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路千仟[1](2020)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人出庭作证使得证人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法官站在中立角度更好的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证人证言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庭组织出庭的证人进行质证将其中虚假的证言排除,保证司法机关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结果和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享有亲属拒证权;还规定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说我国立法上基本涉及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各项机制。但是,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仍然非常低,证人出庭作证涉及的各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剖析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实践中出庭证人的范围难以精确。其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对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威慑力不足不能引起证人的重视。其三,尚未确立拒证权,立法仅规定了被告人的亲属在庭审阶段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没有涉及拒证权的其他方面。其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现行证人保护相关规定侧重人身安全和事后保护,且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比较狭窄,证人的经济补偿措施也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救济方式。为了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了解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四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寻求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经验,探求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决定证人出庭的因素,修改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可以被采用的规定,合理确定出庭证人的范围。第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细化强势证人出庭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第三,设立拒绝作证权并规定拒证权行使的例外情形和具体程序。第四,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明确证人保护机构、丰富证人保护措施、完善证人安全预防机制以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扩大经济补偿的范围、细化经济补偿的标准、完善经济补偿的程序以改进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李亚伟[2](2020)在《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众所周知,完美的司法审判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原则,其中能够被法院采纳的案件事实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堪称为审判的基石。正如着名法学家杰里米·边沁所言:“程序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保证公平正义的判决,即将有效的法律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裁判中,而这必须以相关的证据为基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由于其对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作用而被我国《民事诉讼法》列为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这对于规范证人证言适用,帮助法官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但在当前司法实践当中,受一些主客观因素影响,证人证言失实的情况较多,证人伪证行为频发,证人证言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功效,甚至成为制约司法审判体制改革的瓶颈之一。因此在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适用产生的困境,厘清证人伪证行为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探寻证人伪证行为的有效法律规制途径刻不容缓。在研究方法上。由于证据法具有的程序特性,任何证据制度的立法设置和执行实施,都必须要有一套完备有效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所以在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上要做到证据与诉讼程序相结合,才能在诉讼程序设置上提出保障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可操作性机制。其次,法学特别是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脱离司法实践的学术研究无异于纸上谈兵,所以对证人伪证行为的理论研究必须深入结合当前民事司法审判中证人证言适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障碍。同时还要密切关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最新法律规制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完善我国证人证言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文献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力争为证人伪证规制制度的完善提供有效的研究方法支撑。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证人伪证行为的界定出发,分析了证人伪证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清了证人伪证与误证行为的区分路径。第二部分梳理了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制度的规定和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以期为完善我国证人伪证的法律规制对策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行为的表现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伪证规制情况的实证调查分析,然后根据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程序缺陷和实体不足,找出了证人伪证行为的根源。第四部分明确提出了规制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对策,构建了诉前、诉中、诉后三位一体的证人伪证规制体系,进而有效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高元台[3](2019)在《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人应当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证人证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即证人拒证权制度。然而我国在该领域的规则体系尚不完善。我们应跟随世界潮流,借鉴国内外重要实践,结合我国法律发展现状,构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体系。当今社会法律价值目标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人权保障尤为重要。因此,在打击犯罪、发现案件事实的同时注重亲情伦理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职业信任关系等法律价值,是法律价值多元化的基本要求。而且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亲亲相隐”制度,有着传统法律文化土壤,我国就比较容易汲取并建立此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道德沦丧、信任危机等就可用证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填补漏洞,寻求各种利益的均衡,为维稳社会秩序夯实基础。