加大推广HACCP体系运用、增强联合执法、加大餐饮行业抽检力度、加大餐饮业专项整治力度、宣传普及餐饮知识、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多措并举预防食物中毒,做好预防监管工作,为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参考借鉴资料。
董波[6](2018)在《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安全问题。大学生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代表最有活力的年轻一族,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栋梁之才。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承担了大学生的日常生活饮食,其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并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所以,研究分析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有效的管理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文献收集和分析归纳的基础上,以昆明市呈贡新区大学城为例,依托问卷调查法,以小见大,梳理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分析其风险成因,对分析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上提出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策。得出以下主要研究结果: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中主要有客观现实存在和主观意识上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社会大环境中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高校食堂运营模式维持和改革中导致的管理体制不健全、餐饮场地硬件建设不完善或不合理等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客观现实存在;而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分管人员不专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主体消费人群——大学生求新、求变、重口味、求实惠的饮食消费行为特征及其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主观因素。在客观现实和主观因素下,校园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中偶发性食品安全事故主要表现为:生物性食物中毒、生物毒素中毒和化学性食物中毒。研究以项目管理理论方法为指导,主要从提高管理者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从业人员素质培训和提升、餐饮场地设施完善和规范、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思想创新等方面入手,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些具体对策和建议。总之,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是社会餐饮行业中关注度较高的公共性餐饮服务代表,其偶发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曝光,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研究、监督和防控体系建设和有效的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研究工作者和相关部门与时俱进,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潘慧玉[7](2018)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内容分析 ——基于2013年至2016年的数据》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一方面,说明我国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逐步在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食品安全治理刻不容缓。本文试图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通过对从2013年至2016年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研究与分析,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有效补充,同时对我国今后的食品安全治理提供建议。首先,本文通过对文献的整理和分析,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初步了解;其次,根据从网络媒体、纸媒、电视媒体等收集到的2013年至2016年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地区、时间、种类、环节、违法性质及责任主体等几个方面设置为食品安全事件分析的主要指标,对这些指标进一步细化,进而对影响食品安全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同时与2004年至2012年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对比;最后,得出研究结论:我国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向好;食品安全事件数量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直接相关;人为性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为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崛起增加了监管难度。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食品安全的重点治理和监管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加强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章;建立企业的诚信体系,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媒体应当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同时积极拓宽传播渠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以身作则,加强消费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沟通,协助政府落实相关食品安全治理条例;消费者应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防范能力,采取正规手段和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赵明伟[8](2016)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实行行为研究》文中认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日益严重化趋势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秩序,还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可见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主要体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且二者的犯罪态势近些年都呈上升趋势。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实行行为为研究对象,不仅对刑法理论上该罪的实行行为理论有一个系统化的了解,也能对该罪司法实践中存在可论述、可分析之处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从最高院近几年颁布的有关该罪的典型案例,结合近几年该罪的犯罪状况,正确理解及研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实行行为,从该罪实行行为相关的基础理论出发,再进一步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该罪实行行为的形式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对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难题的该罪相似罪名的实行行为进行对比分析,从面到点,对该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具体研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实行行可以从形式的方面和实质的方面进行分析,本罪实行行为的形式的方面主要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具体到该罪,就是“生产、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因此,文章从四个方面对该罪实行行为进行了研究:第一部门是司法实践总述部分,对本罪的司法实践概况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该罪相关的理论进行了梳理,重点介绍本罪应属准抽象危险犯的提倡及本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第二部分研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中涉及到行为方式的扩展和针对本罪特殊对象的生产、销售行为的判定,同时研究实行行为行为方式的扩展对该罪共犯形态的影响,认为本罪共犯的认定必须有所限制;第三部分是对该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研究,“足以造成”不仅是该罪行为属性的表现,还是该罪行为与结果关系能映射的犯罪既遂、未遂性质。除此之外,文章还研究了本罪实行行为与相似罪名实行行为的区别和竞合。
