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盟社会”的罪行(论文文献综述)
王硕[1](2021)在《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以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差异为例》文中认为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以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差异为例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偏好的差异研究是欧洲化议题下的一个主要子问题。问题在于为何极需经济援助的候选国塞尔维亚,在面对入盟巨大的经济收益诱惑下,对欧政策偏好却是保持距离、欲迎还拒;而对俄罗斯的非物质援助深表感激,甚至为支持俄罗斯主动牺牲自我利益,而坚持与欧盟政策相背离?以往关于欧洲化的行动逻辑,主要是从理性选择模式的结果性逻辑,抑或是从个人认知心理模式的适当性逻辑来分析,他们皆以简约的个体客观理性或主观理性作为狭隘的前提假定,导致经验世界与抽象理论错位,越来越无法解释现实国家对外政策偏好中的诸多“例外”,亟需国际关系理论创新。而理论综合是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即从相关的多层次和多学科理论中拟合出简约且与相关理论平均差异最小的中介变量来搭建新的分析框架[1]。本文以关系性逻辑为基础,在单位层次和体系层次选取适切的自变量,引入群体情感为中介变量作为黏合驱动剂,以此构建出能够解释塞尔维亚对俄欧的政策偏好差异的新视角。全文共五个章节,具体来说:第一章先是梳理传统理性选择模式与个人认知心理模式对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基本假定,以及两者之间的可弥合性。然后阐释群体情感的生成过程及基本特点,论证群体情感既是国家理性的基线,也是个人情感的趋同,分析其作为中介变量弥合两种模式错位性对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这为下文国家对外政策偏好自变量的选取以及探讨各要素间的关系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先是阐述当前国际社会中群体分化的现象越发明显,然后立足于探讨群体情感中介作用的研究目的,在影响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多样化自变量中,选取具有粘合物质主义与观念主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特征的四个自变量,分别是单元层次的共同历史记忆和本土实践,以及体系层次的地区安全结构和地区规范。最后论证群体情感这一中介变量不仅与自变量之间在作用上存在先后顺序,在逻辑上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即群体情感先是被这些自变量影响,然后又传递影响着因变量。第三章在单元层次进一步细致论证共同历史记忆与本土实践是如何在内部通过群体情感类别化进程来塑造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其中,共同历史记忆在时间维度上积累出政治基调情感,政治基调情感塑造着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舆情态势,维系着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合法性,框定着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宏观方向。本土实践是决策者在空间维度上因时因事的激发出群体即时情感,因为任何对外政策分析模式本质上都是地方性的,尤其是在现代民主政体下,决策者与普通民众存在信息、兴趣、影响力的差异,决策者要保证某特定对外政策的主导性,就必须去个性化,以某一群体内情感的高级识别者身份,通过引导和利用即时情感来影响国内民众对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注意偏向、概率判断以及行为选择。第四章在体系层次上进一步细致论证地区安全结构与地区规范是如何在外部通过群体间情感评价进程来建构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外部环境。地区安全结构相较于国家间经济军事的物质力量对比,更加强调关系性权力与国家之间的亲疏关系,亲疏关系决定着国家间彼此对威胁的认知与判断。目前在东亚与欧美地区分别在希望与焦虑情感关系主导下形塑出零和博弈的安全结构,欧美与中东欧地区分别在焦虑与羞辱的情感关系主导下碰撞出了外源合作安全结构,中东欧与东亚地区分别在羞辱与希望情感关系主导下促成了内源合作安全结构,不同地区安全结构对国家对外政策偏好有着不同的外部体系压力。同时,地区规范存在着多样化的困境,往往通过羞辱施压等手段来迫使主权国家将其内化,进而转变其国家对外政策偏好。至此,本项研究证实了群体情感与和国家对外政策偏好之间具有因果相关性的理论预设。第五章是以塞尔维亚为例来对上述理论框架进行实证检验。先是分析塞尔维亚的政策偏好特点是对欧超越经济务实主义,对俄超越个人精英偏好,传统的理性选择模式和个人认知心理模式无法很好的解释塞尔维亚的欧洲化进程;然后根据穆勒求同法,得出群体情感是影响塞尔维亚政策偏好的决定性中介变量;最后对塞尔维亚对俄欧情感的类别化与比较进程进行分析。
魏冉[2](2021)在《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文中研究说明联合国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投票成为考察会员国在国际事务立场相似性的重要途径。对联大投票的分析建立于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同时规避了经验主义的主观因素及不可控因素。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系统考察1991-2019年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情况,探究影响中国-东盟投票立场一致或相异的因素,分析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国际议题合作,以便精进中国-东盟合作、增益中国-东盟关系,并对中国如何借助联合国大会增强发展中国家代表性、推动完善全球治理提供启示。在理论层面,国家利益决定国家是否会遵守国际规范,而对规范的遵守又会影响国家利益的偏好。笼统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一概而论只能被视为一种简单的补充性解释,因此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作为自变量解释国家投票行为之时,必须将其放置在特定的时段与国际议题下展开,同时说明选择依据。投票立场出现差异是国家基于利益与规范对相对收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因为国家对某一决议或其映射的国际问题的利益认知出现根本性分歧;二是当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相斥时,国家在联大决议中坚持选择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投票立场。简而言之,投票立场相异源于国家将维护利益置于遵守规范更优先的位置,投票立场代表了一国在特定情境下维护国家利益的最优选择。在经验层面,通过考察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三个主要议题领域的1104个决议发现,中国与东盟在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议题领域投票一致性最高;其次是裁军和国际安全议题领域;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议题领域一致性最低,且波动幅度较大。将中国与东盟近30年的联合国大会投票趋势置于同时段内思考中国-东盟关系,可以发现:中国-东盟联大投票结果并未受到“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中国-东盟联大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体现出了双方包容互利的发展格局。研究还发现,美国因素拉低了中国与东盟的投票一致性。因此,中国应借助制度建设、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与讲究道义等优势,采取相关措施弱化美国影响,加强东盟与中国在国际事务立场上的协调与配合,提高中国-东盟联大投票一致性,从而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这对于化解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战略压力、推动完善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莉[3](2021)在《基于两型博弈的供应链中利益或成本分摊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当代供应链管理决策中,两型博弈充分体现了供应链价值创造和价值增长的过程.局中人之间的竞争体现了供应链的价值增长,合作体现了供应链的价值创造.供应链中的企业等经济实体之间往往不是完全竞争或是完全合作,两者是相辅相成同时存在的.因此,研究局中人之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两型博弈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利用两型博弈对供应链中的利益或成本分摊问题进行了探索.主要研究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基于两型博弈研究了信息不确定情况下局中人的投资决策和收益分配问题,并以小微经济体在经济不稳定情况下的发展为例说明研究的实用性;其二,针对云服务供应链中既存在策略选择又存在收益分配的问题,用两型博弈分析了由云应用开发商和云服务运营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的投资决策与合作问题.论文的主要创新如下:针对问题一,首先,利用DS理论和相对排序规则对不确定信息下联盟的模糊支付进行了归一化处理,得到一组同一标度下的数据,并证明了局中人策略偏好的不变性;接着提出了模糊两型博弈的概念并研究了其解的性质;最后,通过地摊经济中的一个具体数值算例验证了模型和方法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针对问题二,已有研究在分析由一个云应用开发商和两个云服务运营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中的投资决策与合作问题时,不仅出现未进行合作的运营商分配了一部分供应链的收益,增加了整个供应链的成本,而且并未将云服务供应链中存在部分联盟特征函数缺失的特性考虑在内.鉴于此,本文在合作阶段采用了宗系解分配开发商和运营商的收益,使得收益分配更公平合理,符合实际情况,且分析和求解过程得到了一些简化.此外,本文拓展了上述的云服务供应链模型,研究了由一个开发商和三个运营商共同组成的两级云服务供应链的投资决策与合作问题,并就供应链成员决策给出了相关解释和启示.研究结论将为两级云服务供应链成员的策略选择及利益分配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