笔者就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各法系及其他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我国证人拒证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共六章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次研究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具有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为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分别从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理论基础四个方面着手进行系统性的概述,并进一步阐述构建证人拒证权制度的价值,包括法律价值、伦理价值、社会价值等三个方面。第三章为国内外证人拒证权制度现状的比较研究。分别阐述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现状,比较分析并归纳域外证人拒证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存在不足的总结归纳与原因分析。从多个层面切入,分析总结出适用主体范围狭窄、适用情形不明确、制度体系不完整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分析总结出权利本位意识比较淡漠、传统法律文化的割裂、偏于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问题成因。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对策建议。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拒证权有限行使原则和立足我国国情原则,其次从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规则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建议。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阮善华[4](2019)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综合分析各国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刑事规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仅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绝大部分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规定了必要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条款,必要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该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大量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人出庭作证是检验证人证言真实性、关联性最为有效和科学的方式,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的数量和效率都非常低,造成了严重的问题。仅从近年来不断平反的冤错案件即可看出,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下列问题:第一,导致证人证言失真,无法直观地了解证人所知的真实情况,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第二,交叉质询无法进行,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无法与证人核实案情,庭审沦为形式主义过堂。第三,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关键事实无法得以查明,最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第四,关键证人不出庭,辩方势必对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会在开庭的过程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或其他程序性异议,造成庭审中断,降低诉讼效率。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证人出庭的制度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广西根据相关精神,积极推进了证人出庭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出台证人出庭作证的试行规则。目前,庭审实质化改革相关试行规则已经经过了近三年的试行,对改革的效果和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对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在本文中笔者在分析改革成效以及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域外经验做法,同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尝试为我国下一步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提供基层经验和基层智慧。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概述,对本文进行研究探讨的关键概念进行明晰,确定讨论范围以及研究背景。首先,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证人等的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概念。第二,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与证人出庭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应然性理论和刑事证人不出庭引发的司法实践隐患。最后,分析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寻根溯源,探究原因,立法制度存在缺陷、法官、检察官主观能动性低和受制于证人主观意愿等等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第三部分:笔者对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方面的改革措施和机制进行介绍,分析改革的基层实践运行样态,对改革的成效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了改革产生的积极成效,但是改革仍未改变立法制度不足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未能将改革精神贯彻,改革措施落实范围有限,证人出庭仍可能受制于司法人员意愿和证人出庭意愿不强等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借鉴点,主要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域外经验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提炼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可借鉴部分,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证人出庭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构想,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设想建立必要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禁止反言和强化伪证追究制度;引入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标准,对出庭率进行必要评估;明确证人资格、权利及义务;建设能解除证人后顾之忧的出庭保障制度;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例外制度、赋予证人合理拒证权。
李娜[5](2019)在《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人拒证权是指在法定特殊情形之下,特定公民因为具备特定的身份、从事特定职务或公务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可以免于提供或者有权严禁他人提供证言或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证人拒证权制度是一项重要证据制度,是社会利益权衡的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了特定范围内的拒证权的正当性并在证据法或者诉讼法中确立了此项法律制度,来平衡惩罚犯罪与保护社会利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此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和近代的法律制度中也有所体现。2012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体现拒证权立法精神的条文,即被告人的法定范围内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和辩护律师有权为当事人保密,但上述规定并不能完整体现该项权利之内容。我国至今尚未确立系统的证人拒证权制度。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借鉴古今中外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起同我国国情相符合的证人拒证权制度。