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威胁将禁止进口坦桑尼亚鱼产品(论文文献综述)
冯姗[1](2020)在《乌干达关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税作为一国贸易政策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监管工具,对保护国家经济,增加政府税收,稳定国内市场,促进自由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是乌干达第三大贸易伙伴国,乌干达是中国对非投资第九大目的地,中乌两国间的经济往来必然不能绕开双方的关税贸易制度。乌干达关税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与关税相关的法律分散在各法案中,并没有制定单独的关税法。与大部分非洲国家一样,乌干达关税采用差别税制,关税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征管。主要是根据其加入的不同贸易组织区别征税,其中最重要的是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乌干达以《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规》全面调控国家进出口贸易,并按照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征收关税。同时,乌干达还是东南非共同体的成员国,对来自该共同体成员国的货物,按照《东南非共同体关税管理法》征收关税。另外,乌干达与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签订了单边关税优惠协议,原产地为乌干达的产品出口到许多国家或地区享有关税优惠。特别是在美国与欧盟这两大全球主要市场享有关税优惠,所有在乌干达投资生产的产品出口到欧美国家,几乎不涉及关税和配额限制。这些优惠政策为乌干达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我国投资者也能从中抓住机遇。自2013年起,中国就已经超过印度成为对乌投资最多的国家,同时还是乌干达最大的进口来源国。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乌经贸合作必将再跃一个台阶。中国作为乌干达最大的进口来源国,充分了解该国的关税制度是保证进出口贸易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厘清乌干达关税制度,能够为正在或想要在乌干达从事贸易的进出口商提供相关服务,为我国企业开发乌干达乃至东非市场给予启发。
葛慧[2](2018)在《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渔业管理政策法规及过洋性渔业合作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远洋渔业作为战略性产业,对重构全球范围内的海洋渔业生产,建立蓝色伙伴关系,维持国际关系新秩序有着深刻的意义。浙江省是中国远洋渔业的创始省份,浙江省远洋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健康有序高效地发展过洋性渔业。印度洋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区域,其沿岸典型国家渔业资源良好,且区位优势明显,属发展过洋性远洋渔业合作的潜在区域。论文通过研究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的渔业相关政策法规,分析浙江省乃至中国远洋渔业入渔该区域的可行性,为过洋性渔业发展提供一定的政策参考。论文从国内外相关网站、期刊、历年中国渔业年鉴等搜集了大量的数据和文献资料,利用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和例证法等,使用SWOT-PEST分析方法,……。具体研究内容如下:首先,通过国内外相关课题的研究分析,明确本课题的创新点和研究意义。利用搜集到的数据和资料分析现阶段全球渔业的发展情况以及资源状况,明确过洋性渔业发展前景;了解印度洋区域在全球渔业发展中的现实地位,并根据我省过洋性渔业发展的实际确定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莫桑比克、吉布提、索马里、伊朗、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的渔业概况和相关的渔业管理政策法规;利用例证法,了解典型国家对于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建立渔业战略合作关系的态度,并从各国的渔业概况、渔业管理、劳工、贸易、外商投资以及经济、社会、技术等宏观角度,分析中国与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建立过洋性渔业合作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从而筛选出相对来说政策较为适宜、鼓励优待显着、资源状况相对良好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分析在国家和浙江省相关的政策支持下,浙江省入渔印度洋沿岸典型渔业国家的利弊,总结浙江省入渔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相应对策建议以及战略合作方式,为浙江省过洋性渔业后备渔场的拓展以及发现新渔场提供一定的依据和理论参考,以促进浙江省过洋性渔业规范有序发展。论文通过系统的研究和SWOT-PEST分析比对,得出结论:从渔业资源及国家政策支持及优惠鼓励宏观角度出发,莫桑比克、吉布提、索马里、伊朗、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均具有合作的必要条件,合作前景良好;但综合考虑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劳工政策、渔业发展条件及前景等因素,则最终建议浙江省未来入渔国家可向索马里、斯里兰卡过渡,但前期是必须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关的合作策略,互尊互信,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以促进浙江省远洋渔业的健康发展。
魏德才[3](2017)在《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养护的概念起源于环境法,存在着“最大限度利用”的人类中心主义与“最小化商业使用”的生态中心主义之争。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以下简称养护机制)形成于海洋法,白令海海豹仲裁案、《北海渔业公约》、1958《公海捕鱼公约》是养护机制形成的三个里程碑。《海洋法公约》是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养护机制变革以《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为支柱,带来了养护目标的变迁与养护理念的转变,影响着公海渔业资源的属性。三项国际法原则阻碍着养护机制的变革:公海捕鱼自由、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船旗国管辖。养护机制的变革需求根源于高度工业化的现代渔业生产,三项国际法原则形成于前工业化时代。养护机制变革与三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些前工业化的行为准则犹如婴儿摇篮的边框和护栏,当婴儿(公海渔业)逐渐成长为儿童,摇篮的边框和护栏便开始束缚着孩子的成长。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三条路径中,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而且效果不佳。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的能力有限。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存在着被动性、局限性。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公海养护措施的决定权,这值得我国特别关注。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二个原则。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少量例外。现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多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而直接约束非缔约国,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有限地突破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但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连续18年的UNICPOLOS会议将公海捕捞问题推向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高度。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的新工具,但生态系统方法仍缺乏法律规范性。船旗国管辖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三个原则。《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还建立了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这些无法解决人们对渔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也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港口国协定》将渔业管理的非法、未报告、无管制捕捞(以下简称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于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船舶大多没有船旗国。因此,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的变革。养护机制变革与上述三项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源于国际法碎片化。