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版权保护信息网开通(论文文献综述)
沈松平,汪凤娟[1](2021)在《新中国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历史回顾、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个别尝试、全面起步、快速发展、全国统一规划和全面繁荣4个历史阶段,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局部到全国,不仅开发了新的方志载体和传播方式,拓展了读志用志的途径,也改变了传统的志书编纂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既有文献对此未能充分探讨,本文试图全面探讨新中国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历史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认为高标准、高起点地建立国家数字方志馆,统一地情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提高志书保密、数字版权保护的意识与技术水平,力求新媒体推送内容的高质量和推送形式的多样化,加速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是推进全国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办法。
刘乾[2](2021)在《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文学产业是版权产业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与互联网相互融合而出现的新型产业。文学作品经过网络文学平台的推广和宣传,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能够迅速增加作品的知名度,进而将作品进行IP改编和衍生作品开发,为平台和作者创造巨大的经济收益和行业地位。正是在利益的驱动力面前,越来越多的作者进入网络文学领域,网络文学平台正是通过授权合同约束创作者传播作品和后续的创作。在作品创作完成前,双方在形式上基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而签订的格式化合同在协议作品创作完成后继续约束着作者,导致双方因该合同而发生纠纷。网络文学行业将作者预设为弱者而在与平台缔约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与作者签约,从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公平。然而法院在处理网文作品授权合同案件纠纷时,往往认定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类型和内容导致作者群体与平台之间存在着分歧,究其原因是版权行业与互联网行业融合过程中发生的模式转变,以及对数字经济活动的规制方法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在产业转型过程中着作权合同需要在行业内形成自治机制。因此笔者将探索目前存在网络文学行业的各种商业模式的法律适用以及能否应对目前的合同争议问题。进而引入新的商业模式和规制路径来缓解作者与平台之间的紧张状态,以此解决双方的合同争议问题,促进网络文学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对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之间授权合同问题进行论证。在内容安排上,本文首先介绍研究意义和研究方向,并对目前着作权领域、合同领域和经济法领域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进行梳理。本文第一章详细论述了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概况,分析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主要类型和内容,之后通过实证角度对网文作品授权合同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其目的是从司法裁判的视角考察法院在解决平台与作家之间合同争议时的态度,为后续分析争议原因、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提供思路。第二章分析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发生合同争议是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的。不仅是传统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运作方法和模式差异,导致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双方在价值理念上存在分歧。而且作品在互联网模式下,平台对着作财产权扩张的需求和网络文学市场运用反垄断规制的局限性也是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的重要因素。第三章的重点在于提出规制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的路径,先对网络文学行业提出的制定格式化合同来解决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的方法进行批判,并对网络文学行业诸多签约模式提出应适用的法律制度,最后笔者提出加入经纪人制度是解决目前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争议的可行方法,同时提出可以尝试运用《电子商务法》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和《反垄断法》、《指南》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间接调整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实现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均衡。文章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搜集整理目前网络文学市场中各个平台与作者缔结合同的主要内容,梳理合同的类型和主要条款,并对个人与平台之间、平台与平台之间有关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案例进行搜集和整理,考察实践中对网文作品授权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以此来探究出现目前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现状的原因,从而提出规制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方法和对策,实现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
姚昀谊[3](2020)在《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图片版权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今,摄影已经变得平民化,摄影作品也相对增多。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的摄影作品转变为了数字化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有一部分依互联网而生的图片作品,这些作品共同构成了网络图片。在如今这个“无图无真相”的时代,图片成为备受人们喜爱的一种互联网传播方式,无论是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还是自媒体运营、个人社交媒体的分享,都需要图片。有需求就有市场,于是各种以商业图片为内容的视觉服务公司、商业图库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他们有的是采取代理国外商业图库的模式,如视觉中国;有的采取为图片权利人与使用人搭建网络交易平台的模式,如汇图网;也有依靠签约摄影师供稿的模式,如新华图片网。这些商业图库是构成网络图片市场的重要力量,促进了网络图片市场的发展。然而我国的版权问题也愈发突出,近年来,图片侵权案件数量几乎直线上升。引发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民众没有形成良好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交易意识,“拿来主义”普遍;图片市场虽然潜力巨大但还不够规范;与图片版权保护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备。2019年4月爆出的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版权事件”,更是将商业图库以保护图片版权名义实施“勒索式维权”的商业行为摆上了明面,迅速掀起了全民参与图片版权保护讨论的热潮。网络环境下,图片数量不计其数又容易被大众获取,侵权行为也不易被发现,如此种种都说明在我国,图片版权保护这条路上仍存在着许多挑战。笔者从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入手,在绪论中分析了研究网络图片版权的必要性。通过查阅资料,采取文献分析法总结出了目前国内外在图片版权研究上的成果。第二章总结了我国网络图片版权的现状,指明虽然有积极的发展及光明的前景,但不足与问题依然明显。接着深刻分析了导致网络图片版权现状的原因,还列举了目前对于网络图片版权的保护措施,以期对网络图片版权的现状做出最全面的分析。在第三章中,笔者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典型案例从图片版权人的认定问题、网络图片的合理使用问题、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三个方面,对图片版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做直观的说明。第四章采取归纳总结法,针对第三章中列出的三个问题,有的放矢地对网络图片版权的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使着作权人的各种权利得到更好地维护,要在诉讼中适用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来认定真正的图片权利人,防止商业图库钻法律的漏洞,破坏网络图片的市场秩序。还要增加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情形,让该规则可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时也能够维持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震慑潜在的侵权人,减少图片侵权行为的发生,要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作详细的规定。另外还需要通过完善图片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业图库的监管、提高民众的版权意识,多措并举地保护网络图片版权,避免侵权现象的发生,从而促进网络图片市场与社会文化领域的蓬勃发展。
