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论文文献综述)
方嘉奇[1](2021)在《震后医药应急物流供需动态适配决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世界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我国地震灾害在近二十年呈现出活跃的态势,频率和规模都大于往常。地震发生之后,应急物资特别是应急医药是保障地震灾区伤病患者生命安全的关键物资。如果不能精准、快速地将应急医药配送至灾区,则有可能影响伤病患者的救治。本文研究的医药应急物流供需动态适配决策问题主要是指通过分析医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影响因素,预测灾区医药物资需求并动态地进行高效配置,即解决应急医药“配多少、何时配、如何配”的问题以实现供需匹配。由于地震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实际决策过程变得尤为艰难。在地震发生初期,灾区应急医药需求信息混乱且不完备,增加了需求预测的难度;而灾后应急医药的需求及配置又迫在眉睫,需要依照时间窗序列快速地进行医药物流的供需适配决策;同时,随着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推进,灾情也会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应急医药适配决策出现不能适应需求的快速变化,需实时调整刷新适配决策以应对地震现场信息的更新。关于上述应急医药物流供需的复杂性适配决策问题,本文梳理了国内外相关文献,发现学者对医药应急物流决策问题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还缺乏医药物流动态配置的综合、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对此,本文提出的应急医药动态供需适配决策不仅符合地震的实际救援情况,同时能更加快速、精确地进行医药物资配置,最终达到供需适配。针对应急医药物流中需求信息完备性、配置时间紧迫性和灾情演化动态性这三大关键性问题,本文以适量、适时、适运为目的,分析了医药应急物流供需适配相关问题,综合考虑了震后应急医药的实际供需情况和供需适配特征,对适配场景进行了分析,将适配模式选定为基于全局考虑的多目标多阶段协同适配模式以构建供需适配决策模型。首先,通过构建基于地震疾病谱的多源数据融合需求预测模型以解决信息完备性问题;随后通过建立基于时间窗序列约束下供需适配决策模型,在实现供需适配的同时,以解决时间紧迫性问题;最后建立滚动时间窗序列,并应用贝叶斯决策理论,综合应用历史信息、现场样本信息和预测信息,建立医药应急物流供需动态适配决策模型以解决灾情演化动态性问题。通过三大模型的构建,能够有效实现应急医药的供需适配。同时,本文还以汶川地震数据为背景分别对需求预测模型、供需适配时间窗序列决策模型以及供需动态适配决策模型进行了仿真分析。仿真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模型可以有效解决医药应急物流需求预测问题,并得出科学合理的医药应急物流动态适配决策方案。该决策方案确保适配效用损失最小,提高适配效率。另外,通过滚动时间窗序列、贝叶斯决策理论及群组刷新技术等使得适配过程更加贴合地震实际情况,实时更新以达到决策最优,使有限的救援医药物资发挥最大效用。由此可见,本文研究震后应急医药的供需动态适配决策能够为地震救援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图53幅,表44个,参考文献186篇。
孙东升[2](2021)在《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传统药品作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代表,是中华民族博大智慧和聪明才智的载体。市场准入作为政府对传统药品行业进行管理的首要之处和关键环节,是传统药品进入市场的“龙头”和“把手”,其不仅对保障传统药品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推动传统药品行业的发展也具有关键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在传统药品行业市场准入方面立法的逐步完善以及管理经验的逐步成熟,这为我国传统药品行业的长足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却无法掩饰我国在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不足。并且随着我国传统药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传统药品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不足也将会成为未来阻碍我国传统药品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羁绊。究其原因,一是当前我国在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管理思路方面依然未能摆脱西医药品在药品管理思路方面的束缚;二是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规则在制定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药品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基于此,本文将以传统药品行业市场准入的特殊性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紧紧抓住传统药品与西医药品的差异性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不足这个“牛鼻子”,为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而为促进我国传统药品行业的良性发展奉献一份力量。因此,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涉及基本的法律理论问题。这部分主要论述了与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相关的基本法律理论,主要包括传统药品相关概念的概述、药品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理论依据、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法律特征、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立法的基本内容、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机构设置以及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立法价值;第二部分是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现状与不足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发展历程、准入现状以及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传统药品经验及启示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经验,并分别介绍了印度、泰国、非洲和越南的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模式以及通过对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分析、研究进而得出相应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提出了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完善的目标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而期望能够提出有助于完善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骆焕泰[3](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粤港澳大湾区(GBA)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立足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谋划;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关系着国家发展大局,关系着粤港澳三地人民福祉,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推进大湾区药品管理一体化,近年来从居民到企业家,再到两会代表都提出许多重要的构想,2020年国家药监局允许港澳已上市药品经广东省批准后在大湾区使用,进一步促进大湾区药品融合创新发展。然而目前国内外尚未有研究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的文献。粤港澳三地虽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粤港澳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港澳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粤港澳三地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互不干涉,且三地法律制度差异巨大,目前粤港澳三地实行各自的药品管理制度;因此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一体化管理模式需要基于三地制度和法律差异的现状。为此本文在第二章先就粤港澳三地的政治制度背景以及现阶段粤港澳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理清现阶段粤港澳区域合作在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依据现行法律框架下所采用的模式。然后在第三章先分别对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所采用的不同机制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差异进行研究;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以及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于以上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尊重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原则下将三地的药品监管机制差异进行有机结合,本文构建了六个类别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政府区域协作的非法定组织“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负责协调三地的药监部门进行药品联合巡查,向药品申请人提供义务注册咨询培训,以及对三地互通的药品进行认证等。第五章提出了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的新模式,详细论述了新模式的流程和基于粤港澳三地法律框架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并与欧盟药品注册模式进行对比论述。第六章提出了如何通过修订港澳药品注册法规使得加快内地新药在港澳的上市时间,并且在港澳的立法现状下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七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三地药监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下指派代表进行药品联合抽检,并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所进行检验。第八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通过三地政府组成联合稽查小组对同一制造商进行同步稽查,三地药监部门独立行使稽查权,使得在不改变粤港澳现行稽查制度下整合大湾区资源、提高稽查效率。第九章提出了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先分析了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然后构建了港澳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内地加工的具体实施流程,最后提出了将委托加工的港澳中成药在内地进行销售的策略。至此,本文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六类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并且在每一类模式的构建中均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同时依据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管理制度设计出具有实操性的SOP流程。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提供理论研究基础和现实执行的参考,同时也为大湾区一体化建设中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合作提供思路和借鉴。
