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OEM”向法律挑战与存在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朱莹[2](2020)在《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边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中梳理得出两条关键信息。首先,律师的角色完成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根本性转变。其次,律师的角色职责包括对当事人忠诚、维护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项内容。即便如此,司法实践困境依然引发诸多思考。普通大众的律师观建立在一般道德的评判标准之上,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则持有律师应忠诚于法律的律师观,而律师职业群体,不惜以违反法律为代价“积极维护”当事人利益或疏于为当事人尽责的实例皆不在少数。可见,把握律师忠诚义务的真正内涵,并对其边界展开细致的研究应成为当下备受关注的主题。作为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的标准概念,包含三个具体原则:第一为党派性原则,强调律师应致力于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其所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为中立原则,强调律师不应考虑当事人事业的道德性,也不考虑采取行动以促进当事人特定行为的道德性,只要这两者都是合法的。第三为非问责原则,强调如果律师坚持前两个原则,那么无论是第三方观察者还是律师自己,都不应当在道德上视律师为作恶者。由此可见,标准概念的基本立场在于强调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而这一主张的正当性依据就建立在自主、偏私与尊严的道德价值之上。然而问题是,前述道德价值背后又存在着道德冲突,这就促使“如何舒缓职业伦理与普通道德间分歧”成为学理上需重要讨论的焦点。基于此,社会正义理论和法律忠诚理论以不同的立场提供了解决方案。社会正义理论基于角色道德与一般道德的讨论,提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优先考虑角色义务,但同时要兼顾对一般道德考量”的要求。但是,道德多元主义的现实存在无疑为这一矫正模型设置了实践推理上的障碍。为了突破社会正义理论的瓶颈,法律忠诚理论相对表现出了更强的说服力。从政治道德价值的视角,一方面倚靠法律体系的合法性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为行为主体减少了其在道德判断上的负担,另一方面在肯定标准概念基本内容的基础之上又为律师设计了法律上的限制,从而为律师提供更为清晰的实践推理指导。建立在学理解说的基础上,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法伦理边界应作这样的理解,忠诚于当事人仍然是律师的首要职责,但不同于标准概念的是,它要处于法律的统辖范围之内,即忠诚于法律的义务为律师提供政治道德层面的最低限度要求,许可律师拥有较大的自由空间,但同时也要求他接受法律的约束。当然,律师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义务,要求来自普遍伦理的实质性理由也仍需要被涵盖在律师行为的道德论证之中。故基于对鲁本“人格尊严”框架的修正,为律师忠诚于当事人与兼顾一般道德的协调问题提供了思考路径。由于律师职业伦理兼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因此,在划定律师忠诚义务的法规范边界时应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优先于作证义务和真实义务,且要妥当处理律师执业活动中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对律师忠诚义务的把握,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软性约束”的伦理规范与“刚性强制”的法律规范之间必然存在着紧张关系,但是律师职业伦理对于群体情感认同的要求,又促使两者之间得以借助公民意识实现有机配合,以此构建包容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规则秩序。其中,律师忠诚义务的伦理规范侧重于对律师施加道德约束,法律规范则侧重于为律师行为提供实践推理依据。除此之外,还应审慎对待伦理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跨越,以此保障各自功能的恰当发挥。
刘普霞[3](2020)在《论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路径》文中认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现实中出现的道德问题也亟待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律化是法律发展和完善的重要途径,针对重要的道德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保护重要的道德要求。多数学者对道德法律化持肯定态度,但也有持否定观点的,即认为道德法律化有局限性,容易造成道德泛化的危险。然而,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实质的关联,且法律是源于道德的,因此道德法律化是可以证成的。道德法律化的主要问题是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路径问题。如果道德法律化的路径不合理,那么有可能将不适当的道德内容引入了法律,或者虽然选取了必要的道德内容,却在道德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发生了异化,从而未能使道德的真正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这样的道德法律化难言成功,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因此,探索、证成一条较为合理的道德法律化路径,即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路径,并借助法律原则的特性将重要道德内容引入法律领域,具有一定的动态优势。在原则路径中,通过对重要道德内容在立法阶段的绝对必要性标准与合法律性标准的检验、过滤,进而通过司法适用过程中对原则化道德内容的具体化,从而实现对重要道德内容的双重过滤与动态调适,最终确定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真正内容,以体现道德内容与法律规范的融合、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合。
张雨童[4](2020)在《《环球电力热点观察》期刊文章英译汉实践报告》文中提出电力工业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点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全球电力行业正处在一场深刻的变革之中。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技术的崛起等对传统的能源供应造成冲击。本翻译实践原文本为从国外相关能源网站收集到的英文文献,译文在《环球电力热点观察》期刊中出版。译者在英译汉过程遵循忠实、通顺的原则,对电力期刊文本的翻译进行了研究。本翻译实践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翻译实践项目背景和项目意义;第二部分是译前准备描述,包括分析平行文本和原文本的特征,从而确定翻译中遵循的原则;第三部分是翻译过程描述,包括译前准备、翻译原文本的过程和翻译后的校对工作;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主要从词汇、句法以及标题和小标题三方面对翻译中的重难点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具体的翻译策略,如增词法、转化法、省译法等,以期译文忠实、通顺。最后在结论部分,主要对翻译实践工作进行了总结。通过此次翻译实践,译者了解了电力领域前沿科技,并且掌握了电力期刊文本的特点和翻译策略,提高了自身的翻译能力;同时,译者希望该实践报告能为翻译此类文本的译者提供一些参考。
