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国四席”应在WTO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论文文献综述)
谷川[1](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张婷玉[2](2014)在《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视角》文中认为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举步维艰,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世界经济格局悄然变化的战略背景下,美国在全球的主导地位受到冲击与挑战,“地位衰弱”与亚太一体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的担忧和焦虑促使美国转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并在全球范围内发起自贸区攻势,掀起了以TPP和TTIP为代表的标榜全面的、高水平的、面向21世纪的新一轮自由贸易区浪潮,意图为美国实现政治经济诉求搭建新平台。美国作为新一轮自由贸易区浪潮的推动者,赋予了自由贸易区更多的政治、经济、外交含义,致使此番自由贸易区浪潮呈现出新的变化与特点:谈判议题体现高水平、高标准、向深度一体化发展的特点;谈判伙伴囊括了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众多新兴经济体,波及范围之大,影响领域之广前所未有;谈判目标则致力于打造全球贸易体系的新规则,巩固其不可撼动的全球领导者地位。由此可见,自由贸易区已不再是单纯的对外贸易政策,而是美国获取国家利益乃至实现其全球战略的重要平台。因此,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深入推进将对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战略背景下,本文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发展进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梳理,剖析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战略诉求,洞察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蕴含的战略思维和战略逻辑,这对未来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为了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行全景式地解读,本文首先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利用政治经济分析范式,深入研究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与国家战略诉求的政治经济关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和透析美国自由贸易区在全球的战略布局和战略诉求;之后,结合经验分析和实证检验对美国自由贸易区产生的经济效应以及非经济效应进行绩效评估,并分析了不同国家对美国经济影响的差异性;此外,考虑到美国在全球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本文进一步对美国自由贸易区产生的影响和未来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和前瞻性预测;最后,综合全文分析,得出美国自由贸易区的战略性启示,并提出了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总体规划和实施路径。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包括:第一,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经超越了经济范畴,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安全、外交等战略诉求,高度体现美国国家利益,成为美国实现国家战略诉求的重要途径和平台。第二,根据美国自由贸易区在全球的战略诉求,本文将美国自由贸易区在全球的战略布局划分为五大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个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区进行梳理和总结,探究其背后蕴藏的国家战略诉求与战略思想。第三,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绩效进行分析和实证检验。首先利用美国与自贸区伙伴国的详实数据对美国自由贸易区的传统经济效应即贸易效应、投资效应进行经验分析与实证检验;其次从政治思维、顶层规则、国家安全、战略能源等四个层面对美国自由贸易区的非经济效应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了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绩效在经济和非经济层面的全面解析。第四,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影响及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和前瞻性预测。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对全球经济、全球格局、全球贸易机制、发展中国家等多方面产生的影响,考虑到美国与中国微妙的大国关系,单独分析了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对中国所带来的影响;此外,为了进一步了解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未来发展动向,本文还对美国自由贸易区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困难与掣肘进行了分析和前瞻。最后,对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进行分析与研究。研究美国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为了给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战略性启示和建议。为此,本文基于当前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现状,结合美国自由贸易区的经验与启示,提出了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总体规划和实施路径。
王惠琳[3](2013)在《论CEPA的法律价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CEPA的法律价值主要是由CEPA的含义、特征及其法律性质决定的。CEPA是在WTO规则约束下和"一国"的前提下,基于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的"两制"条件发展而成的区际经贸安排,它是在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规则。CEPA法律价值的追求更注重贸易自由化理念的提升而非贸易壁垒的营造,注重中国经济一体化而非区域组织经济一体化,注重WTO规则的遵循而非零散实施细则的制订,注重政治协商机制的运用而非法律解决机制的实施。
袁海勇[4](2011)在《ECFA的法律评析和若干思考》文中认为ECFA是继CEPA后中国"一国四席"结构下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新成果。与CEPA相比,ECFA的内容更加全面,结构更加完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尚未完全达到WTO有关一体化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的要求,以及对双边贸易摩擦问题未予跟CEPA类似的制度设计等。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同时也就"一国四席"架构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中国区域贸易自由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文雪[5](2011)在《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构想 ——兼论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文中认为当今世界经济呈现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典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中国也积极开展同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区域贸易安排。鉴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在WTO中“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根据WTO的相关规定,“两岸四地”有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合法基础。若“两岸四地”成功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将不仅有利于促进四地的经贸合作,更有利于中国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开展自由贸易。