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程博[1](2019)在《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源配置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课题,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海洋在过去被认为是完全开放的空间,物权没有存在的余地。但近几十年的实践证明,由于人们恣意于私益,放任于经济利益,海洋不幸成为公地悲剧的现实标本。世界各国的海域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公法理论在我国影响颇深,所以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计主要基于公法理论,导致现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海域使用权的私权性未得以彰显,表现在:海域使用立法主要以实现国家对海域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为目的,以公法性规范为主,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居多,而私法性规范不足,不重视权利,忽视对权利的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在我国海域物权制度建立初期,起到了稳定用海秩序、强化国家对海域资源管理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限制权力、权利平等、物尽其用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延续公法理论无法解决私权流转效率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物权法的视角,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经济分析法,对海域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研究,探寻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路径。由于长期受限于公法理论,对海域使用权性质的认识并不清晰。尽管海域使用权在设立、行使、变更、消灭、保护等方面附加了公法的诸多限制,但不能以此作为海域使用权是公权的依据。海域使用权“私权化”有两个根本动因:一是赋予私人主体对一定范围内海域排他性支配权利,使其可以从对该海域付出的劳动和投入中获得应有的回报;二是界定私人主体可以从事排他性支配活动的范围,平衡不同私人主体的利益以及私人主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既是对物尽其用的回应,也是消解海域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冲突的私法选择。因此,尽管海域使用权受到公法的诸多限制,但不能改变其私权属性。海域成为民法之“物”,是对传统物权客体应为有体物及具有特定性、价值性、可支配性认识的突破和发展。海域资源的空间性决定了海域资源可以综合利用。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的选择是实现海域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现行海域使用权单一配置模式不适应海域多功能、多层次利用的需要。分层确权理论是对我国现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突破,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复杂关系。基于海域资源的空间性特点,提出按照海域功能用途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构想,海域使用权的配置应当以海域功能用途为核心,根据海域功能用途的不同进行归类划分,基本原则是“一类功能用途、一项权利”,即依据实现海域的某一项经济价值的需要,确定该项海域使用权涉及的海域空间范围,并论证了这种构想与物权法理论的相容问题,为实现海域资源的立体综合配置和最佳利用提供了思路。海域使用权流转方式的选择影响海域使用权变动的效率。在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海域使用权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为主,竞争性方式所占比重较小,市场的作用有限,导致海域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海域使用效率低下。在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海域使用权流转受到多重限制,并附加了行政审批程序,市场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造成海域使用权流转不畅,物尽其用难以实现。因此,应区分公益性用海与经营性用海,分别设置海域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公益性用海采用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变动的,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制;经营性用海采用竞争性方式出让,优先选择挂牌或拍卖方式,取消对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促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实现物尽其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以限制权力的滥用。审视与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使之与物权法相衔接,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海域使用权流转提供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是物权,所以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以物权法理论为架构。由于海域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关乎公益与私益,关乎效率与公平,所以,公法的引入与规制不可或缺。因此,应在尊重公法适度干预的前提下,从物权法的视角,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理论解释、制度设计和法律完善,使其回归物权性,实现物尽其用。
李亚娟[2](2018)在《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自1986年开始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时至今日已经进入“七五”普法,但普法三十余年效果却远未至预期。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必然的选择,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的法治中国也是执政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在“生产力水平显着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更突出”的情况下,法律乃至社会的法治就更为重要,因此“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也是法治教育持续深入的动力。但是法治教育要进一步展开必须进行反思,同时要借鉴有益而成功的经验。中共的法治教育历史可以回溯至井冈山时期,涵盖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共和国初期与普法时期四个阶段。论文选取延安时期与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进行重点研究,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进行区域执政的实践,颁布大批条例与法令,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推行法律并开展社会教育,是革命时代的社会秩序重建,服务于战争时局下的政治需求。1970年代末中国开始法制建设,并于1986年开始五年一次的普法教育,同样是执政党在社会动荡后的秩序重整,服务于改革开放、建立法治社会的政治需求。