苏杰[5](2020)在《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文中指出对口援藏、对口援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类型。如果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正式确立改革开放时期全国性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为开端,迄今为止该政策已经走过4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以1994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藏、1996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疆工作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纵观整个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它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与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一直是我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也受到学界和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和批评,需要从学理层面对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基本内涵、实施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必要的辨析与澄清。全面、科学、系统地认识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是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界和实际民族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为理论工具,在对有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基础上,通过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学科的研究视角,同时借鉴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在“理论——政策——实践”的分析框架下,首先从区域协调发展、政府间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两个共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理论的源头去认识和考察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进而结合对口援藏、对口援疆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其基本内涵以及实践过程等进行全面论述,并提出如何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总体上力图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理论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二是从政策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基本内涵、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及其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是什么?三是从实践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发展过程、经验与挑战以及如何推进政策的完善和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文章主要由七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选题缘由与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之处等进行分析。第二章为理论阐释,主要包括对口支援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基本属性、理论支撑等。第三章为政策内涵分析,主要包括政策文本内容、政策工具使用、价值取向、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等。第四章主要围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进行论述。第五、六章为实践检视,从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实践的角度分析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沿革、实践经验与挑战,提出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为结语,提出本文的初步研究结论,阐述关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中国特色”的认识,指出研究不足之处以及可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的研究方向。本文认为,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立场出发,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是基于国家责任和情感道义的兄弟民族之间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守望相助、命运相依是大家庭的“家规”,在经济生活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在文化生活方面给予特别尊重,在社会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是大家庭的“家教”。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集中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体现了“四海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传统观念下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是在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宏观民族政策。同时该政策也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广泛运用于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其它经济战略或政策措施中,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体系中共同构成一个政策主体相同、政策目标相近、政策效果相辅相成的特色政策群,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色、制度特色、道路特色与实践特色。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必须讲两分法、两点论,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硬件与软件、物质与精神、供给与需求、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交钥匙”与“交支票”、“见物”与“见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等十个方面的重要关系问题。
邹鹏[6](2020)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寻其概念内涵、结构、代表性内容和发展方向等要点问题。本文认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有独特的内涵和结构体系,其代表性话语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为更好的发挥法治话语的作用,可以从逻辑规则、体系思维和话语形式内容等角度探索对其完善。本文首先阐释研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缘起,以此作为论文第一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是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获得话语权的基础。法治话语的意义体现其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指引和保障。“法治”的话语在中国有一个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从“百家争鸣”“经学时代”到近代“法治”的话语嬗变,不同时期的话语反映出相应的意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话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法治“16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不同阶段的话语反映法治建设的成效及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入。