马付军[4](2020)在《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研究》文中指出为厘清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美国司法实践与立法中创设的“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确立意义重大。本文从定义界定入手,梳理对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对比国内、域外法律规定,借助案例,分析网盘存储服务商版权义务的困境,结合我国网盘行业发展实践,对我国版权法中有关网盘存储服务商版权义务的完善提出建议。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网盘存储服务商版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冲突,存储侵权内容中的版权义务问题,制度建设与法律规定之间冲突问题等。从而明确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完善网盘存储服务相关立法,加强政府行政部门执法,发挥监督主体的应有作用,进行广泛有效监督,增强个体维权意识。由于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司法解释中,我国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还有一定的研究空间。当版权人发现侵权人借助网盘存储侵犯版权内容的现象,应及时通知网盘存储服务商,服务商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版权人与网盘存储服务商之间的矛盾愈加激烈,导致诉讼多发。以完善立法规定、寻求权利义务平衡机制,解决网盘存储服务商所面临的问题,以此完善我国的版权法律制度,促进文化与网络事业繁荣和社会发展。
周晨辉[5](2020)在《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网络和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近年来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当前我国着作权相关法制建设虽逐渐完善,但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仍有不足之处。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时需要对多类事实进行认定,而这些待认定事实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法院裁判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需要借助理论学说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相关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判。当前理论学说呈现相对多样化,对各方面事实认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造成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案件裁判不当、同案不同判和裁判地域差异的现状。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需要结合音乐作品构成的特殊性和司法实务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从实务出发,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以司法裁判待认定事实为分类依据,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指出当前法院侵权认定面临的问题和可能面临的问题。在最后通过分析司法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理论学说,综合考虑音乐作品特殊性,针对不同的侵权认定内容分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完善意见,希望通过相关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为案件裁判提供较为合理统一的认定规则,减小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裁判明显差异,推动该类侵权纠纷的顺利解决。
王百娣[6](2019)在《新媒介文学生成与传播研究》文中指出依托日新月异的数字化互联网技术通过多媒体终端实现海量信息即时、互动、共享传播的“新媒介”,作为催动中国当代文学转型的技术引擎和人类与文学互动的新渠道,构建出以网络文学为主体的新媒介文学样态,不仅在中国当代文学场中获得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以往依托机械印刷媒介为主的传统文学构成文学基本的现实关系,而且凭借其海量的生产与传播规模正在向中国当代文学场的中心移动,推动着中国当代文学发展格局的新变。在新媒介文学的盛宴狂欢下,以麦克卢汉为代表的媒介学派的媒介观以及国内学者单小曦、欧阳友权等人的媒介文艺学理论为新媒介文学生成传播的研究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在这里,媒介的技术性、讯息性、人的延伸等特征孕育了新媒介文学的生成与发展。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媒介存在论的视域下,新媒介文学在生产机制、传播秩序等方面衍生出种种新变,呈现出与传统文学或传统精英文学的种种不同乃至博弈,其中也蕴藉着诸多或技术性或文学性、或创新或困顿等的特点、规律。首先,新媒介文学文本书写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虚拟性,它呈现出与中国文学传统包括现代文学传统形态的诸多迥然不同或转型新变。它以解构性的虚拟现实技术重塑了传统文学中的现实真实与文学真实的关系,构筑了一种幻想世界的抽象空间;它以消解教化与消解精英的通俗性诉求表现了当下社会市民心态的类型化、游戏化体验;同时也以图文并陈的影像化叙事带来了复合符号文本形式的新鲜的视觉性冲击,以感性生命的世俗化审美带来了“草根性”的快感性娱乐体验。其次,新媒介文学以其开放性的运行秩序分化、重组了传统文学的生产机制。媒介的技术性、媒介性等特征一方面促成了创作主体的嬗变新生和文学权力话语的媒介性营造,开拓了文学生产空间的变革;另一方面,也催生了文学产业化生产的媒体性商业资本介入,导致了创作者、经营者、阅听者共享共赢的文学创作平台的转型升级。从而也引发了文学评估体系的标准重构和文学生存样态的媒介性发展,引发了文学文本叙事的写作变迁和文学类型模式的媒介性通俗化发扬。再次,新媒介文学以其共时性的实时交互效应重建了文学的传播路径和传播效果。它通过文学网站、移动终端等传播路径的机制构建,实现了文学载体平台的移动化、社交化,实现了亲民效果、导向传播等有效传播;它从受众群体的多种需求变化出发,通过“读者的文本”来展开文学交往关系的互动性,实现了情感诉求的弥补性、自我发展的大众化等方面的文学挑战和世俗化追求。这种“受众本位”的能动传递使文学生产传播呈现出一种“超文本”的蜕变,如受众身份的不断衍生和受众欲望的反向辐射等内在特质的变化生成了文学话语权力的多元改观,影响了文学审美鉴赏的接受和文学意义的解读。最后,如何面对新媒介文学的勃勃生机和窘迫困境,如何让新媒介文学资源与中国传统文学的发展两者之间进行积极地兼容互补,是令人深思的。我们必须看到,一方面,新媒介文学的价值是历史性的革命性创新,它以多介质的新媒介技术创造了文学生产传播机制的大众化勃兴,以多渠道的产业链创造了文学文本优化增殖的最大化开发。另一方面,新媒介文学的文学本体性存在着诸多的迷失错位,它表现在生产链条方面的商业化、功利化,写作模式方面的公式化、套路化以及诸多的盗版抄袭等的“顽疾”,都较为突出地显示出文学创作的主体虚位、文学文本的文学性消解和文学生产秩序的混乱失度。那么,我们就应该深入思考并进一步地明确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共存共荣发展的探索之路:两者优化整合的基本立场是不容置疑的,中国文学数千年延续下来的文学传统及其内涵永远是本体性的主体存在,新媒介文学生态发展的道路及其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实践是任重而道远的,诸如,媒介性文学存在的工具载体和文化观照的理性制约、数字化文学形态的技术优势和艺术规律的理论审视、技术性“祛魅”与文学本位“原点”的坚守博弈等与生产机制的完善、批评体系和文学主体的强化等相关的问题,并提出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终将互为媒介、互为内容、和谐共生,共同构筑文学健康有序生态的必由之路。