张榕玉[9](2014)在《福州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研究》文中指出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我国餐饮业的快速发展,餐饮单位形成了具有多、低、散的现象特点。餐饮业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条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涉及到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作为餐饮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小餐饮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很大难度。其原因不仅有小餐饮自身特点方面,还有监管力量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方面造成的。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对推动整个餐饮行业规范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国内外对餐饮单位的监管研究主要集中在卫生监督和管理体系应用上,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不多,而且大多针对大中型餐饮单位,对小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较少。本文研究了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在调查福州市小餐饮单位现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理论,结合小餐饮自身特点,从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到从业人员培训等各角度,分析了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隐患。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等研究方法对福州市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监管难度大的成因,对如何更好地提高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本文从从监管部门、小餐饮单位和社会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及对策,进一步完善了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理论。同时在小餐饮单位初步建立了 HACCP体系,为其在餐饮业的应用奠定基础。
陈晓华[10](2012)在《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文中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热烈话题,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挑战,世界上多个国家都曾受到过食品安全事件的威胁和困扰。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广、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近年来,尽管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远超以往,但普通消费者的感知是食品问题非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肆虐,不仅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蚀社会道德根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挑战法律的威严,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还将使政府公信力受到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受到质疑。经过长期的法制建设,我国现在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部门法,以及多个单行食品安全的条例为基础的一个立体的、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尽管民事法和行政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看似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亟需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全方位、深层次的介入该领域,严厉性最强的刑罚手段,打击危害食品犯罪行为,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和控制危害食品犯罪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目前食品安全犯罪被认为是一种较新的犯罪类型,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务经验材料均不多见,属于体系上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有助于填补我国刑法理论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促进该领域刑法理论的自我完善,并有助于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指导尽一份绵薄之力。这也是本文作者选题的初衷。本文首先对食品安全概念追根溯源,对相关定义进行探讨,然后将“食品安全”与其他近似概念进行比较、辨析;结合时代特征,赋予“食品安全”概念的新的内涵。介绍了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介绍,并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进行了分析论证。刑事政策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密切相关。理论界对刑事政策存在着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的不同理解,在刑事科学越来越发达的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只有通过将传统的刑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相结合才能更好的预防犯罪。刑事政策在价值层面而言,其追求目标——自由、秩序、正义与刑事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无异,并具有导向性、调节性以及预防性等功能。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应当良性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三个发展阶段。本文通过对现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背景解读以及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解读,认为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明显呈从严打击惩处的高压态势,偏重于当严则严的一面,这也与我国目前恶劣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广大公民的呼声相一致。在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本文对欧美、亚洲以及我国两岸四地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考察和比较,对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刑法法益,以及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预防机能进行了定位分析,认为在开展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工作时,应遵循谦抑性、适时性、科学性和预防性等原则。并针对现行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详尽分析,对现行刑事立法中立法模式、章节编排、罪名罪状设置、刑罚配置等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论证,提出应在立法中充分重视附属刑法规范,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中,增设相关罪名等立法建议,以及严格限制死刑、科学规制自由刑、严厉适用罚金刑、增设资格刑等完善刑罚配置方面的若干建议。作为一名在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多年的法律人,作者清晰的认识到,现阶段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办案成绩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但距人民群众有效防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面消除危害食品安全隐患的期望仍有距离。目前各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均凸现出诸多困难和问题。作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危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司法资源、专业人才、配合协调、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难题,对检察机关在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过程中发现难、认定难、成案难等问题,对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认定和刑罚执行的难题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和总结。并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对策。同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时有交集,打击危害食品犯罪,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顺畅有序运行。本文在最后部分充分阐述了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从制度、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监督问责、保障机制等层面对衔接的现状及困境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衔接制度建设、能力体系建设、监督问责体系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设想。