在发展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话语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话语的体系建设还有完善空间,二是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三是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凝练研究缘起和问题后,本文对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和含义进行解读,以此作为论文第二章。本章从理论入手,尝试总结三代话语理论,对福柯、维特根斯坦、哈贝马斯等具有代表性三位思想家、哲学家关于话语的观点进行整理,总结话语具有权力性、规范性、知识性、持续性、实践性等特征。结合话语理论,参考法律话语、法学话语、政治(学)话语等各类专业话语的含义、特征以及国内学界对于法治话语概念的阐释,本文将法治话语理解为对法治建设实践和内在规律进行的反映、凝练与应用(表述),基于法治现象(决策和实施)产生的意识反映的语言表达,为蕴含主观思想的话语系统,具有权力性、知识性、指引性、实践性等特征。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是法治话语在当代的展现。从建构上说,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来源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客观实施和内在规律,是基于当代中国情况的专业话语体系,是反映法治建设意识内容和回应问题的表达。笔者认为,法治话语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狭义法治话语是广义法治话语的基础。在分析法治话语理论以及含义之后,本文力图从结构层面去认识法治话语,以此作为本文第三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具有形意结构体系。语言(实践)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形”,思想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意”。对于“形”,主要是指话语的外部形式,即法治的语言及其表述,可以从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来审视。宏观上,法治话语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维度。微观上,分为法治词语、语句和语篇。对于“意”,主要是话语的内部理念,内化在中国法治话语之中的,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和经验形成的,具有指导、支撑、推动作用的思想。法治话语理念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观念体系,应当具备融贯性特征,反映思想与语言的辩证协同关系,体现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追求和意识形态立场。内部理念由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等构成,对于话语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功能,法治话语“形意”结构应当具备较好的融贯性。作为语言和思想,“形意不二”应当是法治话语在实践中的基本形态。为对法治话语进行更加聚焦研究,本文选取十八大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七个话语表述进行解读和阐释,以此作为论文第四章。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代表性话语是基础,其他话语可以理解为对代表性话语的阐释、评述和解读。本文认为,代表性话语之间存在关联性,共同阐释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路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法治的战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战略实施的具体方式,是关键招数之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强调法治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关键招数之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明确了改革和法治的协同关系,是关键招数之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关系,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是关键招数之四。以法治话语含义、特征、结构体系以及代表性话语所蕴含的知识为支撑,本文讨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发展方向,以此为论文第五章。本文认为,中国法治话语发展具有包容性和“后发法治”优势。依托中国法治优势,展望新时代法治话语发展方向可以是:在逻辑层面上完善法治话语体系建设;探索融贯古今中西资源的法治话语发展路径;基于问题导向,完善法治话语形式与内容。具体来说:一是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在发挥逻辑作用上,首先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其次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设计应当符合逻辑,最后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二是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在立足于体系思维发展完善法治话语过程中,首先要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其次要用好法律方法论,包括用好法律修辞、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最后要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三是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在完善话语方式方面,要创新表达方式,提升话语影响;要优化不同类型法治话语表达;要把握差异,尊重话语言说规律;要立足专业思维推动话语发展;要加强中国原创意义法治话语的诠释、翻译和传播。在科学充实话语内容方面,要精准外引西方法治话语资源;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吸收;要彰显法治话语专业性、知识性和权利性特征;要注重中国民间法话语资源吸收;要加强话语内外体系要素融合。
郝炜[7](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曹书[8](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彭馨[9](2019)在《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危害之间微妙关系,使得经济高速发展且环境事件频发的今天,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尤为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我们目前面临的环境问题方面的挑战不仅仅是环境事件中末端治理问题,而是从根本出发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长期以来的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恶化代价是难以估量的。我国政府已然认识到了污染型发展模式带来的弊端,才会把绿色发展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最高层面。贷款人作为与借款人的相对的主体,是推动当今社会经济前进的重要动因,肩负着保持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担。把贷款人这一主体从经济人向生态人的转变,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感中环保意识的强调,表现为把自愿履行上升至法律层面的责任承担。既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贷款人自控环境风险的现实要求。在现今的法律基础上建构贷款人的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贷款人的环境责任从社会责任向法律责任转化势在必行。本文以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对因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污染汉江提起公益诉讼一案中,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为切入点,对贷款人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贷款人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建构进行剖析:第一,对贷款人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概念,从主体、责任范围以及特征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分析贷款人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确立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三,从立法现状以及需要完善的方面对贷款人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建构作出进一步的探讨。第四,通过国外环境侵权案件中,贷款人的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在诉讼中的处理方式所得到的经验,形成建构我国贷款人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建议,提出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贷款人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制度构建设想。