侯顺[7](2019)在《中国网络影视产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影视文化生产活动开始于1895年,经过了 100多年的发展,进入当下的网络时代,传统影视产业升级为网络影视产业,出现了新的产品和新的现象。网络影视产业是科技与艺术相结合的结果,对其进行研究,既有艺术审美价值和理论意义,又有产业借鉴价值和实践意义。1995年,尼葛洛庞帝在《Being Digital》(《数字化生存》)中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信息技术的基本概念、趋势和应用,阐明了信息技术、互联网对时代和人们生活的影响和价值,并为我们描绘了一种新的思维及生活模式。1987年互联网进入中国,32年过去了,如尼葛洛庞帝预测的一样,互联网给人们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娱乐方式和生存方式,也对产业经济市场带来升级和变革。本文即是对网络影视产业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引入历史学、影视学、传播学、经济学等交叉学科视角,采用原理演绎与比较分析、宏观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地梳理了网络影视产业从溯源、萌芽、诞生到发展、壮大的产业基础、时代背景、历史脉络、产业格局等;从具体的生产实践中比较、总结一般生产规律,总结归纳部分网络影视企业失败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探讨分析其未来发展趋势和发展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重点研究内容主要分布在第二章至第七章中。其中,第二章对网络影视产业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范畴等基本问题做了交代。第三、四章是历史研究,从历史学角度,追溯传统影视产业对网络影视产业的历史渊源,建构网络影视产业的历史进程。第五、六章是现实研究,主要对网络影视产业的现状格局、典型企业进行具体分析;第七章主要对网络影视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第一章绪论,明确研究的意义、现状、内容、理论、方法、基本概念及主要创新点等。绪论首先阐释了研究意义,网络影视产业作为网络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新兴业态之一,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和喜爱,将网络影视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象来进行研究,对历史学、影视学、产业学、传播学等研究领域的拓展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对网络影视企业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对企业发展有重要的实践借鉴意义。其次,在对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论文的主体内容、主要理论和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等。第二章是对网络影视产业研究的逻辑起点和问题阈进行分析,这是网络影视产业研究的基本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科学技术与文化艺术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影视产业是科技与文化结合的典型代表,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依赖的矛盾运动推动着影视产业往前发展。网络影视产业研究的逻辑起点可以追溯为科技与文化的深度关联性,具体的历史阶段表现为网络科技与影视产业的关联,这种关联是网络影视产业产生、发展的基础,也促使网络科技与影视产业的协同并轨发展,而与网络影视产业相关的活动及其规律都属于网络影视产业研究的范围。第三章是对传统影视产业历史发展的追溯,网络影视产业脱胎于传统影视产业,而且在网络影视产业出现之后,传统影视产业并未消亡,而是继续发展。本章主要通过追溯影视产业的历史渊源,阐明其艺术属性和科技属性等本源性问题。从时间轴来看,影视文化生产活动远早于文化产业概念的出现和网络技术的产生,在网络科技出现之前,影视艺术的生产活动、产业形态就非常丰富,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影视娱乐产品。随着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影视艺术的文化属性更加明显;进入21世纪后,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出现了网络影视产业活动,影视产业的科技属性又开始凸显,因此,对网络影视产业的研究要从研究传统影视产业开始。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传统影视产业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利用情况。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积累了丰厚的文化资源,中国共有53处世界物质遗产,和4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以这些遗产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资源是具有高价值、稀缺、无法仿制、难以替代的宝贵财富,但是当下的网络影视产业对这些优质资源的利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第四章对网络影视产业的发展进度进行了全景性历史建构。通过考量影视文化活动、文化产业、网络技术的产生时间,提出是进入21世纪后,影视产业与网络技术交叉融合到一定程度,网络影视产业才登上历史舞台。中国在2001年8月出现的网络VOD服务,可以视为网络影视产业的萌芽,之后陆续上线众多影视网站,虽然在后期的发展中,网站的盈利方式、业务重点各不相同,但影视制作依然在网站业务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8年里,网络影视产业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梳理我国网络影视产业的发展历程,大致经过了野蛮生长期、行业调整期、行业发展期、快速成长期四个历史阶段。网络影视产业是影视产业发展到网络历史阶段的产物,网络大电影、微电影、微电视剧、网络直播等“网生”影视产品是对传统影视产品的发展。而且,随着网络技术与电影艺术的融合进入更深层次,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影视产品新形式出现。第五章是对网络影视产业市场格局的分析。在发轫之初,乐视、酷6等影视网站争先上线,快速抢占影视资源,经过多次洗牌之后,很多网站悄然退走,只有少数网站在互联网巨头BAT的支持下,得到了新的发展。从整体来看,中国网络影视产业在长视频领域形成了以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为主的“三国鼎立”格局;在短视频平台领域,则形成了以抖音、快手、秒拍等为主的“战国时代”状态,竞争也异常激烈。与此同时,长、短视频平台交叉布局,网络直播后来居上,传统影视文化企业发力突围,成为中国网络影视行业格局的变量。第六章是选取了网络影视企业的典型代表进行分析。优酷形成了围绕电商的泛娱乐生态、爱奇艺形成了围绕IP的泛娱乐生态、腾讯视频形成了围绕细分的泛娱乐生态、乐视视频形成了垂直发展的泛娱乐生态、芒果TV形成了网台融合的泛娱乐生态、快手与抖音短视频形成了围绕社交的娱乐生态,虎牙直播与斗鱼TV形成了围绕游戏的娱乐生态。第七章主要研究了网络影视产业发展的趋势和企业发展对策。当下,在经历了野蛮生长到跑马圈地的行业格局洗牌之后,网络影视企业开始全面竞争。在网络影视产业的后竞争时代,出现了内容主题趋向主流文化、生产制作趋向版权自制、传播渠道趋向多屏互动、赢利模式趋向多样付费等趋势。网络影视产业需要在内容制作上求精、资源利用上求深、商业模式上求变、产业格局上求新,才能在泛娱乐时代立于不败之地。1985年,媒体文化研究者、批判家美国人尼尔·波兹曼出版了他媒介批评三部曲之一的《娱乐至死》,书中解析了美国社会由印刷统治转变为电视统治,得出了由此导致社会公共话语权的特征由曾经的理性、秩序、逻辑性,逐渐转变为脱离语境、肤浅、碎化,一切公共话语以娱乐的方式出现的现象,表达了自己的预见和担忧,以此来告诫公众要警惕技术的垄断。在该书中,波兹曼深入剖析了以电视为主的新媒体对人思想认识、认知方法乃至整个社会文化发展趋向的影响,令人深省。34年过去了,当时的观众并没有“娱乐至死”,而当下,随着高新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又将“娱乐”推向了以新媒体为载体的征程上,尼尔·波兹曼所担忧的电视时代已过去,但是新的娱乐载体电脑、平板、手机,甚至网络电视,又相继出现,而网络影视生产内容,网剧、微电影、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直播节目等也的确是在推动着人类的娱乐进程,历史似乎依然朝着波兹曼先生设想的“至高至死”的方向发展,娱乐本身并不是洪水猛兽,但“娱乐至死”依然需要避免。因此,尼尔·波兹曼的警示在当下依然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网络影视产业的发展也要预防这种可能。
