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 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论文文献综述)
薛前强[1](2021)在《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法律规制-团体法、行为法及信息法的三维进路》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尤其是明星CEO的个人事务可对公司治理、公司利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已不再是法外空间,而是逐渐演化为具有涉他性的私人场域中的"涉公司性"和公司场域中的"准商业性"两类事务,从而应被纳入规制范畴。鉴于主体身份和发生场域的双重特殊性,对两类个人事务的规制将是横跨公司团体法上的行为拘束契约、公司行为法上的信义义务以及公司信息法上信息披露规则的三元领域之问题。为此,需根据私事种类的不同,秉持类型化的逻辑,在公司团体法层面强化内部"道德法典"的拘束性和可执行性;在公司行为法层面,对忠实义务进行目的解释并扩充董事、高管信义义务的监督内涵;在公司信息法层面,构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信息披露机制。这既彰显投资者保护的价值追求,在深层次上,更表征着这样一个事实——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规制是一个复杂的事情,需多重手段配套使用并进行能动性变革。
唐豪臻[2](2016)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平衡研究 ——以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为视角》文中认为公司法是与市场经济发展最为紧密的一部法律。不同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公司法中不同制度的产生,而制度的背后体现的是公司法所蕴含的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迄今为止已经20多年,期间分别于2005年10月27日和2013年12月28日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面对国家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公司法规范的修订必须与时俱进。本文主要运用利益平衡的研究方法,围绕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阶段、运行阶段、解散和清算阶段不同制度背后所反映的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之间的冲突,阐述了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失衡现状,并就失衡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首先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问题意识、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第一章为“公司法上利益平衡问题及其分析结构”。首先围绕利益平衡与法律制度,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分别剖析了“利益”、“平衡”、“利益平衡”的基本概念;其次,结合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分析了利益平衡机制,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冲突,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强调了公司作为目前市场经济参与度最广泛的主体也无时不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不仅反映在集中资源、分享利润、分担风险方面,而且也深深地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再次,重点分析了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以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为逻辑起点,通过公司制度现代化的改革,概述了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各个主体——公司股东、公司自身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各自利益,主要类型为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个人利益冲突,同时,还有这些个人利益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并进而引出公司法上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激烈冲突,以及提出利用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公司法的两大价值冲突。此外,在本章中,还重点讨论了“我国公司法的价值取向”。首先,本章分述了1993年《公司法》、2005年《公司法》及三个《公司法》司法解释、2013年《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1993年《公司法》体现了极强的国家强制监管特色,片面强调了“安全价值”,并且仅仅是国家自身的安全价值,忽视了公司在经济生活中激活市场活力的作用,也无从谈及公司的“效率价值”;2005年《公司法》充分考虑到了应当赋予公司和股东更多的自治空间和权利,对公司的意思自治给予充分肯定,在提高“效率价值”的同时,也赋予了股东、债权人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但总体而言未能完全平衡好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改革,进一步凸显了公司在设立阶段的“效率价值”,但仍旧存在着与2005年《公司法》一样对于“安全价值”偏颇的问题。其次,本章分析了四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指导案例”,强调了在实践过程中,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公司法正在不断地强化对于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不断弥补缺位的“安全价值”。再次,本章回顾了公司法的利益失衡现状,强调了目前的公司法仍旧未能完全平衡好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对股东权的保护仍然并不十分充分,对公司治理效率中存在的问题仍有可改进之处。最后,结合我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特点,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天然地具有人合性以及资合性,该两个重要特征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第二章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本章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讨论,资本制度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通过比较1993年、2005年和2013年《公司法》中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及其限制的相关条文,强调偏重效率价值、有失安全价值的资本制度,并对于在现有资本制度下“未到期出资”股东是否必然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展开论述。同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2005年《公司法》中的承认,继而引发对于设立时实质性一人公司以及继发型一人公司承认等问题的讨论,得出一人公司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其应有之义的结论,其安全价值需要进一步得到强化。第三章为“公司运行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本章围绕公司运行过程中的“人”、“财”、“事”三大块内容而展开。具体而言,“人”指的是谁可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并作出最符合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会通过股东多数决所形成的决议以牺牲少数反对股东的利益为代价,凸显了效率价值;同时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做出超出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授权的意思表示,对于债权人而言,因其特殊的身份关系,构成“表见代理”,强化了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财”指的是如何平衡好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与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因此,对于股东出资转让自由所体现的效率价值必须加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性限制,从而使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更加安全地行使其股东权,使股权流动能够在不忽视公司安全价值的前提条件下,更有效率地进行流转。“事”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有效地进行治理,应当遵循公司资源最大化利用原则——竭力避免公司僵局和尽力避免公司解散,不断协调公司自身、公司股东互相之间的权力配置,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第四章为“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首先应当考量的,“安全价值”凸显的背后,反映的是——清算作为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同时,一味地否认在公司清算中的“效率价值”也是万万不可取的。无论是安全价值,还是效率价值,公司清算的终极目的还是对原公司的财产进行分配,从而实现对资源的利用。如何有效地对处于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公司的现有资源进行高效地重新配置,使得“物尽其用”,从而迅速创造新的价值,是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不得不进行考虑的重要因素。最后为“结论”部分。回顾全文,强调法律滞后于实践是个真理,故落实到公司法的适用过程中,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或不完善的地方,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完善也进一步加剧了公司法价值的失衡。立法者必须紧紧围绕着“效率”与“安全”这两大价值基石,进行公司法上各项制度的设计和构造。一方面,效率价值所体现的其实是“自由”——充分调动公司参与者的积极性,激发市场的活力,保障自由地投资和交易,从而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公司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避免为一己之利而害及他人之违规行为的出现,公司法始终对于安全价值保有期待和寄托。
