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难民及其国际保护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梦瑶[1](2020)在《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影响的国际法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气候变化引发海平面上升,致使小岛屿国家的国土受到被淹没的威胁。尽管国际社会已对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做出过种种努力,但小岛屿国家面临的威胁并未减小。已有一些小岛屿国家及国民从不同方面做出种种尝试,如气候变化移民和人工岛礁建设。然而实践中,这些救济途径都存有不同程度的阻碍。小岛屿国家想要应对气候变化,不仅需要改变战略措施、寻求不同的发展途径,更需要国际社会的帮助与支持,甚至挑战当前国际法。本文首先介绍了小岛屿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联盟”的基本情况,及其所受海平面上升的影响,从其陆地领土被逐渐淹没这一逻辑起点谈起,分析这些小岛屿国家在被海水逐渐淹没的过程中,其海洋划界及海洋权利丧失问题;进而讨论若其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之后,其国家权利和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最终落脚在这些国家无家可归的的居民人权保护问题上。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逐一递进。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小岛屿国家及“小岛屿国家联盟”的概况,然后从三个层面介绍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影响:对其领土划界及海洋权利、国际法主体资格和对其居民人权的影响。第二章对海平面上升导致小岛屿国家面临的国际法问题进行分析:小岛屿国家海洋管辖权问题分析、淹没的小岛屿国家是否保留国际法律人格问题分析及小岛屿国家居民人权保护问题分析。第三章提出解决方案及相应的法律选择:针对小岛屿国家海洋管辖权问题,提出永久固定既存基点和基线,推进人工岛礁建设方案;继续保留物理上消失的小岛屿国家国际法主体地位;继续推进气候变化和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制建设,主张违反气候变化国际义务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在小岛屿国家领土被完全淹没之前,这些国家可以采取固定海洋基线和建造人工岛礁来保障其原有的海洋权益和领土范围;在小岛屿国家丧失其领土的短期甚至一段时间内,可继续保留其国际主体地位及其原有的历史性权利,直至其原有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同时要完善各种基金以支持小岛屿国家应对海平面上升;另外还需要完善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制度建设并且呼吁违反气候变化义务主体承担国家责任。
马丹丹[2](2020)在《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恐怖主义的肆虐不仅是造成难民人数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更成为国际社会保护难民群体的一个巨大障碍,在此基础上恐怖分子对难民身份的利用更造成了国际难民保护与国际反恐两大国际法板块运作的冲突与紧张。如何有效应对和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从事前甄别和事后排除等不同切入点研究现有法律机制,成为当今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大课题。在了解到恐怖分子主要通过虚假避难和违背难民义务两种方式实现利用难民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发现当前国际各层面在通过国际条约、区域性法律规则、各国相关反恐与难民保护立法、国际组织运行机制等各种途径积极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可能性,但也存在诸多法律视角下的局限性,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难题,不仅需要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律机制的各自完善,更需要国际各层面的情报共享与司法协作,在此基础上,研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便具有重要意义。
殷长晖[3](2020)在《欧盟难民配额政策实施困境分析》文中提出爆发于2010年的“阿拉伯之春”迅速席卷中东北非多国。利比亚、叙利亚和也门等国纷纷陷入内战。这股浪潮还促使恐怖主义组织“伊斯兰国”崛起,对中东区域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内战和恐怖主义造成的社会动荡制造了大量难民。数百万人穿越地中海和巴尔干半岛前往欧洲寻求庇护,欧洲难民危机随即爆发。难民危机摧毁了建立在“都柏林体系”上的欧洲共同庇护体系。大批难民滞留在意大利、希腊和匈牙利等欧盟边境国家。面对难民危机,欧盟推出根据各国的人口和经济发展状况分摊难民的难民配额政策,但是成员国对这一政策的态度差异明显。欧盟成员国对待难民配额政策的态度是本国的难民政策在欧盟层面的体现,德法等国实行积极的难民政策,而以维谢格拉德集团成员(波兰、捷克、匈牙利以及斯洛伐克)为代表的中东欧国家则实行消极的难民政策。国内难民政策的差异促使他们分别对难民配额政策持支持和反对的态度。中东欧东欧国家消极的难民政策导致了其与欧盟产生矛盾,进而促使欧盟难民配额政策陷入实施困境。归根到底,欧盟难民配额政策的制定和通过过程是由德国主导的,中东欧国家无法在这些环节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才寻求在实施阶段对这一政策加以抵制。所以难民配额政策陷入实施困境的根本原因是欧盟成员国权力的不对称性。
姜瑜[4](2020)在《难民“不推回原则”及其实践研究 ——以欧盟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难民不推回原则自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后,就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欧盟所有成员国的认可与支持。然而,自2010年“阿拉伯之春”运动的爆发导致大量难民涌入欧洲后,欧盟国家在践行不推回原则时就变得更加消极,无形之中暴露出不推回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大量问题,这些问题大体上可以概括为理论性问题和操作性问题。就理论性问题而言,一方面,公约规定不推回原则仅适用于1951年之前产生的,为躲避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或种族迫害的政治难民,而新产生的经济难民、环境难民、战争难民、国际性疾病难民等并不在公约的保护范围内;另一方面,公约中对不推回原则例外情况的表述含糊不清。这两大缺陷成为欧盟国家规避难民接收义务的得力借口,造成了不推回原则理论与其在欧盟的实践有一定程度上的脱节。难民定义狭隘、不推回原则适用情况不明等问题,均对践行该原则构成较大阻碍。就操作性问题而言,欧盟主要在对难民身份进行甄别时,过程中主观性过强,影响甄别结果的合理性。为增强甄别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欧盟应制定一套最低的甄别标准,然后要求各成员国在此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同时,还应加强对面试官员、取证官员的管理和培训,以保证他们的专业性。此外,欧盟内部机构设置还不够完善,为更好地保障难民权益,还应增设监督机构、应援机构、取证机构和翻译机构,以提高难民甄别的效率。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之一,尤其又是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在难民保护方面也理应做出表率。当然,我们得重视欧盟在践行该原则时存在的问题,借助欧盟的相关经验教训助推有关部门制定更为完善的措施、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程序来接收难民。文章在查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采用跨学科研究、比较研究、文献查阅三种研究方法,对难民不推回原则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文章主要从不推回原则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介绍,并以欧盟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一定的数据、案例来分析欧盟成员国对不推回原则的践行情况,归纳出不推回原则在欧盟具体实践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意见。论文具体结构安排如下:首先是导论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框架与方法、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基本概括,包括不推回原则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适用条件和例外情况。第二章是文章的重点内容,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先分析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时,为践行难民不推回原则所做的努力,主要是包括欧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对难民的接收情况两个层面内容;再分别研究欧盟各成员国对该原则的实践。这部分主要将欧盟成员国划分为中东欧成员国、南欧成员国、西欧成员国、北欧成员国四个区域,并选取其中个别对不推回原则践行得还不错的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其将欧盟相关法律的内化、难民接收数据及相关司法案例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介绍。第三章是就欧盟国家对不推回原则的践行情况,分析该原则存在的理论性问题和实际操作性问题。第四章主要就第三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该原则的建议。最后是结语。在对文章进行总结之后,阐述从欧盟的实践中对中国的经验和启示,以升华文章的现实价值。
