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法规知识答问(论文文献综述)
孔令通[1](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徐叶彤[2](2020)在《英国中古后期的代议思想及其实践》文中研究说明代议制度滥觞于中古英国,它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长期孕育于中古代议思想之中。而代议思想的出现亦非一日之功,而是古典时期的文化与制度遗产传承、发展、演变、融合的结果。伴随着中古代议思想家们的理论探讨,这一思想最终形成并被运用于中古英国的政治实践,由此产生了代议制。这一问题曾一度引起学界的重视,但相关成果的研究重点在于制度层面的梳理和剖析,而缺少思想层面的考察与解读。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对中古英国代议思想的萌生、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代议思想家们的“代议观念”对中古英国代议制度的早期实践进行探讨,不仅深化学界对代议制度的既有认识,更能从认识论的角度重新理解代议思想与其实践的关系问题。代议思想的形成受益于古典时期的文化遗产以及中古早期的传统制度,这一部分构成本文的首章内容。中古英国的代议思想根植于古希腊罗马文化中的政治文化遗产、日耳曼文化中的传统习俗以及基督教文化中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另外,中古早期,国王对于国家管理、罗马基督教会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诸多的思考和实践,这也为代议民主思想的萌生创造了条件。贤人会议和封建法庭是中古世俗政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管理机构,教会内部的争端也要诉诸于“早期宗教全体大会”的民主形式。王权在贤人会议、封建法庭以及教会系统中的影响是中古英国王权在教俗两界的初步政治结构形态。同时,王权在贤人会议、封建法庭和教会系统中享有何种权力、又受到何种制约,以及王权的本源为何物,这些问题也促进了中古代议思想家们对“代议”的相关探讨,由此形成了中古代议民主的思想轨迹。12世纪伊始,代议思想家开始围绕自然权利、财产自由权、政治自由权进行思考。自然权利是政治权力的基础,财产权是政治权力的前提,而人们获得政治自由之后,才可以保障经济自由、财产自由等自由权利。格拉提安、奥卡姆的威廉、巴黎的约翰、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以及根特的亨利等一批代议思想家们,虽然出身不尽相同,因而代表着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社会利益,然而在涉及这三种权利的问题时,都基本认为,自然权利、财产自由权和政治自由权是人民享有自由权的重要标志。人民享有上述自由及自由权是自然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人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的基本自由权。人民作为立法者主体,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有权利选举自己的君主,也有权利选择政府的组织形式。不仅如此,人民还可以利用所享有的自由权表决关乎全体人民利益的事情。代议思想家们对自由的阐述促进了中古自由精神的传播,激励了人民对自由的坚持和对自由的扞卫,对英国代议制的形成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中古政治思想包括代议思想在内,最大的特点是统摄于神学思想的框架之下。由此,代议思想的理论体系也建立在对教会及其教皇权问题认识的基础之上。奥卡姆的威廉、库萨的尼古拉以及罗马的吉莱斯等,是本文第三章研究的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他们对教皇权的认识、对教会会议的理解以及对教会权力的表达,构成了中古代议思想的理论体系的首要内容,对于构建英国中古代议思想的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思想家们还讨论了保证其代议理论实现的制度问题,这将在本文的第四章中予以呈现。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思考主要来自于马西利乌斯的人民立法者理论、萨索菲那多的巴托鲁斯对城市共和国中存在的代议制进行的思考,即他的“主权在民思想”,以及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等人对选举君主制的带有“神学意味”的认识。无论哪一种制度思考,在本质上都隐含着“政治权力来源于公民共同体”的基本思想以及“涉及众人之事需由众人决断”的罗马法原则,构成了代议思想的重要内涵。第五章讨论英国代议制政府早期实践的成果及其不断调整的过程。代表权和代表制度应运而生,促进了各级会议在形式上更加规范,例如西门议会、模范议会。地方代表的兴起扩大了民主范围,改变了议会的组织形式,对后期两院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早期实践中,虽然已经开始孕育自由制度,却仍然存在着矛盾,因为盎格鲁-诺曼时期的国民会议还没有能力完全摆脱个人专权,发挥限制王权的作用。因此,代议民主思想从理论转为实践需要一个过程,即王权与议会之间不断调整和适应的过程。在后期代议制政府的发展历程中,英国宪章的演进有效地保障了“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公民共同体”。中古英国的宪章史记录了在公共权利和政治保障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贵族阶级与国王之间的博弈:国王忙于维护其特权,而贵族又坚持不懈地尝试让国王做出新的让步。在这个调整的过程中,代议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综上所述,英国代议制的形成植根于古典文化与制度遗产,孕生于中古的代议思想。这些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王权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以及终极控制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
