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伍廷芳法制思想及其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李通[1](2021)在《清末民初法政留学教育与中国法制近代化》文中指出
徐刚[2](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认为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杜易[3](2019)在《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朝末年,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持续扩大,中西法律文化、司法制度之间的碰撞与冲突不断加剧,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中国传统法律并无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律典的编纂普遍采取诸法合体的体例,沈家本、伍廷芳等改革派官员通过出洋到各国考察学习,认为诉讼法与实体法分设是变革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先决条件。1906年4月25日沈家本等人上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请求先行试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份奏折当中,沈家本等人对西方陪审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说明,希望通过引入陪审制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进行改革。然而清政府并没有立刻批准颁行此法规草案,而是先行征求意见,让各督抚大员对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的结果是督抚大员们对草案中以引入陪审制为司法审判改革方案的提议大多持否定意见。作为陪审制的替代方案,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很快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随后,奉旨颁行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就第一次出现了关于检察制度及检察官的相关条款。检察制度作为陪审制的替选方案,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迅速与改革融合,进入制度建立的加速期,彻底改变清末之前中国司法制度中君权至上、诸法合体、行政司法合一的基本特征,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下集权式的司法模式,直接导致了三法司会审制度退出了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探索。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章节内容为:第一章为绪论,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指出中国的检察制度始于清末司法制度改革,清政府决定全面修订法律重新构建中国的法律体系,借此收回领事裁判权,在这样的背景下移植引入了日本的检察制度,因此,研究清末法律变革中的检察制度有溯本追源的重要意义。其次,对现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指出了学术界目前大多数对清末检察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检察制度的基本规定、机构职能、权力运行、检察权演变等方面,对清末检察制度引入的深层次原因、具体过程、与传统皇权政治制度的融合情况,以及清末检察制度运行的实践情况等方面仍然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将研究的着力点放在上述地方。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研究内容。第二章为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与动因,首先对清末传统法律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西方近代法律思想输入情况、日俄战争对清政府的刺激这三个方面进行描述,勾勒出清末变法在法律、思想、社会三个层面的宏观背景。然后对领事裁判权与教案问题、三法司制度的不适性、近代司法理念缺失、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清末法律变革的动因。第三章为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融合,首先对清末司法改革中审判组织形式选择过程、背后深层次原因及改革最终方案进行阐述,然后对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与传统皇权政治制度融合的情况进行研究,之后分析清末检察制度引入与融合面临的难题。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点。第四章为清末检察厅职能运行情况,首先通过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史料档案,系统地阐述了清末检察厅在履行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参与民事审判活动、调度与指挥司法警察权等职权的立法情况,然后对清末检察厅履行上述职权的大量司法实践活动进行阐述与分析,梳理出清末检察厅发挥职能的实践情况,最后对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影响进行客观评价。