因此,本文致力于研究现阶段如何构建“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问题。除去引言与结语,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重点阐述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比较分析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这三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特点;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的现状以及“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指出两者为建立四地区域贸易安排奠定基础;第三部分笔者首先界定了“两岸四地”区域贸易安排应当采取的名称及模式,即“大中国自由贸易区”,并且客观地指出了构建过程中将面临的各种障碍,接着,笔者对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最后,笔者对其中的几个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粗浅的看法。此外,笔者在结语中还谈到了“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实现步骤:应当在完善CEPA及ECFA的相关规定,并尝试先加强小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
张学森[6](2010)在《WTO体制下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问题——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视角的初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ECFA为两岸四地在WTO体制下构建"大中华经济区"的愿景架起了通往彼岸的桥梁,由此在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两个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ECFA的基础上,两岸四地签订相关协定,构建"大中华经济区"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两岸四地的"大中华经济区"战略应该是从"自由贸易区"到"关税同盟"再到"共同市场",最终建设成为"经济同盟"。循着这个思路,本文探讨了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基础、模式选择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律制度安排等问题。
魏红[7](2008)在《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它表现在世界经济中以国家为一个规则统一体的格局被打破,资源、劳动力、贸易、资本等都被置于一个具有统一规则的世界市场里,世界贸易额迅速增长,资本流动速度加快。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既有全球性的也有区域性的,它们在全球和区域国际经济组织建构的法律制度中运作。前者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后者如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东盟自由贸易区、拉美共同市场及西非共同体等。这些国际经济组织和他们建构的法律制度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网状的一体化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以区域经济组织或集团为依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尤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起,新一轮的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浪潮逐渐兴起,正在运作和协商中的双边和多边区域性互惠贸易协定及区域性互惠贸易安排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上升。截至2007年7月,全球已通知WTO的区域贸易安排已达380个,如计入目前谈判中尚未生效之部分,预计2010年将接近400个。目前亚太地区各国已签署119个区域贸易安排协定。一些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及贸易安排不仅仅出现在地理上邻近的国家之间,而且具有更加广泛的参与者,有些贸易协定甚至包括不同大陆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正在动议或建设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欧洲联盟(EU)、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中东欧与地中海国家自由贸易区都是拥有超过5亿人口规模的自由贸易集团,而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则涵盖了40%的世界人口。区域贸易安排的广泛展开,带来了区域内国际贸易额的快速增加。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资料,仅2000年,发生在区域贸易组织内部的贸易额就占了世界贸易额的60%,特别是欧盟、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南方共同市场、中欧自由贸易区、安第斯共同体六大区域贸易组织内部的贸易量就占世界贸易额的40%。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对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形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体制各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但是最惠国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同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一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然要允许若干例外。当前削弱最惠国待遇原则效力的主要潮流就是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迅速发展,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最大例外。区域贸易安排有多种,从单纯的关税优惠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从区域贸易安排的水平看,可以分为六类: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当前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形式是自由贸易区,在已实施的区域贸易安排中,84%是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正在谈判中的区域贸易安排协定中,采取自由贸易区的比重也高达96%。区域贸易安排蓬勃发展的经济学原因,是人们认为这种安排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从消费角度看,可以在区域内促进竞争;从生产角度看,规模经济能够提高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效率;区域经济自由化还能在世界范围内提高经济效率,因为区域市场的扩大能够增加内部和外部市场的整体需求。发展中国家进行这种安排,还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从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些年的迅速发展可以看出,欧盟的领先、美国的追赶、发展中国家的跟进,大家唯恐别人建立的大市场排斥自己的产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是各国争先恐后建立区域贸易安排的重要政治经济原因。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自身发展进程来看,继1999年西雅图会议之后,2003年9月墨西哥坎昆部长级会议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问题、新加坡议题等方面的分歧与矛盾冲突无法调和而再次失败。坎昆会议的失败使世界各国对多哈谈判能否顺利进行、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前景等问题产生诸多疑虑。2008年7月WTO多哈回合谈判日内瓦会议上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歧巨大,正式宣告破裂。鉴于全球性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建设的进程受到一定的阻碍,所以近年来形成了全球范围内区域贸易自由化快速发展而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却相对滞后的局面。