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杨巍[1](2021)在《《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文中提出中断事由之起诉要件与程序法之起诉要件非采相同标准,起诉被不予受理、驳回或者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亦有可能构成中断事由。诉讼是否作出实体判决,对中断事由认定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存在影响。第195条第4项新增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对司法解释扩张解释中断事由予以承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的其他抗辩等情形,也应认定为中断事由。诉讼外请求和义务承认之中断时点是意思通知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中断时";起诉之中断时点是"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有关程序终结时"。时效中断效力原则上仅具相对性,例外情形下具有牵连性。
唐臻君[2](202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不仅能为其成员提供经济收益,还能保障集体成员的社会福利,是推进全面乡村振兴战略的突破点。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变得日益重要。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定,阻碍了其从事经济活动,而《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相继出台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得以确立,最终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法人地位的确立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要经过一定的议事规则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成员大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中具有最高地位,其所作出的决议更具有代表性以及严谨性,需要全体适格成员参与表决。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了解成员大会,对于成员大会的民主决议程序也不甚了解,他们在成员大会决议的过程中极易受到管理人员的干扰,难以形成自己的真实意愿,导致瑕疵决议尤其是决议可撤销的出现,使得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民法典》虽赋予了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议享有撤销权,确认了决议可撤销情形的存在,但并未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具体事由以及成员进行诉讼时是否可以引用营利法人关于决议可撤销的立法规定,总的规定较为概括。立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权的概括性规定,使得决议可撤销的具体瑕疵事由以及救济程序存在着缺失,导致在实务中诸多法院对于案件的判罚结果不统一,甚至存在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对案件进行直接忽略,难以达到立法上保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初衷。对此,需要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目的、成员出资、成员构成、表决规则的特别性,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撤销决议的特别性。并在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公司、业主大会的可撤销决议前提下,总结出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的撤销事由既包括召集、召开、表决、公示程序具有瑕疵,又涵盖决议内容与章程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并且在撤销程序的诉讼期间上应首先明确集体成员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讼,应适用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其次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相较于其他决议的特别性,判断其应适用最短一年,最长五年的除斥期间;对于集体成员诉讼主体的审查,法院应充分发挥其主动性,不能过度放任成员大会的自治性,具体应采用户籍+权利义务关系+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考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与撤销程序的明确,有利于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撤销具有瑕疵的成员大会决议。
霍海红[3](2021)在《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文中研究说明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不是问题,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分歧严重。权利人承担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符合"规范说"的理论逻辑,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激励目标。反对"权利人承担"而主张"义务人承担"者,或者过高估计了权利人与义务人证明负担的不均衡,或者因朴素道德而对义务人存有"偏见",或者因时效期间过短而为权利人提供"优惠",或者过度强调了权利人的证据意识不足问题。中国法上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及其争议表明,对"规范说"和《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仍然任重而道远。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关注证明责任和要件事实,以便促进《民法典》的精准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赵信会,葛春燕[4](2019)在《诉讼时效制度程序实现机制——以诉讼时效超过为背景》文中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缺乏诉讼时效实现的诉讼制度,使得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分歧。本文以诉讼时效超过为核心,通过探究诉讼时效超过的性质以及法官能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诉讼时效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等问题来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程序实现机制。
何江[5](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林冬华[6](2018)在《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婚生子女已经具备父母婚姻关系与出生两个事实,因此按照婚生规定,父母与子女已经形成亲子关系。然而,随着我国不断转型和经济发展,极大的冲击了传统婚姻观念和伦理道德,使得传统婚恋观念和家庭观念发生改变,因此出现很多未婚先孕、非婚生子等现象。同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孕人群数量逐步增多,同时由于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目前人工授精、代孕等现象也开始普遍,因此导致亲子关系界定出现困难,增加不确定性因素,造成目前亲子关系诉讼频繁发生。因此,国家要制定合理的亲子关系诉讼程序和制度,来确保非婚生子女和其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针对非婚生子女只是进行一些合法权益等原则性规定,同时相关条款的解释也只是对各种法律条款做出的简单修补,针对非婚生子女还并未进行程序立法,因此当出现亲子关系诉讼时,法官将处于无法可依境地,甚至出现不统一判决,严重影响法院公正性、严肃性和效率性。