石娜娜[10](2018)在《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与实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品生产、对外贸易和商品流通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7年中国的制造业产量接近全世界的33%,产值规模居世界第一位;从2009年起至今,我国已经连续8年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出口国;2016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36万亿人民币,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我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商品流通大国,但由于在国际上缺少独立自主的流通渠道,缺乏国际一流的流通企业,中国还并不算是商品流通强国,同发达国家比起来,中国的国际流通影响力太小。自2004年我国商品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以来,世界知名零售企业纷至沓来,目前世界最大的零售企业绝大部分一落户中国,零售业已成为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但是在国际化的大潮下,中国零售企业一直被动地接受国际竞争对手的挑战,而没有主动做出国际化的回应。自2001年我国正式实施“走出去”国家战略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扩大。从2012年开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一连续3年位列全球第三,2015年跃居世界第二。然而,与我国成为商品出口大国、对外直接投资大国和外资零售企业大量进入中国市场极不协调的是我国零售业“走出去”却明显滞后。从《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来看,截至到2016年末,我国的批发和零售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1691.7亿美元,只占当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13573.9亿美元的12.5%。2016年我国批发和零售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208.9亿美元,只占当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总额1961.5亿美元的10.7%。更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投资流量还是投资存量,目前我国零售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和东盟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很少。零售企业国际化始于二十世纪中后期,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管制的放松,零售业向海外扩张进行跨国投资的步伐进一步加速,不但有发达国家更有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参与其中,跨国经营已经成为零售企业重要的经营战略之一,国际化一经日益成为全球零售领域的重要特征。根据德勤公司发布的《Global Powers of Retailing 2018》显示,2016财年“全球零售250强”企业中有168家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经营,国际化率为67.2%。国际知名的零售商沃尔玛和家乐福分别在29个和34个国家经营,其中沃尔玛在美国本土有5332个门店,还有6363个门店分布在亚洲、美洲、欧洲等海外市场,2016年净销售额4813.17亿美元,其中海外市场(不含山姆会员店)贡献了 1161.19亿美元,贡献率超过27%。2016年家乐福门店数量达到11935个,法国本土5539家,其余6396家分别分布于欧洲、亚洲、美洲的34个国家和地区,并贡献了年销售额766.45亿欧元的53.16%。可以说国际化是这些大型跨国零售企业取得成功乃至成为行业巨头的关键因素之一,沃尔玛更凭借其在全球布局获得可观收益,并连续多年稳居世界500强企业首位。2015年8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已经中指出:必须推动我国从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必须构建开放融合的流通体系,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为此,要大力实施流通“走出去”战略。推动国内流通渠道向境外延伸,打造全球供应链体系。并鼓励流通企业与制造企业集群式“走出去”,促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同时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化水平;要创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国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流通网络。经受了本土零售国际化竞争的洗礼后,中国零售企业初步具备了“走出去”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资源条件,“走出去”可以成为中国零售企业转型发展、开拓创新的主要方向。在世界经济全球化、流通产业国际化和世界产业控制权一经从制造环节向流通环节转移的大背景下,积极地推动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形成中零售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联动发展,是中国建立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中国零售业国际竞争力,提升中国国际分工地位,促进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巩固我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国家竞争优势有重大意义,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将以中国零售业对外投资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的重要性,深入研究跨国零售企业成功实现国际化的一般经验,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数据统计分析法、实地考察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系统探讨在当前独特的国情和特殊的历史时机下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实现路径。首先从零售业“走出去”战略入手,分析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的重要性。然后,借鉴国外经验,探讨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实现路径。循此逻辑,按照“战略提出→国际经验比较→现状描述与案例分析→路径选择”的总体框架展开。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包括第一、二章节,主要论述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来源、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框架、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以及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是论文的第三章,总结了“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发展、演变和实施成果,以及当前我国零售业的发展状况,提出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论文的第四章,是国际经验比较,该部分以案例研究的形式,分析发达国家与亚洲发展中国家零售企业国际化的经验与教训。第四部分是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路径研究,包括第五、六、七、八章。第五章是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现状,以数据统计分析和案例研究结合的方式分析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状况,并分析中国零售业“走出去”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第六章,分析跨境电商在中国零售业“走出去”中的作用。第七章,“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研究。第八章,对接“一带一路”,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分析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的策略。