二、违法加工 食物中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违法加工 食物中毒(论文提纲范文)
(1)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食物中毒相关研究现状 |
1.2.1 食品安全监管属性的研究 |
1.2.2 食品安全治理问题研究 |
1.2.3 新体制下食物中毒处置模式和政策性的研究 |
1.2.4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概念界定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大连市甘井子区应急处置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
2.1 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现状描述 |
2.2 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调查 |
2.2.1 访谈目的和方法 |
2.2.2 访谈对象和访谈设计 |
2.2.3 访谈结果 |
2.3 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存在问题 |
2.3.1 应急处置缺乏法律法规支撑 |
2.3.2 监管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足 |
2.3.3 食物中毒事件证据收集困难 |
2.3.4 缺乏有效事后赔偿机制 |
2.4 问题的成因分析 |
2.4.1 《食品安全法》缺乏相关细则 |
2.4.2 机构改革对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的影响 |
2.4.3 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存在滞后性 |
2.4.4 食物中毒应急知识普及率低 |
3 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案设计 |
3.1 理论依据 |
3.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理论(HACCP) |
3.1.2 危机管理理论 |
3.1.3 政府规制理论 |
3.2 国内外经验借鉴 |
3.2.1 国内经验借鉴 |
3.2.2 国外经验借鉴 |
3.3 方案设计 |
3.3.1 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案的目标 |
3.3.2 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案的原则 |
3.3.3 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案的总体思路与内容 |
3.4 可行性分析 |
3.4.1 政策支持分析 |
3.4.2 社会需求分析 |
3.4.3 实施效果预测 |
4 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对策 |
4.1 完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 |
4.2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 |
4.3 规范食品经营单位行为 |
4.4 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
4.5 落实到位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 |
致谢 |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的现状 |
2.1 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现状 |
2.2 司法实践的现状 |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刑法条文客观方面缺少叙明表述 |
3.1.2 “足以”标准认定模糊 |
3.1.3 “行刑衔接”立法标准不明 |
3.2 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 |
3.2.2 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入罪标准部分混乱 |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的完善 |
4.1 完善立法 |
4.1.1 刑法条文叙明表述 |
4.1.2 明确“足以”的认定 |
4.1.3 完善“行刑衔接”立法标准 |
4.2 完善司法 |
4.2.1 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
4.2.2 明确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罪标准的界限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探讨餐饮新业态中央厨房的监管难题(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简介 |
案例分析 |
1. 涉事中央厨房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生产即食食品的行为? |
2. 宝山局作出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3. 宝山局的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
4. 宝山局认定违法所得是否正确? |
案例启示 |
1.各单位整体配合是办理跨地区复杂案件的关键 |
2.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把案件办成铁案的关键 |
(4)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主要创新之处 |
一、翠屏区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设计 |
(一)调查研究方法及问题设计 |
(二)调查研究样本设计 |
(三)调查研究过程 |
二、翠屏区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结果分析 |
(一)翠屏区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统计分析 |
(二)翠屏区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结果分析 |
三、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对策 |
(一)构建强有力惩戒制度,强化震慑作用 |
(二)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督作用 |
(三)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强化整体作战 |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救援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5)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现状分析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餐饮业食品安全研究进展 |
1.2.1 餐饮业发展现状 |
1.2.2 餐饮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
1.2.3 各国餐饮业监管模式 |
1.2.4 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发展历程 |
1.2.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1.3 本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现状问卷调查 |
2.1 东山县简介 |
2.1.1 东山县介绍 |
2.1.2 海鲜特产 |
2.2 东山县餐饮业现状 |
2.2.1 东山县餐饮业发展背景 |
2.2.2 餐饮单位分类 |
2.3 东山县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问卷调查 |
2.3.1 调查目的 |
2.3.2 问卷方式 |
2.3.3 调查对象 |
2.3.4 调查分析 |
2.4 东山县餐饮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问卷调查 |
2.4.1 基本情况 |
2.4.2 调查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东山县食品安全监测现状 |
3.1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抽检情况 |
3.1.1 基本情况 |
3.1.2 存在问题分析 |
3.2 东山县食物中毒情况 |
3.2.1 食物中毒数据分析 |
3.2.2 一起食物中毒案例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东山县餐饮业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 |
4.1 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4.1.1 监管主体 |
4.1.2 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
4.1.3 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
4.2 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HACCP体系在东山县A酒店的运用分析 |
5.1 A酒店实施HACCP过程 |
5.1.1 成立酒店HACCP小组 |
5.1.2 人员培训 |
5.1.3 A酒店食品加工流程 |
5.1.4 危害识别与分析 |
5.1.5 确立关键控制点 |
5.1.6 关键限值的建立 |
5.2 A酒店实施HACCP体系的运用效果分析 |
5.2.1 重大活动安全保障 |
5.2.2 原料采购验收 |
5.2.3 抽样检测 |
5.2.4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 |
第6章 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控制对策 |
6.1 进一步推广体系运用,完善餐饮服务管理 |
6.2 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抽检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