王旭[3](2020)在《内蒙古实现绿色发展的路径研究》文中指出确立绿色发展理念,走绿色发展道路,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绿色发展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反对盲目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现象。绿色发展方式不仅仅是针对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的,而且也是针对全世界共同的生活环境状态下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的内容不只是包含现阶段我国的发展形式,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化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绿色发展理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思想和我国传统的生态理念,吸取其中的精华并且与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因此,绿色发展理念为全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内蒙古自然资源丰富,但独特的地理及气候特征,决定了内蒙古的生态环境脆弱,又由于内蒙古地处伟大祖国的北部边疆,决定了内蒙古是我国北疆的生态安全屏障。因此,内蒙古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摒弃靠无计划、无节制的掠夺资源式的发展方式,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放弃高污染、高消耗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之路,需要接受低碳环保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但是在内蒙古的绿色发展道路与实践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难,比如对绿色发展的认识程度不到位、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技术创新也面临着很多困难、法律内容不完善。解决绿色发展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需要不断加强大众的绿色发展教育,加强绿色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加强绿色发展的创新技术支持,营造绿色文化,推进绿色发展道路在内蒙古地区的发展实施。
贺雪[4](2020)在《陈虬的文教思想研究》文中认为近代中国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国土被列强侵占,国家主权逐渐沦丧,中华民族陷入生死存亡的严峻境地。为了寻求拯救国家时局之道路,仁人志士不断反思传统文化,总结探索利于时代发展的理论思想,并开始学习西方先进的文化教育观念和技术。作为早期维新派比较有代表性的人物之一,陈虬的文教思想对急剧动荡的近代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析陈虬文教思想形成的背景。从社会和个人两个方面分析陈虬文教思想形成的背景。陈虬少年时期生活艰苦,但依然勤勉学习,对传统的经典都有涉猎,青年时期科举考试的不顺和经世之学的影响使他放弃传统守旧的观念,接受“中体西用观”,不仅重视实用之学,且付诸实践,不断为早期维新思想注入新的内容。简述陈虬文教思想形成的过程。陈虬文教思想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形成、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早期的陈虬由于深受传统文化的思想,提出的改革措施也具有浓重的排外和封建色彩;在意识到传统的思想并不能挽救中华民族的时候,陈虬开始认清现实,主动接受西方先进的文化,其文教思想也逐渐发展;随着陈虬思想的开放,他越来越意识到教育对富强中国的重要性,重视开发民智,以保种为己任,其文教思想也趋于完善。分析陈虬的文化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摒弃传统的“道不变”的思想,接受并积极发扬变易思想;提高经世致用学说的地位,反对空谈心性的宋学(理学)及对改变国家穷挫之境繁琐无用的汉学(考据学);学习西方科学技术以补国用,但首要以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为尊,坚持“中体西用”思想。从五个方面阐述陈虬的教育思想及其实践内容:创造瓯文新字以便利民众学习,从而达到开民智的目的;创办心兰书社便利因交通闭塞、无书可读的贫苦读书人;改革科举教育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医学教育,欲图通过“保种”的途径来使国家富强;重视商业教育,抛弃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学习西方开设工商课程;重视妇女教育,打破妇女被歧视的封建观念,解放妇女增加女学,使妇女也成为推动国家富强的一份力量。总结陈虬文教思想的特点并对其文教思想进行客观的评析。陈虬的文教思想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阶段发展明显;地区特征明显。由于中法战争的战场距离陈虬的家乡较近,战争带来的灾难使得陈虬在战争后呈现出的思想发生极大地变化;而陈虬生活的浙南地区一直深受永嘉之学的影响,这也是陈虬后来力倡经世致用之学的理论来源。
常少华[5](2020)在《秦代《厩苑律》探赜》文中研究说明《厩苑律》被学界认为是中国目前已知最早的畜牧成文法摘录,其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M11号秦墓,性质属法律摘录。长久以来,《厩苑律》律文通常被当做秦代畜牧法而引用,却鲜有学人将其置于秦社会的所有制背景下去系统地分析讨论。《厩苑律》关涉出借铁器、官有田牛管理、公马牛游牧管理等方面,其调整对象不仅有畜牧业内容还有农业内容,将其简单视为畜牧法似有不妥。秦国长期奉行“农战”国策,农业和畜牧业是支撑秦国扩张征服的重要基础。以此视角,可将铁器、田牛、公马牛等视为秦国的战略性资源,其性质可被认为是国家对战略性资源进行管控的法律。本文以研究《厩苑律》所处的秦社会土地制度属性为逻辑起点,在追述其流变过程后,通过分析得出秦的土地制度为混合型所有制,作为农业社会的基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他物权的性质。与土地制度性质相适应,秦社会的物权也呈现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即公私相杂。而作为对铁器、田牛、公马牛等劳动资料进行管理的《厩苑律》,其律文内容也必然体现着当时社会的混合所有制形态。以秦社会的混合所有制为背景,进而对该律律文进行分析解读,并试图纠正过去对律文的一些解读错误和理解偏颇。通过对律文的解读分析,作者试图向读者呈现一个杂糅了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的秦文明,在“农战”国策的指导思想下,他们将农业与畜牧业同等视之。这也能够解释在秦法“一事一律”的立法方式下,为何《厩苑律》会将铁器、田牛、公马牛等不同类调整对象置于同一律中。对《厩苑律》的分析讨论,除了可以了解秦国在畜牧业、农业中的法律调控,还可以通过研究该律及相关律法,思考在特殊时期,国家对战略性资源进行法律管控的合理方式并汲取秦法中有益的立法经验。
