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听证是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论文文献综述)
李泽明[1](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夏禹桨[2](2019)在《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对于匡正政府的决策导向,坚持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性和促进公平性,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水平,以及有效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排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者关于公众参与政策和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已经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但对不同事务领域公众以何种方式参与到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仍然是研究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有效性比较强,对改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代表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优化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发展方向。基于此,本研究立足对公共产品供给的类型化考察,探究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方式、路径和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改进公众政策参与的质量提供建议和对策。在文献研究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制度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当前时代场景下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动力、形式、路径和成效进行探究,明确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体制障碍、制约因素,以及破解这些阻力的对策。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厘清和界定核心概念基础上,运用公民参与阶梯理念、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从“公共产品供给”和“公众参与”两个维度对主题进行聚焦,提出选择分析的视角、建立分析的路径,初步构建了一个解释公众参与行为选择的学理框架,力争体现本研究的特殊性。其次,对公众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及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进行类型化考察。沿着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分析和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领域分析两条路径,在阐释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并对公众参与三种类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策略、方式和路径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再次,探讨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路径转换和体制机制。从分析政府决策模式变迁的视角,结合互联网时代公众政策参与的基本特点,从探讨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组织机制、政策辩论和协商机制,以及保障条件等维度,对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微观实践进行透视。最后,在典型案例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思路和对策。通过对温州市公众参与的实践考察和历史分析,进一步探讨经济发达地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实践形式、制度路径、绩效产出等,在分析制约因素和具体问题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发现:(1)公众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受到特定制度环境的影响,参与成本、预期概率、制度供给、政府行为规范程度等都是重要的因素。我们可以将公众参与的行为置于多元利益相关者构成的行动者网络中进行考察和分析。(2)公共产品供给的行动者网络(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公共产品的事务类型与公众参与之间存在密切关联。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度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直接相关,在强利益-强责任、弱利益-强责任的关系类型下,公众参与的程度比较高;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度还与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领域具有正相关性。在基本公共权利保障类的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呈匀态分布而且参与度较高。(3)对典型个案考察发现,地方政府通过“两代表一委员”工作机制、民间智库与民意调查等途径,增强了主动吸纳民意的能力,通过市长热线和市民监督团、电视问政和网络问政等方式,提升了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效能。但是,公众参与的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这也是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姜倩倩[3](2019)在《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运行困境及其优化研究 ——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为个案》文中研究说明科学、民主的决策是正确决策的前提。专家咨询机制既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同时也是实现政府决策规范、构建符合时代潮流的决策体系的重要措施。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在国外先进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已取得较好的效果,其中的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近年来,专家咨询被应用到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决策的实践中,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本研究在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梳理后,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为个案进行分析。首先,简要对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背景、制度建构历史及其现实意义进行介绍,再对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主要功能及参与者角色进行归纳。然后,将目光聚焦到中国价格决策中的专家身上,分析在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规则下的专家应有怎样的角色期待,但在实践中又存有何种困境。再次,结合上述分析对我国政府决策专家咨询机制进行困境分析,认为政府决策中专家咨询机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法律保障缺位严重、机制设计不甚合理、专家自身的局限性等。为了寻找政府决策过程中专家咨询制度建设的经验,本研究通过对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政府决策过程中专家咨询制度的发展与运行状况进行探讨。研究发现,它们机制建设主要特点在于咨询过程的公开性、强调专家咨询的独立性、咨询体系的多元化,以及咨询制度的法制化等。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在本研究最后一章提出了优化政府决策过程中专家咨询制度运行困境的对策建议:其一是加强专家咨询机制的立法保障;其二是规范专家咨询机制的具体程序;其三是改善专家咨询机制的运行环境。由此,实现政府-专家-公众在政府决策活动中的良性互动,以促进当前我国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建设。