白雪[3](2014)在《公司合同理论及修正 ——以美国公司法理论和制度变迁为视角》文中指出公司合同理论的研究一向是法学家们对公司法属性深入探究的起点和基础。公司法的属性关系着公司法制定的来龙去脉,引起了世界各国法学家的争论和分析。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法应当是开放式的标准合同,它起到了补充公司合同种种漏洞的作用,减少了交易成本,只有这样,公司法才能够获得正当性的基础,这就是在公司合同理论之下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在我国,学者对公司法正当性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理论都是基于公司合同理论之下进行的,并以国际上公司合同理论为基础。但实际上,公司合同理论存在一定缺陷,在现实中是解释不通的,我国应在这一基础上认识到公司法的新功能和作用。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合同理论的产生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合同理论关于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出现了现实中的漏洞,使得公司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美国在此背景下进行了公司法的大变革,公司法学者开始对其进行反思,对该理论进行了修正。更多的经济学的概念和研究方法深入到法学领域的分析当中,关于公司法属性的研究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在公司合同理论的基础上有了新的观点。相比之下国内的理论基础还是较为落后的,通过介绍国内与美国对于公司法属性和观念的对比,找出我国研究的漏洞。并提出要借鉴美国关于公司法研究的新成果,“因地制宜”地应用到我国公司法的制定之中。在这个过程中,重新梳理研究理念,调整与经济领域研究相悖的法学理论框架,为中国公司法的深入探究提供新思路。本文主要采用结合分析、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具体探讨了公司法合同解释的新发展。全文主要内容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契约理论)概述。在此章中,主要先介绍了公司合同理论的来源背景、公司合同理论的主要内容,介绍了公司合同理论与公司法的关系以及相互影响,举出了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法属性界定的理论思路;公司法对公司合同理论的补充和弥补漏洞的作用。并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与说明。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并且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二章美国公司合同理论修正和公司法变革。笔者通过介绍美国公司合同理论下公司法研究的三个发展阶段,对公司法属性研究的历程加以总结分析,通过介绍美国公司法变革,指出了其关于公司合同理论的反思并且提出了新的观点,对新观点加以详细阐述,清晰地阐明了其优越性,即充分考虑交易成本对公司法属性的影响;更多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又对美国未来一段时期公司法属性研究方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第三章美国公司法变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发展及学者对公司法合同属性研究的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不足,指出了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不断给予公司发展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但是却存在很多隐患。我国在公司法属性研究中应对公司合同理论提出合理质疑,学习美国在这方面研究的新成果,即认识到公司法兼具的监管与协调平衡利益的功能。并且从研究方法手段即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用和实证研究两方面提出借鉴之处。
周晓红[4](2011)在《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对公司治理的研究愈发显得重要。世纪之交美国安然、世通等公司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公司财务丑闻。为此,美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7月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自此美国展开了新一轮的公司治理改革。此次改革对我国公司治理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美国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概述,概述了信义义务的理论来源和信义义务的内涵。第二部分是美国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改革论述。在该部分援引了较多的美国案例进行分析,这是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此次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对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进行了强化,把董事的诚信义务作为衡量董事是否善意行为的一个普遍标准。其次,关注到了公司董事的独立性的相关细则问题。对独立性的界定不再只是考虑对董事独立性的主导和控制方面而且更加关注对具体环境的分析上。最后是针对董事信息披露义务问题。最显着的改变就是对信息概念的界定更加精细化了。第三部分是美国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改革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借鉴。首先概述了我国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现状和缺陷,然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见。即,在理论层面上建议将诚信义务纳入到董事信义义务内涵中,建立董事信义义务三元论体系;在制度层面上建议强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牛晓[5](2011)在《公司章程的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章程的私法自治是公司自治的主要形式,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载体。在国家干预的背景下,公司章程自治范围要从自治价值、公司类型、公司所处的阶段,公司事务性质以及公司章程涉他性等方面来厘定,目的是有效保障公司自治,发挥个体积极性,同时适应国家干预对公司章程规制。公司章程性质的综合说和公司章程两分法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章程制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本文除前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是公司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的法理分析。分别从两者的逻辑架构、法哲学、历史学角度分析,展现公司的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在历史各个时期以及世界各国是普遍存在的图景。并分析现代公司法立法潮流:即放松政府管制,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创新,同时在特定经济领域加强管制成为当今世界公司立法的趋势。第二部分分析公司章程中的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关系。从界定公司章程法律性质入手,分析公司章程私法自治的实现及国家干预的对其限制,并论证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如何统合于公司章程之中。本文的一个创新是提出公司章程综合说,并分析了其结构及价值。综合说是指,在公司领域,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制下的具有契约属性的自治规范的集合。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私法自治的有效载体,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公司章程他治是国家干预主义、公法私法化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章程上的体现。