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严格复查档案馆目标管理成果(论文文献综述)
王瑶华[1](2020)在《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文中认为西方史学界一直以来对于中国近现代科技史极为关注,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身体史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研究领域。近些年来,中国学者亦对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主要包括卫生与身体、医学与身体、身体政治、身体规训、女性身体研究等。但目前学界对于近代中国身体检查的研究分析还比较少,而体检问题的确是身体研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领域。近代“身体检查”制度是西医生理解剖学身体观与检查机制的结合,旨在促进民众健康,同时协助安排重要的社会事件——入学、入伍、选择职业等。本论文即围绕近代中国的体检问题展开分析,结合医学化理论,对不同人群的体检过程做出详细梳理,并讨论它与社会、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丰富中国近现代科技史、医学史的研究内涵。本文通过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多学科研究视角的综合运用,以晚清民国时期的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作为考察对象,从医学化理论的两大层面——制度与知识层面展开讨论,聚焦于学生、职业人员、孕产妇三类人群,阐述西方体检模式和制度在中国发展的过程。论文由此探讨近代中国身体医学化和身体标准化的问题,分析体检被纳入民众日常生活与国家现代化叙事的方式与过程。论文主体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本文的理论基础,即近代中国体检是如何在医学化的理论视角下被阐述的。接下来三大部分分别论述体检制度与实践中的三类人群,其中学生和职业人员是从医学化的第一个层面,政策制度与组织管理展开讨论,孕产妇则是从医学化的第二个层面,医学知识与疾病认识论展开分析。第五部分为讨论,尝试分析了体检中的身体认知观念,西医体检知识和制度在进入中国后如何与各种要素发生关联与互动,以及体检在国家和民族层面对国民健康身份的构建三大问题。对近代中国体检制度与实践的研究,归根结底,是对一种身体知识与技术在近代中国出现、应用与发生转变的过程的研究。由此,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五个结论:第一,体检与医学化问题密切相关,即身体在经历西方生物学和解剖学概念解释,并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技术手段,逐步被纳入到医疗权力体系中,受到各种检查机制的管理。第二,医学化将体检由医院场域扩展到学校、军队、各种职业团体、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体检成为一种标准化的活动和世俗化的制度安排,成为对某些“异常”身体进行构建和监管的技术手段。第三,体检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推广并逐渐成为由政府主导的行为,根本原因是身体认知观念的变化与检查身体方式的变化,即由中国传统取象类比,推求而得的观察方式,逐渐被遵循着科学语言的标准化检查方式所取代。第四,医学化两个层面在具体的体检实践中相互交叉,由此产生了背后复杂的互动网络。知识、技术、医护人员、潜在患者群体、各类相关机构等行动者的行为被叠加在一起,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得以显现。第五,体检在近代中国同整个国家和民族健康紧密联结在一起,它是一种国民健康身份认同技术。形形色色不同的身份正是在体检技术和与之相关的各种关系要素,以及国家民族现代性诉求的主流话语绘制下共同构建而成的。最后,在学术与现实意义上,期望本论文对于增进中国近代史、医学史、身体史等学术领域的研究能够有所贡献,并希望帮助我们分析当今社会体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历史成因,反思当下身体是否过度医学化的现象。同时,也为当今学术界关于身体、医疗、卫生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可能的分析视角。
黄润青[2](2020)在《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学术界更侧重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被“国家化”的一面,直到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之后,相关研究虽再次确立乡村的主体地位,但是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和发展策略却被或多或少有所忽略。当以乡村为研究视角时,可以发现国家对乡村的主导并不能完全取代乡村的主体意识,也抹杀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相反,国家权力的下沉,造就了乡村社会强势的公共权力。山东朱村的半个世纪发展历程和社会变迁表明,乡村社会有其独特的生存规则、价值取向,及其对国家权力的集体应对方式。国家与乡村的“二元对立”的解释模式,一定程度上矮化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和主体意识。1949年以来,朱村的核心问题是人口增长和人地失衡,朱村要面临其带来的资源短缺、家庭贫困、人际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1960年代朱村的出生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人口暴增,加之水利工程占地,使得朱村的人地冲突问题更为严重。人口的增长与家庭的核心化致使家庭的劳动力比重减少,从而使家庭个体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共资源的紧缺与家庭负担的增大,使朱村村民更加依赖于通过国家建构的集体权力。集体对资产、农产品的支配权,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支点和集体行动的基础。一方面,乡村的组织化、单位化,缩小了村民生活、生产的距离,从而给乡村社会留下了自我管理的空间;另一方面,人地关系的失衡、资源的短缺,也迫使朱村不断地在国家经济体制框架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借以维系生存和寻求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是依靠国家在乡村建立的党政组织基础上实现的。干部是乡村公共权威的直接代表,同时又区别于国家代理人、乡村保护者。