孙晓芝[4](2021)在《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建立了完备的“慰安妇”性奴隶制度。但无论是日本国内还是国际社会,现行的裁判制度都没有追究日本国家的法律责任。20世纪90年代,“慰安妇”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讲述受害经历,并控诉日本施行战争性暴力,“慰安妇”问题才开始被“曝光”。可是日本政府仍无任何实质性的认罪和谢罪行动。受害者在寻求道歉和战争赔偿的道路上遇到了各种困难和挑战。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展开各项调查,正式定义“慰安妇”制度为军事性奴隶制度。为了打破对女性的战时性暴力是正常的这一观念,从道义上确定日本实施军事性奴隶制度的国家犯罪性质,各个受害国家和地区于2000年12月在日本东京举办了“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活动。本文以“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与开展为主线,叙述“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过程,介绍法庭的组成:筹备人员和筹备组织,法官,各国原告,各国检察官,以及法庭的概况。再对法庭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进行具体分析,介绍“法庭”的庭审过程,包括东京初审,海牙终审和国际听证会。本文意在探索这场面向“慰安妇”问题的国际女性运动的史学价值。最后,论述“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影响和意义。法庭处罚了战时性暴力,维护了性别平等,受害国家保存历史记忆,坚定索赔之路,同时在国际上引发热点,促进多项决议,给予受害者极大的心灵安慰,帮助她们释放多年痛苦。尽管这只是模拟法庭的审判,没有追诉力,但对清算战争暴行,维护人类正义,维护女性人权,恢复和提高妇女的地位,已产生一定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张古悦[5](2021)在《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文中指出中国与朝鲜半岛隔江相望,自古以来就有密切的联系。作为跨境民族,朝鲜人民既在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及反动政权的统治下遭遇过压迫与屈辱,也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保卫中国领土完整,为东北的政治、经济、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辽宁地区作为东三省重要的交通枢纽,亦是东北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心之一,许多朝鲜人在此地定居生活,同时辽宁地区也是东三省的政治枢纽,为各类朝鲜人团体提供了活动空间。目前关于国内朝鲜人的研究成果仍然以吉林、延边地区为主,而以辽宁地区为研究范围的学术成果仍然较少。本文利用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图书馆、沈阳市档案馆、韩国历史数据中心、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以及新宾、本溪、抚顺等辽宁省地方图书馆所藏朝鲜人原始档案、新闻报纸、各类着作等资料,将民族史与地区史相结合,阐述辽宁地区朝鲜民族的形成发展史。此外,本文以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至1948年辽宁解放为时间范围,以当代辽宁省行政区划为地理界线。从宏观角度考察清政府、奉系军阀政府、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及伪满洲国、国民党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对辽宁地区朝鲜人政策。并寻找其政策实施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影响,以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辽宁地区朝鲜人最终获得解放的过程。本文还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口变化、地域分布、职业收入、教育程度等方面进行探索与整理,力求从微观角度对朝鲜人在辽宁地区的社会生活情况进行叙述,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历史进行补充。第一章主要内容为1910年以前,由于朝鲜王朝的封建统治、日本在朝鲜半岛殖民统治的压迫以及连年的自然灾害,导致朝鲜人小规模迁往辽宁地区进行生产生活的过程。因长期受到朝鲜王朝的剥削,朝鲜半岛特别是北部地区的朝鲜人生活状态极为恶劣,为了维持生计,朝鲜人开始越境进入辽宁地区进行农业活动。在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侵占了朝鲜半岛,通过“土地调查事业”为代表的殖民经济体系掠夺了大量土地,导致更多的朝鲜人迁往辽宁地区。由于清朝政府无法阻止移民越境,开始实施吸纳朝鲜人入籍的政策,同时颁布“剃发易服令”并通过扶持中国地主加强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管理。而日本当局为实现其侵略扩张阴谋,利用领事馆与日本农业资本向辽宁地区进行渗透,使朝鲜人的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第二章主要考察了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后至1919年三一运动前,大批朝鲜人因政治与经济因素迁往辽宁地区后,清政府、民国官宪、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围绕朝鲜人实施的不同政策对朝鲜人的政治、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影响。由于大量朝鲜人的到来,令辽宁地区呈现出多样的民族关系,但相继而来的日本干涉问题也令清政府颇为头痛。因此,辽宁地区的清朝官宪制定了“清源截流”的方针政策,吸引朝鲜人入籍的同时对即将入境的朝鲜人进行限制。其政策精神一直延续至1915年《南满东蒙条约》的签订。在《南满东蒙条约》签订后,日本利用朝鲜人“日本臣民”身份对中国内政进行干涉。因此,民国初期的辽宁官宪为减少外交交涉,不得不将政策转变为以“监视控制”为主。在政策逐渐严格的影响下,一部分朝鲜人开始向吉林地区转移。辽宁地区的朝鲜人中绝大部分为贫苦的农民,而即使进入城市,其收入仍处于社会底层。因此,日本驻奉天总领事馆在辽宁各地设立朝鲜人会,以提供经济援助为幌子笼络朝鲜人.同时,还设立朝鲜人学校,以“朝鲜教育令”为基础,向朝鲜人子弟传达效忠天皇的腐朽观念,对朝鲜人的文化教育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第三章主要阐述了1919年三一运动后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奉系军阀政府与日本帝国主义当局针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实施的政策以及对朝鲜人生活的影响。三一运动将东北朝鲜人反日运动推向高潮,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开始以武装斗争的形式打击日本军警。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朝人民联合起来共同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军阀斗争。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为防止反日运动影响,除在经济上继续支持朝鲜人会外,还组建亲日朝鲜人武装团体,对朝鲜人反日运动进行镇压,以达成控制朝鲜人的根本目的。日本帝国主义当局还以“保护”朝鲜人为借口横行于辽宁地区,导致奉天当局认定朝鲜人是引起内政、外交困境的主要原因。1925年中、日签署《三矢协定》后,奉天当局对朝鲜人采取了排斥驱逐政策,《田中奏折》的出现更是激化了民族矛盾,令辽宁地区一部分当地百姓加入到排斥朝鲜人的行列。排斥驱逐政策的实施不仅使辽宁地区朝鲜人口数量逐年下降,也使朝鲜人的经济生活状况更为恶劣。同时,奉系军阀政府为了抵御日本的教育侵略,以强制手段关闭所有朝鲜人学校,命令辽宁各地朝鲜人子弟进入中国人学校。日本背景的教育机构却借机在日本势力的庇护下发展壮大,向更多的朝鲜人子弟灌输“亲日”思想,对朝鲜人的文化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第四章的主要内容为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与伪满洲国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实施的奴役与经济掠夺政策,使朝鲜人的经济、社会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军队的侵略引发了辽宁地区朝鲜人的两次避难潮,为解决难民问题,日本当局将朝鲜人集中于“安全农村”与“集团部落”之中,以安置为名对朝鲜人进行监视管制,并利用其进行农业种植能力以方便经济掠夺。同时,日伪政权还对朝鲜人移民实施“放任”政策,并刻意提高民族等级笼络朝鲜人,引起严重的民族矛盾。此后,日伪当局为缓解日本国内就业压力,以“新规入殖”政策代替“放任政策”,使辽宁地区朝鲜人成为日本农业殖民者的“廉价劳动力”。在日本帝国主义当局的鼓惑下,东北沦陷时期的辽宁地区朝鲜人口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粮食产量也在逐年上升,然而朝鲜人却在日伪政权的盘剥下生活极为艰苦。在日伪政权灭亡前,为增加粮食产量,日伪当局在不切实际的增加移民数量、种植面积与产量目标的同时,还对中、朝人民进行了疯狂的经济掠夺,特别是“粮谷出荷”政策,强制掠夺了中国以及朝鲜农民的农作物及口粮,在辽宁城乡地区均造成了巨大的粮食恐慌,导致辽宁地区中朝百姓生活在贫困交加的境遇之中。为了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当局的侵略与经济掠夺,在中国共产党的感召下,辽宁地区的中、朝人民不论派别纷纷加入抗日斗争之中,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与贡献。第五章主要阐述了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与国民党的掠夺政策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生活的影响。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令朝鲜义勇军挺进东北,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共产党员们也迅速行动,在保护当地朝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同时,号召朝鲜青年加入革命队伍。在国民党占领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积极进行游击战争以保卫革命果实,同时中国共产党的“土改政策”令饱受欺凌的辽宁地区朝鲜人真正获得了自由与解放,而广大朝鲜人民也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以不同的方式支援前线,为辽宁地区的解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中国共产党对朝鲜民族的平等政策与土地政策相比,国民党政府进入辽宁地区后却以清算为借口对朝鲜人资产进行掠夺,导致许多朝鲜农民丧失土地,而城市内朝鲜人也纷纷失业,大量的朝鲜人又一次沦为难民,其中一部分不得不返回朝鲜半岛或进入解放区,导致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口数量急速下降。而国民党政府为减少难民带来的经济压力,制定了朝鲜人遣送计划,但遣送行动只进行了一次便宣告搁浅。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韩侨事务处开始敦促朝鲜人进行农业耕种以补充军粮,但绝大多数朝鲜人因之前的经济掠夺早已无力从事农业活动,甚至许多朝鲜农民沦为难民,流落街头,他们在饥寒交迫中滞留于辽宁地区,直至辽宁解放才重获希望。纵观1910年至1948年朝鲜人迁移至辽宁地区的历史,在日本吞并朝鲜后,朝鲜人怀着寻求容身之所的希望前往辽宁地区,利用熟练的农业技术,在一片荒芜之中开拓出万亩良田。而日本当局不仅对朝鲜人实施“统制利用”政策以干涉中国内政与经济掠夺,还以民族挑拨政策令其受到奉天当局的排斥,在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垮台后,其贻害还导致朝鲜人遭受国民党政府的劫掠。辽宁地区朝鲜人屡屡遭到封建地主、军阀集团与帝国主义的迫害,陷入流离失所的痛苦之中。但即使如此,朝鲜人民仍未放弃民族解放的希望,不仅成立了大大小小的民族主义反日团体,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中国人民携手共同对抗封建地主、奉系军阀、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与国民党反动政权,为辽宁地区的解放建立了不朽的功勋,最终成为了光荣的中华民族一员。辽宁地区朝鲜人的历史既是一段开拓、建设新家园的移民史,也是一段在歧视与压迫政策下充满艰辛与苦难的血泪史,更是一段通过坚韧建设与顽强奋斗,最终融入中华民族的光荣历程。