王小夏[8](2018)在《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出现的视频聚合平台采用了新型传播技术,通过抓取视频网站的作品资源或播放页面,将作品在自己控制的界面内呈现,不但分流了视频网站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也架空了作品版权人对传播范围的控制,频繁引起版权侵权纠纷。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不一,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问题涉及众多技术手段,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行为的本质尚未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在规范层面准确对行为定性。本文试图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进行分析,并且在厘清视频聚合平台的技术原理、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对视频聚合平台相关行为的侵权认定提相对客观且具有可执行性的标准,以期版权法的司法实践能够合理应对技术带来的冲击,促进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六章,主要内容和结构如下:第一章对视频聚合平台及运行模式进行解析。视频聚合平台是用户“一站式观影”需求催生的产物。以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特征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普通链接平台、聚合盗链平台、加框链接平台三类模式。三类视频聚合平台的盈利途径有所区别:普通链接平台的盈利依赖提供“中间性”的搜索链接服务,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则吸引用户流量实现广告收益。因此,三类模式的视频聚合平台在法律性质上虽均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仅普链接平台被认可为技术服务提供者,而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难以被定性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由于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能够实现将视频网站的资源置于自己界面供用于点选播放,与视频网站对作品的利用并无差别,不仅直接瓜分了视频网站用户的流量收益,还占用了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徒添后者成本,因而频繁遭受版权侵权诉讼。第二章对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困境予以说明,目前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在司法实践和版权法理论上遭遇了双重困境。司法实践的困境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在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司法裁判中经常性地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的应用,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但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制度构成补充关系,所以后者的法律适用应更优先。二是在事实层面出现了误解,本文指出法律界对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的技术原理具有错误认知,以“深度链接”对二者涵盖之的做法是引起后续法律分析普遍混淆的症结所在。在考察互联网技术界的专业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具有不同的技术实现路径,前者是对未公开资源的访问,后者是对已公开资源的引导。据此应当以“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替代“深度链接”用语,以夯实法律问题研究的事实基础。三是版权侵权的侵权客体的认定混乱,只有正确认识到视频聚合平台仅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侵害,才能使侵权认定的对象聚焦。而版权法理论的困境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困境而生的,具体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具有争议,并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难以同一、甚至相互冲突。第三章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剖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舶来品,是我国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义务的结果,该国际条约所新设的“向公众传播权”被普遍认为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来源。“向公众传播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互联网技术引起的新型传播方式纳入各国版权法的规制之中,所以该权利的后半部分——“向公众提供权”是为全新的规定。其中,“提供”是对英文“Making Available”的翻译,议定声明中提及了“提供”应被解释为“初始提供行为”的观点,但本质上该观点的目的是划清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并对后者给予法律豁免。为协调各国立法,各国被允许在“伞形解决方案”下选择其认为合适的立法方案来规制交互式传播行为。我国选择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案与美国以既有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方案、德国的“公开再现权”方案均不同。方案选择不影响版权法控制内容交互式传播行为的本质。经考察,“信息网络”的表述并未对权利的适用环境有所限制,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述也并不影响权利的本质。第四章是对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既有标准的评析,包括对既有标准的理论评析与既有标准的的应用考察两部分。对既有标准的六项标准进行评析:用户感知标准系主观标准,不具备客观性和确定性;服务器标准系技术标准,具有时代局限性;实质替代标准系竞争法标准,脱离了版权侵权审判的逻辑;实质呈现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二分法被质疑混淆了版权法规制行为与规制行为效果的区分;控制标准的行政法色彩过于浓重;传播源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解释难以实践。既有标准的应用结论是,聚合盗链行为因能够引导用户对非公开服务器访问,依任何标准均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加框链接行为依服务器标准和传播源标准无法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二者行为的侵权表现和严重程度没有实质差别,若因技术实现路径不同而被予以分别定性与法律的调整功能不符,因此需要探索新的侵权标准。第五章介绍了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标准的创新和应用,提出了内容显示标准,并在该标准下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结论进行认定。在内容显示标准下,任何在网页、移动客户端等界面向公众显示版权作品内容,并且使公众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依其需求获取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标准实际上将判断的关键置于传播效果上,符合国际公约对“提供”(Making Available)的解释,在事实层面也更契合作品数字化传输的技术事实,在法律层面也符合绝对权保护的要求,是一项具有可行性的客观标准。以侵权行为是否落入版权专有权利的范围为判断标准,可以将版权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二类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具有差异。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条件有二,一是符合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关行为不适用版权限制制度。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则需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并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技术的开发者或转让者不构成帮助侵权。结论是,在内容显示标准下,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构成版权直接侵权。普通链接行为的被链接对象若是合法传播的视频网站,没有侵权嫌疑;被链接的对象若是传播侵权作品的视频网站,当二者在内容提供方面有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分配关系时,普通链接平台会因违反了更高责任的注意义务而构成间接侵权。此外,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还会因违反版权法禁止性规定而承担版权责任,在技术措施保护制度方面,聚合盗链行为的技术实现决定了其违法的必然性;在版权标识保护制度方面,二类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违法性应个案认定。第六章提出了完善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建议。本文认为,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不能准确认定的原因有二,一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的认知不完善,二是版权财产利益和版权侵权的本质的认识不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行为”和“资格”两方面。版权人不仅能排斥他人对作品内容的相同性质的使用,还有权决定该权利许可或权利转让的对象。对内容提供行为和技术提供行为的认知仍应回归法律调整利益分配的本质目的,只有具备被动性、后发性、非可控制性的行为才游离于版权人的控制之外,从而对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非为技术提供行为的性质予以证实,进一步论证了上述行为的主体构成对“资格”排他效力的损害。此外,上述行为的性质还能从是否遭受版权财产利益侵害的角度进行认知。版权财产利益的本质是版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控制力及让渡作品的利用获得的对价。当权利让渡对象为视频网站时,权利让渡内容主要是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的效果实质性弱化了权利人的许可能力,削减甚至阻碍了版权人凭借“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获取的对价,构成对版权利益的损害。综上,将上述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是正确且合理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以内容显示标准作为统一的侵权标准。
