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对腐败──世界共同关注的主题 第九届国际反贪污大会侧记(论文文献综述)
陈俊秀[1](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李斐[2](2020)在《国家审计监督与金融风险防范关系研究 ——基于银行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金融的核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金融风险产生的显着负面效应会影响经济和社会安全,进而危及国家安全。目前,间接融资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融资手段,银行作为金融媒介,一直是金融市场中最为庞大的经营主体,对银行开展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的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监督活动,这种综合性特点决定了国家审计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在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等方面与其他监管机构存在一定差异。国家审计具有独立性和综合性特点,能够发挥站位高、视野广、覆盖全的优势,在提升金融机构经营稳健性、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金融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和金融监管的新要求,国家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对国家审计影响银行业金融风险的理论依据、实践经验、作用方式、实现路径和实施效果等方面使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开展系统性分析,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首先,本文通过对银行风险、金融监管、国家审计等方面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其次,深入系统研究国家审计防范银行风险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以及国家审计在银行监督方面存在的优势。通过分析审计机关开展金融审计的实践经验,论述审计机关影响银行业金融风险的作用方式和实现路径,并尝试搭建国家审计防范银行风险的理论框架。然后,基于审计机关在职责权限以及影响银行风险的作用机制和实现方式,分别针对全国性银行风险、地方性银行风险以及区域银行风险进行实证检验,考察国家审计功能发挥的效果,为审计机关实现银行业金融风险防范目标提供经验证据。最后,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目前国家审计存在的不足,探讨国家审计防范银行风险实现方式的改进,完善实现机制和途径,促进国家审计作用发挥的最大化。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审计监督对于全国性银行的风险防范呈现“∧”字型特征。在审计实施的第二年,由于审计公告形成的民众监督与银行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形成的合力,国家审计作用的发挥最为明显,能够显着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国家审计对于违法案件的查处也体现了“∧”字型特征,在案件查处后的第二年表现出对银行风险的显着抑制作用。第二,审计方式对于银行风险具有显着影响。银行在一年中连续多次接受国家审计的情况下,受到审计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会更强,原有的高风险业务和违规业务操作模式惯性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对于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督促力度更大,体现出国家审计更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作用。同时在“审计风暴”热度减退的情况下,审计结果公告仍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在促进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三,国家审计监督在防范地方性银行风险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中介效应。国家审计功能发挥能够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并通过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有效降低地方银行的信贷风险,提升整体资产质量,政府治理起到了中介效应。这种中介效用在提升地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方面也有所体现。第四,国家审计具有防范区域银行风险的作用。国家审计的经济处罚职能和审计建议职能均与区域银行风险均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国家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能够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减轻了政府干预银行信贷资金的动机,提升了政府治理水平,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第五,加强国家审计的“逆周期”监督有助于防范银行风险。金融风险体现出一定顺周期性,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会使银行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过分乐观,会放松信贷政策,降低信贷标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加强“逆周期”的审计监督,揭示风险隐患有助于银行风险的防范。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从金融审计的职能和定位、审计方法发展、组织模式优化、人才培养以及公告制度创新等方面,探讨了国家审计防范金融风险实现机制和途径的改进,提出政策建议,以满足新时代国家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和预判,提前感知金融市场风险,发挥审计的预防性作用,不但要能“治已病”,还要“防未病”。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和提出解决方法,达到审计纠偏和风险防范的效果,发挥建设性作用。二是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分析研究时,发挥动态风险跟踪和监测功能,提高金融审计对风险识别的前瞻性、精准度和有效性。三是通过建立管理中心,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交互渠道等方式,建立进一步优化审计组织模式,达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施审计项目的动态、集中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效果的目的。四是通过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业务实战能力培训等方式,打造一支讲政治、高素质以及掌握丰富金融知识的专业化金融审计干部队伍。五是创新审计公告制度,探索发布金融市场风险分析报告,增强金融审计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强化国家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本文的主要贡献为:(1)丰富和深化了国家金融审计的理论研究。本文基于国家审计理论,从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出发,论述了国家审计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的基本依据,阐述了国家审计的作用方式和实现途径,从而构建完整的理论框架,夯实国家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理论基础。(2)提供国家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直接经验证据。由于可获取的公开数据有限,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关于国家审计,尤其是国家金融审计方面的实证研究。本文为国家审计防范银行风险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实证研究内容。(3)多层次研究国家审计防范银行风险的作用。在考虑领导体制、政府治理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的情况下,通过实证分析获取各级审计机关影响银行风险方面的实现路径,进一步丰富金融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研究。
陈昌盛[3](2020)在《中国共产党与俄罗斯联邦共产党党际交往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0年俄罗斯联邦共产党诞生在苏联大地上,1993年以合法身份恢复活动,三十年风雨兼程,作为俄罗斯国内政权党的最大反对派,寄托着前苏联社会主义者对共产主义理想的期盼与重任。俄罗斯联邦共产党,脱胎于苏联崩溃的前夜,吸收了苏联共产党遗产的精华,对苏联解体、苏共垮台进行了长期的反思,在从执政党到反对派政党的身份嬗变过程中重新定位自己的身份,并在此基础上对内改变政策争取民心、对外深化交流扩大影响,以求重夺国内执政地位并闪耀国际政治舞台。中国共产党的对外交往工作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以及中国与国际政治的互动中,国家外交在“超越意识形态”、“服务总体外交”、“创新交往形式”等过程中艰难探索,党的对外交往同样也是在此背景下不断矫正路线、开拓向前。中国共产党与俄罗斯联邦共产党的党际交往,是中国整体外交事业的一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党的事业的重要战线。本文在明确中国共产党和俄罗斯联邦共产党分别在中国和俄罗斯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发挥的作用背景下,以中国共产党对外工作思想的调整为主线,结合两党交往的相关史料,对两党交往的相关概况进行梳理,通过对两党交往内容、频次、层级的分析与综合,总结出了中共与俄共两党关系发展的特点和历史经验,并于此基础上,在指导理念和探讨问题层面上提出新的展望,丰富外交形式,推进两党关系向前迈进。