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对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首先概括论述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对拒证权的起源与发展的脉络作了梳理,同时介绍了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现状。然后对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拒证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之后通过分析国内外理论界对拒证权的理论阐释和争议,为拒证权的设立提供正当性基础。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证人拒证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和法治进程,针对现有其中存在的问题从拒证权的种类和主体范围、运行程序、例外和放弃以及不当行使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论述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金玲[6](2019)在《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和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三项规程”)均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保障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落实了庭审的实质化。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是指,当证人收到法院到庭作证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当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时,还会接受一定的惩罚。迄今为止由于我国证人出庭难、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保护证人权利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官对于证人出庭的消极态度等,致使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贯彻落实庭审的实质化。但不论是就目前的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层面上看,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推进均存有一定的阻碍。证人的出庭作证不仅能够保证证人证言的正确性,还能够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因此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有必要要求其强制出庭作证。首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其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保护被告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最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无论是新刑诉法的修改,还是“三项规程”的实施,以及目前正在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均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规定。虽然立法上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文的规定,但仍存有一些问题。例如:法官对于证人是否到庭作证的规定过于苛刻;仅要求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太过片面;书面证言的适用依旧盛行;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例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情形。东亚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较于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来说相对完善。尤其在证人资格制度、证人传唤制度、拒证权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等五个方面都有着我国可借鉴的价值。我国刑事证人往往在最关键时段不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够发现案件事实,落实审判的公开,而且能够保障被告人最基本的质证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凸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为能够真正落实庭审的实质化,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晰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其次,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再次,强化落实证人不出庭的制裁后果。最后,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邱可嘉[7](2019)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不仅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刑法规制,还引出系统攻克和解答刑法规制难点和疑点的理论需求;该修正案在扩大拒绝提供特定犯罪证据范围的同时加深拒绝提供与隐匿证据的矛盾表述,进一步表明探索改变目前规范设计主线错综交织的现状,降低因妨害作证罪名虚设而少用导致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失信的风险,是具有挑战性的话题。对此,仅仅着眼于辩识三大诉讼中言辞证据的虚假程度,清晰实物证据的毁灭或隐匿行为的入罪门槛,致力于缓解包庇类罪名及其与隐匿证据的紧张关联,或者论证阻止作证之证人范围,都是远远不够的,试图在有限空间将一部存在明显缺陷的规范体系解释得没有漏洞,也过高估计了解释者的能耐,盯其具体罪状模糊其规范关联,还可能自困于概念字义域而忘记它所背靠的思想根基和规范体系。从不同诉讼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入手,根据三大诉讼规律清晰证据违法行为要件,旨在清晰刑法规制的作用点;由点到线整体架构和把握妨害作证罪名体系,旨在清晰刑法规制的作用面;唯此,才能真正实现对三大诉讼活动的适时、适度的刑法规制。本文在现有证据犯罪体系基础上,以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设置的相关罪名为主线,选择那些直接妨害证明行为的罪名,展开构成要件要素及罪名体系的讨论,以求教于方家。全文共六个部分,约15万字。第一部分,界定证据的概念,梳理不同诉讼中证据违法行为类型,廓清证据犯罪与妨害作证犯罪体系的异同。首先,追溯诉讼法理论对证据概念界定及变化,在新诉讼理念支持下,在证据实质“事实说”、“材料说”和“裁体说”中,取“材料说”作为本文讨论刑法规制证据使用的概念基础。其次,分析证据在三大诉讼中的作用原理,说明只有证明力达到法院认定标准的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明力指其具备的清晰待证事实的能力,也是通过庭审证明程序将其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证明力的两个侧面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两个侧面决定了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再次,界分证据犯罪与妨害作证罪名体系。证据犯罪指一切关涉证据收集与使用的犯罪,妨害作证罪名体系指其中直接涉及证据使用的罪名体系。后一划分标准是:直接侵害诉权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与证据法违法方式相对应,入罪其中危害程度或罪过程度更大的行为;犯罪主体基本限于诉讼参与人。第二部分,盘点现行刑法规定,分析刑法规制中的矛盾与漏洞,便于论证对策。首先,三大诉讼存在伪证的现象屡屡被数据与事实所证实,《刑法》第305限伪证罪范围于刑事诉讼活动,民行诉讼的伪证行为至多被司法拘留,导致两大诉讼行为得不到合理规制。其次,立法者从诉讼范围、主体、作假方式等角度切入设置相关罪名,造成罪名重叠而加大择取具体罪名上的困难,刑法第306条存在立法歧视。再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另立罪名,引出刑法对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行为不同规制的需求。最后,记录人、被害人是否成为伪证罪主体,阻止证人作证的主体是否包涵诉讼当事人,该罪证人范围多大,都是现行刑法留下的未解的问题。第三部分,确立重构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价值根据和技术标准。首先,在诉讼活跃时代,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公正惩戒个人作恶行为的主要方式,诉讼进入活跃的时代既然表明老百姓能够且已在运用法律手段发出自己的声音和维护自身权益,作为最后保障法,刑法系统规制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就极具必要性。其次,刑法规制旨在实现对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平等保护,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规制证据的使用旨在实现个案判决的公平与公正。