第三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厘定。从公司章程性质综合说出发,推论得出公司法是任意法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的结论。而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也就是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之间的界限,本文对此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从公司法规则体系来确定,分配性规则主要考虑公司各利益方的相互协商,以任意性规则为主;信义性规则是对公司管理层施以的强制性义务,应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在结构性规则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由宽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由。从公司章程的变动来看,公司章程修改的自治权要严于公司章程制定的自治权。从公司章程涵盖的公司事务范围来看,公司章程对公司外部事务的规定要严于公司内部事务。第四部分评述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制度的设定,并提出借鉴国外公司章程两分法完善我国的公司章程制度。在认识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多的自治权力的同时,还要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自治原则侵害小股东和第三人及社会公益,使股东切实树立章程意识,依照章程办事。而公司章程两分法又能够在灵活性、自主性和竞争性方面满足股东的需要,值得借鉴。
王思洋[6](2011)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探索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由于我国直接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因此银行体制改革一直是金融改革的核心任务。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包括完善公司治理在内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设,仍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问题,以期为我国进一步推进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从企业形态来讲,商业银行是从事信贷经营的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既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同时又是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组织形式。为此,全面分析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就需要从两个视角展开:一是清晰把握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和治理机制,因为商业银行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在任何国家都要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约束,其公司治理与其他类型工商企业存在着多方面的共同点;二是准确把握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明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其他类型工商企业公司治理的差异。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不同学者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差别,经济学学者和法学学者的看法也不完全一致。总体看来,经济学家更倾向于认为,公司治理是解决由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的制度安排体系,包括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企业高管等之间权力分配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而法学家则更倾向于从权力、责任、义务、利益相互平衡的原则出发,认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和激励代理人更好地履行其信托责任,全面保护委托人的信托权益。尽管公司治理理论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但是相关理论却发展非常迅速,并形成了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古典和现代管家理论、产权理论和超产权理论等理论假说。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一系列有效的运作机制为保障。从大的方面看,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可以划分为公司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两个方面。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制约,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内部的制衡机制,就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债权人的相机治理、产品市场竞争的约束机制、资本市场竞争的约束机制、经理人市场竞争的约束机制、独立的审计评价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与政府干预机制等,则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机制。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公司治理完全是企业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因为金融合同都发生在老练的发行商与投资人之间,一旦投资人认识到被剥夺的风险,就会惩罚那些未按合同披露有关信息并约束自己行为以善待投资人的公司。因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因而对公司治理加以法律约束和政府干预是完全不必要的。然而,各国公司治理的实践表明,各种保护投资人的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都非常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建立于法律约束基础上的投资人保护合约,一般比没有法律约束的合约更容易得到执行。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内容非常广泛,股东的知情权、股东重大事项决定、股东收益权、股东大会的多数原则和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维护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等股东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董事会构成及其内部制衡机制、董事会制衡与激励机制、董事的义务及其违反职责追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监事会在公司监督中的地位与作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与财务审计制度等,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有效性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都作出了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商业银行具有约束力,因此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与其他工商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共同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在资本结构、经营活动的透明性、系统性风险程度、政府监管程度等方面也存在其明显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即使得在一般工商企业公司治理中有效运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的有效性明显降低。为此,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就需要特殊的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保护。在金融自由化以前,各国普遍通过法律制度和政府干预对商业银行管理层的自由裁量空间进行约束,避免其滥用自身权利,即对银行的各种经营活动加以严格管制。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推进,许多金融监管措施逐步被废止,许多国家逐步调整了金融监管思路,更加注重针对造成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原因,找到相应的应对措施,尽可能使各种治理机制都发挥作用,以此提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具体说来,就是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鼓励商业银行强化内部公司治理,促进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经营稳健性相协调,规范陷入经营困境商业银行的处理措施,促进银行业多元市场竞争。对于许多银行制度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任务更为繁杂,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制度;二是规范商业银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制度;三是规范商业信息披露等外部制约机制的法律制度。