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于思琪[2](2021)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值班律师被写入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其法典化的重要标志。该制度在英国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警局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后来随着人权理念不断深入逐步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适用,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将此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加以规定,同时客观上拓展和丰富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以程序正义理论、刑事辩护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为其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诠释了该制度的价值立场;刑事辩护理论解释了该制度产生的根由和发展方向;国家责任理论框定了该制度的运行逻辑。该制度的域外发展经验和国内发展实践都经历了从程序局部到整体,从权利有限到逐步扩展的轨迹。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文本中尚存在值班律师诉讼地位不明、值班律师权责内容规定模糊、值班律师权利救济程序缺乏的问题;现实中面临着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作用形式化、与其他司法主体关系不协调、队伍建设不健全的困境,因此亟待通过立法层面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强化值班律师队伍建设、明确其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值班律师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侦控机关不履行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义务时的制裁性后果、强化值班律师诉讼地位的认识等进行完善,并赋予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整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等方式、提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
王艺睿[3](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研究》文中认为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其相关保障机制的完善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推进对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速裁程序的良好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刑事诉讼法》通过第三次修改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广泛适用,值班律师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通过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诉讼活动,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在充分肯定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从制度的完善空间上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权利赋予以及权利的有效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功能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实现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最大化,必须赋予并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诉讼的程序性权利,切实保障值班律师的参与权。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值班律师制度法律规定的深入分析,在阐释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性质及法律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同时通过对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诉讼活动所存在问题的探讨和对问题成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关解决对策,以期对确保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充分参与有所裨益。
黄坤[4](2021)在《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提出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体制,保障人民群众当遇到法律问题以及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并且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对新时代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主导下的保护经济贫困群体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起步,发展到今天主要经历了建立阶段,发展阶段与改革阶段等三个主要阶段。在这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是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援助条例》,2012年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之中的立法欠缺问题与实践困境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立法欠缺方面,主要是立法位阶偏低与适用范围狭窄以及程序设置不当;在现实实践困境中,主要是办案质量不高与经费保障不足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不顺畅。相较于我国,西方发达国家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方面起步较早,制度体系经过长时间发展较为完善。通过选取西方典型发达国家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方面的做法,总结发现他们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方面拥有专门立法,经费保障体系较为完备,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案件质量的监督机制较为完善等先进经验。将国外借鉴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现实相结合,可以在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上与实践中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在实践中要切实提高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各个主体之间的协调衔接,以此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模式,使我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完善,理论基础更加丰富,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规则体系更加健全。
郭汝钊[5](2021)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文中指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研究的热点。辩护率低是刑事辩护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奠定了基础,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又一大进步。2017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实施以后,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得到扩大,被告人的地位得到提高,但也难以与强大的公诉机关抗衡。因此,需要从立法及司法方面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也是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维护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键。文章对广东省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剖析当前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此来夯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先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来源及现状进行概述,并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再对该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对广东省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工作情况的调研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仅在覆盖广度方面有要求,在辩护质量方面也有要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存在覆盖范围方面比较窄、辩护有效性较低、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问题。最后,文章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其一,逐步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包含覆盖范围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扩大受援助对象范围。其二,提高辩护的有效性,包含提高被追诉人的辩护有效性、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辩护有效性以及借鉴民事案件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其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文章建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以及强化值班律师的监督者功能,促进控辩双方地位平衡。