陈铭龙[4](2020)在《多边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多边条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指相应多边条约的缔约国负有对出现在其境内的严重国际犯罪嫌疑人“如不引渡,则须起诉”的国际义务。2012年国际法院“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的判决显示,如何履行多边条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在“义务来源”和“义务履行方式”两方面均存在争议。这将影响“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实际履行,阻碍“消除有罪不罚”这一缔约目的的实现。我国参加了数项包含“或引渡或起诉”条款的多边条约,在如何履约方面应结合我国立场,通过界定“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来源、明确“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履行方式和评估“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替代履行方式的可行性三方面展开研究,明确“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要求与现实挑战,以求维护我国总体安全及国际社会安全秩序。界定“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来源是处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问题的“起点”,决定该义务的履行方式。首先,多边条约是“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直接来源,对多边条约的约文解释直接决定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方式,因此应当根据国际法寻求一致的约文解释方案。提出以“立法”“引渡”和“起诉”等履约方式的优先顺位为标准,或以多边条约对犯罪嫌疑人的管控程度为标准,或以约文规制的国际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将约文划分为不同类别,减少因解释歧义造成的履行争议;其次,由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被广泛用于规制严重国际犯罪,该义务被认为可能源于习惯国际法,对非缔约国亦具有约束力。然而现阶段对国际实践的查考和对识别习惯国际法的分析表明,世界各国或一定区域内的数国是否在“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上形成普遍一致的惯例、对这种惯例是否存在法律确信皆难以确证,基此指出习惯国际法缺乏作为“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的确定性,以习惯国际法为义务来源可能加剧义务履行争议;最后,由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显示其具有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追求,一些观点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锚定于国际强行法或普遍管辖权原则。鉴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否因源于国际强行法而具有“不容克减”的约束力在现阶段难以确证,而普遍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行使效果亦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相异,指出将上述二者作为“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的观点缺乏充足依据,并可能在实际履行义务时造成当事国之间的管辖冲突。明确“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处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问题的“关键”,决定着“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的缔约目的能否最终实现。首先,为减少履行争议、及时管控犯罪嫌疑人,应当预先明确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方式,并明确普遍管辖权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实践,提出宜对条约适用方式统一立法,或在部门法中加入规定国际条约适用方式的条款,并应明确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其次,履行“起诉”义务的要求是缔约国及时将嫌疑人提交本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为减少“起诉”的障碍,应预先协调外国官员的刑事豁免问题,明确可豁免的身份与事项。再次,就“引渡”义务的履行而言,缔约国应在收悉引渡申请时不迟延地对嫌疑人采取临时拘捕等临时措施,并及时启动引渡审查程序。此外,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在“或引渡或起诉”引渡审查中的认定标准存在适用例外。评估“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替代履行措施的可行性是处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问题的“补充”。分析指出,替代履行方式应具有可普遍适用的规范性,对缔约国的履行方式有约束力,且能实现对嫌疑人的有效管控和追诉。一方面,将嫌疑人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是替代履行方式之一。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国际犯罪属于“或引渡或起诉”多边条约规制的罪名,但国际刑事法院过于宽泛的管辖权阻碍非缔约国接受其管辖和向其移交嫌疑人的意愿;另一方面,组建特设国际刑事法庭追诉嫌疑人也可作为替代履行方式。虽然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可以集中处理重大复杂的国际犯罪案件,但其组建要求较高,且其合法性依据及其与当事国的管辖分工需要在个案中逐次确定,难以经常适用。此外,通过区域统一逮捕令制度移交嫌疑人等方式履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否可行亦有待探索。“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既可能帮助实现规制严重国际犯罪嫌疑人、维护国际社会安全秩序的效用,也可能因义务履行不当引发国家间的争议。一方面,我国应当关注“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争议,注意防范以“或引渡或起诉”义务为名进行的国际司法干涉;另一方面,我国也应积极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助力我国的反腐追逃工作,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总体安全,进而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秩序。
梁娟[5](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尤佳薇[6](2019)在《高级汉语综合教材的选文研究 ——以《高级汉语教程》《博雅汉语》《发展汉语》为例》文中指出本文从教材选文的文本出发,考察了近十年来不同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三套高级汉语综合教材(《高级汉语教程》《博雅汉语·飞翔篇》《发展汉语·高级综合》)的选文(包括阅读课文),对选文的话题、语体、作者、来源进行分析,进而从“国民形象”塑造和构建“中国形象”的角度来观察不同时期教材的历时变化。本文认为,在选文的基本情况方面,随着时间的变化,三套教材在话题选择和语体上越来越丰富,作者由现当代着名作家转变为当代着名作家、一般作家和网络写手,来源主要由书籍、文学期刊杂志转变为网络媒体和时下流行杂志;国民形象方面,由以选择现当代文学作品的经典人物为主转为淡化文学经典人物、关注普通民众、突出时代色彩的人物形象;国家形象方面,跨越的时代背景涉及旧中国、十年动乱、改革开放前后——21世纪的中国的发展和变化,中国由相对落后、思想保守到积极参与世界竞争,在国际社会中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更加自信和从容,这些都说明教材塑造“中国形象”的意识逐渐增强。同时,笔者采用问卷调查法,对学习过高级汉语综合教材的留学生做了选文兴趣度和“中国形象”的认知调查,发现留学生对和自身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典型艺术语体、知名作家和网络作家的文章比较感兴趣,对中国文化中的传统价值观念、中国的政治情况、国民性格以及中国爱护生态环境和世界和平的国际形象存在一定的疑虑。最后,本文对高级汉语综合教材选文和“中国形象”的塑造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在选文方面,应坚持多样性原则、时代性原则、代表性原则;在构建“中国形象”的编写意识方面,应巧妙地增强国情输出、正确引导留学生对传统价值观念的认识、积极树立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打造中国特色关键词;在呈现心态方面,应坚持态度客观自信和采取双向文化的态度。
钟晓雅[7](2019)在《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自启程以来,已走过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漫长而艰辛的历史岁月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始终受世情与国情两个“具体实际”的影响和制约。在这期间,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将国际环境因素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内外战略政策的重要依据,在应对国际环境机遇和挑战的同时,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不断推向前进。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每一次历史性飞跃、每一个重要理论成果,都与国际环境的发展演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国际环境影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课题研究的应有之义。研究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必须弄清国际环境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概念及二者的互动关系。对于主权国家来说,国际环境既是一种外部影响因素,又是一个动态影响过程,具有客观性、规定性、双重性、多变性特征;既是一个复合概念,又是一个系统概念,包含诸多构成要素。国际环境对国家的道路选择、制度规范、思想意识、发展方略、对外战略等方面都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全部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要解决中国问题,必须进行中国化,这有助于打破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的实践逻辑,增强马克思主义在世界文明体系中的话语权,发挥中国对优化国际环境的推动作用。国际环境深刻影响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认知、践行和创新发展,因此,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科学应对国际环境影响,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是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走向世界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种子是在近代中国的内忧外患中萌发的,国际环境深刻影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启程。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期间,国际经济环境、国际政治环境、国际文化环境都对近代中国产生深刻影响。