银行转轨国家建立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必须同步推进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一直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所需要的公司治理框架:商业银行产权改革与引入战略投资者取得重大进展,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得到初步确立,薪酬制度改革和激励机制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竞争性的商业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已具雏形,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法律制度体系也已经基本形成。当然,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国家对商业银行的隐形保险存在严重的消极影响,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也存在着明显问题,商业银行内部约束与制衡机制运作效率还比较低,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设计仍不够合理,外部治理机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约束还较小。为此,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和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是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复杂多样,当前紧迫的工作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实现从隐形存款保险到明确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转变;二是调整关于股东大会地位和对股东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三是调整有关董事会地位与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四是调整有关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法律制度;五是完善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法律制度;六是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制度;七是全面提高法律制度的实施效率。
支虹[7](2010)在《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以防治基金“老鼠仓”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2004年6月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实施,把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下来。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我国基金业发展过程中,基金“老鼠仓”作为一个“顽症”已严重威胁到我国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影响到我国基金业持续稳健的发展。2010年1月13日至14日,2010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今年要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基金“老鼠仓”防治的难度,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目前不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有关。笔者通过四个章节,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为了更好地防治我国基金“老鼠仓”,要在我国目前实施的单一的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基础上,引入并构建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一章,笔者通过对基金“老鼠仓”的介绍,分别从三方面分析了基金“老鼠仓”的成因:(1)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不健全;(2)我国对基金“老鼠仓”外部监管不力;(3)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不合理的治理机制。另外,笔者从发现、举证和惩处基金“老鼠仓”方面,说明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难以防治基金“老鼠仓”,因而进一步导出我国目前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引入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第二章,笔者为引入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从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所存在缺陷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优势。由此说明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与我国目前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相比,有利于更好地防治基金“老鼠仓”。第三章,笔者通过借鉴西方国家(如美国和英国)的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进过程。笔者通过横向比较,提炼出我国在引入和建立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时,值得向西方国家学习的地方。第四章,笔者分别从治理基金“老鼠仓”的必要性、我国在目前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可能性、对我国基金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明确为更有效、及时地防治基金“老鼠仓”,我国引入并构建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江正春[8](2009)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探讨》文中指出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已有了一段较长的发展时间。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健全公司治理机构有着重要的作用。据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在对1165家1997年1月1日至7月1日举行年会的标准普尔超级1500家的公司进行详细调查后提交的权威报告表明:1997年,拥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占84.8%,拥有报酬委员会的占92.4%,拥有提名委员会的占79.4%。我国自2001年上交所发布《治理指引》规定上市公司须设立相应专业委员会制度以来,经过10多年的时间,国内学者对设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形成了共识。着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时公司治理的重要构架,在董事会中建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对提升董事会的工作质量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尽管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在我国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和推行还处于初级阶段,学术界对它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推行还是对它的研究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必须沿着这条路坚定的走下去。虽然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现在不可能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所有问题,但是通过不断加深对英美但是专业委员会制度的研究,根据我国国情,对源于英美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加以必要的调整,必能使其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当务之急使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来完善我国这一制度。令人遗憾的是,在已有的文献中,国内学者对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研究似乎尚属空白。本文将其作为研究的主题,以期能够在实务上为完善我国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支持。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北京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第二章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概念,其产生和发展的概况。第三章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在中国设立的必要性分析与实践情况。第四章为推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构想,主要包括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现实障碍,完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具体措施以及专业委员会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解决。