张骁华[4](2020)在《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问题核心是完善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借以实现药品市场中政府以市场化手段进行价格干预的目标,最终达成平抑药品价格、促进医药领域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效果。本研究的社会背景是医疗花费飞速上涨,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医保基金风险水平升高,公民健康权实现受到威胁;本研究的立法背景是《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本研究的国家战略背景是《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的发布。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是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政府适时适度干预价格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兼具行政化与市场化特征,具有复杂性、多维度、交叉性以及共生性的特点。本文坚持以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为问题导向、以实现药品市场政府以市场化手段进行价格干预为目标,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解析我国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历史和现状,比较域外主要经济体相关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剖析我国现行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结构性问题及原因,并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三章和结论。引言提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标即实现药品市场政府以市场化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同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并讨论了本研究所进行的研究范围与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对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本章以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国家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并提出了现行《价格法》、《药品管理法》框架下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立法形式、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国家药品采购价格保障机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制度建设六个方面的18个问题。第二章剖析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现存结构性问题的成因,并指出其健康权利属性变化、患者选择权的不完全性、药品的经济和民生二重性、药品市场的寡头垄断性、信息不对称性和需求刚性,以及高科技创新性和宏观战略地位的过保护性六点内部固有成因,以及健康领域供需不平衡矛盾突出、药品价格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本土制药企业重营销轻研发创新投入不足和上游原料药价格垄断四点外部市场成因。第三章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价格法》相关、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立法、国家药品采购价格触发机制、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国家药品采购价格保障机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制度七个方面共20点建议。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如下结论:无论理论还是实践,政府对药品价格适时适度的干预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价格干预不能是粗暴简单的行政命令,政府应该更多的参与市场,以市场化的手段调节市场的失衡、失灵与失速;制度的构建与设计应该着眼于市场发展,着力于精细立法,使其有效平衡市场各主体之间失衡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内在价值,使市场回归社会本源秩序。
张建平[5](2020)在《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文中提出我国于2000年施行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的核心就是加强处方药的监管,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然而在实施近19年来,处方药如何有效管理,特别是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如何有效监管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至今仍为未解决的难题。为此国内专家学者展开了许多研究,提出不少独到、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可现实中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仍面临诸多痛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已成行业乱象,其中执业药师“挂证”情况严重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强化监管,才能实现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规范化,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与功力。惠州市C区,这一问题同样突出,甚至过之而犹不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文以C区为例,聚焦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面临的困境,采取文献分析、实地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在梳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实际,分析归纳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所在,进行多方位剖析,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为探索完善监管的策略,梳理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现状与特点,分析其监管优势所在,并提炼带给我们的启示。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结合市场监管理论及协同治理理论,从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监管效能、管理措施、社会共治等五个角度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及建议,为推进处方药销售监管科学化提供新思路,进而丰富充实药品市场监管理论。
张国华[6](2020)在《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的产生是人类演进到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伴随着城市发展,城市管理现代化逐步成为世界潮流。近代以来,中国各地主要城市相继建立了现代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生活的主体内容进行制度化、体系化管理。当然,基于所处地理位置和发展区域的差异,不同城市在发展中呈现了自身的特点。民国时期,太原作为山西省会,是山西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自然条件、历史承袭和区域发展等多重因素叠加所形成。太原在民国时期发展中经历了市政公所成立、设置城区管理到正式独立建市几个阶段。太原的政治功能增强、城市外延拓展、市政设施逐步健全,城外周边范围也被纳入到城市分区统一管辖内,形成了中心城区向外辐射的典型模式和城市内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的发展是时代变迁的产物,伴随着近代山西地区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省会太原是最具代表性的发展成效;是区域城市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领先性特征。太原在民国时期发展中,伴随着西方城市学和市政管理理念的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了渐进的时代进步,成为推动太原城市发展的动力;城市管理中开启了前置规划、统筹布局的治理模式,体现了时代前行。太原城市发展与工业化建设紧密相连,现代工业企业的建立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将城市有效范围大量延展,通过吸引从业人口进入企业进行生产,在促进工业发展的同时又推进了城市化的进程。现代化铁路的奔腾之力,进一步加速了太原城市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太原市的工业建设、商业发展、功能布局、人口结构和城市空间产生了极大的推进作用。本文以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为研究对象正是对以上各方面内容的最好诠释,可以有效解读政策、体制等政治因素,工业、交通等科技因素,人口、商业等综合因素对民国时期太原发展的有效促进作用,其渐进发展正是政治、经济、科技与城市本身交互作用的最好注解。