海雨萌[6](2020)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辩护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律师辩护无论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还是司法公正的维护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长期以来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虽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也并未得到有效的提升。针对这一现状,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这一法规的出台在给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带来新的发展前景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保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发挥实际效用,这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除引言外共有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概述,主要写到了制度的具体规定、发展道路及《试点办法》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试点办法试行以来的现状考察,分析刑事法律援助立法方面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障碍。第三部分通过考察国外的相关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借鉴。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构建刑事辩护质量监督机制和相关保障机制等确保刑事案件律师有效辩护全覆盖得以实现的基本设想。结语部分总结了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利的重要意义和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表达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坚定信心。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梁洁莹[8](2020)在《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刑诉法中,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随后2019年发布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权利。但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值班律师的身份的具体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其在实践过程中也难以发挥其应该的效果,有流于形式之危机。本文从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有无聘请律师三个角度出发,对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进行类型化的讨论,先后从基本理论出发,讨论影响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基本要素和变量元素,然后结合法律文本和实践经验分析因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不明而产生的问题,再将我国学者的研究理论结合外国的值班律师的经验对现有的值班律师的定位理论和功能的实践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包括值班律师的定位应为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的功能类型决定其是否享有诉讼权利,以及应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对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完善应在不改变值班律师定位的基础上,赋予值班律师实现其职能相应的诉讼权利,但笔者认为,并不是每一种功能都应该赋予权利,笔者认为值班律师的功能有四种,主要是辩护前的法律帮助的功能、权利保护的功能、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功能以及在场见证的功能,并认为对辩护前的法律帮助的功能可不需赋予其诉讼权利。最后笔者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有无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对值班律师的功能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
仝梦宇[9](2020)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如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基本普及。我国在2006年首次引入值班律师制度建立试点,并在试点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若干该制度在我国本土发展存在的若干问题。在经历12年的探索与发展后,2018年,值班律师制度被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代表值班律师这一制度将在我国继续深入发展并在司法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伴随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不断发展,值班律师制度也需要完善和进步,值班律师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对值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考察国外三个代表性国家的制度发展经验,总结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规制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含义和内容进行概述,比较目前学界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探讨我国发展值班律师制度对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意义。并简要比较了我国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特征区别。第二章选取了日本、加拿大、英国三个域外值班律师制度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考察,分析各个国家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内容和模式,总结其特点和经验,为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发展中所遇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考的空间。第三章归纳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发展的历程,并对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总结。第四章基于第三部分对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立法和实践情况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值班律师权利问题和在实践运行中的困难,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五章基于前述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原因,从完善值班律师的权利,完善值班律师保障制度,提高值班律师队伍质量,建立建全值班律师制度监督机制,改善值班律师在案件各个阶段的的衔接问题五个方面为值班律师制度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
张漫[10](2020)在《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般都是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各市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开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范围、评估标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它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结果,只有高质量的标准才能够最真实的反映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而它的评分也能够反映出案件质量的真实数据和情况,并且给管理者作出最及时的反馈,对于决策的作出能够起到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实地走访、访谈以及案件搜集的调研方式对内蒙古自治区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估状况进行了研究,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已有的质量评估标准,同时针对搜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数据进行了评估。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的不足包括:标准有待完善、评估主体单一、经费短缺以及评估程序不严格,等等。针对上述不足,建议完善相应标准、引进同行评估、设置专项经费、严格规范评估程序,以建立常态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等措施。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比较分析法 |
2.规范分析法 |
一、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正义理论 |
(二)刑事辩护理论 |
(三)国家责任理论 |
二、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 |
(一)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
1.初步确立 |
2.扩大发展 |
3.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启示 |
(二)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实践 |
1.试点工作和全国推广阶段 |
2.制度的确立 |
三、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文本中的制度困境 |
1.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地位不明 |
2.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权责内容规定模糊 |
3.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权利损害救济程序缺乏 |
(二)实践中的制度困境 |
1.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实践中作用形式化 |
2.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与其他司法主体不协调 |
3.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建设不完备 |
四、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一)文本制度完善 |
1.立法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 |
2.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权责体系 |
3.规定权利侵害时制裁性后果及救济程序 |
(二)实践运行优化 |
1.提升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在场质量 |
2.加强其他司法主体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的认识 |
3.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问题的提出 |
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2.1 研究目的 |
2.2 研究意义 |
3 研究及发展现状简介 |