严重的民族危机促使中国各阶级阶层的先进人士开始反思历史与现实,试图通过走“西学”之路,使中国摆脱落后挨打的困境,但种种道路都因为不适合中国国情而宣告失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和俄国十月革命胜利深刻改变了世界历史进程,中国的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外的留学经历、中外社会思潮的论战、世界革命运动高涨等因素相互交织,成为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育成的重要外部条件,推动中国工人阶级迅速觉醒和成长。一批具有爱国思想的先进分子开始接触、学习、信奉、传播马克思主义,并在苏维埃俄国和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创建了中国共产党,由此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探索之路。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初,中国的国际环境极为复杂。国际帝国主义对华政策的攻与破、帝国主义和社会主义阵营的战与和、苏共方面对中国革命的亲与疏、“第三世界”力量的增与减、世界权力结构重组和两极格局形成等外部环境变量相互交织,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制定和实施国家战略政策的重要依据。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对20世纪上半叶国际环境准确研判和把握的基础上,围绕“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怎样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进行了艰辛探索,明确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在实践层面上走出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独特道路,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形成了毛泽东思想这一重要理论成果,迎来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一次历史性飞跃。这一时期,由于我们党的理论和实践还不够成熟,对一些国际问题的认识出现偏颇,犯了一些“左”倾和右倾主义错误,使中国革命经历了一些失败与挫折。然而,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实现了在曲折中前进。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创造的理论成果,又反作用于国际环境,对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和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乃至对整个20世纪人类社会历史进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世界形势和发展趋势开始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潮流初步呈现,国际政治多极化初见端倪,苏东国家发生剧变,这成为中国搞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面对和应对的国际环境。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敏锐的政治眼光把握世界大势,明确提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的重大判断,在全党全社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重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三步走”战略目标,实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明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决抵制资本主义国家实施的“和平演变”,开创了符合时代发展和中国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邓小平理论这一重要理论成果,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二次历史性飞跃。邓小平理论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开辟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推动了世界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发展,为其他国家寻找通往现代化的道路提供了有益借鉴。20世纪90年代以后,面对国际环境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国共产党的事业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以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主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在应对国际环境影响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学发展观,筑牢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生面,对于推动世界的发展与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共十八大之后,世情、国情、党情再次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霸权主义和新干涉主义有所抬头;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发展中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科技进步向纵深推进,为中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新契机;全球性问题凸显,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夙愿;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更加深刻复杂。面对前所未有的的机遇和挑战,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国际环境影响,创生国内治理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施“五位一体”总布局,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发展优势;创新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如此,我们党还积极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提出了中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中国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以更加积极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构建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迎来了新的历史性飞跃。历史研究以总结经验、启迪未来为理论旨归。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始终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理论前提;立足中国国情和发展实际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实践基础;紧跟时代潮流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树立世界眼光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崭新视野;坚持党的领导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根本保障。这些基本经验,对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具有重要的启迪价值和指导意义,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并继续践行。
原婕菲[8](2019)在《新时期中国国家形象研究 ——以中国和德国两国互相认知为例》文中认为本论文主要研究的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的中国国家形象问题,任何国家的国家形象构建和呈现都受到国际局势大背景的影响和制约,本论文对20世纪中德关系进行了历史学的回顾,主要针对中德关系中的主要问题和两国形象问题进行了叙述和分析,找到了新时期中德两国互视的历史根源。在此基础之上,作者利用中文报刊和德文报刊资料、中德关系历史资料,以及调查问卷和访谈等形式,详细分析了中德两国国家形象,特别是对中国眼中的德国形象和德国眼中的中国形象进行了对比分析,打开了“两国互视”研究的全新视角。首先,本文提出了“互视”这一新概念。互视,即不同主体通过不同媒介、方式进行相互了解与认识,从而得到基于各自所获信息的稳定的认知。除了一国国家形象自身的发展演变,国家间互视不平衡是制约一国国家形象的重要因素。中国与德国的两国互视情况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反应了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是中西方国家形象互视的典型案例。但因为语言、文化等原因的制约,有关德国视角下的中国形象研究数量较少,较缺乏深度,本论文以“两国互视”的新视角研究德国视角下的中国形象和中德关系,并对中国形象的构建和提升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其次,本文回溯了中德两国互视的历史和二十世纪国际关系史。通过历史的研究可以看出,中德两国互视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贯穿整个历史过程的基调是西方反华、反共势力强大,西方媒体对中国在国际上的发声进行包围和封堵,国际话语权始终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国际舆论形势始终处于西强中弱的态势,新中国的发展长期被外界扭曲和误解。20世纪80年代末,东欧许多国家发生政变,顷刻间,世界格局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等事件的爆发使得80年代“理想化”的互视认知遭受冲击而不复存在。90年代,以美国媒体为主的西方对华报道均以负面为主,西方主流媒体构建了一个威胁西方安全的负面中国形象。中国成为了西方媒体视角下践踏人权的“警察国家”,未来挑起核战争的极端民族主义国家。并且,西方媒体制造了一系列有关计划生育、不同政见、民族自决等问题的负面舆论,强化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分歧,宣扬“中国威胁论”。总的来说,中西方互视不平衡的特点是在各大西方主流媒体中,中国形象都多多少少的遭遇了妖魔化,西方站在极其防备和不公的视角来看待中国。再次,在概念界定和历史回顾的基础上,本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详细的研究了中国视角下的德国形象和德国视角下的中国形象,特别着重研究了主流媒体视域下的互视认知问题。