二者都是在受传统中华文化影响的民众心理上,用受西方法律规则影响的法律制度来重建新秩序。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延安时期的政治活动、司法实践与社会教育中蕴涵着朴素的法治教育理念与方式,是法治教育的隐性存在;其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都值得当代法治教育借鉴。普法教育既有延安时期中共执政思维与经验的延续,又面对法制建设大发展,而民众法治意识未能相应跟进的局面,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持续三十余年,民众知晓了权利,也开始追求法治秩序,但自上而下灌输教育与条文教育的模式,忽视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文化的土壤,同时知识教育的理念也导致普法教育未能实现知法守法的目标。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增长而维权行动也伴之而起,法律也因为权利话语彰显而相应变化,但公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却未能跟进,依然固守治民心态,仅仅把法治教育作为教化公民守法的工具,未能理解现代法治首先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因此产生大量冲突并导致政府权威与司法权威不足,进而导致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此外对象化、知识化与形式化的法治教育导致法律本身工具化,虽然权利意识觉醒,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被张扬而蕴涵在法律背后的法治价值却被忽视,导致法治认同不足,因而知法却未必守法,守法却未必信法。在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反思,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借鉴,并参考美国法治教育实践后,明确当代法治教育的内涵为:其是以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理性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教育活动,遵循现代法治理念,着力于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素养,以及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现代法治教育的目标应为通过主体意识培育、法治价值认同、法治精神培育实现人的法治化,进而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宪法教育、人权教育、权利为本、程序正义四个方面,从知识教育转向价值教育,侧重法治精神与价值的培养。而要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则必须改变主客体的法治教育关系,以平等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的法治教育过程,有助于主体自主性的养成、民主平等精神的塑造,通过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实现主体的法治化。法治教育作为价值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世界,遵从价值教育的规律,从“教育即生活”与“生活即教育”出发,主体的法治化是主体全方位地参与法律生活,在参与中主体性、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得到成长,也有助于建立法律认同、重塑司法权威。法治教育过程通过三个途径实现,首先是系统的校园法治教育,除了师资专业化,还应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多学科,以侧重内隐认知的方式螺旋式展开,并注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其次法治教育应从限制政府公权力入手,在内外力作用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实践理性为民众塑造守法典范,在民众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最后法治教育要在全社会展开,而其实现途径必然应是整个生活世界的法治化,在生活中认识法律,在生活中实践法律,对法治的认识需要实践理性的过程,对法治的信任是实践理性的结果,生活世界法治化正是法治教育实践理性的过程。
张帆[3](2016)在《我国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培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新常态”,竞技体育试图通过自身“微调”来优化备受诟病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进程也逐渐遭遇瓶颈,尽管国家通过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归根结底诸如对金牌和物质利益的一元化强烈追求,使运动员主体地位日趋下降,尤其是淡化主体精神、人生价值等人文素质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未有根本改变。鉴于此,对我国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培养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应是现代竞技体育发展的本质要求与未来趋势。本研究以理论与实证、量化与质化相结合,以“培养出来什么”、“什么影响培养”、“如何进行培养”三个核心关键词为指引,将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培养分为三个研究。研究一运用模糊德尔菲法、模糊层次分析法建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并采用决策试验与实验评估法、折衷排序法进行各指标的影响关系及达到理想绩效的优劣比较;研究二采取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选取45所“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约1000名后备人才作为研究样本,以建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影响因素模型;研究三则在前述两个研究成果基础上,辅以实地调查及专家访谈等方法,建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良性发展的教育路径。获致结论如下:1、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建构方面(1)指标体系结构上包含4个一级指标、21个二级指标、65个三级指标、111项观测点。4个一级指标为“人文知识”、“人文思想”、“人文方法”、及“人文精神”等。其中以“人文精神”指标权重比率(30%,30%)为最高;“人文精神”指标中心度(8.59)与原因度(0.09)为最高;“人文知识”指标绩效排序(7.85)最佳与差距值(0.21)最小。(2)各一级指标及各次指标之间亦具有中度以上的相关性,但评定委员、竞技体校成员及兼具两者身份的人员对整体指标及“人文知识”、“人文思想”、“人文方法”、“人文精神”等一级指标的评价有显着性差异存在。2、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影响模型建构方面(1)“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会直接对人文素质产生效果,而且也会间接通过“人际因素”因素的中介作用,同时对人文素质产生效果。(2)“学校因素”、“人际因素”会直接对人文素质产生效果,但不会通过其他影响因素的作用,对人文素质产生间接效果。(3)“学训因素”不会直接对人文素质产生效果,而是通过“人际因素”的作用后,才会对人文素质产生效果。(4)“表现因素”不会对“人文素质”产生效果,也不会通过其他影响因素的作用,对人文素质产生间接效果。(5)“家庭动力学理论”、“差别接触理论”与“需求-压力理论”于本研究中可获得验证,至于“一般紧张理论”仅获得结果的部分支持。3、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路径方面(1)部分青少年运动员存在竞技理想模糊、人生价值取向扭曲、奥林匹克精神薄弱、运动协作精神不强、竞赛心理素质欠佳、道德人格不够高尚、自我调控能力较差、文明行为修养缺失、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艰苦奋斗精神匮乏等消极现象。(2)在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实施人文素质教育是青少年运动员夺标育人的助推器、人性回归的指南针、专业素质的耦合剂、体育发展的矫正器。(3)实施人文素质教育应把握好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的关系、人文素质教育与金牌主义教育的关系、人文性与职业性教育的关系。(4)实施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要树立“先成人再成才”、“先育人再夺标”竞技能力与人文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理念;要激活文化教学与专项训练、文化教师与专项教练之间的2种联动;要重塑人文素质教育的目标体系、内容体系实施体系等3类体系;要处理好师资队伍、校本课程、校园环境、评价体系等4项建设。
