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像重视“三农”问题那样重视“四矿”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朱训[1](2019)在《我的“四矿”情结》文中提出“四矿”问题是世纪之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呈现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四矿”指的是矿业、矿山、矿工、矿城,它是与当时提出的“三农”问题有类似、但又有一定区别的社会经济宏观问题。(一)2002年“两会”前夕,经过调研发现,几十?
曹书[2](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段雯娟[3](2016)在《如何避免“矿尽城衰”?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校长雷涯邻谈矿业城市绿色转型》文中提出矿业城市是一个古今中外都有的概念,我国古代的矿业城镇。可以追溯到殷商时代,后来中小型矿业城镇遍及全国各地。但这些曾经"因矿而兴"的中国矿业城市,因资源枯竭一度陷入困境,通过转型谋求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这些资源型城市避免"矿尽城衰"的发展共识。在2015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新常态下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分论坛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校长、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
朱训[4](2015)在《中国矿业城市的几个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国务院2013年11月12日公开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涉及全国资源型城市262个,其中因勘查开发加工矿产资源而兴起和发展起来的矿业城市248座,因开采加工森林资源而兴起的森工城市14座。矿业城市是我国资源型城市的主体。鉴于国务院的通知中已对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做出了总体规划,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
钱俊生[5](2013)在《自然价值论是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理论基础》文中认为自然资源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它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工业革命后300多年来,掠夺式开采和挖掘,全球绝大部分工业生产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已不在地下,而是以废弃物的形式,如"汽车坟墓"、"钢铁坟墓"、"电子垃圾"等堆积在城市地表,并还在以每年100亿吨的数量增加。这一与消费同步增长、纯度较高的"城市矿山",可以取代大部分矿藏、满足工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证明,物质是不灭的,世界上有多少新,就会留下多少旧。将报废产品"再生"成同类新产品,比利用矿石生产,产业链可缩短90%、节能减排超过80%。随着原生资源的枯竭和再生资源的"富集",资源再生产业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朝阳产业、希望工程,也是解决"人类对资源的无限消耗"与"地球有限的资源"这一不可调和矛盾的有效途径。但是,在我国发展资源再生产业步履艰难,原因就在于传统的工业文明的价值观没有转变。
范君[6](2013)在《煤炭城市“四矿”问题研究——以安徽省淮南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煤炭城市的"四矿"(矿业、矿山、矿工、矿城)问题是继"三农"问题之后的又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选取安徽省淮南市这座较为典型的煤炭城市进行"四矿"问题研究,深刻分析其成因、探索其解决的方案和思路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为促进煤炭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低碳城市,促进资源依赖性经济转型提供参考。
余谋昌[7](2013)在《自然价值论:资源再生的基础理论》文中研究表明四十多年来,世界为应对资源危机的挑战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应该说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是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没有缓解,而且是越来越严重了。我们需要新的资源战略,从工业文明的资源战略转向生态文明的资源战略。首先需要"价值观"的转变,确认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观点。人类中心主义和否认自然价值的观点,是导致世界资源枯竭的思想根源,需要超越这种价值观,确立自然价值论和矿产价值论的新观点,实行资源再生战略,开发城市矿山,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
胡魁[8](2012)在《以矿业城市为载体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文中研究表明矿业城市是矿业、矿山和矿工的载体,是贯彻矿业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矿政管理抓住矿业城市,一切问题当迎刃而解。自从朱训同志发表《要像重视"三农"问题那样重视"四矿"问题》十年以来,从党政机关到社会各界重视"四矿"问题,促进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诸多成就,但仍有一些实际问题和理论有待解决。建议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明确界定矿业城市,以矿业城市为载体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聚焦矿政管理重点,实现保障发展保护(矿产)资源的双重目标。