唐梅玲[4](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桂萍[5](2016)在《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随着参与式行政的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主体、客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变化。首先,行政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展。“公众参与”中的“公众”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在实践中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参照西方公众参与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需要对利益集团与非政府组织这两类公众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专家由于其同时兼备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属性,也应该成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类特殊的公众群体。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复合式客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中参与行为是该复合式客体的核心。再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按照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等我们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分为行政操纵型、专家主导型、授权型、协作型和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上的类型化分析之后,仍需要对其中具体的制度进行分类的解析与构建,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参与制度。其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前提。该制度本身旨在于为行政主体与公众之间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场域,有利于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及时获得相关信息,避免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推进政府活动的高效性、民主性与合法性、以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也呈现出非常多样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相比之下,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在众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践中,公众参与在范围、程度和有效性等方面的不足,都与政府信息发布不够充分及时等问题有直接联系。因此,要使信息公开制度成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力量,必须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并依靠更为成熟、有效的信息开放制度来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其二,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途径。听证在最广义的层面上被理解为在行政机关作出意思决定之前先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最基本手段之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行政听证制度的一种类型,而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包括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理论(依法行政原理)等。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会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从听证会最初的简单的信息收集与事实认定功能发展到提高行政决策的可接受度、协调多方利益、增加行政决策权行使的透明度、增进政府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基本共识的达成等更多的功能期待。听证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具体运用中应该重点适用两个原则,包括案卷排他原则和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着较为成熟的运作体制,其中非正式听证程序在美国重大行政决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相比之下,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发展得比较晚,其在法律规制、听证会代表遴选机制、听证会信息公开、听证会案卷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针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这些困境,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应该致力于具体法律规则与程序的架构,包括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立法、推进听证程序的公开化、细化听证主持人的规范、优化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完善听证案卷制度和完善决策听证的救济机制等。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参与制度是我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被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然而本文所讨论的“专家参与”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五大法定程序中的“专家论证”程序。“专家参与”制度是“专家论证”制度的上位概念,是指专家参与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活动,包括了专家在决策全过程中都可以参与的各个环节。此外,专家本身也是公众的一员,是公众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身份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因此,“专家参与”制度在理论上可以作为“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公众参与诸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践中,专家参与具有动态性、全程性和广泛介入等特点。专家可以借助其中立、理性的身份、特点,把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府、利益集团与普通民众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平衡各方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利益分配。而另一方面,在实践运行中,专家往往因为专业知识局限性,以及与地方政府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纠葛而丧失公众信任,从而造成专家论证会沦为政府法治建设的“过场走秀”,“专家失灵”成为专家参与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担忧。为了解决专家参与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的保障专家独立性机制和抑制专家知识滥用机制的“双重缺位”问题,就需要首先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专家角色进行一个重新的解读,将专家角色定位为一种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其次,还需要对专家参与制度进行一个类型化的分析。在重大行政决策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决策过程本身的不同环节中,专家参与模式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如直接咨询模式、委托调研模式、公民运动模式以及公益诉讼模式等。再次,还需借鉴西方国家比较发达成熟的行政决策咨询系统和专家参与制度,结合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如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制度化路径、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按程序制度的类型进行分类别析之后,更为微观、细致的阐述体现在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若干典型视域进行解读与分析。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积极引入公众参与制度,这在与公民切身权益联系紧密的行政领域内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首先,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场域。城市规划决策不仅仅是一项政府的职能,也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其发展与我国整个公众参与运动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密切相关,域外英美等国的城市规划决策制度发展较早,相关立法与制度已经基本上形成一个完善、自然的体系化工程,这个体系有效的运作与创造发展更新着公众参与的理念与制度,不断地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推向新的高潮。而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的理念与制度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公众参与制度的广度和深度需要不断加强,我们必须针对我国公民与社会的现实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和模式。其次,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运行中具有其特殊重要性。环评公众参与的这种重要性激发了学界的研究热情,关于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文献资料也是公众参与制度研究中最为丰富的。