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修改兽药饲料两“条例”——一、《兽药管理条例》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肖桂萍,徐传[1](2021)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文章论述了当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特征,并从完善管理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格畜牧业生产投入品监管、建立全程控制系统、质量追溯管理等5个方面提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对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2](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农业农村部[3](2021)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文中认为农渔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
本刊讯[4](2021)在《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文中研究表明本刊讯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监管职责,压实责任、严厉整治、常抓不懈。一是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管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农村农业部[5](2021)在《渔业1号文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的通知》文中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6](2020)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京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房建恩[7](2020)在《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5年保持在96%以上,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部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已进入立法日程。全面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是立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现行立法的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存在主体覆盖不全、义务配置不合理、责任追溯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效果。如何在立法修订中解决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缺乏足够共识。能否全面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责任,把包括散户在内的全部农产品生产者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如何平衡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中的产品达标与行为合规,真正实现“源头控制”?如何实现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中的行政追究与司法追究的互补与协调?理论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还缺乏充分的实证研究、有力的理论支撑,立法中相关制度设计难以展开。本文通过理论解构,将主体责任问题的研究限定在主体基础管理、义务配置、法律责任设定和法律责任追究四个层面,确定了本研究的基本框架和论域边界。围绕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完善,本文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基本范畴。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与“安全保障责任”等基本概念的解析,确定本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边界。笔者将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界定为“农产品的生产者负有保障其生产的农产品安全性的责任,不仅强调农产品生产者在有违法行为后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liability),更强调农产品生产者有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安全性方面的法律义务(responsibility)”。由此,本研究对象——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保障义务和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是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中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实证研究。本部分通过对立法文本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的司法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概括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现实问题,树立起本研究的“问题导向”。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主体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因“农产品”这一核心概念不清导致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范围边界模糊、法律规制对农产品生产者覆盖不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配置不合理、法律责任设定不科学、法律责任追究困难等问题。文章从认识根源和制度运行的客观制约条件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实施模式转化。制度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决定着制度样态,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价值追求,对现行立法不仅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还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二元价值目标进行反思;在法益主体的面向上探讨了保护农产品消费者利益与保护农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利益的平衡问题。制度运行模式也是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实施的主导机制上,对现行行政监管为主的实施模式进行反思,提出不仅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政府监管责任,更强调运用市场机制追究生产者基于契约和侵权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部分是制度研究的呈现部分,根据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研究的基本框架,从主体规制、义务配置、法律责任体系优化方面提出了制度完善的方向和建议。在主体规制方面强调应当在信息规制、软法规制等多元规制理念和方法中强化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全面规制,通过坚实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基础管理,将全部农产品生产者纳入监管视野;在义务配置方面,优化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分类,通过类型化的义务配置,进行农产品生产主体义务条款的法律设计;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优化上,根据时代变化、相关法律衔接配合、法律实施的实际需要等提高法律责任的惩戒力度,丰富法律责任类型,完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及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第五部分,本部分作为制度设计的延伸,主要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运行进行探讨。按照本文对责任基本范畴的界定,责任不仅包括违反法律义务后的责任追究,同时也包括法律义务主体对法律义务的主动履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中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价格机制、信用机制发挥农产品生产者在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方面的积极性。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追究中,一方面仍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制作用,要从强化执法能力、创新责任形式、严肃行政问责等方面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责任追究。另一方面要充分激发消费者和产业链下游环节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行为的关注,通过惩罚性赔偿、追溯机制、责任保险等制度设计,激活法律私人实施机制,分担行政执法压力,通过民事责任机制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追究。
王苗[8](2020)在《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文中认为动物福利是指在与动物的生物需求相适应的条件下,动物能够根据信息自主选择应对环境的挑战,进而满足动物的情感需求和自由的自然生活。农场动物福利是指在饲养、运输以及屠宰环节中,使农场动物能够获得合理的饮食、舒适的住房、良好的健康和适当的行为的人道对待事项。农场动物福利条款是指在饲养、运输以及屠宰环节中,使农场动物能够获得合理的饮食、舒适的住房、良好的健康以及适当的行为的人道对待事项予以规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总和。当前我国农场动物福利尚无专门性立法,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且条款内容在以规范文本为载体的表述中存在着价值取向问题。在厘清“农场动物福利”具体内涵的基础上,充分阐明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要义。从基础、认知以及评价视角切入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研究,发现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包括社会共识、价值目的以及价值指引3个层面。并依据“饲养福利、运输福利以及屠宰福利”这一思维路径,依次探讨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社会共识、价值目的以及价值指引3个层面的具体内容构成。社会共识可巩固条款的价值基础,包括认知共识(条款思想层面的认知理性重合)与态度共识(条款心理层面的依从、认同、内化),认知共识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的认知共识、我国运输福利的认知共识以及我国屠宰福利的认知共识,态度共识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的态度共识、我国运输福利的态度共识以及我国屠宰福利的态度共识;价值目的可彰显条款的价值目标,包括载体目的(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实践结果的诉求)与作用对象目的(对国家、公民以及社会的诉求),载体目的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我国运输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作用对象目的可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我国运输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价值指引可回应条款的价值取向,包括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消除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不平等)与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实现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有序性),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我国运输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具体体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我国运输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2018)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吉政办发[2018]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10](2018)在《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许政[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二、国务院修改兽药饲料两“条例”——一、《兽药管理条例》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修改兽药饲料两“条例”——一、《兽药管理条例》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主要特征 |