本文选取民国太原为中心,试图揭示在区域近代化、山西城市化和太原现代化的过程中,太原市政府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城市管理机构,现代意义的城市基础设施逐步确立,建立起了体现内陆城市区域特色的管理机制。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方面,展示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的具体内容。一是介绍山西历史地理概况,简要回顾太原市的自然环境状况、历史地位及演进过程,同时对太原市进行概念界定,阐释太原市作为民国时期山西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和在历史发展中具有的功能定位。为合理实现城市功能区划与布局,作为行使城市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应具备全局意识,高屋建瓴做好顶层设计。城市发展布局中自然因素也发挥着作用,因此最终形成的城市功能布局是在政府宏观主导下、城市自发演进中综合作用形成的客观结果。二是考察城市人口的发展变迁,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人口管理包括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两个层面,具体涉及人口迁徙、人口数量、城区分布、变动趋势及结构特点等内容。三是分析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中民用照明用电的起源发展以及政府的相关管理措施等内容,主要以太原电灯新记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心,解读供电照明事业得以存续并不断发展的情况,理清民国时期太原电力照明事业的延续脉络,折射太原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山西区域社会现代化概况。四是分析太原城市交通管理,涵盖城市道路维护和行政管理两部分内容,包括民国时期太原市城市道路的整体设计、建设标准、具体实施及完成情况,从而了解太原近代化过程中城市发展的具体水平。五是公共卫生管理,包括太原市城区街道的卫生管理、生活垃圾清理、污水废水排放管网的规划、公共卫生场所的管理以及体现时代进步和科学理念的防疫卫生管理,通过施加防疫、卫生教育、注重防控等有效手段,确保民众身体健康,体现了医学和防疫学在城市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有效引入。本文以民国时期太原城市发展及管理为研究选题,以功能区划、人口变迁、道路交通、城市照明、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发展缘起、逐步演化及宏观管理为研究内容。依托城市管理学的观点,将城市管理理论引入到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中进行考察。在城市管理学的统一视角下,对各个具体方面内容作出归纳总结,反映出当时太原市社会生产水平和经济发展态势,反映出地方政府执政施政的决断水平和行政能力,以及对于社会管理和城市发展的投入力度及支持情况,致力于民生保障的客观实效,归纳出当时山西城市化、区域近代化的发展程度,为当代城市社会治理和宏观管理提供有效借鉴。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成轩浩[8](2019)在《数据驱动的H医药公司渠道优化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存与健康是关乎人类切身利益的恒久话题,缘此,医药产业也被誉为永远的朝阳产业。近5年来,全国医药工业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医药消费增长率持续下滑至10%以下。在化学药市场,药品低水平重复、同质化严重;密集的政策法规发布使得监管力度更加严苛,以“4+7”集中带量采购的全国性推进,企业的定价能力再被削弱。产品与定价等多重因素的集合将进一步造成行业竞争格局态势的难以估量。面对外部环境的瞬息变化和现有运营模式的增长疲态,渠道资源的稀缺性与战略意义日渐凸显,渠道优化已成为医药营销非常重要的研究聚点。本研究的核心是提出以数据驱动的核心思想,贯通于整套渠道优化方案。全文汲取服务利润链理论作为策略优化的重要框架,创新性的将渠道优化的半径延伸至企业内部并强调其重要性。深读交易费用理论的内涵,关注到企业在交易中的高额信息不对称成本。启发性地指导本文设计出基于增效与降本、组织内与跨组织间的渠道优化矩阵,形成以建设数据平台、优化组织结构、设计客户分类、组建战略联盟4个优化部分,层层递进,逐步激发渠道效能。本研究以H医药公司营销现状为现实背景,运用PEST模型和波特五力模型,深入分析医药行业外部环境,结合企业内部四大财务能力指标、运营现状和客户现状理清企业内部环境,聚焦渠道管理的核心问题,多维度反映当前渠道变革的急迫性与必要性。通过理论的指导与文献的支撑,提出渠道优化目标与基本方向;其一,以商业智能体系为蓝本搭建企业营销数据平台,切实解决业务模式转变中渠道低效的痛点;其二,采用冲突管理TKI模型中“合作”的方式,缓解组织内冲突现状,降低冲突成本;其三,基于经典的客户价值理论中RFM模型,做好渠道客户的分类与策略针对;其四,在战略联盟伙伴3C的原则指导下制定与企业自身契合渠道伙伴选择指标体系,为升级“共赢共生”的伙伴关系奠定基础。最后提出以“战略引领,组织、人才、文化协同”的保障体系,推动策略的落地实施。此外,通过横向对比同行企业的客户分类实践,以验证本策略的可行性与价值。本文抛砖引玉,希望通过在H企业的数字驱动策略的引领及实施结果,为同行企业提供借鉴,共同推动数字化渠道的发展。
王磊[9](2019)在《品管圈在某医院药房零库存管理中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零库存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规避药品仓储风险,然而库存管理落后容易造成药品短缺。通过品管圈管理药品库存,提升了药品管理的质量,降低了药品在医院流动资金中的占有率,促进药房职能向临床服务进行升级转型,提升了医院整体市场竞争力。本文运用ABC~VEN分析法对研究对象的药品进行科学分类,采用品管圈管理解决了综合药房药品短缺率较高的问题,在库存管理中采用了VMI模式与精细化管理模式,对原有的药库组织结构及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并根据药品流量平衡构建了ABC~VEN(帕雷托分析法~关键药品分析法)专属数学模型对药品库存进行科学管理,该模型同时具有药品需求预测和缺药预警功能,可以将综合药房库存量始终保持在一个较为安全的范围之内,并且可以根据近期药品消耗量对库存安全范围做出相应的动态灵活调整,此模型为该医院药房顺利实施零库存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本文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也进行了探讨,总结了经验,认为品管圈的管理与方法值得在药房库存管理中进行推广应用。
余平[10](2019)在《美国广告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美国是目前世界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自近代以来对广告产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典范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对广告的早期规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其邮政署对邮件广告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之后在19世纪80年代的海报广告时代,美国国内也开始陆续出现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现代美国广告规制体系是以1911年“广告诚信运动”的兴起为开端,并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为标志所全面建构起来的。时至今日,美国广告规制体系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过漫长的制度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淀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已经赢得政府和产业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亦成为世界广告产业监管和规制的典型与样板之一。规制主要分为他律和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美国广告规制是在以国会、白宫、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为主导的他律规制体系下,辅以广告产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而逐渐形成的规制模式。在这个体系中,国会和政府负责立法和行政(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法院负责司法并同时形成案例法,成为规制体系的主体;而广告产业参与者参照法律法规形成自身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纲领。在广告产业的规制机体中,他律就像是“生命机体”中的“中枢神经”,而自律则像是机体中的“神经末梢”。在政府规制失灵的领域,自我规制往往具备更强的适应力和有效性。美国广告规制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民主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成为了广告表达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了政府广告规制违宪审查的主要法理争议。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理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由于其具有“逐利”性质,被认为无法提升社会福祉而被长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宪政理念的发展、商业文明价值的提升,加上消费者知情权的日益被重视,使得广告言论逐渐有限制地纳入到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这就使得广告权利具有“竞合性”的特征,并对现有权利分类理论体系构成了挑战,也使得政府广告规制必须放弃原先的单一标准而参照多标准体系。这就给广告规制的判例援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媒介的发展是完善广告规制体系的又一重要参照。印刷广告技术比较简单,影响也很有限,广告规制只需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进行限制,仅以宪法和普通法律即可基本建构。广播、影视为主的电子媒介则极大地拓宽了传播的空间,基于纸媒的规制体系已无法适应广电广告的现实需求,电子传媒法规开始颁布,广告规制也进入分类管理的时代。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开始加大对广电广告的规制。而20世纪末新媒体的兴起,使得原先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类监管机制不得不又重新解构。加之西方放松管制的思想思潮的影响,媒介融合势在必行。在媒介汇流的新媒体时代,广告规制进入了全新的调适期,传统广告规制体系依然适用,并积极纳入新媒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独立监管机构将管理范围扩大至新媒体广告,在无法适用的领域通过新的成文法另行规制。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媒体的再升级、理念的多维度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广告规制体系更富张力和弹性。