二、“OEM”向法律挑战与存在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OEM”向法律挑战与存在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律师忠诚于当事人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律师对当事人的过度忠诚 |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征 |
二、具体原因分析 |
三、律师过度忠诚当事人的实践危害 |
第二节 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受限 |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征 |
二、具体原因分析 |
三、律师忠诚当事人受限的实践危害 |
第二章 律师忠诚义务边界的学理解说 |
第一节 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的立场固化 |
一、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基本内涵 |
二、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背后的道德价值 |
三、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之下的道德冲突 |
第二节 社会正义理论的矫正难题 |
一、社会正义理论的生成背景 |
二、社会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社会正义理论的自身局限 |
第三节 法律忠诚理论的困境突破 |
一、忠诚于法律的理论源起 |
二、忠诚于法律的理论内涵 |
三、法律忠诚理论的探讨重心 |
第三章 律师忠诚义务的法伦理边界 |
第一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忠诚于法律之调和 |
一、把握法律忠诚义务的最低限度 |
二、主张对积极代理的合理适用 |
第二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兼顾一般道德之融贯 |
一、律师忠诚义务中的“人格尊严框架” |
二、“人格尊严框架”的职业伦理新解读 |
第四章 律师忠诚义务的法规范边界 |
第一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发现法律真实之平衡 |
一、律师保密义务的充分保护 |
二、律师真实义务的必要限制 |
第二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律师自我保护之兼顾 |
一、保护律师的法律地位 |
二、授权视角下律师忠诚于当事人的权利构造 |
第三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各方利益冲突之协调 |
一、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 |
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制思考 |
第五章 厘定律师忠诚义务的法伦理与法规范关系 |
第一节 构建包容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规则秩序 |
一、律师忠诚义务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机配合 |
二、律师忠诚义务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功能界分 |
第二节 审慎对待伦理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跨越 |
一、补助性原则在法律与道德中的涵义 |
二、补助性原则视角下律师忠诚于当事人的规范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 |
0.3 选题的意义 |
0.4 方法与创新 |
0.5 论文基本思路 |
第1章 道德法律化的界定 |
1.1 道德的概念辨析 |
1.2 道德法律化的概念之争 |
1.2.1 广义的道德法律化与狭义的道德法律化 |
1.2.2 狭义的道德法律化的缺陷 |
1.2.3 一种可证成的道德法律化 |
第2章 道德法律化的路径 |
2.1 道德法律化的目的 |
2.2 道德法律化的三种可能路径 |
2.2.1 规则路径及其不足 |
2.2.2 立法补充路径及其弱点 |
2.2.3 原则路径是相对合理的道德法律化路径 |
第3章 原则路径的理论基础 |
3.1 法律原则的独特功能 |
3.2 原则路径的可行性 |
3.2.1 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本质上关联 |
3.2.2 道德法律化是发现新的法律原则的现实要求 |
3.3 原则路径的意义 |
3.3.1 原则路径是道德法律化的基础路径 |
3.3.2 原则路径是对法律化道德的双重过滤 |
3.3.3 原则路径是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动态过程 |
第4章 原则路径的具体化 |
4.1 原则路径的立法体现 |
4.1.1 绝对必要性标准的立法前过滤 |
4.1.2 合法律性标准的立法前过滤 |
4.2 原则路径的司法体现 |
4.2.1 法律原则体系内的深度过滤与融合 |
4.2.2 在新生法律原则的适用中发现新的法律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4)《环球电力热点观察》期刊文章英译汉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Chapter1 Task Description |
1.1 Background of Translation Project |
1.2 Significance of Translation Project |
Chapter2 Preparations for the Translation |
2.1 Analysis of the Source Texts |
2.1.1 Lexical Features of Source Texts |
2.1.2 Syntactic Features of Source Texts |
2.2 Analysis of Parallel Texts |
2.3 Translation Principles for the Project |
2.3.1 Faithfulness |
2.3.2 Readability |
Chapter3 Translation Process |
3.1 Pre-translation |
3.2 Translating the Source Text into Chinese |
3.3 Post-translation |
Chapter4 Case Analysis |
4.1 Translation of Terminologies and Common Words |
4.1.1 Translation of Terminologies |
4.1.2 Translation of Common Words |
4.2 Translation of Sentences |
4.2.1 Division and Synthesization |
4.2.2 Addition and Omission |
4.2.3 Conversion |
4.2.4 Domestication |
4.3 Translation of Titles and Subtitles |
4.3.1 Conciseness |
4.3.2 Accuracy |
Chapter5 Conclusion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Source Text and Target Text |
Acknowledgements |
(5)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重点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对口支援的理论阐释 |
2.1 对口支援的概念 |
2.1.1 对口支援概念的界定 |
2.1.2 对口支援的类型划分 |