刘俊娥,刘文静[4](2016)在《基于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研究》文中提出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赵志卫[5](2013)在《论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基础》文中认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基本方略之一,法治国家在行政上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即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反过来又促进依法行政的发展。本文将论述我国各历史时期行政法律制度蕴含的法律文化,从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蕴含的法律文化,到中国近代行政法律制度改革蕴含的法律文化,再到中国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发展蕴含的法律文化,根据这一脉络对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历史发展进行了初步分析。同时分析了当代中国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的现状,展望了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未来发展目标。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发展、行政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培养行政法律主体依法行政的法律观念方面,探讨积极促进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
刘豫[6](2012)在《试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律观念现代化及其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首先对法律观念的现代化进行概述,其次总结了四种错误的法律观念,最后从主要从实现传统法律观念的转变、加强法律至上观念教育、相关国家机关公正执法和司法、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四个方面试论实现法律观念现代化的途径。
谢华军[7](2011)在《论当代中国法律观念的转型》文中认为现代法律观念是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应具有的理性品质,它构成了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它既是法律规范化的思想动力,又是制度建设的精神支柱。它不仅影响着法律规范的质量,而且制约着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效果,最终决定着法律制度建设的成败。现代法律观念作为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和精神支撑,不仅是一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也是一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的转型是特殊的结构性变迁。它暗示着不仅仅是经济结构的变迁,社会结构的其他方面也会同时发生着转变。而其中法律制度层面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但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来看,现代法律观念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灵魂,在我国还没有发育成熟。因此,当前我国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已凸显重要与迫切。在中国实行法治,树立现代法律观念,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视法律为治民之器。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特权利益和管理百姓的工具,具有浓厚的法治实用主义色彩。这在传统法律观念中,缺乏一种必要的理性精神和崇高的价值追求。它难以成功地将社会秩序导向法治,并给予法治以持久支撑的文化模式。势必妨碍人们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中国缺乏现代法律观念成长的法律文化土壤。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过程中无意识产生的,是在自发的经验中点滴积累起来的。建立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土壤,并不完全服从于人之心智的设计和建构。如一位法学家曾指出的那样,“社会生活中,并不是人在控制文化,而是文化在控制人。正是因为我们对文化的深度和广度过于无知,才有了我们妄断是人在指导并控制文化的可能。”1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式,是历经数代人的经验积累,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的精神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的。所以中国难以产生法治文化,在人们头脑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人治观念。虽然我国法律观念的转型面临着先天的不足,但由于观念具有外生性、接受性、反射性的特点,这使得法律观念具有通过培育使其完善的可能。加之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思想文化的对外开放,这些又为我国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创造了条件。本文主要通过对现代法律观念的分析,找出我国法律观念的滞后性,最后提出行之有效的办法以期培养人们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观念。文章共分三个部分:一、法治国家中的现代法律观念。本部分首先对现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原因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然后重点解读了现代法律观念的应有内容:法律至上、个人主义、形式理性。二、当代中国法律观念的滞后性。本部分是在上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观念的滞后性进行了相对应的分析,全面地总结了现时期我国法律观念滞后的具体表现:国家主义、个案正义、工具主义。三、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这一部分是笔者最想尽力做好的一部分,当然也是整个文章的重点。首先,为有效地完成现代法律观念转变,明确了具体的培养目标:1、培养官员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念。其主要对象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2、培养全社会的法律信仰。3、培养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然后,用了大量的笔墨努力探究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法——普法教育。