第五章为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宏观情况,首先,从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独立性着手,对清末官僚阶层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认识与划分情况进行剖析,从法律变革中官僚阶层对司法独立的认识以及清末法部、提法司对清末检察厅的控制等角度研究清末检察厅在机构运行过程中司法独立性情况。然后,通过清末司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试资格、相关流程、内容与实践等角度对清末司法官考试与选任制度总体情况进行考述,最后,对清末检察厅的批词与公犊进行研究,考察清末检察厅的司法理念。第六章为清末检察制度的评析,首先比较分析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与清末检察制度的重要区别及继承关系,然后,通过对司法变革中法部与大理院因权限纠纷发生的“部院之争”中针对检察机关权限的争夺进行分析,阐述权力争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对清末引入检察制度的历史意义进行评述。文章的结语部分,综合分析了全文的研究结果,对清末检察制度的启示进行阐述,对全文研究进行总结。
李水清[4](2019)在《清季粤籍驻外公使教育思想及实践研究(1877-1911)》文中认为鸦片战争后,因了解外情和交涉的需要,加之外国势力的推动,清廷开始遣使驻外。而广东近代独特的区域风气孕育了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早期驻外公使。粤籍驻外公使考察西方教育后,对西方普及教育、教学内容、学校管理制度、教育经费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与思考。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粤籍驻外公使提出了一系列的教育思想:对传统教育及文化的批判与继承;致力于为社会培养实业、法律、军事、语言专业人才;积极倡导提高普及教育;推动留学教育及华侨教育发展;对建设相关教育机构、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建言与实践。粤籍驻外公使教育思想与实践从零散感性走向系统理性过程中,凸显务实的价值取向且思想转变速度较快。而与其他区域的驻外公使,则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教育思想都凸显教育救国的社会职能,致力于培养社会上急缺的专业人才,但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粤籍驻外公使教育思想与实践起到了传播西学,开中国教育风气之先的作用。他们积极为国内输送人才,负起了中外教育文化交流的职责。同时作为外交官,其也致力于维护中国的教育主权。回国后,粤籍驻外公使主要通过影响决策层的思想来进行教育改革,但其教育思想与实践无疑推动了中国教育近代化。
宋泓宜[5](2019)在《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转型,系于1840年后大清帝国遭逢重重危机,社会精英为挽救国家危亡,特别自甲午战败后,中国将何去何从之危机意识的思考中进行的。凡此救国救民之思,涵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数端。司法制度之转型乃是随顺彼时国人现实、迫切的救国愿欲,因应清末立宪,契合宪政要义而生。洎乎鸦片一案,领事裁判权为列强攫取,此外部压力事件亦直接激发了清季司法制度转型。以上所论,俱皆型塑了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之路径和方向。依照救国理论之层面探讨,清末外由列强之逼拶,内因清王朝百废俱振。值是之故,国人开显出了新的政治理解方式,并反思了国家的正当性基础。故,传统的君权专制迭遭威胁,摇摇欲坠。因应该“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等中华民族空前未有的压力,激发出社会各阶层各种思想之大碰撞。为救国以自存,以图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理论之探讨于精英群体中引发热潮。是时,清王朝君权尚存,知识精英们依批判、重建的态度看待世界之方式极具革命性。就“改良派”而言,康有为、梁启超以进化之论、自由之论、对民权之肯认等,深入地譬解了为救国应进行改革,并以充分论证了中国实行改良、立宪的正当性。于“革命派”而言,章太炎倚照创构新儒学、阐发“齐物论”、重新释说佛教教义之方式,论证了民族革命的合理性。复有孙中山以“三民主义”和进化论重构了革命的理论基础。无论“改良派”抑或“革命派”,其救国之主张、方式各有侧重。或以改革,或以革命,彼等之所论悉皆趋向此命题——清末民初,中国若要自救,除却实行宪政,别无二选。此成为朝廷内外占主导地位之共识。自历史上看,甲午战败后,清政府始遵斯一路,乃以行政手段实行“立宪”。综上,据改革家、革命家对政治制度于理论层面的反思之论,复为契合清王朝“仿行宪政”之要义,又有对抗西人攫取中国领事裁判权指摘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流弊之需,“法理派”代表——清政府敕命之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亦提出法律改革以为因应方案,即所谓删除重法、废除刑讯、改良监狱制度、贯彻近代司法之平等原则、倡言司法独立、废除比附援引等。