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可操作性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牛安琪[1](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彭悦悦[2](2021)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测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可或缺,不仅带动相关产业繁荣发展,也助推了整个国家经济的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住房质量的改善帮助国民提升了生活幸福感。然而房地产市场肆无忌怛的扩张、房价短时间的剧烈波动以及房地产发展过热等问题,容易引发社会对于房地产泡沫的恐慌,最终造成国家资源分配严重失衡现象,难以实现整体经济均衡稳步发展。同时人均收入不足以支撑高昂房价的现状,将严重影响人民对于实现美好生活目标的追求。众所周知,房地产商品具有很强的地域差异性,再加上我国房地产业起步较晚,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显着,因而房地产泡沫存在性以及泡沫程度迥异不同。由于我国学者对于中国房地产泡沫的研究大多局限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单个省份或城市,对于中国各个省份以及东中西部泡沫的影响因素研究较少,难以了解不同区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差异情况,进而影响针对性政策建议的提出与执行,阻碍国家对于整体经济的政策布局与调控。为了研究各个省份十二年间房地产泡沫存在与否以及大小情况,综合考量国内外泡沫测度的方法,选用指标法和因子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包括四个维度10个指标的房地产泡沫综合得分评价模型,利用指标值与临界值进行比较,判断泡沫存在与否以及大小情况,根据各个省份2005~2016年历年泡沫得分,划分为泡沫持续、泡沫不稳定以及无泡沫三类。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进一步对房地产泡沫综合得分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究,以各省份历年泡沫综合得分值为被解释变量,从供给、需求和投机三个角度选取解释变量,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最后总结结论并针对泡沫类别不同的省域提出差异化建议。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中国有泡沫省份个数在研究期内成三段式发展,2005~2008年为泡沫减轻阶段,有泡沫省份个数占比由48%下降至10%,2009~2014年为泡沫波动上升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投资客们利用国家陆续出台的经济刺激政策,营造出乐观看涨氛围,导致房地产产品供不应求、房价飙升的局面,2014年泡沫存在省份高达100%,2015~2016年为泡沫急剧下降阶段,在一系列政策的干预下,有泡沫省份个数占比跌落至41%。在泡沫综合得分值的测度结果中,东部地区省份以泡沫持续类为主,特别是北京、上海和江苏等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市)泡沫综合得分位列前茅,中部地区各省份泡沫综合得分中等且呈现不稳定发展,以泡沫不稳定类居多。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宁夏、内蒙古等省份泡沫综合得分较低,无泡沫类省份个数占比在三个区域中最高,泡沫不稳定类省份历年综合得分值偏低,仅重庆市为泡沫持续类。在房地产泡沫综合得分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中,解释变量房价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额均对东中西区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他解释变量在不同地区对房地产泡沫综合得分影响不一致。最后,将不同省域分成泡沫持续,不稳定以及无泡沫三类,从土地、投机、信贷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李静[3](2021)在《J地产公司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房地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推动我国经济不断增长,因此房地产业的发展备受关注。但是近两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频出,不断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管控,房地产行业总体发展速度有所放缓。加之房地产企业存在发展不均衡,营运周期长、资金紧张等问题迫使该行业面临着多种风险,所以需要对房地产行业加强财务监测,及时监控财务状况。因此,随着外部环境变化,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风险识别,量化财务风险,加强对特定风险问题的控制。本文选取J房地产公司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首先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现状和特征进行分析,总结J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该公司财务风险作出基本识别;其次根据房地产公司的自身情况选取相应的财务指标进行评价,本文选取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盈利、发展、成长以及现金流能力5个方面,利用因子分析方法对111家上市房地产企业2019年的财务数据与J房地产公司2015-2019年财务报表上的季度数据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存在一定的风险,J房地产公司也不例外;最后本文通过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到J房地产公司在行业中以及自身近五年20个季度财务风险得分及排名,究其原因发现该公司存在资金结构不合理以及融资模式单一等问题。研究结果表明J房地产在行业内财务风险较大并且自身发展过程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应该根据财务评价结果总结财务风险成因并提出解决措施。
黎淑翎[4](2020)在《《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逾三十年的法制化进程中,关于控规对城市发展的适应性、控规的地位和角色、控规的管控技术等问题的探讨和反思从未停歇。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中,在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在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转型的背景下,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管控技术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它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是一项重要的议题。美国的区划实践已经超过一个世纪,其管控技术在全球不同制度和发展背景的地区得到推广,可见其适应力和有效性。我国控规的管控技术和指标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区划,同时又依据本土化的认知和创新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工具。从对控规管控技术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区划中部分关键指标或未引入控规,或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被误读,或在控规中执行不同的控制功能,这些差异往往对指标的管控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重新全面探究和审视区划的管控工具和技术逻辑,对完善控规管控技术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区划是美国地方政府普遍执行的开发控制制度,具有丰富的多元性。作为美国第一个实施综合区划的城市,纽约市城市空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纽约发展的成就足以证明其区划技术的有效性和适应性。