上世纪二战后,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环保决策与立法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公众参与在环评制度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情形下仍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环境保护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公众积极的参与才能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重大项目或决策的环评程序也是公众参与制度得以发挥最大效能的场域。政府除了要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环保意识,更需要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立法规范、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完备、可操作性强的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尽管行政决策者都能认识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年各地政府也在推进以听证会、座谈会为代表的各种公众参与方式,但研究普遍表明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针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行政决策实践中的种种困境,我们应该尽快走出一条有序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这个法治化的发展路径不仅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认同服务型政府理念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更需要在实践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渠道,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综上所述,我国公共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政治实践是一幅已经徐徐展开的巨大画卷,而这幅画卷浓墨重彩的一个章节就是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在国家与地方政策层面上,这个华丽的篇章已经有了很多积极的宣示;在实践行动层面上,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形式也开始引入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但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属性和范围界定依旧不清晰,公众参与制度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屡屡被虚置,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立法也尚待制定,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不仅在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中具有基础性意义,而且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建设具有十足的实践意义。
杨金华[6](2015)在《通过程序的参与 ——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民主管理,实现高校民主管理必须重视高校管理的程序过程,在决策及决策执行过程中通过正当程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真实参与。听证对民主管理的促进作用引起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注意,我国部分高校也开始建立并实践听证制度。因此有必要对高校听证制度进行研究,本研究围绕的核心问题是:作为参与的重要形式,我国高校听证制度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管理的实现程度如何?研究的基本思路是:现状分析----评价结果----分析影响因素----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对策建议。本研究利用理想类型法从四个角度分析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的现状,分析维度分为:高校裁决听证制度的规范化;高校裁决听证制度的运作;高校决策听证制度的规范化;高校决策听证制度的运作。对于高校听证制度规范化的研究采用政策文本分析法,以全国406所本科院校为调查对象,选取其中建立裁决听证制度的119所高校的制度文本以及建立决策听证制度的9所高校的制度文本为分析对象。本研究对高校听证制度运作的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法,各选取一所高校深入描述并解释裁决听证制度和决策听证制度的实际运作。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同时根据实践调查,对影响高校听证制度的制度因素、文化因素行了归类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具有重视程序的传统,听证制度同样存在于英国大学和美国大学。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对美国加州大学听证制度以及英国剑桥大学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分析了影响听证制度的主要因素。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听证制度是在法治环境下促进大学民主管理的一种路径选择。听证制度通过程序正当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满足了民主管理的需求。完善的高校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决策活动以及具体管理活动。(2)听证制度的设立是部分高校依法治校的主动行为。当前我国高校听证制度规范的设计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决策听证制度的规范化水平高于裁决听证制度的规范化水平。现有的高校决策听证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决策听证的目的明确;科学界定了决策听证的范围;听证组织机构相对中立;听证参与人员具有一定的厂泛性和代表性;决策听证的结果具有较强的实效性。裁决听证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听证机构缺乏中立性、专业性;听证保障的权利范围有限;听证过程重听证程序的核心而忽视了辅助程序;听证结果的约束力有限。(3)建立听证制度的高校数量有限,地区特色明显。无论是裁决听证制度还是决策听证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的高校数量都不多。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听证制度呈现较强的地区特色。北京、上海地区建立裁决听证制度的高校较多,浙江地区则将裁决听证制度与决策听证制度融于统一的规范文件中。其他地区高校听证制度也呈现地区同构性,但在借鉴、模仿中不分优劣。(4)听证制度的运作水平良莠不齐,运作效果参差不齐。仅有少数高校在频繁适用裁决听证制度,通过听证较好地维护了学生利益;也仅有少数高校在决策制定过程中采用听证的形式听取师生意见,并采纳其中的合理意见。多数高校的听证制度成为静态的制度规范,较少运作,或者运作后对原处理决定或决策没有影响。(5)制度因素、文化因素和经济因素是影响高校听证制度规范化及运作的主要因素。国家层面针对高校听证的立法水平从整体上决定着高校听证制度的规范化水平;而高校自身听证制度的规范化水平则影响着制度本身的运作。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水平决定着高校听证制度能否建立并有效运行;高校管理者对固有权力的态度左右着高校听证制度的制度设计及其运作;师生的程序权利意识及决策参与意识和能力影响着听证制度的运作效果。听证组织机构对组织听证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及财力的考虑影响着其选择;而师生对参加听证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成本的考虑也影响其是否有意向参加听证。(6)英美国家大学听证制度值得借鉴。通过对英国剑桥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听证制度的分析发现,英国和美国大学裁决听证制度所具有的特点体现在:听证机构的中立性;听证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质;听证结果的实效性。而美国公立大学的决策听证制度体现为:听证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听证过程的协商性;听证结果的实效性。本研究认为,完善我国高校听证制度首先要推进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国家立法层面对高校听证制度的确认与规范是听证制度规范化的外部强制力;高校管理者尤其是校长的支持则是其本源;建立统一听证制度可以成为高校的选择。其次,要提升高校听证制度的运作效果,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校领导依法治校水平的提升;高校管理者民主管理理念的增强;师生法律文化素养的提升;司法机关监督功能的发挥。
周盛,陈国权[7](2014)在《建立开放式决策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通过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和有效互动的平台,使政府公共决策能够充分吸纳决策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既是防止社会冲突、对抗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上海在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决策体