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公海渔业资源领域有着典型的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由于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的对象包括了全部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养护方法,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这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鉴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海洋渔业案件的45%与渔业资源养护有关,海洋渔业资源已定位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该机构已成为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没有全盘接受,而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中国公海渔业船队遵守《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接受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缔约方执法船的公海登临和检查。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中国虽签署但至今没有批准《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一个关键的考量在于该协定第21条第7款蕴含着突破船旗国管辖的因素。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应有自己的立场。短期而言,中国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即坚持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整体外交方针,公海渔业实践中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养护规范。就中期战略而论,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权参与谈判、缔约,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确定为经社理事会直接联系机构,纳入联合国体制内。从长远来说,中国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目前应警惕三种倾向。首先,中国要警惕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公海捕鱼国与沿海国在公海治理中的决定权争夺长期存在,《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没有支持沿海国,但沿海国的话语权优势日益明显。公海捕鱼自由是中国公海渔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不容否定。其次,中国要警惕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当前在公海从事IUU捕捞的渔船多数没有船旗国,部分悬挂有非缔约国船旗。有环保组织将IUU捕捞活动比作海盗行为,呼吁对从事IUU捕捞的公海渔船适用普遍管辖。如果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对他国渔船执法,当前公海渔业秩序将会破坏。作为远洋捕捞大国,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第三,中国要警惕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于渔业规范。国际法碎片化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无法解决国际法内部不同部门间的法律冲突。生态主义者与环保组织认为:解决碎片化问题需要明确环境规范的优先地位。这种主张违反《海洋法公约》、《条约法公约》,但影响较大。此主张与我国当前公海渔业的发展水平相脱离,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
唐锋[4](2017)在《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TO成立以来,在配额取消、关税降低的背景下,各国的农食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着重大影响,当然各国制定的贸易标准对贸易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本文以农食产品标准为研究主题,在对产品标准的经济效应做出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农食产品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产品标准对于农食产品贸易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无论是进口国还是出口国实施产品标准都将对贸易产生积极作用,但当产品标准数量过多时,确实会对贸易形成不合理的障碍。因此,不能将产品标准简单等价于贸易壁垒。从政策角度来讲,我国应一方面学习外国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技术,另一方面应基于国情制定与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更为匹配的标准,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积极主动且灵活地利用WTO相关制度解决农食产品国际贸易纠纷。论文共分七章,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是研究背景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等方面的阐述。第二章是国际贸易中农食产品标准相关文献综述。对现有文献从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即:标准的量化方法、标准的贸易效应和计量处理技术。第三章则是对农食产品标准的概念界定和特点剖析。包括:农食产品标准的概念和分类;WTO体系下与农食产品标准有关的协定;中国、美国和欧盟现行农食产品标准探析。第四章是从新制度经济学和产品垂直差异化框架下的博弈分析视角,讨论了作为一种制度的产品标准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以及将产生怎样的经济效应。分析认为设计合理的产品标准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不应对标准一律以“壁垒”视之。第五章选取各国在农食产品标准中普遍实行的SPS措施为主要考察变量,通过SPS措施对农食产品贸易总量和二元边际的影响,进一步剖析标准对国际贸易的作用效果。与将标准视为壁垒的传统观点不同,研究发现进口国和出口国是否存在SPS措施均会对贸易总量和扩展边际有显着积极影响,但进口国SPS措施的数量过多,却会对贸易产生负面作用。第六章则聚焦于单个国家的多种农食产品标准,利用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分析了中国农食产品标准体系中不同类型标准的贸易效应,发现长期来看中国国内标准对于本国农食产品贸易二元边际均有正影响,但国际标准对二元边际却有消极作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从不同层面对农食产品对国际贸易效应进行的实证检验。第五章采用多国模型,其研究结论颇具宏观指导价值。第六章采用单国模型,其研究结论更具体,针对性更强。第七章是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在纵观全文各章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为中国农食产品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利用WTO现有机制解决标准壁垒纠纷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叶正国[5](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郭高峰[6](2014)在《多元主义视角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基因产品是指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以及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的制品。由于目前商业化使用和推广的主要是第一代转基因生物,因此转基因产品主要是指使用第一代转基因生物技术生产的转基因生物(主要是转基因作物)以及含有该种转基因生物成分的转基因制品(主要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产品具有两种主要风险: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在科学上尚无定论。转基因产品风险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给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如何平衡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和利益,如何建立一种适当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国际法律制度,既能控制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又能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为人类谋取最大的福祉是摆在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迫切的课题。对于如何建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着以‘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为代表的两种相互冲突的理论模式和路径,其主要分歧是对于该等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结构中心的理解。宪政主义来源于国内法中的概念,其致力于构建一个共同的框架来定义整体秩序的各种根本原则,以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多元主义则认为国际法律制度以‘变态分层结构’为特征,各部分并不隶属于一些共同的法律规则,各部分之间的互动更加开放,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大。通过比较和实证主义分析方法,笔者研究了在国内、区域和国际层面上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分化和对立及成因,并且通过研究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典型案例-欧美生物技术案中专家组在裁决过程中各种制度比较的多元主义内涵,认为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多元主义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转基因产品的全球管理,是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更适合的路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制度多元主义模式下,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加灵活自主地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但是多元主义模式也是一把“双刃剑”,同样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一些挑战。