李安敦,叶山,马增荣[6](2019)在《秦汉法律的功能和效用:张家山法律文献在传统法律发展中的地位》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综合分析秦汉法律的功能和效用,以及检讨张家山法律文献在传统法律发展中的地位。结论指出,汉初法律几乎全面继承自秦,部分汉律比秦律更爲严格;而东亚历史上影响力巨大的《唐律》,有不少基本原则也是继承自秦及汉初法律。
刘亚丽[7](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齐继伟[8](2019)在《秦汉赋役制度丛考》文中提出本文以秦汉赋役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从户等与赋税征收的关系、财产税、《徭律》、《发征律》、官徒的管理与调拨、官署人力的构成以及简牍所见“冗”“更”与供役方式等角度入手,分专题对秦汉赋役制度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概述秦汉赋役制度的发展。秦汉时期已经存在户等划分,赋役征派是户等划分的主要目的之一。秦汉户等划分经历了爵位等级到财产等级的转变,与上述转变相对应的是,秦汉赋税的征收相应地出现了户赋、以訾征赋、户品出钱的变化。户赋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对象指大庶长以下至司寇、隐官等凡立户者,户赋既可以纳钱,也可以纳刍、茧、布等实物。以訾征赋是按家訾多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象包括所有吏民。而户品出钱则是按上、中、下及新、故的户等标准向全民征收的一种专项费用。户赋、以訾征赋、户品出钱虽然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但性质均不相同。秦代已经出现“訾税”为代表的财产税,“訾税”的征收主要针对从事商业活动的黔首,田亩不在“訾税”征收之列。汉初沿袭了秦代“訾税”的特点,“算轺车”、“算缗钱”实属“訾税”税目征收的拓展。汉代官、商、地主的“三结合”以及“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的出现,促使武帝时期原本针对商贾的“訾税”推及所有的百姓,武帝之后,“訾税”具有了普遍财产税的意义。“訾算”不同于“訾税”,《汉书·景帝纪》所见“訾算”是以“算”为单位的关于居民财产总额的统计,“訾算若干”作为“为宦入仕”的准入资格,借用了“算”这一统计单位的方式。吴简中的“訾”可能是“訾算”的简称,其作为平訾过程中划分户等的依据,并非赀产税。秦汉时期的“徭”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徭”的对象主要针对黔首,广义上还包含了“徒徭”与“吏徭”;“徭”从征发类别上分为“都发”和“县请”,“都发”指中央、内史及郡一级派发的徭,“县请”指通过县的请示,经上级批复的徭。“徭”的内容具体包括御中发征、传输委送、载粟、邑中事等活动。“徭”的实施均需经国家的批复,县的统筹管理,具体执行由尉史、乡吏等负责。“更卒之役”不同于“徭”,但广义上又属于“徭”的范围。“更卒”由“尉曹”掌管,而“徭徒”的掌管部门为“户曹”。“徭”的年龄段是在15岁到免老之间,“月为更卒”则是从傅籍后算起。秦汉时期,无论常规性的徭或临时性的徭一般由“更卒”优先承担,在人员不足或事急的情况下才会另外“兴徭”。“徭”与“更卒之役”构建了秦汉劳役的基本内容。秦有《发征律》,“发征”的本义指国家强制并无偿征聚民力、物力。狭义上,“发征”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宜;广义上,还包含“吏徙官当论”的转接及县官付受事务的管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涵各有主旨,又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而集诸多事类内容的结果,将张家山汉简所见《二年律令·兴律》与秦简《发征律》的相关内容作比对,推测汉代以后《发征律》很有可能已被《兴律》所取代。秦代“月食者”包括“庶人在官者”及部分刑徒。具体来说,则包含佐史以下的小吏,庶人在官服役者(邮人、士卒)以及担任仆、养、走、牢人等一类的低级职役者(隶臣妾、司寇),属于“府史胥徒”阶层。“日食者”指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徒隶居赀赎债及居官府公食者。秦代“月食者”“日食者”与享有正禄的官吏一并,构建了秦代官署人力的三大群体。秦代“官徒”又称“官徒隶”或“县官徒隶”,对象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吏民居赀赎债和司寇不在官徒概念的范围。郡监管官徒的分派及调拨,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及执法指导司空和仓,依据官徒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等条件,按照甲乙丙及数字,依次编序,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剧易程度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再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成为当时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甲卅”规定了黔首居赀赎债、徒隶、居隐除等诸作县官者,官府要将其劳作的情况按日分条记录,并上呈县廷。将“内史仓曹令甲卅”的规定与里耶秦简所见各类“徒作簿”的内容及上呈记录对照,可知秦代“徒作簿”除了有“日簿”“月簿”及“年簿”的区分,还有正本与副本的区别。县属机构制作并保留正本,副本移送县廷,由县廷按日校验,并按月汇总。