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谈签订施工合同时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魏然[1](2021)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越加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要求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许多相关涉产权的冤假错案被纠正,典型的就是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一案。这具有标杆性历史意义的案件意味着,在处理合同诈骗等经济类犯罪问题时要更加慎重,防止错误的将经济纠纷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虽然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仍然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如何适用等方面。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从争议焦点入手,结合案件事实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后给出结论和思考。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件的基本介绍,归纳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部分是案件评析,紧扣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界各家观点理论以及多个同类司法案例,主要从某某公司客观上是否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某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部分是思考与建议。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完善合同诈骗罪相关的兜底条款,便于实际理解和操作。二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利于司法公正。三是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相关刑事推定规范,明确推定适用标准,规范被告人反证程序等。
刘鹤伦[2](2020)在《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但“阴阳合同”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内部,致使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明标暗定、违法招投标现象屡禁不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虽然《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对“阴阳合同”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因其规定的内容并不全面,指向性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很好的填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对涉及“阴阳合同”的纠纷提供了较为统一的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七个部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并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矛盾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述,介绍了“阴阳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分析了“阴阳合同”形成的多种原因及其危害性,并对“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对“阴阳合同”效力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限。第五部分详细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区分“阴阳合同”。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介绍了我国两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规定,着重探讨了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与积极意义,这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
熊鸣子[3](2020)在《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表见代理制度是维护合理信赖、交易安全和私法自治的衡平制度,对现代经济的发展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亦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针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沿革出发,回归于我国的生效判决,发现了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的适用存在的诸多问题,亦明白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的适用应当存在其特殊性。我国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体现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均是原则性规定。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表见代理制度的使用愈发繁多。但是,正是因为现有法律仅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的标准不一。同时,由于民商价值基础不同、参与民商法律关系的主体特质不同,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中的构成标准也必然会与民事领域不同。本文通过采用实证分析以及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研究进行分析,总结得出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适用的不足之处,并基于此提出完善意见。
李明强[4](2020)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建筑业高速发展,挂靠施工行为越来越多。此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对实际施工人建筑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挂靠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挂靠施工形式的不断变化,如何准确界定挂靠施工行为,更好的与内部承包和转包等行为进行甄别,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同时挂靠施工合同效力方面的也引发了巨大争议,对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出现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根据发包人对挂靠行为是否知情判定合同效力、根据“挂靠人”自身资质认定合同的效力和无效说三种不同的观点。文章通过对三种观点的论述主张有效说。同时在挂靠施工合同有效后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更进一步影响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文章通过对挂靠施工合同与挂靠合同的研究探索为广大建筑行业的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有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实践中法院判定相关案件也将更有说服力。文章通过历史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等方法对文献资料进行学习整理和对论文的编写。文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首先,也就是文章第一大部分,指出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判定挂靠施工行为案件面临的诸多问题,如对于挂靠施工行为难以认定的问题、各地法院对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未能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问题和对于合同效力认定之后出现的后续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的难题。其次,文章后续两个部分分别讨论应当如何解决上述前两个偏理论的问题,其中,认定挂靠施工合同为前提,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文章核心,文章也是围绕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研究开展进行的。文章第二部分明确挂靠施工合同的含义特征,再指出挂靠行为与其他相似行为的区别,最后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挂靠施工合同的关键点。该部分为后续解决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做好铺垫,更是法院判定合同效力的先决条件。文章的第三部分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笔者先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挂靠施工行为的规定,然后再指出了学界对于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笔者根据多方考虑表达了自己对于该问题的观点。最后,也就是文章的第四部分,在做出了对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之后,笔者就对具体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其中主要指出了挂靠双方向发包人和独立第三方责任的承担问题,和在“被挂靠人”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后实际施工人通过何种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
朱雪颖[5](2020)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法224条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指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的控制和掌握,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通过对135个判例的梳理与分析,总结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多围绕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履行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过多使用推定这一形式,然而推定又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靠性,以及不同法院之间对法条认定存在差异、“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认定存在难度和对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存在争议等问题,根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判例以及理论等内容的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困难、主观要件判断存在惯性、推定过度依赖法官个人判断以及机械理解法条含义等几个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慎用推定原则,在保证基础事实真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各种因素,以及完善调查取证技巧等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