张倩[8](2014)在《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因境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在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已经成为行政法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行政听证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却遭遇了各种制度困境和功能困境。这些困境的表现形式十分多样,隐藏其背后的原因也十分复杂。本文试图从一个全景式的角度观察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样态和功能困境,进而分析产生这些困境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梳理了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制度现状及其预设功能。本章先理清了听证与行政听证的概念、渊源、特征,分析了听证的法理基础,讨论了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状况。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起源于行政权受控的当代背景,在此背景之下,陆续出台了若干旨在控制行政权、加强程序建设的法律,这些法律中有不少内容与听证相关。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具有制约行政权力、保障人权、规控行政程序和促进民主决策的多种预设功能。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困境。虽然行政听证具有众多预设功能,但在当代中国,几乎在所有方面,这些功能都存在缺陷,概而言之,即权力规约形式化、权利保障片面化、程序规控虚置化和民主决策空洞化。第三章探讨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所以出现功能困境的立法诱因。由于我国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其表现形式上显得比较粗陋。加之程序性规则过于简单,监督与归责机制有所缺乏,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不完备是导致功能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章探寻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宏观背景。在当代中国,普遍流行着听证是民主决策重要形式的观点,这种观点导致了人们对听证价值的认识偏差和听证功能的定位偏差;在行政决策听证中,则存在不均衡的利益博弈;传统政治文化也导致了控权意识的匮乏。这些都是行政听证功能困境的背景和重要成因。第五章指出了治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可能路径。根据前两章对原因的讨论,本章讨论了解决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基本方法,即一方面需要对行政听证的宏观背景进行治理,强化对行政权的约束,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行政听证的具体规则,并加强行政听证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许阳[9](2014)在《协商民主理论视阈下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研究》文中认为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是政策过程的逻辑起点,对政策运行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公共政策过程的根本目标是解决政策问题,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政策议程是公共政策问题的“生成机制”,是社会问题转变为政策问题的“关节点”,是公共利益表达与整合的平台。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公共性、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决定了政策问题是否真正体现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直接影响政策制定、政治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终结等环节的运行效果,最终影响公共政策的成效。因此,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的第一环节,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政策科学创始人拉斯韦尔构建了政策过程的“概念图系”并提出阶段式的政策过程模型至今,政策制定、执行及其后续过程一直是政策科学研究的重点。然而,随着政策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以政策制定和执行为核心的公共政策研究范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既有政策分析框架对一些复杂现象无力做出正确解释,基于“理性人”假设的经验主义政策建构过程逐渐失效。在此背景下,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作为“政策之窗”凭借其对社会问题的筛选作用和对公共利益的分配功能,逐渐获得学者们的青睐并成为当前政策科学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公正与公平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政策议程设置过程具有明显的精英主义倾向,即有关社会公共生活的政策问题主要是由政府及政府所邀请的专家提出,以各类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和社会精英为主要参与主体,社会大众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利益逐渐分化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既有的政策议程设置过程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协商民主理论是一个生命力极强的新兴民主政治理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强调公民之间权利和机会的平等以及公民自我意识的独立和充分表达,强调所有相关利益主体都应参与公共决策和讨论,通过多元利益主体平等、理性的协商,通过民主和反思过程实现偏好转换,凭借程序正义追求结果合法。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取向与转型期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价值取向具有内在契合性。基于此,本文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价值与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精华有机结合,并依此为理论基础对当前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首先,本文探讨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关系,指出了该理论对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研究的具体价值;其次,通过对中西方经典政策议程设置分析框架的评价,以协商民主理论为指导,创建了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三环模型”作为本研究的分析框架;再次,依托于该分析模型,对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发展所需的政策环境支持、主体功能结构和具体运行过程的应然状态进行了分析描述;第四,运用案例分析法,选取近年来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经典案例进行实然分析,比照政策议程设置的应然状态,总结出我国政策议程设置存在的现实问题;最后,在协商民主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优化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具体对策建议。
武小川[10](2014)在《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文中研究说明自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来,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的提出,是对近十年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性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不仅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要求扩展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范围和深度。在社会治理中,党委处于领导地位,为社会治理提供宏观的政策指向;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社会治理的关键资源。可以说,社会治理的成败取决于党和政府的行动。这也是目前关于社会治理的研究重点则放在“党委”和“政府”两大内容上的原因。但是,社会力量尤其是公众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并不必然意味着公众参与的增强。在“国家——社会”的简单二元框架中,社会治理的“国退”意味着“民进”。但是,将市场和公共生活杂糅在一起的广义“社会”中,“民进”可能仅仅意味着市场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意味着公共空间和公共精神被利益集团和利己主义所控制。要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成为可能,就应当以“政府——社会——市场”的三元框架取代“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既要划定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又要警惕市场对社会的侵蚀。