孙旭[9](2008)在《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美国证券市场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其成功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以美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激励不同层次监管者行为的框架,将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种机制纳入共同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行系统研究,揭示其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以及有益经验。具体来说,在纵向上,本文考察了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从自发交易到以自律监管为主的交易所监管,再到以政府监管为主的全面监管,总结了每个阶段的特点和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横向上,分别对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的市场中介机构、自律组织、行政监管以及司法监管的作用空间进行了研究,揭示了其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制约与合作。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一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诸多变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并处于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之中;特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只能适应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需要。最后,本文通过考察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结合美国的经验,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建议。
方其富,刘红文[10](2008)在《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探讨》文中指出以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分析为切入点,通过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基础,分析不同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审计特点,提出内部审计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并对如何加强内部审计以完善公司治理进行了探讨。
二、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 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 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法律规制-团体法、行为法及信息法的三维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象、问题及意图 |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类型厘定与规制缘由 |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类型厘定 |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被规制的原因 |
1. 引发公司控制权及股权结构的非正常变动。 |
2. 影响决策专注度与风险偏好。 |
3. 同公司股价、业绩产生直接波动。 |
4. 侵害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引发公司治理诉讼。 |
5. 失范私事构成公司丑闻,引发声誉损失及降低就业吸引力。 |
三、公司团体法理路:个人事务之内部拘束契约 |
(一)正向激励性道德法典 |
(二)逆向合规性行为拘束契约 |
(三)规制效果评析 |
四、公司行为法逻辑:以完善信义义务为切入点 |
(一)董事、高管个人事务过往信义义务司法诉讼及其结果 |
1. 公司场域中“类公司性”或“准商业性”个人私事信义之诉 |
2. 发生在私人场合的个人事务信义之诉 |
(二)信义义务规制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障碍与困境 |
1. 公司场域个人事务信义之诉“前置性”程序要件的规避。 |
2. 私人场域个人事务失范信义之诉“前提性”实质要件的缺失。 |
(三)个人事务信义义务类型化规制路径之拓扑 |
1. 对忠实义务目的论扩张。 |
2. 信义义务监督内涵之确立。 |
五、公司信息法进阶:个人事务信息披露的制度续造 |
(一)董事、高管个人事务信息披露的正当性 |
(二)董事、高管个人事务信息披露的现实立法及不足 |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信息披露的规则续造 |
1. 宏观逻辑指引 |
2. 微观框架搭建 |
(2)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平衡研究 ——以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法上利益平衡问题及其分析结构 |
第一节 利益平衡之法律界定 |
一、利益 |
二、平衡 |
三、利益平衡 |
四、利益平衡与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冲突与利益平衡 |
一、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各种利益 |
三、公司法的两大价值冲突及其利益平衡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的价值取向与利益平衡 |
一、1993年《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
二、2005年《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 |
三、2013年《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的价值取向 |
五、公司法的利益失衡现状 |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取向 |
第二章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
第一节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价值取向 |
一、偏重效率价值的资本制度 |
二、承认一人公司 |
第二节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利益解构 |
一、资本制度中安全价值的缺失 |
二、一人公司中安全价值的缺失 |
第三章 公司运行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
第一节 公司意志代表权中的利益研究 |
一、公司意志代表权的价值取向 |
二、公司意志代表权的价值解构 |
三、公司意志代表权的类型化分析及价值平衡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利益研究 |
一、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 |
二、“外滩地王案” |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利益衡量 |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解构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制改进 |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研究 |
一、公司资源最大化利用原则 |
二、股东平等原则 |
三、公司治理中的价值取向 |
四、公司治理中的价值失衡 |
第四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
第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价值取向 |
一、公司股东的单方解散公司请求权 |
二、公司清算的目的 |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利益解构 |
一、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的失位 |
二、提出公司解散的主体限制 |
三、再次请求解散公司期间不明 |
四、公司清算提出义务主体未知 |
五、公司董事责任制度缺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公司合同理论及修正 ——以美国公司法理论和制度变迁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公司合同理论概述 |
一、公司合同理论的基本概念 |
(一) 什么是公司 |
(二) 什么是合同 |
二、公司合同理论的产生背景 |
三、公司合同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 公司合同理论的内容 |
(二) 公司合同理论的分类 |
(三) 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法研究的价值 |
四、公司合同理论下公司法的作用 |
第二章 美国公司合同理论修正和公司法变革 |
一、公司合同理论下公司法的发展阶段 |
二、公司合同理论的反思与发展 |