刘川[8](2011)在《论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 ——以法律文化理论为视角》文中提出本文从法律文化角度研究了西藏藏传佛教寺院的财产法律制度问题。藏传佛教自公元七世纪传入西藏以来,在漫长的封建农奴制度下,积累了丰厚的财产。由于藏传佛教与西藏人民的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如何调整藏传佛教寺院财产就成为了一个复杂问题。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西藏藏传佛教寺院财产问题不仅是政治、民族、宗教问题,更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西藏藏传佛教寺院财产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作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或许可以借助于法律文化理论的相关思考,为构建藏传佛教寺院现代财产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提供思路。基于这一思考,本文共分三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考察了藏传佛教寺院财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借助于法律文化理论,分析了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问题的根源。法律文化由观念性的法律文化结构和制度性的法律文化结构所构成,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既相互影响、也相互冲突。通过比较藏传佛教寺院传统财产法律文化与当前所处的法律文化语境,本章得出的结论是: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问题源于藏传佛教寺院传统财产法律文化与现代财产法律文化的背离。这种法律文化的差异和背离,不仅导致了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文化的落后,还加深了法律文化的结构矛盾。第三章主要从法律文化理论角度讨论了构建藏传佛教寺院现代财产法律制度的可能途径。通过分析构建藏传佛教寺院现代财产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及其存在的困境,作者指明了构建藏传佛教寺院现代财产法律制度所应坚持的原则,并从法律文化理论角度提出了构建藏传佛教寺院现代财产法律制度的可能路径。本文的结论是:构建藏传佛教寺院现代财产法律制度,既要坚持传统与现代财产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原则,又要坚持维护法制统一与充分发挥区域自治立法自主性相结合的原则。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要构建藏传佛教寺院现代财产法律制度,必须首先要从法律文化角度认清藏传佛教寺院传统财产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理清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构建藏传佛教寺院现代财产法律观念。
赵宽军[9](2010)在《论法律观念现代化及其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观念现代化既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法治现代化的先导和内在动力。实现传统法律观念的创造性转换,是实现法律观念现代化的思想基础;加强我国公民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是实现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国家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是法律观念现代化的主要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民主政治建设是法律观念现代化实现的重要保证。
朱莉红[10](2006)在《戴修瓒法律思想与法制现代化》文中指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对中国大陆地区新生代的法学研究者而言,民国时期的法学发展和法学家们几乎被淹没在故纸堆里,成为一段语焉不详的历史。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大陆地区法学界开始关注对于民国时期法学家的研究,学术界纷纷着书立作、整理民国时期旧着结集出版,以期从这些法律智慧的火花中窥见中国法制建设的未来。但这些研究多是从法制史角度对民国法学家的法学思想进行宏观角度的考察,注重对民国法学资料的整理与阐释;很少涉足从部门法角度去考察民国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并将其法学思想与法制现代化联系起来进行专项研究。基于民国时期在中国法律发展中的历史环境及戴修瓒先生的特殊的学术品格,本文涉足了尚无人考察的民国法学家戴修瓒的法学思想研究。从法理角度对戴修瓒的法学思想进行了历史和逻辑上的探析,并从其思想中撷取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研究的重点放在了戴修瓒法学思想对法制现代化的启示,以期对当代法制现代化理念和实践有所助益。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基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确定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概念的界定 |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理论支撑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物权法理论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基本价值取向分析 |
一、公益与私益平衡 |
二、公平与效率兼顾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客体研究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性质之辨 |
一、海域使用权概念的界定 |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性质的学说之争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权利类型的学说之辨 |
四、海域使用权制度是对用益物权的发展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客体之思 |
一、大陆法系关于物权客体的历史演进与立法比较 |
二、大陆法系物权客体理论对我国民法理论的启示与影响 |
三、海域成为物权客体之理论分析 |
四、海域的厘定 |
五、海域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内容之析 |
一、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解析 |
第四节 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视域下的海域使用权配置研究 |
一、海域使用权“私权化”的动因分析 |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之批评性讨论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的构想 |
四、按照海域功能用途确权与物权法相容问题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问题研究 |
第一节 非竞争性方式的适用与分析 |
一、行政审批行为法律性质之辨 |
二、申请人范围的确定与特殊群体利益的保障 |
三、行政审批程序的确定 |
四、关于海域使用权取得时间的讨论 |
五、行政审批方式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二节 竞争性出让方式的确定与评析 |
一、招标方式的适用 |
二、关于拍卖方式 |
三、挂牌方式的确定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的改进 |