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需要市场为参与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对公众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的激励、引导和培育。惟有富有公共精神的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平衡引致“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的两股相反力量,形成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社会治理氛围。在政治领域,公民是主权者、选举者和被代表者,他们具有“公共”属性但并不亲自参与政治事务;在市场领域,公民是营利者和行动者,他们参与经济事务但具有“私人”属性。在社会领域中,公民既不是选举者和被代表者,也不是营利者,他们具有“公共”属性,他们直接参与社会事务,通过自己的行动实现当家作主和公共利益。在“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等传统理论资源中,社会治理的民生性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了适宜的活动空间,使公民成为“为了众人之利”的公众而非“为了—己之私”的商人。既需要具有公共精神的公众直接参与社会事务,又为公众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空间和机会,社会治理与公众参与形成了相伴相生的互动关系。社会治理需要积极公民的直接参与,但是,需要何种参与?通常认为,参与意味着参与者对决策产生某种影响。雪莉·阿恩斯坦、德斯蒙德·康纳、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安德鲁·弗罗伊·阿克兰等人从不同角度建构了参与阶梯理论。这些参与阶梯理论均表明,公众参与的层次是多元的。尽管公众参与的影响力有高低之分,但并不意味着较高层次的公众参与优于较低层次的公众参与,也不意味着公众参与的优化便是推动公众参与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公众参与的各个层次并无主次优劣之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社会治理目的选择合适的参与层次。在中国的社会治理中,从公众影响力的角度来看,参与可以被分为学习、反馈、建议、合作、受权、自治六个层次。公众的参与层次随着参与规模和参与途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总体而言,社会治理要求在各种规模和各种途径中均有最低限度的公众参与。在中国,国家和地方层面社会治理都为公众提供了可供参与的途径,包括立法参与、行政参与、司法参与和社会自治。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政治建设和近十年的社会管理创新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仍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践中的公众参与创新也需要通过法治加以规范和固定。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利和公民美德,因此法治应当充分发挥保障、引导、激励功能,慎用强制、制裁手段。具体而言,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包括:通过法治确认参与权利,通过法治完善参与途径,通过法治激励参与意愿,通过法治提高参与能力,通过法治规范参与秩序。社会治理是多方共治,公众和政府的互动是重中之重。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看待政府行为,公众参与的学习和知情需要透明性政府,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需要开放性政府,公众参与的建议控告需要回应性政府,公众参与的意愿能力需要服务性政府,公众参与的空间范围需要有限性政府。通过法治实现对政府的上述约束,能够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
二、决策听证是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决策听证是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论文提纲范文)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说明 |
2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3 制度-过程分析框架 |
3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3.1 利益相关者对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影响 |
3.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 |
3.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影响因素 |
4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行动类型及动力机制 |
4.1 基于利益和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关系与事务领域类型 |
4.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行动者网络 |
4.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动力机制 |
5 异质性事务领域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5.1 重点民生工程类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5.2 基本权利保障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5.4 权利发展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6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路径的转换 |
6.1 传统决策模式下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路径 |
6.2 网络时代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路径分析 |
6.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融合模式” |
7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协调机制 |
7.1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组织机制 |
7.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协商机制 |
7.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保障机制 |
8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温州市案例分析 |
8.1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状况 |
8.2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主要模式 |
8.3 公众参与现有实践模式的效能考察 |
8.4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趋势分析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运行困境及其优化研究 ——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与研究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政府决策的概念 |
2.1.2 专家与专家咨询的概念 |
2.1.3 专家咨询制度的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专家理性理论 |
2.2.2 协商民主理论 |
2.2.3 程序正当理论 |
第3章 我国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运行现状——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为个案 |
3.1 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基本情况 |
3.1.1 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背景描述 |
3.1.2 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建构历程 |
3.1.3 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现实意义 |
3.2 中国价格决策听证: 功能、参与者与规则 |
3.2.1 中国价格决策听证的功能 |
3.2.2 中国价格决策听证的参与者 |
3.2.3 中国价格决策听证规则下的专家 |
3.3 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运行困境分析 |
3.3.1 法律保障缺位严重 |
3.3.2 机制设计不甚合理 |
3.3.3 专家自身的局限性 |
第4章 国外政府决策中专家咨询制度运行的经验借鉴 |
4.1 美国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制度 |
4.1.1 美国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发展概况 |
4.1.2 美国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主要特点 |
4.2 日本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制度 |
4.2.1 日本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发展概况 |
4.2.2 日本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主要特点 |
4.3 国外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运行的经验启示 |
4.3.1 保障咨询过程的公开性 |