再次,根据提供虚假证明、毁灭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作证等行为标准,以伪证罪为首个罪名,逐次展开分析具体罪名构成要件,逐层论证相邻罪名要件要素,最终完成罪名体系的合理架构。第四部分,分析伪证罪首个罪名的特点,阐释它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地位。首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制裁资源相当有限,法庭保留仪式性元素就是告诉普通人这是一个充分讲理而不允许作恶的地方,跟进威严仪式的是刑法规制。其次,证人包括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都是伪证罪主体,诉讼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害人、记录人不是伪证罪主体,专家辅助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鉴定人,他们在质证中作假具有妨害作证的行为性质,对其处置更宜采取非刑罚方式。再次,伪证罪是作为形式的犯罪,现行刑法第305条将伪证罪罪过限于“故意”,且以“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为成立条件,属于直接故意。其中所谓“隐匿罪证”既指通过虚假表述掩盖他人犯罪事实,又指通过虚假陈述掩盖他人有罪的证据,后者与刑诉法“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推定有罪”的教义相一致。第五部分,在伪证罪构成要件基础上,分析新设毁灭伪造证据罪要件,阐释它与伪证罪、以及整个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关联。首先,现行刑法第306条存在缺陷,应予删除,新法条设置罪名是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选择能够解决现行刑法第306条和第307条杂合交错的问题。其次,毁灭伪造证据的对象即证据指物证,即使是规范层面,隐匿不宜被解释为毁灭,此外,根据正犯和共同犯罪学说,毁灭、伪造证据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具有同质性,设置前一罪名替代现有罪名符合法理逻辑。再次,启用这一罪名应当同时明确若干例外。诉讼当事人近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不定此罪;承办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定性徇私枉法罪;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被告毁灭伪造证据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第六部分,分析阻止作证、隐匿证据等行为的入罪标准,阐释它们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中的作用点和作用面,从而清晰局部与整体的关联。首先,建议取消妨害作证的具体罪名,改用阻止作证罪。根据三大诉讼法规定,新罪名的阻止行为中包含除贿买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引诱,这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推导的结论。而且该罪适用于三大诉讼,阻止作证的主体包括了实施暴力、威胁、贿买行为的诉讼当事人,阻止作证的对象也应当由现行刑法规定的证人扩大到鉴定人、翻译人。其次,分析拒绝提供他人有罪证据的行为与隐匿他人有罪证据行为的异同,从刑法保护法益层面,评估刑法限定行为方式和“他人犯罪”范围的实际效果,追问其逻辑自洽性,检讨刑法反应过于迟缓的问题,提出用“隐匿”替代“拒绝提供”规范表述的主张。再次,理顺洗钱,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关联,揭示其隐匿证据的共同本质,由此廓清整个妨害作证的犯罪圈。综上,经简化后的妨害作证罪名是伪证罪;毁灭伪造证据罪;阻止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罪;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窝藏包庇罪;诬告陷害罪。这一罪名体系更能兼顾引导机能和裁判机能,有效维护三大诉讼秩序,最终实现个案正义。
韩倩倩[8](2019)在《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丹宁曾说:“每个法院都要依靠证人,证人理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为了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有关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围绕证人出庭作证补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及其亲属安全保障等条款。但从近年来证人出庭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实践中证人出庭问题依然着严重。自2015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法院进行了庭审实质化改革来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但辩方证人出不了庭的问题仍未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往往受到较大的制约。在证人出庭方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官通常不会允许。辩护方要求提交己方证人,法官拒绝其请求,表示没有必要。辩方证人出庭难,法庭上难以见到辩方证人的身影。本文对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分析,将辩方证人出庭情况以及如何保障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着重研究问题。笔者采用了数据收集、问卷以及访问的方法对辩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同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同域外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所出现的问题,对保障辩方证人出庭提出完善建议。遵循以上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人出庭以及辩方证人出庭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刑事诉讼法下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从实证的角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下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了分析,对影响辩方证人出庭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是将两大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对比考察,以期在解决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上有所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针对研究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建议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尽量减少书面证言的使用,防止庭审虚化;其次,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才能作为采信依据;再次,对“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证人进行具体规定,限制法官对辩方证人出庭申请的自由裁量权;最后,从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帮助作用。总揽全文,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选题新颖。在证人出庭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从整体证人出庭情况以及控方证人出庭的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的问题,并且研究中较少提及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本文从辩方证人出庭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问题,将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第二,方法独特。本文采用了数据分析、问卷调查以及访问的方法来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并借鉴了两大法系对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来认识和分析我国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了改善建议。第三,针对性强。本文仅从辩方证人出庭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且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中辩方证人出庭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了思考,凸显出了辩方证人出庭在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中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当然,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由于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研究还有完善空间。