本文基于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对亲子关系确认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基础上,考察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现状,分析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现存问题,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立法构想,有助于完善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引言部分,概述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引出本文研究主要内容;其次,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理论分析部分,界定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含义,认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具有实行职权探知主义、诉讼法理与非诉讼法理交错适用、坚持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等特点,从而为本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域外考察部分,一方面对域外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及诉讼时效进行分析,另一方面介绍德国直接强制说、英国间接强制说、日本全辩论意旨说等域外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立法,并对域外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证明进行分析;第四,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现状及问题分析部分,对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司法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第五,完善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立法构想部分,主要包括增设亲子关系确认特别诉讼程序、明确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案由、主体、时效、证明等方面措施,力图完善我国亲子关系确认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一定的学术分析意义及现实借鉴意义。文章同时对代孕生子这一情况下母亲的身份如何确定这一新的问题进行展望。
韩宝[7](2017)在《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关系省思——兼及民法典的编纂》文中研究说明传统上,对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间关系的检讨,多是从程序法—实体法二元论的角度、或者是程序正义等角度出发。以比较务实的观念来看,有必要对类似进路进行反思。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实相互交叉、互有影响,过于强调立场可能会冲淡、甚至遮蔽真实存在之问题。在诸如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证明责任分配、诉讼(消灭)时效等问题上均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通力解决。就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而言,不仅要照应到民事诉讼法的既有发展,也要能够回答、或者至少是最大程度减少二者间之立法冲突。
丁宇翔[8](2017)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文中研究指明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存在案由与裁判依据脱节、案由与裁判内容脱节、证明被告现时占有标的物困难、财产保全措施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就倒逼我们认真思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论问题,并通过理论反哺实践。从法理上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对无权占有其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该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伦理基础在于,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是人的本能需求,尊重这一占有和使用符合人类最基本的正义观念。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经济基础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人的假设,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对于产权的界定,这一界定能够减少外部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利于提高效率。此外,返还原物请求权本身还是对财产权交易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社会基础在于,在市民社会,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对权利主体的极大尊重,并且在现代社会具有特殊必要性。大陆法系国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经历了从返还原物之诉到返还原物诉权再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发展演进路径。在此过程中,罗马法中的返还原之诉是最为重要的基础。但是,日耳曼法、教会法中的相关制度因素,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核心,同时通过法典中的准用规定或判例实践,将其扩展到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从而发展为一般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大陆法系国家并非全部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导入民法典中。但即使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也有国家会在学说和判例中认可返还原物请求权体系的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对大陆法系发挥着实质影响,也对英美法系返还原物制度的成型产生过重要影响。因而英美法系中的返还原物制度与大陆法系最终发展而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有相近的制度血脉,在当下新兴国家的民法典编纂或民法制度完善进程中,可资借鉴。从构成要件上看,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失去占有的物权人或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具体包括: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和失去占有的他物权人以及失去占有的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但是失去占有的单纯占有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人首先是占有人;其次,其占有没有权源;最后,其没有权源的占有在权利人提出主张时仍然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是被相对人无权占有的客观存在的原物。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则物权将因客体的消灭而消灭。此时,权利人只能要求无权占有人进行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除物权人可以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外,《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物权法等都为物权人考虑而设置了用益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占有人考虑而设置了费用偿还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补充,也以返还原物之诉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也属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效果的范畴。遵循德国法上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考察用益返还、损害赔偿及费用偿还等问题时,需要根据占有人的善意和恶意而予以不同的考虑,总的原则是恶意占有人承担加重的责任。但我国物权法基于对有权占有的保护和对无权占有的否定,统一规定不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全部孳息。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占有物在无权占有期间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则善意占有人只在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所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合同而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占有期限终止,如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占有人)拒不返还租赁物的,则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合同上返还请求权(租赁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的占有被侵夺的,则发生侵权责任中返还财产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但是,考虑到返还财产请求权在时效和举证责任方面均劣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在二者发生竞合时选择返还原物请求权更为有利。因为返还财产责任请求权同时还适合于返还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因而仍然有其适用性。