实践中区域贸易安排在促进贸易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人批评区域贸易安排导致了成员的出口转向非成员国家,对非成员国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始终存在者“创造贸易”和“转移贸易”之争。另外对于区域贸易安排到底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也一直见解不一。主张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有积极作用的人认为,区域一体化将促进全球一体化,因为区域一体化比较容易实现,在一体化方面先行一步,为全球一体化打好基础。还有人认为,区域一体化有利于促进各成员国内改革,并且成员们团结起来,可以增加多边谈判的力量。但主张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有消极作用的人则认为,区域集团形成后,将更趋向于内部保护,阻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从这种争论可以看出,区域安排和多边体制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如何对区域贸易安排进行规范,以确保实现增加贸易自由的初衷;而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WTO成员国又应该如何在维护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前提下加强地区间合作。中国作为WTO的较新成员,又是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新手”,如何在未来的建设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既充分享受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贸易机会,也不放弃区域贸易安排对地区经济繁荣的影响以及未来亚洲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机遇,是一个亟待研究而又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作为研究课题,从GATT/WTO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则制度入手,以区域贸易安排的经济学原理为指导,结合区域贸易安排发展最成熟最高级的欧共体/欧盟(EC/EU)、与WTO殊途同归互动发展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分析WTO全球性多边贸易规范给予各个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空间以及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运作中的成功经验,剖析区域贸易安排实践的发展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冲突与协调的关系,从而为中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前提下,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善于利用现行规则和法律、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保护自身利益、扩大中国在亚洲及世界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七个部分,由导言、五章和结束语组成。导言主要是阐述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介绍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结构。第一章为区域贸易安排的历史演变与理论基础。本章主要分为四节,系统论述了区域贸易安排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变迁。作者通过回顾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理论及历史沿革,挖掘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剖析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的内涵、特征及发展趋势,概要介绍当前世界影响较大的几个主要区域贸易安排的情况,重点分析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既有规则并回顾GATT第24条规定出台的历史渊源。目前有关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则主要有GATT第24条及关于解释第24条的谅解、授权条款和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经济一体化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其中GATT第24条是区域贸易安排规则的起源和核心。第二章为欧共体/欧盟的区域经济制度。本章从欧共体/欧盟的历史着手,回顾欧共体的起源与发展及欧盟的诞生,欧共体/欧盟内部的合作从关税同盟、共同农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走向社会政策和政治的合作,通过系统分析欧共体/欧盟的组织制度性构架、其一体化制度的一般法律原则、对内对外基本经济贸易法律制度以及经济货币联盟的法律制度,理清欧共体/欧盟的发展对该区域经济贸易和政治文化一体化的重要意义。欧盟是当今世界上区域贸易安排的最高阶段,是区域经济全面一体化的典型,它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和超国家性,是制度化、机制化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模式的典范。第三章为亚太经合组织法律制度。亚太经合组织作为开放性的区域经济组织,通过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了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它不同于其他的区域贸易安排组织的运行方式,具有其独特性。APEC与WTO的目标原则和大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推动全球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本章从APEC的发展历程入手,研究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设置、决策机制以及决议履行机制,探析其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制度和经济技术合作法律制度,进而发现APEC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可资借鉴之处。第四章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建设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它的成功既可以为中国积累开展区域贸易安排的宝贵经验,也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广泛的区域合作奠定基础,加速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本章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过程与现状、取得成就与尚存问题,分析了该自由贸易区成立的深层政治经济原因,着重剖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争端解决协议等,对正在谈判中的投资协议等进行前瞻性分析展望,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希望对该自由贸易区未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为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与协调。关于区域贸易安排与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关系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认为区域贸易安排是当前情况下全球化的次优形式,是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补充,通过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积累经验,从而最终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另一种观点认为区域贸易安排是排他的,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有着机制上的内在矛盾,区域贸易安排的过多发展必然对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挑战,从而阻碍全球化的进程。本章通过分析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各种影响,回溯各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挑战与碰撞之事实,继而探索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协调的可能性和具体措施,以寻求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之路。最后部分为结束语。综上所述,在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安排并存的时代,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对于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区域贸易安排不当然是全球化多边自由贸易的“绊脚石”,但是如果协调不当的话,将会使多边贸易体制进程的阻力增大。中国作为亚洲地区的大国,在维护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和发展亚洲区域经济方面均担负着重大责任,必须谨慎作为,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同时也为亚洲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路向妥善把关。