陈海龙[5](2020)在《欧盟政治演变对国际格局的影响》文中指出欧盟是当今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和政治集团组织,自其成立至今,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合作中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为追求和平繁荣,避免战争,进而开始了一体化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欧盟不断吸纳新成员,扩大自身规模和影响力,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欧洲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和发展,对国际格局朝多极化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助推效果。但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化,欧盟的治理和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严重影响到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因此在研究欧盟政治演变与国际局势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时,既结合欧盟当前的现状分析欧盟当前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同时也结合欧盟发展的历史背景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内在动因,对欧盟今后发展的趋势及其对国际局势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对欧盟成立到发展至今的过程进行梳理,对诸如合作论、冲突论、相互依存论等欧盟政治体制的相关理论和主要概念进行研究;对欧盟行政机构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欧盟政治体制的发展及其治理方式;对欧盟当前面临的政治困境进行研究,包括对难民危机、英国脱欧、右翼民粹主义的崛起以及对欧盟造成的诸多影响进行研究,并对在多重危机爆发下折射出的欧盟内部政治机构中的诸多弊病和政治深化改革中的一些难题进行深入研究;在研究欧盟对国际格局的影响中,分析了不同时期的欧盟在国际舞台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研究了在当前“一超多强”的国际格局下,欧盟作为其中“一强”在应对挑战和处理国际热点事件中与中、美及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互动和影响,并对欧盟今后的发展及其对国际格局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就整体层面而言,欧盟的未来取决于其内部整合的成功与否,若能重拾共识与互信,则必能共克时艰,反之若分歧加重,其前路必将步履蹒跚。在现如今,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流合作不断增多。全球化趋势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欧盟作为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际组织,显然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不仅有助于人们对当代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做出正确的解释和合理的判断,同时也对中欧关系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和现实意义。
张文涛[6](2020)在《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从历史学的角度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进行系统研究。中东地区毗邻欧洲,扼守东西方交通要道,加之丰富的石油资源,一直是西方列强争夺的目标。在欧洲殖民扩张过程中,中东地区被纳入欧洲国家发起建立的国际组织体系中,从而为欧洲殖民扩张提供交通运输、通信联络以及预防疾病等方面的便利。中东地区虽然被动地加入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组织,客观上中东地区也成为国际组织最早的诞生地之一。近代以来,中东地区历次重大事件都与国际组织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的创立为包括中东地区在内的国际社会提供了解决国际关系争端等新思路。二战即将结束时,中东地区率先建立了区域性国际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随着中东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演变,联合国、阿拉伯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伊斯兰合作组织以及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等一系列国际组织开始在中东国际舞台上出现,在调解阿以冲突,推进中东和平进程,促进中东政治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洲、欧洲、亚洲等地区的国际组织也与中东地区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中东地区已经成为国际组织极为活跃的地区。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本选题以国际组织联合会(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UIA)发布的《国际组织年鉴》(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为工具,以22个阿拉伯国家加上土耳其、伊朗、以色列、阿富汗和塞浦路斯等5个中东地区国家为研究范围,通过对《国际组织年鉴》中正式注册的69862个国际组织以“中东”、“阿拉伯”、“伊斯兰”、“穆斯林”、“犹太”、“锡安”等关键词及27个国家与其首都为注册地进行检索,梳理出976个中东区域内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同时,本研究对与国际组织相关的档案、文献、文集、专着、论文、网站、报道等材料进行整理,梳理出中东区域以外的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的活动情况,整体研究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产生、发展、演变及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和作用,并对不同类别的国际组织在中东历史进程中的作用、特点和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本论文由绪论、正文、结论及文献附录等四部分组成,从历史学的角度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进行系统研究。论文的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分析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和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论文的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产生、发展、类型和分布情况,论述了在西方文化和制度的冲击、欧洲国际组织的影响和中东民族国际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下,中东地区国际组织产生的过程以及国际组织的主要类型,陈述了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活动现状。本研究按照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两大类别,根据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从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全球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四个维度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进行分类研究。论文第二章论述了近代以来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分别阐释了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及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用。