《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是纽约区划的重要转折和现行区划的基础,引入了“一张图”的综合分区体系,综合修订了法规文本结构,创新使用了容积率、开敞空间率、用途组、奖励区划等技术工具,对研究现代区划管控技术工具和逻辑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运用历史、文献和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全文翻译《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为基础,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和技术工具,辨析指标和规则的含义,全面审视和探究纽约区划控制的技术逻辑,理解其管控理念、原则和目标、规制尺度、管控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探索指标的赋值逻辑,挖掘区划管控技术的原理,结合我国规划管控技术的问题,以期超越“简单模仿”、超越制度的差异而为完善我国规划管控技术提供具有适应性的创新建议。论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形成历史、特点、立法目的、管控范畴、规制尺度、分区体系和文本结构,为分析和理解该法的技术工具提供背景、框架和理念的基础资料;同时通过阐明法规形成的背景及其技术工具创新所应对的发展需求,论述研究《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管控技术具有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包括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四项基本的管控内容:用途、体位(bulk)、标牌、停车。每一章的论述遵循基本的结构:阐明该项管控内容的目标或理念变迁;分析管控框架和规制尺度;解释具体技术工具中指标和规则的含义;探讨管控的技术逻辑,包括“目标—规制尺度—指标和规则”的关系、各项技术工具(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指标的赋值逻辑;结合我国相关管控实践的比较研究,提出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改善的建议和思路。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第七章,以比较的视角分析了规制型开发控制体系的特点,阐明纽约区划的“自我实施”特征及由此决定的法规形式特点,解释《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实施与裁量机制,为完善我国控规的裁量机制提供借鉴经验。本文基于对一部完整的典型地方区划法规的多维度、系统性综合分析,探析了“一张图”综合区划中规划和管控目标、规制尺度、技术工具、指标体系和数值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机制,以比较的视角为我国完善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技术工具提供完善建议。
杜海龙[5](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陈亮[6](2020)在《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泡沫测度》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与此同时多地的房价也有不同幅度的上涨。以西安市为例,西安房价曾创下连续上涨39个月的记录,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关注。房价上涨一方面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房价上涨偏离合理水平,产生房地产泡沫,就会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因此,分析研究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水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国内外对房地产市场的研究现状,并介绍了相关的理论与历史事件,之后以西安市的房地产市场为研究对象,运用综合指标法和理论价格法对其是否存在泡沫进行测度,然后得出结论。基于综合指标法需要选取一系列的指标,这些指标反映了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房价走势等基本情况,在选取时注意选取的指标符合重要性、独立性等原则,本文确定了五个指标来测度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情况,根据熵权法的计算公式,为五个指标分配了权重,可以计算出泡沫综合系数K值,与临界值相比较得到房地产泡沫的大小。而理论价格法是根据相关的计算公式得出房屋的理论价格,再与实际的价格进行比较。理论价格法分为理论价格数量模型法和收益还原法,本文选择理论价格数量模型法来测度,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具体计算是,先通过选取的指标计算出价格增长率,之后得到理论价格,并与实际价格比较,实际价格超过理论价格越多,则说明泡沫程度越大。根据相关计算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西安市在2008年-2018年之间,有部分年份存在着房地产泡沫,并且泡沫系数出现了一定的波动,具体来说在2011年-2013年,2017年-2018年之间都存在着房地产泡沫,2011年泡沫系数达到最高,之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说明2011年之后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近年来泡沫系数上升,说明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过热的迹象,泡沫在继续扩大需要密切关注。本文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分析了房地产市场泡沫产生的原因,并对西安市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西安市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泡沫,需要密切关注。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了多条建议,包括加强对投机行为的打击,减少非理性需求;政府加强引导,形成合理的住房结构;健全招投标制度,审核开发商的资质等。希望本文的研究结果和相关建议能够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王志刚[7](2019)在《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来,中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支柱性产业,为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房地产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房价虚高、投资过热、市场秩序混乱、供求结构失衡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学者展开了大量有益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实务等方面,对房地产领域的产业组织问题较少涉及。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基于中观产业层面,综合运用西方经济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等多种理论,致力于研究中国房地产业的产业组织优化问题,期待通过产业组织优化的方式促进中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参考产业组织理论中的SCP分析框架,对中国房地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将“有效竞争”模式作为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的目标模式,并结合中国房地产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全文共包含八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本章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对文中所涉及的房地产、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等基本概念进行了概括介绍,阐述了论文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并对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做了简要说明。