1.1 趋利性更加明显 |
1.2 非法添加问题突出 |
1.3 关联性更加紧密 |
2 主要问题 |
2.1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 |
2.2 兽药及非添加物残留 |
2.2.1 兽药残留 |
2.2.2 非添加物残留 |
2.3 动物疫病 |
2.4 监测监管工作不到位 |
3 对策 |
3.1 完善管理保障体系 |
3.1.1 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
3.1.2 标准体系 |
3.1.2. 1 标准制修订 |
3.1.2. 2 建立畜禽标准化生产体系 |
3.1.2. 3 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
3.1.3 监测和评估体系 |
3.1.3. 1 强化风险监测 |
3.1.3. 2 强化例行监测 |
3.1.3. 3 深入开展风险评估 |
3.2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
3.2.1 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监督职责 |
3.2.2 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强化监督抽检结果利用 |
3.3 严格畜牧业生产投入品监管 |
3.3.1 强化生产准入 |
3.3.2 规范经营行为 |
3.3.3 加强执法监督 |
3.4 建立全程控制系统 |
3.4.1 养殖环节的质量控制 |
3.4.2 加工环节的质量控制 |
3.4.3 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 |
3.5 质量追溯管理 |
3.5.1 积极推行质量追溯管理 |
3.5.2 加强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
(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 |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 |
三、整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 |
四、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
五、提升普法宣传教育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
(4)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 |
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 |
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 |
整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 |
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
提升普法宣传教育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
(7)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农产品及农产品生产者 |
一、农产品 |
二、农产品生产者 |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内涵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的历史变迁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 |
一、“责任”的语义分析 |
二、责任、义务与法律责任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核心问题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现状、问题与原因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一、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 |
二、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一、实证研究的资料来源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民事案例统计分析及研究发现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例统计分析及研究发现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农产品生产者范围模糊 |
二、农产品生产者义务配置不当 |
三、农产品生产者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 |
四、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中的异化 |
第四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益立场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实施机制环境与实施条件 |
第三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取向与模式转换 |
第一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取向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元价值目标的历史逻辑 |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元价值取向的反思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转向:从二元目标到一元目标 |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机制转换 |
一、从政府到市场的责任实施主导机制 |
二、从行政责任到民事责任的重心转移 |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制重心转换 |
一、以产品达标为重心的规制模式及其问题 |
二、从产品达标到行为合规的转型动因 |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理念与思路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理念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思路 |
第二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管理制度创新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的困难与克服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的实践探索 |
四、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制度创新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配置 |
一、农产品生产者类型化义务配置 |
二、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设计 |
第四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法律责任体系优化 |
一、加重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
二、完善法律责任与义务的衔接 |
三、增加信用责任 |
四、完善各类责任间衔接机制 |
第五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制方式选择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激励性规制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信息规制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软法规制 |
第五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义务主动履行机制 |
一、优质优价的价格导向机制 |
二、“红名单”与差异化监管 |
第二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行政追究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中的私人执行机制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中的公益诉讼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社会约束 |
一、行业自律的信息优势与责任形式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约束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社会监督 |
参考文献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建议稿)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农场动物福利的概念阐释 |
(二)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表达 |
二、社会共识:条款的价值基础巩固 |
(一)认知共识:条款思想层面的认知理性重合 |
(二)态度共识:条款心理层面的依从、认同与内化 |
三、价值目的:条款的价值目标彰显 |
(一)载体目的: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实践结果的诉求 |
(二)作用对象目的:对国家、公民以及社会的诉求 |
四、价值指引:条款的价值取向回应 |
(一)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消除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不平等 |
(二)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实现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有序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四、国务院修改兽药饲料两“条例”——一、《兽药管理条例》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肖桂萍,徐传. 云南农业科技, 2021(02)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J].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1(02)
- [4]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J]. 本刊讯. 中国水产, 2021(02)
- [5]渔业1号文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的通知[J]. 农村农业部. 渔业致富指南, 2021(02)
-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6)
- [7]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D]. 房建恩.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8]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D]. 王苗. 西南大学, 2020(01)
- [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J].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21)
- [1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