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航行疏忽与货物管理疏忽

浅析航行疏忽与货物管理疏忽

一、浅析航海过失和管货过失(论文文献综述)

孙伊凡[1](2020)在《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运承运人有众多免责条款,其中最为重要、最受争议的当属航海过失免责。曾经,这项制度备受欢迎,如今,这项制度饱受质疑,海运界对这项免责制度态度逆转的背后,暗含着国际海运各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在历经数次失败后,货方始终没有放弃变革航海过失免责的愿望,新一轮的存废博弈再度登场。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在过往的角逐中,海运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理论界与实务界热议纷纷,各自为阵;四大国际海运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与观点亦不完全相同,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也没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纵观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亦是各具特色。鉴于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立场混乱,存废争议尚无定论的现状,文章详细、全面地梳理了过往立场,剖析每种立场背后的论证理由,思考相关立场可能对海运利益各方产生的利弊影响。同时,文章不仅立足于传统四大国际海运公约,更加关注各国国内的实际立法举措,以欧美、东亚、北欧等典型国家为代表,结合各国航运与贸易实践,探寻这些国家的海事立法规定,总结各国的存废立场及其立场的转变过程。针对我国《海商法》的现行规定,文章提出现阶段我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宜采纳区分废除的立场建议,即保留驾驶过失免责,废除管船过失免责。随着我国航运与贸易实践的飞速发展,当前《海商法》中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存在缺陷与不足,应该在修法时予以完善。我国立足于海运发展的历史新起点,既要看到我国作为航运大国的优势与进步,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不足与短板,明确我国与航运强国的差距,同时,我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大国,也要兼顾货方利益。总而言之,文章聚焦我国海运与贸易实践,重点论述我国保留驾驶过失免责的必要性,及废除管船过失免责的可行性。

孙文钦[2](2016)在《航海过失VS管货过失》文中指出国际货物运输中,《海牙规则》确立了承运人对航海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而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对管货过失造成的货损要承担赔偿责任。区分航海过失与管货过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文章探讨了航海过失与管或过失的区分标准,并尝试探讨一种新的责任划分标准。

蒙少敏[3](2016)在《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适用》文中认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是海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主要有责任主体身份的确定,航海中过失行为的归类,以及当事方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文章希望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发现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争议问题,透过这些争议问题,研究其背后的理论,最后在理论研究中找到解决争议的办法,或者通过理论研究从而为实践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将介绍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并根据案情介绍,找出关于航海过失免责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争议,即:一、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承运人身份认定问题;二、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中过失行为的识别问题;三、适用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文章的后面三个部分主要是分别对上述案例引出的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包括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身份进行识别,通过列举具体案例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进行认定、区别论证;对航海过失免责的认定,即对过失行为的归类分析,以确定航海过失免责是否成立;最后是论证分析航海过失免责制度适用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通过对前述问题的分析,最后结合相关理论找出解决办法。

杨莹[4](2016)在《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之存废》文中提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商领域讨论的焦点,随着目前国际航运业的普遍发展,国际社会主张废除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今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立法面对此趋势,是应该继续保留还是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一一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并以时间为线索,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历史演变做一一介绍。第二部分探讨分析了国际上关于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理由的博弈,分别对废除和保留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的理由进行了一一阐述,并对此理由的合理性进行了一系列分析。第三部分对废除和保留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影响分别作了探讨分析。首先阐述了废除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承运人、货方、成本与运费以及其他相关海事制度的影响,其次阐述了保留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影响。第四部分落脚点回归到我国,着力研究我国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设立的历史背景;其次,对我国目前关于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的争论进行陈述;再次,对我国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的利弊均进行了一一探讨;最后,分析了我国对于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的态度及应对措施,一方面阐述了我国目前仍应继续保留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另一方面分析了我国对目前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国际趋势的应对措施,并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提供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梁赟[5](2015)在《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适航义务的地位》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中适航义务的地位为研究对象,适航义务的地位一方面决定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决定着承运人和索赔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适航义务的地位,这使得承运人责任制度缺乏内在的有机联系,实践中承运人就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不断。本文第一部分指出船舶适航是海上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前提,适航义务从租船合同中的必备条款逐步发展为严格的法定义务,现代海商法所确立的“适航之注意义务”缓和了“绝对适航义务”或“适航能力担保义务”。本文第二部分指出适航之注意义务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义务群中的法定从给付义务。适航义务同管货义务是承运人法定的基本注意义务,适航义务的履行是承运人援引“不适航”免责的先决条件,在承认适航义务“首要义务原则”的基础上,适航义务的履行是承运人援引免责事由的先决条件。本文第三部分认为在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中,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船舶潜在缺陷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有着紧密的联系。船舶潜在缺陷免责是适航义务的补充,《海牙规则》所创设的由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同免责事由所构成的有机体系赋予了适航义务一定的先决地位。本文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既有肯定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也有质疑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而《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则突出体现了大陆法系理论背景下适航义务制度构造的特色。《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反映出承运人责任国际立法的新趋势。本文第五部分指出我国《海商法》应当明确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为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群中的法定从给付义务,将不适航、违反适航义务和免责事由构建成有机的整体,在要求不适航和货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重新设定适航义务的地位。