吕春月[6](2020)在《东北沦陷时期关东军邮政检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邮政检查制度起源于亚历山大大帝时期,日本也于一战期间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邮政检查。及至九一八事变,为统一东北舆论及阻断“不利”信息传播,日本关东军便如法炮制在东北各沦陷区实施邮政检查制度,并由关东宪兵队具体执行。关东宪兵队根据形势不断强化检查的力度、加大检查的范围,对东北在住所有人实施侵犯通信秘密的邮政检查活动,“有效”防止了伪满洲国实态的传播、日本侵略野心的传播,并在关东军的“消极”防谍、“积极”防谍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极大地加深了中日两国人民乃至在东北生活的其他国人的苦难。
国梦云[7](2020)在《新中国初期中共节日纪念活动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构建研究(1949-1952)》文中研究指明意识形态的建设工作是中国共产党获得与巩固政权的重要内容。其中,将看不见的意识形态转化为看得见的行动,则是中国共产党动员、教育广大民众正确理解与认同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方式。而纪念活动作为一种“运动的意识形态”,是中国共产党传播与构建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载体。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在意识形态领域构建自己执政的合法性,借助节日的时间主题和象征意义,制定与发布了一系列完整的纪念政策,并立足于当时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客观环境,创设了“翻身做主”、“保家卫国”、“跟着党走”等节日纪念主题,开展了文本纪念、会议纪念、行为纪念、符号纪念等多元化的纪念活动,多维度地将“主人翁”意识、阶级友爱、阶级联盟、爱国主义、政党认同等主流意识形态嵌入到了基层社会之中。基于考察历史,总结经验,观照现实的考量,文章以1949年至1952年中国共产党开展的节日纪念活动为研究主体,从中国共产党主流意识形态的构建角度,深入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的主要依据、基本逻辑、历史经验与现实启示等内容,按照“历史考察——活动分析——经验总结”的研究思路,主要分为四个主体部分进行细致研究。第一部分,即绪论部分。先是阐述了研究中共节日纪念活动对主流意识形态构建的现实背景,学理价值、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内容,并立足节日纪念活动构建主流意识形态的方式、内容与功能,根据学界既有的研究成果,对节日、纪念日、纪念活动与主流意识形态等核心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第二部分,即文章的第一章,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的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有着理论、实践、文化等多维依据。首先,重点分析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关于宣传的重要论述和思想,从中挖掘出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的理论溯源。其次,按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现实逻辑与文化背景,不仅分析出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即传统中国社会的仪式文化,更具体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学习苏式化纪念方式的三个阶段,揭示出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由苏式化转为中国化的演变过程。由此最后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有着其理论溯源、文化背景和实践基础,并指出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的实践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展的节日纪念活动奠定了基本范式。第三部分,即文章的第二、三、四章。基于对新中国成立初期话语环境与时代背景的考察,按照纪念活动构建主流意识形态的研究视角,挖掘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翻身做主”、“保家卫国”、“跟着党走”这三个核心的纪念主题作为研究的基本思路,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二七”、“三八”、“五一”、“七一”、“八一”等节日中开展的不同仪式活动为考察对象,以此探析出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借助节日纪念活动构建主流意识形态的基本方式与内容。第二章“翻身做主”主题下的节日纪念活动与阶级观念的培育。这一部分,文章以工、农阶级这两大“翻身做主”的阶级为考察主体,具体分析了工、农阶级在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回忆式纪念会、春节文化活动、生产竞赛活动、“五一”劳模代表大会、工农阶级“五一”互信等节日纪念活动中,中国共产党如何剔除了他们身体上、思想上遗留的封建色彩,并提高了他们的阶级觉悟,强化了他们对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价值认同,从而分析出中国共产党传播与构建“主人翁”、阶级友爱、阶级联盟等主流意识形态的方法与效果。第三章“保家卫国”主题下的节日纪念活动与爱国主义的塑造。文章立足当时抗美援朝的时代背景,以及中国共产党凝聚“保家卫国”价值共识的现实需求,以中国共产党在1951年发布的纪念通知为政策依据,归纳并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在“保家卫国”节日纪念主题下组织民众订立爱国公约、开展爱国竞赛、掀起爱国捐献、播送爱国广播、举行示威游行等节日纪念活动,并细致地阐述了这些纪念活动开展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与形式,由此探究这些纪念活动是怎样深入推动爱国运动,将爱国主义这一主流意识形态嵌入到民众的日常生产与生活之中,使其在参与这些节日纪念活动中萌发出爱国之情、爱国之言、爱国之行的。第四章“跟着党走”主题下的节日纪念活动与政党认同的建构。这部分以中国共产党在节日,特别是“七一”建党节时开展的多元纪念活动为研究对象,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如何借助纪念文字、话语、活动、空间、图像、器物等仪式要素和象征符号,赋予它们以“跟着党走”的价值意蕴,并发挥出这些象征符号的文化传播与教化功能,将“跟着党走”这一意识形态传播给各界民众,使民众习得政党认同的话语表达、思想表达、情感表达与行为表达,从而逐步构建起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构筑起自己的政治权威。第四部分,即第五章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启示。这部分不仅归纳出了中国共产党立足时代背景确定纪念主题,结合实践特点创新纪念方式,运用象征符号构筑纪念空间,借助传播媒介强化纪念功能的四个开展节日纪念活动的历史经验,更是总结出了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题中之意,是中共政党文化建设的重要实践,是培育民众主流价值观的有力途径,是协调社会与国际关系的有效方式这四个维度的现实启示,以期在理论层面上深层次、多维度地分析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方式,在现实层面上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庆典活动,传播主流价值”的号召,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背景下培育民众树立核心价值观,构建马克思主义等主流意识形态提供方法支持。
谈晨逸[8](2020)在《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6年,印度在第51届联合国大会中递交了其草拟的《国际禁止恐怖主义公约草案》供各国讨论;2000年,第55届联合国大会开始审议印度订正后又递交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工作文件。这一草案在第2(1)条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如下:“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和故意:(a)致人死亡或重伤;或(b)致使公共或私人财产、公共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遭受严重破坏,(c)本条第1(b)款所提对财产、场所、设施或系统的破坏导致或很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背景,其目的是恐吓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对此,马来西亚在代表伊斯兰合作组织集团提交的提案中提议分别定义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并且建议在第2条中增加一款:“人民的斗争,包括按照国际法原则,为了获得解放和自决,反对外国占领、侵略、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武装斗争,不应视为恐怖主义罪行。”两年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又将其不同意见改为:“武装冲突中、包括外国占领情况下各方的活动,按照国际人道法所理解的意义,由该法加以规定,不由本公约规定。”