簿籍上呈的方式依据县属机构距离县廷的远近,呈报的频率、日期、地点有所不同。秦至汉初的出土简牍及传世文献中多有将“冗”“内”“穴”三字误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56“·蜀守谳: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女为?,令内作,解书廷,佐恬等诈簿为徒养。”其中,“令内作”当改释为“令冗作”;《置吏律》简217:“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卌日。”“它内官”应即“它冗官”;北大汉简《苍颉篇》简71:“律丸内戍”应改释为“律丸冗戍”。据此,可以确定城旦舂、鬼薪、白粲不在秦制“冗作”的范围。秦汉“践更”不限于徭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常役无番外,上到一般民众、乐人一类的官府职役者、部分吏员,下至司寇、隶臣妾均有以“践更”的方式服役。“更隶妾”是隶妾的一部分,类似于唐代“有工能官奴婢”,指“工隶妾”“讴隶臣妾”“书史隶臣”等一类有特殊技艺(或在官府承担某项专职)的隶臣妾。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所见“更数”指“番上”吏员的履职等级、年资,不应与更卒的“践更”相混同。更数达到一定级别后,既可以作为仕进、擢升的依据,又可以据此享受一定的优待。松柏汉墓47号木牍所见“更数”指更卒分组服役的班次、批次,其数值大小可能受服役所在县的徭役多少、距离远近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陈凯[9](2020)在《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社会地位探究(632-125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阿拉伯帝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境内生活着包括阿拉伯人、波斯人、土耳其人、亚美尼亚人、柏柏尔人等民族。作为阿拉伯帝国的少数民族之一,犹太人的社会地位不仅仅是穆斯林和伊斯兰教权威的体现,也是阿拉伯帝国宽容民族政策和多元文化环境的展示。本文将以阿拉伯帝国的犹太人为主线,从政治、经济和宗教地位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全面了解犹太人的社会地位。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基本概况。本章分为两方面,分别阐述了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历史和分布状况。阿拉伯帝国犹太人历史悠久,在伊斯兰教诞生之前,犹太人就已经在巴比伦、北非、叙利亚、巴勒斯坦和小亚细亚等土地上生活超过了1000年,这为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阿拉伯帝国的建立和其宽容的民族政策,为犹太人的发展提供了沃土。他们广泛分布在阿拉伯帝国各地,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第二章着重分析了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是政治地位的外在表现,犹太社团自治在维护犹太人政治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在日常事务、司法和税收方面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犹太人虽然被禁止担任公职,但现实中并非得到严格遵守,一些犹太人凭借自身的优势,跻身社会上层,参与帝国政府管理,提高了自身的政治地位。此外,本章还论述了阿拉伯帝国对犹太人的政治压迫,主要从犹太人政治上的“迪米”地位和阿拉伯帝国的反犹活动两方面进行论述,通过论述来探讨帝国对犹政策背后的政治缘由。第三章重点论述了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经济地位。犹太人对帝国经济领域的全方位参与:农业是犹太人一个古老的职业,在阿拉伯帝国依然得到了延续;手工业则是犹太人擅长的领域,犹太人几乎遍及手工业的各个领域;犹太人的贸易活动不仅推动了阿拉伯帝国经济的繁荣,还在地中海贸易圈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拉丹犹太人的贸易活动和北非犹太家族贸易。此外,金融业也是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代名词,犹太人凭借其在货币领域的优势还推动了阿拉伯帝国金融业的发展。犹太人在阿拉伯帝国农业、手工业、商业、金融业等领域的广泛参与是其经济地位的重要体现。第四章重点论述了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宗教地位。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帝国占据主导地位,伊斯兰教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威,歧视和迫害犹太教,并颁布了大量的反犹太教政策。但是,这些反犹政策大多是一些象征性的,并被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没有发展成类似于西欧的反犹主义。在宗教文化方面,犹太人在宗教领域受到的限制,并没有影响他们在宗教文化方面的繁荣,他们创造了灿烂的宗教文化。
古戴[10](2018)在《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文中研究表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当代中国依然处在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道路之上。以史为鉴方能知兴替,回顾历史,清末民初适逢国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在彼时的转变中,时人通过一系列的变法修律等改革,西方权利、民主、法治等观念进入中国。在中西方的文化融合与碰撞下,私有财产权领域的变迁主要通过四个侧面进行呈现:其一,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观念层面上,呈现出从传统的伦理之私向理性个体之私之转变。