干部个人的家庭背景、出身、经历等因素,成为其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朱村在抗战时期即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1949年之后的干部群体基本是革命时期中共党员、干部群体的延续。朱村作为人口众多的主姓村庄,更能体现出国家权力运作和内生的社会关系网络交叠、博弈的复杂性。在乡村与国家博弈和双向渗透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内生的家族、血缘关系对乡村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朱村新任干部的血缘关系网络愈加清晰。乡村社会存在多层次、多维度的利益主体,村民以“己”为出发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和“私人的道德”。“公”与“私”的界限是集体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设、内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个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朱村人口众多,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制度和规则,这既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体现,也符合乡村社会生存逻辑。而且,在绝大多数村民不具备向村外发展的能力时,村民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相比于国家的权力制约,乡村社会内部的制约往往更具常规和有效。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并不是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的全部因素,以工分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也不能囊括乡村贫困的原因。集体化时期普遍贫穷的状态使乡村社会依靠生存伦理和互惠原则,并将分配制度推向“平均主义”方向。但是,所谓的“平均主义”是以家庭劳动力再生产作为“道义经济”契约的担保。集体化制度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经营效率的低下,而在于人口与制度的悖论使乡村无法突破人地冲突的困局,从而导致“过密化”生产愈发严重。作为生产单位的乡村,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人多地少的困境,朱村的首要目标是生存,其次是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完整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乡村社会利用其受限的自主权和可掌控的“边缘地带”,围绕着“生存”和“发展”不断努力,其中既包括以“反行为”方式呈现的生产劳动和生活需求,也包括朱村在农业生产规划、劳动力分配、农业机械化发展和集体权利的维护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经济理性和自主意识。为解决生产“内卷化”的问题,朱村规划集体副业、林业的生产,鼓励村民从事建筑、运输等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朱村种植业集体经营的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自留地。“集体”并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下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同时是作为乡村社会利益的角色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为土地资源的紧缺,朱村的劳动力逐渐走向市场。与此同时,朱村利用集体化时期的公共积累发展村办企业,农民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公共权力削减,村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距离拉大,集体行为的逻辑也慢慢失去其根基。转型期内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则和市场化的发展使乡村管理者具备了利益交换的可能。村民选择向外发展,从而在乡村的公共事务上主动退让。乡村社会中既涵盖个人逻辑、集体逻辑和国家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也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和渗透。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并不限于农民的“反行为”。朱村的历史变迁表明,无论是集体化时期还是改革时期,国家权力不能替代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朱腾伟[3](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孙延青[4](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提出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段传龙[5](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董龙[6](2019)在《建国初期广东东莞县土地改革初探(1950-1953)》文中指出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国家由战时进入了和平建设时期,此时的中国可以说是满目疮痍,农业大幅萎缩,经济已达崩溃边缘。