主流媒体包含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等,是一个国家对外宣传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利用了《环球时报》、《参考消息》作为研究中国的德国形象的材料,《南德意志报》、《焦点》作为研究德国的中国形象的材料,并结合作者在德国的亲身经历和体验,对两国互视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分专题描绘出了两国互视认知的景象,为接下来进行两国互视比较研究作好了铺垫,打好了基础。最后,本文的第四章对中德两国互视进行了比较,对互视不平衡进行了剖析和批判,并提出了改变不平衡现状的对策和建议。长期以来,西方主流媒体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用他们的意识形态框架来衡量中国的问题,并得出他们心目中合理的结论。中国国家形象虽然起着变化,逐渐向好发展,但近30年来未有明显转变,总体呈负面的不平衡的状态,即中国对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认识较为正面,德国对中国的认识较为负面,这两种认识之间的差距很大。这种不平衡状态导致中国产生崇洋媚外、丧失国际话语权、国际地位与影响力提升缓慢。中国国家形象是建立在中国国情基础上的,而西方主流媒体普遍对中国国情缺乏真正的了解。21世纪以来,国际环境和中国自身都处于重要的变化时期,并且这个时期将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这是中国国家形象不断变化的根本原因,也是塑造和改善中国国家形象的绝佳时机。2008年,奥运会成功在北京举行;2010年,世博会成功在上海举行,诸如此类突出的外交事件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形象在国际上的更新。中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中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性质和原则立场并未改变,同时,中国的形象在2008年之后通过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充分地展示在了国际社会面前。中国应把握好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争取夺回塑造中国形象的国际话语权。近年来,中国对国家形象的塑造越来越重视,以一种开放的、自信的、现代化的姿态构建出了许多正面的中国国家形象,并对陈旧的、单一的、神秘的敌对形象进行改造和反击,一个具有时代感和新气象的中国形象正如一轮初升的太阳,冉冉升起。
满树军[9](2018)在《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首先界定了法理、视域及治理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我国法学界尚未对法理的概念和内涵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法理涵盖法学理论、部门法哲学、法治实践、政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具备解释分析、推理思维和辨证评判功能,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视域是特定人在特定历史阶段特定文化传统中,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理解构架或视野,表现为具体的看法和观点。治理的概念和范畴非常广泛,概括而言,治理是公私领域管理经营相同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总和,调整利益冲突并协调互动的持续过程。包括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定授权机构的统治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本文以行贿犯罪治理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国际两个纵横维度进行梳理研究,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部门法和程序法在法治实践中的有效性、理性为验证,借助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在公平正义和具体社会科学的规则下,对行贿罪治理进行分析、反思、提炼和研究,推演我国行贿犯罪及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本文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的策略方针。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域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运行实践横向观察,当前腐败治理是全球性的社会政治难题,贿赂犯罪是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贿赂治理成效关乎腐败治理成败,是考核评价腐败治理的重要标准。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多发的“受贿官员坐牢,行贿老板逍遥”的法律现象和盛行的破财免灾、花钱办事、利益交换的社会潜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效力空间被压缩扭曲,法律规则彰显不足,法律传统文化异化,法律失效性日益紧迫,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基于验证刑法的有效性和理性,以法理视域和法理思维,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深入考量行贿行为本质,行贿是法律责任风险评估后的经济寻租行为,是漠视法律责任的社会潜规则泛滥,是罔顾法律风险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形成系统独立的法律形态。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吸收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反思我国行贿罪治理现行模式的困境及其成因,提出我国行贿罪治理防控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并从立法实务改革、行贿罪预防等多层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腐败治理实践的行贿罪治理制度。本文论述围绕核心观点分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第二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提供刑法规范之外新的理论视角;最后一个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腐败治理探索新的思路,提供符合国情的治理模式。考察行贿、行贿罪及其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明确行贿行为作为一种利益交换行为,其载体是财物,是随着商品的出现和流通,伴随私有财产产生,行贿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为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总结了中国历史上的行贿罪治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欧美、亚洲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行贿治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总结出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轻自由刑、重罚金刑等六大趋势及规律性启示。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运用大量实证数据分析了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论证了我国行贿罪治理滞后,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基于分析提出了相应实务改革意见,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世界各国反腐经验为参考,立足国情以务求实效为原则,完善法律制度使之更科学、严谨、有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和法治中国建设。在此原则下提出重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处罚标准、规范相关联犯罪、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高效的监察调查体系制度等。大力开展社会综合预防,全面推动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在具体制度上完善财产申报、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行贿犯罪数据库和市场行贿禁入制度、完善信用与新闻媒体监督、完善举报人和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完善行贿罪惩治预防综合治理模式。本文以法理学方法研究传统意义上刑法领域的行贿罪治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尝试。第一是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以深入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国际实践比较的方法,总结历史上和域外行贿罪治理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大量行业行贿案例进行行贿利润率测算,总结归纳并进行理论分析,推演出现代行贿犯罪主导的腐败社会行为类型模式;第三是观点和内容创新,也是最主要的创新。行贿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中的纳贡,是奴隶制国家初期的军事、政治斗争的手段,后演变为权钱交易犯罪;建议我国行贿罪治理应针对其贪利性,刑罚轻重分明,在实务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广泛适用资格刑;实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受贿犯罪主体多元化,其犯罪本质扩展为侵犯公私职务授权行为的诚信性、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立法统一规制,完善贿赂犯罪治理;建立以行贿罪治理为中心的腐败综合治理模式,调整我国目前以受贿罪为重心的腐败治理模式。