其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传统社会是民事法律规范寓于刑事法律条文之中;清末民初以降逐渐形成了独立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其三,国家政府在进行私有财产权保护时,司法体制上也发生了变革。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与否在不同层级有着不同的样态,另一方面限于涉及私有财产权纠纷的婚田细故案件性质,故而,在私有财产保护的司法体制上传统社会主要呈现出审判权与行政权混同的样态。清末民初以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庭制度逐渐明晰,不论是清末民初的四级三审制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三级三审制,都逐步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对私权的保护,进而限制了公权对私权的干涉,进而逐步走向以审判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之道路。其四,由于大理院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即政体骤变,法典未备的社会现实,大理院的推事们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判例制度创造性的以法官造法的方式行使着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并且使这些推事们得以将代表传统思想的旧学理念与代表西方观念的法学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地融合。通过判决例的方式将近代法学观念推广到基层,进而触及社会最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交往之中。透过对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四个侧面地分析,史实屡屡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权保护无论古今中西都具有同样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中国传统社会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传统国家的分合状态走向趋于一致。一个统一的时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总是于一统江山之初较为重视,随着统治阶级的固化与腐朽、剥削意识的增长和民本思想的淡化,总会逐渐通过增加赋税徭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在长久剥削压迫下,出于对私有财产权的本能保护就会使得人民走向抗争,一统时代就会走向分裂。此即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必然性,换言之,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障是现阶段历史时期内任何国家政权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是要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权具有民族性,表现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场域,私有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用单一的、机械的概念理论来解构历史事实。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在于如何更好的认识真实的世界。以概念、理论为代表的普适主义与以特殊经验、应用研究为代表的特殊主义在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研究中有重要意义。分析大理院之具体案例可以发现,虽然个体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思想从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庭观念中的解放;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公私义利观念、儒家仁和理念影响的特殊性,于商会、典权、佃权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等问题中,个人主义、绝对的产权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力型家庭观念与中国的历史时空不能融合。在保障私有财产权这一时代发展进程中,为寻找中国文化的历史脉络,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时代性与民族性中探索平衡点,大理院推事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清末民初,“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观念涌入中国,大理院被赋予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的职能。彼时体制初立,国家待兴,无论是政治环境、社会境况抑或是立法技术,都无法建立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民法典。然而,法典虽未完备,社会生活并未停滞。立法机关尚未完成的立法任务,顺而行至司法部门。大理院作为当时社会最高的司法审判部门,其作出的判例及其要旨,虽然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及至民初的一贯延续,导致判例及其要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既判力,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下级法院予以援用。产生了“司法兼营立法”的实际功能。在社会治理权力制衡的发展趋势中,民初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这种权力合并的模式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然而,在私有财产权相关案件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从实践抽象出理论和概念,进而适用于实践中的模式,在法律实施层面更能达到“以资折服”的效果;在法律制度的创设层面,更能够将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原理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需求合理调和;较大程度地减少制度、概念、理论与特殊的社会生活实践间的冲突,尽可能的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不致法律脱离实践而流于形式。因此,民初大理院在特殊历史时期探索出的这种“司法兼营立法”的模式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具有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的瑰宝。