万曼[6](2015)在《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上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焦点。截至目前,海上货物运输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这些公约均具有时代的先进性,且均对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等作出相关规定。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海上运输业及国际贸易具有重要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选择的结果,其理清了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促进了航运业的发展,是正义、公平、效益等价值观的体现,极具合理性。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海上运输业与国际贸易也在不断地发展,船货双方的实力与地位均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这些推动了国际海运立法的不断修改,该制度的存废也日益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现行《海商法》大量借鉴了《海牙规则》的相关内容,而对于上述相关公约我国均未加入,且我国《海商法》从1992年制定到现在尚未作出任何改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最新立法在《海商法》中未得到体现,特别是在目前处于取消该制度的国际立法趋势的大环境下,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对我国航运秩序及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现阶段我国废除该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我们应立足国情,根据本国的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正确看待这一制度。本文在分析国际海运立法及其适用情况的基础上,在国际层面剖析了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并根据国际海运业发展的实际阶段,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分析目前我国是否应当废除该制度,并提出相应对策。首先,文章的第一章,过失免责制度概述,系统的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美国《哈特法》初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该制度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对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时的责任制度的规定,初次将过失免责引入国际立法,并简要分析承运人的这项制度确立后的实施效果。该制度的确立,不但在国际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海牙规则》,或是诸如荷兰、法国、德国等政府迅速批准加入了《海牙规则》,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或是诸如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希腊、法国、美国等国家政府根据公约的承运人责任的这一基本精神通过国内立法,不同层次的将该制度引入国内法。此外,该制度的存在对国际海运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承运人因这一制度的确立而获得利益,并以此来发展航海业,加强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因而减少货主的损害,促使国际航海业的迅速发展;《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做了一些修改,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海牙规则》的根基,没有触及《海牙规则》的核心——承运人的过失免责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力量的逐渐显现,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日趋高涨,制定并通过了《汉堡规则》,彻底否定了该制度,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虽然《汉堡规则》是国际海运立法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但因其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适用情况并不乐观,对航海业的影响比较小;为统一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2008年通过了《鹿特丹规则》,废除该制度,并由货方承担举证责任,增加了货方索赔的难度,广受瞩目并引发了各界的争论。第二章,在前文分析介绍该制度的历史沿革概述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其存废,包括保留和废除的理由,明确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航海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国际公约、国内立法,还是航海实务的案件处理,均出现废除的趋势,承运人过失免责的废除已成为未来国际航运法律的发展趋势。同时,进一步分析了废除过失免责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运人的成本与运费以及对现行海上保险业、共同海损制度、船舶碰撞制度等相关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第三章,分析了应如何完善我国的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立足我国客观国情,作为航运大国与贸易大国,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应该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尽管目前各国对废除过失免责的态度各异,该制度的取消前景并不明朗,但鉴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先进理念,定将对今后国际承运人航运制度及各国国内立法产生深远影响。深入研究过失免责制的废除对我国国际航运及立法产生的影响非常必要,文章讨论了过失免责制的废除将对我国造成怎样的利弊效应。此外,分析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面对过失免责制废除的历史趋势,我国应如何应对。虽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目前我国尚须保留过失免责,但是过失免责制的废除对我国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面对废除的历史趋势,航运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立法等方面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过失免责这一制度的存废与否无非是船货双方利益的妥协,对其他海上保险、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等相关海事法律制度也产生巨大的冲击。过失免责起初是一个合理的制度,但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将是未来的规则。虽然,从我国目前具体国情来看,我国对该制度仍需予以保留,但作为不断发展的航运大国与贸易大国,面对废除过失免责这一制度的国际趋势,我国仍须顺应其发展趋势,为废除该制度做好充分准备,为将来更好的融入国际航运业及发展航运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荣超[7](2015)在《浅谈海运中几大国际公约的相关问题》文中指出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