本论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由绪论、总结和七章主体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广告规制的历史源起与流变;第二章重点阐述广告规制的理论动因和现实依据;第三章试图解构广告规制主体和框架;第四章全面分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五章主要解析重点监管广告领域的规制;第六章力求阐述广告自律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第七章尝试探究新媒体广告带来的规制挑战与调适。本论文试图从广告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广告他律为重点,兼顾广告自律。同时,希望能够从广告规制的体系、要素、内容、渠道等角度展开分析,结合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展现美国广告规制的理念、框架、内容、方式等,最终归纳出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规律和特征。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美国广告规制嬗变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规制理念的转变。在法律规制上体现的是法理的转变,从最初的尊重财产权到后期的注重个人权利;在商业关系理念中体现的是从纯粹地“保护竞争者”到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竞争者”;在规制上体现出来的是从注重“经济性规制”到更注重“社会性规制”;在公平导向上从强调“过程公平”到“结果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动因体现出的则是规制主体和反规制力量的反复博弈,这当中包含了两个规制维度: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博弈;并且涵盖了众多价值导向:如言论自由、公平、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健康权、隐私权等,这些都为规制的冲突和调适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由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过于庞杂和细密,本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文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论文将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中深入和细化。
二、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论文提纲范文)
(1)震后医药应急物流供需动态适配决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思路和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 |
2.1 文献回顾性分析 |
2.1.1 数据来源 |
2.1.2 文献统计分析 |
2.1.3 研究热点与趋势分析 |
2.2 医药应急物流内涵 |
2.2.1 医药应急物流 |
2.2.2 医药应急物资 |
2.2.3 医药应急物资的特征 |
2.3 应急物流需求预测研究 |
2.3.1 应急物资需求特性 |
2.3.2 应急物资需求影响因素 |
2.3.3 考虑需求特性的预测方法 |
2.4 应急物流资源配置研究 |
2.4.1 应急物流资源配置概念 |
2.4.2 应急物流资源配置特点 |
2.4.3 应急物流资源配置模式 |
2.5 应急物流供需适配决策研究 |
2.5.1 供需适配决策研究 |
2.5.2 带时间窗约束的决策研究 |
2.5.3 基于动态信息更新的决策研究 |
2.6 本章小结 |
3 应急物流供需适配问题分析 |
3.1 应急物流供需适配概念与特征 |
3.1.1 供需适配概念 |
3.1.2 供需适配特征 |
3.1.3 供需适配原则 |
3.2 供需适配结构及效用分析 |
3.2.1 供需适配场景分析 |
3.2.2 供需适配结构 |
3.2.3 供需适配效用分析 |
3.3 供需适配系统运作分析 |
3.3.1 供需适配系统目标 |
3.3.2 供需适配系统运作过程 |
3.3.3 供需适配系统运作模式 |
3.3.4 供需适配系统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4 不完备需求信息下医药物资多源数据融合预测模型 |
4.1 需求信息完备性问题 |
4.1.1 考虑信息完备的重要性 |
4.1.2 需求信息完备性分析 |
4.1.3 需求信息完备性优化方法 |
4.2 地震疾病谱变化规律分析 |
4.2.1 地震医学救援阶段划分 |
4.2.2 震后疾病谱变化表现 |
4.2.3 地震疾病谱变化影响因素 |
4.2.4 震后医药物资需求及其变化规律 |
4.2.5 地震疾病谱数据分析 |
4.3 不完备信息下地震疾病谱多源数据融合预测模型 |
4.3.1 多源数据融合预测技术 |
4.3.2 需求预测模型假设 |
4.3.3 多源数据融合过程 |
4.3.4 基于地震疾病谱的多源数据融合预测 |
4.3.5 对比分析 |
4.4 多源数据融合需求预测模型仿真分析 |
4.4.1 预测模型仿真背景 |
4.4.2 预测模型仿真过程与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5 紧迫状态下医药应急供需适配时间窗序列决策模型 |
5.1 配置时间紧迫性问题 |
5.1.1 考虑时间紧迫的重要性 |
5.1.2 配置时间紧迫性分析 |
5.1.3 配置时间紧迫性优化方法 |
5.2 紧迫状态下时间窗序列供需适配分析 |
5.2.1 时间窗序列的概念 |
5.2.2 时间窗序列的生成 |
5.2.3 时间窗序列下的医药适配方式 |
5.3 供需适配时间窗序列决策模型 |
5.3.1 符号与假设 |
5.3.2 时间窗序列的协同适配决策 |
5.3.3 单时间窗口的综合适配决策 |
5.3.4 求解方法 |
5.3.5 对比分析 |
5.4 供需适配时间窗序列模型仿真分析 |
5.4.1 时间窗序列适配模型仿真背景 |
5.4.2 时间窗序列适配模型仿真过程和结果 |
5.5 本章小结 |
6 灾情演化下医药应急供需动态适配决策模型 |
6.1 灾情演化动态性问题 |
6.1.1 考虑灾情动态演化的重要性 |
6.1.2 灾情演化动态性分析 |
6.1.3 灾情演化动态性优化方案 |
6.2 灾情演化下滚动时间窗序列供需适配分析 |
6.2.1 滚动时间窗序列的概念 |
6.2.2 滚动时间窗序列的生成 |
6.2.3 滚动时间窗序列下的医药适配方式 |
6.3 供需动态演化适配决策模型 |
6.3.1 符号与假设 |
6.3.2 动态适配决策概念界定 |
6.3.3 动态适配决策 |
6.3.4 求解过程 |
6.4 供需动态适配模型仿真分析 |
6.4.1 动态适配模型仿真背景 |
6.4.2 动态适配模型仿真过程与结果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医药相关数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文化价值 |
(二)经济价值 |
(三)理论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保护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基本理论 |
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概述 |
(一)传统药品概述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发展历程 |
(三)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理论基础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程序、条件 |
(二)传统药品分类注册和审批 |
(三)院内制剂备案审查 |
(四)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机构、职责 |
三、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 |
(一)有助于公民健康权的保障 |
(二)有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
(三)有助于维护经济主权 |
(四)有助于维护文化安全 |
第二章 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现状与不足 |
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 |
(一)药品市场准入相关规定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相关法律规定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 |
(一)传统药品功效界定不合理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评价标准不完善 |
(三)非遗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程序复杂 |
(四)传统药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过于严格 |
(五)急需传统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经验及启示 |
一、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一)印度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二)泰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三)非洲国家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四)越南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二、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保护的经验 |
(一)建立专业性的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机构 |
(二)加强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行为的立法规制 |
第四章 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合理界定传统药品的功效 |
(一)传统药品功效的界定 |
(二)合理界定传统药品功效 |
二、完善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评价标准 |
(一)药品市场准入概念的界定 |
(二)合理界定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评价标准 |
三、简化非遗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程序 |
(一)药品行政审批概念的界定 |
(二)简化非遗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审批程序 |
四、完善传统药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 |
(一)药品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
(二)完善传统药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 |
五、完善急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特别审批程序 |
(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概念的界定 |
(二)设立急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特别审批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外文文献 |