笔者的研究限于自身能力,辩方证人出庭的数据少,研究的深度不能涵盖到问题的各个方面,文中的观点和相关数据不是特别成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吴东玲[9](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不敢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不讲真话”、“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统一”、“法官不相信证人”等等证人作证的乱象,影响到证人证言之证据效力的充分发挥,影响到执法者查明案件事实,进一步影响到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影响到国家司法尊严与司法权威。我国公民普遍无证人作证意识,对事实真相无敬畏无信仰;我国立法者对证人证言这类证据重视度不够;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与简单;现有相关证人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者对证人证言缺乏信任感等等,是证人作证乱象的根本原因。深入探讨证人作证难的内因与外因,建立起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及财产进行切实、有效及充分保障的的机制;建立证人客观中立性保障机制,让证人证言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统一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让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更加科学化,更能有利于辨别证言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完善证人作伪证追究机制,让民事伪证行为罪当其罚或者无处偱形;科学的对证人资格加以明确和细化,对证人作证的资格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全方位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创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努力查清每一个司法案件的真相,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徐丽丽[10](2018)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这种严重的情况已经影响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造成阻碍。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要进行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就应当有一定的法理基础,该部分重点从人性本质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三部分出发,对其进行分析总结。最后通过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指出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第二部分:域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在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研究中能够看出,主要有以下特点: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证人保护的措施具有多元化;有相应的司法投入;对侵害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对证人作证设立了相应的救济和补偿措施。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重点分析我国在证人保护中的法律规定,从程序法、实体法以及宪法的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通过对立法现状的分析发现,证人保护的范围狭窄,包括案件适用范围、保护对象范围、保护内容过于空泛等;证人保护的措施不够具体;证人保护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现状并结合域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提出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措施。首先要进行制度完善,就应当从基本原则出发,本文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以及全面保护原则。并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三要素,即保护对象、保护机关和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和设计。最后,本文设计了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流程,主要分为六个环节,即提交保护申请、保护申请的审核及保护程序的启动、评估危险及制定保护计划、签署保护计划备忘录、保护计划的执行以及保护计划的终止。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我国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价值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概念界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 |
一、证人的条件和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 |
三、拒证相关规定不完善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 |
第四章 国外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英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美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二节 德日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德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日本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三节 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启示 |
一、证人资格和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
三、拒证权得到普遍承认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补偿措施有效运行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证人资格与出庭证人的范围 |
一、明确证人资格 |
二、确立出庭证人的合理范围 |
第二节 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
一、明析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细化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 |
三、确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扩大拒证权 |
一、明确拒绝作证权 |
二、规定拒证权的例外情况 |
三、建立行使拒证权的程序 |
第四节 强化证人的保护及补偿措施 |
一、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 |
二、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人伪证行为的界定 |
(一) 证人伪证的概念 |
(二) 证人伪证行为的构成要件 |
1、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2、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三) 证人伪证与误证的区分 |
二、域外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一) 英美法系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1、美国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2、英国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二) 大陆法系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1、德国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2、日本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三、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行为的现状分析 |
(一) 证人伪证行为的表现和法律规制现状 |
(二) 证人伪证行为的根源 |
1、思想根源:诚信品质的缺失 |
2、责任根源:证人伪证行为法律责任较轻 |