贾聪聪[9](2018)在《我国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如火如荼,随之而来的是海量的馆藏档案资源。在馆藏档案资源激增、公众文化消费需求多样、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建设等多种因素驱动下,档案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综合档案馆作为保存和利用档案的重要基地,具有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档案文化、传承历史文明的功能,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作为集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需求、服务等于一体的特殊符号与化身,已然成为综合档案馆整合共享资源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此,以馆藏档案资源为驱动,以公众精神需求为导向,研究我国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策略和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通过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阐述,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同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相关理论概述。该部分主要涉及“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三大概念,并对其相近概念和相关理论进行解释说明,着重介绍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分类、特性、功能以及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价值和原则。第三部分为我国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现状调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该部分从调研、案例的角度着手,对我国档案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探索实践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开发现状调查结果,总结我国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为国外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及经验借鉴。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情况,并提出其开发实践对我国档案文化创意产品设计的经验启示。第五部分为我国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对策。该部分从“五位一体”理念出发,构建了包含创意理念、要素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实施、机制保障五个层面的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体系。第六部分为研究总结与展望。该部分通过对全文的研究内容进行总结,指出研究不足之处并对我国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的前景进行展望。
俞灵灵[10](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提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二、中国版权保护信息网开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版权保护信息网开通(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历史回顾、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 地方志信息化阶段性发展的历史回顾 |
(一)个别尝试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全面起步阶段(2001—2007年) |
(三)快速发展阶段(2008—2014年) |
(四)全国统一规划和全面繁荣阶段(2015年至今) |
二 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
(一)高标准、高起点地建立国家数字方志馆,统一地情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是当务之急 |
(二)提高志书保密、数字版权保护的意识与技术水平 |
(三)利用新媒体大力开发方志资源,力求推送内容的高质量和推送形式的多样化,提升地情信息服务能力 |
(四)加速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做到人才引进和现有人员培训并举 |
结 语 |
(2)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分析及司法实践现状 |
第一节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分析 |
一、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基本内容 |
二、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特点 |
三、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缔约过程 |
第二节 网络文学产业的运营模式 |
一、互联网产业下文学作品发展状况 |
二、网络文学行业不同缔约模式探讨 |
第三节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纠纷处理现状 |
一、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纠纷案件整体梳理 |
二、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
第二章 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争议原因剖析 |
第一节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归纳 |
一、格式化许可合同问题 |
二、协议外作品授权问题 |
三、着作财产权扩张问题 |
四、创作期转换平台问题 |
第二节 文学作品传播模式的转变 |
一、传统文学作品版权产业模式探析 |
二、文学作品在互联网产业下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网络文学平台权利需求的扩张 |
一、着作权法的立法原理与现实困境 |
二、互联网经济下合同内容的扩张 |
第四节 网络文学市场的规制争议 |
一、网络文学平台具有互联网平台的共同特征 |
二、网络文学市场在相关市场的规制争议 |
第三章 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应对路径探讨 |
第一节 行业内制式合同无法应对网络文学市场 |
第二节 网络文学行业不同缔约模式的法律适用 |
一、出版社模式 |
二、“淘宝”模式 |
三、职业作家模式 |
四、经纪人模式 |
第三节 推出网络文学行业经纪人制度 |
一、经纪人制度的运作方式 |
二、经纪人制度的运作优势 |
三、经纪人制度的监管 |
第四节 探索互联网平台市场规制体系 |
一、相对优势地位规制路径 |
二、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图片版权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第2章 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图片版权保护的概述 |
2.1 我国网络图片版权保护的现状 |
2.1.1 信息技术的发展助力图片版权保护 |
2.1.2 图片市场发展与图片版权保护相互制约 |
2.1.3 图片侵权现象普遍,但维权现象较少 |
2.2 网络图片版权保护现状的原因分析 |
2.2.1 民众版权意识差 |
2.2.2 网络图片市场不规范 |
2.2.3 图片侵权成本与维权成本差距大 |
2.2.4 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完善 |
2.3 网络图片版权的保护措施 |
2.3.1 法律保护措施 |
2.3.2 技术保护措施 |
