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的调研报告

问:华侨捐赠项目应向什么部门备案?
  1. 答: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迹轿组织接受华侨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孙森级以上 侨务工作行政主管姿凯肆部门备案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寄发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 答: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捐赠人”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受赠单位”系指非经营性社会团体和事业机构,包括各类民间团体协会、基金会、宗教组织、科研文教、医药卫生和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的单位。第三条受赠单位如要求将接受的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须凭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提出申请:
    1、捐赠人提供的自愿捐赠的意愿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及用悄森谨春隐途);
    2、按国发(1982)110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的审批单位同意接受捐赠外汇的批件;
    3、受赠单位申请参加调剂的报告。第四条各级 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为支援本地区救灾捐赠的外汇,允许参加调剂。第五条受赠单位调剂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必须按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对借捐赠外汇为名,参加外汇调剂的,一经查实,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论处。
    外籍华人向国内单位捐赠的外汇,可参照本规定参与外汇调剂启基。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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