张蕾[6](2020)在《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人可归责性能否作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一,在理论上从未停止过探讨。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具体规定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事关善意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考量。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因而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多数学者持“单一要件说”的观点。随市场经济发展的愈发繁荣,现代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仅保护交易一方的利益显然是失衡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双重要件说”将被代理人的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之内,成为理论研究的趋势。虽然“双重要件说”逐渐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仅《合同法》第49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内容,并未明确表见代理的成立是否需本人具有可归责性。而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本人可归责性这一要件规定不一,也没能在内在逻辑上保持一致。经对本人可归责性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对本人可归责性要件的适用不一、同一法院的观点前后不一以及不同法院对本人可归责的内涵理解不一的问题。在表见代理的要件构成上,本人可归责性应当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从法律秩序的内在价值出发,阐述意思自治的私法神圣地位与信赖利益保护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不能等同,对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在构成上具有的高度相似性上进行深入地对比研究,得出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中更需要本人可归责性这一要件。判定本人可归责性时应当持什么样的标准,通过分析学界提出的各种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司法审判时所运用的各种标准,提出理应以风险学说构建本人可归责性的判断标准,并讨论在构建时应当重点考量的因素。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指导实践,立足于司法实践,搜集大量的案件裁判,对司法实践中本人具有的可归责性事由予以类型化,拟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同一归责事由作出不同裁判的情形,改变裁判尺度不一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本人具有可归责事由有以下几类:本人将代理权外观凭证控制权交给他人;本人明知无权代理行为但未否认;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代理关系终止本人未收回权利凭证或通知相对人以及其他。从这些具体案件的裁判中,深入分析风险归责在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的优越性。
胡少翔[7](2020)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全过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是贯穿整个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的基石。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对推进移民安置工作,服务移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国家颁布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对移民档案的管理体制与职责、归档与移交、档案验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规定。但在移民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移民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有效利用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何完善移民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界和移民界亟待重视与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以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为例,通过实地参与归档工作,围绕实际归档情况,对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识别其中需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首先从移民档案管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展开,阐述了移民档案及管理的作用、意义,介绍了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移民档案管理的概况,梳理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其次,从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管理监督、资金财务四个方面介绍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实际归档情况,并分别参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对应的归档要求,指出档案中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建议;最后,将问题进行归纳,结合J县移民档案管理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对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中不完善之处的研究,提出了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指标设计深度不够、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不清等问题,并提出对应的修订建议;二是针对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管理职责、人员、移交等方面的条款提出完善意见;三是根据J县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归纳出档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档案利用不善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档案意识、加强培训指导、完善档案利用制度等建议。
艾非娇[8](2019)在《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经济在经过了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后日新月异,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合同已经成为日常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此同时,以合同为媒介实施的犯罪也日益增多。合同诈骗罪已成为一种高发常见的犯罪,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更是侵犯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合同诈骗罪往往具有波及人群广、涉案金额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各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也一直在加大。但是近年来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统计数据显示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基数不断上升,撤案率、不起诉率逐步攀升,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存在问题。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既是一个实践课题,又是一个法学理论课题,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领域引起了热烈探讨,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作者试图就工作中所接触的案件,通过对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分析梳理,找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中最突出的问题,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全文将近四万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第二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选取工作中接触到的三个典型案例,对案情及主要争议点进行介绍,找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第四部分:笔者针对上文提出的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上述案例夹叙夹议。论述了运用刑事司法推定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应把握的要点;合同诈骗罪数额司法认定要点三个问题。第五部分:基于前文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的分析研究,反观我国合同诈骗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对域外一些国家对合同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找出值得借鉴之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唐倩[9](2019)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实证材料为基础,考察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适用。从相关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观点学说变化趋势的视角,形成本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系统性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建议,化解司法实践困境,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与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标准限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进一步缩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在具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理论指导,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防止“类案异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引导合同主体正确行为。