“法理派”倚赖近代泰西法理附加中国传统情理为旨趣之司法变革,值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之驳议。“礼教派”改革司法虽不若“法理派”奉近代西方法理为范型,然其改良司法之思路中亦存仿习西方的成分。简括言之,对“法理派”和“礼教派”之区划不能仅从字面上进行概念化的解释。如此,以“改良派”、“革命派”、“法理派”、“礼教派”为例说明,国人于兵祸日烈、国力渐乏之际关乎救国之省察、探索、争论的引导与导向,直接影响了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的主要表现或成果。以目的转型、结构转型、功能转型为考察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表现形式之思路,可以概见其时司法制度转型与清末仿行宪政要义之紧密关联。就目的转型而言,清末民初司法制度的目的转型乃是实现司法之独立。解释言,视司法为宪法的权力形式之一,司法制度应转型为契合宪政旨趣的、符合宪法精神的、备具近现代司法原则的司法制度,以横扫君主专制下司法、行政混同而致案件恣意裁断之流弊。于变革司法制度过程中,清廷颁布《大理院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循律条之形式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民国肇建,伍廷芳、陈其美关乎姚荣泽案、宋汉章案所发生之争论,加之两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正说明,于《临时约法》所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之导引下,司法实践不应受行政权力之干涉。司法制度的目的转型须相应的司法制度之结构予以呈现和表达。就司法制度结构转型而言,从司法为宪法的权力形式之角度,司法制度结构转型乃是由中国古已有之的司法、行政不分转型为司法与行政分离。从诉讼实践的角度考量,司法制度结构转型表现为清末确立了新的检察制度实行“审检合署”、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之审级制度、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离等。此俱为保障司法独立实现的举措。司法制度结构转型复影响了司法制度功能的转型。就司法制度的功能转型而言,它较为抽象,须藉由具体事例予以说明和示范。从司法为宪法的权力形式之角度,因由彼时国人对宪政的求索,复有宪法涵括保障民权的意旨,司法制度之功能由保护皇权转向保护民权。以刑罚变革、监狱制度变革以及律师制度建立说,皆可呈现司法作为宪法的权力形式,其功能已转向保障民权。从司法制度与律法之关系上看,司法制度功能的转型亦表现为一系列新律法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之制定。举凡清末民初国人的政治制度探索、司法理论审察,此中无不贯穿着追求良法的自由意志这一线索。根据马克思的自由意志理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对自由肯认之法才是符合人本质的法,因此,追求良法的自由意志即为人将法纳入人的本质之理性抉择。清末民初之际,国人运用了这种“堪能性”探索救国方案,也探索了法律理论和司法理论。比如,“改良派”与“革命派”在政治语境下所开展的救国理论,“法理派”与“礼教派”为收回治外法权而提及的关乎司法制度的理论,无论哪一派知识精英的探索,悉皆表现了追求良法的自由意志,也即是理性中追求良法的堪能性。故而,在充分肯定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理论的基础上,从马克思以唯物主义出发建构的自由意志理论为思考之探析,亦可作为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的研究视角。
冯子宸[6](2019)在《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研究(1862-1937)》文中提出本文主要探讨近代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与近代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近代法律教育作为近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发展历程与近代社会现实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近代法律教育的发展是透视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窗口”。近代中国的法律教育是在国际与国内社会大变革的大背景下兴起并逐步发展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纳入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体系之中,特别是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的主权遭到前所未有的践踏,中国的传统格局与西方形势发生了严重的冲突,特别是领事裁判权的出台,使得中国的司法主权损失殆尽,为了维护利权,晚清直至民国的历届政府不得不着手近代法律教育,培养新式法律人才。在法律教育思潮兴起的背景下,调整学制、官方教育行政机构与民间教育团体的建立与运行,都为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保障。专门法政学校中的法律教育在晚清直至民初兴起并逐步发展。壬寅—癸卯学制对法律学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奠定了晚清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此后,法政学堂大量出现,却也存在着教育质量不高的弊端。