笔者对此提出并讨论了各种可能的应对措施。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介绍和转基因产品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性问题。首先界定了转基因产品的概念,认为转基因产品就是转基因产品则是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以及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的制品。由于目前商业化使用和推广的主要是第一代转基因生物,因此本文的转基因产品主要是指使用第一代转基因生物技术生产的转基因生物(主要是转基因作物)以及含有该种转基因生物成分的转基因制品(主要是转基因食品)。然后本章介绍了全球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的现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以及全球转基因作物贸易总量和前景,并且指出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已是大势所趋。接着本章又探讨了转基因产品的两种主要风险: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区别和联系,并且着重介绍了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五种不同的原则:科学证据原则、预防原则、实质等同原则、社会风险原则和比例原则。最后,本章分析了转基因产品给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来的各种挑战。第二章比较分析了两种建立全球法律秩序的模式: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本章指出,‘后民族国家’法律中存在的‘无序之序’之状态是对当今变革时代特征的典型表述。在欧洲一体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旧有的‘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已经土崩瓦解,而新的体系仍是雾里看花。各种新的模式相互竞争新的主导权。对于如何建立‘后民族国家’法律秩序存在着以‘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为代表的两种相互冲突的理论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多张面孔,但是其主要分歧是对于法律和政治秩序是否存在结构中心的理解。宪政主义来源于国内法中的概念,其努力构建一个共同的框架来定义整体秩序的各种根本原则,以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多元主义认为后民族国家秩序以‘变态分层结构’为特征,各部分并不隶属于一些共同的法律规则,各部分之间的互动更加开放,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大。在构建全球法律秩序中,多元主义具有三大规范性功能:调适功能、能够提供的竞争空间、以及在后民族国家社会中的制衡作用。由于人们对于转基因产品的风险有不同的看法,在国内以及国际层面上存在着不同的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原则和制度。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的冲突不仅仅是一个南北问题,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甚至发展中国家之间都存在分化和对立。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的方法和原则也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WTO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的冲突和抵牾。在这样的一个分化和对立的大背景下,多元主义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转基因产品的全球管理,是构建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力量。第三章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八个主要国家的(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并得出如下结论:转基因产品不是一个简单的南北问题,不仅发达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存在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两大阵营的“两极化”,而且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也存在重大分歧。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产品的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定。许多发展中国家缺乏完备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已经批准转基因作物种植和商业推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已经制定了转基因研发计划的发展中国家大都建立了自己的特别的转基因作物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制定了自己的转基因产品的特别管理措施,比如转基因产品标识措施。这些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大都缺乏完整性,并且实施和执行的质量参差不齐。其他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刚处于起步阶段。它们大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或者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未来发展尚不明朗,以及转基因产品的健康风险,环境风险和经济风险缺乏确定性,许多发展中国家明智地保留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充足的决策空间,以便于将来在转基因技术的风险进一步明朗化时能够进行更好的决。世界各国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这种复杂的分化态势表明,多元主义模式是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的更适合的路径。第四章主要介绍四个主要的转基因产品多边管理制度: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为经合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和相关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这些国际管理制度都制定有各自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个国际管理制度之间也存在一种竞争性的关系,它们都试图主导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国际管理。这种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多元化表明了在转基因生物产品领域国际合作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但是多元化的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反映了在当代多元性的世界的背景下不同的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虽然,在各种不同的国际制度中,世界大国会利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国际制度来推行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但是大国之间的相互竞争同时也给弱小国家留下了各种可操作的权利空间。通过研究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的典型案例——欧美生物技术案,第五章对多元主义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欧美生物技术案的背景,然后归纳了本案中的主要法律争议。接着,通过多元制度比较的方法,本章对于专家组在裁决过程中的各种可能的制度选择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最后,本章分析了专家组实际的制度选择的多元主义涵义,指出专家组只坚持程序性审查,实现了把转基因产品的治理权限在不同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制度中进行了分配和平衡,从而最大限度地推进了该问题的解决。第六章首先讨论了影响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各种因素,然后分析了多元主义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影响和挑战,指出多元化的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使转基因产品管理规则具有不确定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管理转基因产品的难度。最后,本章提出了在多元主义语境下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的一些具体的措施。