2.2 对口支援的属性 |
2.2.1 公共政策属性 |
2.2.2 制度与体制机制属性 |
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 |
2.3.1 区域协调发展理论 |
2.3.2 政府间关系理论 |
2.3.3 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原则相关理论 |
2.3.4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 |
第3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内涵分析 |
3.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分析 |
3.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的概况 |
3.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政策工具 |
3.1.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价值取向 |
3.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原因 |
3.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 |
3.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原因 |
3.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典型特征 |
3.3.1 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统一 |
3.3.2 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统一 |
3.3.3 民族政策与政策工具相统一 |
第4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及民族关系的互动 |
4.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的互动 |
4.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的成效 |
4.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存在的问题 |
4.1.3 在依法治国中推进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 |
4.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互动 |
4.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实践中的民族关系意蕴 |
4.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辩证关系 |
4.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中的民族关系调控机制 |
第5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与基本经验 |
5.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 |
5.1.1 初步萌芽时期(1949—1978年) |
5.1.2 初步探索时期(1979—1982年) |
5.1.3 快速发展时期(1983—1991年) |
5.1.4 优化提升时期(1992—2009年) |
5.1.5 纵深推进时期(2010年至今) |
5.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 |
5.2.1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
5.2.2 资金和项目是重要基础 |
5.2.3 对口支援干部人才是关键 |
5.2.4 科学规划是重要前提 |
5.2.5 改善民生和产业带动是着力点 |
5.2.6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根本 |
第6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
6.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面临的挑战 |
6.1.1 兼顾发挥发达地区优势与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动力 |
6.1.2 兼顾满足民族地区共性需求与特殊需求 |
6.1.3 兼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提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 |
6.1.4 兼顾加强政策执行与强化政策绩效评估 |
6.2 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对策建议 |
6.2.1 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的关系 |
6.2.2 正确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
6.2.3 正确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
6.2.4 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
6.2.5 正确处理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 |
6.2.6 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
6.2.7 正确处理好“交钥匙”与“交支票”的关系 |
6.2.8 正确处理好“见物”与“见人”的关系 |
6.2.9 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
6.2.10 正确处理好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的关系 |
第7章 结语 |
7.1 初步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进一步深化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研究缘起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为何研究 |
一、法治话语为擘划法治图景提供支撑 |
二、法治话语为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和规范 |
三、法治话语为推动法治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
第二节 演化与转向: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 |
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 |
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法治话语的研究指向 |
一、话语体系的建设存在完善空间 |
二、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 |
三、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持续强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及含义解读 |
第一节 话语的理论 |
一、话语理论的代际发展 |
二、代表性观点:福柯、维特根斯坦与哈贝马斯 |
三、话语的属性及其含义 |
第二节 法治话语的含义 |
一、相关概念比较 |
二、相关概念的评述 |
三、法治话语的含义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 |
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建构逻辑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实践特征 |
三、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类型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话语的结构体系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形” |
一、“形”的含义:外部形式 |
二、对宏观结构的分析 |
三、对微观结构的解读 |
第二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意” |
一、“意”的含义:内部理念 |
二、内部理念的特征 |
三、内部理念的要素 |
第三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结构融贯性 |
一、结构融贯性的含义 |
二、结构融贯性的要求 |
三、结构融贯性的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代中国代表性法治话语诠释 |