重点论述了国际联盟、联合国、不结盟运动、伊斯兰合作组织等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深度参与中东地区政治、经济、安全、和平、教育、文化等事务的历史过程,论述了欧洲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非洲联盟等中东区域以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与中东地区的互动关系以及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等中东区域内国际组织在中东追求民族独立和实现现代化历程中的历史作用。论文第三章论述了中东地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程及全球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区域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参与中东区域治理过程中的特点和作用,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大量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中东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道主义援助等事务,成为中东国家和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实施区域治理,解决中东问题的有力助手。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与政府开展合作的同时,也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在民主思想和意识形态领域与政府产生分歧,中东地区大部分国家对国际非政府组织采取严格控制政策,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地区的发展遇到瓶颈。论文第四章总结了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特点,并对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治理体系,在中东国际事务中作用明显。中东区域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中东事务的制度更加完善,方法更为规范,而中东区域内政府间国际组织则呈现出矛盾复杂化,难以形成合力的特点。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地区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区域治理方面,还有漫长的道路需要探索。结论部分是对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认为中东地区国际组织参与中东事务和中东地区治理与中东地区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及国际环境影响密切相关。国际组织虽然在协调和解决中东各种问题和复杂矛盾的效能方面还不明显,但总体来说,无论是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参与中东事务和中东治理的重要力量,在中东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还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论文的文献及附录部分列出了976个在国际组织联合会正式注册的中东地区国际组织名单,读者和相关研究者可以按照国家查询不同国际组织建立的时间及总部的位置,有助于提供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整体面貌和具体信息。附录部分还提供了相关国际组织的英文缩写及重大相关活动时间,有益于为以后有关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研究积累资料。
王文娇[7](2020)在《欧洲难民危机背景下的不推回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后,由于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愈演愈烈,难民问题始终牵动着国际社会的敏感神经。尤其是2010年后,美欧积极参加对西亚和北非地区的局部战争,致使西亚北非局势动荡,难民数量激增。欧洲因地理位置距中东北非较近、经济和社会福利发展水平高且具有难民接收传统,成为难民首选的庇护目的地。据欧盟官方报道,超过100万寻求庇护者已经被拒绝进入欧洲边境,并被命令从欧洲返回或尽快返回其原籍国。此外,对于获得临时保护的寻求避难者,一旦本国条件改善,便会被推回至原籍国,不论其原籍国生存现状是否堪忧。欧盟缩紧难民政策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区利益或国家利益为先的价值导向,但由于不具备正式的立法依据及执法程序使得大量事实难民陷入法律上的“中间地带”,导致难民无法得到必要的保护,既损害了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也违背了难民不推回原则,展示出欧洲难民庇护法律与不推回原则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结构性矛盾。难民不推回原则是国际难民法中最具基础性的一项的法律原则,也是各国处理难民问题应承担的人道主义义务。根据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公约》)规定,不推回原则作为国际难民法的核心原则,各缔约国需在排除例外适用情况下履行不推回原则,它要求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威胁的领土边境,包括边界不拒绝、边界不引渡、边界不驱逐三方面内容。同时,不推回原则也存在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适用,这就为各国在具体实践中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现实政治中,各国为维护自身安全或经济利益不愿接收难民,但难民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在统一规则的基础上承担相应责任,合作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严重的难民问题。因此不推回原则在创立之初便天然与现实政治存在明显地对立性,尤其是在难民大规模涌入的情况下,其现实适用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尤其是在欧洲难民危机的背景下,难民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欧洲在面对这场危机时所采取的政策和行动显示出其在难民保护方面的困境和尴尬,尤其是对国际难民法中“不推回”这一基础性原则的违反。面对欧洲难民危机给欧洲政治、经济和安全带来的巨大冲击,欧盟及各成员国持续紧缩难民政策,或是增加难民甄别难度,或是与“安全第三国”进行利益交换阻挡难民,或是直接关闭入欧边境,将难民拒之门外。其种种做法使得大量难民滞留在东南欧边境或希腊、意大利等国,甚至有的难民遭到严厉驱逐,更严重的是有的难民转而“求助”人口贩卖组织,希望通过特殊方式进入欧洲,却因安全系数极低的运输方式遭受惨死,使得难民被推回至“其生命和自由遭受严重威胁”的境地。欧盟紧缩难民政策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权国家利益为先的价值导向,但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使许多真正的难民陷入法律上的“中间地带”,导致难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损害了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违背了难民不推回原则,展示出欧洲难民庇护制度及实践与不推回原则间难以调和的结构性矛盾。时至今日,2015年欧洲难民危机的余阴仍未从欧洲大陆上空散去,大量的难民滞留在土耳其、希腊边境,随时可能因局势恶化再度西移,进而引发新一轮的难民危机。本文以欧洲难民危机为背景,考察不推回原则在现实政治中的适用性问题,尤其以欧洲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分析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存在的矛盾及原因,再进一步将目光从制度层面转移到实践层面,考察欧盟及各成员国在处理难民危机中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遵循程度,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欧洲某些成员国的行为或对不推回原则造成违反,在系统分析矛盾及原因的基础上,对不推回原则与现实政治的困境提出一定的对策。