王晓妍[7](2012)在《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根本的特征,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贸易自由化则是经济全球化在贸易领域的表现。它以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为前提,以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为背景,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广泛实施为主要内容,以各国政府行政干预的弱化及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为标志,它是一个不断推进和演变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贸易自由化不仅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而且影响到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促进了国际分工的深化与拓展,要求各种商品和要素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以求得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在这种动态的过程中,各国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都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建立更自由的贸易环境,以促进本国的产业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但是,贸易自由化对发达国家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并不相同,所获得的利益更是相差甚远。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尽管贸易自由化为其提供了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发挥比较优势、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条件,但由于长期经济发展水平低,在国际分工和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之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大量名目繁杂的贸易壁垒,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潜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民族产业往往受制于国外激烈的竞争,被剥夺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产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随着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战略地位的提高,产业安全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产业安全是经济安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最根本的出发点,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这一问题更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对于产业安全的界定,本文认为,产业安全在本质上是指一国国民使其现有的或潜在的产业权益免受危害的状态和能力,产业安全的标志是一国对其产业是否拥有创始权、控制权、调整权和发展权,且以发展权的拥有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在影响国家产业安全的诸多因素中,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成为威胁产业安全的主要诱因,同时也可以说是引发产业安全研究热潮的起源。目前,对于投资自由化与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较为普遍和系统,而对于贸易自由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与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很少,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论述的。从根本上讲,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影响产业安全的关键因素,产业安全取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比较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尽管WTO多边贸易体制允许采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来维护产业安全,但这些措施对产业安全提供的保护是暂时的,从长远看,如果产业国际竞争力弱的状况不能从根本上得以改善,那么产业安全所受到的威胁就不可能消除。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国家产业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产业安全,既要考虑要素禀赋所导致的国内各类产业的比较优势和劣势,在国际贸易中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又要考虑如何加快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并从确保国家产业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各类产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规划和协调,制定针对不同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国家制定相关战略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和目标,是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最大限度趋利避害的关键所在。而从国家产业安全角度考虑产业发展和产业竞争力的增强,更是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制定相关战略和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实现产业国际竞争力与产业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产业安全的最佳路径。本文对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关系,并着重研究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分析WTO相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维护带来的双重影响,并详细阐述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发达国家贸易政策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安全维护,提出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防范风险、趋利避害,确保产业安全的重要性和有效途径。对韩国、印度、墨西哥等国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实施的政策措施的经验进行总结,旨在为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产业安全维护的借鉴和启示。最后从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产业安全问题入手,分别针对中国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产业安全状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有效维护中国各产业安全的对策。指出产业国际竞争力与产业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有效维护产业安全的最佳路径,并具体从宏观层面提出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政策建议。
聂启义[8](2011)在《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分析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包括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和部分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渔业管理业制度,分析我国远洋渔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介绍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政策,分析我国远洋渔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借鉴部分远洋渔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远洋渔业管理政策,最后提出发展我国远洋渔业的政策建议。1985年我国第一支远洋渔业船队开赴西非,揭开了我国远洋渔业的序幕。我国的远洋渔业作业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印度洋、大西洋和太平洋公海作业的公海渔业,主要捕捞金枪鱼、鱿鱼、竹筴鱼和犬牙鱼等;另一类是在三十多个国家专属经济区作业的过洋性渔业。我国对远洋渔业相当重视,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远洋渔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一个远洋渔业大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如作业成本上升、入渔难度加大、远洋渔业企业竞争力较弱、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在渔获物加工和对外合作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等,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遇到了很大的困境。远洋渔业是我国渔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国际社会形成对公海渔业资源的争夺格局,我国要积极的面对这种格局,采取积极的态度发展远洋渔业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要求,远洋渔业有利于开展民间外交,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往来和友好关系,洋渔业是我国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发展远洋渔业对我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政府英明政策的推动下,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速度很快。