4.3.2 强调专家咨询的独立性 |
4.3.3 确保咨询体系的多元化 |
4.3.4 实现咨询制度的法制化 |
第5章 优化我国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专家咨询制度的立法保障 |
5.1.1 制定高阶法律,指导地方立法 |
5.1.2 统一立法规定,减少矛盾冲突 |
5.1.3 规范立法内容,提高立法质量 |
5.2 规范专家咨询机制的具体程序 |
5.2.1 规范专家遴选,优化专家结构 |
5.2.2 明确咨询范围,保障专家参与 |
5.2.3 监督专家咨询,问责专家失误 |
5.3 改善专家咨询制度的运行环境 |
5.3.1 转变政府理念,约束自由裁量 |
5.3.2 保障专家中立,提高专家觉悟 |
5.3.3 引入公众参与,实现良性互动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与基础 |
三、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拟创新之处 |
五、研究难点与继续深入研究的空间 |
第一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的厘清 |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的困境 |
二、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界分 |
三、重大行政决策中“重大”的界定标准 |
第二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则 |
一、民主原则 |
二、公共利益原则 |
三、信赖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价值功能 |
一、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 |
二、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 |
三、正当合法化功能 |
四、共同体整合功能 |
五、风险治理功能 |
第二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 |
一、行政参与主体概念的提出 |
二、政府:组织者与协调者 |
三、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的分析 |
四、专家:特殊的公众群体 |
第二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 |
一、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为 |
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
第三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践类型 |
一、行政操纵型公众参与 |
二、专家主导型公众参与 |
三、协作型公众参与 |
四、授权型公众参与 |
五、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 |
第三章 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前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功能 |
一、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 |
二、推进政府决策活动的高效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
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 |
一、域外信息公开立法 |
二、域外信息公开的主要程序形式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 |
一、我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听证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途径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述 |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成功实践与经验借鉴 |
一、美国重大行政决策中非正式听证程序的广泛应用 |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践与发展 |
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困境 |
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构建 |
第五章 专家参与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 |
第一节 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 |
一、专家参与制度的功能与局限性 |
二、重大行政决策中专家角色的重新解读 |
三、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制度 |
一、政府内设咨询机构 |
二、独立咨询机构 |
三、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的相关法律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参与制度的构建 |
一、理念与法治并行——提高决策者的咨询理念与专家的职业素质 |
二、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搭建决策咨询的市场化与社会化平台 |
三、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制度化路径——保障咨询专家的“独立性” |
四、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参与的新途径 |
五、对专家意见的行政问责与司法审查——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
第六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典型视域 |
第一节 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设计 |
二、域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概况 |
三、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概况 |
四、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完善 |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简要概述 |
二、域外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借鉴 |
三、我国环评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四、我国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完善 |
第七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与规范 |
一、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文件的梳理 |
二、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亟待建立 |
第二节 构建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 |
一、服务型政府理念与公众参与 |
二、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公众参与主体的角色困境与重构 |
三、政社互动:一个成功的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 |
第三节 拓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本土实践 |
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困境 |
二、建立多元化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 |
三、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现有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文件汇总表 |
本人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通过程序的参与 ——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方法、思路及主要内容 |
2 理论基础:程序正当、公民参与与听证 |
2.1 程序正当理论 |
2.2 公民参与理论 |
2.3 听证的特征 |
2.4 高校听证制度的特殊性 |
2.5 分析框架 |
3 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的现状:规范化水平及运行效果 |
3.1 听证制度对推动高校民主管理的意义 |
3.2 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的分析维度 |
3.3 我国高校裁决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及评价 |
3.4 我国高校裁决听证制度的运行及评价 |
3.5 我国高校决策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及评价 |
3.6 我国高校决策听证制度的运行及评价 |
4 我国高校听证制度规范化水平及运行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 制度因素 |
4.2 文化因素 |
4.3 经济因素 |
5 高校听证制度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公立大学的听证制度---以加州大学听证制度为例 |
5.2 英国大学的听证制度---以剑桥大学听证制度为例 |
5.3 英美大学听证制度对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的启示 |
6 结论与对策 |
6.1 主要结论 |
6.2 完善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的建议 |
6.3 创新与不足 |