梁永刚,李忠胜,HUANG Weizhen[8](2014)在《试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中的管船过失免责》文中认为航海过失免责一般表述为: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迄今为止,航海过失免责一直是承运人可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责条款,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也一直是各国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分析航海过失免责的内涵,探悉航海过失免责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根源,考察当今船货双方利益和风险的分担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得出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进行合理性变革的结论。

杨慈[9](2014)在《海上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问题,其不仅关系着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更决定着国际航海运输法的基本特征与价值取向。国际海运公约中的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一路行来历经变革,突出的问题集中在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承运人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承运人责任制度变革过程中的重点及核心。为此,本文以“海上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为题,从海上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内容的变革及其深层次的内在原因入手,重点针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及承运人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变革进行了分析、评介,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总结了我国《海商法》中相关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浅见——建议借鉴世界范围内的先进立法,以完善我国海上承运人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并建议依据我国现实国情暂时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具体而言,本文围绕以上问题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概括叙述,首先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接着探讨了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以及其发展变化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最后介绍了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最新发展变化情况;第二部分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中重要的一环——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进行了评介,分析了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之争以及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第三部分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承运人责任基础下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对“严格责任”、“不完全过错责任”和“完全过错责任”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一般情况下的、除外风险的、火灾的、适航义务的和混合责任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介;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最后对我国《海商法》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着重分析了我国对航海过失免责的争论及态度;我国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我国对承运人举证责任的完善趋势;最后探讨了我国对承运人免责事项的扩大趋势。

林纯哲[10](2014)在《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文中指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它对合理分担船货双方的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鹿特丹规则》的出现将航海过失免责存废问题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对于存废国内各界观点非常的不一致。本文主要从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后将对船货双方利益产生的影响,各方对于该制度的存废的争论,最终回归到我国海商法针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

二、浅析航海过失和管货过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航海过失和管货过失(论文提纲范文)