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确立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下,应明确参照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性质上应属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价值”,而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并由此确定参照合同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更进一步提出应将双方在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损失,认定为折价补偿价值的折损(承包人的过错情形下)或对对方责任的免除(发包人过错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抵扣。第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要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有效合同关系的施工主体,应以代位权制度作为其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描述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良现象,初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据此对本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其次,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计划。再次,导论中阐述了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该方法在深入研究本文主旨问题中的优势。第一章是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展开的分析。首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并对采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概念的原因作出解读。其次,该章还通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特殊性作出分析,提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根源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监督职能的缺失以及施工合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提出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本章侧重于构建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论范式: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主要国家法律既有认定规则的研判作出比较法的考察,结合我国认定规则在规范上的演进,归纳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无效合同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寻求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提出引入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在理论建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法律渊源,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部分存在重大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通过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列举式的规定,方便法官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对欠缺书面形式、低于成本价中标、“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依据第二章提出的一般性规则,逐一进行解读和回应,提出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裁判规则。第四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作出分析,鉴于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章的讨论仍以私法上的后果为主,无效施工合同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该章通过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确立的众多裁判规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总体的角度、发展的眼光对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裁判效果作出评价,提出更加合理及有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本章的特色。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确立以参照合同的方式计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价值的规则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司法机关这一规则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理依据,并就如何具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裁判规则建议。第五章从解释论的角度,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优先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提出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通过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准确解读,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及其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寻求法理依据。最后部分是结论,除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出回顾和总结以外,这部分还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制度外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出裁判时,不能超越立法,既要落实在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上,也要落实在司法技术上。由于司法程序对于实体权益的影响深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预判中如何实现司法权与工程鉴定鉴定制度的衔接,如何实现执行程序与实体裁判的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张焱[10](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略谈签订施工合同时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谈签订施工合同时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某某公司客观上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
1、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认定 |
2、对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欺骗行为的评析 |
(二)某某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2、对某某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评析 |
(三)案件总结评析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对合同诈骗罪相关兜底条款予以完善 |
(二)形成统一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
(三)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相关刑事推定规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纠纷现状 |
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概述 |
2.1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定义 |
2.1.1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定义的几种观点 |
2.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定义 |
2.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特点 |
2.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 |
2.3.1 合同双方因利益驱动而采取的合谋行为 |
2.3.2 因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失衡导致的竞争关系扭曲 |
2.3.3 变相实施违法行为 |
2.4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危害 |
2.4.1 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
2.4.2 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
2.4.3 建筑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
2.4.4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制衡、责任无法约束 |
2.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
2.5.1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
2.5.2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
2.5.3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同日 |
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效力 |
3.1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前的效力分析 |
3.1.1 合同的成立 |
3.1.2 合同的效力 |
3.2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后的效力分析 |
3.2.1 合同的成立 |
3.2.2 合同的效力 |
3.3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同日的效力分析 |
3.4 关于“阴阳合同”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3.4.1 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 |
3.4.2 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 |
3.4.3 关于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的问题 |
4 对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 |
4.1 《合同法》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4.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的确定 |