杨猛[10](2018)在《论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认为洗钱与反洗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对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以及全球安全法益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洗钱行为,我国以刑法典第191条为规制核心,但是对于反洗钱,我国目前只有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并没有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行为的刑事评价,所以金融机构一方面受到洗钱犯罪的冲击,另一方面又要承受反洗钱渎职的负面影响,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在洗钱与反洗钱的反向对冲之下,处于困境之中,故本文以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为规制对象,从刑事角度揭示困境以及原因所在,并结合域外经验,探求解困之路径。第一层面,以金融机构反洗钱为典型代表,揭示刑事困境所在。金融机构反洗钱为反洗钱的子类,作为一种制度、政策以及大国治理的义务,一直是国际社会和我国共同关注的重大议题,其面临的困境是多样化的,因为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刑事机能呈现多样化,即主要涉及以下三大刑事辅助机能:不仅关涉到洗钱罪本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预控,还关涉到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国际制裁的预防以及国际追赃的刑事司法合作与协助等方面。反洗钱存在于很多领域,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刑事辅助机能最具代表性,所以本文以其为典型代表。风险是金融业的同义词,①金融业更是洗钱高发区,为了预控风险,就需要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强化尽职,而这是实现其刑事辅助机能的前提。但是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制主要体现为行政法规,较轻的行政规制无法实现有效的强化尽职,导致其刑事辅助机能发挥不利,进而造成对法益的实害与危险,本文借此归纳出我国刑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制的三大困境如下:第一,洗钱罪设置局限及其影响;第二,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当及其影响;第三,国际立法国内法化不充分及其影响。选取以上三个刑事困境作为本文论述的焦点,原因在于:首先,对于上游犯罪的预控,金融机构反洗钱是一线设防;对于海外金融机构反洗钱大额处罚,金融机构是主要的责任和预防主体;对于洗钱类涉外刑事司法合作与协助,金融机构反洗钱是信息共享主渠道。其次,以上三方面刑事规制困境,折射出洗钱罪罪名体系、反洗钱行政刑事立法衔接、反洗钱国际立法国内法化方面存在的不足与提升的空间。所以本文选取金融机构反洗钱为研究视角,以期揭示其在运行中存在的以上立法困境以及所引发的司法问题,进而完善其刑事规制的体系化建设。第二层面:梳理法源、研判困境产生原因。透析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困境的产生原因,既要立足国内,追根溯源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及其困境生成背景;又要放眼全球,把握国际立法动向及对我国的影响。首先国内层面,自我国加入FATF以来,反洗钱行政立法以《反洗钱法》为中心多样纷杂,刑事立法以刑法典第191条为规制中心单一独立,没有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的刑事立法出现,所以导致洗钱罪本罪设置局限、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的衔接出现断层;其次国际层面,联合国颁布的三大公约即“反毒公约”、“反腐公约”、“反组织犯罪公约”以及FATF的《反洗钱40+9项建议》,我国《反洗钱法》与刑事立法深受其影响,但是其中部分公约只是建议,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有的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并未在所有层面都与国际立法同步,所以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情报信息共享与刑事合作国际立法国内法化的短板。进而对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也产生负面效应。总而言之,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立法“穿衣戴帽,各顾一套”,导致司法的连续性与衔接性不够到位。在原因分析方面更以“帕累托最优”为解释视角,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违法性、责任性质评价的变化作为“帕累托最优”与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困境的连接点,从“帕累托最优”评价的侧重即成本支出方面出发,透析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司法成本支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辅助机能产生的影响,从而揭示困境产生原因。第三层面:借鉴经验,寻求解困路径。虽然对于洗钱罪的立法司法解释都在持续进行,刑法修正案纷纷出台,但是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机能的失调,传统刑法解决措施诸如扩容洗钱罪上游犯罪、本犯入罪的探讨显得疲软乏力。本文认为应在传统的解决方案基础上,结合境外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规制经验,才能有效解决当下困境。所以,本文梳理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欧美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制的刑事立法司法资料,以期借鉴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立法模式、罪名设置、监管渠道、国际合作等方面经验,从而助力我国该领域刑事困境的解决。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当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进行刑事体系化构建:第一,洗钱罪本罪的体系化构建。既要对犯罪构成进行微调,又要对量刑幅度进行调整,以预控减少洗钱行为发生,为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运行创造良性的刑事保障;第二,洗钱罪罪名的体系化构建。首先创建小洗钱罪罪名体系,结合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特点,强化前置行政立法与刑法衔接,引入空白罪状,适时增设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的新罪名,以强化尽职;其次创建大洗钱罪罪名体系,在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基础上,梳理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之间的关系,将三者重新调整并合理适用;第三,司法对立法完善的应然回应。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与金融机构反洗钱情报的报送与分享是调整的核心,而这都建立在推进一体化监管、反洗钱情报分类报送与分享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分级处罚原则的基础之上,由此才能完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的调整。
二、反对腐败──世界共同关注的主题 第九届国际反贪污大会侧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反对腐败──世界共同关注的主题 第九届国际反贪污大会侧记(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国家审计监督与金融风险防范关系研究 ——基于银行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银行风险 |
一、银行风险产生原因 |
二、银行风险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政府行为与银行风险 |
一、金融监管的作用 |
二、政府治理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家审计影响政府治理研究 |
第四节 国家审计对金融风险防范的作用 |
一、国家审计的实现方式 |
二、国家审计与微观银行风险 |
三、国家审计与宏观金融安全 |
第五节 文献评述 |
第二章 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银行业风险 |
一、风险含义及分类 |
二、风险状况分析 |
三、风险测度方法 |
第二节 银行监管体系 |
一、银行监管制度背景 |
二、改革开放后银行监管发展 |
三、银行监管现状及问题 |
第三节 国家审计基本依据 |
一、法律法规方面 |
二、历史经验方面 |
三、现实需要方面 |
第四节 国家审计防范银行风险的功能分析 |
一、国家审计与其他监管部门职能区分 |
二、国家审计功能定位 |
三、国家审计的实践与发展 |
第五节 国家审计影响银行风险的作用机理 |
一、国家审计作用方式 |
二、国家审计实现路径 |
第六节 国家审计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免疫系统理论 |
四、国家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审计监督与全国性银行风险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定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回归分析结果 |
三、稳健性测试 |
第五节 进一步分析 |
一、国家审计频次的影响 |
二、审计结果公告的影响 |
三、对其他风险因素的影响 |
四、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审计监督与地方性银行风险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 |
二、变量与模型设计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统计性描述 |
二、回归分析结果 |
三、稳健性测试 |
第五节 进一步分析 |
一、对银行盈利能力影响 |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
三、不同地区审计效能差异 |
四、银行上市后影响因素变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审计监督与区域银行风险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 |
二、变量与模型设计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统计性描述 |
二、回归分析结果 |
三、稳健性测试 |
第五节 进一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国家审计防范银行风险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突出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 |
第二节 优化金融审计方法 |
一、推进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 |
二、强化动态风险跟踪和监测 |
第三节 完善金融审计组织模式 |
一、做好组织模式的顶层设计 |
二、促进上下联动与协同效应 |
第四节 加强金融审计人才培养 |
第五节 创新金融审计公告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局限 |
四、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国共产党与俄罗斯联邦共产党党际交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
1.研究缘起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以及研究主体 |
1.篇章结构 |
2.研究方法 |