第二章,相关基本理论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房地产领域的相关理论,如房地产供求理论、地租理论、土地价格理论和区位理论等,同时对产业组织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做了归纳分析,介绍了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新奥地利学派和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学术观点,并对国内外有关房地产产业组织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三章,中国房地产业市场结构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市场结构的分类及相关量化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全国和区域房地产市场的角度测算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运用广告密度法考察了中国房地产业的产品差异化程度,结果表明中国房地产业处于中等产品差别水平;在进入壁垒方面着重分析了中国房地产业的经济技术壁垒、规模经济壁垒和政策制度壁垒,客观描述了中国房地产业的进入壁垒现状。第四章,中国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行为研究。本章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两种不同的竞争方式入手,探讨了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市场行为特征。价格竞争方面,本章运用伯川德(Bertrand)模型分析了房地产企业间的价格竞争过程,对房地产企业的垄断定价、价格歧视和价格合谋等市场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非价格竞争方面,本章运用豪泰林(Hotelling)线性城市模型和萨洛普(Salop)圆形城市模型分析了房地产企业间的区位差异化竞争,运用鲍利(Bowley)模型和多夫曼-斯坦纳(Dorfman-Steiner)模型分析了房地产企业间的广告竞争关系;最后对上述两种竞争行为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房地产企业的非价格竞争偏好。第五章,中国房地产业市场绩效的实证分析。本章介绍了评估市场绩效的常用量化指标,并运用三种不同方法对中国房地产业的市场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重点考察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利润总额及利润率变化情况,运用利润指标对中国房地产业的收益性市场绩效进行了评估;其次,测算了全国及各省级行政区房地产市场的勒纳指数,对中国房地产业的竞争性市场绩效进行了评价;最后,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和Malmquist生产率指数对中国房地产业的综合市场绩效进行了测度。第六章,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的目标模式。本章分别介绍了古典经济学和主流产业组织理论的产业组织优化目标模式,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有效竞争”的内涵、特征及相关评价标准,最后结合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特点有针对性提出了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的目标模式。第七章,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的对策研究。本章根据前面各章的研究结论,结合中国房地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围绕产业组织优化这一具体目标,提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具体包括理顺供求关系、优化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改善市场绩效及强化宏观调控五个方面。第八章,结论及展望。本章对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做了梳理和总结,并对论文中的不足之处以及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做了研究工作展望,期待通过未来的不断努力,使本文的相关研究取得深入进展,为中国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冯骁[8](2019)在《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教育经费作为支撑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其充足且可持续性的供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根本保障。教育经费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无需赘述,可以说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先行保障。而教育经费中,其重要的来源之一就是教育税收收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宏观经济工具,在教育经费筹集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纵观世界各国教育税收管理征收办法,许多国家是通过征收独立的教育税,或将如流转税或财产税等税收收入作为税基从中按比例划拨教育经费等方式,来保障本国教育经费的稳定供给和教育财政的稳定投入。在我国,教育经费收入尤其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除了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外,以教育费附加为主,其他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为补充构成了教育税收制度,这种教育税收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经费收入,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费保障。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教育费附加由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而不是税收,存在很多法理层面的问题,这不仅为足额征收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也难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的、可持续供给;第二,教育费附加征收的量很有限,难以为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收入;第三,教育费附加由于附加税的特性,导致了其地区差异非常明显,更加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不宜于教育资源的高效公平分配。由此引申出全文的两大主干问题:一是教育税收理论框架下,为什么要征收教育税,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教育税征收是否能推进我国教育事业进步。二是教育税收实践视角下,教育税收征收的可行性。我国教育费附加施行至今,取得了哪些成就,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开征教育税来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的思路:围绕核心问题“构建以教育税为核心的教育税收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进行论述。由于“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是一个新课题,因此,本文尝试着构建一个系统、全面、符合逻辑的研究框架。