4.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
4.4 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 |
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 |
5.1 合同的变更 |
5.2 “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
6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6.1 适用条件 |
6.2 效力认定的空缺 |
6.2.1 第二十一条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直接回避 |
6.2.2 第二十一条忽视了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6.2.3 强制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
6.2.4 机械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侵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6.3 解释的积极意义 |
7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1 出台背景 |
7.1.1 建筑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
7.1.2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规范发生巨大变化 |
7.2 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2.1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
7.2.2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
7.2.3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
7.2.4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
7.3 解释存在的不足与积极意义 |
7.3.1 解释二仍未解决“阴阳合同”效力的问题 |
7.3.2 解释二的积极意义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 |
第2章 表见代理制度的概述 |
2.1 立法沿革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外观主义 |
2.2.2 衡平原则 |
2.2.3 合理信赖保护 |
第3章 我国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
3.1 我国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 |
3.1.1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
3.1.2 我国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现状 |
3.2 我国商事表见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基本情况及分析 |
3.2.2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过于偏向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
3.2.3 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存在严重混同 |
3.2.4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评判标准不一 |
第4章 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适用的完善 |
4.1 引入经营者概念,从严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 |
4.2 以列举式立法区分表见代理和职务行为 |
4.3 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评判标准 |
第5章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结构及研究思路 |
2 我国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实践现状 |
2.1 挂靠行为不能形成统一认定标准 |
2.2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不统一 |
2.3 建设施工合同认定效力后引发诸多后续问题 |
3 挂靠施工合同的认定 |
3.1 挂靠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 |
3.2 挂靠施工行为与相似行为的区别 |
3.2.1 挂靠行为与内部承包的异同 |
3.2.2 挂靠行为与转包行为的异同 |
3.3 司法实践中对挂靠施工行为的认定标准 |
4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界定 |
4.1 立法规定 |
4.1.1 现行法律的对“挂靠”的相关规定 |
4.1.2 司法解释对“挂靠”行为的规定 |
4.1.3 法规规章对“挂靠”行为的规定 |
4.2 学界关于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的观点 |
4.2.1 无效说 |
4.2.2 根据“挂靠人”自身资质认定合同的效力 |
4.2.3 发包方善意不知情时可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 |
4.3 本文观点 |
4.3.1 根据现有法律可以认定有资质的挂靠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 |
4.3.2 无资质的挂靠施工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
4.3.3 善意发包人有撤销建设施工合同的权利 |
5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确定后的效果 |
5.1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5.1.1 对工程发包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
5.1.2 对独立第三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5.2 挂靠人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
5.2.1 挂靠人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问题 |
5.2.2 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4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0.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 “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诈骗罪 |
1.1 “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内涵 |
1.1.1 排除意思 |
1.1.2 利用意思 |
1.2 “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3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法律依据 |
1.3.1 刑法第224条 |
1.3.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现状——以135个判例为分析样本 |
2.1 样本选取说明 |
2.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的体现 |
2.2.1 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或能力适用率最高 |
2.2.2 签订合同时主体资格条款适用率最低 |
2.2.3 审理金融案件所列的七种认定标准也被少数运用 |
2.2.4 推定在司法认定中被广泛适用 |
3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过于依赖推定 |
3.2 不同法院之间对法条理解存在差异 |
3.3 对是否应包含间接故意存在争议 |
3.4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认定标准不统一 |
3.5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3.5.1 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困难 |
3.5.2 主观要件的判断存在惯性 |
3.5.3 推定过度依赖法官个人判断 |
3.5.4 机械理解法条含义 |
4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原则与方法建议 |
4.1 坚持疑罪从无 |
4.2 慎用推定原则 |
4.2.1 推定要确保基础事实真实 |
4.2.2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联系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
4.2.3 主客观相一致 |
4.2.4 推定可反驳 |
4.2.5 法定目的犯的目的推定适用标准较高 |
4.3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
4.3.1 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
4.3.2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
4.3.3 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
4.3.4 行为人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及未履约的原因 |
4.4 完善调查取证技巧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外研究现状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1.1 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的立法现状 |
1.1.1 《合同法》的规定 |
1.1.2 《民法总则》的规定 |
1.2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其问题探析 |
1.2.1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1.2.2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实证研究 |
1.2.3 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2 表见代理引入本人可归责性要件的必要性 |
2.1 法秩序的内在价值决断 |
2.1.1 意思自治与信赖利益的价值权衡 |
2.1.2 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的结构相似性 |
2.2 所有权人或本人之行为对信赖利益权利外观的影响 |
2.2.1 善意取得中所有权人之行为对信赖利益权利外观的影响 |
2.2.2 表见代理中本人之行为对信赖利益权利外观的影响 |
2.2.3 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更需可归责性 |
2.3 所有权人或本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
2.3.1 善意取得中所有权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
2.3.2 表见代理中本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2.3.3 积极信赖保护责任要求更高的可归责性 |
3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判断标准 |
3.1 学界现有学说探讨 |
3.1.1 过错说 |
3.1.2 诱因说 |
3.1.3 风险说 |
3.1.4 综合权衡的观点 |
3.2 司法实务中本人可归责性判断标准 |
3.2.1 过错说 |
3.2.2 诱因说 |
3.2.3 风险说 |
3.2.4 意思表示的类推适用及其他 |