1983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远洋渔业;1989年又把远洋渔业列为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1996年出台政策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1997年提出“科教兴渔”是发展中国远洋渔业的重要战略,把远洋渔业作为一个大产业进行有计划地重点发展,将远洋渔业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暂时免除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免除农业特产税;2000年提出“效益第一”的远洋渔业发展新方向;2007年印发《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我国远洋渔业政策主要包括:(1)关税优惠政策;(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补贴政策;(4)科研政策;(5)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远洋渔业管理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政策扶持力度不足、政策结构不合理和政策执行不力。欧盟、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远洋渔业较为发达,这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远洋渔业政策是分不开的。文章介绍欧盟、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远洋渔业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最后提出发展我国远洋渔业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1)调整我国政策结构;(2)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扶持力度;(3)培植远洋渔业龙头企业;(4)积极开辟新渔场;(5)重视人才培养;(6)强化政府在远洋渔业中的作用;(7)完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
杨丽筠[9](2011)在《WTO裁决执行审查程序的法律与实践》文中认为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取得许多国家信任的同时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支柱。然而,争端解决的关键是其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在裁决执行的监督方面,执行审查程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入世以来,中国在WTO申诉和被诉的案件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都面临执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的问题。因此,对执行审查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对我国合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以《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通过对进入执行审查程序的案件进行详细分析,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阐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关于执行审查程序的规定,指出执行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期为我国将来参与类似的WTO执行争端实践提供指导。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执行审查程序概述,包括其产生、特点及意义。乌拉圭回合之前,并不重视争端裁决的执行问题,只是在个案中对执行建议或裁决进行审查,而没有遵守的程序。因此,执行审查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普通程序相比,该程序不仅具有快捷性的特点,而且没有执行的合理期限。就其意义而言,该程序一方面有利于加速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同时有利于维护经济小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第二部分以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为基础,探讨执行审查程序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具体包括:提起该程序的当事人资格、提起执行审查程序的时间、执行专家组的职责和审查范围、执行审查程序中的磋商和上诉问题,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21.5条与22.6条的先后顺序等。第三部分分析执行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作者首先分析执行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包括提起该程序的当事人资格不明确、提起时间规定不明、专家组的职责和审查范围模糊、磋商是否前置不明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21.5条与22.6条在适用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存在矛盾。针对上述问题,作者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执行审查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明确原争端案件的胜诉方、败诉方及第三方提起该程序的资格;细化提起该程序的时间规定;磋商前置并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在合理规划执行审查程序与授权报复程序的最大价值的基础上,把执行审查程序前置。
岳宁[10](2010)在《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食品消费和贸易大国。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安全、卫生、健康和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为由,打着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维护工农业生产安全的旗号,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出口食品产品遭拒时常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同样严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频频报告进口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致病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危害物质。鉴于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日益关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WTO/SPS通报量逐年增加,在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是以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共识下,基于风险和科学的贸易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间尤其是发达国家集团纷纷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以期科学指导其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进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本研究首先对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地分析,主要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食品安全的新法规为主要案例,分析研究了国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并以我国茶叶贸易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欧盟茶叶标准的变化对中国茶叶贸易的影响。揭示了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发展食品国际贸易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对进口食品需求量的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而由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食品质的安全问题,以及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的关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未来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其次,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入手,研究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探讨了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强调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检测监测技术、溯源预警技术以及食品全程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接着,总结了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分析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构成、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以残留检测技术为例,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必须积极追踪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针对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确定关键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进一步发展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快发展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这是形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的基础。之后,本研究在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的机制,检验检疫设备与实际需求间反差等四个层次上展开了分析,为完善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提供支撑。最后,在总结了国家科技投入、科技产出和科研成果鉴定办法的基础上,着眼于未来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建设,提出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合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核心检测技术研究,完善第三方检测及认证机构建设,加强食品安全软科学的研究等。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将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以及快速反应机制提出建议,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从“消极、被动、事后和弥补”提升为“积极、主动、事前和预防”,切实有效地减少我国每年因出口遭拒带来的一系列损失,同时为进口食品的安全性给与充分的监控,为我国赢得对外食品贸易的主动权。