(一) “恶意收购”和美国公司法变革 |
(二) 公司合同理论的缺陷 |
三、公司合同理论修正和公司法功能 |
(一) 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
(二) 监管公司行为 |
(三) 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
(四) 美国公司法研究角度的未来趋势 |
第三章 对中国的借鉴 |
一、我国公司法及对公司合同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 我国公司法发展的现状 |
(二) 我国对公司法合同解释研究的现状 |
(三) 公司法及公司合同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
二、借鉴和启示 |
(一) 公司法角色的转变 |
(二) 研究方法上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概述 |
(一) 美国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根源 |
1、信托财产理论(trust property relationship) |
2、代理关系说(agency relationship) |
(二) 美国董事信义义务的内涵 |
1、忠实义务 |
2、注意义务 |
二、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探究 |
(一) 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的成因 |
(二) 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的焦点 |
1、强化董事的诚信义务 |
2、严格董事的披露义务 |
3、提高董事的独立性地位 |
(三) 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的意义 |
三、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对我国的有益借鉴 |
(一) 我国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现状 |
(二) 理论层面的借鉴 |
(三) 制度层面的借鉴 |
1、强化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
2、完善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公司章程的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公司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公司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逻辑框架分析 |
一、公司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内涵分析 |
二、公司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关系分析 |
三、公司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公司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域外法考察 |
一、英国公司法 |
二、美国公司法 |
三、日本公司法 |
四、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 |
五、当代公司法改革潮流分析 |
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互动分析 |
第一节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争鸣 |
一、公司章程性质的代表学说 |
二、公司章程性质各学说述评 |
三、本文观点 |
第二节 公司章程私法自治的实现及限制 |
一、公司章程私法自治的实现 |
二、公司章程私法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公司章程自治和他治的对立融合 |
一、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的对立统一性 |
二、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的博弈融合性 |
第三章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厘定 |
第一节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基本问题分析 |
一、厘定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必要性 |
二、公司章程自治边界厘定的实质 |
第二节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厘定的制度设计 |
一、从公司法规范类型来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
二、从公司发展阶段来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
三、从公司的事务性质来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
第四章 我国现阶段公司章程制度评述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司章程制度现状 |
一、股东滥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则 |
二、股东章程意识淡漠 |
第二节 以公司章程两分法完善我国公司章程制度 |
一、公司章程两分法概况 |
二、公司章程两分法的优势 |
三、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 |
1.2.2 商业银行董事会规模、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 |
1.2.3 商业银行管理层约束与激励机制 |
1.2.4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 |
1.2.5 商业银行治理的国际经验 |
1.3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2 本文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相关理论概述 |
2.1 公司制企业与公司治理问题的源起 |
2.1.1 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特征 |
2.1.2 公司治理问题的源起 |
2.2 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 |
2.2.1 经济学视角的公司治理内涵 |
2.2.2 法学视角的公司治理内涵 |
2.2.3 本文采用的公司治理概念 |
2.3 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
2.3.1 委托—代理理论 |
2.3.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3 其他主要公司治理理论 |
2.4 公司治理的主要机制 |
2.4.1 公司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 |
2.4.2 公司外部约束机制 |
第3章 公司治理的一般法律制度 |
3.1 关于股东权利及其保护的法律制度 |
3.1.1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制度 |
3.1.2 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3.1.3 股东收益权保护制度 |
3.1.4 股东大会的多数原则和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制度 |
3.1.5 维护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
3.2 关于董事会制衡与激励机制的法律制度 |
3.2.1 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3.2.2 关于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内部制衡机制的法律制度 |
3.2.3 有关董事薪酬的法律制度 |
3.2.4 董事的义务及其违反职责的追究制度 |
3.3 关于公司治理的其他法律制度 |
3.3.1 监事会在公司监督中的地位与作用 |
3.3.2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
3.3.3 信息披露与独立审计制度 |
第4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特殊法律制度 |
4.1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4.1.1 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
4.1.2 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非透明性 |
4.1.3 商业银行服务内容的同质性 |
4.1.4 商业银行及银行系统的脆弱性 |
4.1.5 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严格监管 |
4.2 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其公司治理的影响 |
4.2.1 对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 |
4.2.2 对商业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 |
4.3 提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法律制度 |
4.3.1 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约束 |
4.3.2 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
第5章 银行制度转轨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
5.1 法国的银行私有化改革与相关的制度建设 |
5.1.1 法国国有银行私有化改革的背景 |