三、讲话、书籍类 |
四、法律、法规类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3)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和研究内容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1.3.1 理论研究意义 |
1.1.3.2 现实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1.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对比研究 |
1.2.1.2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中成药上市许可机制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法律解释学研究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1.3.4 多学科研究方法的整合 |
1.4 论文创新点 |
1.4.1 选题新颖契合时政 |
1.4.2 研究视角新颖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合作的法律基础研究 |
2.1 粤港澳大湾区概述 |
2.2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司法管辖权研究 |
2.3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与协作监管制度现状 |
2.4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合作协议模式及法律效力 |
2.4.1 粤港澳合作协议签订的主体 |
2.4.2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方案的模式 |
2.4.3 粤港澳三地立法权限的比较 |
2.5 粤港澳大湾区合作需要遵守的国际法 |
2.6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的法律合作项目 |
2.6.1 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助合作项目 |
2.6.2 粤港澳大湾区的律师执业合作项目 |
2.6.3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院审判合作项目 |
2.6.4 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合作项目 |
2.7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协同管辖”的探讨 |
2.8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监管现状研究 |
3.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机构简介 |
3.1.1 内地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1.1 药品注册管理司 |
3.1.1.2 药品监督管理司 |
3.1.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3.1.2 香港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2.1 西药监管机构——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
3.1.2.2 西药注册机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
3.1.2.3 中成药监管机构——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
3.1.2.4 中成药注册机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
3.1.3 澳门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3.1 药物监测暨管理处 |
3.1.3.2 稽查暨牌照处 |
3.2 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3.2.1 内地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1.1 内地药品管理分类 |
3.2.1.2 内地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1.3 内地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1.4 内地“化学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5 内地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6 内地“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 香港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2.1 香港药品管理分类 |
3.2.2.2 香港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2.3 香港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2.4 香港西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5 香港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3 澳门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3.1 澳门药品管理分类 |
3.2.3.2 澳门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3.3 澳门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3.4 澳门西药注册及市场准入制度 |
3.2.3.5 澳门中成药市场准入制度 |
3.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探究 |
3.3.1 内地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1 境外化学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2 境外中成药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 香港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1 境外化学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2 境外生物制品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3 境外中成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 澳门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1 境外西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2 境外中成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4 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 内地药品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西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中成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 内地药品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1 内地西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2 内地中成药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成立 |
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性质 |
4.2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
4.4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
4.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4.5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4.5.1 委员会主席的选举制度 |
4.5.2 委员会主席的职权范围 |
4.5.3 委员会秘书处 |
4.5.4 委员会小组 |
4.6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
4.7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办公地址 |
4.8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
4.8.1 委员会日常会议程序 |
4.8.2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4.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意义 |
4.10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模式的构建——“协同认可程序” |
5.1 协同认可程序简介 |
5.2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申请人 |
5.2.1 申请人必须是内地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2 申请人必须是香港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3 申请人必须是澳门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4 申请人必须为粤港澳各地企业法人的司法意义 |
5.3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 |
5.3.1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释义 |
5.3.2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法律效力及地位 |
5.4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一般流程 |
5.4.1 事前技术沟通指导 |
5.4.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4.2.1 内地的申请注册 |
5.4.2.2 香港的申请注册 |
5.4.2.3 澳门的申请注册 |
5.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的申请 |
5.4.4 协同认可程序(CRP)流程图 |
5.5 四种不同情形的协同认可程序 |
5.5.1 已在粤港澳三地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 境外已上市粤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1 事前指导程序 |
5.5.2.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5.2.3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 |