为恢复国民经济,中共在各个领域内推行了一系列破旧立新的举措,其中土地改革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这一环对中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东莞地处珠江三角洲,属于新区,1949年10月获得解放,在此之前这里就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县份,土地集中程度高,农民受地主的剥削十分严重,不仅如此,由于革命基础较弱,使得该县的反动力量十分强大,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遵照上级要求,东莞县委、县政府从1950年11月至1953年4月,在全县9个区(后增加至15个区)进行了为期两年多的土地改革运动,土改前后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土改准备阶段(1949年10月-1952年2月),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减租退押、镇压反革命与反霸、土改试点等,为土改的全面铺开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土改全面铺开阶段(1952年2月-1952年12月),这也是东莞县土地改革最为重要的阶段,期间开展了深入反霸、划阶级、征没地富土地等一系列工作,改变了旧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此外,伴随着土改的深入发展,土改队伍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贪污腐败、军队干部与地方干部的主客矛盾严重等),有鉴于此,县委进行了整队工作,妥善的解决了队伍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对基层组织进行了整顿、改造。三是土改复查阶段(1952年12月-1953年4月),该阶段是土改后的补课,一是解决此前土改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如错划阶级成份等。二是颁发土地证,确认地权,土地证的发放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最终得到了国家的正式承认。土改打垮地主的同时,也实现了利益的再分配,农民获得了土地,生产热情高涨,使得东莞农业在很短时间内得到了恢复发展,不仅如此,土改在带来物质变化的同时,也从思想、组织上深深的影响了农村,农村面貌很快为之一新。但由于主、客观因素,运动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乡村的宗派斗争并没有随着政权性质的变化而立即消失,依然时有发生;广大农村地区还残存着不少敌对分子,这些成为了东莞县接下来必需认真处理的问题。另外,东莞的土改还体现了一定的地域色彩,例如公户,该县在土改前公户所掌握的土地占总数量的35.19%,比曲江等县的比例都要高,此外,东莞的华侨群体虽然数量较少,但也是不容忽视的,土改期间,县领导遵照中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保护华侨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的同时,将其作为团结的对象,纳入反封建统一战线当中,从而保证了土改的圆满完成。
董俊江[7](2019)在《土改复查运动 ——以山西省孝义县为例》文中提出作为乡村社会变革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初期的土改运动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此过程中的复查运动更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复查运动不仅是彻底解决土改遗留问题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恢复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环节。虽然对于山西土改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成果,但是对土改复查的研究却寥寥无几,这是一个需要重视和填补空缺的领域。本文以山西孝义县为个案,希望对山西复查运动的研究有所裨益。初期土改运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却受到了晋绥土改左倾政策的影响,对中农和工商业者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无端扩大运动打击面,造成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孝义县政府在成立初期便进行了积极的社会变革,包括肃清敌对武装势力、取缔邪教、整顿政府内部纪律。基础性变革的完成使得社会大环境逐步趋于稳定,但是村庄的内部矛盾依然没有彻底解决,这些矛盾包括:基层组织涣散、支部不纯、基层干部腐化、兵民战斗力下降。围绕基层矛盾进一步形成了以土地为核心的宗族矛盾和妇女问题。除了遗留问题以外,村中两极分化严重,封建势力也重新抬头。这些都为复查运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政策依据。孝义县复查运动开始于1949年底,在经过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后,复查运动随即展开。此次复查运动的具体任务包括:通过查田查阶级的手段来追缴回被多占的田亩,并以此来纠正错划成分;通过对中农和工商业者的疏导补偿,重新赢得他们对运动的支持和认可;针对土地权益问题颁发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证。伴随土地证颁发工作的结束,以土地为核心的遗留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是要想彻底的结束土改,还需要彻底解决村庄两极分化问题,两极分化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发展问题,而破解发展难题的关键在于发展生产力。因此复查运动针展开了一系列以发展生产为核心的针对性措施,在此期间通过扩大互助组规模、解决代耕矛盾的方式,将互助组与“爱国丰产”运动相结合,带动更多人参与其中;与此同时加强了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进行了水利的民主改革,大范围推广新的农业技术和生产工具,从根本上提高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运动期间进行的系统纠偏会议遏制了曾经出现的“右”倾错误,使运动朝着“纠左防右”的正常轨迹持续进行。复查运动之后的孝义县不仅彻底的解决了土改遗留问题,更在组织上进一步确立了贫雇农的核心领导地位;经济上扩大了互助组规模,让更多农民受益其中;与此同时扭转了工商业发展的不利局面,使得整个社会生产力得到全面提升。