二、欧盟威胁将禁止进口坦桑尼亚鱼产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威胁将禁止进口坦桑尼亚鱼产品(论文提纲范文)
(1)乌干达关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由来和意义 |
1.1.1 选题由来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第2章 乌干达关税制度由来与法律渊源 |
2.1 乌干达关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乌干达关税制度的法律渊源 |
2.2.1 涉及关税的国际条约 |
2.2.2 国内关税法律 |
第3章 乌干达关税制度的实体性规定 |
3.1 进出口关税税则 |
3.1.1 出口关税税则 |
3.1.2 进口关税税则 |
3.2 关税的征收标准 |
3.2.1 原产地规则 |
3.2.2 进出口货物海关审价 |
3.3 市场准入制度及物品的贸易管制 |
3.4 进境环节海关的代征税 |
第4章 乌干达关税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4.1 乌干达关税征管机构 |
4.2 海关清关程序 |
4.2.1 普通海关口岸货物清关 |
4.2.2 单一海关地区(SCT)货物清关 |
4.3 关税的免征、减征与退税 |
4.4 纳税争端解决机制 |
第5章 乌干达关税制度对中乌经贸的影响 |
5.1 中乌经贸合作的现状和特点 |
5.2 乌干达关税制度为我国投资者带来的机遇 |
5.3 加强中乌双边经贸往来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2)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渔业管理政策法规及过洋性渔业合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1.5 研究拟解决的问题及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方法 |
2.1 远洋渔业相关理论基础 |
2.1.1 远洋渔业发展的渊源 |
2.1.2 远洋渔业的产业特点 |
2.1.3 远洋渔业的影响因素 |
2.1.4 过洋性渔业的战略地位 |
2.2 SWOT-PEST分析 |
2.3 其他相关理论 |
2.3.1 国际合作理论 |
2.3.2 渔业资源管理理论 |
第三章 世界及印度洋渔业资源概况 |
3.1 世界渔业概况 |
3.2 印度洋渔业概况及沿岸国家 |
第四章 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渔业概况 |
4.1 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渔业概况及渔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
4.1.1 非洲国家-莫桑比克 |
4.1.2 非洲国家-吉布提 |
4.1.3 非洲国家-索马里 |
4.1.4 亚洲国家-伊朗 |
4.1.5 亚洲国家-巴基斯坦 |
4.1.6 亚洲国家-斯里兰卡 |
4.2 SWOT-PEST分析 |
4.2.1 中莫渔业合作SWOT-PEST分析 |
4.2.2 中吉渔业合作SWOT-PEST分析 |
4.2.3 中-索马里渔业SWOT-PEST分析 |
4.2.4 中伊渔业合作SWOT-PEST分析 |
4.2.5 中巴渔业合作SWOT-PEST分析 |
4.2.6 中-斯里兰卡渔业合作SWOT-PEST分析 |
4.3 小结 |
第五章 浙江省入渔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可行性分析 |
5.1 远洋渔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
5.1.1 国家远洋渔业扶持政策 |
5.1.2 浙江省远洋渔业扶持政策 |
5.2 浙江省远洋渔业发展概况 |
5.2.1 浙江省大洋性渔业 |
5.2.2 浙江省过洋性渔业 |
5.3 浙江省入渔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利弊分析 |
5.3.1 浙江省入渔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的优势 |
5.3.2 浙江省入渔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的劣势 |
5.4 浙江省入渔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的发展建议 |
5.4.1 浙江省入渔莫桑比克的对策建议 |
5.4.2 浙汪省入渔吉布提舶对策建议 |
5.4.3 浙江省入渔索马里的对策建议 |
5.4.4 浙江省入渔伊朗的对策建议 |
5.4.5 浙江省入渔巴基斯坦的对策建议 |
5.4.6 浙江省入渔斯里兰卡的对策建议 |
第六章 总结和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养护机制的理念、进路与变革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与理念之争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从养护运动到养护立法 |
(二)养护的两种理念:人类中心主义VS生态中心主义 |
二、养护机制的形成进路与基本框架 |
(一)养护机制形成的习惯法进路: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
(二)养护机制形成的条约法进路:《北海渔业公约》 |
(三)养护机制形成的初步框架:1958 年《公海捕鱼公约》 |
三、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妥协与进步中的《海洋法公约》 |
(一)《海洋法公约》摆脱养护概念的束缚并模糊养护的标准 |
(二)《海洋法公约》引入生态系统要素与保护环境的义务 |
(三)《海洋法公约》的三个原则:公海捕鱼自由、国家主权与船旗国管辖 |
四、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目标、理念及资源属性 |
(一)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 |
(二)养护目标的变迁:从防止过度捕捞转变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 |
(三)养护理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 |
(四)养护机制变革对资源属性的影响:从公共资源到俱乐部物品 |
第二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一:公海捕鱼自由 |
一、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 |
(一)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 |
(二)公海捕鱼自由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 |
(三)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养护措施的决定权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 |
(一)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效果不佳 |
三、功能主义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 |
(一)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能力有限 |
(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对挑战推动变革的建议 |
四、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 |
(一)特定种群路径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 |
(二)特定种群路径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 |
(三)特定种群路径的被动性、局限性及其矫正 |
第三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
(一)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例外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逐步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有限突破 |
(一)《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 |
(三)《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 |
三、软法有助于养护机制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一)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 |
(二)UNICPOLOS会议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多视角和新动力 |
(三)软法有助于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降低缔约成本和主权成本 |
(四)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 |