一、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比较分析 |
二、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保护 |
三、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之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式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式的适用与分析 |
一、转让方式的适用 |
二、出资方式的确定 |
三、抵押方式的探讨 |
四、关于出租方式 |
第二节 关于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限制条件的反思 |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设置目的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的必要性探讨 |
三、海域使用权转让附加行政审批程序的必要性讨论 |
四、取消对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不合理限制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功能的实现路径 |
一、法律法规的多重限制导致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不畅 |
二、促进经营性用海市场化流转是实现二级市场功能的迫切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登记制度探析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之功能定位 |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法律性质的探讨 |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功能 |
四、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与海域使用权流转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之思考 |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效力有待完善 |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效力有限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登记机构的规定存在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与困境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现行立法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 |
三、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需要协调 |
四、海域使用权配置不合理 |
第二节 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思路选定与路径选择 |
一、回归物权性是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强化现有法律的私法性是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本路径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立法完善 |
一、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体系 |
二、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 |
三、建立以海域功能用途为核心的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 |
四、规范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法治教育研究 |
1.2.2 国外法治教育研究 |
1.2.3 延安时期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的研究 |
1.2.4 当代普法教育的研究 |
1.2.5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 |
2.1.1 法治教育概念的历史回顾 |
2.1.2 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辨析 |
2.1.3 法治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律教育的辨析 |
2.1.4 法治教育与公民教育辨析 |
2.2 法治教育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
2.2.1 法治与法治社会 |
2.2.2 法律意识与法治文化 |
2.2.3 法律信仰与法治认同 |
2.3 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
2.3.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2.3.2 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论 |
2.3.3 生活世界理论 |
3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与延安经验 |
3.1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 |
3.1.1 井冈山时期法治教育的萌芽 |
3.1.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深入发展 |
3.1.3 共和国初期法治教育的全面展开与停滞 |
3.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法制状况 |
3.2.1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3.2.2 延安时期的法制状况 |
3.3 延安时期的法治教育实践 |
3.3.1 边区政府是法律政策积极的宣讲与执行者 |
3.3.2 报纸刊物及群众团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的阵地 |
3.3.3 乡村文化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助推器 |
3.3.4 司法实践是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堂 |
3.4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经验 |
3.4.1 立法充分考虑边区民众的需求 |
3.4.2 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
3.4.3 边区民众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养成 |
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实效与困境 |
4.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背景与历史回顾 |
4.1.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4.1.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回顾 |
4.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演进 |
4.2.1 法治教育对象不断变化 |
4.2.2 法治教育目标不断调整 |
4.2.3 法治教育内容不断充实 |
4.2.4 法治教育方法不断丰富 |
4.3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效果 |
4.3.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活动效果 |
4.3.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效果 |
4.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困境 |
4.4.1 法治教育的工具化思维 |
4.4.2 法治教育内容与目标脱节 |