3.1 国外研究及发展现状 |
3.2 国内研究现状 |
4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
1.1 值班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
1.1.1 值班律师制度的含义 |
1.1.2 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
1.2 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
1.2.1 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2.2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
1.3 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
1.3.1 有助于有效制约刑事诉讼中有关职权的滥用 |
1.3.2 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兼得的价值追求 |
1.3.3 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特色的刑事法治体系 |
第二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现状 |
2.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 |
2.1.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诉讼地位 |
2.1.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职责 |
2.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及成效 |
2.2.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简介 |
2.2.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成效 |
第三章 我国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问题及成因 |
3.1 我国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存在的问题 |
3.1.1 对值班律师的资格无明确规定 |
3.1.2 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限于形式化程序性帮助 |
3.1.3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参与中权责不一致 |
3.1.4 认罪认罚从宽中值班律师工作场所不合理 |
3.2 成因分析 |
3.2.1 立法层面的原因 |
3.2.2 司法层面的原因 |
3.2.3 经费保障方面的原因 |
第四章 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对策 |
4.1 明确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诉讼权利 |
4.1.1 落实值班律师的阅卷权 |
4.1.2 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 |
4.1.3 赋予值班律师的询问在场权 |
4.1.4 落实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的权利 |
4.2 明确值班律师的帮助时间 |
4.3 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
4.4 健全值班律师的保障机制 |
4.4.1 加大对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 |
4.4.2 设立值班律师法定转化辩护人机制 |
4.4.3 完善值班律师的奖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
2.2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
2.2.1 国家责任性 |
2.2.2 受援无偿性 |
2.2.3 制度保障性 |
2.2.4 援助专业性 |
2.3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历程 |
2.3.1 建立期:1994 年—2002年 |
2.3.2 发展期:2003 年—2012年 |
2.3.3 改革期:2013 年—至今 |
2.4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
2.4.1 保护基本权利 |
2.4.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2.4.3 顺应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3章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
3.2 立法上的欠缺 |
3.2.1 立法位阶偏低 |
3.2.2 适用范围狭窄 |
3.2.3 程序设置不当 |
3.3 实践中的困境 |
3.3.1 办案质量不高 |
3.3.2 经费保障不足 |
3.3.3 衔接协调不顺 |
第4章 国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及借鉴 |
4.1 国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1.1 英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1.2 美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1.3 德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1.4 日本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2 国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有专门立法 |
4.2.2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经费体系完备 |
4.2.3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广泛 |
4.2.4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完善 |
第5章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
5.1 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
5.1.1 健全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立法体系 |
5.1.2 扩大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
5.1.3 调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设置 |
5.2 实践中的完善建议 |
5.2.1 提高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
5.2.2 加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
5.2.3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衔接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 |
致谢 |
(5)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研究 |
(二)有效辩护的研究 |
(三)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指定辩护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论依据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有效辩护原则 |
(三)控辩平等原则 |
(四)程序正义原则 |
第二章 广东省X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证调查 |
一、概述 |
二、调查情况说明 |
(一)调查经过 |
(二)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X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调查 |
(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整体评价 |
(二)被告人权利司法保障方面的调研 |
(三)律师辩护有效性方面的调研 |
(四)对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调研 |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第三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较窄 |
(一)覆盖范围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
(二)辩护全覆盖仅覆盖于审判阶段 |
(三)受援助对象的范围窄 |
二、辩护有效性不足 |
(一)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缺失 |
(二)律师的辩护有效性低 |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利难以充分保障 |
三、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明 |
(二)值班律师经费缺乏充分保障 |
(三)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流于形式 |
第四章 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建议 |
一、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 |
(一)提高覆盖范围的效力位阶 |
(二)将辩护全覆盖的范围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 |
(三)扩大辩护全覆盖受援助对象的范围 |
二、提高辩护的有效性 |
(一)引入有效辩护理念 |
(二)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
(三)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
(四)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 |
(一)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 |
(二)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 |
(三)强化值班律师成为“监督者”的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2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概述 |
2.1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及意义 |
2.2 《试点办法》的价值分析 |
2.2.1 突破了现行指定辩护的范围 |
2.2.2 更好的保障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
2.2.3 强化了司法机关的协同合作 |
3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面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
3.1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现实基础 |
3.1.1 观念认识基础 |
3.1.2 财政支持基础 |
3.1.3 法律规范基础 |
3.2 推行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的问题 |
3.2.1 法律服务不充分 |
3.2.2 权力部门存在的问题 |
3.2.3 相关保障的滞后 |
3.2.4 公众认同不足 |
4 国外相关制度考察与借鉴 |
4.1 英美法系国家 |
4.2 大陆法系国家 |
4.3 相关启示 |
5 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 进一步改进相关立法 |