由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与其他国家在民族解放运动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这部一般性的反恐条约至今仍未通过。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角度出发来解决民族解放运动中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从而为《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这部一般性的反恐条约的通过扫除障碍。具体解决方法为: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因而此种情形中的恐怖主义行为适用国际人道法;同时,《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规定有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习惯法罪行,这意味着民族解放运动中以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是国际习惯法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由此可见,研究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意义重大,相关法律问题可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个层面是前提性的问题,正如很多学者所提出的,战时恐怖主义行为以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即可处罚,是否还有必要以恐怖主义犯罪定罪量刑?如有必要,这一罪名在国际法上是否具备理论和实践依据?第二个层面是关于罪名本身的问题,即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除了符合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它还因适用国际人道法而须满足若干特殊要求。第三个层面涉及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适用问题,包括:各国际刑事法庭是否存在以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作出判决的司法实践?如何将这一罪名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在适用过程中,如果此罪名与《罗马规约》中的现有罪名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基于此,本文采取递进结构,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依次讨论关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基础、界定、以及适用问题。第一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与设立依据”的内容包括: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界定战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适用法律的区别、禁止战时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以及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存在于国际法的依据。本章的主要目的是介绍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并阐明将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区分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论证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存在既在国际法上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现实必要性。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是任何人出于恐怖目的和政治动机对无辜受害者实施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且不存在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情形。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1977年两项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通过,禁止在武装冲突中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规则已在经历了大量的战后调查和审判之后,由草案条款发展为了一项正式的国际人道法规则;不仅如此,《第一附加议定书》还将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第85(3)条中的“严重违反行为”,从而暗含了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但这一罪名却没有被明示规定于任何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中,大多数部门反恐条约则都排除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向公众散布恐怖的特殊目的会造成长期恐惧的社会氛围,有着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别严重性。上述因素说明了将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项单独罪名具有国际法依据和现实紧迫性。第二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素”的内容包括: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素(包括客观、主观和主体要素)、以及战时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要求。本章的主要目的是阐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和构成要素,在一般构成要素中着重分析和讨论了国家作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问题,且根据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性提出了两项平时恐怖主义犯罪所不需要的特殊要求,即恐怖主义行为发生于武装冲突的情境中且与之存在联系,以及不存在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情形。笔者首先在第一节中以国际法为依据逐项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和主体要素,得出了这一概念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内涵: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由个人、组织或国家实施的,以任何自然人、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自然资源、环境、私人财产等无辜目标或关乎国家重大利益的目标为攻击对象的暴力行为或威胁,并具有严重恐吓人群、制造社会恐惧的恐怖目的和不适当地迫使一国政府或一个国际组织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最终政治目的。其次,笔者结合国际人道法规则提出了构成战时恐怖主义犯罪还需满足的特殊要求。第一,恐怖主义行为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范围内,且与武装冲突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第二,当恐怖主义行为表现为针对人的攻击时,如果行为人以符合国际人道法的作战方法与手段攻击战斗员或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则不应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第三,当恐怖主义行为表现为针对财产的攻击时,如果行为人以军事目标为攻击对象,且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附带损害,使之不超过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那么也不应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第三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具体适用”的内容包括:各国支持和反对将民族解放运动中的恐怖主义行为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依据、恐怖主义犯罪与民族自决原则的关系、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解决民族解放运动问题的思路。本章的主要目的是厘清主张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之外的国家的理由,紧接着以国际法为依据考察这些理由的正当性,最后提出打破各国在民族解放运动问题上的僵局的解决方案。《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原本是一部用于全面制止恐怖主义的一般性多边条约,但由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在谈判过程中坚持主张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条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导致这部反恐条约的谈判陷入了僵局。笔者在伊斯兰合作组织通过的决议中找到了其如此主张的理由,这些国家认为他们的人民为了反抗外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行的民族解放运动是在行使《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民族自决权,具有绝对的合法性。对此,笔者指出了《友好关系宣言》和《侵略定义》对受压迫民族使用武力进行自决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规定有一项前提条件,即只有当以和平方式行使民族自决权受到有关国家强制行动的阻碍时才能使用武力;并且,自决过程中使用武力也必须遵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尽管理论上如此,但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完全可以为保护本国利益而不签署包含民族解放运动的情形的《全面公约草案》,从而使民族解放运动中的恐怖主义行为受不到反恐条约的制裁。