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及其抗辩(论文文献综述)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1](2020)在《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前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经过五年的筹备,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正式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至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二百多天里,科创板汇聚各方智力,以增量式改革的魄力开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
龙稳全[2](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提出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俞灵灵[3](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罗楠楠[4](2016)在《论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基于法学界和会计界不同视野之分析》文中认为证券欺诈是证券市场常见的一种证券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类型包括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过程中,故意、过失或者无过失地介入到证券欺诈的行为之中,对损害结果具有直接作用。注册会计师很难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排除责任,因此,在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时,以其主观态度为基础的归责原则成为最为突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主张和立场直接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大小,进而影响到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本文从案例出发,通过个案研究的方式引出本文讨论的话题,即会计界与法律界对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1997年德阳案是极具争议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批复的形式介入本案,而批复本身又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因此,该案是法律界和会计界矛盾分歧的起点,也是矛盾化解的关键所在。个案研究能够全景式地复原对立产生的过程和焦点,本文也深度挖掘了本案的理论价值。本文的创新点是从法律和会计两个不同视角切入,洞悉对立产生的背景和深层原因。法律界和会计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分歧,其深层次原因是二者的利益、立场不同。作为法律界,基于对证券市场稳定的考量,发动公权力机器赋予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中以更加严格的责任是应急措施,其立足点是审计报告的结果真实;基于会计的视角,审计报告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真实只相对存在,其立足点是过程的真实。此时,法律并未充当协调利益冲突的角色却成为法律界压制会计界的手段和工具。一定意义上讲,此种冲突是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必然结果。本文在探讨对立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弥合分歧和对立的策略和思路,这也是本文的目的和旨趣所在。笔者认为,应当从思想入手,从哲学上消除二者对“真实”的分歧;以立法为基石,构建以过错为基础的会计师责任,同时将举证责任倒置,以过错推定来弥合法律界与会计界的裂痕。适当引入审计报告评估机构,也能很好的明确会计师在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的范围。
张玲[5](2016)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归位研究 ——基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改革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积极承担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确立职业地位的前提,然而,由于行业发展的特殊性,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责任,而是一种异化后的“行政责任”。随着《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的修订,股票发行审核注册制改革逐步推进,注册会计师成为责任主体,这既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挑战,同时也是实现审计责任归位的契机。本文通过对审计责任本质进行还原以及分析其在我国的异化,探讨在发行审核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应对之策。文章首先提出研究问题并对审计责任进行概念界定,从行业监管模式、责任内容及承担形式三个维度对审计责任的本质进行分析探讨,还原其“本来面目”,然后对审计责任在我国的异化进行定性分析,包括异化的表现、结果、根源,提出这种异化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责任”的观点,文章主体部分从发行审核制度改革视角,分析现有发行审核制度对审计责任的影响,以及制度改革提出对审计责任的要求,提出注册制下注册会计师将独立承担信息遴选、鉴证增信以及真正的民事责任,最后从行业角度提出包括从转变经营理念到关注执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应对措施。
万里霜[6](2016)在《资本市场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虚假审计报告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而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几乎不会因之作出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严重限制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审计民事索赔程序,探讨其所涉及的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程度等关键问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推定过错原则的适用性、区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类型以分别确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分别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居政[7](2016)在《基于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全面繁荣。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在降低经济活动交易成本、促进市场高效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容不断丰富,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民事责任问题也逐渐突出。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标准等问题十分值得学者深入研究。但是,目前针对审计责任方面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审计学和法学各自的领域,综合两大学科研究审计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多。本文从会计信息自身性质的角度研究民事责任问题,采用理论研究法、文献资料分析法、理论综述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方法研究审计责任问题。综合财务领域与法律领域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应当根据不同会计信息具有不同不确定性的特性,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进行分类研究,适用不同法律原理。对于具有低信息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应当对注册会计师以验证性为主的审计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具有较高信息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应当对注册会计师以判断性为主的审计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具有最高不确定性的预测性会计信息,应当延续适用合同法相关理论。在观点的基础上,最终笔者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创新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吉伟莉[8](2011)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丑闻陆续被曝光,而幕后总有一个“合谋者”的影子——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民事责任残缺,违规成本过低,是导致当前注册会计师屡屡违规的一个直接而关键的因素。在利润面前,单纯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的良心和职业道德是徒劳的,完善的法律与监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其铤而走险。要想去除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毒瘤”,必须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依靠惩戒机制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11日,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解决了审计责任实体规定问题,对如何正确地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目前真正因虚假陈述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极少,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逐步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面临民事诉讼的风险会越来越大。