5.2 扩大律师辩护全覆盖范围 |
5.2.1 将全覆盖延伸到审前程序 |
5.2.2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
5.3 提升律师辩护质量和辩护积极性 |
5.3.1 推行律师资质分级制度 |
5.3.2 通过招投标遴选律所 |
5.3.3 建立律师辩护质量监控机制 |
5.3.4 夯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
5.3.5 强化律师职业培训 |
5.3.6 完善经费保障制度 |
5.4 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
5.5 严格落实办案机关职责 |
5.5.1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
5.5.2 增强办案机关配合联动 |
5.5.3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
5.6 创设多元法律援助模式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影响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基本要素 |
一、诉讼三角构造的衡平 |
二、诉讼权利保护的价值 |
三、法律援助的特质 |
四、律师职业规范 |
第二节 决定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变量元素 |
一、不同案件类型值班律师功能定位 |
二、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功能定位 |
三、有无聘请律师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
第三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考察——基于功能定位的分析 |
第一节 法律文本分析 |
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功能错位 |
二、功能异化为追诉机关的代表 |
三、功能虚化为程序见证者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权责不清 |
二、值班律师的权力受限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力 |
四、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不高 |
第四章 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值班律师的定位的类型化分析 |
一、辩护人化 |
二、分阶段的“准辩护人” |
三、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 |
第二节 值班律师功能的类型化分析 |
一、辩护前的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 |
二、庭审参与 |
三、认罪案件的量刑协商功能 |
第五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完善路径——功能主义的视角 |
第一节 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基本原则 |
一、值班律师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 |
二、值班律师的功能类型决定是否享有诉讼权利 |
三、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
第二节 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值班律师功能定位 |
第三节 速裁案件或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功能定位 |
第四节 有无聘请律师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
第五节 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我国值班律师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值班律师制度的概述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与价值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容与特征 |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特征比较 |
第二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考察与分析 |
一、英国值班律师计划 |
(一)英国值班律师计划内容 |
(二)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的运行模式 |
(三)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的特点 |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
(一)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容 |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
三、日本值班律师计划 |
(一)日本值班律师计划的内容 |
(二)日本值班律师计划的特点 |
第三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探索 |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探索 |
(一)我国司法文件中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立法层面发展状况的总结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状况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实践状况的总结 |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法律规制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模糊,缺少辩护权 |
(二)值班律师介入阶段规定不明,介入时间过短 |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会见权有限 |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在场权的内容有限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值班律师的工作“形式主义”化 |
(二)值班律师保障制度不完善 |
(三)值班律师队伍质量参差不齐,管理混乱 |
(四)值班律师制度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
(五)值班律师制度的衔接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改进建议 |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法律规制中的改进建议 |
(一)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定位,选择性赋予值班律师辩护权 |
(二)明确值班律师的介入阶段,适当延长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办案期限 |
(三)保障值班律师会见权的充分实现 |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值班律师侦查讯问中的在场权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中的改进建议 |
(一)规范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模式,避免制度“形式主义”化发展 |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保障制度 |
(三)提高值班律师队伍质量,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
(四)设置合理的值班律师制度监督机制 |
(五)保障值班律师制度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概述 |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定义 |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目的 |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主体 |
1.司法行政主体评估 |
2.自我评估 |
3.同行评估 |
(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对象 |
(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内蒙古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基本情况 |
(一)内蒙古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调查情况 |
1.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总体情况 |
2.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调研结果分析 |
三、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困境 |
(一)评估质量标准有待完善 |
1.评估标准缺乏相应的灵活性 |
2.评估标准过于粗糙 |
(二)质量评估主体单一,缺少专业评估人员与机构 |
(三)缺乏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项经费 |
(四)缺乏严格规范的评估程序 |
四、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改进对策 |
(一)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1.在评估标准的内容上进行进一步细化 |
2.增加评估标准的灵活性 |
3.将采纳援助律师意见情况以及受援意见纳入到评估指标 |
(二)引进同行评估,建立专业评估机构 |
(三)设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项经费 |
1.在法律文件上确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项基金 |
2.在社会上发起捐助,设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项基金会 |
3.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专项资金实行有效的监管制度 |
(四)严格规范评估程序,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常态化 |
1.事前监督 |
2.事中监督 |
3.事后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 于思琪.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研究[D]. 王艺睿. 河北大学, 2021(02)
- [4]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D]. 黄坤.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5]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D]. 郭汝钊. 兰州大学, 2021(02)
- [6]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D]. 海雨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D]. 梁洁莹.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我国值班律师制度问题研究[D]. 仝梦宇. 青岛大学, 2020(02)
- [10]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研究[D]. 张漫. 内蒙古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