除了研究文献综述外,研究沿着回答“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问题进行架构。首先,论文阐述了“教育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回答“为什么要建立教育税收制度”。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理论,说明教育税收的合理性。运用税收学的税收调控机理和税收法定理论,说明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的促进机理,以及建立法定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的意义;其次,论文剖析了“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回答“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状如何”,揭示存在的问题;最后,论文回答了“怎样构建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其中包括国外经验借鉴、制度设计和检验性实证等。结合研究思路,论文全文包括八章内容。第1章,导论。主要阐述了我国教育费附加政策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等内容。第2章,文献综述。主要梳理了当前研究文献的特征、国内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第3章,教育税收理论分析。分别从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法理基础等方面,分析了开征教育税的理论依据。第4章,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主要探讨了我国教育税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根源,从实践角度论证了构建教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第5章,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主要分析了国外教育税收制度实践、国外教育税收优惠制度实践,并获得相关启示。第6章,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这一章是在理论和现状分析、借鉴国外的教育税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税收法理和教育税制度构建。其中主要包括教育税收法定理念、教育税收原则、教育税收要素界定、教育税收优惠设计、教育税收和财政支出关系等。第7章,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这一章主要运用两个模型进行实证,验证我国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即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模拟实证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第8章,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包括研究的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我国应开征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教育税收制度,以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2、教育税收制度理论框架由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制度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制度法理三部分组成。在依法治国和税权法定角度下,通过经济学原理征得可观的税收收入,通过税收调控机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3、当前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的根源集中于两个层面:法理层面和税收调控层面。法理层面因为教育费附加的行政收费属性,导致法律治理不规范,许多内容和缺陷与当前我国部分法律精神相违背;税收调控层面,我国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影响因素不均衡,对教育活动调控缺乏主税种,对教育活动调控手段无创新,对教育活动调控力度不持续,对教育活动调控对象不平等。4、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教育税收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国外在教育税层面,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范围较广、教育税税率根据不同的课税对象分别设置、教育税收入由国家和地方共享、教育税税收优惠制度健全、教育税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在教育税收优惠层面,政策多样覆盖面广、政府与个人的责任有机统一、对公私教育平等对待、注重对受教育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教育机构自筹自支经费、有完善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5、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征收教育税。征收教育税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税基独立原则、税负均分原则、税源稳定原则、征管有效原则。教育税将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计征并通过合理的征管机制,合适的税收优惠,恰当的支出方式,保障我国教育税的收支合理有效,进而保障我国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6、实证分析印证了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我们模拟出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预测结果,并得出两大结论,第一是教育税的增长速度优于教育费附加,第二是教育税在财政收入稳定性上优于教育费附加,证明教育税可以替代教育费附加,实现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我们经过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通过对回归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了教育税收制度可以形成教育资源不断优化合理分配的良性循环。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首先,本文选取了已有文献研究不足、现实又亟待解决的影响教育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研究。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事业,是政府关注的最大民生事业之一,它关乎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政府办教育需要花钱,而且需要可持续供给,税收收入是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以地方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下,教育税收对地方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尤为重要。但长期以来,(1)我国实施的是以附加税(教育费附加)、辅以税收减免,来为地方提供教育经费的政策。按照法定税收原则,这种“附加税”作为行政性收费并不具备持续征收的法定效力。(2)我国还没有一个保障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财产税改革设计,以及加大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持力度,为建立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创设了可能。(3)已有文献多针对教育税收进行问题导向的研究,对我国的教育费附加政策,我国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我国教育财政事权财权分权理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系统化、逻辑化、全面化的研究。