死亡宣告后被继承的遗产是动产或不动产时,也可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竞合。此外,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能与无因管理中的请求权以及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发生竞合。在债权行为存在效力瑕疵而物权行为有效的情形下,如果认可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则会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广泛适用而限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如果不认可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则将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广泛适用而限缩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二者以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为媒介,呈现互为消长的关系。但无论如何,返还原物请求权仍然极具独立的存在价值。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案由呈现出多样性。除了最基本的返还原物纠纷之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取回权纠纷等都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可能选择的案由。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原告(权利人)的抗辩主要来自于其在实体法上的抗辩,其抗辩事由主要有非占有人抗辩、正当权源的抗辩、善意取得抗辩、时效抗辩、不法原因给付抗辩、社会适当性抗辩、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抗辩等抗辩事由。在返还原物纠纷中,原告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的待证事实包括:原告拥有物权或具有与物权人相同的法律地位,被告占有标的物,被告的占有没有权源,标的物在被告占有期间产生孳息。这些待证事实中,除了“被告的占有没有权源”这一事实外,其余事实均应由原告负证明责任。在事实查明的过程中,法官还需要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对部分事实进行司法推定。在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返还原物以及对于替代性诉讼请求的判决都有其相应的裁判基准。今后,法官应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坚持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同时,应根据个案情况对部分待证事实进行司法上的事实推定,并根据个案情况对原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提出替代性诉讼请求进行释明。
邓灵珑[9](2016)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在形式上相对宽松,且没有行业规范或具体的法律法规来限定它们,所以让很多投机者有可趁之机。近年来互联网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冲击和影响非常大,P2P的网络借贷平台从2013年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是层出不穷的平台圈钱后就倒闭的事件陆续曝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作为舶来品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其本身在实践适用过程中就存在大量争议,甚至很多理论界人士都着书立说建议延长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等。故而,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是对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的研究,其意义深远。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各法院受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诸如起算存在争议、中断与中止难以认定、相关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确以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未定期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债权人请求时”和“债权人成立时”两种方案之争,在我国学界“债权人请求时”占据多数派的地位且目前立法实践中也开始认可这种说法。同样地,将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理解成“债权请求权成立之日”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针对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主流观点认为虽然利息是本金的孳息,但是在计算诉讼时效时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因为他们还认为分期履行的利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其起算应该以最后一笔利息的履行期限经过后开始。基于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及大小不同,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力及于主债务,反之却不能。但是基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来说,对于共同连带保证中一个保证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该及于其他保证人。同样,从法律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上说,在实践中认定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有条件中断以及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诉讼时效中止,这些也都符合我国国情。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诉讼时效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规则在具体特定环境下的适用,具体但不具有特殊性。此外,确认合同无效是确认之诉,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样,对于恶意躲避债权人的债务人更加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观上有恶意的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恩惠。因为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行使而设,而在恶意躲债的情形中,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优先于时效制度适用,所以在权利人因为义务人恶意躲避债务而无法行使相应权利时不应该产生督促权力行使的问题。
张卫平[10](2016)在《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文中研究表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民法典的编纂作为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实体法内容,也将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民法典的编纂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不能将陈旧的、即将过时的民事诉讼法规范纳入民法典之中。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需要关注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协调与统合,并从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角度思考民法典的相应规制,以便引导和支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统一全盘考虑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统一问题,避免二者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出现彼此不予关照、不予统一的封闭现象。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在程序规范方面存在分工,原则上相对特殊的、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应考虑规定在实体法中,而相对一般的、抽象的程序规范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二、论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论文提纲范文)
一、起诉(1) |
(一)起诉的性质 |
(二)起诉的要件 |
1.原告须为权利人或者其他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人 |