(1)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3.1 国内相关研究的学术梳理
        1.3.2 国外相关研究的学术梳理
    1.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2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基本问题
    2.1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释义与种类
        2.1.1 航海过失免责的释义
        2.1.2 航海过失免责的种类
    2.2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历史沿革
        2.2.1 首创航海过失免责
        2.2.2 坚持航海过失免责
        2.2.3 首废航海过失免责
        2.2.4 再废航海过失免责
第3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争议
    3.1 理论界存废立场及理由
        3.1.1 维持派
        3.1.2 废除派
        3.1.3 区分派
        3.1.4 明废暗保派
        3.1.5 小结
    3.2 实务界存废立场及理由
        3.2.1 船方利益集团
        3.2.2 货方利益集团
        3.2.3 小结
    3.3 世界主要国家存废立场及理由
        3.3.1 维持型
        3.3.2 废除型
        3.3.3 区分型
        3.3.4 明废暗保型
        3.3.5 小结
第4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影响
    4.1 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4.1.1 对承运人的影响
        4.1.2 对托运人的影响
        4.1.3 小结
    4.2 废除驾驶过失免责的影响
        4.2.1 对承运人的影响
        4.2.2 对托运人的影响
        4.2.3 对海运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4.2.4 小结
    4.3 废除管船过失免责的影响
        4.3.1 对承运人的影响
        4.3.2 对托运人的影响
        4.3.3 小结
    4.4 明废暗保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4.4.1 对承运人的影响
        4.4.2 对托运人的影响
        4.4.3 小结
第5章 我国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修改建议
    5.1 当前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5.1.1 当前我国属于维持型
        5.1.2 当前我国立场需改变
    5.2 当前我国修改海商法的立场建议
        5.2.1 我国应保留驾驶过失免责
        5.2.2 我国应废除管船过失免责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3)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1.1 案情介绍
    1.2 案件引出的问题
        1.2.1 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承运人身份认定
        1.2.2 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中过失行为的认定
        1.2.3 适用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身份的识别
    2.1 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2.2 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2.3 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实际承运人
        2.3.1 航次租船合同下实际承运人的形成
        2.3.2 航次租船合同下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章 航海过失免责的认定
    3.1 航海过失免责存在的理由
    3.2 航海过失免责的概念
        3.2.1 航海过失免责的含义
        3.2.2 航海过失免责过失行为的认定
    3.3 航海过失和管货义务
        3.3.1 管货义务的含义
        3.3.2 管货义务和管船义务的联系
第四章 举证责任的分配
    4.1 举证责任的概念
    4.2 管货义务和航海过失免责的举证顺序
    4.3 管货义务和航海过失免责的举证责任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之存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基本概念及制度演变
    (一)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基本概念
    (二)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理由之博弈
    (一)废除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理由与评价
    (二)保留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理由与评价
三、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影响之分析
    (一)废除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影响之分析
    (二)保留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影响之分析
四、我国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之考量
    (一)我国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设立的历史背景
    (二)我国关于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的争论
    (三)我国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的利弊分析
    (四)我国对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之态度及应对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适航义务的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适航义务的历史嬗变
    1.1 中世纪海法中的法定适航义务
        1.1.1 《罗得海法》对船舶适航性的关注
        1.1.2 《奥列隆惯例集》中的法定适航义务
        1.1.3 《康索拉多海法》中的强制性适航义务
    1.2 绝对适航义务的形成与发展
        1.2.1 普通法下的绝对适航义务
        1.2.2 大陆法系下的适航能力担保义务
    1.3 绝对适航义务的缓和
        1.3.1 《哈特法》对绝对适航义务的缓和及其影响
        1.3.2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适航能力担保义务的调整
    本章小结
第2章 适航义务的性质分析
    2.1 适航之注意义务
        2.1.1 适航之注意义务的法律内涵
        2.1.2 国际海运承运人义务群中的适航义务
        2.1.3 适航义务与过错责任
    2.2 适航义务的先决性
        2.2.1 适航义务先决性的法律分析
        2.2.2 适航义务首要性的法律分析
    本章小结
第3章 适航义务在《海牙规则》式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地位
    3.1 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的关系
        3.1.1 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的一般关系
        3.1.2 船舶适航性与积载不良
        3.1.3 货舱适货性与管货过失
    3.2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与免责事由的关系
        3.2.1 不适航与航海过失免责
        3.2.2 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免责
        3.2.3 不适航与船舶潜在缺陷免责
    本章小结
第4章 比较法视野下适航义务的制度构造及其地位
    4.1 肯定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
        4.1.1 《哈特法》下适航义务的先决地位
        4.1.2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适航义务的先决地位
    4.2 质疑适航义务先决地位的制度构造
    4.3 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适航义务制度构造
        4.3.1 《德国商法典》中适航义务的制度构造及其地位
        4.3.2 《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下适航义务的制度构造及其地位
    4.4 《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地位的转变
        4.4.1 《汉堡规则》对适航义务的“取消”与“保留”
        4.4.2 《鹿特丹规则》构建的适航义务制度及其定位
    本章小结
第5章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制度重构与再定位
    5.1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制度构造的现状与未来
        5.1.1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的制度构造
        5.1.2 我国《海商法》适航义务地位不明带来的实践问题
        5.1.3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先决性的分析
        5.1.4 我国《海商法》中适航义务制度构造的发展方向
    5.2 未来《海商法》修改契机下适航义务的重新定位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6)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确立
        一、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出现
        二、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引入国际立法
    第二节 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废除概况
        一、《汉堡规则》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二、《鹿特丹规则》再次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第二章 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分析
    第一节 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
        一、科学技术的进步并未降低航运风险
        二、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时机尚不成熟
        三、废除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利益平衡
    第二节 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
        一、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ISM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
        三、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符合法经济学的价值要求
        四、承运人通过混淆管货义务与管船义务来规避管货责任
    第三节 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承运人及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对承运人的影响
        二、对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四节 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国际趋势
        一、国际立法趋势
        二、主要国家及组织的态度
第三章 完善我国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第一节 承运人过失免责废除对我国国际航运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二、消极影响
    第二节 我国的现行制度
        一、法律现状
        二、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的措施
        二、我国国际航运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三、我国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8)试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中的管船过失免责(论文提纲范文)