6.3 进一步加大餐饮专项整治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
6.4 进一步加大餐饮知识普及,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素质 |
6.5 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
6.6 进一步做好食物中毒预防监管,防范未然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
附录 B |
(6)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进展 |
1.2.1 高校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研究进展 |
1.2.2 高校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研究进展 |
1.3 选题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问卷调查法 |
1.3.3 分析归纳法 |
1.3.4 系统分析法 |
1.4 选题研究内容 |
第二章 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食品安全 |
2.1.1 食品安全概念的提出和发展 |
2.1.2 我国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 |
2.2 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 |
2.2.1 大学生消费饮食行为 |
2.2.2 高校食堂的餐饮服务特点 |
2.2.3 高校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
2.2.4 高校周围的餐饮服务 |
2.3 高校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方法 |
2.3.1 管理方法 |
2.3.2 体系基础及体系管理 |
第三章 高校食堂与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现状分析 |
3.1 客观存在的问题及因素分析 |
3.1.1 社会大环境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
3.1.2 高校食堂运营模式维持和改革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
3.1.3 餐饮场地硬件建设不合理或不完善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
3.1.4 学校内部监管不利 |
3.2 主观上存在的问题 |
3.2.1 学校主管负责部门不重视食品安全 |
3.2.2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
3.2.3 消费主体人群——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
3.2.4 校园周边餐馆的无证经营现象屡禁不止 |
3.3 偶发性食品安全事故 |
3.3.1 生物性食物中毒 |
3.3.2 生物毒素中毒 |
3.3.3 化学性食物中毒 |
第四章 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
4.1 总则 |
4.2 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策实施 |
4.2.1 人力资源管理 |
4.2.2 设施管理 |
4.2.3 制度管理 |
4.2.4 高效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其它方面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不足 |
5.3 前景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食品安全调查问卷(社会) |
附录B 食品安全调查问卷(学生) |
(7)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内容分析 ——基于2013年至2016年的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问题提出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回顾 |
1. 概念界定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述评 |
(三) 研究设计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3. 数据来源 |
二、研究发现 |
(一) 单因素分析 |
1. 地区分布 |
2. 时间分布 |
3. 食品种类分布 |
4. 环节分布 |
5. 性质分布 |
6. 责任主体分布 |
7. 食物中毒事件分布 |
(二) 多因素分析 |
1. 时间—地区分布 |
2. 种类—地区分布 |
3. 种类—性质—环节分布 |
4. 主体—性质—种类分布 |
(三) 小结 |
三、对比分析 |
(一) 地区分布的对比分析 |
1. 地区分布 |
2. 地域分布 |
(二) 时间分布的对比分析 |
(三) 食品种类分布的对比分析 |
(四) 环节分布的对比分析 |
(五) 性质分布的对比分析 |
(六) 食物中毒事件的对比分析 |
(七) 2004至2016年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对比分析 |
(八) 小结 |
四、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一) 研究结论 |
1. 食品安全总体态势较好 |
2. 食品安全事件数量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直接相关 |
3. 人为性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增加 |
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为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 |
5.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崛起增加了监管难度 |
(二) 对策建议 |
1. 政府层面 |
2. 企业层面 |
3. 媒体层面 |
4. 行业协会层面 |
5. 消费者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实行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司法实践总述 |
(一) 典型案例综述 |
(二) 本罪司法实践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界定 |
2.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判定 |
3. 本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与竞合 |
(三) 本文的具体研究内容 |
1. 本文的研究对象 |
2. 本文实行行为研究的具体内容分析 |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实行行为研究之理论梳理 |
(一) 本文坚持的刑法学立场 |
(二) 本罪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争 |
1.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分 |
2. 本罪应属准抽象危险犯之提倡 |
(三) 本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 |
三、本罪实行行为之“生产、销售行为”研究 |
(一) 本罪实行行为行为方式之诠释 |
1. “生产、销售”行为的诠释 |
2. 实行行为具体实现方式之扩展 |
3. 行为方式的扩展不能肆意扩大共犯的处罚范围 |
(二) 生产、销售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研究 |
(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功能食品的行为研究 |
四、本罪实行行为之“足以造成”的研究 |
(一) “足以造成”判定的法律依据 |
(二) “足以造成”的判定需要明确食品安全标准 |
(三) “足以造成”的判定需以鉴定技术为支撑 |
(四) “足以造成”的具体判定 |
1. “足以造成”的判定主体 |
2. “足以造成”的判定依据 |
3. “足以造成”的判定标准 |
(五) 试以疫学方法认定本罪实行行为之“足以造成” |
1. 传统方法难以认定本罪实行行为之“足以造成” |
2. 试以疫学方法研究本罪“足以造成”之提倡 |
五、本罪与相似罪名实行行为之比较 |
(一) 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行行为之比较 |
1. 二者实行行为的性质不同 |
2. 二者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
3. 二者实行行为的行为方式略有不同 |
(二)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行行为之比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9)福州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本文研究的背景 |
1.1.2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餐饮服务与小餐饮 |
2.1.2 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 |
2.1.3 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卫生监督 |
2.1.4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
2.1.5 食物中毒与食品安全事故 |
2.2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理论 |
2.2.1 HACCP理论 |
2.2.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2.2.3 “6T实务管理”理论 |
第三章 福州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
3.1 福州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2 小餐饮存在的问题 |
3.2.1 数量众多、布局分散,无证经营现象仍有存在 |
3.2.2 部分小餐饮环境卫生差 |
3.2.3 原料采购不符合要求,食品可追溯性差 |
3.2.4 餐具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 |
3.2.5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