毕孔彰,李惠国,刘琦岩,吴国盛,曾国屏,任定成,李伯聪,王鸿生,刘孝廷,王恒礼,李正风,李建会,康大臣,奉公,张明国[9](2009)在《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召开朱训理事长“为国服务”思想专题研讨会》文中研究说明2009年5月4日,本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嘉宾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朱训理事长"为国服务"思想专题研讨会,邀请部分在京常务理事、理事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对"为国服务"思想有研究的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阐释朱训理事长"为国服务"思想的丰富内涵。毕孔彰、李惠国、刘琦岩、吴国盛、曾国屏、任定成、李伯聪、王鸿生、刘孝廷、王恒礼、李正风、李建会、康大臣、奉公、张明国等出席会议并发言,王玉平秘书长主持了会议。会议研讨的议题有:1.为国服务思想的基本内涵;2.为国服务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3.为国服务的基本环境和具体条件;4.为国服务的时代需求和基本策略;5.为国服务与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发展;6.为国服务与自然辩证法的社会定位;7.为国服务与自然辩证法的人才培养;8.自然辩证法为国服务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围绕以上相关内容,与会的专家、学者们畅谈各自对"为国服务"思想的见解,会议从上午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结束,开得热烈、充实。会后,秘书处对会议发言进行了梳理,并逐一请15位发言人订正、确认后,在本期择要编发,旨在通过大家的开放式探讨和集思广益,开拓"为国服务"思想的新领域,推动自然辩证法事业在"为国服务"的实践中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王家华,赵腊平,孟凡君[10](2007)在《中南海的牵挂》文中研究指明$T引子:矿山老了、衰了 共和国的列车驶进世纪之交。 吉林,通化矿务局。 一年的工资只发了两个月,资源枯竭、煤价下跌使这个已开采了百年的煤炭企业陷入了奄奄一息。发不出工资,矿工们要吃饭啊,万般无奈中,1995年
二、要像重视“三农”问题那样重视“四矿”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要像重视“三农”问题那样重视“四矿”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的“四矿”情结(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2)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矿业城市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矿业城市概况 |
1.1 中国矿业城市的兴起 |
1.2 中国矿业城市的基本特点 |
1.3 中国矿业城市的历史功勋 |
2 转型是矿业城市的永恒主题 |
2.1 转型是矿业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 |
2.2 矿业城市转型的历史背景 |
2.3 矿业城市转型问题的提出 |
2.4 矿业城市转型过程呈阶梯式发展 |
3 矿业城市在转型中前进 |
3.1 明确了转型任务目标 |
3.2 转型战略形成共识 |
3.3 城市状况明显改善 |
4 矿业城市转型任重道远 |
(5)自然价值论是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理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工业文明的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资源没有价值的观点 |
二、否认自然价值导致世界资源枯竭的严重后果 |
三、发展资源再生产业需要超越工业文明的矿产价值观 |
四、从“矿产价值论”到“城市矿山论” |
(6)煤炭城市“四矿”问题研究——以安徽省淮南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四矿”问题的涵义及研究现状 |
二、淮南市解决“四矿”问题的探索 |
三、淮南市解决“四矿”问题的实践 |
四、矿业城市低碳发展的基本途径 |
(7)自然价值论:资源再生的基础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工业文明的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资源无价值 |
1. 工业文明的价值观, 在社会领域是人类中心主义 |
2. 工业文明的价值观, 在自然领域把自然看得没有价值 |
二、否认自然价值导致了世界资源枯竭之严重后果 |
1. 世界性的“城市坟墓”与“资源坟墓” |
2. 中国的“四矿”问题 |
三、新的资源战略需要超越工业文明的矿产价值观 |
1. 摈弃“矿产资源无限, 用之不竭”的观点 |
2. 摈弃“矿产资源无价, 可以无偿使用”的观点 |
3. 摈弃“矿产资源无主, 可以谁采谁有”的观点 |
四、“地球价值论”和“矿产价值论”是新的资源战略的基本理论 |
1.“地球价值”的概念 |
2. 什么是矿产价值 |
3. 地球的“社会有用性” |
五、从“矿产价值论”到“城市矿山论” |
(8)以矿业城市为载体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论文提纲范文)
1 回顾历史的成就 |
2 查找存在的问题 |
2.1 重视“四矿”问题政策建议中尚待解决的问题 |
2.2 以矿业城市为载体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的问题 |
3 设计管理平台的抓手 |
3.1 为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 界定矿业城市要坚持涵盖全面的原则 |
3.2 对界定矿业城市技术路线的建议 |
3.3 以矿业城市为载体的矿政管理制度抓手设计 |
四、要像重视“三农”问题那样重视“四矿”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的“四矿”情结[N]. 朱训. 中国矿业报, 2019
- [2]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如何避免“矿尽城衰”?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校长雷涯邻谈矿业城市绿色转型[J]. 段雯娟. 地球, 2016(02)
- [4]中国矿业城市的几个问题[J]. 朱训. 中国矿业, 2015(08)
- [5]自然价值论是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理论基础[J]. 钱俊生. 经济研究参考, 2013(60)
- [6]煤炭城市“四矿”问题研究——以安徽省淮南市为例[J]. 范君.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 [7]自然价值论:资源再生的基础理论[J]. 余谋昌.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
- [8]以矿业城市为载体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J]. 胡魁.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06)
- [9]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召开朱训理事长“为国服务”思想专题研讨会[J]. 毕孔彰,李惠国,刘琦岩,吴国盛,曾国屏,任定成,李伯聪,王鸿生,刘孝廷,王恒礼,李正风,李建会,康大臣,奉公,张明国.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9(10)
- [10]中南海的牵挂[N]. 王家华,赵腊平,孟凡君. 中国矿业报,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