张佩垚[8](2019)在《绍兴县营业税研究(1931—1936)》文中指出税收关乎国计民生,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实现其各项职能的经济保障,对国家和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清末以来,厘金制度病商害民,20世纪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宣布裁厘加税,在地方实施营业税以弥补地方税收亏空。浙江省作为近代中国工商业较为繁盛的省份,受厘金之害久矣,早在1927年就开始筹备营业税的办理。工商业者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在新税制推行的过程中,不免会与中央和地方政府产生利益纠葛。近年来学界关于民国营业税的研究多以省域为空间范围,深入到县域的研究较少。民国时期浙江绍兴地区水陆交通便利,商业贸易十分发达,繁荣的商品经济为营业税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税源。作为一种新税制,营业税开办之初远没有预期那般顺利。由于征收机关缺乏对绍兴地方商情的全面了解、营业税的征收行政成本甚巨等原因,政府不得不依靠绍兴县商人同业公会实现营业税的征收。1932年,政府通过对营业税加以整顿,绍兴县营业税收入有了明显地增多。1935年,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上,县级财政被纳入财政收支系统后,绍兴县营业税征收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基本保持着约占全省营业税收入百分之十几左右的成绩,营业税征收逐步走上正轨。商人同业公会一方面配合政府征税行为的同时,另一方面,作为纳税人利益的代表,为了维护商人利益,反映商民诉求,就减轻税负等问题以绍兴县商会为桥梁与政府进行了颇为频繁地沟通。针对政府的不合理征税行为,还通电联合全省各地同业公会共同请命,积极与政府协商,以保证商人利益。营业税的办理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划分国地收支、统一财政,建立资本主义现代化税收体制过程中的重要举措。绍兴县营业税研究作为个案研究,既是通过个案的形式揭示南京国民政府税制改革深入地方社会的曲折过程,又展现了税制改革对地方社会的多重影响,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当前营业税的研究成果。
卫平光[9](2019)在《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文中认为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迅速占领中国大片国土,大量难民自战区逃出,汇聚后方各大城市和交通线,不仅给脆弱的战时经济造成巨大压力,也给本已混乱不堪的社会秩序带来冲击。难民在逃亡过程中,因战争、饥饿、疾病等造成的伤亡不计其数。与此同时,战争导致中国工农业生产下滑,军糈民食发生严重困难。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是收拢人心,鼓舞士气,共同抗敌的需要。国民政府迅速对难民实施救济,协助其撤退到后方安全区域,逐步确立“寓救济于生产”的方针,安排难民从事各种生产事业,以促使难民尽快自给自足,减少消耗。在众多救济难民的措施中,难民移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战时中国工业不甚发达,荒地比比皆是。比较而言,垦荒无需特殊技能,能容纳大量人口,且农耕生活也更加稳定持久。国民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难民生活问题,确定以垦荒为配置难民的中心工作。1938年10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难民移垦规则》,战时难民移垦事业正式启动。行政院指定中央振济委员会、经济部、内政部、财政部组成“中央主管垦务机关”,负责移送难民垦荒。“中央主管垦务机关”一方面制订政策法规,直接筹设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垦荒;另一方面督导各省政府和社会团体参与其中。国营垦区制度是国民政府为救济难民,在总结我国历史上屯垦制度基础上,参考苏联集体农场的做法,创立的新型垦殖经营模式。为了协助难民发展生产,国民政府给予移垦难民许多特殊的优待政策,比如提供大量生产和生活资金。其中,生活费为无息贷款,生产费为长期的低息贷款;移垦难民免除3年兵役;垦民将所分配荒地开垦后,取得永久耕作权,免交土地税5-8年,等等。在国民政府的鼓励和督促下,难民移垦事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国营、省营和民营三种经营模式。国营垦场由国民政府主办,省营垦场由各省政府主办,两者统称公营垦场,资金由政府统筹。民营垦场由难民组织、慈善团体或者农业公司等主办,资金主要靠自筹解决。江西难民移垦起步较早,组织有序,成效显着。1938年7月,江西省政府成立垦务处,负责江西难民移垦工作。省垦务处主要在荒地面积较大区域筹设垦场(省营垦场),以便集中安置难民,实施规模经营。省营垦场采取集团农场制经营,其特征是土地公有、共同生产、合作经营、共同分配。集团农场制是一种集体生产和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目的在于发挥大规模集团化生产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集团农场制有合耕制和分耕制两种模式,省垦务处初期采用集团合耕制,后因弊端较多而改为集团分耕制。在督促垦区生产的同时,省垦务处还在各垦场设立诊所,筹办垦民学校,训练垦民壮丁,建立垦区防卫武装。省垦务处通过改变垦民落后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激发垦民的民族国家观念和抗日情绪,提高垦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垦民的生活环境。江西有大量零星荒地因不适合筹设垦场而闲置,省垦务处也无力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难民全部组织垦荒。为此,省振济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难民,移送各县开垦零星荒地。省振济会所举办难民移垦以分散垦殖为原则,不集中设立垦场,不成立专门管理机关,难民编入各区乡镇保甲管理。江西难民零块垦殖主要由省振济会负责实施,省垦务处负责技术指导,各县政府负责荒地勘查、划拨、垦民管理和给养筹措。与此同时,各难民组织和民间慈善团体也陆续组织难民垦荒自救。民间团体移送难民垦荒,须向省垦务处登记,接受省垦务处的管理和指导。自1942年起,垦务被列为江西地方自治要政,垦殖事业的发展开始同地方行政系统相扣合,运用行政力量普遍推动。省营垦场从初期的快速扩张,逐渐进入到巩固发展阶段,不再大规模招收难民,垦务转而以利用民间资本普遍推行为原则,民营垦殖事业发展迅速。这其中,由中国红十字会国际救济委员会发起成立的战区难民移殖协会,移送了数千难民到江西垦荒,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是战时江西最大的民营垦殖团体。民营垦殖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狭小。由于得不到政府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加上自身管理不善,民营垦殖场大多困难重重。国营垦务方面,“中央主管垦务机关”是一个多部门联合的协调议事机构,因事权不专,成立两年多仅在陕西设立国营垦区两处,安置难民2万人左右。鉴于农业对于抗战建国至关重要,国民政府于1940年成立农林部,以发展农业生产。1941年初,农林部设立垦务总局,负责战时垦务行政,全国难民移垦事业自此划归垦务总局办理,国营垦务自此得到快速推进。垦务总局首先在江西安福县设立国营垦区一处,招收难民垦荒。此外,垦务总局还陆续在四川、甘肃、西康、河南、福建等省设立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开垦荒地。