同时,清政府为了维系满族贵族对中国的统治,特意创办了贵胄法政学堂,却为时已晚。民国初年,法政专门学校的政策过于宽松,导致专门学校呈爆发式增长,但办学质量十分堪忧。经过整顿之后,法律教育逐渐趋于针对性强、精英式、理性化的教育。这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最为典型。而在留学方面,清政府被推翻后,留学热潮并未退却,其中选择法政科与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比例依然较大。中国近代高等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兴起于晚清,在民国时期更加成熟和专业化。晚清高等学堂中的法律教育在“壬寅学制”的背景下,开始有部分涉及,但并未真正落实;在“癸卯学制”中,高等学堂中的法律教育开始正式实行,进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民国时期法律教育在大学中得到全面落实,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进步。限与国内教育水平的低下,包括教员数量与水平的不足,教材的缺少,教育制度的不完备等等原因,清政府除了发展国内自办的教育之外,还特别注重选派留学生赴国外求学。晚清留学运动都没有完善的政策支持,因而基本可以说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大,也缺乏统一的规划,留学生所学的专业十分广泛,既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又没有政策对学成归来的学子进行妥善的安置,更没有分清主次,着力培养国家社会急需的人才,所以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难以收取实效。民国时期则更加受到重视,留学法律教育取得了更大的进步。法律教育在中国起源较晚,从晚清至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它产生于时代变化的需要,又反过来给予时代以重大的影响。因此,其成败对今天的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仍可以提供历史教训与借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文杰[7](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于林爽[8](2018)在《伍廷芳法律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伍廷芳是晚清时代系统接受西方现代法学教育并取得律师资格的第一人。同时,他又长期在清廷任职,官至二品大员。在“清末新政”中,他被清廷任命为修律大臣,直接参与了推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现代化的“修律运动”,并做出了重要贡献。伍廷芳精通中外法律,是近代着名法制改革家。在清末担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并参与修订法律工作,把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与实践引入修律的整个活动中,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删改与创新,进而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固有面貌,在一定意义上宣告了传统法制体系的历史性终结,推动中华法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化。本文在综述伍廷芳法律主要思想及在修律中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对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进行分析和评价。试图从伍廷芳三个时期的转变入手,结合伍廷芳的个人经历以及时代背景,纵深展现出伍廷芳法律思想变革的理想与实践。伍廷芳长期学习和工作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这使他的法律思想无论是在晚清修律还是民初的法制创建中都处于同时代人的前列,其法律建树具有开创性、前瞻性的特点。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伍廷芳在学习、移植欧美法律时,出现了一些难以契合中国国情的不足之处。历史地、客观地分析伍廷芳的法律思想,不仅能正确认识其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也给当前法制建设以有益的启示。
张晔[9](2017)在《伍廷芳的宪政思想研究》文中认为近代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炮火侵略之下缓缓开启了步履维艰的近代化进程。一代一代仁人志士为实现富国强民的目标而努力探索,从“师夷长技”到“中体西用”都收效甚微,只有改革政治制度才能真正实现自强独立。推行宪政便成了许多救亡图存的爱国者的选择,伍廷芳则是不可忽视的代表之一。伍廷芳是中国近代着名的改革家、法学家和外交家。少年时期在香港接受西式教育以及之后留英学习法律的经历,使他成为一位为时局所需的新式知识分子,同时也让他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优越性。清末他两次担任驻美使臣,看到美国在三权分立体制下发展成为世界强国,使他更加坚定不移地推行宪政来拯救风雨飘摇的中国。清末新政时期,伍廷芳对腐朽落后的“中华法系”进行全面改革,删改不合时宜的旧律以及编订新法,他试图建立起一套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来实现民主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理想。辛亥革命后,伍廷芳力主民主共和制度,为扞卫来之不易的革命成果,年过古稀仍然与封建复辟势力和军阀斗争,不遗余力地奔走在实现民主共和的道路上。伍廷芳为中国的政治近代化贡献了一生的心血,他所主张的民主、人权和司法独立的宪政思想推动了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在宪政发展史上书写了光辉灿烂的一页。