第一节 全面依法治国 |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内涵 |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功能 |
第二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一、“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意蕴 |
二、“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功能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一、“一体建设”的“形意”解读 |
二、“一体建设”的话语功能 |
第四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一、权力监督的话语内涵阐发 |
二、权力监督话语的意义 |
第五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话语分析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战略阐释 |
第六节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
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释义 |
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效果 |
第七节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 |
一、法治与德治话语结合的特征 |
二、德治与法治话语结合的作用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一、法治话语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
二、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 |
一、逻辑之于法治话语的功能 |
二、法治话语的逻辑准则 |
第三节 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 |
一、体系思维对于法治话语发展的意义 |
二、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 |
三、立足法律方法论完善和发挥法治话语功能 |
四、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 |
第四节 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 |
一、全面完善法治话语方式 |
二、科学充实法治话语内容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解析 |
二、路径面向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福建绿家园诉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案 |
(一)案件概述 |
(二)案件评析 |
二、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一)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正当性 |
(二)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
三、贷款人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标准与责任特征 |
(一)贷款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
(二)贷款人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标准 |
(三)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四、我国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实施困境 |
(一)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现行法基础 |
(二)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政策基础 |
(三)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实施困境 |
五、建构我国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
(一)域外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以美国为例 |
(二)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剖析 |
(三)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
(四)贷款人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担责限度及免责事由 |
(五)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监管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与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理论来源 |
1.2.1 垄断优势论 |
1.2.2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1.2.3 内部化理论 |
1.2.4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1.2.5 价值链理论 |
1.2.6 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目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 |
1.5.2 难点和不足 |
第2章 零售业国际化的研究综述 |
2.1 国外零售业国际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1 零售业国际化的内涵 |
2.1.2 零售业国际化的动机 |
2.1.3 零售业国际化的区位选择 |
2.1.4 零售业国际化的进入方式 |
2.1.5 零售业的标准化与本土化 |
2.1.6 零售业国际化的撤资 |
2.2 国内零售业国际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
2.2.1 “走出去”战略 |
2.2.2 国内流通产业的地位和贡献 |
2.2.3 国内学者对零售业国际化的研究 |
2.2.4 中国零售业的“走出去” |
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现状 |
3.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概况 |
3.1.1 中国零售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
3.1.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空间分布情况 |
3.1.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市场主体情况 |
3.1.4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成功案例数量少 |
3.2 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的案例分析 |
3.2.1 国美进军香港 |
3.2.2 苏宁的国际化 |
3.2.3 阿里巴巴的全球化 |
3.3 零售业“走出去”的影响因素 |
3.3.1 零售业“走出去”的宏观影响因素 |
3.3.2 零售业“走出去”的微观影响因素 |
3.4 零售业“走出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3.4.1 变量选择 |
3.4.2 模型设计 |
3.4.3 实证结果及其解释 |
3.5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3.5.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面临的机遇 |
3.5.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面临的挑战 |
3.6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缓慢的原因分析 |
3.6.1 中国零售企业竞争力弱 |
3.6.2 中国零售企业品牌影响力小 |
3.6.3 中国零售企业缺乏国际经验 |
3.6.4 中国零售企业承担汇率风险能力差 |
3.6.5 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的政府支持少 |
第4章 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零售国际化经验 |
4.1 全球零售业的发展情况和国际化状况 |