5.1.2 法国国有银行私有化的法律制度准备 |
5.1.3 法国推进国有银行私有化的具体措施 |
5.1.4 法国国有银行私有化改革效果 |
5.2 墨西哥国有银行私有化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 |
5.2.1 国有银行私有化改革的背景 |
5.2.2 墨西哥国有银行私有化的法律制度准备 |
5.2.3 墨西哥国有银行私有化的具体措施 |
5.2.4 墨西哥国有银行私有化的效果 |
5.3 波兰国有银行私有化及其公司治理改革 |
5.3.1 波兰国有银行私有化的历程回顾 |
5.3.2 波兰国有银行私有化及其公司治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
5.3.3 波兰国有银行私有化及其公司治理改革的效果 |
5.4 捷克国有银行私有化及其公司治理改革 |
5.4.1 捷克国有银行私有化的历程回顾 |
5.4.2 捷克国有银行私有化及其公司治理改革的效果 |
5.5 匈牙利国有银行私有化改革及其公司治理改革 |
5.5.1 匈牙利国有商业银行私有化改革历程回顾 |
5.5.2 匈牙利国有银行私有化的主要措施 |
5.5.3 匈牙利国有商业银行私有化与公司治理改革的效果 |
5.6 关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总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
6.1 我国的银行制度改革与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确立 |
6.1.1 银行制度改革的起步阶段(1978—1984 年) |
6.1.2 探索建立多元国有银行体系的改革阶段(1985—1993 年) |
6.1.3 探索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制度阶段(1994—2002 年) |
6.1.4 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基本确立阶段(2003 至目前) |
6.2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
6.2.1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 |
6.2.2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6.3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对策 |
6.3.1 实现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到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 |
6.3.2 调整股东大会地位和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
6.3.3 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地位和增强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 |
6.3.4 调整监事会构成的法律规定并增强其监督职能 |
6.3.5 完善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定 |
6.3.6 深化会计制度改革和加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建设 |
6.3.7 全面提高有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效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文章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7)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以防治基金“老鼠仓”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老鼠仓”现状 |
第一节 基金“老鼠仓”的概念 |
一、什么是“老鼠仓” |
二、基金“老鼠仓”的涵义 |
第二节 我国基金“老鼠仓”的成因 |
一、基金法律制度不健全 |
二、基金外部监管不得力 |
三、内部治理机制效率低 |
第三节 我国基金“老鼠仓”的防治瓶颈 |
一、发现基金“老鼠仓”较难 |
二、举证基金“老鼠仓”较难 |
三、惩处基金“老鼠仓”较难 |
第二章 导入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缺陷 |
一、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点 |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是基金“老鼠仓”的温床 |
第二节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理论 |
一、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
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性 |
三、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
四、我国质疑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观点 |
第三节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优势 |
一、基金组织形式 |
二、基金当事人 |
三、基金权力机构设置 |
四、基金监督稽查机制 |
第三章 国外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
一、美国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
二、美国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
三、美国的职业诚信义务与独立董事制度 |
四、对我国防治基金“老鼠仓”的启示 |
第二节 英国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
一、英国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
二、英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特点 |
三、对我国防治基金“老鼠仓”的启示 |
第四章 对构建我国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设想 |
第一节 治理基金“老鼠仓”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构建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
第三节 构建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第四节 我国构建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限制性因素 |
第五节 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设想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 |
第二章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演进 |
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产生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
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深化 |
第二节 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功能 |
一、提名委员会 |
二、薪酬委员会 |
三、审计委员会 |
第三章 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在中国设置的立法实践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 |
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有利于克服董事会的缺陷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有利于弥补我国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弱化 |
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 |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
五、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实践 |
一、我国关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我国关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立法规定的不足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情况分析 |
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总体情况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构成情况 |
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信息披露情况 |
第四章 推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现实障碍 |
一、相关立法规范不完善 |
二、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 |
三、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
第二节 完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建议措施 |
一、完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完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解决 |
一、监事会监督的现状 |
二、监事会与专业委员会的职能比较 |