2.须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状或者依法口头起诉 |
3.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
4.原告须完成起诉状的提交行为或者口头起诉行为 |
(三)起诉后撤诉 |
1.申请撤诉 |
2.按撤诉处理 |
(四)诉讼结果对时效中断的影响 |
1.未作出实体判决 |
2.作出实体判决 |
3.申请再审 |
二、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一)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1项) |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2项) |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3项) |
(四)申请诉前措施(《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4项) |
(五)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5项) |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6项) |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7项) |
(八)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 |
(九)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 |
(十)其他(《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8项) |
1.申请先予执行 |
2.申请诉前调解 |
3.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
4.申请参与分配 |
5.协助执行通知 |
6.收取命令通知 |
7.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8.诉讼中的其他抗辩 |
三、时效中断的效力 |
(一)中断时点和重新计算时点 |
1.中断时点 |
2.重新计算时点 |
3.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种类 |
(二)时效中断效力的相对性 |
(三)时效中断效力相对性的例外 |
1.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
2.主债权与从债权 |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四、举证责任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研究现状 |
二、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的界定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的界定 |
一、内涵界定 |
二、外延界定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的现行规定及不足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可撤销的现行规定 |
一、全国性规范文件的梳理 |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的梳理 |
第二节 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存在的不足 |
一、决议可撤销之撤销事由的规定不具体 |
二、决议可撤销之撤销程序不健全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事由的设定完善 |
第一节 决议可撤销之事由的类推适用 |
一、类推适用的必要性 |
二、类推适用的合理性 |
三、类推适用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决议可撤销之撤销事由的具体完善 |
一、细化召集程序瑕疵 |
二、确定召开程序瑕疵 |
三、剖析表决程序瑕疵 |
四、认定公示程序瑕疵 |
五、确认决议内容瑕疵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程序的健全 |
第一节 厘清决议可撤销的诉讼主体 |
一、明确决议可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 |
二、确定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证明责任主体 |
第二节 明确决议可撤销的诉讼期间。 |
一、厘清决议可撤销诉讼期间的性质 |
二、明确决议可撤销诉讼期间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3)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中国问题” |
二、“权利人承担”规则的证成 |
(一)符合“规范说”的理论和规则 |
(二)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激励目标 |
三、对“权利人承担”规则反对理由的反思 |
(一)被“高估”的证明负担不均衡 |
(二)被“道德矮化”的时效抗辩义务人 |
(三)期间过短之弊的不当应对 |
(四)证据意识薄弱:原因还是依据? |
四、认真对待“规范说”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概述 |
(一) 亲子关系及亲子关系确认 |
(二)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含义及其类型 |
(三)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特点 |
1. 主体特点 |
2. 客体特点 |
3. 诉的利益特点 |
(四)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遵循的原则和法理 |
1. 实行职权探知主义 |
2. 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 |
3.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 |
第二章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域外考察 |
(一) 适格当事人及诉讼时效 |
1. 适格原告 |
2. 适格被告 |
3. 诉讼时效 |
(二) 关于亲缘关系的强制鉴定 |
1. 德国——直接强制说 |
2. 英国——间接强制说 |
3. 日本——全辩论意旨说 |
(三)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证明 |
(四) 比较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现状考察 |
(一)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 |
(二) 对相关法律规定之评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制度的立法构想 |
(一) 设立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专门案由 |
(二) 明确亲子关系确认之讼的主体 |
1. 适格原告 |
2. 适格被告 |
(三) 明确亲子关系确认之讼时效 |
(四) 明确亲子关系确认之讼的证明 |
1. 证明责任 |
2. 证明标准 |
3. 亲子鉴定的启动 |
4. 证明妨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关系省思——兼及民法典的编纂(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程序正义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反思 |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之间的交叉关系 |
(一) 民法之于民事诉讼影响举例 |
1. 民事诉讼发展中对民法概念、理论的“借用” |
2. 民事诉讼法对民法上请求权之实现的回应 |
(二) 民法中的裁判规范 |
(三) 民事诉讼法之于民法的影响 |
1. 民事主体方面。 |
2. 诉讼时效方面。 |
3. 证明责任方面。 |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共同难题 |
(一)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之关系处理 |
(二) 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 |
1. 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规定失衡。 |
2. 实体法规范简略而致的证明责任分配乱象。 |
3. 证明责任法官自由分配的问题。 |
4. 其他情形。 |
(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四) 诉讼时效 |
(五) 其他 |
三、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关系省思 |
余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编纂 |
(8)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本文的缘起、研究方法、理论预设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法律实践中的困惑 |
第一节 返还原物纠纷裁判中的迷局现象 |
一、案由与裁判依据脱节 |
二、案由与裁判内容脱节 |
三、涉及返还动产的诉讼中,不少诉讼因不能证明被告占有标的物而被判驳回 |
第二节 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裁判迷局背后的认识问题——以案例为对象的具体分析 |
一、对物权法第34条和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 |