杨伟宾[8](2019)在《习近平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论述及其国际认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但同时受到逆全球化思潮在一些西方国家抬头的影响;世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但同时面临着保守主义、民粹主义抬头的情况;全球治理越来越需要朝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但同时面临着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的挑战。面对这些情况,人类应该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需要有与之对应的新的价值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迈进了强起来的伟大征程,需要不断创新国际话语体系,提升国际话语权,以适应新时代新征程,这亟待新的价值观念的支撑。在此背景下,国家主席习近平着眼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于2015年9月28日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提出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重要论述,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全人类共同价值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坚实的现实基础。在理论上,全人类共同价值有三方面来源。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主义思想,这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根本理论来源,决定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属性;二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大同世界理想,这是涵育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土壤,彰显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中国智慧中国立场;三是西方文化中的世界主义学说,这是形成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积极因素,表明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世界意义。在实现中,全人类共同价值有三方面基础,一是二战后联合国的有效运行,联合国现已有效运行了70多年,虽然一直存在各种问题,但已形成一系列得到国际社会基本认可的原则和机制,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生成提供了实践基础;二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一个国家的外交理念和实践是相互统一的,没有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也将没有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提出、传播与认同;三是当前人类社会发展形态,这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生成、提出、发展、认同的现实条件。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定位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存在的条件,不能离开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从一般意义上谈论全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了价值主体、划定了时代边界。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新的价值导向;同时,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它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道义性确证,为应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的挑战提供助力。全人类共同价值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主要体现在其内容、特征和功能上。从内容上讲,“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其主要内容,它反映了中国对当今世界的看法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和平、发展”是人类的生存价值观,“公平、正义”是人类的社会价值观,“民主、自由”是人类的政治价值观,三个层次互为条件,相互融合。需要指出的是,六个内容超越了西方中心主义价值观,深具全新的理论内涵,即便是字面一致,也非西方概念的翻版、再版。全人类共同价值富有兼容性、开放性、时代性、共建性等特质;全人类共同价值对当前全球治理具有价值凝聚功能,对于各国的行为具有价值引导功能,为维护全球治理体系、化解全球治理难题、走出全球治理困境,推动国际体系朝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提供了价值指南。全人类共同价值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理论、国际关系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多重理论意蕴。全人类共同价值蕴含了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蕴,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人的本质等;蕴含了深厚的政治学理论意蕴,可以从国家的起源和形式、国家利益等角度进行解读;蕴含了深厚的国际关系学理论,体现了国家安全、世界格局、全球治理等多重意蕴;蕴含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意蕴,内涵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矛盾、教育内容、思想与行为等基本范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全人类共同价值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一元主导与多元发展的辩证统一,坚持中国特色与探寻世界意义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道路、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中国特色,全人类共同价值探寻其世界意义,二者相辅相成。全人类共同价值与西方“普世价值”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二者人性论基础不同,理论特质不同,实践结果不同。全人类共同价值需要提升其国际认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认真做好三个方面的分析,即主体分析、影响因素分析、提升路径分析。在主体方面,我国要平等对待全人类共同价值国际认同的各个主体,合理划分主体类型,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在影响因素方面,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逆全球化思潮在一些西方国家抬头、零和博弈冷战思维等旧观念都影响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国际认同;针对这些影响因素,我国应该在积极推动国际传播中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客观性认同、在深入参与全球治理中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真理性认同、在持续推动“一带一路”合作共赢中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合理性认同。
孔颖琳[9](2019)在《难民原属国对难民接收国的国家责任构建》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难民人数的急剧上升,随之而来带来的巨大影响令难民问题成为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难民的安顿与照顾由难民的庇护国或者接收国负责承担,又或者由难民专员办事处等国际组织来承担。但随着难民数量的攀升,庇护国与接收国的负担无疑也是越发巨大,这无疑会给庇护国与接收国的经济、文化甚至环境方面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样的代价令许多国家对于接收难民持有非常保守甚至排斥的态度,令难民问题雪上加霜,导致了国际难民保护法律的目标与现实实施上的巨大差异。难民保护失效的其中一个主要根源,在于现有国际难民保护法的缺陷与局限,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目前的国际难民保护法中缺乏对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的调整。在难民保护体系中,理论上应该由三个不可缺少的主体构成,即难民原属国、难民以及难民的接收国。但纵观如今众多有关难民保护的国际实践,现有国际难民法规则在处理难民问题时,往往更强调对难民进行救援和保护,并没有突出和强调难民来源国因其国际不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实际上现有的难国际难民法的制定背景的制定背景约为上世纪50年代左右,即是为了应对二战后的东欧难民潮,这无疑已经与当今难民现实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国际难民问题的需求和发展。为平衡国际法律难民保护体系中的责任分配,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使具有过错的国家能够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同时缓和难民接收国的负担,本文将基于借鉴现代国家责任制度理论以及跨境损害的责任制度,从难民问题的源头上进行调整,即尝试构建难民原属国对难民接收国承担国家责任的归责框架,为难民接收国向难民原属国提出承担责任诉求时提供国际法理论基础。