其次,论文运用灰色模型(GM)预测和Hedonic模型回归研究方法,实证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税收的研究主要是采取文献与定性研究,尚未引入定量实证工具进行分析。本文基于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在构建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作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基础上,引入大量数理工具,通过验证性实证来分析教育税收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论文使用灰色模型(GM)预测方法,选取山东省数据,对山东省未来教育税的收入规模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对教育财政收入来说,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稳定性方面,教育税都要优于当前我国的教育费附加制度。(2)论文使用Hedonic模型回归方法,选取山东省部分学区房数据,对学区房价格与教育资源分配之间的比例数量关系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教育资源会资本化于教育税应税财产,并通过教育税可以推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从定量角度论证了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第三,论文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论文在分析中国教育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理论设计,并通过模拟实证和检验实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1)择机建立以教育税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教育税的税基选择财产作为主要税基并配套合适的税收减免等制度。(2)改变现有教育费附加由于行政收费属性导致的税收征管监管漏洞,完善针对教育税收的征收管理体系。(3)在建立规范教育税收制度中,需要完善的财产评估机制,而当前摆在我国财产税立法立制面前最大的困难就是财产的评估,本文结合教育税税基评估,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评估制度,明确了教育税税基评估的主体、方式、时间周期等,为教育税收制度及时落地奠定基础。
金喜月[9](2019)在《基于TPB的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装配式住宅由预制构件装配而成,是一种区别于传统住宅的住宅产品,因能满足我国建筑业升级转型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得以推广普及,本文聚焦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消费者,通过一系列理论研究,构建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理论模型,并通过实证数据来验证理论假设,从而确定消费者购买意向的形成机理,做出了理论上的补充和方法上的改进。在实证的基础上,分析政府和开发商的消费者市场对策,具有实践意义。从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的形成机理和影响因素两方面入手,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确定以计划行为理论(TPB)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并归纳了影响住宅购买的因素,以及消费者可感知的装配式住宅特性。将TPB理论置于装配式住宅购买语境下,通过文献和理论分析做出假设。将行为信念进一步分为住宅质量信念与个性化信念,引入了消费者知识和道德规范两个附加变量,并依据附加变量的有无和附加变量的位置构建了3个理论模型。确定了结构方程模型可测变量并构建了较为规范的中文量表,收集了474份有效样本,有效回收率为85%。分析了问卷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量化了各影响因素。利用模糊集理论,选择三角形模糊数对问卷数据进行处理,定义了模糊运算和清晰化方法,并给出具体算例。采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部模型适配度良好,TPB能很好地解释购买意向形成机理,行为态度作用最大,并主要受到住宅质量信念的影响。加入附加变量后的最终模型比无附加变量的模型多解释了购买意向0.8%的变异。道德规范直接作用于意向,而消费者知识则有显着的间接影响。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独立样本T检验对人口统计学特征与TPB变量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得到5条显着差异结论。基于购买意向的形成机制与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了对策框架。从政府及开发商视角出发,对现有针对消费者的举措进行了总结,借鉴国外与其他行业经验,提出了以提升质量为本、将消费者激励措施作为补充等对策。
董凡[10](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可操作性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可操作性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测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框架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房地产泡沫理论的相关研究 |
2.1.2 房地产泡沫测度方法的相关研究 |
2.1.3 房地产泡沫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房地产泡沫生成的相关研究 |
2.2.3 房地产泡沫测度方法的相关研究 |
2.2.4 房地产泡沫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2.3 文献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
3.1 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
3.1.1 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 |
3.1.2 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
3.1.3 房地产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
3.1.4 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内贷款情况 |
3.2 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 |
3.2.1 房地产价格增长过快 |
3.2.2 房地产市场过热 |
3.3 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原因 |
3.3.1 土地资源稀缺 |
3.3.2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多 |
3.3.3 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
3.3.4 人口众多 |
3.3.5 过度投机行为 |
3.4 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危害 |
3.4.1 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 |
3.4.2 对金融系统的影响 |
3.4.3 对地区竞争力的影响 |
3.4.4 对居民幸福感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影响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各省份房地产泡沫测度分析 |
4.1 房地产泡沫测度方法 |
4.1.1 理论价格法 |
4.1.2 统计检验法 |
4.1.3 代理指标法 |
4.2 测度指标体系构建 |
4.2.1 测度指标选取原则 |
4.2.2 测度指标体系 |
4.3 房地产泡沫综合得分测度过程 |
4.4 房地产泡沫综合得分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房地产泡沫综合得分影响因素分析 |