4.4.3 法治教育的形式化与运动化 |
4.4.4 法治教育主体的对象化与分化 |
5 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借鉴 |
5.1 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反思 |
5.1.1 法治教育主体不明确——法盲是谁? |
5.1.2 法治教育理念不清晰——普现代法律,唱传统歌谣 |
5.1.3 法治教育目标不准确——法有何用 |
5.2 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借鉴 |
5.2.1 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 |
5.2.2 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 |
5.2.3 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 |
5.3 对当代法治教育的启示 |
5.3.1 公共性塑造 |
5.3.2 政府权威塑造 |
5.3.3 言教身教境教 |
6 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提升与优化 |
6.1 重新认识法治教育 |
6.1.1 法治教育内涵新解 |
6.1.2 现代法治教育与法治社会的交互关系 |
6.2 法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提升 |
6.2.1 以人的法治化为法治教育的目标 |
6.2.2 以法治价值为法治教育的内容 |
6.3 法治教育主体与模式优化 |
6.3.1 主体间性的法治教育 |
6.3.2 法治教育的模式优化——从生活世界出发,回归生活世界 |
6.4 法治教育的途径优化 |
6.4.1 法治社会的公民养成——校园法治教育 |
6.4.2 重塑政府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公权力法治教育 |
6.4.3 生活世界法治化——社会法治教育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3)我国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人文素质相关研究 |
1.2.2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
1.2.3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 |
1.3 研究应用价值 |
1.3.1 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
1.3.2 为培养主体学校提供借鉴素材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人文素质 |
2.1.2 人文素质教育 |
2.1.3 指标体系 |
2.1.4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 |
2.1.5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
2.2 理论基础 |
2.2.1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的方法论 |
2.2.2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发展偏差影响因素的理论观点 |
2.2.3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路径的理论观点 |
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3.1 研究思路 |
3.1.1 掣肘的根源 |
3.1.2 转轨的捩点 |
3.1.3 困境的消弭 |
3.2 技术路线 |
3.2.1 准备阶段 |
3.2.2 执行阶段 |
3.2.3 完成阶段 |
4 研究一: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建构 |
4.1 研究目标与内容 |
4.1.1 研究目标 |
4.1.2 研究内容 |
4.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4.2.1 研究对象 |
4.2.2 研究方法 |
4.3 研究架构 |
4.3.1 建构指标体系 |
4.3.2 指标体系调查 |
4.4 研究工具 |
4.4.1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初步建构 |
4.4.2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问卷初稿审查与修改 |
4.4.3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问卷实施程序 |
4.5 资料处理 |
4.5.1 数据处理 |
4.5.2 数据分析 |
4.6 结果与分析 |
4.6.1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专家意见整合分析 |
4.6.2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权重分配分析 |
4.6.3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影响关系分析 |
4.6.4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绩效排序分析 |
4.6.5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实证调查分析 |
4.7 讨论 |
4.7.1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建构结果 |
4.7.2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相对权重关系结果 |
4.7.3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的指标绩效及影响关系 |
4.7.4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实证研究结果 |
5 研究二: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影响模型建构 |
5.1 研究目标与内容 |
5.1.1 研究目标 |
5.1.2 研究内容 |
5.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5.2.1 研究对象 |
5.2.2 研究方法 |
5.3 研究架构 |
5.3.1 自变量 |
5.3.2 中介变量 |
5.3.3 因变量 |
5.4 研究假设 |
5.5 研究工具 |
5.5.1 研究工具撰拟说明 |
5.5.2 研究工具内容说明 |
5.5.3 研究工具检验 |
5.6 资料处理 |
5.6.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6.2 卡方检验 |
5.6.3 t检验 |
5.6.4 单因子方差分析 |
5.6.5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6.6 信度分析 |
5.6.7 线性结构方程模型 |
5.7 结果与分析 |
5.7.1 研究样本暨人文素质现状分析 |
5.7.2 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5.8 讨论 |
5.8.1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影响因素 |
5.8.2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影响模型 |
5.8.3 相关理论支持结果 |
6 研究三: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路径建构 |
6.1 研究目标与内容 |
6.1.1 研究目标 |
6.1.2 研究内容 |
6.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6.2.1 研究对象 |
6.2.2 研究方法 |
6.3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路径建构应把握的关系 |
6.3.1 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的关系 |
6.3.2 人文素质教育与金牌主义教育的关系 |
6.3.3 人文性教育与职业性教育的关系 |
6.4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路径建构应做出的选择 |