国营垦区有固定的经费预算和较好的人才、技术力量,大多发展较快,多数垦民在经过一两年耕作后,陆续自给自足,实现预定救济的目标。随着战局趋稳,难民潮开始回落,难民移垦不再是政府垦务工作的重心。1945年初,国民政府为节省经费,支持抗战,将农林部垦务总局及所属各国营垦区全部裁撤,垦务移交地方政府办理。抗战胜利后,政府不再给予移垦难民特殊优待,难民垦场与普通垦场并无二致,垦民见家乡收复,大多弃垦返乡。省垦务处只得对各垦场进行归并调整,以图维持,难民移垦事业无形结束。总计抗战时期,省垦务处共设立垦场61个,招收难民1.6万余人,开垦荒地7万余亩,生产稻谷80余万石。省垦务处督导、协助成立民营垦殖团体125个,移垦难民1.9万余人,开垦荒地11万余亩。农林部在江西安福垦区设立垦场9个,招收垦民4 400余人,开垦荒地1.8万余亩。难民移垦兼具救济难民和发展生产的双重目的,是一项十分积极有效的政策。但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未能有效处理好相关方的权力和利益划分,遭到了基层社会的不同程度的抵制,对垦务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强令垦民编入地方保甲组织,遭到垦民和垦务机关的一致反对。地方政府和垦务机关为此展开的持久争论,实质上是对垦区管辖权的争夺。垦民编入地方保甲后,优待措施不能执行,利益受到损害,阻碍垦务发展。垦民与土着人民之间因土地、水权、林权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加深了土客之间的猜忌与对抗,地方势力阻垦排外之风不断。在垦场内部,各垦场管理员掌管经济大权,部分垦场管理员经常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侵犯垦民权利,造成垦务管理人员与垦民关系的紧张。省垦务处对此既缺乏有效监督,又处置不力,导致违法乱纪现象蔓延。如此种种,恶化了垦区的社会生态,垦民因谋生不易,陆续退垦或潜逃。在国民政府“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抗战建国”宏大目标下,移垦各方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差异,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而垦务机关和垦民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在这场博弈中的不利结局。难民移垦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屡遭基层社会的抵制和曲解,造成了政策的扭曲和变形,显示了民国基层政治与社会的混乱。国民政府为实施难民移垦,建立了科层化的垦务管理体系,首创公营垦区制度(国营和省营垦区),并在垦区实行集团耕作制和贷款制,在土地政策、兵役政策、租税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公营垦区制度的创立,是国民政府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重要的制度创新,推动了民国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在抗战的特殊环境下,国民政府难民移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仍能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值得肯定。当然,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垦荒所能救济的难民数量有限。在实现从“难民——垦民——居民”转化的过程中,受旧有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垦务政策的推行遭遇诸多障碍,移垦难民屡屡弃垦他去,江西省政府力图通过难民移垦调节人口分布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总之,战时难民移垦政策的推行,救济了部分难民,推动了垦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救济探索了一条积极可行的道路,更为争取抗战胜利贡献了积极力量。
刘清越[10](2019)在《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职业化进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受到政治、经济、技术、思想、教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筑设计行业的从业者开始了由传统工匠向近代建筑师的转变。本文以首都门户、北方经济贸易中心的近代天津为切入点,选取近代时期在天津开展职业实践的中外建筑师为研究主体,通过对历史档案等一手资料的发掘和整理,借助分类比较、信息数字化、实地调研等多种研究方法,分析了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螺旋式职业化发展进程,总结了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职业化特征和发展规律,以及建筑师职业化对天津近代建筑设计行业带来的冲击和产生的影响,为我国近代社会转型和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也为当代建筑师职业发展提供参考。论文第2章分中西方两条主线,对中国古代传统工匠体系的传承发展和西方近代职业建筑师的演进历程分别进行了梳理,是对中西方建筑师不同的职业起源和形成的概述。第3章从建筑思想、建筑技术、建筑教育和建设管理模式这四个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影响最大,与其联系最为紧密的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讨论。理清各自的发展阶段、转变内容和产生的社会影响,为下文进一步的分析、论述做好背景铺垫。第4章首先根据群体的来源和供职机构的不同,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进行分类。然后选取了其中八个最为典型的中外建筑设计开发机构,通过整理、归纳每个机构的运营模式、组织架构、业务类型、实践作品以及机构中所涉及的中外建筑师的生平经历,清晰地描绘出天津近代建筑师在职业实践中显现出的群体轮廓和个体形象。第5章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中表现出来的四个方面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包括职业注册制度确立表现出的法制化特征,建筑师职责范围明确表现出的责任化特征,建筑师执业规范增强表现出的规范化特征,以及建筑师行业组织创立表现出的团体化特征。第6章总结了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的发展规律,以及对天津近代建筑设计行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对后续研究的展望。