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借鉴现代国家责任制度理论以及跨境损害的责任制度,为难民接收国引援难民原属国的国家责任搭建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即为追究原属国责任提一个基本的理论依据。这不仅能难民原属国尊重自己公民的权利,同时能对潜在的难民原属国起到一定的威胁作用,督促其采取措施预防难民产生的作用。在篇章结构上,本文首先分析目前国际难民法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进而提出构建难民原属国对难民接收国国家责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正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同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难民的产生;二可以使受害国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赔偿,调动难民接收国的接收难民的积极性;三有利于平衡国际社会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各国遵守国际法规则以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第二章则是对目前学界已有的基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对原属国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指出以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对调整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存在的三个困境:一是缺少直接适用的国际法渊源,二是难民问题归责的本身复杂性如难民界定、难民产生原因等等,三是传统国家责任框架对与调整难民原属国问题的局限性,如以国际不法行为存在为前提、强调过失或者故意等等。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基于传统国家责任理论中的特雷尔冶炼厂案案件的新发展,同时参考新的国家责任制度,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中的国际赔偿责任机制来解决目前难民难题。在第四章中,本文从学理上对国际赔偿责任机制的适用条件、归责模式等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了难民问题的特征,讨论将该责任制度应用在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的合理性以及适用性。最后一章中,综合前述分析观点研究,尝试提出意见构建难民原属国对难民接收国的国家责任框架,分别从适用的前提、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等进行细化的讨论。最后,本文也留意到用国际赔偿责任构建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制度本有的局限性、负面影响以及实际操作难题,例如质疑特雷尔冶炼厂案和权利不滥用原则在难民领域中的可适用性,对难民原属国的经济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难民接收国为得到赔偿导致物化难民等等;在操作上难题包括计算难民接收国的实际损失,在支持制度上的难题包括诉讼中的管辖权难题,执行上的制度安排和实际可操作性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构建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来说都是必要的,并且有待完善。在目前难民保护机制的失效现实下,加上国际难民法完全适应当今国际难民问题的需求和发展情况下,建立难民原属国对难民接收国的国家责任不仅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有一定的理论可行性。但该制度的完全建立还需要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支持制度的完善,同时也要考虑并处理该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待以时日,相信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以及相关理论的发展,该制度的构建条件将会逐渐具备。
熊成[10](2019)在《论中国难民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欧洲主要国家难民法律制度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难民问题自古有之,其背后涉及到诸多方面,比如政治、历史、民族、宗教等众多领域。如果放任难民问题肆意发展,势必会对全球安全、经济发展、人权保护、国家间与区域间的关系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研究难民问题对于国际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健康发展而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自2015年欧洲难民危机爆发以来,难民问题又迎来了新的关注。欧盟作为世界上区域治理的典范其在难民危机中法律制度的应对和实践,以及在此次难民危机中暴露出的诸多弊端都很有参考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欧盟难民法律制度、英国和德国难民法律制度、其他欧洲国家难民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对比,从历史发展、成因以及在此次难民危机过程中的表现等多角度来分析欧盟和欧洲主要国家的难民法律制度。主要研究发现“都柏林主义”原则下的欧洲统一庇护制度的利与弊,英国和德国难民政策的演进过程及其成因,其他欧洲国家在此次难民危机中的法律实践。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是借鉴欧盟和欧洲国家在难民危机中的实践经验并给中国难民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意见。
二、试论难民及其国际保护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难民及其国际保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影响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文章结构 |
三、研究现状 |
(一)从自然科学角度研究气候变化对小岛国的影响 |
(二)关于小岛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 |
(三)关于气候变化对小岛屿国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影响概述 |
第一节 小岛屿国家海平面上升现状及应对措施 |
一、小岛屿国家概述 |
二、海平面上升现状及未来 |
三、小岛屿国家应对措施 |
第二节 海平面上升使小岛屿国家面临的国际法问题 |
一、领土及海洋权利问题 |
二、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
三、居民人权保护问题 |
第二章 海平面上升使小岛屿国家面临国际法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海洋管辖权问题分析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区域的规定分析 |
二、对小岛屿国家基点线划定影响分析 |
三、对小岛屿国家海洋区域划界及海洋权利影响分析 |
第二节 被淹没小岛屿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分析 |
一、领土丧失与国家地位 |
二、保留国际法律人格的方案 |
三、保留国际法律人格与“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的冲突 |
第三节 居民人权保护问题分析 |
一、现行国际立法对气候难民保护的探索 |
二、气候难民损害诉讼保护实践 |
三、气候难民保护的困境 |
第三章 小岛屿国家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海洋权益保护与人工岛礁建设 |
一、永久固定既存基点和基线 |
二、人工岛礁建设方案 |
第二节 保留物理消失的小岛屿国家国际法主体地位 |
一、继续拥有海域管辖权 |
二、被淹没小岛屿国家国际法主体问题的解决 |
三、借鉴联合国托管制度 |
第三节 完善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制度 |
一、完善气候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制度 |
二、呼吁违反气候变化义务主体承担国家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现状概述 |
(一)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现状与表现 |
1.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涉及的法律概念 |
2.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实例列举 |
3.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表现特征 |
(二)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方式 |