对于此种僵局,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一附加议定书》一方面禁止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以恐吓平民居民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这类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而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另一方面,《第一附加议定书》还规定对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种族主义政权作战的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也适用前述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则,也就是说,民族解放运动中实施以恐吓平民居民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的情形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这一结论属于国际习惯法规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普遍拘束力,因而可以以此对抗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反对将恐怖主义犯罪适用于民族解放运动的主张。第四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竞合”的内容包括: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关系、以及当同一行为触发多项犯罪时各国际刑事法庭处理累积定罪问题的标准。本章的主要目的是引出并解决适用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时可能会产生的犯罪竞合问题。由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存在重合的情况,因此会衍生出当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多项犯罪时该以一罪还是数罪惩罚的问题。对此,笔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大量判例为基础,阐述了目前被最广泛适用的“不同要素标准”,即只有当案件涉及的每项罪名包含与另一罪名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时,根据不同条款对同一行为累积判决多项罪名才被允许;如果一项要素要求证明另一要素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则这一要素便是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法庭应以更特殊的条款(即包含另一条款所不要求的、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的条款)下的罪名定罪。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分析了在具体适用这一标准时是否应考虑犯罪的情境要素的问题。第五章“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机制的完善”的内容包括:联合国下的国际刑事法庭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践、筹备委员会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失败尝试、以及将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战争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建议。本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适用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司法实践,得出将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可行方案,进而总结和完善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机制。目前,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内已存在大量以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作出判决的司法实践。然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至今却未被写入《罗马规约》而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可管辖的犯罪。根据各国代表在罗马大会上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谈判记录,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1.恐怖主义犯罪尚未达到足够的严重性;2.恐怖主义犯罪属于条约罪行;3.恐怖主义犯罪缺乏明确的定义;4.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将有损法院的作为一个司法机构的合法性与信用;5.扩大管辖权将导致国际刑事法院负担过重。笔者逐一分析了这些原因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以排除恐怖主义犯罪。在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后,笔者不但提出了关于增设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条款草案与构成要件的建议文本,还详细分析了判断能否对相同行为所触发的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与《罗马规约》中的其他罪名进行累积定罪的方法、以及在不能累积定罪时应选取哪个罪名定罪的问题。
郭冬梅[9](2020)在《亨利四世与法兰西民族国家的早期形成》文中研究说明亨利四世是法国波旁王朝的开朝之君。在其统治期间,他结束了法国数十年的宗教内战,促进法国王权与绝对君主制的发展,王国从此走向统一与复兴。亨利四世至今仍是法国人怀念与研究的伟大国王之一。较之于国外长期且深入的研究,国内对其研究甚少,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我国历史学家钱乘旦教授等学者提出的世界现代化进程理论,在西欧各主要王国跨出封建时代进入早期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王权是王国重要的凝聚力与领导力,绝对君主制国家可被视为西欧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波旁王朝最终确立了绝对君主制,亨利四世因此在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从绝对君主制促进西欧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角度对亨利四世进行人物研究,探寻他在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中的地位与贡献,着重分析他如何强化王权,促进王国内在统一,在国家管理制度与民族共同体两方面奠定何种基础。本文根据亨利四世继位前后促进王国统一历程的不同阶段划分章节,以亨利四世促进王权强化(直至初步确立绝对君主制)为论述主线索,将之与王国统一及民族意识发展相结合进行论述。各章内容逐层递进,论述亨利四世的主要人生历程:从协调人生使命走向扞卫法兰西王权,恢复国王威信,追求强权以及推进权力集中。这既是他促进王权强化与绝对君主制发展的过程,也是促进统一的新法兰西王国形成发展的过程。对于亨利四世生前在民族国家早期形成方面政绩的研究共有四章,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考察亨利四世继位前主要成长经历与这时期法国宗教内战情况,以亨利四世人生使命从矛盾到统一的变化为论述主线索,同时探讨宗教内战中王权与其他多方权威的力量消长,旨在说明亨利四世在继位之前已逐渐统一人生使命。本文认为,王权是当时有可能真正秉持中间立场、有效制止内战的权威力量,亨利四世人生使命从矛盾、协调到渐趋统一的历程,既与一直以来绝对君主制的发展以及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历史趋势有关,更促进这一趋势的发展。第二章考察亨利四世自1589年宣布会尽快接受天主教教化至1594年加冕成为“笃信王”的漫长皈依路程,着重分析他下决心改宗的主客观因素以及成为“笃信王”后对于王权及统一的重要影响。本文认为,王权与法兰西民族意识的发展在其改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亨利四世顺应并促进这一发展趋势,加速长期威胁王权的洛林家族的衰落,有效阻止西班牙侵吞分裂的野心,其王国统一大业完成起步阶段。第三章考察亨利四世自1594年加冕后至1599年正式颁布南特敕令期间的主要经历,着重分析他是如何让国内多方权威及国外反对势力认同其国王权威的。本文指出,赢得巴黎,结束与国内外天主教反对势力的战争,颁布南特敕令,这些是亨利四世初步统一王国的重要三部曲,至1599年,国内外多方权威已纷纷认同亨利四世的王权,但统一局面的巩固还面临诸多挑战,这一逐渐生成的新统一体急需制度化的构建与保障。第四章考察亨利四世执政后半期推进内在统一的重要举措,探讨权力集中对于内在统一的重要性,以此为主线从三方面研究他集中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过程:监管城市,重用苏利与平息显贵阴谋叛乱。本文认为,亨利四世在统治后半期促进了法国统治制度、文化与思想的变革发展,三方面举措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继1599年实现王国初步统一后,亨利四世再次为根本性避免分裂与推进内在统一作出实质性贡献。文章第五章即结论部分,考察亨利四世对于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历史贡献,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论述其在国家管理制度与民族共同体两方面给后世留下的宝贵历史遗产。本文指出,在国家管理制度方面,他恢复了绝对君主制度的历史进程,初步确立绝对君主制度,促进一个王权管理下具有权力集中管理体系的国家的出现;在民族共同体发展方面,他促进了具有新特征、制度保证与指导思想的新法兰西民族共同体的诞生。本文认为,在其领导下,一个坚实的新国家出现(具有制度保障与更具凝聚力的法兰西民众),这既是绝对君主制国家,亦是民族国家的早期雏形,亨利四世是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道路的重要奠基人。
李苹[10](2020)在《明晰化翻译策略在英译汉中的运用 ——以《愤怒的阴影:法国古今政治丑闻》汉译为例》文中认为明晰化翻译策略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使用的消除歧义、提高原文衔接性和连贯性、增加额外信息,使信息在译文中比在原文更加清楚、明白呈现的一种翻译策略。由于英汉两种语言之间存在句法、语义、篇章结构差异以及文化差异,明晰化翻译策略在英译汉中运用普遍。本文基于《愤怒的阴影:法国古今政治丑闻》第一章的翻译,探讨明晰化翻译策略在英译汉翻译实践中的应用。选取章节探讨叛逆罪这一罪名在法国历史中如何一步步变成最严重的罪行,又如何变得古老而过时,甚至无法引起民众好奇心。选取章节中的代词、长难句、婉转表述、大量历史事件、人名、地名,造成了一定的理解和翻译困难。译者通过使用明晰化策略使原文信息更加明白地呈现给读者。本文以克劳迪的明晰化分类为框架,以明晰化现象发生的原因为基础,将译文中的明晰化策略进行分类。克劳迪将明晰化分为强制性明晰化、非强制性明晰化、语用明晰化和翻译固有明晰化。由于固有明晰化是翻译过程的必然结果,而本文探讨的是明晰化策略,加之强制化明晰化在选取译文中没有典型例子,作者聚焦非强制性明晰化和语用明晰化两类明晰化。基于翻译实践和案例分析,作者归纳出六种明晰化翻译策略,其中非强制化明晰化包括词汇重复、补充省略成分、调整句子结构、添加连接词,语用明晰化包括添加脚注和文内注释。