5.5.3 国内已上市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 内地未上市仿制药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1 内地未上市仿制在港澳申请注册的程序合法性分析 |
5.6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与“粤港澳协同认可程序”的对比与借鉴意义 |
5.6.1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分类 |
5.6.1.1 集中授权程序(CP) |
5.6.1.2 互认程序(MRP) |
5.6.1.3 分散程序(DCP) |
5.6.1.4 单一成员国审批程序(MAP) |
5.6.2 互认程序(MRP)和分散程序(DCP)的异同 |
5.6.3 欧洲药品管理局对非集中程序存在分歧时的仲裁类型 |
5.6.3.1 仲裁实例一 |
5.6.3.2 仲裁实例二 |
5.6.4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在大湾区的不适用性分析 |
5.6.5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对“粤港澳协同认可模式”的可借鉴意义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地原研药在港澳申请注册的模式构建探讨 |
6.1 内地新药在香港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1.1 将内地纳入香港认可的药品注册参照机构 |
6.1.1.1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1.2 放宽香港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1.2.1 香港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要求的管理现状 |
6.1.2.2 香港放宽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规定的新模式探讨 |
6.1.2.3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2 内地新药在澳门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2.1 放宽澳门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2.2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3 应对公卫紧急事态的内地药品进入港澳的特许模式 |
6.3.1 应急药品进入香港的特许模式 |
6.3.2 应急药品进入澳门的特许模式 |
6.3.3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香港的案例解析 |
6.3.3.1 香港立法授权政府特许疫苗上市 |
6.3.3.2 未注册疫苗在香港使用引发安全责任的解决机制 |
6.3.3.3 香港首次立法授权政府疫苗准入特许权 |
6.3.4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澳门的案例解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 |
7.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一般流程 |
7.2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3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4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5 委员会(GBAC)成员兼任“药品抽样联合小组”的合法性分析 |
7.6 可行性分析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 |
8.1 粤港澳三地药品稽查分类 |
8.2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3 香港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4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5 对国外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5.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6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6.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7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7.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8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8.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制造商联合稽查的可行性分析 |
8.10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 |
9.1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的背景及依据 |
9.1.1 港澳中成药制造商规模现状 |
9.1.2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生产的优势 |
9.2 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1 内地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2 香港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3 澳门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4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加工的法律基础 |
9.3 香港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模式 |
9.3.1 香港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1.1 香港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大湾区内地药品生产企业代工 |
9.3.1.2 申请更改中成药的注册详情——更改制造商地址 |
9.3.1.3 该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
9.3.2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2.1 内地“境外药品委托生产规定”更新对未注册中成药代工的影响 |
9.3.2.2 修订香港《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 |
9.3.2.3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生产的新模式 |
9.4 澳门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5 澳门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6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的出口转内销模式探索 |
9.6.1 内地对于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销售规定 |
9.6.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合法模式探讨 |
9.6.2.1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法律依据 |
9.6.2.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进口药在内地注册 |
9.6.2.3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国产药在内地注册 |
9.6.3 港澳委托内地代工药品依照进口药的出口转内销流程 |
9.6.3.1 先按境外已上市中成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 |
9.6.3.2 委托加工药品经海关手续后转内销 |
9.6.4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以国产药申请内地注册的模式 |
9.6.4.1 以国产药注册比依照进口药注册具有的优势 |
9.6.4.2 以国产药注册模式有利于港澳中成药在内地上市 |
9.7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范围 |
第一章 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现状 |
二、现行《价格法》的问题 |
(一)民生商品概念问题 |
(二)价格形成机制问题 |
(三)价格程序法问题 |
三、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立法层面的问题 |
(一)实体法体系化问题 |
(二)法定主体问题 |
(三)法律位阶问题 |
(四)药品价格程序法问题 |
四、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机制的问题 |
(一)系统化、多元化问题 |
(二)数据及合法性问题 |
(三)国际化问题 |
(四)评标管理制度问题 |
(五)专家论证与社会参与问题 |
五、国家药品采购价格保障机制的问题 |
(一)量化采购的制度保障问题 |
(二)采购回款的约束机制问题 |
六、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律责任问题 |
七、相关制度建设问题 |
(一)新药评审和用药指导法律制度问题 |
(二)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问题 |
(三)其他相关制度问题 |
第二章 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问题成因 |
一、内部固有成因 |
(一)健康权属性特征的变化 |
(二)患者选择权的不完全性 |
(三)药品的经济、民生二重性 |
(四)药品市场的寡头垄断性 |
(五)信息不对称性和需求刚性 |
(六)高科技创新性和宏观战略地位过保护性 |
二、外部市场成因 |
(一)健康领域供需不平衡矛盾突出 |
(二)药品价格市场调节机制失灵 |
(三)本土制药企业重营销轻研发,创新投入不足 |
(四)上游原料药价格垄断 |
第三章 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对策 |
一、现行《价格法》的建议 |
(一)明确民生商品的内涵和外延 |
(二)完善多元化价格形成机制 |
(三)构建价格程序法 |
二、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立法层面的建议 |
(一)推动药品采购价格实体法专项立法 |
(二)明确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定主体 |
(三)提高药品采购价格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 |
(四)构建药品采购价格程序法立法 |
(五)推动卫生健康领域以支付为核心的组织制度改革 |
三、国家药品采购价格触发机制的建议 |
四、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建议 |
(一)科学的药品分类采购管理机制 |
(二)数据采集的法律依据与药品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和区块链技术应用 |