二、税收法规知识答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收法规知识答问(论文提纲范文)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英国中古后期的代议思想及其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第三节 创新点 |
第一章 历史传统与文化环境 |
第一节 代议因子 |
一、古希腊罗马文化 |
二、基督教文化 |
三、日耳曼文化 |
第二节 贤人会议 |
第三节 封建法庭 |
第二章 思想的萌生 |
第一节 自然权利 |
第二节 财产自由权 |
第三节 政治自由权 |
第三章 理论体系 |
第一节 有限教皇权 |
第二节 教会内部的民主 |
一、同意问题 |
二、宗教全体会议 |
三、教会的权力 |
第四章 制度设计 |
第一节 人民立法者和等级君主制 |
第二节 城市共和国中的“主权在民” |
第三节 选举君主制 |
第四节 世界帝国理论 |
第五章 实践与调适 |
第一节 代表制度 |
一、何谓代表权 |
二、地方代表的兴起 |
第二节 西门议会和模范国会 |
第三节 早期实践 |
一、盎格鲁-诺曼制度 |
二、代议制政府的兴起 |
三、代议制政府的发展历程 |
第四节 两院制的建立 |
第五节 王权与议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3)内蒙古实现绿色发展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目的 |
(三)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小结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绿色发展及其必要性 |
一、绿色发展 |
(一) 绿色发展 |
(二) 绿色发展理念 |
二、绿色发展的必要性 |
(一)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
(二) 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之策 |
(三)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绿色发展的理论概述 |
一、绿色发展的理论渊源 |
(一) 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文明思想 |
(二)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思想 |
(三)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 |
(四) 国外的绿色发展观念 |
二、习近平的绿色发展理念 |
(一)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
(二) “两山论” |
(三) 绿色发展是发展观上的一场革命 |
第三章 内蒙古绿色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内蒙古绿色发展取得的成绩与不足 |
(一) 内蒙古绿色发展取得的成绩 |
(二) 内蒙古绿色发展的不足之处 |
二、内蒙古地区绿色发展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绿色发展的认识不够深刻 |
(二) 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不到位 |
(三) 绿色发展的相关技术应用不充分 |
(四) 绿色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执法过程困难 |
第四章 内蒙古绿色发展的实现路径 |
一、加强绿色发展教育和宣传 |
二、加大绿色发展政策的支持力度 |
三、加强绿色发展的科技支持力度 |
四、推进绿色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五、营造绿色文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 关于绿色发展认识的调查问卷 |
(4)陈虬的文教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陈虬文教思想形成的背景 |
一、个人原因 |
二、社会原因 |
第二章 陈虬文教思想的发展阶段 |
一、形成阶段 |
二、发展阶段 |
三、完善阶段 |
第三章 陈虬的文化思想 |
一、变易思想 |
二、经世致用思想 |
三、中体西用思想 |
第四章 陈虬的教育思想 |
一、开通民智 |
二、创办心兰书社 |
三、科举教育改革 |
四、加强医学教育 |
五、重视商业教育 |
六、重视妇女教育 |
第五章 陈虬文教思想评析 |
一、陈虬文教思想的特点 |
(一)阶段发展明显 |
(二)地区特征明显 |
二、陈虬文教思想的影响 |
(一)进步意义 |
(二)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秦代《厩苑律》探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厩苑律》的性质 |
一、学界对《厩苑律》的定性 |
二、《厩苑律》的特殊性及对后世的影响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现状及创新点 |
一、研究《厩苑律》相关的着作 |
二、本文的创新点 |
小结 |
第一章 《厩苑律》所处秦社会的土地制度背景 |
第一节 先秦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因 |
一、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状态 |