3、程序根源: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足 |
4、权利保障根源:证人作证安全保障不足 |
四、规制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对策 |
(一) 建立健全诚信机制 |
1、发挥诚信原则的规制作用 |
2、建立诉讼诚信档案制度 |
3、建立伪证败诉制度 |
4、加大对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制裁 |
(二) 发挥伪证罪追究对证言真实性的保障作用 |
1、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 |
2、增设民事伪证罪的追诉以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为前提 |
3、删除伪证罪中关于主观动机的要求 |
4、明确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的含义 |
5、例外情形下阻断证人伪证罪追诉的路径 |
(三) 建立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1、增设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
2、发挥远程作证制度的补充作用 |
3、明确证人安全保障的范围 |
4、完善证人安全保障措施 |
(四) 建立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询问规则 |
(五) 完善证人证言的审查机制 |
1、明确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 |
2、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 |
3、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审理结果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
4、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界定 |
2.1.1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 |
2.1.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特征 |
2.1.3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分类 |
2.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 |
2.2.1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2.2.2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伦理学基础 |
2.2.3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社会学基础 |
3 域外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3.1 法、德、日三国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2 英、美二国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3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4 域外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问题总结及其成因分析 |
4.1 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问题总结 |
4.1.1 适用主体范围狭窄 |
4.1.2 适用情形不明确 |
4.1.3 程序性规则的缺失 |
4.2 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权利本位意识比较淡漠 |
4.2.2 传统法律文化的割裂 |
4.2.3 偏于提高诉讼效率 |
5 完善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5.1.1 拒证权有限行使原则 |
5.1.2 立足我国国情原则 |
5.2 证人拒绝作证具体制度的完善 |
5.2.1 明确权利主体范围 |
5.2.2 明确保护范围 |
5.2.3 细化程序规定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基本概念 |
1.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概念 |
2.证人的概念 |
3.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
4.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的关系 |
1.庭审实质化改革与证人出庭之间的关系 |
2.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论 |
3.直接言词原则确立的应然性 |
4.传闻证据规则的扬弃和吸收 |
(三)刑事证人出庭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 |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追求 |
2.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促进案件查明事实 |
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人权保障 |
4.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
5.可以促使控辩平衡,增强对抗 |
6.法治教育意义丰富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前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分析 |
(一)刑事证人出庭法律制度框架 |
1.刑事证据法的发展 |
2.刑事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
(二)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概述 |
2.证人出庭制度问题寻根溯源 |
3.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负面影响 |
三、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证人出庭制度分析 |
(一)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改革框架 |
1.主要制度框架 |
2.试点法院改革制度 |
(二)证人出庭制度改革之后取得的成效 |
1.出庭证人数量和出庭率提高 |
2.实现证人隐蔽作证方式 |
3.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
4.提高案件的质量。 |
(三)改革之后证人出庭制度仍面临的问题 |
1.改革理念仍未完全深入贯彻至全局 |
2.证人出庭与否,受制于证人的主观意愿 |
3.证人人身财产保护制度仍不完善 |
4.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主动性不均衡 |
5.部分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存在畏难心理和抵触心理 |
四、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 |
(一)普通法系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1.美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2.英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二)大陆法系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1.德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2.法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三)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1.美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2.英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3.德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4.法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五、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立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及例外 |
(二)立法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赋予证人附条件拒证权 |
(四)建立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 |
(五)确立证人强制作证制度 |
(六)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
(七)建立必要的证人出庭绩效考核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现状 |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拒证权的起源——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
(二)我国拒证权的确立——近代的拒证权制度 |
(三)新中国成立后废除证人拒证权制度 |