(三)加强药品价格国际合作 |
(四)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提高评标标准的全面性 |
(五)构建药品采购价格的听证制度 |
五、国家药品采购价格保障机制的建议 |
(一)强化“以量换价”制度化保障,保证中标企业利益 |
(二)合同有效执行的制度化保障措施 |
六、明确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律责任 |
七、相关制度的建议 |
(一)新药评审法律制度和临床用药指导法律制度 |
(二)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议 |
(三)其他相关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1 1996-2020年颁布的药品价格相关文件 |
附录2 第115、116届美国国会药品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法案 |
致谢 |
(5)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支撑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药品 |
2.1.2 处方药 |
2.1.3 执业药师 |
2.1.4 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规定 |
2.2 支撑理论 |
2.2.1 市场监管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惠州市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现状 |
3.1 C区零售药店概况 |
3.2 C区药监部门概况 |
3.3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3.1 监管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2 从业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3 实地调查处方药监管的现状 |
3.3.4 社会公众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5 C区处方药监管的典型案例 |
3.3.6 C区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要求 |
3.4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突出问题 |
3.4.1 药店违法销售已成常态 |
3.4.2 药店想方设法规避监管 |
3.4.3 执业药师挂证已成乱象 |
3.4.4 部门监督检查未能到位 |
3.4.5 监管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
第四章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政策未能及时更新 |
4.1.1 政策未能适时更新出台 |
4.1.2 现行政策实际粘合度低 |
4.2 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4.2.1 处方药法律法规不完善 |
4.2.2 处方药法律衔接力不强 |
4.2.3 处方药法律支撑力不够 |
4.3 药监部门监管效能不高 |
4.3.1 机构改革频繁 |
4.3.2 机构设置欠妥 |
4.3.3 人员配备不足 |
4.3.4 专业人才缺乏 |
4.3.5 监管力度不够 |
4.3.6 沟通协作不畅 |
4.3.7 监管宣传不足 |
4.4 药店难于执行有关规定 |
4.4.1 无法获取有效处方 |
4.4.2 执业药师缺口较大 |
4.4.3 生存竞争压力较大 |
4.5 社会公众配合程度较低 |
4.5.1 安全用药意识淡薄 |
4.5.2 无凭处方购药习惯 |
4.5.3 重视自我隐私保护 |
第五章 外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模式 |
5.1.1 美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2 英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3 日本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4 德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2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启示 |
5.2.1 建立成熟的监管机构 |
5.2.2 健全处方药法律体系 |
5.2.3 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
5.2.4 完善执业药师的规定 |
5.2.5 处方药具有特殊标识 |
5.2.6 推动药品信息的公开 |
5.2.7 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 |
5.2.8 推进电子处方的发展 |
第六章 完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推进处方药政策体系建设 |
6.1.1 推进监管体系建设,适时更新有关规定 |
6.1.2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分开进程 |
6.1.3 鼓励实行电子处方,分步统一处方数据 |
6.2 健全处方药法律法规体系 |
6.2.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执法遵循 |
6.2.2 细化执业药师规定,规范药师从业行为 |
6.2.3 出台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药品分类标识 |
6.2.4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细化销售监管规定 |
6.3 提高处方药执法监管效能 |
6.3.1 优化药品监管机构,规范药品销售监管 |
6.3.2 强化药品监管力量,树立专业权威形象 |
6.3.3 创新销售监管方式,提高实际监管效能 |
6.3.4 采取措施精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
6.3.5 加强执业药师监管,推进药师队伍建设 |
6.3.6 构建药店信用体系,严格实施信用惩戒 |
6.4 优化处方药销售管理措施 |
6.4.1 优化药店分布结构,避免同行恶性竞争 |
6.4.2 鼓励先进发挥引领,提升药店服务能力 |
6.4.3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具体经营行为 |
6.5 发挥处方药群体共治优势 |
6.5.1 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提高安全用药意识 |
6.5.2 发挥群体共治优势,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药品监管人员 |
附录2 访谈提纲-零售药店从业人员 |
附录3 公众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概念阐释 |
四、行文结构与研究内容 |
五、运用的资料 |
六、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太原市历史沿革与变迁 |
第一节 太原市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 |
一、自然条件 |
二、历史沿革 |
三、承袭发展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太原市行政区划(1912—1937) |
一、早期变革——行政区划调整 |
二、专业建制——市政公所成立 |
三、分区管理——划分五区模式 |
第三节 太原城市功能规划变迁 |
一、宋明时期城区功能格局 |
二、清朝时期城区功能格局 |
三、民国时期城区功能变迁 |
小结 |
第二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人口变动与管理 |
第一节 民国之前山西人口发展概述 |
一、城市人口概念界定 |
二、元代以前人口变迁 |
三、明清时期人口变化 |
第二节 近代人口管理起步(1912—1932) |
一、民初人口统计 |
二、民初山西人口 |
三、民初太原人口 |
第三节 省会人口管理(1933—1937) |
一、分类管理 |
二、制度建设 |
三、统计管理 |
小结 |
第三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民用照明建设管理 |
第一节 近代太原照明用电起源 |
一、清末山西政治环境 |
二、近代太原照明肇始 |
三、民初电力事业概述 |
第二节 新记公司创立 |
一、创立运营 |
二、组织管理 |
三、初具规模 |
第三节 新记公司发展 |
一、国内成长环境 |
二、调整巩固提高 |
三、稳步投资建设 |
第四节 太原电力事业(1934—1937) |
一、国民政府政策扶持 |
二、新记公司接续发展 |
三、太原电力事业概况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
第一节 清末城市管理初步开启 |
一、道路交通概念界定 |
二、清末城市道路管理 |
第二节 民初道路交通管理 |
一、省会恢复及建章立制 |
二、交通管理及设施维护 |
三、道路养护及系统管理 |
四、严格执法及违警处置 |
第三节 太原城市街道管理(1931—1937) |
一、系统规划 |
二、统筹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公共卫生管理 |
第一节 近代太原市公共卫生管理 |
一、清末卫生管理启动 |
二、民初卫生管理举措 |
第二节 规划中的公共卫生事业 |
一、自来水事业 |
二、下水道计划 |
三、尘芥物清理 |
四、重点行业管理 |
五、卫生防疫体系 |
第三节 太原城市公共卫生管理(1931—1937) |
一、完善制度建设 |
二、加强环卫清理 |
三、宰杀牲畜管理 |
四、公厕粪场管理 |
五、夏令卫生扫除 |
六、城市用水管理 |
七、防疫卫生管理 |
小结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数据驱动的H医药公司渠道优化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基本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综述 |
2.1 医药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药品及其分类 |
2.1.2 医药市场概况 |
2.1.3 医药渠道特征 |
2.2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述 |
2.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2.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2.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2.3 相关理论工具 |
2.3.1 交易费用理论 |
2.3.2 客户生命周期价值理论 |
2.3.3 服务利润链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医药营销外部环境分析 |
3.1 宏观营销环境分析 |
3.1.1 人口环境 |
3.1.2 政策与法律环境 |
3.1.3 经济环境 |
3.1.4 社会文化环境 |
3.1.5 技术环境 |
3.2 行业营销环境分析 |
3.2.1 医药行业的规模特征 |
3.2.2 医药行业结构现状 |
3.2.3 医药企业竞争格局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H公司营销渠道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H医药公司概况及SWOT分析 |
4.1.1 公司介绍 |
4.1.2 营销组织架构 |
4.1.3 营销渠道模式 |
4.1.4 H公司SWOT分析 |
4.2 H公司渠道现状与问题 |
4.2.1 企业财务现状 |