二、“联盟社会”的罪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联盟社会”的罪行(论文提纲范文)
(1)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以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差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选题依据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国家对外政策分析模式的研究 |
(二)关于国际关系中情感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研究 |
三、主要的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点 |
第一章 群体情感:国家对外政策偏好中的中介变量 |
一、主流对外政策分析模式的偏好假定及评价 |
(一)传统理性选择模式的偏好假定及缺陷 |
(二)个人认知心理模式的偏好假定及缺陷 |
(三)两种模式对国家对外政策偏好解释的可弥合性 |
二、群体情感的引入及对两种模式偏好的弥合 |
(一)群体情感的生成过程及概念阐释 |
(二)群体情感是国家理性的基线 |
(三)群体情感是个体情感的趋同 |
第二章 以群体情感为中介变量的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分析层次 |
一、现实变化对对外政策偏好分析要素提出的新要求 |
二、单元层次:共同历史记忆与本土实践 |
(一)国家是群体情感的载体 |
(二)共同历史记忆:影响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时间维度 |
(三)本土实践:影响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的空间维度 |
三、体系层次:地区安全结构与地区规范 |
(一)地区安全结构以亲疏关系来形塑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
(二)地区规范内化以回旋镖效应作用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
第三章 群体内情感类别化进程是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形成的内在动力 |
一、历史记忆以基调情感为媒形塑国家对外政策偏好方向 |
(一)从共同历史记忆到政治基调情感 |
(二)从政治基调情感到对外政策偏好的方向 |
二、本土实践以即时情感为介引领国家对外政策偏好选择 |
(一)群体决策者引领即时情感的手段 |
(二)群体决策者利用即时情感进行身份选择 |
(三)即时情感影响国家对外政策偏好选择的途径 |
第四章 群体间情感比较进程是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形成的外部路径 |
一、地区安全结构以群体间情感碰撞为媒限定国家对外政策偏好环境 |
(一)零和竞争结构:欧美焦虑情感与东亚希望情感的碰撞 |
(二)外源合作结构:欧洲焦虑情感与中东欧羞辱情感的碰撞 |
(三)内源合作结构:东亚希望情感与中东欧羞辱情感的碰撞 |
二、地区规范内化以群体间情感评价为介推进国家对外政策偏好转变 |
(一)地区规范内化通过群体间情感评价增强国家的内省能力 |
(二)地区规范内化通过群体间情感评价增强国家的外辱压力 |
第五章 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塞俄与塞欧之间的比较 |
一、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偏好差异的特点 |
(一)塞尔维亚对欧政策偏好超越经济务实主义 |
(二)塞尔维亚对欧政策超越个人精英偏好 |
(三)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差异的原因比较 |
二、群体情感在塞对俄欧政策偏好中的中介作用 |
(一)塞尔维亚国内群体情感的类别化 |
(二)塞对俄欧的群体间情感比较 |
三、结论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作者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2)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三、研究时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利益、规范与联大投票实践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国家利益 |
二、国际规范 |
第二节 联大投票实践中利益与规范的考量 |
一、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的逻辑联结 |
二、联大投票实践中的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联合国框架下的合作及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利益互补:东盟与联合国 |
一、东盟-联合国伙伴关系历程 |
二、东盟在联合国的身份与作用 |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政治合作 |
二、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安全合作 |
第三节 联大投票表决原则与投票情况 |
一、联合国大会的表决原则 |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说明 |
三、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利益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联大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中的涉核决议 |
二、中国与东盟在涉核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多领域合作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一、政治互信的持续增进 |
二、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 |
三、其他领域合作的现实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强化主权的规范 |
一、主权平等规范及相关决议 |
二、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原则及相关决议 |
三、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及相关决议 |
第二节 限制主权的规范 |
一、维护人的尊严与促进人权及相关决议 |
二、反对通过制裁解决争端及相关决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与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相异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利益的分歧 |
一、涉及核问题决议中的国家安全利益分歧 |
二、涉及中东问题决议中的国家政治利益分歧 |
三、涉及旅行自由权决议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分歧 |
第二节 利益与规范的冲突 |
一、涉及批评他国人权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二、涉及禁止使用地雷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三、涉及暂停使用死刑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发现与政策启示 |
第一节 基于中国与东盟联大投票实践的思考 |
一、“中国威胁论”与投票差异的非直接相关性 |
二、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
三、美国因素对中国-东盟投票一致性的影响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东盟国际议题合作的路径探索与启示 |
一、优化中国-东盟制度建设与合作 |
二、提供更多优质国际公共产品 |
三、更加注重道义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3)基于两型博弈的供应链中利益或成本分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符号说明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主要创新点 |
§1.4 论文组织结构 |
第二章 基础理论与预备知识 |
§2.1 博弈论的基本概念 |
§2.2 两型博弈的基本概念 |
§2.3 供应链概述 |
§2.4 DS证据理论 |
第三章 模糊两型博弈理论及其应用分析 |
§3.1 模糊特征函数 |
§3.2 模糊两型博弈模型的构建 |
§3.3 模糊两型博弈的解的存在性条件 |
§3.4 数值例子 |
§3.5 结语 |
第四章 云服务供应链中策略选择和收益分配问题 |
§4.1 模型假设与问题描述 |
§4.2 考虑信心指数时开发商的策略选择 |
§4.3 不考虑运营商技术创新时的两型博弈 |
§4.4 考虑运营商技术创新时的两型博弈 |
§4.5 数值例子 |
§4.6 结语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4)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依据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历史背景 |
第一节 “慰安妇”问题的曝光 |
一 战后审判忽略的“慰安妇”问题 |
二 日军“慰安妇”问题的曝光 |
三 日本政府对“慰安妇”问题的态度 |
第二节 受害者的起诉 |
一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提出的诉讼和结果 |
二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诉讼的败诉理由和分析 |
三 受害者起诉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
第三节 国际社会对日军性暴力责任的追究 |
一 受害国家的行动 |
二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调查 |
三 其他国际组织的关注 |
第二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筹备过程和概况 |
第一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过程 |
一 灵魂人物:松井耶依 |
二 国际运营委员会 |
三 各地区原告与预备会议 |
第二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概况 |