6.4.1 从根本上转变竞技运动功利主义的偏颇价值观 |
6.4.2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呼唤人文素质的教育 |
6.4.3 建构科学的人文素质教育路径 |
6.5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1234”教育路径 |
6.5.1 一个理念 |
6.5.2 二种联动 |
6.5.3 三类体系 |
6.5.4 四项建设 |
7 综合讨论 |
7.1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的价值判断 |
7.1.1 掌握初步的文化知识(人文知识) |
7.1.2 掌握为人的基本道理(人文思想) |
7.1.3 学会必要的处事能力(人文方法) |
7.1.4 形成稳定的体育精神(人文精神) |
7.2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影响模型的理性认识 |
7.2.1 人文素质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2 人文素质发展偏差的主要成因 |
7.3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路径的现实选择 |
7.3.1 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是夺标育人的助推器 |
7.3.2 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是人性回归的指南针 |
7.3.3 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是专业素质的耦合剂 |
7.3.4 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是体育发展的矫正器 |
7.4 本研究的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7.4.1 在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指标体系方面 |
7.4.2 在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影响模型方面 |
7.4.3 在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教育路径方面 |
8 研究结论 |
8.1 本研究指标体系可概括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发展的指标要素 |
8.2本研究影响模型可勘查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发展的影响机制 |
8.3 本研究教育路径可提供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发展的教育策略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基于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
( 一) 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 二) 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
( 一) 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
( 二) 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
三、结语 |
(5)论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依法行政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
第一节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
一、行政的界定 |
二、依法行政的概念 |
三、依法行政的要求 |
第二节 法律文化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文化的界定 |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
三、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 |
第三节 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的概念及特征 |
一、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的概念 |
二、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文化对依法行政的作用 |
一、法律文化对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 |
二、法律文化对依法行政的阻碍作用 |
第二章 中国各历史时期行政法律制度蕴含的法律文化 |
第一节 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蕴含的法律文化 |
一、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蕴含的法律文化概况 |
二、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蕴含的法律文化评析 |
第二节 中国近代行政法律制度改革蕴含的法律文化 |
一、清末修律蕴含的法律文化概况 |
二、清末修律时期法律文化的变化 |
三、清末修律时期法律文化变化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中国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发展蕴含的法律文化 |
一、中华民国时期行政法律制度蕴含的法律文化概况 |
二、中华民国时期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 |
三、中华民国时期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当代中国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的现状与发展目标 |
第一节 当代中国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现状 |
一、当代中国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发展的时代背景 |
二、当代中国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发展的障碍 |
三、当代中国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发展的有利条件 |
第二节 当代中国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发展目标 |
一、先进的行政法律观念 |
二、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 |
三、高素质的行政法律主体 |
第四章 促进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发展 |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必要性 |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方向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 |
一、吸收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的优秀成分 |
二、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建设 |
第三节 行政法律主体依法行政的法律观念培养 |
一、培养公民依法行政的法律观念 |
二、培养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观念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试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律观念现代化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观念现代化内涵 |
二、当前法律观念的现状 |
(一) 逃避型 |
(二) 无知型 |
(三) 侥幸型 |
(四) 畏惧型 |