王卓飞[10](2016)在《伍廷芳法律思想研究》文中指出晚清政府腐朽昏暗,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由此打开中国封闭的大门,中华法系已然面临着土崩瓦解,司法主权沦丧殆尽,清廷急需谙熟西律之人才,通过法制改革挽救危局。伍廷芳是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中出现的一颗璀璨巨星,其变法成就彪炳千秋。本文主要围绕晚清修律时期所形成的伍廷芳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研究,这段外有列强入侵,内实政局腐朽的历史时期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随之孕育而出的伍廷芳法律思想自然也独具一格。伍廷芳在晚清法制方面推动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本文从刑事改革、商事改革、诉讼事改革和法律人才培养四个方面对清末伍廷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在刑事上,他提出刑罚人道思想、无罪推定思想和限制刑讯思想,一改中国传统严刑峻法的法制诟病;在商事上,他提出公平交易思想和按股分权思想,主持修订了中国第一部商法,使市场秩序正规化;在诉讼上,他提出诉讼相辅思想、推行陪审思想和审判辩护思想,改变了中华法系“诸法并存”的现状,更创造性的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内容相互融合。另外,伍廷芳还提出培养新式法律人才,创立法律学堂,对后世影响可谓非同一般。在以传统为体,以西学为用的大格局下修律,先进的法律思想无法冲破千百年来儒学植根于每个中国人内心的纲常礼教。伍廷芳受留学影响,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法律性质,这也是伍廷芳有别于他人的思想来源,在落寞守旧的氛围中注入了一缕清新。伍廷芳无论思想还是行动上,敢想敢做,勇于创新,留下了“千古功绩,更与后人评说”的悲壮。他的法律思想从晚清政府到中华民国建立,直至新中国成立,都具有象征性和代表性。屈辱的历史早已远去,而今的中国犹如一轮刚升起的太阳,法制建设也在迅速崛起,我们在研究清末伍廷芳法律思想的过程中要积极吸取历史经验和教训,紧随时代潮流。
二、浅析伍廷芳法制思想及其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伍廷芳法制思想及其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2)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资料来源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与动因 |
2.1 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 |
2.1.1 传统法律制度面临困境 |
2.1.2 西方近代法律思想输入 |
2.1.3 日俄战争对清政府的影响 |
2.2 清末法律变革的动因 |
2.2.1 领事裁判权与教案问题 |
2.2.2 三法司制度的不适性 |
2.2.3 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 |
第3章 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融合 |
3.1 改革中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 |
3.1.1 审判组织形式的初选方案 |
3.1.2 审判组织形式选择的博弈 |
3.1.3 对日本政治制度考察与认同 |
3.1.4 选择移植引入日本检察制度 |
3.2 清末检察制度的融合情况 |
3.2.1 清末检察制度的立法过程 |
3.2.2 清末检察制度的嵌入与融合 |
3.2.3 清末检察厅的重要外部关系 |
3.3 清末检察制度创建面临的难题 |
3.3.1 缺少先进法律意识人才 |
3.3.2 财力匮乏制约改革进程 |
3.3.3 对司法权限的模糊认识 |
第4章 清末检察厅的职能运行 |
4.1 清末检察厅行使公诉权与实践 |
4.1.1 行使公诉权的立法情况 |
4.1.2 行使公诉权的实践情况 |
4.1.3 行使公诉权情况的评价 |
4.2 清末检察厅参与民事诉讼情况 |
4.2.1 参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情况 |
4.2.2 参与民事审判的实践情况 |
4.2.3 参与民事诉讼情况的评价 |
4.3 清末检察厅行使审判监督权与实践 |
4.3.1 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立法情况 |
4.3.2 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实践情况 |
4.3.3 行使审判监督权情况的评价 |
4.4 清末检察厅对司法警察的调度与指挥 |
4.4.1 调度、指挥司法警察的立法情况 |
4.4.2 调度与指挥司法警察的实践情况 |
4.4.3 调度与指挥权情况的评价 |
第5章 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 |
5.1 清末检察厅的司法独立性 |
5.1.1 清末检察厅的定位与性质 |
5.1.2 官僚阶层对司法独立的认识 |