2.3.3 其他保护措施 |
第3章 图片版权保护现存问题——基于案例分析 |
3.1 图片版权权利人的认定问题 |
3.2 网络图片的合理使用问题 |
3.3 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 |
第4章 对网络图片版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
4.1 对网络图片着作权归属的认定采取严格证据标准 |
4.2 调整合理使用规则 |
4.3 细化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
4.4 完善图片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
4.5 加强对商业图库的监管力度 |
4.6 提高民众的版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二章 网盘存储服务商版权义务之界定 |
2.1 网盘存储服务商的定义 |
2.1.1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 |
2.1.2 网盘存储服务商 |
2.2 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权利 |
2.2.1 收集信息的权利 |
2.2.2 提供丰富功能体验获取受益的权利 |
2.2.3 针对用户使用获取收益的权利 |
2.3 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 |
2.3.1 一般法律注意义务 |
2.3.2 版权法中的注意义务 |
2.3.3 基于“通知删除”的版权义务 |
2.3.4 基于技术考量的版权义务 |
第三章 网盘存储服务商版权义务的立法考察 |
3.1 国内法律规定 |
3.1.1 现行法律 |
3.1.2 司法解释 |
3.1.3 规范性文件 |
3.2 域外法律规定 |
3.2.1 美国 |
3.2.2 欧盟 |
3.2.3 台湾地区 |
3.3 总结评价 |
第四章 网盘存储服务商版权义务的困境分析 |
4.1 典型案例分析 |
4.2 网盘存储服务商侵权认定 |
4.2.1 直接侵权 |
4.2.2 间接侵权 |
4.3 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冲突 |
4.3.1 提供信息与保护隐私 |
4.3.2 数据保护义务 |
4.4 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 |
第五章 完善网盘存储服务商版权义务相关规定 |
5.1 健全网盘服务商版权义务的相关立法 |
5.1.1 建议将网盘服务商版权义务纳入着作权立法 |
5.1.2 建立版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
5.1.3 强化契约规范约束 |
5.2 平衡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权利义务 |
5.2.1 完善多机制部门联动协调 |
5.2.2 设置黑白名单制度 |
5.3 有效平衡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 |
5.3.1 意识培养 |
5.3.2 强化平台组织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创新点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2 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
2.1 音乐作品 |
2.2 信息网络传播权 |
3 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1 侵权客体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1.1 作品部分内容被侵权的客体认定 |
3.1.2 瑕疵作品被侵权的客体认定 |
3.2 音乐作品权利主体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2.1 复合型作品权利主体认定 |
3.2.2 邻接权权利主体认定 |
3.2.3 瑕疵授权情形的权利主体认定 |
3.3 侵权主体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3.1 一般侵权主体认定 |
3.3.2 网络主播侵权主体认定 |
3.4 侵权行为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4.1 一般行为人侵权行为认定 |
3.4.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认定 |
4 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完善 |
4.1 侵权客体认定标准完善 |
4.1.1 作品部分内容被侵权的客体认定标准 |
4.1.2 瑕疵作品被侵权的客体认定标准 |
4.2 音乐作品权利主体认定标准完善 |
4.2.1 复合型作品权利主体认定标准 |
4.2.2 邻接权权利主体认定标准 |
4.2.3 瑕疵授权情形的权利主体认定标准 |
4.3 侵权主体认定标准完善 |
4.3.1 一般侵权主体认定标准 |
4.3.2 网络主播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4.4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完善 |
4.4.1 一般行为人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4.4.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新媒介文学生成与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理论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混沌与清晰:新媒介文学的崛起及其盛宴 |
2.1 媒介的存在:新媒介文学的理论界定与性状 |
2.1.1 媒介的强势话语:媒介即讯息与新媒介的本质诠释 |
2.1.2 媒介是人的延伸:被媒介技术改变的人的生活和感知 |
2.1.3 媒介与文学共生:新媒介文学文本的媒介性建构 |
2.2 媒介的狂欢:新媒介文学的问世与当代文学格局新变 |
2.2.1 新媒介文学的异军突起与新媒介时代的历史性演进 |
2.2.2 文学期刊的渐趋边缘与文学出版的革新转型 |
2.2.3 影视文学的影像化书写与文学格局的跨界表达 |
2.3 媒介的环境:新媒介文学的产生与文学生产传播方式的变革 |
2.3.1 新媒介技术的变革求新与文学生产传播方式的质变 |
2.3.2 新媒介场域的资本博弈与文学生产运营规则的革新 |
2.3.3 媒介环境的权力话语与新媒介文学生产与传播机制的技术性运作 |
2.4 媒介的文本:新媒介文学的存在样态及其类别划分 |
2.4.1 网络文学: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文学生产与传播 |
2.4.2 “微”文学:基于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的文学诉求 |
2.4.3 超文本文学:基于数字链接技术的跨媒体组接性形式实验 |
第3章 沿袭与创新:虚拟性与新媒介文学文本书写模式转型 |
3.1 幻想世界的抽象空间构筑:现实真实与文学真实的解构性虚拟 |
3.1.1 奇幻异域的魔法绝唱与社会现实观照的目的性消解 |
3.1.2 修仙境界的飘邈之旅与人物形象塑造的真实性规避 |
3.1.3 东方玄幻的择天改命与语言结构形式的艺术性稀释 |
3.2 市民心态的类型化呈现:消解教化与解构精英的通俗化诉求 |
3.2.1 都市生活的永远言情与日常凡俗情感的体验性狂欢 |
3.2.2 历史情怀的时空穿越与英雄主义梦想的仿真性戏说 |
3.2.3 “王者归来”的竞技博弈与众生共享的游戏化逻辑 |
3.3 图文并陈的影像化叙事:复合符号文本形式的视觉性冲击 |
3.3.1 文字被挤压的图像化结构:故事情节的直观性与平面性 |
3.3.2 人物被虚拟的单元格范式:性格心理的片断性与自由化 |
3.3.3 心绪被分享的欲望化叙述:传情达意的即兴性与互动性 |
3.4 感性生命的世俗化审美:“草根性”与“撒播感觉”的娱乐性体验 |
3.4.1 从审美走向欲望的精神聚餐:个体日常体验的浅表性与快感性 |
3.4.2 从静止走向流动的语言风格:网络媒介口语的对话性与浅表性 |
第4章 分化与融合:开放性与新媒介文学生产机制的运行秩序重组 |
4.1 创作主体的嬗变新生:文学生产机制的媒介性权利话语营造 |
4.1.1 传统作家的新媒体延伸:从线下到线上与文学生产空间变革拓展 |
4.1.2 网络专业作家的崛起:“白金写手”与文学创作方式的强势逆袭 |
4.1.3 大众网民作家创作狂欢:“微”文学路径与文学梦想的自由实现 |
4.1.4 机器写作的诞生:人机互竞与文学传统写作的颠覆性挑战 |
4.2 创作平台的转型升级:文学产业化生产的媒介性商业资本介入 |
4.2.1 全新的文学生产平台:创作者、经营者、阅听者的共享共赢 |
4.2.2 可持续的赢利经营模式:从付费阅读到全版权开发 |
4.2.3 文化舞台的精品化追求:从野蛮生长到“内容为王” |
4.3 评估体系的标准重构:文学生存样态的媒介性经典化倡导 |
4.3.1 媒介网络性的尺度与文学经典化的继承性探索 |
4.3.2 文本筛选的“好看”与传统文学鉴赏标准的动态化重塑 |
4.3.3 类型文学的代表性与网络原生要素的经典化重生 |
4.4 文本叙事的写作变迁:文学类型模式的媒介性通俗化发扬 |
4.4.1 类型化写作的发达:通俗文学创作模式的泛娱乐化开拓 |
4.4.2 “无叙事结构”的自由:新媒介文学文本结构的工具性加工 |
4.4.3 “触网而散”的无禁忌:新媒介文学语言的分享性随意 |
第5章 依赖与割裂:共时性与新媒介文学传播路径的实时交互效应 |
5.1 传播路径的机制重建:有效传播与文学载体平台移动化与社交化 |
5.1.1 文学网站:大数据计算与“传播者的文本”的有效传播 |
5.1.2 移动终端:快捷随机与文学阅读的碎片化“速食” |
5.1.3 微博路径:社交化资讯与“微话题”文学的亲民效果 |
5.1.4 微信路径:关系性朋友圈与文学“认知框架”的精准传播 |
5.1.5 补偿性路径:“文学榜/奖”与文学审美价值的导向性传播 |
5.2 传播受众的需求变化:“读者的文本”与文学交往关系互动展开 |
5.2.1 性别文化的差异性与文学情感诉求的弥补性挑战 |