鉴于审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与证据的复杂性,如果相关诉讼中只按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予以举证、质证与认定,由此得出的裁判结论,有可能会出现专业性上的不足与缺陷,导致审判实践适用规则不一,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畸轻畸重的现象。对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专业性的鉴定程序加以弥补。因此,建立一套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特色的执业责任鉴定机制,以鉴定意见来作为对注册会计师责任认定的权威结论,并提供给法官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论文在借鉴审计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学科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规范研究方法为主,结合实证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法,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其基本思路是:首先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审计学、经济学、法学三个学科的不同视角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研究寻找理论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起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基本框架,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制度、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程序制度、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和鉴定人的权责制度等。(1)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是一种法律服务行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作用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活动,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为法官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具有专业性、中立性以及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的基本特征,可以为法官提供借以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决的依据,也是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的重要途径。从审计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实质上是审计期望差距动态平衡的过程,是在公众期望和职业界期望之间寻求一种协调关系。在诉讼中引入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性和社会责任,由独立的、权威的第三方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提供给法官作为裁量的依据,有利于协调社会公众、法律界与会计职业界之间的认识分歧,平衡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职业权益,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重的、不切合实际的责任,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健康发展的空间。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引入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不仅仅是在诉讼活动中增加了一项鉴定程序,社会将为整个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付出不小的成本。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能带来的直接收益是提高审判的效率和正确性,提高审判效率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总体上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符合经济原则。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作为专业技术鉴定的一个特殊功能就是,通过这种专业认定,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审计证据在法庭认定案件事实时最终产生证据效力。(2)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框架的设计。“公正与效率”是一切现代制度设计中应遵循的共同价值目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设计的最终目标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设计对公正的价值目标的追求体现在保障鉴定主体的中立性,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设计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体现在,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得地位中立的鉴定人通过合理的鉴定程序,依据科学、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在合理的鉴定时限内,出具客观、中立、权威的鉴定意见,避免非正常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和鉴定分歧。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是指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活动的制度、规章、规则及其相互作用方式的总称。大体上说,主要可分为鉴定主体制度、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程序制度三个模块,在这三个模块之下又包括各项具体制度。(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鉴定主体制度是整个鉴定机制的核心,决定着整个鉴定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在民事诉讼中积极作用的发挥。我国对鉴定人采取的是鉴定权主义原则,只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资格认证的人员才能从事鉴定工作,而且鉴定人一般需依附于鉴定机构才能开展鉴定工作。作为独立于公、检、法、司及其他行政机关设立的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成立消除了传统鉴定模式中“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的嫌疑,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适格主体。目前这一鉴定主体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具体设想包括改革鉴定委员会的管理方式、实行二元鉴定主体制、建立鉴定人名册制度等。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应由财政部(经财政部授权,具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行使管理权)和司法部共同领导管理,并参照由司法部统一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标准对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进行年度审核。同时,组建省级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注协和司法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由鉴定委员会和鉴定人共同构成,实行二元鉴定主体制,彻底解决一元制下因法官和当事人无法对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询进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缺陷。司法部门可以在注协的协助下,经过审查、公示、批准程序,按照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将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资格和能力条件的鉴定人列入本级鉴定委员会的名册。在名册中应当明确载明鉴定人的简历、学历、学术水平、鉴定经验、有关论着情况等等。名册可以刊登在专业网站上,并置备于法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相关场所,以备法院或当事人选任。(4)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研究。建立统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是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所决定的,既是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维护鉴定人职业信誉的需要。广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可大致分为引用技术标准和专用技术标准两大类。引用技术标准是指已有的、直接被引用作为依据的鉴定技术标准,包括现有的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标准。专用技术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针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结合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专用技术标准又可以分为判定标准和报告标准,其中判定标准是鉴定人从事鉴定业务过程中搜集鉴定证据、形成鉴定意见所遵循的标准;报告标准是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书所遵循的标准。