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的相关规定 |
(一)关于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定 |
(二)关于不自证其罪拒证权 |
(三)关于亲属拒证权 |
(四)关于职业拒证权 |
(五)关于公务拒证权 |
第二章 国外发达国家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 |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 |
(一)美国刑事诉讼中拒证权法律制度 |
(二)英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 |
(一)德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 |
(二)日本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 |
三、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之比较 |
第三章 围绕着学术界对证人拒证权典型观点考察与分析 |
一、国内对证人拒证权典型观点 |
(一)反证人拒证权的观点 |
(二)人权保障理论 |
(三)特定社会关系保护理论 |
(四)利益均衡理论 |
(五)平衡证人权利义务理论 |
(六)证人证言可靠性保障理论 |
二、国外对证人拒证权典型观点 |
(一)肯定证人拒证权的学说 |
(二)反对证人拒证权的学说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证人拒证权界定上的问题 |
(一)关于不自证其罪拒证权 |
(二)关于亲属拒证权 |
(三)关于职业拒证权 |
二、“证人拒证权制度”体系和相关措施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忽视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 |
(二)缺乏严密程序保障和救济措施 |
(三)缺乏权利行使的例外规定 |
(四)配套措施不完善 |
第五章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建议 |
一、扩大权利保护范围,明确拒证权的界定 |
(一)基于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拒证权 |
(二)基于亲属关系的拒证权 |
(三)基于职业关系的拒证权 |
(四)基于公务秘密的拒证权 |
二、规范拒证权运行的程序设计 |
(一)告知程序 |
(二)申请程序 |
(三)审查程序 |
(四)救济程序 |
三、规定拒证权的例外和放弃 |
四、构建相关配套措施 |
(一)建立严格的证人作证制度 |
(二)规定拒证权不当行使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 |
(二)保护被告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 |
(三)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
三、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及其问题 |
(一)证人到庭作证的条件亟待完善 |
(二)强制证人到庭的范围亟待补充 |
(三)书面证言的适用亟待规制 |
(四)强制证人到庭的例外情形亟待明确 |
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证人资格制度之比较 |
(二)证人传唤制度之比较 |
(三)证人拒证权制度之比较 |
(四)证人保护制度之比较 |
(五)证人补偿制度之比较 |
五、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明晰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 |
(三)强化并落实证人不出庭的制裁后果 |
(四)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7)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相关研究现状与进展 |
一、虚假诉讼入刑的新需求 |
(一)诉讼活跃时代入罪诉讼欺诈的迫切要求 |
(二)入罪诉讼欺诈对调整妨害作证的同步要求 |
二、三大诉讼修改的新需求 |
(一)刑诉法的修改与刑法规制的配套 |
(二)民诉法修改与刑法规制的要求 |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刑法规制的要求 |
三、相关研究综述与进展 |
四、本文意图解答的难点与疑点 |
第一章 证据、妨害作证犯罪概述 |
一、证据界定及其演变 |
(一)用“事实”界定证据属性 |
(二)用“特定事实”限定证据范围 |
(三)从“材料”到“载体”界定证据形式 |
二、证据在三大诉讼中的作用 |
(一)审查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 |
(二)明确证据证明力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
(三)证据链形式与使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
三、妨害作证与证据犯罪的体系性关联 |
(一)证据犯罪概念及其罪名体系 |
(二)妨害作证犯罪在证据犯罪体系中的位置 |
第二章 入罪妨害作证行为的法律罅隙 |
一、民行诉讼中伪证行为未予入罪 |
(一)伪证罪门槛高的现象 |
(二)伪证罪限于刑事诉讼的原因 |
二、罪名叠床架屋且立法歧视明显 |
(一)刑法第306条引发的社会质疑 |
(二)“律师伪证罪”设置的歧视色彩 |
三、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紊乱司法思维 |
(一)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例 |
(二)修法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名的去留 |
(三)当事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期待可能性 |
四、妨害作证罪主体范围模糊 |
(一)记录人被列入伪证罪主体的争端 |
(二)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刑法性质不明 |
(三)诉讼当事人妨害作证的性质不清晰 |
第三章 妨害作证入罪的价值基础和技术保障 |
一、民本思想在诉讼活跃年代的再诠释 |
(一)无讼传统观念带来的负面作用 |
(二)从“民本”向“保护人民”转型 |
(三)诉讼活跃时代对刑法规制的新需求 |
二、对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平等保护 |
(一)民事诉讼中诉权平等 |
(二)规制证据使用是保护诉权的关键 |
(三)回归实现个案公正的立场 |
三、公法诉讼中公平目标的实现 |
(一)规制证据使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
(二)从“不证其罪”到明确公诉方举证责任 |
(三)统一实现个案正义的基本立场 |
四、以行为类型建模的技术标准 |
(一)严谨、简明是重构罪名体系的技术要点 |
(二)按行为类型建立罪名体系是技术路径 |
第四章 伪证罪构成要素调整之于体系 |
一、伪证行为入罪的应然范围 |
(一)从法益保护层级看伪证罪现有范围 |
(二)从刑法修改看伪证罪现有范围 |
(三)从法益保护及诉讼规律看伪证罪应然范围 |
(四)入罪伪证行为的“诉讼”时段 |
二、伪证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
(一)证人的伪证罪主体资格 |
(二)被害人、刑事被告作虚假陈述的性质 |
(三)记录人作虚假记录的性质 |
(四)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虚假陈述的性质 |
三、伪证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 |
(一)伪证作为形式与罪过要素 |
(二)对伪证罪限于亲手犯的辨析 |
(三)民行诉讼伪证罪“情节犯”的设定 |
第五章 毁灭、伪造证据罪名设置之于体系 |
一、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统摄功能 |
(一)刑法第306 条与刑法第307 条的重叠规定 |
(二)入罪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具体方案 |
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要件 |
(一)毁灭、伪造行为及对象 |
(二)毁灭、伪造证据与帮助行为的同质性 |
三、毁灭、伪造证据定性的例外 |
(一)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二)近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三)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性质 |
第六章 阻止作证、隐匿证据罪名构架之于体系 |
一、阻止证人作证的入罪条件 |
(一)“暴力”与“威胁”的内容 |
(二)贿买及程度相当性行为的研判 |
(三)阻止作证行为主体及对象 |
二、入罪隐匿证据不同路径与具体标准 |
(一)拒绝提供他人有罪证据的入罪标准 |
(二)隐匿他人无罪证据的入罪需求 |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隐匿证据性质 |
(一)隐匿证据与刑法第312 条关联 |
(二)隐藏证据与洗钱、隐瞒毒品毒赃行为 |
四、包庇犯罪中隐匿证据的类型 |
(一)窝藏包庇罪中隐匿有罪证据的类型 |
(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隐匿证据的类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前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0.3.1 研究方法 |
0.3.2 研究的思路 |
1.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概述 |