3.研究难点、创新点 |
一、中共与俄共在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中共领导国家建设和推动国际交往 |
1.稳定的执政党地位是基础 |
2.与时俱进党的建设是保障 |
3.党际交往助力国家交往 |
(二)俄共的地位变迁 |
1.以反对派政党进行议会斗争 |
2.在国家杜马选举中不遗余力 |
3.俄共候选人在总统选举上满怀热情 |
(三)俄共的发展前景 |
1.拓展生存空间 |
2.正确处理党内矛盾 |
3.避免陷入议会陷阱 |
二、中国共产党对外原则指导下的中俄党际交往互动 |
(一)超越意识形态 |
1.对外指导思想的转变与新型党际关系思想 |
2.新型党际思想与四项原则 |
3.结束过去,开辟未来 |
(二)服务总体外交 |
1.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全面开拓 |
2.实现从中苏政党关系向中俄政党关系的转变 |
3.总结苏共亡党的经验教训,服务于中共自身建设 |
(三)创新交往形式 |
1.全方位政党外交新格局 |
2.积极推进与周边大国大党交流机制化 |
3.党际交往原则的实践创新 |
三、中共与俄共党际交往的内容和特点 |
(一)党际交往的主要内容 |
1.以共同意识形态为依托 |
2.以治国理政和党的建设为主线 |
3.以务虚与务实相结合为支撑 |
(二)党际交往的主要特征 |
1.机制化交往 |
2.高层次交往 |
(三)党际交往推动国家交往 |
1.深化讨论,落实合作 |
2.推动青年干部交流,为长久合作筑牢基础 |
3.深化交往领域,紧密党国联系 |
四、中国共产党与俄共发展党际关系的历史经验 |
(一)坚持党际关系四项原则是发展党际关系的首要经验 |
1.尊重俄共对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解释 |
2.尊重俄共根据俄罗斯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 |
(二)正确发挥党际关系在国家关系中的作用 |
1.发挥共产党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在推进中俄国家关系中的纽带作用 |
2.深化治党治国的理论探讨是促进关系深入发展的抓手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多边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多边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履行争议之提出 |
第一节 “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的争议焦点 |
一、塞内加尔是否怠于“引渡”或“起诉” |
二、塞内加尔修改国内法是否满足履约要求 |
第二节 义务来源争议是导致义务履行争议的根本原因 |
一、从历史渊源看“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争议 |
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可能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 |
三、“或引渡或起诉”义务与普遍管辖权原则区分不明 |
第三节 义务履行标准不明是产生履行争议的直接原因 |
一、“或引渡或起诉”的条约约文缺乏一致的解释标准 |
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替代履行方式存在实现困境 |
第二章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来源的界定 |
第一节 多边条约是“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直接来源 |
一、多边条约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有别于双边条约 |
二、应当根据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明确义务履行方式 |
第二节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习惯国际法来源难以确证 |
一、习惯国际法的识别方式存在争议 |
二、根据习惯国际法界定义务履行方式缺乏确定性 |
第三节 普遍管辖权原则不宜作为“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来源 |
一、普遍管辖权原则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存在本质差异 |
二、普遍管辖权原则可能引发管辖冲突 |
第三章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方式 |
第一节 修改国内法是履行义务的必要前提 |
一、应当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方式 |
二、应当明确国内法中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起诉”义务的履行方式 |
一、“起诉”要求及时将嫌疑人提交本国司法机关 |
二、“起诉”应协调外国官员的刑事责任豁免问题 |
第三节 “引渡”义务的履行方式 |
一、应及时启动临时措施及引渡审查程序 |
二、引渡制度的其他规则存在适用例外 |
第四章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替代履行方式 |
第一节 替代履行方式之一:将嫌疑人移交国际刑事法院 |
一、国际刑事法院具备审判严重国际犯罪的职能 |
二、应当厘清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争议 |
第二节 替代履行方式之二:组建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
一、组建特设国际刑事法庭须有充足的合法性依据 |
二、应明确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
第三节 对我国运用替代履行方式的建议 |
一、与周边国家建立区域统一逮捕令制度 |
二、以“或引渡或起诉”助力我国的反腐追逃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高级汉语综合教材的选文研究 ——以《高级汉语教程》《博雅汉语》《发展汉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 三套教材选文的话题考察 |
2.1 《高级汉语教程》选文的话题分析 |
2.2 《博雅汉语》选文的话题分析 |
2.3 《发展汉语》选文的话题分析 |
3 三套教材选文的语体考察 |
3.1 《高级汉语教程》选文的语体分析 |
3.2 《博雅汉语》选文的语体分析 |
3.3 《发展汉语》选文的语体分析 |
4 三套教材选文的作者和来源考察 |
4.1 三套教材选文的作者考察 |
4.2 三套教材选文的来源考察 |
5 三套教材选文中的中国“国民形象”考察分析 |
5.1 三套教材中“国民形象”的呈现 |
5.2 “国民形象”建构的历时变化 |
本章小结 |
6 三套教材选文建构的“中国形象”考察分析 |
6.1 三套教材中的“中国形象”样貌 |
6.2 “中国形象”建构的历时变化 |
本章小结 |
7 关于留学生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 |
7.1 高级汉语教材选文的调查分析 |
7.2 留学生对教材中“中国形象”的认知分析 |
7.3 留学生对中国的印象分析 |
7.4 启示和思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对该课题的研究 |
(二)国外对该课题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环境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互动关系 |
一、国际环境的基本内容与影响 |
(一)国际环境的基本内容 |
(二)国际环境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要性和国际意义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和特征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要性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国际意义 |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科学应对国际环境影响 |
(一)国际环境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影响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积极应对国际环境影响 |
第二章 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启程 |
一、近代中国的国际环境及对中国的影响 |
(一)当时国际经济环境及对中国的影响 |
(二)当时国际政治环境及对中国的影响 |
(三)当时国际文化环境及对中国的影响 |
二、在国际环境促动下育成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 |
(一)国外留学使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打开了思想视野 |
(二)思潮论战使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辨明了理论信仰 |
(三)世界革命运动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供了行动借镜 |
三、在国际革命力量帮扶下建立中国共产党 |
(一) 共产国际促进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
(二)共产国际推动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建立 |
(三)共产国际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正式创建 |
第三章 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
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国际环境及其影响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国际环境 |
(二)国际环境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影响 |
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初步建设时期的国际环境及其影响 |
(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初步建设时期的国际环境 |
(二)国际环境对中国社会主主义革命和初步建设的影响 |
三、在应对国际环境影响中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飞跃 |
(一)应对国际环境影响,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
(二)应对国际环境影响,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初步建设事业 |
(三)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发展与世界意义 |
第四章 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以后国际环境变换及对中国的影响 |
(一)国际经济环境变换及对中国的影响 |
(二)国际政治环境变换及对中国的影响 |
(三)苏东剧变及对中国的影响 |
二、应对国际环境影响,开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二次飞跃 |