对审计报告真实性衡量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注册会计执业准则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对于注册会计师,对法律要求的“应有的职业谨慎”的违反程度是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过失的客观标准,落实到可执行的层面,这一判断标准应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的推定和过失程度大小的判断应建立在综合考察审计失败的性质及其重大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等因素的基础上加以判断。(5)注册会计执业责任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涉及到一系列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具体程序和制度,其流程大致可分为鉴定的启动、鉴定的实施、鉴定意见的采信三个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直接启动;二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启动。法官掌握了鉴定启动的最终决定权,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并不影响法官对鉴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保证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落到实处,有必要设置必须鉴定的具体规则,也就是说法律必须规定,当某类案件或某种情况发生时必须交付鉴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实施程序包括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具体实施、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步骤。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法庭采信,以作为案件裁决的直接证据,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绝大多数法官并非会计审计专家,为了保证法官能够合理地评价、采信证据,也为了能对当事人和律师起到指引作用,我们还需要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包括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度、采信要件和采信说明制度等。鉴定意见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当庭质证,鉴定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既有利于当事人理解并接受鉴定意见,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也有利于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错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质证的过程同样也可以帮助并非会计审计专家的法官避免陷入对鉴定意见的盲目信任中,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从而对于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此外,一旦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普遍做法,也可以更好地促进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认真负责,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鉴定意见的采信要件包括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采信程序合法。根据公开原则,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其采信或不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6)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权责制度。为了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能够顺利地从事鉴定活动,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必须赋予鉴定人必要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义务又与责任密不可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鉴定人权责制度。在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除了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鉴定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外,权利方面应增加司法保护权以及知悉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相关裁判结果的权利等,义务方面还应增加宣誓的义务、接受法官或当事人监督的义务等。当鉴定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应依法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隐匿事实真相,扰乱诉讼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如果鉴定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并且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则鉴定人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相比其他国家的做法,目前我国对鉴定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手段的相对单薄,缺乏统一规范,还不能完全满足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司法鉴定新秩序的需要。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司法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警告、停止执业、撤销登记等方式之外,还可以参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列示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引入罚款和没收酬金等方式。除此之外,专业团体(中注协)还可以对鉴定人专家责任进行追究,采取行业自律性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王修利[9](2010)在《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鉴证报告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已经是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的问题。自1996年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验资一案之后,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会计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虚假验资、不实审计、证券虚假陈述相继出台了8个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批复,但是就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范围而言,这些司法解释与批复并未能涵盖其他鉴证业务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应案件如何处理就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本文欲站在注册会计师整个鉴证业务的高度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鉴证报告而侵害第三人利益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考察,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另外,作为一种典型的专家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这一种专家责任的探讨,笔者希望有助于窥见整个专家责任之一斑。全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鉴证业务”、“鉴证业务三方关系”、“第三人”这几个与理解文章密切相关的审计学概念,并着重指出:在讨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时,对于“第三人”的理解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第三人是鉴证业务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人;第二,第三人是鉴证业务三方关系中责任方之外的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第二部分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演进与司法变迁。在该部分中,笔者运用文献调查这一实证分析方法得出结论:(1)在理论界,会计学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远甚于法学界;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路径呈现多样性,但是侵权法路径渐成主流。(2)在实务界,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司法政策变化频繁,但是侵权责任之性质在司法解释与审判实务中由模糊走向明确,并最终得以完全确立。基于这一结论,笔者决定将选择侵权法的路径展开进一步的讨论。第三部分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部分以侵权法归责原则基本理论为基础,在简要介绍并评析了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几种学说的基础上,主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四部分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部分以传统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为基础,围绕鉴证业务的基本特征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展开,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其一,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鉴证报告;其二,第三人遭受损害;其三,不实鉴证报告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四,注册会计师具有过错。第五部分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对于责任承担主体这一问题,学界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议,法律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冲突。笔者赞成“二元论”,且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采取的“二元论”标准符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应予肯定。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直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