四、生态系统方法: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新工具 |
(一)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 |
(二)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养护规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三)面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生态系统方法缺乏法律规范性 |
第四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三:船旗国管辖 |
一、船旗国管辖阻碍养护理念的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一)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 |
(二)从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到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 |
(三)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 |
二、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 |
(一)将渔业管理的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 |
(二)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 |
(三)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渔船大多没有船旗国 |
三、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 |
(一)制定共同的港口国措施可弥补船旗国管辖的不足 |
(二)《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 |
(三)《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变革 |
(四)《港口国措施协定》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 |
第五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原因与展望:以国际法碎片化为视角 |
一、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 |
(一)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 |
(二)公海渔业领域有着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 |
(三)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渔业部门承担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预警方法 |
(三)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承担此责将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 |
三、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 |
(二)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界定反映出养护理念转变 |
(三)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 |
第六章 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立场与选择 |
一、中国在养护机制内外的不同角色:受益者、遵守者和维护者 |
(一)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 |
(二)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 |
(三)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但渔船有条件接受公海登临和检查 |
二、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应有立场 |
(一)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并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 |
(二)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 |
(三)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 |
三、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目前应警惕的倾向 |
(一)应警惕倾向一: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 |
(二)应警惕倾向二: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 |
(三)应警惕倾向三: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目标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1.5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2 国际贸易中农食产品“标准”相关文献综述 |
2.1 农食产品标准量化的方法 |
2.2 农食产品标准的贸易效应研究 |
2.2.1 农食产品标准对于贸易流量的影响 |
2.2.2 产品标准对于贸易二元边际的影响 |
2.3 农食产品标准贸易效应的计量处理技术 |
2.3.1 “多边阻力项”的意义和处理方法 |
2.3.2 因变量零值问题处理 |
2.4 对已有相关文献的评述 |
3 农食产品标准的界定及特点 |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3.1.1 标准的概念 |
3.1.2 农食产品的概念和范畴 |
3.1.3 农食产品标准的内涵和外延 |
3.2 WTO体系下的农食产品标准 |
3.3 中国和欧美的农食产品标准特点及比较 |
3.3.1 中国农食产品标准分析 |
3.3.2 欧盟农食产品标准分析 |
3.3.3 美国农食产品标准分析 |
3.3.4 比较和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4 产品标准贸易效应的理论分析 |
4.1 产品标准经济贸易效应的机理阐释 |
4.1.1 产品标准兴起和盛行的经济根源 |
4.1.2 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双重效应 |
4.2 产品标准经济贸易效应的模型推导 |
4.2.1 模型的设定和说明 |
4.2.2 模型的求解和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分析I——多国模型 |
5.1 本章引言 |
5.2 相关文献回顾 |
5.3 SPS措施的概念、目的和实施现状 |
5.4 标准的量化与二元边际的测算 |
5.4.1 SPS措施作为农食标准代表的选择及量化 |
5.4.2 二元边际测算 |
5.5 SPS措施贸易效应的模型检验 |
5.5.1 多国模型 |
5.5.2 全部样本回归结果 |
5.5.3 样本国家分类的回归结果 |
5.5.4 模型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结论 |
6 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分析II——单国模型 |
6.1 本章引言 |
6.2 相关文献回顾 |
6.3 中国农食产品采标状况 |
6.3.1 中国农食产品采标的定义和分类 |
6.3.2 中国现行农食产品标准采标状况 |
6.4 模型、变量和数据说明 |
6.4.1 单国模型 |
6.4.2 样本选择 |
6.4.3 变量和数据的选取 |
6.5 研究回归结果和分析 |
6.5.1 回归结果和解释 |
6.5.2 模型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结论 |
7 结论和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研究工作和获得的学术成果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5)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6)多元主义视角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一) 现实价值和意义 |
(二) 理论价值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 |
(二) 国外文献 |
三、 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四、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
五、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转基因产品的基础性问题 |
一、 转基因产品的概念 |
二、 全球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的现状 |
(一) 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 |
(二)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 |
(三) 全球转基因作物贸易总量和前景 |
三、 转基因产品的风险 |
(一) 人类健康的风险 |
1. 致敏性 |
2. 毒性 |
3. 抗生素耐药性 |
(二) 环境风险 |
1. 损害其他生物 |
2. 降低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效力 |
3. 失控的生态污染 |
4. 基因转移到非目标物种 |
四、 转基因产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
(一) 风险评估 |
(二) 风险管理 |
(三) 转基因产品风险评估和管理原则 |
1. 科学证据原则 |
2. 预防原则 |
3. 实质等同原则 |
4. 社会风险原则 |
5. 比例和风险权衡原则 |
五、 转基因产品给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来的挑战 |
六、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的模式 |
一、 国际法律规制的模式——宪政主义与多元主义 |
(一) 宪政主义模式 |
1. 宪政主义的内涵 |
2. 宪政主义在后民族国家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
3. 宪政主义对于多样性之调和 |