1.虚假避难 |
2.违背难民义务 |
(三)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带来的后果 |
1.难民庇护国面临多重冲击和挑战 |
2.国家间区域经济、安全合作形势受损 |
3.国际安全保障机制与共同发展面临威胁和阻碍 |
二、国际各层面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及其局限性 |
(一)国际各层面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概述 |
1.国际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 |
2.欧盟区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
3.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
(二)利用法律机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局限性 |
1.国际层面 |
(1)《难民公约》排除条款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模糊 |
(2)安理会反恐决议与《难民公约》规则适用冲突 |
(3)针对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国际性法律规则缺失 |
(4)相关国际组织(UNHCR)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局限性 |
2.区域与国家层面 |
(1)针对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区域性法律规则缺失 |
(2)各国现有立法与《难民公约》规定相冲突 |
(3)各国国内法标准不一、主观性大 |
三、完善利用法律机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建议 |
(一)国际层面 |
1.细化《难民公约》中难民定义,将恐怖主义罪行纳入排除条款 |
2.通过立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性属性”法定化 |
3.对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决议作出符合《难民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 |
4.充分发挥UNHCR国际作用,加强UNHCR对缔约国约束力 |
(二)区域与国家层面 |
1.区域间建立专门法律制度体系,与国际公约相适应 |
2.各国立法完善甄别审查、边境管理、身份剔除机制,与国际公约相适应 |
3.区域之间、国家之间加强情报共享机制与国际司法协作 |
4.各国提升难民当地融入度,防止难民转换为恐怖分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欧盟难民配额政策实施困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难民 |
第一节 普遍性难民概念 |
一、1951年以前的难民概念 |
二、普遍性难民概念 |
第二节 欧盟对难民地位的界定 |
第二章 难民危机与欧洲共同庇护体系 |
第一节 欧洲难民危机 |
一、欧洲难民危机的特征 |
二、难民进入欧洲的路径 |
第二节 欧洲共同庇护体系 |
一、欧洲共同庇护体系的建立过程和主要内容 |
二、难民危机背景下欧洲共同庇护体系的困境 |
第三章 欧盟难民配额政策 |
第一节 难民配额政策的内容 |
第二节 难民配额政策的实施效果 |
第四章 德国和V4国家的难民政策 |
第一节 德国的难民政策 |
一、难民危机在德国的发展历程 |
二、德国的难民政策 |
三、德国难民政策形成的原因 |
第二节 V4国家的难民政策 |
一、V4国家难民政策的内容 |
二、V4国家难民政策形成的原因 |
第五章 难民配额政策陷入实施困境的原因 |
第一节 直接原因:欧盟决策与成员国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根本原因:欧盟成员国权力不对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难民“不推回原则”及其实践研究 ——以欧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难民不推回原则概述 |
1.1 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历史发展 |
1.2 难民不推回原则的主要内容 |
1.2.1 边界不拒绝 |
1.2.2 禁止驱逐 |
1.2.3 禁止引渡 |
1.3 难民不推回原则的适用范围 |
1.3.1 适用对象 |
1.3.2 适用条件 |
1.3.3 难民不推回的例外情况 |
第2章 难民不推回原则在欧盟的实践分析 |
2.1 欧盟整体的实践 |
2.1.1 法律制度方面情况 |
2.1.2 难民接收方面情况 |
2.2 欧盟各成员国的实践 |
2.2.1 欧盟相关法律在成员国的内化分析 |
2.2.2 相关难民接收数据分析 |
2.2.3 相关司法案例分析 |
第3章 欧盟难民不推回原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1 理论性问题 |
3.1.1 适用对象狭窄 |
3.1.2 重要概念模糊 |
3.1.3 例外情况不够全面 |
3.2 操作性问题 |
3.2.1 难民甄别程序不科学 |
3.2.2 欧盟内部机构设置不完善 |
第4章 践行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完善措施 |
4.1 完善相关理论 |
4.1.1 扩大难民范围 |
4.1.2 明确重要概念 |
4.1.3 扩充例外情况 |
4.2 解决操作性难题 |
4.2.1 完善甄别程序 |
4.2.2 完善欧盟内部机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欧盟政治演变对国际格局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相关理论阐述 |
1.3.1 合作论 |
1.3.2 相互依存论 |
1.4 主要概念界定 |
1.4.1 欧洲一体化 |
1.4.2 联邦制 |
1.4.3 国际格局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第二章 欧盟的政治体系及其特征 |
2.1 欧盟的政治体系 |
2.1.1 欧洲议会 |
2.1.2 欧盟委员会 |
2.1.3 欧盟理事会 |
2.1.4 欧洲法院 |
2.2 欧盟政治体系的特征 |
2.2.1 具有联邦制的某些特征 |
2.2.2 政治体系发展的不稳定性 |
第三章 欧共体时期及欧盟成立之初对国际格局的影响 |
3.1 欧共体及欧盟的发展历程 |
3.1.1 战后欧洲的复兴 |
3.1.2 “欧共体”的成立及发展 |
3.1.3 欧盟的成立及发展 |
3.2 欧共体时期及欧盟成立之初的国际影响 |
3.2.1 欧共体的国际影响 |
3.2.2 欧盟初建时期的国际影响 |
第四章 当前欧盟对国际格局的影响 |
4.1 当前欧盟的政治困境 |
4.1.1 难民危机的发展及其影响 |
4.1.2 英国脱欧的发展、原因及其影响 |
4.1.3 右翼民粹主义的发展、原因及其影响 |
4.1.4 欧盟政治一体化面临的挑战及原因 |
4.2 当前欧盟的国际影响 |
4.2.1 作为“一超多强”中的一强 |
4.2.2 国际热点问题的主要应对者之一 |
4.2.3 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力量 |
第五章 未来欧盟对国际格局的影响 |
5.1 未来欧盟的国际影响 |
5.1.1 内部整合成功与否决定其国际影响力的消长 |
5.1.2 应对外部挑战的能力影响其国际地位 |
5.2 欧盟发展的前景展望 |
5.2.1 若能同心协力,则能共克时坚 |
5.2.2 如若分歧加重,必将步履蹒跚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产生、发展、类型及分布 |
第一节 中东地区国际组织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西方文化和制度的冲击 |
二、欧洲国际组织的延伸 |
三、中东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 |
四、国际会议及协商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日臻成熟 |
第二节 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类型与分布 |
一、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的分类标准 |
二、中东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三、区域外国际组织在中东的分支机构 |
四、中东区域内国际非政府组织 |
五、全球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的分布 |
小结 |
第二章 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
第一节 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历程 |
一、19 世纪初至“一战”前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萌生 |
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三、“二战”后中东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 |
第二节 中东地区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一、国际联盟、联合国及其分支机构在中东地区的活动 |
二、不结盟运动与中东 |
三、伊斯兰合作组织与中东 |
四、世界贸易组织与中东 |
第三节 中东地区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