3.3 应以风险说构建本人归责性的认定标准 |
3.3.1 对本人可归责性判断标准的各学说评析 |
3.3.2 风险分配应考量的因素 |
4 司法实务中本人可归责性的类型化适用 |
4.1 本人将代理权外观凭证控制权交给他人 |
4.1.1 本人将印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由他人占有 |
4.1.2 本人出借资质给他人或允许他人挂靠 |
4.2 本人明知无权代理行为但未否认 |
4.3 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
4.3.1 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职务关系 |
4.3.2 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婚姻家庭关系 |
4.3.3 本人与行为人之间曾经存在多次代理关系 |
4.4 代理关系终止未收回权利凭证或通知相对人 |
4.5 其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成果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成果及创新点 |
2 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研究现状 |
2.1 上位法及规范 |
2.2 制度建设 |
2.2.1 移民档案的定义 |
2.2.2 移民档案管理体制及职责 |
2.2.3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 |
2.3 重点工程及省级移民档案管理 |
2.3.1 部分重点工程移民档案管理 |
2.3.2 部分省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
2.4 国内研究现状 |
2.4.1 文献研究统计分析 |
2.4.2 文献研究内容分析 |
2.5 国外研究现状 |
2.6 小结 |
3 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及移民工作概况 |
3.1 工程及移民概况 |
3.1.1 工程概况 |
3.1.2 电站规划情况 |
3.1.3 移民安置规划情况 |
3.2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实施概况 |
3.2.1 农村移民安置 |
3.2.2 专业项目处理 |
3.2.3 库底清理 |
3.2.4 环境保护 |
3.2.5 投资完成情况 |
3.3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概况 |
3.3.1 档案管理体制 |
3.3.2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成果 |
3.3.3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成果 |
3.3.4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成果 |
3.3.5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成果 |
3.3.6 档案分类整理立卷 |
3.3.7 评价和问题 |
4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4.1 前期工作应归档要求 |
4.2 前期工作实际归档情况 |
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4.4 对策建议 |
5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5.1 综合文件档案管理 |
5.1.1 综合文件应归档要求 |
5.1.2 综合文件实际归档情况 |
5.1.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1.4 对策建议 |
5.2 农村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
5.2.1 农村移民安置应归档要求 |
5.2.2 农村移民安置实际归档情况 |
5.2.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2.4 对策建议 |
5.3 专业项目档案管理 |
5.3.1 专业项目应归档要求 |
5.3.2 专业项目实际归档情况 |
5.3.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3.4 对策建议 |
5.4 库底清理档案管理 |
5.4.1 库底清理应归档要求 |
5.4.2 库底清理实际归档情况 |
5.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4.4 对策建议 |
6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管理研究 |
6.1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应归档要求 |
6.2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实际归档情况 |
6.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6.4 对策建议 |
7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研究 |
7.1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应归档要求 |
7.2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实际归档情况 |
7.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7.4 对策建议 |
8 移民档案管理问题研究 |
8.1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下的指标设计深度问题 |
8.2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问题 |
8.3 移民档案重要资料和一般资料的划分标准问题 |
8.4 个别归档文件分类不恰当问题 |
8.5 归档范围未包含部分重要档案问题 |
8.6 移民档案管理职责不够明确问题 |
8.7 人员制度不完善问题 |
8.8 缺少预立卷和检查制度的问题 |
8.9 移民工作单位档案管理问题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9.2.1 研究局限 |
9.2.2 研究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4-1 ZHW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1 ZHW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综合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5-2-1 ZHW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2 ZHW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3 ZHW石门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4 ZHW南寺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5 ZHW张河湾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6 ZHW沿庄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7 ZHW南蒿亭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8 ZHW测鱼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9 ZHW西沟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1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2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朱王主线公路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3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西沟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4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南寺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2 ZHW移民安置电力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3 ZHW移民安置电信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4 ZHW移民安置广播电视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5 ZHW移民安置水利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6 ZHW移民安置文物保护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4 ZHW移民安置库底清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6-1 ZHW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7-1 ZHW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8)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1.2 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 |
1.3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现状 |
1.4 本文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概述 |
2.1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性质 |
2.2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2.2.1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
2.2.2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2.2.3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
2.2.4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三章 案例及争议点介绍 |
3.1 案例一及争议点介绍 |
3.2 案例二及争议点介绍 |
3.3 案例三及争议点介绍 |
第四章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要点分析 |
4.1 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司法认定要点 |
4.2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司法认定要点 |
4.3 合同诈骗罪数额司法认定要点 |
第五章 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思考 |
5.1 域外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5.1.1 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5.1.2 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5.1.3 对我国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借鉴意义 |
5.2 .合同诈骗罪立法完善建议 |
5.2.1 将“财物”扩展为财产性利益 |
5.2.2 将签订合同修改为订立合同 |
5.2.3 完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
5.2.4 完善法律关于犯罪手段的规定 |
5.2.5 对合同诈骗罪适用资格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
3.文献综述 |
4.研究路径 |
5.研究方法 |
第1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 |
1.1 无效施工合同的界定 |
1.1.1 施工合同的法律定位 |