(一)改革开放,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二)邓小平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三)邓小平理论的世界意义 |
三、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进程 |
(一)在应对国际环境影响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 |
(二)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筑牢中共执政基础 |
(三)实施科学发展观,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生面 |
第五章 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历史性飞跃 |
一、中共十八大以来国际环境新态势及对中国的影响 |
(一)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霸权主义和新干涉主义有所抬头 |
(二)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影响世界经济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
(三)科技进步向纵深推进,为中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新契机 |
(四)全球性问题凸显,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
(五)世界文明交流融合,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更加深刻复杂 |
二、应对国际环境影响,创生国内治理新思想新战略 |
(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
(二)实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 |
(三)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 |
(四)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形成创新发展新优势 |
(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安邦兴国之魂 |
(六)创新党的指导思想,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三、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提出国际交往新理念新举措 |
(一)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 |
(二)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 |
(三)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
(四)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六章 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前提 |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
(二)坚决回击国际上对马克思主义的攻击和否定 |
(三)必须始终以科学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 |
二、立足中国国情和发展要求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基础 |
(一)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精髓 |
(二)任何时候都应以解决中国社会重大发展问题为根本任务 |
(三)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必须始终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三、紧跟时代潮流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要求 |
(一)科学判断时代主题,找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定位 |
(二)准确把握时代趋势,展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要求 |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进程 |
四、树立世界眼光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崭新视野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应加强国际合作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需要借鉴他国经验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坚持对外开放 |
五、坚持党的领导是应对国际环境影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根本保障 |
(一)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 |
(二)坚持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
(三)要经得起“外部环境考验”,增强党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新时期中国国家形象研究 ——以中国和德国两国互相认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与研究综述 |
一、有关中德关系的概念界定和研究现状 |
二、有关国家形象的概念界定和研究现状 |
三、媒体视域下的国家形象研究现状 |
四、国家形象比较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路径 |
一、研究思路和框架 |
二、新概念引入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难点 |
第一章 中德关系与两国互视溯源 |
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前的中德关系 |
一、鸦片战争后的中德关系 |
二、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德关系 |
三、马克思主义与中德关系 |
四、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德经济关系 |
五、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德文化交流 |
六、中德国家形象的民间互视历史 |
第二节 1949年至1990年的中德关系与两国互视 |
一、新中国建立之初的国际环境和外交方针 |
二、中国与民主德国关系回溯 |
三、中国与联邦德国的关系回溯 |
第二章 中国主流媒体视域下的德国形象 |
第一节 中国主流媒体涉德报道的量化分析 |
一、研究对象的选择 |
二、涉德报道的数量变化 |
三、涉德报道的议题分布 |
四、涉德报道的态度倾向性 |
第二节 中国主流媒体中涉德报道的内容分析 |
一、德国的政治形象 |
二、德国的经济形象 |
三、德国的社会形象 |
四、德国的文化形象 |
第三节 中国主流媒体镜像中的德国国家形象 |
一、中国的德国形象构建方式 |
二、中国主流媒体构建德国形象时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德国主流媒体视域下的中国国家形象 |
第一节 《南德意志报》中的中国国家形象数据分析 |
一、材料选择 |
二、《南德意志报》中国报道总量分析 |
三、《南德意志报》中国报道的倾向性分析 |
第二节 德国主流媒体视阈下的中国政治形象 |
一、德国的中国共产党形象 |
二、德国的中国大国关系形象 |
三、德国眼中的台湾问题 |
第三节 德国主流媒体视阈下中国经济形象 |
一、德国的中国经济发展现状 |
二、德国眼中的“一带一路” |
三、德国眼中的中国海外投资 |
四、德国眼中的中国环境问题 |
第四节 德国主流媒体视阈下的中国人权形象 |
一、德国眼中的中国新闻及言论自由 |
二、德国眼中的西藏问题 |
三、令德国不解的其他中国人权问题 |
第四章 中德两国国家形象的互视比较 |
第一节 德国民众视角下的中国形象 |
一、德国民众的中国形象调查 |
二、基于调查结果的中国形象分析 |
第二节 中德形象的比较 |
一、跨文化沉默的螺旋 |
二、中德两国互视应有的变化 |
第三节 中德国家形象认知的不平衡 |
一、德国对中国形象的负面认知 |
二、德国对中国产生负面认知的原因 |
三、构建平衡国家互视形象的必要性 |
四、塑造与构建平衡国家互视形象的法则与方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9)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与意义 |
二、目前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贿赂与行贿罪的起源 |
第二节 我国古代行贿罪的治理 |
一、先秦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二、秦汉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三、唐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四、明清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五、清末、中华民国转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我国历史上行贿罪治理的成效及评价 |
第二章 行贿罪治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三、部分区际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行贿罪的治理 |
一、美国的行贿罪治理 |
二、英国的行贿罪治理 |
第三节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一、法国行贿罪的治理 |
二、德国行贿罪的治理 |
三、意大利行贿罪的治理 |
四、瑞典与俄罗斯行贿罪的治理 |
五、日本行贿罪的治理 |
六、新加坡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第四节 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趋势及规律性启示 |
一、重视行贿犯罪对合性与受贿罪同罚或相对轻罚 |
二、行贿对象主体多元化,法网日趋严密 |
三、行贿内容宽泛趋同为不正当利益或好处 |
四、行贿的主观方面多元化 |
五、行贿犯罪客观方面趋宽,涉罪起点低 |
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且广泛适用 |
第三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及治理沿革 |
一、建国后行贿罪的治理 |
二、改革开放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取得的成效及评价 |
一、治理范围趋窄、刑罚趋重成效有限 |
二、行贿治理面临的法失效性困境 |
第三节 我国行贿罪构成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行贿罪治理要件结构的束缚 |
二、行贿罪的贿赂内容范围过窄 |
第四节 我国行贿罪刑罚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量刑减免情节滥用有悖立法原则 |
二、行贿罪刑罚规定的价值缺陷 |
第五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司法困境分析 |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普遍存在 |