二、东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演变 |
第二节 秦国的土地所有制状态 |
一、秦国土地制度属性 |
二、秦社会土地制度的特点 |
小结 |
第二章 《厩苑律》律文辨析 |
第一节 “叚铁器”条律文辨析 |
一、“铁器”做何解 |
二、免责问题 |
第二节 “以四月”条律文辨析 |
一、秦国牛只是否都归官有 |
二、睡虎地秦简中的奖励机制 |
三、“田典”乎、“里典”乎? |
第三节 “将牧公马牛”条律文辨析 |
一、秦时地方牧政管理 |
二、“有罪”的表述 |
第四节 对《厩苑律》或遗律文的几点猜想 |
一、竹简位移之猜想 |
二、《厩苑律》所缺律文之猜想 |
小结 |
第三章 《厩苑律》所反映的秦文明及立法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厩苑律》所反映的秦文明 |
一、秦国的地理人文环境 |
二、牛耕铁犁下的秦国农业 |
三、管控有序的秦国畜牧业 |
第二节 《厩苑律》对现代立法的借鉴意义 |
一、混合所有制体系下的国家调控 |
二、降低民众生产生活成本,促进社会生活发展 |
三、秦法之失:管控太严,法律失去弹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秦汉法律的功能和效用:张家山法律文献在传统法律发展中的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 秦汉法律的功能和效用 |
二、 张家山法律文献在传统中国法律发展中的地位 |
(7)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秦汉赋役制度丛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对象、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对象 |
1.1.2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与研究空间 |
1.2.1 相关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空间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秦汉时期的户等划分与赋税征收 |
2.1 秦汉户等划分考略 |
2.1.1 商鞅变法与户等划分 |
2.1.2 秦至汉初户等划分的“爵位等级” |
2.1.3 西汉中期以后户等划分的“财产等级” |
2.2 秦汉户等划分与赋税征收的关系 |
2.2.1 户等与“户赋” |
2.2.2 户等与“以訾征赋” |
2.2.3 户等与“户品出钱”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秦汉时期的财产税 |
3.1 秦汉“訾税”补论 |
3.1.1 “訾税”属工商活动者的财产税 |
3.1.2 秦至汉初“田亩”不在“訾税”征收之列 |
3.1.3 汉武帝以后“訾税”范围的拓展 |
3.2 也说汉代“訾算” |
3.2.1 “訾算”与“訾税” |
3.2.2 “訾算”与“算” |
3.2.3 “訾算”与吴简中的“訾”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简牍所见《徭律》《发征律》及相关问题 |
4.1 岳麓秦简所见《徭律》探析 |
4.1.1 《徭律》的编联与释读 |
4.1.2 “徭”的概念 |
4.1.3 “徭”的征发类别与特征 |
4.1.4 “徭”与“更卒之役” |
4.2 秦《发征律》蠡测 |
4.2.1 《发征律》的内容与特征 |
4.2.2 《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关系 |
4.2.3 《发征律》与《兴律》的关系 |
4.2.4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补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秦代官署人力的构成 |
5.1 秦代官署中的“月食者” |
5.1.1 岳麓秦简所见“月食者” |
5.1.2 “月食者”的身份及来源 |
5.1.3 “月食者”的待遇及地位 |
5.2 秦代官署中的“日食者” |
5.2.1 里耶秦简所见“日食者” |
5.2.2 里耶秦简所见“日食”与“月食”的发放 |
5.2.3 里耶秦简所见特殊廪食的发放记录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秦代官徒的管理与调拨 |
6.1 秦代官徒的管理及调拨问题考略 |
6.1.1 官徒的概念 |
6.1.2 官徒的管理 |
6.1.3 官徒的调拨及分派 |
6.2 秦代“徒作簿”的分类、制作及上呈方式考论 |
6.2.1 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甲卅”的释读 |
6.2.2 “徒作簿”的分类及制作 |
6.2.3 “徒作簿”的上呈方式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秦汉简牍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 |
7.1 秦简“冗”“内”“穴”辨误 |
7.1.1 “冗”与“内”的误释 |
7.1.2 “穴”与“内”,“穴”与“冗”的讹误 |
7.1.3 汉初“冗”与“内”的规范化 |
7.2 也说秦汉简牍中的“冗”与“更” |
7.2.1 简牍所见“更隶妾”“冗隶妾”及“司寇冗作” |
7.2.2 简牍所见冗佐、冗史、冗祝及“更数”问题 |
7.2.3 松柏汉墓47 号木牍所见“更数”问题 |
7.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 里耶秦简“徒作簿”汇编 |
致谢 |
(9)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社会地位探究(632-125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阿拉伯帝国的犹太人 |
第一节 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历史 |
第二节 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分布概况 |
第二章 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政治地位 |
第一节 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政治权利 |