二、广东严格复查档案馆目标管理成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严格复查档案馆目标管理成果(论文提纲范文)
(1)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研究背景、内容与方法 |
2.1 身体医学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国外学者对身体医学化问题的研究概况 |
2.1.2 国内学者对身体医学化问题的研究概况 |
2.1.3 小结 |
2.2 近代中国医疗卫生史与身体观念研究综述 |
2.2.1 近代中国医疗卫生史相关研究 |
2.2.2 近代中国身体史的相关研究 |
2.2.3 近代中国健康观念的相关研究 |
2.2.4 近代中国体检兴起的相关研究 |
2.2.5 小结 |
2.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3.1 概念限定与说明 |
2.3.2 研究内容 |
2.3.3 研究方法 |
2.3.4 选题意义 |
2.3.5 创新性 |
3 身体医学化与近代中国的身体检查 |
3.1 晚清民国时期体检在中国的发展概述 |
3.2 近代中国体检中的身体观基础和技术基础 |
3.2.1 机械论、解剖学身体观与近代中国体检 |
3.2.2 科学度量观与近代中国体检 |
3.2.3 身体影像技术与近代中国体检 |
3.3 小结与研究思路 |
4 晚清民国时期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 |
4.1 清末学生体检制度观念的萌发与初步实践(1902-1911) |
4.2 北洋政府时期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1912-1927) |
4.2.1 各自为政时局下的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 |
4.2.2 存在的问题与统一标准的呼声 |
4.3 南京国民政府学生体检制度的正式建立与全面实施(1928-1937) |
4.3.1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学生体检制度的正式建立 |
4.3.2 健康检查逐渐纳入学校行政体系 |
4.4 地区性和全国性的学生健康检查统计 |
4.5 全面抗战时期学生健康检查(1937-1945) |
4.5.1 战时学校健康(卫生)教育与健康检查 |
4.5.2 战时学生营养问题与健康检查 |
4.6 民国时期学生体检——以清华大学为例 |
4.6.1 清华学堂和清华学校时期的学生体检(1911.4-1928.7) |
4.6.2 国立清华大学时期的学生体检(1928.8-1937.7) |
4.6.3 抗战时期中的清华学生体检(1937.8-1946.7) |
4.6.4 复员后的国立清华大学时期的学生体检(1946.8-1948.12) |
4.7 小结 |
5 民国时期职业人员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 |
5.1 民国初年至1933年职业人员体检 |
5.1.1 1931年之前职业人员体检的初步发展 |
5.1.2 应考公务人员体格检验制度的正式建立(1931-1933) |
5.2 1933年以后职业人员体检概况 |
5.2.1 行政公务人员 |
5.2.2 铁路服务人员 |
5.2.3 其他从业人员 |
5.3 特殊职业体检——以军人为例 |
5.3.1 陆军体检 |
5.3.2 空军飞行员体检 |
5.4 小结 |
6 民国时期孕产医学化与产检 |
6.1 孕产医学化:“异常”身体的建构 |
6.2 民国时期妇婴卫生行政与产检事业概况 |
6.3 产检:对“异常”身体的检测 |
6.3.1 时间上的监测 |
6.3.2 检查人员与场所的转变 |
6.3.3 检查项目与内容 |
6.4 基于产检的医学统计与研究 |
6.5 小结 |
7 讨论 |
7.1 体检与近代中国身体认知观念的转变 |
7.1.1 中西医“身体检查”观之比较 |
7.1.2 “健康检查”与“健康”认知观念 |
7.2 体检之“网”: 认知观念与制度安排的互动 |
7.2.1 实践中的技术: 北平公共卫生示范区中的体检 |
7.2.2 北平示范卫生区中体检知识和技术网络的生成 |
7.2.3 体检网络相关行动者行为链条分析 |
7.3 近代中国的体检与健康身份认同 |
7.3.1 从健康的身体到健康的国家 |
7.3.2 健康检查与身体隐喻 |
7.3.3 健康检查与身体、健康和身份的构建 |
7.4 小结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资料概述 |
第一章 朱村早期的自然生态和社会历史 |
第一节 村落形成与对外联系 |
一、傍水而居的生态地理 |
二、自然灾害与宗族迁居 |
三、经济地理空间 |
四、婚姻圈与社会交往 |
第二节 文化背景与社会变革 |
一、科举传统与文化教育 |
二、中共党组织的建立 |
三、土改与朱村权力结构 |
小结 |
第二章 集体化与朱村的人口家庭变迁 |
第一节 人地冲突与调整 |
一、人口增长与人地失衡 |
二、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影响 |
三、人地冲突与人口外迁 |
第二节 人口增长与家庭制度的变迁 |
一、家庭规模变化 |
二、核心家庭趋向 |
三、家庭周期与经济负担 |
第三节 家庭困境及其应对 |
一、合作化前的家庭经济 |
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收入 |
四、灾荒与家庭经济生活 |
小结 |
第三章 集体财产与家庭经济 |
第一节 集体财产与家庭财产 |
一、合作社与生产资料的集体化 |
二、“大跃进”与资产的“再集体化” |
三、核算单位变更与资产下放 |
四、农村改革与资产分配 |
第二节 超支借款与家庭经济 |
一、集体化与超支欠款 |
二、借款与经济依赖 |
三、欠款问题的解决 |
小结 |
第四章 国家、乡村与公共权力 |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者 |
一、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 |
二、主要干部的新陈代谢 |
三、家族关系的强化 |
第二节 制度建设与权力制约 |
一、“四清”与财务整顿 |
二、整党与队伍净化 |
三、民主理财与政治、经济路线的监督 |
四、双向表达与“向下”的权力 |
第三节 公共权力与乡村秩序 |
一、“看青”与社会管理空间 |
二、多维利益与“公”“私”界限 |
三、围绕公共食堂的利益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变迁中的乡村理性 |
第一节 农业种植的有限自主 |
一、生产计划中的国家与乡村 |
二、计划中的“反行为”视角 |
三、种植结构的人为因素 |
第二节 劳动力分配 |
一、合作化与劳动定额 |
二、劳动报酬与“退社”风波 |
三、公社时期的劳动管理 |
四、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 |
第三节 劳动力、机械化与集体经营 |
一、集体经营与密集型生产 |