一 法庭性质界定 |
二 法庭设立基础 |
三 组成人员(法官、总检察官、各国检察官) |
第三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庭审过程 |
第一节 2000 年东京初审 |
一 共同起诉书与中国大陆起诉书 |
二 争议焦点与法庭辩论 |
三 判决 |
四 “现代纷争下对女性的犯罪”国际公听会 |
第二节 2001 年海牙终审 |
第四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影响 |
第一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意义 |
一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作用 |
二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价值 |
第二节 “NHK”新闻事件 |
第三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纪念活动 |
一 10 周年特别展——妇女的声音改变世界 |
二 20 周年纪念活动——在线研讨会、特别展览 |
结语 |
附录A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大事年表 |
附录B 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对话陈丽菲教授(节略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与拓展突破 |
四、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朝鲜人迁入辽宁地区的肇始 |
1.1 鸭绿江沿岸生活的早期朝鲜移民 |
1.1.1 东北封禁时期的朝鲜移民 |
1.1.2 东北解禁后的朝鲜移民 |
1.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对朝鲜半岛的侵略与掠夺 |
1.2.1 朝鲜半岛殖民地体系的设立 |
1.2.2 残酷殖民统治导致朝鲜人流离失所 |
1.3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辽宁地区的朝鲜人(1910年8月—1919年3月) |
2.1 中日两国对辽宁地区朝鲜移民的管理政策 |
2.1.1 朝鲜移民的人口数量与地域分布 |
2.1.2 清朝末期辽宁官宪的“清源截流”政策 |
2.1.3 民国初期辽宁官宪的“监视管理”政策 |
2.1.4 日本领事馆的统制政策 |
2.2 清末民初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2.2.1 极度依赖农业生存的朝鲜移民 |
2.2.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开始推行殖民教育 |
2.2.3 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的兴起 |
2.3 小结 |
第三章 三一运动后的辽宁地区朝鲜人(1919年3月—1931年9月) |
3.1 中日对朝鲜人的管理政策 |
3.1.1 人口数量逐年下降的朝鲜移民 |
3.1.2 奉天军阀政府的“驱逐排斥”政策 |
3.1.3 日本领事馆对朝鲜人的“统制利用”政策 |
3.2 辽宁地区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大潮 |
3.2.1 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的高峰 |
3.2.2 朝鲜人民族主义反日团体的联合 |
3.2.3 活跃于辽宁地区的朝鲜共产主义运动者 |
3.2.4 朝共满洲总局的解散及其成员加入中国共产党 |
3.3 三一运动后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3.3.1 以农为主兼顾工商的职业构成 |
3.3.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极力推行教育侵略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东北沦陷时期辽宁地区的朝鲜人(1931年9月—1945年8月) |
4.1 日伪政权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管理政策 |
4.1.1 朝鲜人避难潮 |
4.1.2 “安全农村”与“集团部落” |
4.1.2.1 “铁岭安全农村” |
4.1.2.2 “营口安全农村” |
4.1.2.3 “集团部落” |
4.1.3 日伪强制移民政策导致朝鲜移民数量激增 |
4.1.4 “五族协和”的谎言 |
4.2 东北沦陷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4.2.1 遭受日伪政权极度剥削压迫的朝鲜人 |
4.2.2 日伪政权对朝鲜人的奴化教育 |
4.3 辽宁地区朝鲜人抗日斗争 |
4.3.1 辽宁民众自卫军与朝鲜革命军 |
4.3.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朝抗日武装力量 |
4.4 小结 |
第五章 抗战胜利后的辽宁地区朝鲜人(1945年8月—1948年11月) |
5.1 中国共产党与“民族平等”政策下的辽宁地区朝鲜人 |
5.1.1 朝鲜青年踊跃加入朝鲜义勇军 |
5.1.2 东北朝鲜人民民主联盟与土地改革 |
5.2 国民党政府对辽宁“收复区”内的朝鲜人管理政策 |
5.2.1 设置朝鲜人事务处理机构 |
5.2.2 遣散朝鲜人计划 |
5.2.3 对朝鲜人资产的掠夺与返还 |
5.2.4 救济朝鲜农民 |
5.3 抗战胜利后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5.3.1 掠夺政策影响下的朝鲜人口数量与经济生活 |
5.3.2 国民党政府扶持监管下的朝鲜人教育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档案类 |
二、新闻报纸 |
三、着作类 |
四、论文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6)东北沦陷时期关东军邮政检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中国研究现状 |
2.日本研究现状 |
3.总体评价 |
三、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本文的创新点 |
第1章 日本邮政检查制度的起源与实施机构 |
1.1 日本邮政检查制度的起源 |
1.1.1 世界邮政检查制度的肇始 |
1.1.2 日本邮政检查制度的起源 |
1.2 邮政检查活动的实施机构 |
1.2.1 执行者的变迁——从递信省到日本宪兵 |
1.2.2 东北沦陷时期实施邮政检查的组织机构 |
1.3 小结 |
第2章 东北沦陷时期实施邮政检查的几个阶段 |
2.1 东北沦陷初期的邮政检查 |
2.1.1 关东军对东北邮政大权的侵夺 |
2.1.2 邮政检查的实施 |
2.2 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的邮政检查 |
2.2.1 关东宪兵队的邮政检查活动 |
2.2.2 秘密组织伪保安局的邮政检查活动 |
2.2.3 多元邮政检查机关的有机运营 |
2.3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邮政检查 |
2.3.1 强化对外国邮件的统制 |
2.3.2 强化对军事邮件的统制 |
2.3.3 防卫状态下邮政检查的全面强化 |
2.3.4“合法化”的邮政检查活动 |
2.3.5 对英美战俘邮件实施检查 |
2.4 小结 |
第3章 为封锁消息而实施的邮政检查 |
3.1 通过邮政检查掩盖日本侵略野心 |
3.1.1 通过邮政检查阻断日本意欲侵略全中国的信息传播 |
3.1.2 通过邮政检查掩盖日本“移民”国策的侵略本质 |
3.2 通过邮政检查封锁有损关东军形象的信息传播 |
3.2.1 通过邮政检查阻断关东军战败的信息传播 |
3.2.2 通过邮政检查阻断关东军军纪涣散的消息传播 |
3.2.3 通过邮政检查阻断日本士兵厌战的消息传播 |
3.3 通过邮政检查封锁伪满洲国“王道乐土”的实态 |
3.3.1 通过邮政检查封锁抨击“五族协和”的言论 |
3.3.2 通过邮政检查封锁伪满洲国民众生活困苦的实态 |
3.3.3 通过邮政检查封锁伪满洲国劳工的悲惨境遇 |
3.4 小结 |
第4章 为防谍而实施的邮政检查 |
4.1 通过处置日军及相关人员书信防止军事机密泄露 |
4.1.1 通过邮政检查防止日军部队编成装备等信息泄露 |
4.1.2 通过邮政检查防止日军军事部署的信息泄露 |
4.1.3 通过邮政检查防止军事工程信息泄露 |
4.2 邮政检查在防范中国抗日情报活动中发挥的作用 |
4.2.1 通过邮政检查探查抗日动向 |
4.2.2 将邮政检查作为一种辅助手段破坏抗日组织 |
4.3 通过邮政检查探查苏联情报活动 |
4.3.1 通过邮政检查掌握“满”苏边境苏联基层情报人员动向 |
4.3.2 通过邮政检查搜查无线谍报网K2L |
4.3.3 通过邮政检查调查白俄动向 |
4.4 小结 |
第5章 东北沦陷时期邮政检查制度的评价及影响 |
5.1 东北沦陷时期邮政检查制度的评价 |
5.1.1 邮政检查制度的性质 |
5.1.2 邮政检查制度的实施特点 |
5.2 东北沦陷时期邮政检查制度的影响 |
5.2.1 钳制思想自由压制民族自决 |
5.2.2 削弱了通信作为沟通媒介的作用 |
5.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7)新中国初期中共节日纪念活动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构建研究(1949-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重难点 |
(二)研究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节日、纪念日 |
(二)纪念活动 |
(三)意识形态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开展节日纪念活动的主要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宣传工作的重要思想 |
(一)理论必须掌握群众 |
(二)立足实际进行鼓动 |
(三)运用多元宣传媒介 |
(四)扩大革命宣传范围 |
二、传统仪式文化对中共开展纪念活动的文化支撑 |
(一)制度化的国家礼仪 |
(二)日常化的社会习俗 |
三、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开展纪念活动的经验积累 |
(一)建党前早期共产主义者开展纪念活动的丰富实践 |
(二)建党初共产国际对中共开展纪念活动的直接指导 |
(三)各革命时期中共对纪念活动的创造性运用与发展 |
第二章 “翻身做主”主题下的节日纪念活动与阶级观念的培育 |
一、肃清封建思想与培育“主人翁”意识 |
(一)工农阶级身上的封建思想残留 |
(二)召开回忆式纪念会进行对比教育 |
(三)开办春节“课堂”进行文化教育 |
(四)开展各式生产竞赛进行生产教育 |
(五)举行劳模代表大会进行榜样教育 |
二、“五一”帮扶失业工人与阶级友爱精神的发扬 |
(一)发出救济指示 |
(二)工人捐款捐物 |
(三)工人写慰问信 |
三、工农阶级“五一”互信与阶级联盟意识的强化 |
(一)农民阶级“庆祝式”来信 |
(二)工人阶级“保证式”回信 |
第三章 “保家卫国”主题下的节日纪念活动与爱国主义的塑造 |
一、订立爱国公约 |
(一)中共发出订立爱国公约指示 |
(二)师生结合课业订立爱国公约 |
(三)工农立足生产订立爱国公约 |
二、开展爱国竞赛 |
(一)爱国竞赛指示的发出 |
(二)发起挑战与积极应战 |
(三)竞赛计划的基本完成 |
三、进行爱国捐献 |
(一)工人的增产捐献 |
(二)各界捐献慰问品 |
四、播送爱国广播 |
(一)各地召开的控诉大会 |
(二)模范代表的政治讲话 |
(三)示威游行的爱国歌曲 |
五、举行爱国游行 |
(一)成立筹备会制定游行方案 |