郭志郁[8](2007)在《CEPA法律性质研究 ——兼论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猛,形式多样,一体化程度也不断加深。虽然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起步较晚,但中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地区签订的CEPA及其相关协议,就是三地间基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并考虑中国“一国两制”和WTO“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WTO相关规定的“区际协议”。从法律性质上讲,它是一国之内两个不同关税区之间签订的区际协议,这个协议的法律性质既不同于国际法,也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元法。从经济性质上讲,CEPA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符合WTO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例外原则的自由贸易区的特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自由贸易区,而是一种类自由贸易区。这种自由贸易区的成功建立和发展为两岸四地加强更紧密经贸关系,促进经贸往来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当前形势下,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有很多有利条件,当然也存在诸多障碍。但只要两岸四地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和WTO基本规则,共同努力,充分利用和发挥有利条件,排除障碍,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必将建立并取得良好发展。
高永富[9](2007)在《关于海峡两岸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之思考》文中研究说明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发展迟缓的状况相比,区域性贸易安排正日益受到全世界的关注与青睐。尽管在理论上,就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而言是利是弊的争议仍未有定论,但在实践中,显然世界各国都已将区域贸易战略作为了自己贸易政策的中心。
彭莉[10](2007)在《入世后两岸经贸交往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大陆与台湾地区互涉性经贸规范均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一般性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如大陆的三资企业法、台湾地区的《贸易法》;其二是专门性的涉台或涉大陆立法,如大陆的《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及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因此,要探讨入世后两岸经贸交往中的立法问题,相应地也必须包含以上两层面的内容。本文拟以后者为研究对象,并着重就"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双向投资"及建立"海峡两岸次级自由贸易区"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一国四席”应在WTO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国四席”应在WTO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论文提纲范文)
(1)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2.1 国际经济视角下的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2.1.1 自由贸易区贸易效应理论 |
2.1.2 自由贸易区投资效应理论 |
2.2 国际政治视角下的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2.2.1 非传统收益理论 |
2.2.2 轮轴—辐条学说 |
2.2.3 霸权稳定论 |
第3章 美国自由贸易区与国家战略诉求 |
3.1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背景 |
3.1.1 多边贸易体制举步维艰 |
3.1.2 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 |
3.1.3 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与调整 |
3.2 自由贸易区与美国霸权战略 |
3.2.1 自由贸易区是推行霸权新标准的新方式 |
3.2.2 自由贸易区是谋求世界领导权的新途径 |
3.2.3 自由贸易区是输出美式民主的新渠道 |
3.3 自由贸易区与美国经济战略 |
3.3.1 金融危机之前的经济战略诉求 |
3.3.2 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战略诉求 |
3.4 自由贸易区与美国安全战略 |
3.4.1 自由贸易区与中东安全 |
3.4.2 自由贸易区与亚太安全 |
3.4.3 自由贸易区与传统盟友安全 |
3.5 自由贸易区与美国石油战略 |
第4章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全球布局 |
4.1 美国自由贸易区根据地:美洲地区 |
4.1.1 战略诉求 |
4.1.2 战略部署 |
4.2 美国自由贸易区敏感带:中东地区 |
4.2.1 战略诉求 |
4.2.2 战略部署 |
4.3 美国自由贸易区重点区:亚太地区 |
4.3.1 战略诉求 |
4.3.2 战略部署 |
4.4 美国自由贸易区新区域:欧洲地区 |
4.5 美国自由贸易区潜在区:非洲地区 |
第5章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绩效分析 |
5.1 美国自由贸易区贸易效应分析 |
5.1.1 货物贸易 |
5.1.2 服务贸易 |
5.1.3 贸易效应实证检验 |
5.2 美国自由贸易区投资效应分析 |
5.2.1 美国直接投资概况 |
5.2.2 美国与自贸区伙伴国直接投资情况分析 |
5.2.3 投资效应实证检验 |
5.3 美国自由贸易区非经济效应分析 |
5.3.1 政治思维层面 |
5.3.2 顶层规则层面 |
5.3.3 国家安全层面 |
5.3.4 战略能源层面 |
第6章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影响及前瞻 |
6.1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影响 |
6.1.1 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
6.1.2 对全球格局的影响 |
6.1.3 对全球贸易体制的影响 |
6.1.4 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6.1.5 对中国的影响 |
6.2 美国自由贸易区发展态势前瞻 |
6.2.1 国际战略地位 |
6.2.2 核心战略方针 |
6.2.3 战略布局重心 |
6.2.4 困难与掣肘 |
第7章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构建 |
7.1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启示 |
7.2 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 |
7.2.1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展 |
7.2.2 中国自由贸易区特点与局限 |
7.3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构建 |
7.3.1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总体规划 |
7.3.2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规划实施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论CEPA的法律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CEPA的产生与含义 |
(一) CEPA的产生 |