一、中东区域外政府间国际组织 |
二、中东区域内政府间国际组织 |
小结 |
第三章 中东地区国际非政府组织 |
第一节 中东地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程 |
一、宗教性国际非政府组织 |
二、欧洲国际非政府组织理念的传入 |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影响 |
四、现代化的冲击 |
五、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整合 |
第二节 中东地区全球性国际非政府组织 |
一、与政府联系密切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显着 |
二、人道主义国际非政府组织数量众多 |
三、人权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举步维艰 |
第三节 中东地区区域性国际非政府组织 |
一、人道主义国际非政府组织占据主导地位 |
二、行业协会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快速增长 |
三、民主政治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举步维艰 |
小结 |
第四章 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特点和成效 |
第一节 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特点 |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已形成庞大的治理体系 |
二、联合国在中东区域治理体系中“一枝独秀” |
三、经济社会领域成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的新方向 |
第二节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特点 |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地区表现突出 |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杂乱无章 |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东区域治理中的严峻挑战 |
第三节 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成效评价 |
一、联合国在中东区域治理中地位突出 |
二、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分布不均、效果差异较大 |
三、区域外国际组织参与中东区域治理的方法日臻完善 |
四、区域内政府间国际组织难成合力 |
五、国际组织成为国家利益角逐的平台 |
六、国际组织在中东地区面临着诸多挑战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欧洲难民危机背景下的不推回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难民不推回原则的研究 |
(二) 关于欧洲难民危机的研究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难民不推回原则概述 |
第一节 不推回原则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不推回原则的主要内容 |
(一) 边界不拒绝 |
(二) 边界不引渡 |
(三) 边界不驱逐 |
第三节 不推回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 不推回原则的适用对象——难民 |
(二) 不推回原则的域外适用 |
(三) 大规模难民涌入适用不推回原则 |
(四) 不推回原则适用的例外 |
第二章 欧洲难民危机概述 |
第一节 难民危机的形成原因 |
(一) 内部因素 |
(二) 外部因素 |
第二节 欧洲难民危机的影响 |
第三章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的矛盾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的矛盾 |
(一) 申根体系——矛盾凸显期 |
(二) 都柏林体系——矛盾加深期 |
(三) 临时保护制度——矛盾妥协的产物 |
第二节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存在矛盾的原因 |
(一)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存在统一性的原因 |
(二)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存在对立性的原因 |
(三) 不推回原则适用的现实困境 |
第四章 欧洲难民治理实践与不推回原则的矛盾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难民推回实践 |
第二节 成员国内部“新老欧洲”推回实践的差异 |
(一) 以德国为代表的“老欧洲” |
(二) 以匈牙利为代表的“新欧洲” |
第三节 “新老欧洲”对不推回原则态度分歧的原因分析 |
(一) 历史因素 |
(二) 经济因素 |
(三) 价值观因素 |
第五章 欧洲难民政策与不推回原则的协调途径 |
第一节 相关国际法的协调 |
(一) 完善难民定义 |
(二) 完善有关法律程序 |
(三) 建立违背不推回原则的国际制裁机制 |
第二节 开展国际合作 |
(一) 加强欧盟区域内部合作 |
(二) 加强全球层面合作 |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 |
(一) 以联合国难民署为中心 |
(二) 重视国际移民组织的地位 |
(三) 发挥国际志愿者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8)习近平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论述及其国际认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1.1 世情国情的变化需要新的价值观念的引领 |
1.1.2 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亟待打造新的对外价值话语体系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思路、方法及主要创新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主要创新 |
1.5 基本概念 |
1.5.1 价值 |
1.5.2 价值观 |
第2章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理论渊源和现实基础 |
2.1 全人类共同价值生成的理论渊源 |
2.1.1 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主义思想 |
2.1.2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大同世界理想 |
2.1.3 西方文化中的世界主义学说 |
2.2 全人类共同价值生成的现实基础 |
2.2.1 二战后联合国的有效运行为其提供了实践基础 |
2.2.2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为其提供了现实支撑 |
2.2.3 当前人类社会发展形态为其提供了现实条件 |
第3章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定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 |
3.1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存在的条件 |
3.1.1 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了主体 |
3.1.2 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人类共同价值划定了时代边界 |
3.2 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 |
3.2.1 以以西方中心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西方模式导致当前世界出现四大赤字 |
3.2.2 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全新的价值观基础 |
3.3 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助力 |
3.3.1 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道义性确证 |
3.3.2 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应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的挑战提供助力 |
第4章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涵、特征与功能 |
4.1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内涵 |
4.1.1 “和平、发展”是人类的生存价值观 |
4.1.2 “公平、正义”是人类的社会价值观 |
4.1.3 “民主、自由”是人类的政治价值观 |
4.1.4 三个层面内容互为条件相互融合 |
4.2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特征 |
4.2.1 兼容性 |
4.2.2 开放性 |
4.2.3 时代性 |
4.2.4 共建性 |
4.3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功能 |
4.3.1 价值评判功能 |
4.3.2 行为引导功能 |
4.3.3 体系维护功能 |