王学英[10](2009)在《论公司财务审计的CPA民事法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中存在的缺陷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而这又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和被卷入审计诉讼,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笔者认可“职业谨慎”是一种法定义务,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侵犯,因此应将其认定为侵权责任。在对注册会计师民事归责原则的认定上,各国普遍认可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构成虚假陈述;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利益关系第三人因此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其责任对象的主要有委托人和第三人。最后笔者提出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思考,第一步应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第二步是建立虚假陈述鉴定制度,主要是完善虚假陈述的界定和认定方法;第三步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保障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及其抗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及其抗辩(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意义 |
一、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 |
二、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累经验 |
第二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改进的短板 |
二、从设立科创板入手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第三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需要司法保障 |
一、司法保障是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改革对司法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
第一章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第一节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一、为何披露 |
二、向谁披露 |
三、披露什么 |
四、由谁披露 |
五、如何披露 |
第二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8] |
一、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
二、推进建立全方位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
三、平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 |
第三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两个问题 |
一、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二、关于前置程序的讨论 |
第二章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职责的特殊性 |
一、中介机构的一般功能 |
二、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功能的强化 |
第二节注册制下强化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路径 |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现状 |
三、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界定 |
四、中介机构责任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主体及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概述 |
二、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权力关系的变化 |
三、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
四、涉交易所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 |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
一、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理论 |
二、交易所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
第四章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法律问题 |
第一节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路径 |
一、科创板与红筹企业的关系 |
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方式 |
三、存托凭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红筹企业科创板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信息披露 |
二、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
三、涉红筹企业或存托凭证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司法保障需求 |
第一节投资者的行政救济 |
一、责令购回制度的香港实践 |
二、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定位 |
三、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 |
二、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几种选择 |
三、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
四、司法救济制度的多元化 |
(2)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3)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4)论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基于法学界和会计界不同视野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
(一) 注册会计师证券欺诈行为理论分析 |
1. 内幕交易 |
2. 欺诈客户 |
3. 操纵市场 |
4. 虚假陈述 |
(二) 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特点 |
1. 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 |
2. 注册会计师证券欺诈的法律特点 |
(三) 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功能 |
1. 预防和规范功能 |
2. 惩治功能 |
3. 补偿和救济功能 |
二、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法律视野下的分析 |
(一) 法律视野下关于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
(二) 法律视野下注册会计师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1.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尝试 |
2. 过错推定责任的确立 |
3. 过错的认定标准——结果说 |
(三) 法律视野下的注册会计师承诺条款的认定 |
三、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会计视野下的分析 |
(一) 会计视野下关于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
(二) 会计视野下注册会计师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1. 过错归责原则的主张 |
2. 过错的认定标准——过程说 |
3. 会计视野下的注册会计师承诺条款的认定 |
四、法律和会计视野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分歧的根源及其弥合 |
(一)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分歧的根源 |
1. 争论的哲学根源 |
2. 争论的历史根源 |
3. 争论的制度根源 |
(二)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分歧的弥合 |
1. 统一思想,加深认识 |
2. 以过错选择为基础完善相关立法 |
3. 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4. 明确审计报告的评估机构 |