4.2.2 内部渠道运营现状 |
4.2.3 外部渠道客户现状 |
4.3 聚焦渠道存在问题与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渠道优化目标与方案 |
5.1 渠道优化的基本目标 |
5.2 渠道优化的主要方向 |
5.2.1 数据驱动 |
5.2.2 建设数据平台 |
5.2.3 优化组织结构 |
5.2.4 设计客户分类 |
5.2.5 组建战略联盟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优化策略实施保障及效果评估 |
6.1 策略实施的保障 |
6.1.1 战略支撑 |
6.1.2 组织保障 |
6.1.3 人才保障 |
6.1.4 文化保障 |
6.2 优化方案纵向评估 |
6.2.1 数据平台建设实施效果 |
6.2.2 组织结构优化实施效果 |
6.2.3 客户分类设计实施效果 |
6.2.4 组建战略联盟实施效果 |
6.3 优化方案横向对比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及展望 |
7.1 结论与不足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品管圈在某医院药房零库存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内容、对象与方法 |
1.2.1 研究的内容 |
1.2.2 研究的对象 |
1.2.3 研究的方法 |
1.3 研究路线 |
第2章 相关理论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药品的ABC分类法 |
2.2 药品的VEN分析法 |
2.3 VMI模式 |
2.4 精细化管理模式在药房中的运用 |
2.5 品管圈的演化与运用 |
2.6 医药行业零库存管理与品管圈在国内外研究现状 |
2.6.1 国外研究现状 |
2.6.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3章 药房管理特点及普遍存在的问题 |
3.1 药房工作流程 |
3.2 药房管理特点 |
3.3 药房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4 药房药库管理的理想目标 |
第4章 运用品管圈改进库存管理的实施步骤 |
4.1 该院药房管理现状 |
4.2 品管圈的成立 |
4.3 主题选定 |
4.4 计划拟定 |
4.5 现状把握 |
4.6 目标设定 |
4.7 导致药品短缺的特性要因分析 |
4.7.1 药房内部层面分析 |
4.7.2 药房外部层面分析 |
4.7.3 供应商层面分析 |
4.8 真因验证 |
4.9 拟定解决方案并实施对策 |
4.9.1 完善药品入库流程与库存不足药品交接 |
4.9.2 建立药品采购供应系统与ABC~VEN数学模型系统 |
4.9.3 规范临床退药操作流程并加强退回药品管理 |
4.9.4 加强供需双方药品信息共享,保证沟通有效性 |
第5章 实施效果分析 |
5.1 药品短缺率下降 |
5.2 医院成本减少 |
5.3 科室人员质量管理能力提升 |
5.4 满意度提高 |
5.5 标准化 |
5.6 持续改进 |
5.7 讨论修正 |
研究结论 |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活动会议纪录 |
附录2 SOP标准化制度与同行业管理参考资料 |
附录2-1 SOP标准化制度 |
附录2-2 同行业医院退药管理参考资料 |
附录3 三现原则现场照片与供药方进行VMI模式沟通要点记录 |
(10)美国广告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广告的概念与厘定 |
二、规制的内涵与适用 |
三、广告规制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二、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探究与溯源:美国广告规制的源起与流变 |
第一节 广告规制的“前制度化”时期(1776-1911) |
一、殖民地阶段美国的广告规制萌芽 |
二、美国初期的广告规制初建 |
第二节 广告规制体系全面建构时期(1911-1946) |
一、广告规制框架初现 |
二、规制向保护消费者倾斜 |
三、媒体规则(Media regulation)开始建立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持续繁荣时期(1946-1980) |
一、政府部门监管全面升级 |
二、加速监管的1970年代 |
第四节 去规制和调整时期(1980年后) |
一、全面放松管制的时代 |
二、现代广告法规的大量涌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规制理论与美国广告规制的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规制理论的运用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第二节 现代规制理论的发展 |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
第三节 表达与约束的博弈 |
一、商业言论权的全面限制 |
二、商业言论表达自由的法理之争 |
三、商业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 |
第四节 效率与公平的衡平 |
一、早期规制中的“效率优先” |
二、规制转型后的“公平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导与制衡:美国广告规制的主体与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广告的规制者 |
一、规制主体身份的界定 |
二、FTC的机构与职能 |
三、FCC的职能与履行 |
四、其他的广告规制部门 |
五、规制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规制模式的建构 |
一、广告规制动因解析 |
二、广告规制的理念诉求 |
三、广告管制模式解析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运行路径 |
一、广告规制运行的法律渊源 |
二、主要规制部门的运行和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与规范:美国政府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监管 |
第一节 法理向伦理的转变——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 |
一、广告欺骗行为的认定扩张 |
二、从“理性”到“无知”的消费者标准——规制立场的转变 |
三、网状表达(Net impression)原则 |
第二节 规制与反规制之争——不公平广告的规制尺度 |
一、“公共利益”标准取代传统“公平”标准 |
二、矫正广告的“矫枉过正”? |
三、广告主和行业的“反规制”与“再反制” |
第三节 监管宽松与自律审慎的互补——比较广告的规制模式 |
一、“肯定模式”下的规制标准 |
二、比较广告“正当性”的法理之争 |
三、媒体的行业规制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责任与担当:美国广告重点监管领域的规制 |
第一节 儿童广告的规制 |
一、广播电视时期的儿童广告规制 |
二、互联网时代的儿童广告规制 |
三、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妥协 |
第二节 烟草广告的规制 |
一、烟草广告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
二、公共健康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 |
三、烟草利益集团对广告规制的限制 |
第三节 酒类广告的规制 |
一、宪法框架下的分类规制与平衡 |
二、酒类广告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 |
三、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
第四节 药品广告的规制 |
一、药品广告规制的流变 |
二、多头管理与分工协作——FTC与 FDA的广告管辖权之争 |
三、新型药品广告DTC的争议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省与协同:美国广告行业的自我规制 |
第一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
二、行业自律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发展历程 |
一、工业革命中的自发觉醒时期 |
二、舆论推动下的建章立制时期 |
三、体系完备中的成熟理性时期 |
第三节 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结构与流程 |
一、行业自律组织系统的结构 |
二、行业自律系统的操作流程 |
三、行业自律体系流程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失范与调适:美国新媒体广告规制面临的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数字化带来的规制挑战 |
一、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的学术争辩 |
二、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困境 |
三、新媒体广告他律的规制梳理 |
第二节 网络中立框架下的规制传承与融合 |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 |
二、网络广告规制的传承与调适 |
三、广告媒介规制融合 |
第三节 垃圾电子邮件的规制 |
一、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的选择 |
二、反垃圾邮件规制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三、反垃圾邮件规制的经验与不足 |
第四节 在线行为广告和隐私权保护 |
一、FTC的自我规制导向 |
二、OBA行业的自我规制 |
三、在线行为广告规制的框架及举措 |
四、在线行为广告自律体制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美国广告规制:宪政体制下产业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四、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论文参考文献)
- [1]震后医药应急物流供需动态适配决策问题研究[D]. 方嘉奇. 北京交通大学, 2021(02)
- [2]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孙东升. 兰州大学, 2021(02)
- [3]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D]. 骆焕泰. 广东药科大学, 2021(02)
- [4]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研究[D]. 张骁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5]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D]. 张建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D]. 张国华. 山西大学, 2020(08)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数据驱动的H医药公司渠道优化策略研究[D]. 成轩浩.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4)
- [9]品管圈在某医院药房零库存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 王磊.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10]美国广告规制研究[D]. 余平. 上海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