6.4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学术会议 |
附录3 我国高校听证制度开放式访谈的主要问题 |
(8)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因境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由来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现状及其预设功能 |
第一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意涵 |
一、听证之意涵 |
二、行政听证之意涵 |
三、行政听证的种类 |
四、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 |
第二节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现状 |
一、中国行政听证制度产生的背景 |
二、中国行政听证立法概况 |
三、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第三节 中国行政听证的预设功能 |
一、制约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 |
二、尊重人权,保障公民权利 |
三、规控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
四、深化民主原则,促进民主决策 |
第二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困境 |
第一节 权力规约形式化 |
一、行政听证主持人身份不独立 |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单方解释权 |
三、听证笔录的效力孱弱 |
第二节 权利保障片面化 |
一、保障对象的片面化 |
二、被保障权利属性片面化 |
三、权利保障环节片面化 |
第三节 程序规控虚置化 |
一、听证代表制度缺失 |
二、质证辩论程序缺失 |
第四节 民主决策空洞化 |
一、听证代表与听证事项缺乏相关性 |
二、听证议题结构化 |
三、先实施后听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立法诱因 |
第一节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阙如 |
一、重复立法 |
二、规则冲突 |
三、立法空白 |
第二节 操作性规则缺失 |
一、私益听证与公益听证的共性缺失 |
二、私益听证与公益听证的个性缺失 |
第三节 听证监督机制匮乏 |
一、内部监督机制欠缺 |
二、外部监督机制乏力 |
第四节 归责机制阙如 |
一、行政责任之归责 |
二、法律责任之归责 |
三、政治责任之归责 |
第四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背景因素 |
第一节 认知偏差与价值错位 |
一、无意的价值偏差 |
二、刻意的功能错置 |
三、价值期待与功能现实的矛盾 |
第二节 不均衡的利益博弈 |
一、价格听证中的角色与不对称信息 |
二、不均衡博弈中的角色关系 |
三、封闭的利益博弈 |
第三节 行政越权与文化惯性 |
一、“行政主导”体制下的行政越权 |
二、传统政治文化的思维惯性 |
第五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环境整饬 |
一、价值纠偏 |
二、制度分流 |
三、权力规制 |
第二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规则建构 |
一、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 |
二、私益听证的程序规则建构 |
三、公益听证的程序规则建构 |
第三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配套制度 |
一、职能分离与听证主持人制度 |
二、独立管制委员会制度 |
三、司法审查制度 |
结语:困境中的制度抉择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协商民主理论视阈下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现实思考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际应用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核心概念厘定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相关研究 |
1.3.4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价 |
1.4 基本思路与研究框架 |
1.4.1 基本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主要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系统分析法 |
1.5.3 模型分析法 |
1.5.4 案例分析法 |
1.6 创新点 |
1.6.1 将协商民主理论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结合指导政策议程设置研究 |
1.6.2 对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与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
1.6.3 创建了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分析的“三环模型” |
1.6.4 提出了建构政策议程设置“诉求——协商——回应”的过程链 |
第2章 协商民主理论在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研究中的应用 |
2.1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研究的理论基础——协商民主理论 |
2.1.1 协商民主理论引介 |
2.1.2 中西合璧: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的共赢共生 |
2.1.3 协商民主理论与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契合性 |
2.1.4 协商民主理论对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重要意义 |
2.2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分析框架——“三环模型” |
2.2.1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经典理论框架评析 |
2.2.2 三环模型的建构依据及其理论阐释 |
2.2.3 三环模型的系统构成及要素 |
2.2.4 三环模型的整体品评 |
第3章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应然分析一:基于“环境环”的考察 |
3.1 政策环境变化对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推动作用 |
3.1.1 政策环境要素构成的动力系统 |
3.1.2 政策环境变化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 |
3.2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优化所需的政策环境 |
3.2.1 公平稳定、和谐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 |
3.2.2 体制开放、制度有效的政治环境 |
3.2.3 理性有序、力量充足的社会环境 |
3.2.4 浓厚民主氛围的参与型文化环境 |
3.2.5 开放互通、融合交流的国际环境 |
第4章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应然分析二:基于“主体环”的考察 |
4.1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多元主体构成 |
4.1.1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多元主体的基本构成 |
4.1.2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多元主体的作用类型划分 |
4.2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多元主体的角色功能定位 |
4.2.1 核心决策主体:政策议程设置真实的“主宰者” |
4.2.2 强势推动主体:政策议程设置强大的“助推器” |
4.2.3 外部参与主体:政策议程设置重要的“能量场” |
4.3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多元主体间的关系互动 |
4.3.1 多元主体与政策问题的作用关系 |
4.3.2 政策议程设置中多元主体间的关系互动 |
第5章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应然分析三:基于“过程环”的考察 |
5.1 多元协商: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运行机理 |
5.1.1 多元协商的内涵阐释 |
5.1.2 多元协商的价值要求 |
5.2 构建“诉求——协商——回应”的政策议程设置过程链 |
5.2.1 充分、真实、有效的公共利益表达 |
5.2.2 多元主体理性的辩论、协商和反思 |
5.2.3 政府积极、及时地做出决策回应 |
5.3 多元协商型公共政策议程设置过程的积极作用 |
5.3.1 有效疏通民意表达渠道 |
5.3.2 回归公共政策公共本性 |
5.3.3 “一揽子”发现和解决同类社会问题 |
5.3.4 提升公民的政治道德和政治社会化程度 |
第6章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实然分析一:以茂名反PX项目为例 |
6.1 茂名PX项目建设引发群体性事件 |
6.1.1 事件描述 |
6.1.2 案例反思:不良的政策环境是导致此次危机事件的根本 |
6.2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环境的问题 |
6.2.1 经济基础的支撑力不足 |
6.2.2 行政决策体制封闭 |
6.2.3 社会力量发展存在梗阻 |
6.2.4 参与型政治文化尚未形成 |
6.2.5 国际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本土化程度不高 |
第7章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实然分析二:以南京地铁调价听证为例 |
7.1 南京地铁调价听证只能“听”不能“说” |
7.1.1 事件描述 |