(二) CEPA的内涵 |
二、CEPA的法律价值 |
(一) 体现WTO规制是其基础价值 |
(二) 追求贸易自由化是其关键价值 |
(三) 实现中国经济一体化是其核心价值 |
(四) 构建合理的争议机制是其程序价值 |
(4)ECFA的法律评析和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CEPA到ECFA?——中国区域国际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新阶段 |
二、ECFA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兼与CEPA的比较研究 |
(一)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早期收获计划 |
(二) 计划达成专门的投资协议 |
(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
(四) 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
三、ECFA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 ECFA是一国国内安排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 |
1. ECFA是国际性区域经贸协定。 |
2. ECFA是自由贸易协定。 |
(二) ECFA是一项特殊的国际自由贸易协议 |
1. 协议双方关系特殊。 |
2. 订约主体特殊。 |
3. 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
四、ECFA实施需注意的若干问题和思考 |
(一) 与WTO区域贸易协定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尚存在一定差距 |
(二) 贸易摩擦的制度隐患需引起注意 |
(三) ECFA的实施与“一国四席”架构下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思考 |
五、结语 |
(5)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构想 ——兼论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 |
1.1 区域贸易安排概述 |
1.2 区域贸易安排的动因 |
1.2.1 经济利益的考量 |
1.2.2 政治与安全政策的需要 |
1.3 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基础 |
1.3.1 GATT第24条及其谅解的规定 |
1.3.2 GATS第五条的规定 |
1.3.3 "授权条款"的规定 |
1.4 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基本模式及典范的比较研究 |
2 WTO框架下“一国四席”的特殊现状 |
2.1 “一国四席”的形成与现状 |
2.1.1 WTO成员资格的特殊规定:单独关税区 |
2.1.2 中国"一国两制"的制度基础 |
2.2 “一国四席”为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安排奠定基础 |
3 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构想 |
3.1 论题的界定 |
3.1.1 大中国区域的界定—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 |
3.1.2 大中国区域贸易安排模式界定—自由贸易区 |
3.1.3 "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性及其面临的特殊障碍 |
3.1.3.1 "自由贸易区"的名称障碍 |
3.1.3.2 海峡两岸的政治障碍 |
3.1.3.3 港澳地区自由港的经济障碍 |
3.1.3.4 “两岸四地”内部的法律障碍 |
3.2 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
3.2.1 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研究 |
3.2.1.1 经济意义 |
3.2.1.2 政治意义 |
3.2.1.3 法律意义 |
3.2.2 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可行性研究 |
3.2.2.1 论可行性 |
3.2.2.2 现实可行性 |
3.2.2.2.1 内外法律依据 |
3.2.2.2.2 实践依据 |
3.3 “大中国自由贸易区”具体制度的构建 |
3.3.1 基本原则与价值目标 |
3.3.2 基本内容与结构安排 |
3.3.2.1 原产地规则 |
3.3.2.2 贸易救济措施 |
3.3.2.3 争端解决机制 |
结束语:实现步骤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WTO体制下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问题——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视角的初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分析 |
1.WTO体制下区域一体化的现状与特点 |
2.WTO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二、大中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与展望 |
1.“大中华”与“大中华经济区”概念 |
2.大中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现状 |
3.大中华经济区的构想与展望 |
三、构建大中华经济区法律框架的思考 |
(一)大中华经济区应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区域一体化安排 |
(二)大中华经济区的发展阶段及制度安排 |
1.自由贸易区阶段的法律制度安排。 |
2.关税同盟阶段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
3.共同市场阶段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
4.完全的经济联盟,实际上是在上述类型基础上施行统一货币与金融政策的区域一体化集团,这个阶段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
(三)构建大中华经济区所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
1.加强海峡两岸文化艺术交流合作,弘扬中华文化,增进相互认同,促进经济合作发展。 |
2.建立两岸四地海域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开发海洋和海岛资源,应对海岛领土和海域管理的维权难题。 |
3.两岸四地尽早实现货币自由兑换,最终统一为“华元”。 |
4.依托大中华地区经济一体化,推动“亚太营运中心” (31) 建设。 |
5.就大陆地区而言,比照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32) 的做法,给予“海峡西岸经济区”更多特殊政策,作为率先与台湾地区建设较高层次区域一体化的试验区。 |
(7)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 |
四、几个重要概念的说明 |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区域贸易安排的历史演变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区域贸易安排的内涵及特征 |
一、区域贸易安排的内涵 |
二、区域贸易安排的特征 |
三、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理论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安排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
一、区域贸易安排的历史沿革 |
二、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目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区域贸易安排 |
一、欧共体/欧盟(EC/EU) |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
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
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 |
第四节 GATT/WTO 对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规制 |
一、GATT 第24 条的相关规定 |
二、《关于解释1994 年GATT 第24 条的谅解》 |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 条对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制 |
四、1979 年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 |
五、与区域贸易安排有关的监督审议机制 |
第二章 欧共体/欧盟的区域经济制度 |
第一节 欧共体/欧盟的历史沿革 |
一、欧共体的诞生与发展扩大 |
二、从欧共体到欧盟 |
三、欧共体/欧盟的历史成就 |
第二节 欧共体/欧盟的制度性构架 |
一、欧共体/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 |