一、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社团自治 |
二、阿拉伯帝国政治生活中的犹太人 |
第二节 阿拉伯帝国对犹太人的政治压迫 |
一、阿拉伯帝国犹太人政治上的“迪米”地位 |
二、阿拉伯帝国的反犹活动 |
第三章 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经济地位 |
第一节 阿拉伯帝国农业和手工业中的犹太人 |
一、阿拉伯帝国农业中的犹太人 |
二、阿拉伯帝国手工业中的犹太人 |
第二节 犹太经济对阿拉伯帝国贸易活动的参与 |
一、国际贸易中的犹太人 |
二、活跃的犹太家族贸易 |
第三节 犹太人对阿拉伯帝国金融业的贡献 |
一、巴格达犹太人与银行业的发展 |
二、宫廷犹太人对阿拉伯帝国金融业的贡献 |
第四章 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的宗教地位 |
第一节 阿拉伯帝国时期犹太教的“迪米”地位 |
一、阿拉伯帝国的反犹太教法规 |
二、阿拉伯帝国反犹太教的原因 |
第二节 阿拉伯帝国时期犹太教文化的繁荣 |
一、巴比伦塔木德文化的发展 |
二、西班牙犹太教文化的繁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五、文献运用与方法 |
第一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观念之变迁:个体从家庭中分离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家庭伦理之私 |
一、传统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
二、家庭伦理之私 |
三、特殊主体的私有财产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与公权的博弈 |
一、清末民初个体权利观念的引进 |
二、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社会化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的社会本位特征 |
二、个体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
小结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变迁:民刑分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民刑合体、契约为辅 |
一、成文法典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二、契约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民刑有分 |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大理院对之适用 |
三、习惯及其适用 |
四、条理的适用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独立 |
一、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
二、民国民法典之立法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司法体制之变迁:审判权独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州县官审判权行政权不分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行政分立 |
一、司法独立——大理院设立缘由 |
二、“寺”、“院”承续:司法独立之局限性 |
三、“院”、“院”裂变:司法体系优化、审行分离深化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审判 |
一、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
二、民事审判机构的变化 |
小结 |
第四章 承前启后:民初司法实践之断面解析 |
第一节 债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
一、择以买卖、雇佣契约两种判例之概述 |
二、所涉及之案例 |
三、案例之分析 |
第二节 物权——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拉锯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例 |
三、总结分析 |
第三节 亲属、承继——伦理纲常与平等自由的博弈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件 |
三、总结分析 |
结论 |
一、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之四个面向 |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 |
三、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历史及时代意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税收法规知识答问(论文参考文献)
-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2]英国中古后期的代议思想及其实践[D]. 徐叶彤. 山东大学, 2020(01)
- [3]内蒙古实现绿色发展的路径研究[D]. 王旭.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20(02)
- [4]陈虬的文教思想研究[D]. 贺雪. 鲁东大学, 2020(01)
- [5]秦代《厩苑律》探赜[D]. 常少华. 兰州大学, 2020(10)
- [6]秦汉法律的功能和效用:张家山法律文献在传统法律发展中的地位[J]. 李安敦,叶山,马增荣. 简帛, 2019(02)
- [7]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秦汉赋役制度丛考[D]. 齐继伟. 湖南大学, 2019(07)
- [9]阿拉伯帝国犹太人社会地位探究(632-1258)[D]. 陈凯.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10]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D]. 古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