5.1 变量选取以及数据来源 |
5.1.1 变量选取 |
5.1.2 数据来源 |
5.2 模型构建 |
5.3 回归结果 |
5.3.1 全国回归结果 |
5.3.2 分地区回归结果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6.1 研究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泡沫持续类 |
6.2.2 泡沫不稳定类 |
6.2.3 无泡沫类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读研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3)J地产公司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2 财务风险的理论基础 |
2.1 财务风险相关概念 |
2.1.1 财务风险的定义 |
2.1.2 财务风险分类 |
2.1.3 财务风险特征 |
2.2 财务风险评价相关理论 |
2.2.1 财务风险评价的含义 |
2.2.2 财务风险评价的方法 |
2.2.3 因子分析法相关概述 |
2.3 财务风险控制相关理论 |
2.3.1 财务风险控制的含义 |
2.3.2 财务风险控制的方法 |
3 J地产公司财务现状分析 |
3.1 J地产公司概况 |
3.1.1 房地产行业现状与特征 |
3.1.2 J公司概况 |
3.1.3 J公司财务现状 |
3.2 J公司财务风险识别 |
3.2.1 筹资层面风险识别 |
3.2.2 投资层面风险识别 |
3.2.3 营运层面风险识别 |
3.2.4 现金流层面风险识别 |
4 J地产公司财务风险评价分析 |
4.1 样本选取依据与评价指标的确定 |
4.1.1 研究样本的选取依据 |
4.1.2 指标选取原则 |
4.1.3 评价指标的确定 |
4.2 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评价 |
4.2.1 基于因子分析法的适用性检验 |
4.2.2 公因子的提取 |
4.2.3 因子的旋转 |
4.2.4 计算因子得分 |
4.2.5 行业财务风险综合评价 |
4.3 J地产公司财务风险评价 |
4.3.1 基于因子分析法的适用性检验 |
4.3.2 公因子的提取 |
4.3.3 因子的旋转 |
4.3.4 计算因子得分 |
4.3.5 J公司财务风险综合评价 |
4.4 J公司财务风险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4.4.1 政策因素 |
4.4.2 行业因素 |
4.4.3 内部原因 |
5 J地产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
5.1 筹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
5.1.1 增加筹资渠道 |
5.1.2 提高偿债能力 |
5.1.3 把握最佳的融资机会 |
5.2 投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
5.2.1 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 |
5.2.2 实时关注政策导向 |
5.2.3 优化整体布局 |
5.3 营运风险的控制措施 |
5.3.1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
5.3.2 加强存货管理 |
5.4 现金流风险的控制措施 |
6 研究结论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形成与法制化 |
1.1.2 我国控规与美国区划的渊源关系 |
1.1.3 美国区划、纽约区划及其《1961区划决议案》的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区划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区划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和文献研究 |
1.5.2 比较研究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形成的历史背景 |
2.1.1 美国第一部综合区划:《1916纽约建筑分区决议案》 |
2.1.2 管制理念的转变:从被动阻止妨害到主动增进公共福祉 |
2.1.3 纽约再区划:1940年代-1960年综合修正的推进 |
2.1.4 框架内的持续演变:《1961纽约区划决议案》的修正与完善: |
2.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特点 |
2.2.1 对《1916纽约市建筑分区决议案》的检讨 |
2.2.2 综合修正应对的发展需求 |
2.2.3 综合修正的原则和特点 |
2.2.4 综合修正通过前的争议 |
2.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3.1 立法目的 |
2.3.2 管控范畴 |
2.3.3 规制尺度 |
2.4 综合分区与规则体系 |
2.4.1 1916的独立分区体系 |
2.4.2 1961的综合分区体系 |
2.4.3 现行的叠加分区体系 |
2.5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文本与使用 |
2.5.1 文本结构 |
2.5.2 索引系统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用途管制 |
3.1 “用途”概念的复杂性 |
3.1.1 用途的多维含义 |
3.1.2 使用活动的空间性与尺度特征 |
3.1.3 使用活动随时间而变化 |
3.1.4 用途管制的两种含义 |
3.2 美国区划用途分区管制的起源 |
3.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用途管制框架 |
3.3.1 用途管制的目标与技术工具 |
3.3.2 用途的许可形式 |
3.4 纽约区划用途管制的规制尺度 |
3.4.1 以分区为规制尺度 |
3.4.2 用途分区模式的比较 |
3.5 用途管制的核心工具:用途组 |
3.5.1 分类和分组的多维度 |
3.5.2 差异化、定量化的分组标准 |
3.5.3 “分类—分组—分区”的逻辑框架 |
3.6 用途管制的其他技术工具 |
3.6.1 辅助用途 |
3.6.2 释放标准 |
3.6.3 混合利用的支持工具 |
3.7 区划用途管制的延伸:占用执照 |
3.7.1 占用执照的制度框架 |
3.7.2 占用执照的规制尺度和核心工具 |
3.7.3 制度特点与经验 |
3.8 对我国用途管制的借鉴 |
3.8.1 “用地分类”的管制方法 |
3.8.2 混合用地的用途兼容性规定 |
3.8.3 建筑使用的管理制度 |
3.9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体位规则 |
4.1 关键指标释义 |
4.1.1 体位 |
4.1.2 楼板面积 |
4.1.3 容积率 |
4.1.4 密度规则 |
4.1.5 院规则 |
4.1.6 高度与退缩要求 |
4.2 体位规则的框架 |
4.2.1 总体目标 |
4.2.2 以建筑和分区用途为基础的指标体系 |
4.3 体位规则的规制尺度 |
4.3.1 以区划地块为规制尺度 |
4.3.2 以地块与街道关系为基础的规则细化 |
4.4 容积率调控工具 |
4.4.1 开发权转移的雏形 |
4.4.2 奖励区划 |
4.4.3 容积率调控工具的适用性 |
4.5 居住区指标关联性分析 |
4.5.1 核心指标:开敞空间率 |
4.5.2 空间密度与人口密度的关联性分析 |
4.5.3 开敞空间率与容积率的关联性分析 |
4.6 现行纽约区划的体位规则变化 |
4.6.1 开敞空间率和容积率关联控制产生的问题 |
4.6.2 新增的体位控制方法 |
4.7 对我国控规指标的借鉴 |
4.7.1 基于分区目标建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
4.7.2 加强控制指标的关联性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标牌管控 |
5.1 美国区划的标牌管控 |
5.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标牌管控指标 |
5.2.1 “标牌”的定义 |
5.2.2 标牌的分类 |
5.2.3 标牌与分区 |
5.2.4 标牌的管控要素 |
5.2.5 不一致的标牌与折旧 |
5.3 标牌管控的方法和原则 |
5.4 对我国标牌管控的借鉴 |
5.4.1 我国标牌管控的整体情况 |
5.4.2 以上海为例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停车管理 |
6.1 纽约区划停车管理的理念变化 |
6.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停车管理规则 |
6.2.1 停车管理的目标与框架 |
6.2.2 分类与分区结合的指标体系 |
6.2.3 停车配建要求的修改和豁免 |
6.2.4 停车配建的上限要求 |
6.2.5 片区停车共享 |