一、航海过失免责的内涵、历史及社会经济根源
    (一) 航海过失免责的内涵
    (二) 航海过失免责的确立及沿革
    (三) 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根源
二、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对航海过失免责进行合理变革
    (一) 我国主张废除或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主要理由
        1. 代表货主利益的实体或学者往往主张取消航海过失免责, 他们的理由可以 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 代表船东利益的实体或学者往往主张保留航海过失免责, 他们的理由可以 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二) 区分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
    (三)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主张保留驾驶过失免责、 取消管理过失免责
        1. 秩序的公平合理, 利益的均衡。在考虑海上货物运输的高投入、高风险的同时, 还应注意到承运人应尽的基本义务, 使船东和货主的利益得到平衡。
        2. 制度变革的成本和收益。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变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 如果一项变革付出较低的成本, 获得较高的社会和经济收益, 这项变革就是相对合理的。
        3. 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确立, 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 性, 才能减少争议的发生, 降低诉讼费用。
        4. 法律制度对本国经济的保护
        5. 国际的统一性和前瞻性。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如其有关法律制度不 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航运立法保持一致, 势必将增加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 影响和阻碍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
三、结 论
I. 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s Meaning, History, and Socioeconomic Roots
    A. The Meaning of 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B. The Establishment and Evolution of 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C. The Socioeconomic Background of the Emergence andDevelopment of 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Ⅱ. Consider Relevant Factors as a Whole and Reform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System in a Reasonable Manner
    A. China’s Main Reasons for Proposing the Abolishment orRetention of 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1. Entities or scholars who advocate for cargo owners’ interests tend to favor the abolishment of 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2. Entities and scholars who represent ship owners’ interests tend to advocate for the continued existence of 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B. Distinguishing the Exemptions for Fault in Navigationand Fault in Ship Management
    C. Why the Exemption for Navigation Fault Should Be Retained, but the Exemption for Ship Management Fault Should Be Abolished
        1.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of the System, and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while the cargo owner’s significant investment and high risks in maritime cargo transport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attention should also be paid to the carrier’s basic obligations.
        2.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Systemic Reform: the reform of any legal system has certain costs. A reform can be considered reasonable if it requires relatively low costs and yields relatively high soc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3. Efficiency of the Legal System: a legal system should be relatively efficient so that both disputes and litigation expenses can be kept to a minimum.
        4. The Legal System’s Protection of the Domestic Economy
        5. International Consistency and Innovation: maritime law is to a large extent international law. If the legal systems in maritime law are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shipping legislation of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conflicts of laws will inevitably intensif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will be hindered.
Ⅲ. Conclusion

(9)海上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海上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一) 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二) 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 世界范围内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首次国内立法
        2. 《海牙规则》对《哈特法》的继承与肯定
        3. 近现代的国际公约对《海牙规则》的继承与发展
二、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与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关系
    (一) 航海过失免责的概念和沿革
    (二) 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争论及发展趋势
    (三) 航海过失免责对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影响
        1. 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的影响
        2. 对承运人的管货义务的影响
        3. 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影响
三、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 海上承运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 严格责任
        2. 过错责任
    (二) 海上承运人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 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2. 除外风险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3. 火灾的举证责任分配
        4. 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5. 混合责任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四、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 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二) 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1.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2. 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分配
        3. 火灾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4. 除外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5. 混合责任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 我国《海商法》未来发展趋势的探讨
        1. 我国对航海过失免责的争论及态度
        2. 我国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
        3. 我国对承运人举证责任的完善趋势
        4. 我国对承运人免责事项的扩大趋势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浅析航海过失和管货过失(论文参考文献)

  • [1]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D]. 孙伊凡.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2]航海过失VS管货过失[J]. 孙文钦. 法制博览, 2016(19)
  • [3]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适用[D]. 蒙少敏. 广西大学, 2016(02)
  • [4]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之存废[D]. 杨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5]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适航义务的地位[D]. 梁赟. 大连海事大学, 2015(03)
  • [6]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D]. 万曼.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5)
  • [7]浅谈海运中几大国际公约的相关问题[J]. 荣超. 法制与社会, 2015(01)
  • [8]试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中的管船过失免责[A]. 梁永刚,李忠胜,HUANG Weizhen.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6年卷第1期 总第3期), 2014(总第3期)
  • [9]海上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 杨慈. 南京师范大学, 2014(02)
  • [10]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J]. 林纯哲.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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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航行疏忽与货物管理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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