三、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
(7)论当代中国法律观念的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治国家中的现代法律观念 |
(一) 现代法律观念的形成 |
(二) 现代法律观念的基本内容 |
二、当代中国法律观念的滞后性 |
(一) 中国法律观念滞后的原因 |
(二) 中国法律观念滞后的表现 |
三、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 |
(一) 现代法律观念培养的目标 |
(二) 现代法律观念培养的方法——普法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论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 ——以法律文化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藏传佛教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
第一节 藏传佛教财产现状概述 |
一、藏传佛教财产的构成 |
二、藏传佛教财产的取得方式 |
第二节 藏传佛教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
一、藏传佛教财产的相关政策 |
二、藏传佛教财产的相关立法 |
第三节 现有藏传佛教财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藏传佛教财产法律制度问题之根源 |
第一节 法律文化的相关理论 |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
二、法律文化结构理论 |
三、法律文化的内在冲突理论 |
第二节 藏传佛教传统财产法律观念之分析 |
一、藏传佛教传统财产法律观念的历史背景 |
二、藏传佛教传统财产法律观念 |
第三节 藏传佛教财产法律文化现状 |
一、当前藏传佛教财产法律文化的背景 |
二、藏传佛教财产法律文化现状 |
第三章 构建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制度之思考 |
第一节 构建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一、构建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制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
二、构建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制度是藏传佛教合法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
三、建立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构建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制度的困境 |
一、藏传佛教传统财产法律文化与现代财产法律文化之冲突 |
二、普通的宗教财产法律制度与特殊的藏传佛教财产法律制度之冲突 |
第三节 构建现代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的原则 |
一、藏传佛教传统与现代财产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原则 |
二、维护法制统一与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主性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节 构建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制度之可能路径 |
一、构建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观念 |
二、构建藏传佛教现代财产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法律观念现代化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内涵 |
二、影响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因素 |
1. 传统儒家伦理法律思想的影响。 |
2. 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 |
3. 法律工具主义意识的误导。 |
4. 执法腐败,导致法律丧失尊严。 |
三、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
1. 实现传统法律观念的创造性转换,是实现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的思想基础。 |
2. 加强我国公民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是实现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
3. 国家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是法律观念现代化的主要条件。 |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民主政治建设是法律观念现代化实现的重要保证。 |
(10)戴修瓒法律思想与法制现代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本文的创新及学术意义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第一章 |
戴修瓒的学术背景以及学术活动 一、戴修瓒法律思想形成的经济背景 二、戴修瓒法律思想形成的政治背景 三、戴修瓒法律思想形成的文化背景 四、当时思想家对戴修瓒法律思想的影响 五、戴修瓒学术观点的历史影响 第二章 |
戴修瓒法律思想综述 一、戴修瓒法律思想的渊源 二、戴修瓒关于法律本位观的思考 三、戴修瓒对司法改革的论述 四、戴修瓒对“为第三人之契约”的论述 第三章 |
戴修瓒社会本位观对法制现代化的启示 一、本位分析 二、法律本位演进的基本原因和法律意义 三、民法社会本位观的积极意义以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指导意义 四、“社会本位”的风险与制度防范 第四章 |
戴修瓒司法改革观对法制现代化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现代司法制度必须加强对司法体制的监督 二、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
四、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D]. 程博.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2]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D].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 2018(02)
- [3]我国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人文素质培养研究[D]. 张帆.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6)
- [4]基于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研究[J]. 刘俊娥,刘文静. 法制博览, 2016(03)
- [5]论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基础[D]. 赵志卫. 复旦大学, 2013(03)
- [6]试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律观念现代化及其实现[J]. 刘豫.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05)
- [7]论当代中国法律观念的转型[D]. 谢华军. 安徽大学, 2011(04)
- [8]论藏传佛教寺院财产法律制度 ——以法律文化理论为视角[D]. 刘川.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论法律观念现代化及其实现[J]. 赵宽军.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0(05)
- [10]戴修瓒法律思想与法制现代化[D]. 朱莉红. 南京师范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