1.1 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概念 |
1.1.1 证人概念 |
1.1.2 辩方证人概念 |
1.1.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 |
1.2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之理论基础 |
1.2.1 公民履行作证义务是“勿论之理” |
1.2.2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符合社会契约论 |
1.2.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应有之义 |
1.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价值 |
1.3.1 符合揭示案件客观真相的需要 |
1.3.2 防止法官片面性和主观臆断 |
1.3.3 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 |
2.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现状及成因 |
2.1 证人出庭制度法律文本分析 |
2.1.1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
2.1.2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
2.1.3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及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 |
2.1.4 证人保护与补偿制度 |
2.2 辩方证人出庭实务分析 |
2.2.1 调研方法与资料 |
2.2.2 调研结果分析 |
2.2.3 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 |
2.3 辩方证人出庭制度现存问题成因透视 |
2.3.1 客观原因 |
2.3.2 主观原因 |
3.域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可借鉴性 |
3.1 证人采信规则之比较 |
3.1.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言采信规则对比 |
3.1.2 我国证言采信规则与两大法系证言采信规则的对比 |
3.2 证人出庭传唤规则之比较 |
3.2.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传唤规则对比 |
3.2.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传唤规则对比 |
3.3 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之比较 |
3.3.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对比 |
3.3.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对比 |
3.4 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之比较 |
3.4.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对比 |
3.4.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对比 |
4.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路径和构想 |
4.1 在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4.2 完善证言采信规则的具体措施 |
4.2.1 确保法官必须当庭采证 |
4.2.2 确保裁判者证据采信的庭审亲历性 |
4.2.3 确保采信的证言为证人当庭作出 |
4.3 规范法官处理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行为 |
4.3.1 界定应当允许辩方证人出庭的标准 |
4.3.2 界定证人可不出庭的情形 |
4.4 保障辩方证人出庭其他建议措施 |
4.4.1 强制证人出庭的制裁措施 |
4.4.2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9)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概况 |
第二章 证人作证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
一、证人作证难的原因分析 |
(一)证人作证难的内因 |
(二)证人作证难的外因 |
二、证人作证难的对策研究 |
(一)建立起公民对事实真相的敬畏与信仰 |
(二)用严格的惩戒制度制衡出庭作庭之弊 |
(三)国家充分保障证人作证全部经济损失 |
(四)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证人出庭作证 |
(五)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六)专门证人保护机构的设置 |
第三章 证人作伪证原因分析及追责机制的完善 |
一、证人作伪证的原因分析 |
(一)证人证言向“面子和人情”倾斜 |
(二)“不当利益”引导与“不当压力”迫使 |
(三)证人作伪证查处率低的侥幸心理作祟 |
二、证人作伪证追责机制的完善 |
(一)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惩戒制度设想 |
(二)民事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的落实 |
(三)刑事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设想 |
第四章 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细化与完善 |
一、证人出庭作证之庭前程序 |
(一)证人信息保密机制 |
(二)证人客观中立性保证机制 |
(三)证人权利义务充分告知机制 |
二、证人出庭作证之庭上程序 |
(一)中国特色的“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
(二)证人发言与询问程序的完善 |
三、证人出庭作证之退庭程序 |
第五章 证人作证资格审查及制度完善 |
第六章 证人拒证权必要性探讨及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人性本质理论 |
二、社会契约理论 |
三、国家保护义务理论 |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一)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二)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一)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二)法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三、域外考察总结 |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一)程序法相关规定 |
(二)实体法相关规定 |
(三)宪法相关规定 |
二、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证人保护的范围狭窄 |
(二)证人保护的措施不够具体 |
(三)证人保护程序可操作性不强 |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以基本原则为导向,扩大证人保护范围 |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
(二)扩大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对象 |
二、建立证人保护委员会,分阶段完善保护措施 |
(一)建立证人保护委员会 |
(二)分阶段完善保护措施 |
三、优化证人保护流程,提升程序操作性 |
(一)提交保护申请 |
(二)保护申请的审核及保护程序的启动 |
(三)评估危险及制定保护计划 |
(四)签署保护计划备忘录 |
(五)保护计划的执行 |
(六)保护计划的终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D]. 路千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2]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D]. 李亚伟.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3]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D]. 高元台. 西北大学, 2019(04)
- [4]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D]. 阮善华.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4)
- [5]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及存在的问题研究[D]. 李娜. 青岛大学, 2019(02)
- [6]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金玲. 吉林大学, 2019(10)
- [7]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D]. 邱可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D]. 韩倩倩.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研究[D]. 吴东玲. 青岛大学, 2018(02)
- [10]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 徐丽丽. 青岛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