二、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4项的返还财产条款可否作为返还原物纠纷裁判依据的认识问题 |
三、对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认识问题 |
四、返还原物纠纷生效判决执行中的认识问题 |
第二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性质和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辨析 |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表述问题 |
二、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界定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类型 |
一、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 |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他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三、私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公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从不同时空下的三个返还原物案例说起 |
二、合理性科学性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伦理基础 |
三、合理性科学性之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经济基础 |
四、合理性科学性之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社会基础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本规定性 |
第三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历史考察:以大陆法系为线索 |
第一节 罗马法:尚未独立成为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诉讼 |
一、十二表法中的返还原物 |
二、泛罗马法中的返还原物 |
三、《学说汇纂》中的返还原物 |
四、罗马法中返还原物诉讼对后世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影响 |
第二节 日耳曼法:注重占有外观的返还原物制度 |
一、日耳曼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基础:有权利内容的“占有保护” |
二、日耳曼法中涉及不动产的返还制度 |
三、日耳曼法中涉及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四、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制度 |
五、日耳曼法中返还原物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三节 教会法:通过占有权救济达到返还原物的目的 |
一、作为西方法律传统传承者的教会法 |
二、教会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观念基础:对财产权的尊重 |
三、教会法中的占有权救济 |
四、教会法占有权救济制度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四节 理性法、法典化时期:返还请求权理论的诞生 |
一、理性法与法典化时期 |
二、请求权理论产生前的实践: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 |
三、请求权概念的诞生及请求权理论体系的建立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论成型及立法化 |
五、德国返还请求权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五节 我国固有法上的返还原物制度——一个初步的探讨 |
一、涉及不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二、涉及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三、涉及返还原物的判词 |
四、传统民法中的返还原物制度对现今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影响 |
本章小结:大陆法系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发展规律 |
第四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构成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学说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三要件说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二要件说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要件说 |
四、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学说的评析 |
第二节 英美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构成 |
一、英美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构造 |
二、作为侵权救济的返还原物的构成要件 |
三、作为不当得利返还方式的返还原物之构成要件 |
四、合同法中返还原物的构成要件 |
五、余论:相异法律传统下返还原物制度体系的自洽性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 |
一、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 |
二、失去占有的他物权人 |
三、失去占有的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 |
四、失去占有的单纯的占有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 |
一、占有人 |
二、无合法权源 |
三、没有权源的占有在权利人提出主张时仍然存在 |
四、与买卖合同有关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对人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是物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须为原物 |
三、返还的原物为特定物 |
四、几种特殊的物可否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客体的探讨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逻辑性 |
第五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
第一节 返还义务的性质界定及返还的抽象范围 |
一、返还义务之给付义务说 |
二、返还义务之容忍义务说 |
三、返还义务的性质辨析 |
四、返还的抽象范围 |
第二节 善意占有人的返还 |
一、无权占有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
二、原物占有的返还 |
三、用益的返还——孳息全部返还 |
四、损害赔偿——善意自主占有人在所获利益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五、费用的偿还——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且不负担返还费用 |
第三节 恶意占有人的返还 |
一、恶意占有人的范围 |
二、原物占有的返还 |
三、用益的返还——全部返还 |
四、损害赔偿——恶意占有人就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
五、费用偿还的问题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让与性探析 |
一、指示交付制度产生的逻辑难题 |
二、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转让性的争论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性的具体分析 |
四、对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评析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总则和债法规定的适用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民法总则的适用 |
二、对债法规定的适用 |
本章小结:多维视角下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
第六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竞合 |
第一节 请求权竞合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
一、我国民事立法中大量存在的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条款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综合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并存时发生规范排除的竞合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并存时发生请求权竞合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六、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恢复原状概说 |