5.2.2 青少年群体的网生性与割裂式成长主题的隐喻性戏谑 |
5.2.3 新民间立场的去边缘化与无限度发展自我的大众化可能 |
5.2.4 亚文化群体的互动仪式与网络虚拟空间的世俗化追求 |
5.2.5 日常生活经验的心理释放与浅层感官体验的短平快效果 |
5.3 “受众本位”的能动传递:读者中心与文学生产传播的“超文本”蜕变 |
5.3.1 受众地位的不断衍生:互动生成与文学话语权力的多元改观 |
5.3.2 受众阅读的自发拯救:“读”屏“听”书与文学鉴赏的时空转换 |
5.3.3 受众欲望的反向辐射:共识共谋与文学意义解读的脱冕渎圣 |
第6章 生机与忧思: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兼容互补共生共荣 |
6.1 文学媒介性的破旧立新:新媒介文学生产机制的革命性开拓 |
6.1.1 多介质多形态的新媒介技术与文学生产传播机制的大众化勃兴 |
6.1.2 多渠道多层次的产业链竞合与文学文本优化增殖的最大化开发 |
6.1.3 文学生存场域的“距离”消解与文学资源低成本的高效率传播 |
6.2 文学本体性的迷失错位:新媒介文学存在秩序的尴尬困境 |
6.2.1 创作主体的自由与虚位:文学生产商业化和功利化价值取向 |
6.2.2 文学创作的膨胀与贫瘠:写作模式公式化和套路化文学性消解 |
6.2.3 文学生产的失序与隐忧:盗版抄袭多发性和无序性的技术根源 |
6.3 文学生态发展的优化整合: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共存共荣 |
6.3.1 生产机制的完善:媒介性文学存在的工具载体和文化观照的理性制约 |
6.3.2 批评体系的强化:数字化文学形态的技术优势和艺术规律的理论审视 |
6.3.3 文学主体的应道:技术性“祛魅”与文学本位“原点”的坚守博弈 |
6.3.4 文学生态的构筑: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共存共荣与有序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中国网络影视产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和研究现状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二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一、论文特色 |
二、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四节 基本理论与相关概念 |
一、基本理论 |
二、相关概念 |
第二章 网络影视产业研究的逻辑起点和问题阈 |
第一节 网络影视产业研究的逻辑起点 |
一、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历史关联 |
二、网络科技与影视艺术的现实关联 |
第二节 网络科技与影视艺术的互动融合 |
一、“相加”: 影视资源的网络平移 |
二、“相长”: 影视产业的全面变革 |
三、“相融”: 影视产业的破壁融合 |
第三节 网络影视产业的问题阈 |
一、网络影视产业研究对象及范围 |
二、网络影视产业研究本体 |
三、网络影视产业特征 |
第三章 中国传统影视产业的历史追溯 |
第一节 传统影视产业发展历程 |
一、传统影视产业的史料梳理 |
二、作为文化产业的影视产业 |
第二节 传统影视产业对文化资源的利用 |
一、传统影视产业对文化资源的利用现状 |
二、传统影视产业在文化资源利用上的不足 |
第三节 推进影视产业对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 |
一、资源基础论的基本观点 |
二、借助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影视产业发展 |
第四章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的历史建构 |
第一节 网络影视产业演进轨迹 |
一、野蛮生长期(2001年一2007年):抢占市场 |
二、行业调整期(2007年一2009年):优胜劣汰 |
三、转型发展期(2009年—2014年): 资本入局 |
四、快速成长期(2014年—至今): 破壁融合 |
第二节 网络影视产品新形态的特征辨析 |
一、网络大电影: 叙事结构多样化与游戏色彩 |
二、网络直播: 社交媒体语境下的全景敞视 |
第三节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的历史机遇 |
一、国家推动科技发展 |
二、VR技术带来的机遇 |
第五章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格局 |
第一节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整体情况 |
一、中国网络影视产业持续成长 |
二、中国网络影视企业运营平台类型 |
第二节 网络长视频领域的“三国鼎立” |
一、长视频平台概览 |
二、长视频市场上的“三国鼎立” |
三、长视频市场形成“头部效应” |
第三节 网络短视频领域的“战国时代” |
一、短视频平台概览 |
二、短视频市场“战国时代” |
三、短视频内容格局: MCN成新风口 |
第四节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格局的变量 |
一、长短视频平台交叉布局 |
二、直播平台后来居上 |
三、传统影视文化企业发力突围 |
第六章 中国网络影视企业典型分析 |
第一节 长视频领域的“优爱腾”模式 |
一、优酷: 围绕电商的泛娱乐生态 |
二、爱奇艺: 围绕IP的泛娱乐生态 |
三、腾讯视频: 围绕平台细分的泛娱乐生态 |
四、“优爱腾”模式比较 |
第二节 乐视视频与芒果TV模式 |
一、乐视视频: 垂直发展的泛娱乐生态 |
二、芒果TV:网台融合的泛娱乐生态 |
三、乐视视频与芒果TV模式比较 |
第三节 短视频和直播视频模式 |
一、快手与抖音: 围绕社交的娱乐生态 |
二、虎牙与斗鱼: 围绕游戏的娱乐生态 |
三、主播之争与主播合伙人模式 |
第七章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发展趋势及对策 |
第一节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存在问题分析 |
一、管理机制不顺 |
二、财政投入不足 |
三、发展战略同质 |
第二节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发展环境分析 |
一、国家政策营造良性发展环境 |
二、科技发展带来新增长点 |
三、资本注入成为强大助力 |
第三节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发展趋势 |
一、内容主题趋向主流文化 |
二、生产制作趋向版权自制 |
三、传播渠道趋向多屏互动 |
四、赢利模式趋向多样付费 |
五、业务布局趋向融合跨界 |
第四节 中国网络影视产业发展对策 |
一、管理机制上求进 |
二、资源利用上求优 |
三、内容制作上求精 |
四、商业模式上求变 |
五、产业布局上求新 |
结语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一、网络影视产业是影视产业进入网络历史阶段的产物 |
二、网络大电影等“网生”产品属于影视产品 |
三、传统历史文化资源是网络影视产业的优质资源 |
四、优质网络影视企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
五、网络影视企业发展需要求精、求深、求变、求新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一、“泛娱乐”对网络影视产业的影响研究 |
二、“大数据”挖掘传统历史文化资源的应用研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视频聚合平台及运行模式解析 |
第一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界定 |
一、视频聚合平台的缘起与发展 |
二、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模式分类 |
一、普通链接平台模式 |
二、聚合盗链平台模式 |
三、加框链接平台模式 |
第三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盈利途径 |
一、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盈利 |
二、非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盈利 |
第二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法律适用不一:版权法与竞争法的选择 |
二、事实认定不清:“深度链接”概念的误解 |
三、侵权客体混乱:诉争中的版权权益的厘清 |
第二节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纠纷的理论困境 |
一、权利内涵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争议 |
二、侵权标准多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冲突 |
第三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客体的剖析 |
第一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流变 |
一、国际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 |
二、典型立法中的“向公众传播权” |
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达方式 |
第四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既有标准考察 |
第一节 既有标准的理论评析 |
一、用户感知标准评析 |
二、服务器标准评析 |
三、实质性替代标准评析 |
四、实质呈现标准评析 |
五、控制标准评析 |
六、传播源标准评析 |
第二节 既有标准的应用考察 |
一、既有标准的应用结论 |
二、既有标准的应用分析 |
第五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标准的创新与应用 |
第一节 内容显示标准的理论构建 |
一、内容显示标准的内涵 |