二、欧共体/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的一般法律原则 |
第三节 欧共体/欧盟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
一、欧共体/欧盟对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
二、欧共体/欧盟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
三、欧共体/欧盟经济货币联盟法律制度 |
第三章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历程 |
一、创立与区域合作方式初步探索阶段(1989—1991 年) |
二、组织机构建立与目标设立阶段(1992—1994 年) |
三、推进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阶段(1995 年至今) |
第二节 亚太经合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作 |
一、APEC 组织机构 |
二、APEC 决策机制 |
三、APEC“协调的单边主义”决议履行机制 |
第三节 亚太经合组织贸易与投资法律制度 |
一、APEC 贸易投资自由化制度 |
二、APEC 贸易投资便利化制度 |
第四节 亚太经合组织经济技术合作法律制度 |
一、APEC 经济技术合作的历史进程 |
二、APEC 经济技术合作模式 |
三、APEC 经济技术合作内容 |
四、APEC 经济技术合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
第五节 APEC 争端解决机制 |
一、APEC 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二、APEC 争端解决机制的提出和进展 |
三、APEC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模式 |
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概况 |
一、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发展历程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深层原因 |
三、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关系的现状 |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取得的成就 |
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目前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自由化法律制度 |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技术合作法律制度 |
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五章 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与协调 |
第一节 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影响 |
一、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谈判进程的影响 |
二、区域贸易安排对WTO 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发展的影响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 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 |
一、主要区域贸易安排组织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挑战 |
二、区域贸易安排法律规范与多边贸易法律规范的碰撞 |
第三节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 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协调 |
一、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规则协调的必要性 |
二、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协调的可能性 |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协调的具体措施设想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CEPA法律性质研究 ——兼论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CEPA 的性质 |
第一节 不同学说 |
一、CEPA 是国际经济协议,具有自由贸易性质 |
二、CEPA 不是国际条约,而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统辖不同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之间达成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特殊的区际自由贸易协议 |
三、CEPA 是受国际条约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法律安排 |
第二节 CEPA 性质分析 |
一、解读关于CEPA 性质诸多观点的分歧 |
二、法律性质:国际条约还是国内安排,抑或是二者兼具? |
三、经济性质:创建区域性国家组织的经济一体化安排还是中国经济一体化安排,亦或是两者折中 |
四、两种性质的协调 |
第二章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
第一节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必要性 |
一、强化“中国”在国际经济中地位的需要 |
二、增强中国概念下各方特殊关系的需要 |
三、中国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需要 |
四、促进中国统一大业实现的需要 |
第二节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可能性 |
一、香港CEPA 和澳门CEPA 的成功建立和发展 |
二、台湾急需加入大中华经济一体化 |
三、两岸四地间在WTO 体制下已经存在贸易优惠安排 |
第三节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
一、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所面临的问题 |
(一) 两岸四地法制差异 |
(二) 两岸政治关系影响 |
(三) 排除条款和安全例外条款 |
二、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法律对策 |
第三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一国四席”应在WTO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论文参考文献)
- [1]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2]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视角[D]. 张婷玉. 辽宁大学, 2014(12)
- [3]论CEPA的法律价值[J]. 王惠琳. 北方经贸, 2013(08)
- [4]ECFA的法律评析和若干思考[J]. 袁海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1(04)
- [5]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构想 ——兼论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D]. 文雪. 山东大学, 2011(04)
- [6]WTO体制下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问题——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视角的初步研究[J]. 张学森.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2010(05)
- [7]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D]. 魏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08(11)
- [8]CEPA法律性质研究 ——兼论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D]. 郭志郁. 外交学院, 2007(01)
- [9]关于海峡两岸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之思考[A]. 高永富. 《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六), 2007
- [10]入世后两岸经贸交往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A]. 彭莉. 《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六),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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