二、六七十年代的机械化发展 |
三、剩余劳动力与副业生产 |
第四节 土地、水利与作为共同体的乡村 |
一、土地登记与地权集中 |
二、水利占地与林业发展 |
三、维权与共同行动 |
小结 |
结语: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
一、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 |
二、集体行为的经济理性 |
附录 |
附录一 《庭训琐言》 |
附录二 常胜社部分社员土地股金登记表(1955年) |
附录三 金星社固定财产投资表(1955年) |
附录四 朱村固定财产统计表(1975年) |
附录五 部分朱村人口迁出表(1940-1963年) |
附录六 部分家庭土地、住宅情况表(1952年) |
附录七 部分家庭户口统计表(1958年) |
附录八 阶级家庭阶级成分统计表(1966年) |
附录九 部分家庭土地收入表(1953年) |
附录十 朱村劳动致富登记表(部分)(1983年) |
附录十一 小麦、地瓜劳动定额分类表 |
附录十二 朱村主要粮食作物面积表(集体经营)(1958—1977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综述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建国初期广东东莞县土地改革初探(1950-195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东莞县土地改革的背景 |
第一节 实行土改是新生政权的必然选择 |
第二节 东莞县的土地集中程度高 |
第三节 封建剥削严重 |
第二章 土改准备(1949年10 月-1952年2 月) |
第一节 土改政策的制定 |
第二节 镇压反革命与反霸 |
第三节 减租退押 |
第四节 土改试点与组织准备 |
第三章 土改全面铺开(1952年2 月-1952年12 月) |
第一节 发动农民继续深入反霸 |
第二节 划分阶级 |
第三节 征没地富的土地财物 |
第四节 分配果实 |
第五节 整顿队伍、健全组织 |
第六节 管制地主 |
第四章 土改复查(1952年12 月-1953年4 月) |
第一节 土改遗留问题 |
第二节 土改复查过程 |
第三节 清丈定产、颁发土地证 |
第五章 土地改革后的东莞 |
第一节 土改后东莞乡村的变化 |
第二节 土改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土改取得成功的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7)土改复查运动 ——以山西省孝义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附图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宏观研究 |
(二)区域研究 |
(三)山西地区 |
三、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来源 |
四、论文主要结构 |
第一章 初期土改 |
一、改革背景 |
(一)地理环境 |
(二)社会环境 |
二、初期土改成效与失误 |
(一)改革成效 |
(二)晋绥土改与“左倾”错误 |
第二章 运动前奏 |
一、基础性社会变革 |
(一)肃清残余 |
(二)取缔邪教 |
(三)加强政府纪律 |
二、初期土改遗留问题 |
(一)组织涣散 |
(二)内部矛盾 |
三、复查运动政策依据 |
(一)两极分化严重 |
(二)政治调查提纲 |
(三)封建势力阻挠 |
第三章 运动进行 |
一、准备工作 |
(一)制定法规 |
(二)发动民众 |
(三)干部整训 |
(四) 整顿组织 |
二、复查任务 |
(一)查田、查阶级 |
(二)严惩不法地富 |
三、补偿群体 |
(一)补偿中农措施 |
(二)补偿工商业者措施 |
四、颁发土地证 |
第四章 发展社会生产力 |
一、解决代耕问题 |
(一)代耕矛盾 |
(二)建立长效机制 |
二、扩大互助组规模 |
(一)互助组存在问题 |
(二)扩大互助组规模 |
(三)互助组与“爱国丰产”运动 |
三、提升抗灾能力 |
(一)扩大水源 |
(二)保持水土 |
四、新技术推广 |
五、水利民主改革 |
(一)旧有水利制度 |
(二)民主改革 |
第五章 运动成效 |
一、政治经验与教训 |
(一)运动中的右倾 |
(二)纠左防右对策 |
(三)澄清组织 |
二、经济成果显着 |
(一)提高农业生产力 |
(二)互助规模扩大 |
(三)工商业规模扩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 |
(8)绍兴县营业税研究(1931—193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浙江省营业税的酝酿与开办 |
一、厘金的废除 |
二、浙江省营业税的创办 |
第二章 绍兴县营业税征收准备 |
一、绍兴地方社会概况 |
二、营业税相关法规 |
三、营业税相关机构 |
四、营业税税率制定 |
第三章 绍兴县营业税的征收 |
一、营业税的宣传与动员 |
二、营业税的征收过程 |
三、征收过程中的冲突 |
四、营业税的征收效果 |
第四章 营业税与绍兴地方的关系 |
一、营业税与绍兴县商会、同业公会 |
二、营业税与绍兴县社会经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述思路与分析框架 |
四、主要学术创新与不足 |
五、资料述评 |
六、概念界定及相关说明 |
第一章 战时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国民政府难民移垦政策的形成 |
一、战前中国的垦殖政策与实践 |
二、积极救济方针的确立 |
三、难民移垦的决策过程 |
第二节 江西垦务的发展背景 |
一、江西的垦殖环境 |
二、战时江西的难民救济 |
第三节 江西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一、垦务的规划与设计 |
二、垦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委员制”和“处长制”之比较 |
第二章 寓赈于垦——难民移垦事业的发轫 |
第一节 身份的转变:从难民到垦民 |
一、垦民的选收 |
二、垦民的人口学分析 |
三、垦民的给养 |
第二节 垦殖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
一、垦殖资金的筹措 |
二、垦殖资金贷放与监管 |
第三节 垦场的生产与经营 |
一、荒地调查与地权清理 |
二、集团合耕制的实施 |
三、从合耕制到分耕制——垦殖经营制度的变革 |
四、省营垦场的生产绩效 |
第四节 垦区社会事业 |
一、垦民教育 |
二、医疗与卫生 |
三、垦区安全建设 |
第三章 多头并举——难民移垦的普遍推行 |
第一节 战时各县垦务的实施 |
一、地方自治与各县垦务的推动 |
二、各县难民零块垦殖 |
第二节 救济粤东难民运动 |
一、赣粤合作,共济难民 |
二、移民垦荒,救扶并举 |
三、从难民到居民:庄义刊的难民生活 |
第三节 战时江西的民营垦殖 |
一、江西民营垦殖概况 |
二、战区难民移殖协会 |
三、民营垦殖之困 |
四、江西公私营垦殖绩效 |
第四节 垦务管理之弊 |
一、南丰康都场:营私舞弊,贻误生产 |