3.3 消费者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 |
3.3.1 消费者对小餐饮的评价 |
3.3.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 |
3.3.3 消费者对小餐饮的意见 |
3.4 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的原因 |
3.4.1 小餐饮流动性强 |
3.4.2 小餐饮监管力量不足 |
3.4.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3.4.4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健全 |
第四章 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与对策 |
4.1 提高监管部门管理水平 |
4.1.1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
4.1.2 加大监管力量投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
4.1.3 加强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
4.1.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2 加强小餐饮自身管理 |
4.2.1 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
4.2.2 提高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
4.3 强化社会管理 |
4.3.1 引导媒体和消费者参与监督 |
4.3.2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 |
4.4 HACCP体系在小餐饮企业中的建立 |
4.4.1 福州市小型餐饮企业的危害分析 |
4.4.2 福州市小型餐饮企业的关键控制点确定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10)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食品安全问题乱象 |
1.1.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和危害 |
1.2 食品安全的研究状况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路径和方法 |
1.3.1 研究路径 |
1.3.2 研究方法 |
1.4 框架结构 2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概说 |
2.1 食品安全的基本内涵 |
2.1.1 食品安全的定义 |
2.1.2 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1.3 “食品安全”概念的新内涵 |
2.2 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
2.2.1 食品安全的宪法保护 |
2.2.2 食品安全的民法保护 |
2.2.3 食品安全的行政法保护 |
2.2.4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
2.3 应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 |
2.3.1 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
2.3.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
2.3.3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3 刑事政策与食品安全 |
3.1 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
3.1.1 刑事政策的概念 |
3.1.2 刑事政策的价值和功能 |
3.1.3 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
3.2 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 |
3.2.1 刑事政策的演变 |
3.2.2 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3.2.3 现有刑事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3.3 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刑事政策解读 |
3.3.1 背景解读 |
3.3.2 立法层面的解读 |
3.3.3 司法层面的解读 4 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保护 |
4.1 国内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4.1.1 国内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考察 |
4.1.2 国内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比较 |
4.2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理念 |
4.2.1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定位 |
4.2.2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
4.3 现行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缺陷与完善 |
4.3.1 现行立法体系存在的缺陷 |
4.3.2 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完善设想 5 刑事司法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方面的困境与完善 |
5.1 刑事司法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
5.1.1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 |
5.1.2 检察机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 |
5.1.3 审判机关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 |
5.2 加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对策 |
5.2.1 解决公安机关侦查难的对策 |
5.2.2 解决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难的对策 |
5.2.3 解决审判机关认定难的对策 |
5.2.4 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对策 |
5.3 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 |
5.3.1 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国际司法协助概说 |
5.3.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区际司法协助 6 危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的衔接 |
6.1 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 |
6.1.1 两法衔接是健全经济秩序、有效打击犯罪的内在要求 |
6.1.2 两法衔接是加强权力监督,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
6.1.3 两法衔接是分工协作,实现功能互补的必然选择 |
6.1.4 两法衔接是维护法制统一,增强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
6.1.5 两法衔接是节约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力途径 |
6.1.6 两法衔接是调整社会秩序,实现管理创新的现实保障 |
6.2 刑法与行政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衔接困境 |
6.2.1 刑法与行政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衔接现状 |
6.2.2 刑法与行政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衔接困境 |
6.3 食品安全刑法与行政法保护相衔接的设想 |
6.3.1 机制衔接建设 |
6.3.2 能力体系建设 |
6.3.3 监督和问责体系建设 |
6.3.4 保障体系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附件 |
四、违法加工 食物中毒(论文参考文献)
- [1]大连市甘井子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研究[D]. 丛露滋.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研究[D]. 刘婷. 扬州大学, 2019(02)
- [3]探讨餐饮新业态中央厨房的监管难题[J]. 吴星生. 质量与标准化, 2019(03)
- [4]农村“坝坝宴”食品安全治理研究[D]. 李玉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东山县餐饮业食品安全现状分析与对策[D]. 吴淙斌. 集美大学, 2018(01)
- [6]高校食堂及周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研究[D]. 董波. 昆明理工大学, 2018(04)
- [7]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内容分析 ——基于2013年至2016年的数据[D]. 潘慧玉. 厦门大学, 2018(07)
- [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实行行为研究[D]. 赵明伟. 海南大学, 2016(01)
- [9]福州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 张榕玉. 福建农林大学, 2014(05)
- [10]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 陈晓华. 武汉大学, 2012(07)
标签:食品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食品安全标准论文; 食物中毒论文;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