6.3 多重矛盾下综合停车配建指标的基本逻辑与影响因素 |
6.4 对我国停车配建指标的借鉴 |
6.4.1 对我国停车分区管控技术的思考 |
6.4.2 停车指标差别化要素的对比 |
6.4.3 管理理念的转变与停车配建指标的改善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实施与裁量 |
7.1 区划法规的特点 |
7.1.1 规制型体系的特征和问题 |
7.1.2 区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依据 |
7.1.3 “自我实施”所需的制度特点 |
7.1.4 违法与处罚 |
7.1.5 法律语言 |
7.1.6 区划的适应性 |
7.2 特殊情况的预设 |
7.2.1 特别规定 |
7.2.2 修订或修改 |
7.2.3 免除 |
7.2.4 例外 |
7.2.5 必要性与问题 |
7.3 裁量机制 |
7.3.1 施行机构 |
7.3.2 裁量机制的必要性 |
7.3.3 裁量型的特殊规则 |
7.3.4 变通 |
7.3.5 特别许可 |
7.3.6 区划修正 |
7.3.7 多层级的裁量机制 |
7.4 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裁量机制的借鉴 |
7.4.1 我国控规裁量机制的两个层面 |
7.4.2 构建多层次的控规裁量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比较借鉴 |
8.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可借鉴性 |
8.2.2 对我国规划管理的借鉴 |
8.3 创新与特色 |
8.4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专用术语概念 |
附录2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中高密度居住区) |
附录3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区域规则范围) |
附录4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意图区) |
附录5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商业叠加区)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5)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6)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泡沫测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符号对照表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 本文贡献与不足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房地产泡沫相关理论 |
2.1 一般泡沫理论 |
2.1.1 泡沫的概念 |
2.1.2 泡沫理论的发展 |
2.2 房地产泡沫理论 |
2.2.1 房地产泡沫的含义 |
2.2.2 历史上的房地产泡沫事件 |
2.2.3 房地产泡沫的表现形式 |
2.2.4 房地产价格泡沫的成因 |
2.2.5 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危害 |
2.3 常用的房地产泡沫测度方法 |
2.3.1 指标指示法 |
2.3.2 理论价格法 |
2.3.3 统计检验法 |
2.3.4 房地产价格泡沫测度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西安市房地产发展现状 |
3.1 西安市概况 |
3.2 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现状 |
3.2.1 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
3.2.2 西安市房屋销售情况与竣工情况 |
3.2.3 房地产价格分析 |
3.2.4 城镇人均居住面积 |
3.2.5 土地市场出让及成交情况 |
3.2.6 西安市房地产企业情况 |
3.2.7 西安市房地产调控政策 |
3.2.8 西安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西安市房地产泡沫情况研究 |
4.1 指标选取的要求 |
4.1.1 房地产价格泡沫测度指标的选定 |
4.2 西安市房地产价格泡沫指标的测度与分析 |
4.2.1 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
4.2.2 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率/GDP增长率 |
4.2.3 房价收入比 |
4.2.4 房地产销售价格增长率/GDP增长率 |
4.2.5 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 |
4.3 西安市房地产泡沫的综合测度 |
4.3.1 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
4.3.2 综合指标法对西安市房地产价格泡沫的测度 |
4.3.3 基于理论价格法的实证研究 |
第五章 西安市房地产泡沫防范的建议 |
5.1 对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建议 |
5.1.1 加强对投机行为的打击 |
5.1.2 形成合理的住房结构 |
5.1.3 严格管理相关贷款 |
5.1.4 严厉打击囤地行为 |
5.1.5 健全招投标制度 |
5.2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2.1 房地产 |
1.2.2 房地产业 |
1.2.3 房地产市场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基本理论概述 |
2.1 房地产业基本理论 |
2.1.1 房地产供求理论 |
2.1.2 地租理论 |
2.1.3 土地价格理论 |
2.1.4 区位理论 |
2.2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2.2.1 产业组织理论的产生 |
2.2.2 产业组织理论的学术流派 |
2.3 房地产产业组织的国内外研究动态 |
2.3.1 国外房地产产业组织研究 |
2.3.2 国内房地产产业组织研究 |
第3章 中国房地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3.1 市场结构的类型 |
3.2 市场结构的决定因素 |
3.2.1 市场集中度 |
3.2.2 产品差异化 |
3.2.3 进入和退出壁垒 |
3.3 中国房地产业市场集中度分析 |
3.3.1 全国房地产市场的集中度研究 |
3.3.2 区域房地产市场的集中度研究 |
3.3.3 全国及区域房地产市场集中度综合分析 |
3.4 中国房地产业产品差异化分析 |
3.4.1 房地产广告的基本特征 |
3.4.2 中国房地产业的广告密度 |
3.5 中国房地产业进入壁垒分析 |
3.5.1 中国房地产业进入壁垒的量化指标 |
3.5.2 经济技术壁垒分析 |
3.5.3 规模经济壁垒分析 |
3.5.4 政策与制度壁垒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行为研究 |
4.1 中国房地产企业的价格竞争行为 |
4.1.1 伯川德(Bertrand)模型分析 |
4.1.2 房地产企业的垄断定价 |
4.1.3 房地产企业的价格歧视 |
4.1.4 房地产企业的价格串谋 |
4.2 中国房地产企业的非价格竞争行为 |
4.2.1 区位差异化竞争 |
4.2.2 广告竞争 |
4.3 房地产企业两种竞争行为的比较分析 |
4.3.1 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的比较 |
4.3.2 房地产企业的非价格竞争偏好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房地产业市场绩效的实证分析 |
5.1 市场绩效的常用评价指标 |
5.1.1 利润率指标 |
5.1.2 勒纳指数(Lerner index) |
5.2 中国房地产业收益性市场绩效评价——基于利润率指标 |
5.3 中国房地产业竞争性市场绩效评价——基于勒纳指数 |
5.4 中国房地产业综合市场绩效的实证分析——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 |
5.4.1 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介绍 |
5.4.2 变量选择 |
5.4.3 DEA实证分析 |
5.4.4 中国房地产业的Malmquist生产率指数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的目标模式 |
6.1 产业组织优化的理论目标模式 |
6.1.1 古典经济学的产业组织优化目标模式 |