二、内容显示标准的确立依据 |
第二节 内容显示标准下的版权侵权认定路径及结论 |
一、视频聚合平台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 |
二、视频聚合平台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 |
三、视频聚合平台其他版权违法行为的认定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规则 |
第一节 厘清版权财产利益及版权侵权的本质 |
一、版权财产利益的内涵 |
二、版权财产利益的实现 |
三、视频聚合平台损害版权财产利益的论证 |
第二节 重新审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排他”与“资格排他” |
二、视频聚合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证 |
第三节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2 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理论概述 |
2.1 综合档案馆 |
2.1.1 综合档案馆的概念 |
2.1.2 综合档案馆在文化建设中的功能 |
2.1.3 综合档案馆与档案文化创意服务 |
2.2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 |
2.2.1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概念 |
2.2.2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分类 |
2.2.3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特性 |
2.2.4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功能 |
2.3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
2.3.1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概念 |
2.3.2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价值 |
2.3.3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原则 |
2.3.4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市场营销 |
3 我国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现状 |
3.1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现状调查 |
3.2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取得的初步成绩 |
3.2.1 创新了馆藏档案资源开发形式 |
3.2.2 延伸了档案文化传播路径 |
3.2.3 拓宽了档案记忆传承渠道 |
3.2.4 拓展了档案馆服务功能 |
3.3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档案馆文化身份认同感较缺失 |
3.3.2 档案部门对档案文化创意产品认识不足 |
3.3.3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可利用资源有限 |
3.3.4 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成果较少 |
3.3.5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进程较迟缓 |
3.4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3.4.1 现行档案管理体制的局限 |
3.4.2 档案文化创意服务意识淡薄 |
3.4.3 档案自身保密性质的制约 |
3.4.4 档案文化创意人才较匮乏 |
3.4.5 配套政策制度保障较欠缺 |
4 国外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及经验借鉴 |
4.1 美国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分析 |
4.1.1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物质基础 |
4.1.2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类目及创意设计 |
4.1.3 “Shop Online”在线购买服务 |
4.2 英国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分析 |
4.2.1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类目及检索服务 |
4.2.2 依托档案展览呈现产品文化魅力 |
4.2.3 “Bookshop”和“Image Library”在线购买服务 |
4.3 澳大利亚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分析 |
4.3.1 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角色定位 |
4.3.2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类目及“Shop”在线购买服务 |
4.3.3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 |
4.4 国外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的经验借鉴 |
4.4.1 档案开放意识发展成熟 |
4.4.2 档案公共服务理念先进完善 |
4.4.3 馆藏特色档案资源优先开发 |
4.4.4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新颖独特 |
4.4.5 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运营规范 |
4.4.6 档案基金组织推进文化创意服务开展 |
5 我国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策略探析 |
5.1 创意理念层面 |
5.1.1 明确综合档案馆的文化身份地位 |
5.1.2 加强档案文化创意服务意识 |
5.1.3 强化对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重视力度 |
5.2 要素管理层面 |
5.2.1 优化馆藏档案资源整合与共享 |
5.2.2 加强档案文化元素提炼与凝聚 |
5.2.3 打造和培育档案文化创意品牌 |
5.3 平台建设层面 |
5.3.1 加快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进程 |
5.3.2 完善档案馆在线商店的服务功能 |
5.3.3 增强档案馆在线商店的规范化管理 |
5.3.4 促进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线上线下营销融合 |
5.4 组织实施层面 |
5.4.1 深化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 |
5.4.2 注重科技与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有机结合 |
5.4.3 强化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的档案保护 |
5.5 机制保障层面 |
5.5.1 构建规范的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
5.5.2 建立长效的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市场机制 |
5.5.3 创建有效的档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
5.5.4 形成长期的跨部门合作机制 |
6 研究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四、中国版权保护信息网开通(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历史回顾、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J]. 沈松平,汪凤娟. 中国地方志, 2021(04)
- [2]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研究[D]. 刘乾.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图片版权问题探究[D]. 姚昀谊. 山东大学, 2020(02)
- [4]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研究[D]. 马付军. 西北大学, 2020(07)
- [5]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研究[D]. 周晨辉.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
- [6]新媒介文学生成与传播研究[D]. 王百娣. 辽宁大学, 2019(01)
- [7]中国网络影视产业研究[D]. 侯顺.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8]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D]. 王小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我国综合档案馆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策略研究[D]. 贾聪聪. 武汉大学, 2018(06)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