5.1.3 法部对检察厅人事权的控制 |
5.1.4 提法司对地方检察厅的管理 |
5.2 清末司法官考试与检察官选任制度 |
5.2.1 清末司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 |
5.2.2 清末司法官考试资格与内容 |
5.2.3 清末检察官的任用 |
5.3 清末检察厅使用批词与公牍情况 |
5.3.1 批词文书风格与司法理念 |
5.3.2 公牍行文类型与说理方式 |
5.3.3 使用批词与公牍的总体评价 |
第6章 清末检察制度的评析 |
6.1 清末检察制度与古代御史监察制度比较 |
6.1.1 清末检察制度的特点 |
6.1.2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
6.1.3 比较分析 |
6.2 法律思维的博弈——以“部院之争”为例 |
6.2.1 司法权限的争夺 |
6.2.2 人事权限的争夺 |
6.2.3 部院之争的影响 |
6.3 清末检察制度的历史意义 |
6.3.1 法律制度史上的重要探索 |
6.3.2 实现司法理念的深刻转变 |
6.3.3 继承传统法律的优秀基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4)清季粤籍驻外公使教育思想及实践研究(1877-191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对象概念及时间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粤籍驻外公使对西方教育的认识与考察 |
第一节 出使前对西方教育的认识 |
一、清廷遣使背景 |
二、出使前对西方教育的认识 |
第二节 出使时对西方教育考察与文化碰撞 |
一、考察普及教育 |
二、考察西方教育的学制及教学内容 |
三、考察教育相关机构及知识产权 |
四、考察西方教育经费 |
五、关注囚犯教育的教化效果 |
第三节 出使后对西方教育的认识与思考 |
一、“用夏变夷”观念的变化 |
二、教育为国家富强之本原 |
第二章 粤籍驻外公使传统与新式教育的思想与实践 |
第一节 对传统教育的批判与继承 |
一、对科举制度的批判与变通 |
二、对传统文化的批判与继承 |
第二节 推动新式教育的发展 |
一、培养专业人才,设立新式学堂 |
二、重视与提倡普及教育 |
三、提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
四、提倡教学管理方式的改进及教科书改革 |
五、提倡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及相关教育设施的建设 |
第三章 对留学教育及华侨教育的推动及管理 |
第一节 留学教育的开创与管理 |
一、开创留学教育先河——首批幼童赴美游学 |
二、留学教育的管理 |
第二节 、推进华侨教育 |
一、甲午前:华侨教育的肇始与发展 |
二、甲午后:华侨教育转变与推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文献资料法 |
(三)语义分析方法 |
(四)比较分析研究法 |
(五)个案分析法 |
第一章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之缘起 |
第一节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之历史背景——面临清季变故国人之求“变” |
第二节 甲午战后国内知识精英的绝境之思 |
一、甲午战败对国人心理的冲击 |
二、甲午战败后思想界自省之言 |
第三节 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 |
第二章“改良派”、“革命派”、“法理派”、“礼教派”之因应方案 |
第一节“改良派”代表人物康有为之因应方案 |
一、康有为论“政体”之变 |
二、康有为论“观念之变” |
第二节“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因应方案 |
一、梁启超阐发的进化理论 |
二、梁启超关于“自由”的哲学立场 |
第三节“革命派”代表人物章太炎之因应方案 |
一、章太炎构造的民族革命之理论基础 |
二、章太炎依据佛教教义演畅人的“自由” |
第四节“革命派”代表人物孙中山之因应方案 |
一、孙中山以“三民主义”论述革命的正当性 |
二、孙中山关于“进化”的观点 |
三、孙中山的“心理建设”理论 |
第五节 “法理派”阐发的以变革法律和司法的因应方案 |
一、建言朝廷删除传统刑罚之重法 |
二、建言朝廷废除刑讯 |
三、改良监狱制度之主张 |
四、针对司法无“平等原则”所提出的改革措施 |
五、针对司法行政不分所提出的改革措施 |
六、针对司法无“罪刑法定主义”提出的改革措施 |
七、沈家本与伍廷芳改革司法的理论基础 |
八、“法理派”之因应方案与“礼教派”的“礼法之争” |
第六节“礼教派”变革司法之因应方案的理论来源 |
一、“礼教派”张之洞变革司法之因应方案的理论来源 |
二、“礼教派”劳乃宣变革司法之因应方案的理论来源 |
第三章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之表现形式 |
第一节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目的转型 |
一、清末立宪 |
二、清季朝廷内“司法独立”之倡议和决议 |
三、以律法确认“司法独立” |
四、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目的转型于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结构转型 |
一、以司法作为宪法权力形式为视角考察结构转型 |
二、从诉讼实践的视角考察司法制度之结构转型 |
第三节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功能转型 |
一、以司法作为宪法权力形式为视角考察功能转型 |
二、依照司法与法律规范之关系考察功能转型 |