五、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归位研究 ——基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改革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五节 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章 审计责任本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从行业监管维度分析审计责任本质 |
第二节 从责任内容维度分析审计责任本质 |
第三节 从责任承担形式维度分析审计责任 |
第四节 审计责任的影响机制 |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在我国的异化 |
第一节 异化表现为政府成为审计责任承担者 |
第二节 异化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本质上承担的是行政责任 |
第三节 异化的根源在于行业行政化主导的特点 |
第四章 发行审核注册制改革要求审计责任归位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现有发行监管制度对审计责任的影响 |
第三节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对审计责任的要求 |
第五章 审计职业界承担应有审计责任的措施 |
第一节 审计责任归位前提是证券监管归位 |
第二节 事务所转变经营理念,树立风险意识 |
第三节 职业中更加关注审核重点和审计对象转换带来的风险 |
第四节 提高事务所法律风险应对能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资本市场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承担情况 |
二、文献回顾: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保护之争 |
三、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追责的法律程序 |
四、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 |
五、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审计报告的使用者 |
(一)违约责任 |
(二)侵权责任 |
六、赔偿额度的计算:经济损失与虚假审计意见的因果关系 |
七、赔偿额度的分担: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
八、小结 |
(7)基于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局限 |
2 文献评述 |
2.1 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相关文献评述 |
2.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相关文献评述 |
3 现行立法的介绍与分析 |
3.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
3.2 现行立法的不足 |
4 会计的发展与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 |
4.1 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概念 |
4.2 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分类依据 |
4.2.1 传统分类依据评述 |
4.2.2 以时间维度为基准分类依据 |
4.3 按照时间维度对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分类 |
4.3.1 要求准确报告的信息 |
4.3.2 要求依照规则作出估计并报告的信息 |
4.3.3 需要运用会计判断作出估计并报告的信息 |
4.3.4 预测性信息 |
4.4 以注册会计师的视角看待对会计信息的分类 |
5 基于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对审计行为的分类 |
5.1 验证性审计行为 |
5.2 判断性审计行为 |
5.3 咨询性审计行为 |
5.4 不同审计行为之间的关系 |
6 审计行为性质与民事责任 |
6.1 行为性质、社会期望、法律责任三者的关系 |
6.2 审计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改进思路 |
6.2.1 验证性审计行为的法律性质 |
6.2.2 判断性审计行为的法律性质 |
6.2.3 咨询性业务行为的法律性质 |
7 创新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体系 |
7.1 创新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体系介绍 |
7.2 创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体系的适用-以A注册会计师针对B公司相关事项的审计为例 |
7.2.1 案例背景介绍 |
7.2.2 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认定 |
7.2.3 现行法律的适用 |
7.2.4 创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体系的适用 |
7.3 创新的合理性与意义 |
7.3.1 增加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与意义 |
7.3.1.1 有利于优化审计活动各方参与人的责任 |
7.3.1.2 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
7.3.1.3 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执业 |
7.3.2 分类的意义 |
7.3.2.1 促进相关准则与法规的发展完善 |
7.3.2.2 促进注册会计师扩展业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0.1.1 研究背景——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说起 |
0.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文献综述 |
0.2.2 国内文献综述 |
0.2.3 对研究文献的评述 |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0.3.1 研究方法 |
0.3.2 研究思路 |
0.4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与局限性 |
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基本理论 |
1.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概念界定 |
1.1.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概念 |
1.1.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概念 |
1.1.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概念 |
1.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性质、特征及作用 |
1.2.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性质 |
1.2.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特征 |
1.2.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作用 |
1.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理论基础 |
1.3.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审计理论基础 |
1.3.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经济理论基础 |
1.3.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法理基础 |
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框架的设计 |
2.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设计的价值目标 |
2.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 |
2.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基本架构 |
2.3.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构成要素 |
2.3.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具体构成 |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制度设计 |
3.1 两大法系鉴定人制度的比较分析 |
3.1.1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
3.1.2 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 |
3.1.3 两大法系鉴定人制度的融合 |
3.2 我国鉴定人制度现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的确立 |
3.2.1 我国鉴定人制度现状 |
3.2.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的确立 |
3.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资格与名册管理制度的设计 |
3.3.1 鉴定人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 |
3.3.2 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 |
4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 |
4.1 建立统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的必要性 |
4.2 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的一般原则 |
4.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的特征和构成 |
4.3.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的特征 |
4.3.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的构成 |
4.4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中所涉及的主要技术标准 |
4.4.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