二、我国民法上的恢复原状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竞合可能及其处理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防御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探析 |
一、物权防御请求权的内容及制度功能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分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分析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无因管理中的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探析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与适法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误信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法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幻想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第六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互动及未来趋势 |
一、返还效果下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比较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长关系——以物权行为抽象性为媒介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向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转化——以标的物的灭失为条件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未来趋势 |
本章小结:认真设计和对待民法典中的返还原物条款及与之存在竞合可能的条款 |
第七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诉讼中的实现 |
第一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实现中的案由选择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案由辨伪 |
二、能够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其他案由 |
三、以返还原物作为主要诉讼请求时的案由确定 |
四、以返还原物作为附带或并列诉讼请求时的案由确定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视野下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起诉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原告的确定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被告的确定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诉讼请求 |
五、起诉返还原物时申请诉讼保全必要性的探讨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 |
一、非占有人的抗辩 |
二、有正当权源的抗辩 |
三、善意取得抗辩 |
四、时效抗辩 |
五、不法原因给付抗辩 |
六、给付不能抗辩 |
七、社会适当性抗辩 |
八、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抗辩 |
九、其他抗辩 |
十、侵夺占有时抗辩权的排除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构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难题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推定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裁判 |
一、法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释明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可能结果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裁判基准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判决书撰写中的技术规则 |
五、对现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裁判思路的检讨和反思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实现中的司法能动主义 |
结论: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功能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制度功能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绝对性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9)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起算 |
(一) 未定期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
(二) 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三)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
(一)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
(二) 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有条件中断 |
(三)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诉讼时效中止 |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 |
(一) 诉讼时效抗辩的证明责任 |
(二)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明责任 |
四、民间借贷纠纷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一) 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
(二) 债务人恶意躲债的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编纂对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契合与引导 |
1. 提起诉讼与时效中断 |
2.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时效中断 |
二、民法典编纂中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对接 |
1. 与督促程序的对接 |
2. 与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对接 |
3. 与诉前措施、强制执行制度的对接 |
三、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概念、制度的统合 |
四、民法典编纂中程序规范的分工与布局 |
结语 |
四、论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J]. 杨巍. 法学家, 2021(05)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问题研究[D]. 唐臻君.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3]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J]. 霍海红. 中外法学, 2021(02)
- [4]诉讼时效制度程序实现机制——以诉讼时效超过为背景[J]. 赵信会,葛春燕.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9(02)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6]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研究[D]. 林冬华.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7]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关系省思——兼及民法典的编纂[J]. 韩宝. 北方法学, 2017(05)
- [8]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D]. 丁宇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9]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D]. 邓灵珑. 吉林大学, 2016(09)
- [10]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16(01)
标签:诉讼时效论文; 民法典论文;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论文; 返还原物请求权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