第四章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原因的思考 |
第一节 马克思自由意志理论概说 |
一、前马克思自由意志理论简述 |
二、马克思自由意志理论简述 |
第二节 以马克思自由意志理论为视角对转型原因的思考 |
一、以自由意志作为理性抉择之“堪能性”的思考 |
二、基于自由意志法则——“人是目的”的思考 |
三、以“意志的合力”思考“礼法之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研究(1862-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资料来源和研究方法 |
四、概念的界定和论文结构 |
五、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代法律教育兴起与发展背景 |
第一节 晚清法律教育思潮的兴起 |
一、司法权丧失与法律人才匮乏 |
二、洋务时期近代法律教育的雏形 |
第二节 新学制下法律教育制度的调整 |
一、晚清壬寅—癸卯学制下法律教育制度的调整 |
二、民国壬子癸丑—壬戌学制下法律教育制度的调整 |
第三节 教育行政机构与教育团体的建立与运行 |
一、民国初年教育行政机构的建立和运行 |
二、民国期间教育团体的推动 |
第二章 近代专门法政学校中的法律教育 |
第一节 晚清法政学堂的法律教育 |
一、从限制到专门化:晚清法政学堂的设立 |
二、晚清法政学堂的设立 |
三、晚清法政学堂的影响 |
第二节 民国初年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律教育 |
一、民众认同与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设立 |
二、民国法政专门学校的问题 |
三、民国法政专门学校的整顿 |
第三章 近代高等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第一节 晚清“壬寅”与“癸卯”学制下高等学堂的法律教育 |
一、晚清高等学堂法律教育的兴起背景 |
二、“壬寅学制”中的高等法律教育 |
三、“癸卯学制”中的高等法律教育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的法律教育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理念的重大改观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第四章 近代留学法律教育 |
第一节 留学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
一、留学运动兴起的原因 |
二、近代留学法律教育的总体状况 |
第二节 留日法律教育 |
一、晚清留日法律教育 |
二、民国时期留日法律教育 |
第三节 留欧美法律教育 |
一、留美法律教育 |
二、留欧法律教育 |
第五章 近代非专业法律教育 |
第一节 实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一、晚清实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二、民国农科、商科教育的法律课程 |
第二节 师范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一、晚清师范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二、民国师范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第三节 普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一、晚清普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二、民国普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 |
第六章 近代社会法律教育 |
第一节 社会法律教育的兴起 |
一、“社会法律教育”概念来源 |
二、清末民初社会法律教育环境概述 |
第二节 社会法律教育的主要方式 |
一、露天学校 |
二、通俗讲演 |
三、图书馆 |
第三节 社会法律教育的发展及成果 |
一、教育组织的发展 |
二、通俗讲演的发展 |
三、图书馆教育的发展 |
四、特殊的社会法律教育形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成果 |
后记 |
(7)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伍廷芳法律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形成 |
第一节 救亡图存的时代背景 |
一、清末以来的社会变革 |
二、外强凌华的民族危机 |
三、西方法学思想的输入及国人的变法思考 |
第二节 丰富精彩的法律生涯 |
一、留学英国及早期香港历职 |
二、参与清廷外交事务 |
三、领衔清末修律 |
四、出任民国总长 |
第二章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内容及其演进 |
第一节 变法修律思想:大胆借鉴西法 |
一、吸收西方法学原理以解决中国问题 |
二、引进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体系 |
第二节 政体思想:从立宪到共和的转变 |
一、晚清时期的“君主立宪制”主张 |
二、辛亥革命后走向拥护共和 |
第三节 司法思想:从司法改良到司法独立理念的形成 |
一、晚清时期的司法改良主张 |
二、民国时期新司法体制构建的设想 |
第四节 国际法思想:提倡国家平等 |
一、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 |
二、保护海外华侨利益 |
三、反对强权外交 |