三、专业委员会与监事会冲突解决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论 |
1 选题立意 |
2 研究的主题与研究方法 |
3 论文框架结构 |
4 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1章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理论进展综述及理论框架 |
1.1 理论进展综述 |
1.1.1 20 世纪30 年代的争论 |
1.1.2 20 世纪60 年代以来的实证检验 |
1.1.3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信息披露理论的发展 |
1.1.4 近年来研究的新进展 |
1.1.5 中国学者的研究 |
1.1.6 对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理论发展的评述 |
1.2 理论框架 |
1.2.1 信息披露制度产生的理论逻辑 |
1.2.2 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第2章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与现状 |
2.1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 |
2.1.1 18 世纪的信息披露制度 |
2.1.2 19 世纪初到20 世纪30 年代大危机以前的信息披露制度 |
2.1.3 20 世纪30 年代以后的信息披露制度 |
2.2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2.3 对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评述 |
第3章 美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3.1 概述 |
3.2 注册会计师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3.2.1 注册会计师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3.2.2 注册会计师的约束机制 |
3.2.3 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利益冲突 |
3.2.4 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 |
3.2.5 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
3.2.6 对美国注册会计师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
3.3 证券业律师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3.3.1 证券业律师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及其面临的利益冲突 |
3.3.2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业律师的监管 |
3.3.3 证券业律师的梯式报告 |
3.4 证券分析师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3.4.1 证券分析师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3.4.2 证券分析师分析报告的价值 |
3.4.3 证券分析师所面临的利益冲突 |
3.4.4 限制分析师利益冲突的措施 |
3.5 证券评级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3.5.1 证券评级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3.5.2 美国的信用评级霸权 |
3.5.3 美国证券评级机构面临的利益冲突 |
3.5.4 对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管 |
3.5.5 评价 |
第4章 美国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4.1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的产生 |
4.2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 |
4.2.1 监管发展的三个阶段 |
4.2.2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
4.2.3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监管的激励机制 |
4.2.4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合理性 |
4.2.5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在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
4.3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的监管 |
4.4 证券交易所非互助化下的信息披露监管 |
4.4.1 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 |
4.4.2 证券交易所非互助化后的信息披露监管 |
4.5 证券市场跨境合并后的信息披露监管 |
第5章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 |
5.1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5.1.1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权力的历史演进 |
5.1.2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 |
5.1.3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角色 |
5.1.4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效监管的经验 |
5.1.5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机制 |
5.2 司法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5.2.1 私人诉讼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 |
5.2.2 私人诉讼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角色 |
5.2.3 信息披露司法监管中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 |
5.2.4 证券集团诉讼 |
5.2.5 对美国信息披露司法监管的评价 |
第6章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6.1 中国证券市场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6.2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6.2.1 会计师事务所 |
6.2.2 证券业律师 |
6.2.3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 |
6.2.4 证监会 |
6.2.5 司法监管 |
6.3 中国如何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6.3.1 会计师事务所 |
6.3.2 证券业律师 |
6.3.3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 |
6.3.4 证监会 |
6.3.5 司法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其他科研成果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四、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 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法律规制-团体法、行为法及信息法的三维进路[J]. 薛前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04)
- [2]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平衡研究 ——以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为视角[D]. 唐豪臻.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3]公司合同理论及修正 ——以美国公司法理论和制度变迁为视角[D]. 白雪. 山东大学, 2014(02)
- [4]美国董事信义义务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 周晓红. 南昌大学, 2011(04)
- [5]公司章程的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研究[D]. 牛晓. 中国海洋大学, 2011(04)
- [6]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D]. 王思洋. 吉林大学, 2011(08)
- [7]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以防治基金“老鼠仓”为视角[D]. 支虹. 复旦大学, 2010(02)
- [8]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探讨[D]. 江正春. 中央民族大学, 2009(01)
- [9]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孙旭. 吉林大学, 2008(07)
- [10]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探讨[J]. 方其富,刘红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教通讯),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