4.4.2 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确认标准 |
4.4.3 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认标准 |
4.4.4 损失赔偿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
5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 |
5.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基本流程 |
5.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启动程序 |
5.2.1 两大法系鉴定启动模式的比较分析 |
5.2.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启动程序的设计 |
5.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实施程序 |
5.3.1 两大法系鉴定实施程序的比较分析 |
5.3.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实施程序的设计 |
5.4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 |
5.4.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度 |
5.4.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意见的采信要件 |
5.4.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意见的采信说明制度 |
6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权责制度 |
6.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权利 |
6.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义务 |
6.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
6.3.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刑事责任 |
6.3.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民事责任 |
6.3.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行政责任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导论: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鉴证业务及鉴证业务三方关系 |
(二) 第三人的内涵及其范围 |
1. 第三人的内涵 |
2. 第三人的范围 |
二、我国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演进与司法变迁 |
(一) 我国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演进——以文献调查为进路 |
1. 文献检索与样本汇总 |
2. 调查结论及评析之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综述 |
3. 调查结论及评析之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综述 |
(二) 我国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司法变迁——从法律文件切入 |
三、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 注册会计师对三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
1. 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说 |
3. 严格责任原则说 |
(二)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
1.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鉴证业务的基本特征 |
2.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专家侵权责任的一般特征 |
3.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轨迹 |
四、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
(二) 第三人遭受损害 |
(三) 不实鉴证报告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1. 基于因果关系二元区分理论的分析 |
2. 因果关系的确定及其推定 |
(四) 注册会计师具有过错 |
1. 过错及其判定:法释[2007]12 号的规定 |
2. 注册会计师过失的判定标准:合理的职业注意义务 |
五、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 |
(一) “一元论”抑或“二元论”——理论之争以及法律之间的冲突 |
1. “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议 |
2. 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之间的冲突 |
(二)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应然选择 |
结语 |
附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公司财务审计的CPA民事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创新之处 |
1.3.1 写作思路 |
1.3.2 写作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审计的基本理论 |
2.1 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 |
2.1.1 公司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 |
2.1.2 公司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 |
2.1.3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 |
2.2 公司审计理论发展历程 |
2.2.1 民间审计的起源 |
2.2.2 各国公司审计制度 |
2.2.3 我国公司审计制度的现状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3.1 各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争论 |
3.1.1 大陆法系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研究 |
3.1.2 英美法系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态度 |
3.1.3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路径分析 |
3.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3.2.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法观察 |
3.2.2 过错标准的一般理论 |
3.2.3 过错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
3.2.4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对象 |
4.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4.1.1 虚假性陈述 |
4.1.2 发生损害事实 |
4.1.3 存在因果关系 |
4.1.4 存在执业过错 |
4.2 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的责任对象 |
4.2.1 对委托人的责任 |
4.2.2 对第三人的责任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思考 |
5.1 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 |
5.2 建立虚假陈述鉴定制度 |
5.2.1 虚假性陈述的界定 |
5.2.2 完善虚假陈述认定方法 |
5.3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保障制度 |
5.3.1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 |
5.3.2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 |
5.3.3 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及其抗辩(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A].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8卷 总第32卷)——上海金融法院文集, 2020
- [2]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3]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4]论证券欺诈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基于法学界和会计界不同视野之分析[D]. 罗楠楠.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1)
- [5]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归位研究 ——基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改革视角[D]. 张玲. 浙江工商大学, 2016(02)
- [6]资本市场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J]. 万里霜.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6(02)
- [7]基于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D]. 居政. 云南大学, 2016(02)
- [8]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研究[D]. 吉伟莉. 江西财经大学, 2011(05)
- [9]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D]. 王修利.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
- [10]论公司财务审计的CPA民事法律责任[D]. 王学英.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