(二)组织建立宣传员与报告员 |
(三)召开纪念会解释游行意义 |
(四)各地游行示威的正式展演 |
第四章 “跟着党走”主题下的节日纪念活动与政党认同的建构 |
一、组织民众给毛主席写节日信 |
(一)感谢信:“感谢毛主席的恩情” |
(二)庆贺信:“给毛主席献生产礼” |
(三)保证信:“在您的领导下前进” |
二、开展“学习党史运动” |
(一)党员开展党内学习 |
(二)民众接受党史教育 |
三、举行成渝铁路“七一”通车典礼 |
(一)选取与布置纪念空间 |
(二)中共领导人发表讲话 |
(三)其他仪式活动的展演 |
四、制作“七一”纪念器物 |
(一)发行纪念邮票 |
(二)绘制纪念图画 |
(三)铸造纪念奖章 |
(四)修建纪念建筑 |
第五章 历史经验与现实启示 |
一、历史经验 |
(一)立足时代背景确定纪念主题 |
(二)结合实践特点创新纪念方式 |
(三)运用象征符号构筑纪念空间 |
(四)借助传播媒介强化纪念功能 |
二、现实启示 |
(一)纪念活动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题中之意 |
(二)纪念活动是中共政党文化建设的重要实践 |
(三)纪念活动是培育民众主流价值观的有力途径 |
(四)纪念活动是协调社会与国际关系的有效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目录 |
(8)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与设立依据 |
第一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
一、国际条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
二、战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的区别 |
第二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溯源 |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萌芽时期 |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国际法的舞台 |
三、《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正式确立 |
第三节 设立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根源 |
一、现有国际法规则缺位 |
二、日内瓦体系隐含恐怖主义犯罪 |
三、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特别严重性 |
第二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素 |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素 |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素 |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素 |
第二节 战时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要求 |
一、符合国际人道法中的情境要素 |
二、攻击人员时的特殊要求 |
三、攻击财产时的特殊要求 |
第三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一节 民族解放运动问题 |
一、民族解放运动问题在条约中的分歧 |
二、反对民族解放运动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依据 |
三、国际法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限制 |
第二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对民族解放运动问题的解决 |
一、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
二、恐怖主义犯罪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普遍拘束力 |
第四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竞合 |
第一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关系 |
一、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的关系 |
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危害人类罪的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庭/院处理犯罪竞合的方法 |
一、不同要素标准的形成 |
二、不同要素标准的适用与分歧 |
第五章 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联合国下国际刑事法庭的现有实践 |
一、“特设”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 |
二、“混合”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 |
第二节 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失败尝试 |
一、起草《罗马规约》时的各国交锋 |
二、《罗马规约》不纳入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探析 |
三、各国为使恐怖主义犯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后续努力 |
第三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建议 |
一、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战争罪修订入《罗马规约》 |
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累积定罪问题 |
三、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价值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亨利四世与法兰西民族国家的早期形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综述 |
三、论文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难点重点 |
五、外文文献基础 |
第一章 分裂期的亨利与法国(1553-1589) |
第一节 亨利的人生使命 |
一、与生俱来的矛盾 |
二、信仰与亲情双重矛盾 |
三、矛盾培养与王权的落败 |
第二节 君臣对峙 |
一、王权的反击 |
二、亨利等新一代封建势力 |
第三节 亨利人生使命的协调与统一 |
一、协调多重使命 |
二、继承权与王权双重危机 |
三、认同扞卫新身份 |
小结 |
第二章 回归统一的起步(1589-1594) |
第一节 临危继位 |
第二节 皈依天主教 |
一、天主教与法兰西王权的关系 |
二、树立自身威信的努力 |
三、法兰西民族意识的发展 |
第三节 新“笃信王”的诞生及影响 |
小结 |
第三章 初步统一王国的实现(1594-1599) |
第一节 赢得政治中心巴黎 |
第二节 结束与天主教反对势力的战争 |
第三节 颁布南特敕令 |
一、背景 |
二、敕令主要内容 |
三、登记过程与原因 |
四、历史意义 |
小结 |
第四章 王国内在统一的推进(1599-1610) |
第一节 权力集中的必要性与已有成就 |
第二节 监管城市以集中行政权 |
一、多渠道的宏观管理 |
二、要求重要城市的领导选定权 |
三、强调城市特权授予权与保护权 |
四、掌握南特敕令登记与执行决定权 |
五、建设城市 |
第三节 重用苏利以集中财政立法权 |
一、两方面间的关系 |
二、新财政立法主体的生成发展 |
三、财政成就 |
四、权威的主要表现 |
第四节 平息显贵阴谋叛乱以强化集中司法审判权 |
一、处死比龙公爵 |
二、降服布永公爵 |
三、成功的共性因素 |
小结 |
第五章 亨利四世的历史遗产 |
第一节 具有权力集中管理体系的法兰西国家 |
第二节 新法兰西民族共同体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明晰化翻译策略在英译汉中的运用 ——以《愤怒的阴影:法国古今政治丑闻》汉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摘要 |
Abstract |
1. Introduction |
2. Task Description |
2.1 Source Language text |
2.2 Major Challenges |
2.3 Significance of the Task |
3.Process Description |
3.1 Pre-translation Preparations |
3.2 Schedule |
3.3 Translation quality control |
4. Literature Review |
4.1 Defining Explicitation |
4.2 Explicitations in English-Chinese Traslation |
4.3 Analytical Framework |
5. Case Analysis |
5.1 Optional Explicitations |
5.1.1 Lexical Repetition |
5.1.2 Filling elliptical structures |
5.1.3 Restructuring the Sentences |
5.1.4 Adding Connectives |
5.2 Pragmatic Explicitations |
5.2.1 Adding Footnotes |
5.2.2 Adding Notes Within Text |
6. Conclusion |
References |
Appendix |
四、“联盟社会”的罪行(论文参考文献)
- [1]群体情感与国家对外政策偏好 ——以塞尔维亚对俄欧政策的差异为例[D]. 王硕.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D]. 魏冉. 外交学院, 2021(11)
- [3]基于两型博弈的供应链中利益或成本分摊问题研究[D]. 张莉.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1(02)
- [4]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D]. 孙晓芝.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D]. 张古悦. 延边大学, 2021(02)
- [6]东北沦陷时期关东军邮政检查制度研究[D]. 吕春月. 吉林大学, 2020(03)
- [7]新中国初期中共节日纪念活动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构建研究(1949-1952)[D]. 国梦云. 西南大学, 2020(01)
- [8]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D]. 谈晨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9]亨利四世与法兰西民族国家的早期形成[D]. 郭冬梅. 山东大学, 2020(09)
- [10]明晰化翻译策略在英译汉中的运用 ——以《愤怒的阴影:法国古今政治丑闻》汉译为例[D]. 李苹.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