1.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使用 |
1.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审查主体 |
1.1.4 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
1.1.4.1 司法认定无效情形严重 |
1.1.4.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1.1.4.3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
1.2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 |
1.2.1 施工合同立法存在缺陷 |
1.2.1.1 对意思自治过度限制 |
1.2.1.2 与国际工程建设实务不适应 |
1.2.2 施工合同法律实施存在障碍 |
1.2.2.1 政府机构职能缺位 |
1.2.2.2 主体守法意识弱 |
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司法困境 |
1.3.1 裁判规则不统一 |
1.3.2 司法与行政脱节 |
1.3.3 恶意诉讼频发 |
第2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 |
2.1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
2.1.1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
2.1.1.1 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
2.1.1.2 我国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演进 |
2.1.2 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
2.1.2.1 生效要件的存废之争 |
2.1.2.2 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重申 |
2.1.2.3 意思表示瑕疵的弥合 |
2.1.3 法律行为符合无效事由 |
2.1.3.1 违法性事由的进一步限制 |
2.1.3.2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适用 |
2.1.3.3 形式要件的效力排除 |
2.2 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
2.2.1 强制性规定仍旧难以甄别 |
2.2.2 公序良俗的内涵仍旧模糊 |
2.2.3 无效规则引发实践冲突 |
2.3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价值判断标准 |
2.3.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值目标 |
2.3.1.1 协调自由与正义 |
2.3.1.2 平衡效率与安全 |
2.3.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
2.3.2.1 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 |
2.3.2.2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2.4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
2.4.1 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 |
2.4.2 主体不适格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2.1 发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2.2 承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3 形式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4 内容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第3章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
3.1 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
3.1.1 欠缺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1.1 招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
3.1.1.2 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性质 |
3.1.1.3 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 |
3.1.2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2.1 规范依据 |
3.1.2.2 成本价的确定 |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
3.2.1 “黑白合同”的界定 |
3.2.1.1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
3.2.1.2 “黑白合同”的主要特征 |
3.2.2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
3.2.2.1 “背离”及“实质性内容”的内涵 |
3.2.2.2 合同的合理变更 |
3.2.3 “黑白合同”的具体效力 |
3.2.3.1 “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
3.2.3.2 “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
3.3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3.1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 |
3.3.1.1 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现象仍旧猖獗 |
3.3.1.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 |
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行为界定基础 |
3.3.2.1 挂靠施工概念的类型化表达 |
3.3.2.2 与相关行为甄别的标准及意义 |
3.3.3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疑难探讨 |
3.3.3.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强制性分析 |
3.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缺失 |
3.3.3.3 挂靠施工合同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
3.4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4.1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3.4.2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规范现状 |
3.4.3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
3.4.4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
3.4.4.1 效力补正规则的参照适用 |
3.4.4.2 效力补正规则的具体程序 |
第4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
4.1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法理依据 |
4.1.1 恢复原状的基本范式 |
4.1.2 请求权性质 |
4.1.3 折价补偿规则 |
4.1.3.1 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
4.1.3.2 折价补偿的数额量定 |
4.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
4.2.1 参照结算的前提条件 |
4.2.2 参照结算的合同范围 |
4.2.3 参照结算的司法难点 |
4.2.3.1 “黑白合同”中的参照结算问题 |
4.2.3.2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能否参照结算? |
4.2.4 参照结算规则的理论评析 |
4.3 合同外补偿方式 |
4.3.1 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
4.3.2 工程造价鉴定 |
4.4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4.4.1 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
4.4.1.1 请求权基础 |
4.4.1.2 责任范围 |
4.4.2 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则 |
4.4.2.1 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损失 |
4.4.2.2 履行瑕疵引发的损失 |
4.5 收缴非法所得 |
4.5.1 规范分析 |
4.5.2 司法现状 |
4.5.3 规则建议 |
第5章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中的特别制度 |
5.1 实际施工人制度 |
5.1.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5.1.1.1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
5.1.1.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来源 |
5.1.2 实际施工人的制度价值 |
5.1.3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完善 |
5.1.3.1 理论支持 |
5.1.3.2 规则建议 |
5.2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 |
5.2.1 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
5.2.2 合同效力与工程优先权 |
5.2.3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 |
5.2.3.1 实证分析 |
5.2.3.2 可行性分析 |
5.2.3.3 适用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语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略谈签订施工合同时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D]. 魏然.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2]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刘鹤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3]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研究[D]. 熊鸣子. 南昌大学, 2020(01)
- [4]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研究[D]. 李明强.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5]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D]. 朱雪颖.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D]. 张蕾.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D]. 胡少翔.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8]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艾非娇. 兰州大学, 2019(02)
- [9]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D]. 唐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