二、行贿牵连其他犯罪规制复杂 |
三、逆向行贿犯罪治理难度大 |
四、多元管辖影响整体治理成效 |
第四章 行贿犯罪的多维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行贿罪成因的法经济学考量 |
一、行贿与经济寻租行为 |
二、行贿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
三、行贿利润率极高 |
第二节 行贿罪的法社会学观察 |
一、社会转型机制失衡诱发行贿犯罪 |
二、熟人社会文化传统异化导致行贿发生 |
三、社会潜规则泛滥造成行贿犯罪现象高发 |
第三节 行贿罪的法政治学解读 |
一、官本位文化是行贿犯罪的政治文化根源 |
二、法治不彰是行贿罪易发的政治制度原因 |
三、行贿是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 |
第四节 行贿罪的形态学基础 |
一、行贿罪的既遂形态分析 |
二、行贿罪既遂标准整体趋宽缓及其后果 |
第五章 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法律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重置行贿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体系 |
一、立法统一规制贿赂犯罪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三、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 |
四、完善罚金刑、资格刑刑罚制度 |
第二节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 |
第三节 落实完善宽严相济的行贿罪治理刑事政策 |
一、顺应严而不厉国际主流刑事政策发展趋势 |
二、我国行贿罪治理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反思 |
三、落实完善行贿罪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路径 |
第四节 完善行贿罪治理监察管辖制度 |
一、行贿罪治理职能由监察委依法行使 |
二、整合原检察制度和原纪检监察制度资源 |
第五节 确立行贿罪治理监察调查制度 |
一、两规措施制度不再适用 |
二、职务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不再适用 |
三、完善留置措施及相关制度 |
四、规范完善监察谈话制度 |
五、规范技术侦查制度 |
六、加强监察初查措施体系建设 |
第六章 构建以行贿综合治理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系 |
第一节 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高薪养廉制度 |
一、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 |
二、完善高薪养廉制度 |
第二节 全面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
二、商业贿赂的种类及危害 |
三、商业贿赂治理思路借鉴 |
四、我国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整体思路 |
第三节 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 |
一、建立行贿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和市场禁入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
一、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制度的意义 |
二、发挥信用制度行贿治理作用 |
第五节 完善新闻舆论等监督制度 |
第六节 完善信访举报及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一、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制度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第七节 建立根本解决行贿犯罪的综合反腐防控模式 |
一、加强道德教育杜绝行贿观念 |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行贿及腐败滋生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10)论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文献综述 |
研究方法 |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立法演进与发展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反洗钱概述 |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概念与地位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刑事机能与实现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国际背景 |
一、刑法典第191条、312条、349条来源于联合国三大公约 |
二、《反洗钱法》立足于FATF《40+9项建议》 |
三、其他反洗钱法规参考艾格蒙特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现状与发展 |
一、以我国刑法典第191条洗钱罪为规制中心 |
二、以相关法律法规辅助刑法发挥作用 |
三、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困境检视 |
第一节 立法困境一:洗钱罪设置局限 |
一、洗钱罪犯罪构成缺位:过失犯、不作为犯有待补充 |
二、洗钱罪罪名体系模糊:第191条、312条、349条关系有待明确 |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事前预防机能发挥不利 |
第二节 立法困境二: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当 |
一、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当的征表:空白罪状缺失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的国际制裁问题凸显 |
第三节 立法困境三:国际立法国内法化不充分 |
一、国际立法国内法化不充分的征表:反洗钱追赃立法滞后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境外追赃受阻 |
第四节 立法困境引发的司法问题 |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合作不成熟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协助不顺畅 |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处罚不到位 |
第三章 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困境的“帕累托最优”解释 |
第一节 运用“帕累托最优”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一、“帕累托最优”的概念与运用 |
二、必要性:多元法益保护导致违法性评价范围扩张 |
三、可能性:主体性质变化导致尽职责任性质嬗变 |
四、多元法益、主体质变导致立法司法成本再分配 |
第二节 立法困境的“帕累托最优”解释 |
一、“帕累托最优”评价内容:直接、间接立法成本 |
二、直接立法成本分布不平衡造成立法困境一 |
三、直接立法成本设置不灵活造成立法困境二 |
四、间接立法成本控制不适当造成立法困境三 |
第三节 立法困境引发司法问题的“帕累托最优”解释 |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司法成本支出领域 |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司法成本支出过高 |
第四章 域外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模式梳理 |
一、综合性规制模式 |
二、双向规制模式 |
三、专项罪名规制模式 |
四、弱化故意要素规制模式 |
第二节 域外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立法经验启示 |
一、立法模式多样化 |
二、法益保护多元化 |
三、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有机结合 |
四、渎职行为刑责化明显 |
第三节 域外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司法经验启示 |
一、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合作 |
二、注重金融机构反洗钱司法协助 |
三、严惩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以洗钱罪罪名体系为切入点 |
一、洗钱罪罪名体系:“大小”洗钱罪 |
二、以洗钱罪罪名体系为切入点的依据 |
第二节 “小洗钱罪”第191条的完善 |
一、完善前提:洗钱罪犯罪构成与量刑的微调 |
二、完善路径:“行刑”衔接与国际立法国内法化 |
三、完善原则:用尽前置立法与行业自律彰显刑法谦抑品质 |
四、完善内容:引入过失洗钱罪与反洗钱情报不申报罪 |
第三节 “大洗钱罪”的完善:第191条、312条、349条梳理与适用 |
一、三者溯源与关系述评 |
二、三者重新设置与适用 |
第四节 司法对立法完善的回应 |
一、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跨国司法合作通道 |
二、推进金融机构反洗钱跨机构司法协助 |
三、引入金融机构反洗钱渎职分级处罚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反对腐败──世界共同关注的主题 第九届国际反贪污大会侧记(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2]国家审计监督与金融风险防范关系研究 ——基于银行的实证分析[D]. 李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中国共产党与俄罗斯联邦共产党党际交往研究[D]. 陈昌盛. 郑州大学, 2020(03)
- [4]多边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履行问题研究[D]. 陈铭龙.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6]高级汉语综合教材的选文研究 ——以《高级汉语教程》《博雅汉语》《发展汉语》为例[D]. 尤佳薇. 暨南大学, 2019(02)
- [7]国际环境影响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研究[D]. 钟晓雅. 山东师范大学, 2019(09)
- [8]新时期中国国家形象研究 ——以中国和德国两国互相认知为例[D]. 原婕菲.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9]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D]. 满树军. 吉林大学, 2018(12)
- [10]论我国刑法规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困境与出路[D]. 杨猛. 吉林大学, 2018(01)
标签:银行风险论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受贿行为论文; 国家审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