第三章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与局限 |
第一节 伍廷芳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
一、引领中国近代法学新思潮 |
二、推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 |
第二节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历史局限 |
一、伍廷芳法律思想自身的缺陷 |
二、现实政治的无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伍廷芳的宪政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现状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现状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特色和创新点 |
第二章 伍廷芳宪政思想形成的背景 |
2.1 留学英国的影响 |
2.1.1 系统的英式法律专业教育 |
2.1.2 西方民主法治思想的影响 |
2.1.3 英式政治制度的影响 |
2.2 司职大律师时期的贡献 |
2.2.1 为香港民众所遭不公而抗争 |
2.2.2 辅助李鸿章在中外交涉中力争国权 |
第三章 “新政”时期的伍廷芳司法改革及宪政思想 |
3.1 清末“新政”修律阶段的司法改革主张 |
3.1.1 废除酷刑开辟刑律现代化之路 |
3.1.2 制定诉讼法建立陪审制和律师制 |
3.1.3 改良狱政改善囚犯人权待遇 |
3.2 预备仿行宪政阶段的宪政主张 |
3.2.1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及意义 |
3.2.2 关于确立公民权的主张 |
第四章 民国初期的宪政思想及扞卫共和的努力 |
4.1 南北议和时期的共和宪政主张 |
4.1.1 关于国家政体之争 |
4.1.2 关于召开国民会议之争 |
4.2 反对复辟对宪政的破坏 |
4.2.1 坚持共和反袁称帝 |
4.2.2 扞卫宪政护国讨张 |
第五章 伍廷芳宪政思想的特点与启示 |
5.1 伍廷芳宪政思想的特点 |
5.1.1 系统全面知行兼顾 |
5.1.2 圆融汇通不走极端 |
5.1.3 戒虚务实循序渐进 |
5.2 伍廷芳宪政思想的历史启示 |
5.2.1 顺应潮流与时俱进 |
5.2.2 推进宪政必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
5.2.3 伍廷芳宪政理想失败之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伍廷芳法律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伍廷芳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
(一) 中西司法文化发生冲突 |
(二) 清末司法主权濒临危机 |
(三) 伍廷芳参与清末修律 |
二、伍廷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 刑事改革思想 |
1. 刑罚人道思想 |
2. 无罪推定思想 |
3. 限制刑讯思想 |
(二) 商事改革思想 |
1. 公平交易思想 |
2. 按股分权思想 |
(三) 诉讼改革思想 |
1. 诉讼相辅思想 |
2. 推行陪审思想 |
3. 审判辩护思想 |
(四) 培养新式法律人才思想 |
三、伍廷芳法律思想特点 |
(一) 与时俱进 |
(二) 中西汇通 |
(三) 立足国本 |
四、伍廷芳法律思想对清末法制改革的影响 |
(一) 伍廷芳法律思想对清末法制近代化的作用 |
1.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2.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
(二) 伍廷芳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启示 |
1. 司法体系由法律移植向法律本土化过渡 |
2. 依法治国坚持法制向法治转变 |
3. 司法改革立足于漫长的求索过程 |
4. 良好政治先决条件是司法转型的坚实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伍廷芳法制思想及其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 [1]清末民初法政留学教育与中国法制近代化[D]. 李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1
- [2]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3]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D]. 杜易. 吉林大学, 2019(02)
- [4]清季粤籍驻外公使教育思想及实践研究(1877-1911)[D]. 李水清. 暨南大学, 2019(12)
- [5]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研究[D]. 宋泓宜. 吉林大学, 2019(10)
- [6]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研究(1862-1937)[D]. 冯子宸. 吉林大学, 2019(10)
- [7]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伍廷芳法律思想研究[D]. 于林爽. 烟台大学, 2018(12)
- [9]伍廷芳的宪政思想研究[D]. 张晔. 西北大学, 2017(02)
- [10]伍廷芳法律思想研究[D]. 王卓飞. 辽宁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