7.1.2 案例反思:政策主体平等性缺失使听证成为形式主义“走过场” |
7.2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主体的问题 |
7.2.1 多元政策参与主体“部分平等” |
7.2.2 公众议程的结构性缺失 |
7.2.3 体制外参与主体的效能感欠缺 |
7.2.4 政府决策在传媒议程的倒逼作用下过于被动 |
第8章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实然分析三:以化州火葬场停建为例 |
8.1 广东化州火葬场建设遭群众抗议 |
8.1.1 事件描述 |
8.1.2 案例反思:权威主导决策过程是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 |
8.2 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过程的问题 |
8.2.1 公民利益偏好表达的组织化程度低 |
8.2.2 公众参与政策议程设置存在非制度化误区 |
8.2.3 传媒议程中社会公众的非理性表达 |
8.2.4 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理性辩论协商机制的缺失 |
8.2.5 政策系统对社会问题的反应滞后 |
8.2.6 政府对公众利益诉求的被动回应 |
第9章 优化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对策建议 |
9.1 塑造良好的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环境 |
9.1.1 夯实经济基础,塑造和谐公平的经济环境 |
9.1.2 开放行政决策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制度 |
9.1.3 发展社会力量,提升公众设置议程的主动性和科学性 |
9.1.4 积累“官民互信”的资本,塑造参与型政治文化 |
9.1.5 建立良好的国际交流环境,加强国际经验的本土化 |
9.2 优化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主体的结构和功能 |
9.2.1 实现公众议程设置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
9.2.2 扩大体制外多元参与主体的话语权 |
9.2.3 变政策议程设置过程由“政府主导”为“合作博弈” |
9.2.4 规范政府议程中决策主体的权力使用 |
9.2.5 引导并监督媒体的议程设置行为 |
9.3 构建多元协商型的政策议程设置过程 |
9.3.1 完善与创新公众议程中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
9.3.2 培育更加成熟稳定的社会力量 |
9.3.3 创建政策议程设置过程中理性的辩论协商机制 |
9.3.4 实现辩论协商机制的法制化与程序化 |
9.3.5 增强政府的回应性 |
第10章 结论 |
10.1 研究结论 |
10.1.1 塑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优化发展的前提条件 |
10.1.2 优化政策主体的结构和功能是实现公共政策议程有效设置的关键 |
10.1.3 多元协商是保证公共政策议程有效设置的运行机理 |
10.1.4 构建“诉求——协商——回应”的过程链是实现政策议程设置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 |
10.2 论文存在的不足之处 |
10.2.1 对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现存问题剖析的深度不够 |
10.2.2 对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模型和系统的研究不够细致 |
10.3 研究展望 |
10.3.1 针对政策议程设置的不同客体分类进行子系统研究 |
10.3.2 对我国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的政策议程设置过程进行实证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10)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章框架 |
2 社会治理的理论框架与现实背景 |
2.1 “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框架中的社会定位 |
2.1.1 古代政治理论中的政社合一、经济分离 |
2.1.2 启蒙思想中政社分离、经社合一的萌芽 |
2.1.3 黑格尔: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
2.1.4 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
2.2 “政府——市场——社会”三元框架中的社会定位 |
2.2.1 西方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
2.2.2 “政府——市场——社会”三元论的形成 |
2.3 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背景 |
2.3.1 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局限 |
2.3.2 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 |
2.3.3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
3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概念及特征 |
3.1 公众参与的概念 |
3.1.1 公众相关概念辨析 |
3.1.2 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 |
3.2 公众参与的主体—从消极公民到积极公民 |
3.2.1 消极公民 |
3.2.2 积极公民 |
3.3 公众参与的方式——从间接参与到直接参与 |
3.3.1 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 |
3.3.2 宏观民主和微观民主 |
3.4 公众参与的特点 |
3.4.1 分散性 |
3.4.2 非正式性 |
3.4.3 自发性 |
3.4.4 不确定性 |
4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层次 |
4.1 公众参与阶梯理论 |
4.1.1 阿恩斯坦的参与阶梯 |
4.1.2 康纳的参与阶梯 |
4.1.3 托马斯的公众参与阶梯 |
4.1.4 阿克兰的公众参与阶梯 |
4.2 构建中国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阶梯 |
4.2.1 社会治理的民生性与公众参与的全面性 |
4.2.2 参与规模与参与层次 |
4.2.3 参与途径与参与层次 |
4.2.4 小结:公众的六阶参与 |
5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
5.1 通过立法参与社会治理 |
5.1.1 立法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
5.1.2 法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
5.1.3 法律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 |
5.2 通过行政参与社会治理 |
5.2.1 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5.2.2 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 |
5.3 通过司法参与社会治理 |
5.3.1 人民陪审员 |
5.3.2 人民监督员 |
5.3.3 公益诉讼 |
5.4 通过社会自治参与社会治理 |
5.4.1 自我管理 |
5.4.2 志愿服务 |
6 以法治推进公众参与社会治理 |
6.1 通过法治确认参与权利 |
6.1.1 参与的人权属性 |
6.1.2 公众参与权的宪法确认与法律具化 |
6.2 通过法治完善参与途径 |
6.2.1 拓展参与空间 |
6.2.2 规范参与程序 |
6.2.3 提升参与效力 |
6.3 通过法治激励参与意愿 |
6.3.1 法律激励及其类型 |
6.3.2 激励参与意愿的法律手段 |
6.4 通过法治提高参与能力 |
6.4.1 物质基础 |
6.4.2 信息能力 |
6.5 通过法治规范参与秩序 |
6.5.1 公众参与的失败:群体性事件 |
6.5.2 公众参与中的义务与责任 |
结语:在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寻找答案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目录 |
后记 |
四、决策听证是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论文参考文献)
-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2]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D]. 夏禹桨.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3]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运行困境及其优化研究 ——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为个案[D]. 姜倩倩.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4]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5]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D]. 桂萍. 苏州大学, 2016(09)
- [6]通过程序的参与 ——我国高校听证制度研究[D]. 杨金华. 华中科技大学, 2015(07)
- [7]建立开放式决策机制研究[A]. 周盛,陈国权. 2014年政府法制研究, 2014(总第257-268期)
- [8]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因境及其治理研究[D]. 张倩. 武汉大学, 2014(07)
- [9]协商民主理论视阈下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研究[D]. 许阳. 东北大学, 2014(10)
- [10]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D]. 武小川. 武汉大学,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