第5章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多维解读 |
5.1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理论意蕴 |
5.1.1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蕴 |
5.1.2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政治学理论意蕴 |
5.1.3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国际关系学意蕴 |
5.1.4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意蕴 |
5.2 全人类共同价值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5.2.1 全人类共同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辩证统一关系 |
5.2.2 全人类共同价值与西方“普世价值”论的本质区别 |
第6章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国际认同 |
6.1 全人类共同价值国际认同的主体分析 |
6.1.1 确立主体间的平等关系 |
6.1.2 合理划分主体类型 |
6.2 全人类共同价值国际认同的影响因素分析 |
6.2.1 世界格局深刻变化的影响 |
6.2.2 逆全球化思潮在一些西方国家抬头的影响 |
6.2.3 零和博弈、冷战思维等陈旧观念的影响 |
6.3 全人类共同价值国际认同的提升路径分析 |
6.3.1 在积极推动国际传播中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客观性认同 |
6.3.2 在深入参与全球治理中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真理性认同 |
6.3.3 在持续推动“一带一路”合作共赢中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合理性认同 |
结语培育和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9)难民原属国对难民接收国的国家责任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动机与意义 |
3.文献综述与分析 |
4.文章思路和文章结构 |
5.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构建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合理性讨论 |
第一节 现有国际法难民保护制度缺陷 |
一、当今难民保护国际法的局限 |
二、接收国缺乏积极性 |
三、缺少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的国际法渊源 |
第二节 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研究合理性与必要性 |
一、构建的前提与难民界定 |
二、国家责任制度构建于解决难民问题必要性 |
三、国家责任制度对解决难民问题的价值 |
四、构建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的国际趋势 |
第二章 传统国家责任体系下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 |
第一节 传统国家责任制度 |
一、国家责任构成要件 |
二、不法行为的豁免 |
三、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
第二节 传统国家责任下构建的追责方式 |
一、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构建的法理基础 |
二、传统国家责任对的法律联系要求 |
三、基于传统国家责任的追责理论 |
第三章 传统国家责任下难民原属国责任构建困境 |
第一节 理论构建的主要困境 |
一、缺少直接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
二、赔偿原则质疑 |
三、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的可比性质疑 |
四、概念的不确定性的争论 |
第二节 传统国家责任制度构建困境之原因 |
一、难民产生的原因的复杂性 |
二、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构建的其他困难 |
一、干涉一国内政的嫌疑 |
二、国家豁免于法院诉讼 |
第四章 现代国家责任制度下的机制构建 |
第一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机制 |
一、国际赔偿责任法理基础 |
二、国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
三、国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国际赔偿责任的中因果关系 |
第二节 严格责任责任适用于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的理由 |
一、难民问题的复杂性需要 |
二、难以考量国家行为的“故意”和“过失” |
三、难民原属国的举证困难 |
四、难民产生行为可被视为“潜在的危险行为” |
第三节 国际赔偿责任适用于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的理由 |
一、国际损害责任不仅限于环境问题适用 |
二、已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
三、责任原则的高度适用性 |
四、预防义务的需求 |
第五章 新归责制度下的国家责任规则设计与前景分析 |
第一节 难民原属国国家责任特征 |
一、难民问题的复杂性 |
二、难民原属国的主观意识难以考量 |
三、类三角因果关系 |
四、本质为国家主权冲突 |
第二节 规则设计 |
一、难民的界定 |
二、责任活动的追究范围 |
三、难民原属国责任构成要件 |
四、预防义务 |
第三节 适用前景分析 |
一、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质疑 |
二、对难民原属国的不良影响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论中国难民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欧洲主要国家难民法律制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和论文架构 |
第二章 难民问题概述 |
(一) 难民的定义 |
1、广义的难民和狭义的难民 |
2、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的定义 |
3、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的定义 |
4、难民定义的新发展 |
(二) 难民的分类 |
(三) 难民问题的历史发展 |
第三章 欧洲主要国家难民法律问题 |
(一) 欧洲难民潮的产生与发展 |
1、欧洲难民危机概况 |
2、欧洲难民危机的主要成因 |
3、欧洲难民危机的影响 |
(二) 欧盟与欧洲国家间的难民条约 |
1、联合治理的开端--《申根协定》 |
2、“都柏林主义”的源与流 |
3、难民危机冲击下的欧盟法律制度 |
(三) 英国现代难民法律制度 |
1、英国难民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成因 |
2、英国在难民危机中的实践 |
(四) 德国现代难民法律制度 |
1、德国难民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成因 |
2、德国在难民危机中的实践 |
(五) 欧洲其他国家难民法律制度 |
1、匈牙利难民法律制度 |
2、瑞典难民法律制度 |
3、希腊难民法律制度 |
(六) 欧洲难民法律制度的分析与不足 |
第四章 中国难民问题的实践和建议 |
(一) 中国难民问题的法律现状和不足 |
(二) 完善我国难民法律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试论难民及其国际保护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影响的国际法分析[D]. 王梦瑶.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2]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D]. 马丹丹. 外交学院, 2020(07)
- [3]欧盟难民配额政策实施困境分析[D]. 殷长晖. 外交学院, 2020(07)
- [4]难民“不推回原则”及其实践研究 ——以欧盟为例[D]. 姜瑜.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5]欧盟政治演变对国际格局的影响[D]. 陈海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7)
- [6]中东地区国际组织研究[D]. 张文涛. 西北大学, 2020(07)
- [7]欧洲难民危机背景下的不推回原则研究[D]. 王文娇. 南京大学, 2020(02)
- [8]习近平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论述及其国际认同研究[D]. 杨伟宾.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9]难民原属国对难民接收国的国家责任构建[D]. 孔颖琳.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论中国难民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欧洲主要国家难民法律制度为例[D]. 熊成. 山东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