6.1.2 主流产业组织理论的产业组织优化目标模式 |
6.2 有效竞争的内涵、特征及评价标准 |
6.2.1 有效竞争的内涵 |
6.2.2 有效竞争的基本特征 |
6.2.3 有效竞争的评价标准 |
6.3 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的目标模式 |
6.3.1 有效竞争: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的目标 |
6.3.2 中国房地产业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 |
6.3.3 中国房地产业有效竞争的相关标准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的对策建议 |
7.1 理顺供求关系、提升社会福利 |
7.1.1 合理引导房地产市场的消费需求 |
7.1.2 加快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结构 |
7.2 优化市场结构、加强资源整合 |
7.2.1 加快房地产业内部整合、改善资产结构 |
7.2.2 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
7.2.3 改进土地出让制度、减少行政垄断 |
7.2.4 推动品牌建设、优化市场结构 |
7.3 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
7.3.1 强化监督、规范开发商价格行为 |
7.3.2 维护市场秩序、整顿房地产企业广告行为 |
7.3.3 引导房地产企业改进产品和服务、开展差异化竞争 |
7.4 改善市场绩效、实现均衡发展 |
7.4.1 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房地产业现代化 |
7.4.2 引导资源流向,推动区域均衡发展 |
7.5 强化宏观调控、促进产业发展 |
7.5.1 以房产税为切入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
7.5.2 规范金融市场、控制房地产金融风险 |
7.5.3 完善市场信息系统、稳定房地产价格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主要结论 |
8.2 研究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录 |
(8)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特征 |
2.2 国内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
2.3 国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基础 |
3.1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 |
3.2 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 |
3.3 教育税收法理基础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沿革 |
4.2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存问题 |
4.3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根源剖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 |
5.1 国外教育税制度实践 |
5.2 国外税收优惠制度实践 |
5.3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 |
6.1 教育税开征的基本原则 |
6.2 教育税的税收要素界定 |
6.3 教育税的税收优惠设置 |
6.4 教育税与财政支出的关系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 |
7.1 模拟实证:教育税财政充足性定量分析 |
7.2 检验实证:教育税收对教育资源分配影响分析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基于TPB的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装配式建筑的普及 |
1.1.2 装配式住宅与消费者市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装配式住宅购买的内在机理相关研究 |
1.3.2 装配式住宅购买的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2章 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概念模型构建 |
2.1 概念界定 |
2.2 潜变量的选择 |
2.2.1 TPB基础变量 |
2.2.2 消费者知识 |
2.2.3 道德规范 |
2.3 研究假设 |
2.3.1 行为态度对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的影响 |
2.3.2 主观规范对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的影响 |
2.3.3 知觉行为控制对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的影响 |
2.3.4 附加变量对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的影响 |
2.4 概念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
3.1 数据收集 |
3.1.1 可测变量的选择与问卷设计 |
3.1.2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3.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 利用模糊理论处理语言变量 |
3.3.1 隶属函数 |
3.3.2 模糊运算 |
3.3.3 清晰化 |
3.3.4 算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4.1 结构方程模型 |
4.1.1 结构方程模型概述与适用性分析 |
4.1.2 信度与效度检验 |
4.1.3 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SEM模型 |
4.1.4 SEM模型适配度检验与分析结果 |
4.2 单因素方差分析与事后检验 |
4.2.1 单因素方差分析概述 |
4.2.2 单因素方差分析与独立样本T检验 |
4.2.3 事后检验 |
4.3 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装配式住宅的购买意向推进策略研究 |
5.1 基于意向形成机制的对策概述 |
5.2 针对市场与消费者的政府政策 |
5.2.1 现有政策梳理 |
5.2.2 未来政策分析 |
5.3 针对市场与消费者的房地产企业对策 |
5.3.1 现状分析 |
5.3.2 对策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可操作性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测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D]. 彭悦悦. 安徽建筑大学, 2021(08)
- [3]J地产公司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D]. 李静. 中原工学院, 2021(09)
- [4]《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D]. 黎淑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5]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6]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泡沫测度[D]. 陈亮.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20(05)
- [7]中国房地产产业组织优化研究[D]. 王志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D]. 冯骁.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9]基于TPB的装配式住宅购买意向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D]. 金喜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
- [10]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