4.1.1 全球零售业的总体发展情况 |
4.1.2 零售商的市场主导能力 |
4.1.3 发达国家跨国零售企业的主导地位 |
4.1.4 发展中国家零售业的总体发展情况 |
4.1.5 零售业的业态创新和多样化 |
4.1.6 零售业的经营国际化 |
4.1.7 零售业的零售数字化 |
4.2 发达国家的零售国际化 |
4.2.1 美国的零售国际化 |
4.2.2 欧洲的零售国际化 |
4.2.3 日本的零售国际化 |
4.2.4 发达国家零售企业国际化的一般经验 |
4.3 发展中国家的零售国际化-以泰国为例 |
4.3.1 发展中国家零售国际化的一般情况 |
4.3.2 泰国零售业的国际化 |
4.3.3 卜蜂莲花的国际化 |
4.3.4 卜蜂莲花在华扩张历程 |
第5章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分析 |
5.1 “走出去”战略 |
5.1.1 “走出去”的内涵 |
5.1.2 “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发展 |
5.1.3 “走出去”的概况 |
5.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宏观视角 |
5.2.1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宏观背景 |
5.2.2 顺应对外经济的发展规律 |
5.2.3 构建自主流通网络的重要手段 |
5.2.4 价值链升级的外部驱动 |
5.2.5 内外贸一体化的内部推动 |
5.2.6 有利于缓和中美贸易摩擦 |
5.2.7 有助于供给侧改革顺利实施 |
5.2.8 实现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的客观要求 |
5.2.9 促进我国文化输出,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
5.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微观视角 |
5.3.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推动因素 |
5.3.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拉动因素 |
5.3.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便利化因素 |
第6章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创新途径:跨境电商 |
6.1 跨境电子商务 |
6.1.1 跨境电子商务的涵义 |
6.1.2 跨境网络零售 |
6.2 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 |
6.2.1 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环境 |
6.2.2 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状况 |
6.3 跨境电商与传统零售的区别 |
6.3.1 跨境电商具有跨地域性 |
6.3.2 跨境电商信息传播速度快 |
6.3.3 跨境电商以大数据为基础 |
6.3.4 跨境电商的成本结构不同 |
6.3.5 跨境电商的客户体验不同 |
6.4 跨境电商是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新途径 |
6.5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SWOT分析 |
6.5.1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优势 |
6.5.2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劣势 |
6.5.3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机遇 |
6.5.4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挑战 |
6.6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实现路径 |
6.6.1 国家参与和政策支持 |
6.6.2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
6.6.3 多种手段改善网购体验 |
6.6.4 改进物流效率 |
6.6.5 巩固制造业基石 |
6.6.6 不遗余力地推行人民币国际化 |
第7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 |
7.1 “一带一路”倡议 |
7.1.1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
7.1.2 “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 |
7.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 |
7.2.1 相对于发达国家零售业的比较优势 |
7.2.2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零售业的比较优势 |
7.2.3 零售业相对于第二产业的比较优势 |
7.2.4 相对于其他地区“一带一路”给零售业带来的比较优势 |
第8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实现路径 |
8.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时机选择 |
8.1.1 零售企业具备“走出去”能力的时机 |
8.1.2 进入目标国际市场的有利时机 |
8.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区位选择 |
8.2.1 中亚五国 |
8.2.2 东南亚十一国 |
8.2.3 南亚八国 |
8.2.4 独联体七国 |
8.2.5 中东欧及南欧十八国 |
8.2.6 南太平洋国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
8.2.7 西亚北非国家和蒙古 |
8.3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进入方式选择 |
8.3.1 中亚国家的进入方式 |
8.3.2 东南亚国家的进入方式 |
8.3.3 印度的进入方式 |
8.3.4 独联体国家的进入方式 |
8.3.5 澳大利亚的进入方式 |
8.4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业态选择 |
8.5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标准化与本土化战略 |
8.6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支撑体系 |
8.6.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宏观层面的支撑体系 |
8.6.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中观层面的支撑体系 |
8.6.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微观基础改造 |
第9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1.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必要性 |
9.1.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可行性 |
9.1.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实现路径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OEM”向法律挑战与存在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边界研究[D]. 朱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论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路径[D]. 刘普霞. 湘潭大学, 2020(02)
- [4]《环球电力热点观察》期刊文章英译汉实践报告[D]. 张雨童. 河北大学, 2020(08)
- [5]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D]. 苏杰.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6]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D]. 邹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8]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贷款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彭馨.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与实现路径研究[D]. 石娜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