二、吉安大白垦殖场:亏空公款,卷款潜逃 |
三、管理员张一帆:以权谋私,垦务废弛 |
四、泰和沿溪渡垦殖场:挪用公款,冒名顶替 |
五、管理员王壮飞:假公济私,杀人灭口 |
第四章 国营垦务的实施及其政策调整 |
第一节 国营垦务的实施 |
一、农林部垦务总局的成立 |
二、战时国营垦务的推行 |
第二节 江西安福垦区的筹设与发展 |
一、安福垦区的筹设 |
二、垦民选收及其困境 |
三、垦民生活重建 |
四、垦区生产与经营 |
第三节 归于沉寂——难民移垦事业的结束 |
一、战时垦务重心的转移 |
二、安福垦区接收困局 |
三、农林部垦务总局的裁撤 |
四、江西难民移垦事业的归并与调整 |
第五章 战时的国家、社会与垦民 |
第一节 保甲制度的强行移植 |
一、民国江西保甲制度的实施 |
二、难民入垦与地方保甲的矛盾 |
三、垦民“特编保甲”的实施 |
四、尘埃落定——垦民保甲问题的终结 |
第二节 土客关系及其调适 |
一、土客矛盾的产生 |
二、土客冲突下的垦民与地方社会 |
三、土客关系的调适 |
第三节 垦民弃垦及其应对 |
一、垦民弃垦原因分析 |
二、垦务机关的应对 |
结语: 战时江西难民移垦的作用、特点及其困境 |
附表 |
参考文献 |
(10)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职业化进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 |
1.5 概念界定 |
1.6 既有研究综述 |
1.6.1 天津近代建筑史研究 |
1.6.2 我国近代建筑师、建筑设计机构研究 |
1.6.3 我国近代建筑师执业状况研究 |
1.6.4 既有研究不足 |
1.7 研究方法 |
1.8 创新点 |
1.9 研究框架 |
第2章 中西建筑师的职业起源和形成 |
2.1 中国清朝以降工匠体系的传承 |
2.1.1 皇家工官制度 |
2.1.2 民间匠籍制度 |
2.2 西方近现代职业建筑师的发展 |
2.2.1 建筑师职业角色的演进 |
2.2.2 建筑师培养方式的转变 |
2.2.3 行业组织和职业注册制度的建立——以英国为例 |
2.3 小结 |
第3章 中国近代建筑师职业引入的社会背景 |
3.1 观念转变——近代建筑思想的更新 |
3.1.1 从消极避让到主动学习 |
3.1.2 从机械模仿到辩证思考 |
3.1.3 传统样式与现代风格的碰撞 |
3.2 技术支撑——近代建筑技术的升级 |
3.2.1 西方建筑技术的早期引入 |
3.2.2 西方建筑技术的全面接受 |
3.2.3 中西建筑技术的本土融合 |
3.3 人才培养——近代建筑教育体系的创建 |
3.3.1 西方教育制度的引入 |
3.3.2 中国近代建筑教育制度的形成 |
3.3.3 天津近代建筑教育的发展 |
3.4 制度确立——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形成 |
3.4.1 租界对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引入(1860-1902) |
3.4.2 华界对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探索(1902-1928) |
3.4.3 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确立(1928-1937) |
3.4.4 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发展(1937-1949) |
3.5 小结 |
第4章 天津近代建筑师群体的构成和职业实践 |
4.1 天津近代建筑师群体的构成 |
4.1.1 近代建筑师群体来源 |
4.1.2 近代建筑师群体供职机构 |
4.2 外国开发建设机构与建筑师在津的早期开拓 |
4.2.1 先农公司(工程部) |
4.2.2 义品公司(设计部)和沙德利工程司 |
4.3 中外建筑师在津的职业实践 |
4.3.1 “合伙经营型”建筑设计机构 |
4.3.2 “独立经营型”建筑设计机构 |
4.4 小结 |
第5章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的特征表现 |
5.1 法制化——建筑师的职业制度 |
5.1.1 民国时期的初步确立 |
5.1.2 日伪时期的短暂停滞 |
5.1.3 民国末期的快速发展 |
5.1.4 解放初期的过渡转换 |
5.2 责任化——建筑师的职责范围 |
5.2.1 项目协调 |
5.2.2 许可申请 |
5.2.3 施工监督 |
5.2.4 安全鉴定 |
5.3 规范化——建筑师的执业规范 |
5.3.1 收费标准 |
5.3.2 工作流程 |
5.3.3 工程文件 |
5.4 团体化——建筑师的行业组织 |
5.4.1 学术团体 |
5.4.2 同业公会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6.1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的规律 |
6.1.1 阶段性的发展 |
6.1.2 多方面的转变 |
6.1.3 进程中的不足 |
6.2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对天津建筑设计行业的影响 |
6.2.1 促进了设计思想的多元发展 |
6.2.2 推动了建筑技术的长足进步 |
6.2.3 培养了大量优秀的储备人才 |
6.2.4 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管理制度 |
6.3 研究未尽事宜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广东严格复查档案馆目标管理成果(论文参考文献)
- [1]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D]. 王瑶华.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1)
- [2]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D]. 黄润青. 山东大学, 2020(09)
- [3]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D]. 朱腾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5]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6]建国初期广东东莞县土地改革初探(1950-1953)[D]. 董龙. 暨南大学, 2019(02)
- [7]土改复查运动 ——以山西省孝义县为例[D]. 董俊江. 山西大学, 2019(01)
- [8]绍兴县营业税研究(1931—1936)[D]. 张佩垚. 杭州师范大学, 2019(01)
- [9]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D]. 卫平光. 南京大学, 2019(01)
- [10]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职业化进程研究[D]. 刘清越. 天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