4. 宪政主义遗留的问题 |
(二) 多元主义模式 |
1. 多元主义的内涵 |
2. 多元主义在后民族国家社会中的功能 |
3. 后民族国家法律中的多元主义实践 |
二、 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的多元主义模式 |
(一) 当今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的多元化 |
1. 横向的多元化 |
2. 纵向的多元化 |
3. 决策集体的多元化 |
(二) 多元主义模式对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的稳定性作用 |
三、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各国国内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多元化 |
一、 美国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美国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框架 |
(二) 美国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
2.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 |
3. 美国植物保护法案 |
二、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管理框架 |
(二)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新颖食品规定 |
2. 食品药品法案 |
3. 种子法及植物保护法案 |
4. 1999 年环境保护法案 |
三、 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的框架 |
(二) 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的相关法规 |
1. 《2001/18 指令》:转基因产品的释放 |
2. 《726/2004 规章》:医用转基因产品 |
3. 《1829/2003 规章》:转基因食品和饲料 |
四、 日本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日本转基因产品管理框架 |
(二) 日本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第3 阶段试验 |
2. 转基因食品标识 |
五、 中国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中国转基因产品管理框架 |
(二) 中国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 |
2. 国家中长期生物技术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 年) |
3.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4. 国家粮食法(草案) |
六、 印度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印度转基因产品管理框架 |
(二) 印度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印度转基因作物的田野测试规定 |
2. 印度转基因种子法规 |
3. 印度转基因食品法规 |
4. 转基因产品的贸易法规 |
七、 巴西转基因管理制度 |
(一) 巴西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框架 |
(二) 巴西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转基因产品的授权规定 |
2. 田野测试 |
3. 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生物共存的规定 |
4. 转基因产品标识的规定 |
八、 南非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南非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框架 |
(二) 南非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1997 年的南非转基因生物法案 |
2. 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案(简称《生物多样性法案》) |
3. 消费者保护法 |
九、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的多元化 |
一、 经合组织 |
二、 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 |
三、 世界贸易组织 |
(一) 《SPS 协议》 |
(二) 《TBT 协议》 |
(三) GATT |
(四) 《TRIPS 协议》 |
四、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一)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
(二)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五、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多元主义的实证研究——欧美生物技术案 |
一、 案件背景 |
二、 本案中的法律争议 |
(一) 《SPS 协议》的适用性 |
(二) 欧盟禁令是否构成 SPS 措施 |
(三) 欧盟暂停禁令的合法性 |
(四) 欧盟各成员国的保障措施 |
(五) 非 WTO 法律和法庭之友简报的法律地位 |
三、 欧盟生物技术案评析 |
(一) 多元制度比较的分析方法 |
(二) WTO 专家组在欧盟生物技术案中的多元主义模式选择 |
1. 尊重欧盟或者成员国的管理制度 |
2. 尊重市场竞争机制 |
3. 实行统一的国际管理制度 |
4. 坚持 WTO 实体性裁决的权力 |
5. 坚持 WTO 的程序性裁决的权力 |
四、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多元主义语境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
一、 影响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管理的因素 |
二、 多元主义对于发展中国家转基因管理制度的影响和挑战 |
三、 多元主义语境中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
(一) 利用国际法规规则制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
(二) 利用国际法律规则解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
(三) 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产品问题上相互合作和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学者的研究 |
1.2.2 国内学者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相关理论 |
2.2 有关贸易自由化与产业安全问题的理论 |
3 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 |
3.1 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 |
3.1.1 国际贸易增长趋势 |
3.1.2 国际贸易格局变化趋势 |
3.1.3 国际贸易主体变化趋势 |
3.1.4 国际贸易结构变化趋势 |
3.1.5 国际贸易政策变化趋势 |
3.2 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取向 |
3.2.1 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特征 |
3.2.2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
3.2.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取向 |
3.3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与推动 |
3.3.1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贸易规模的影响 |
3.3.2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差额的影响 |
3.3.3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安全的影响 |
4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1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
4.1.1 贸易自由化促进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的路径 |
4.1.2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的影响 |
4.1.3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
4.1.4 产业国际竞争力、产业安全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互动关系 |
4.2 贸易自由化影响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路径 |
4.2.1 经济制度环境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2.2 市场竞争环境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2.3 贸易环境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2.4 金融环境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3 WTO相关机制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4.3.1 WTO与产业安全相关机制 |
4.3.2 WTO相关机制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维护 |
4.3.3 发达国家滥用WTO相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4 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4.4.1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特点 |
4.4.2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
4.4.3 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表现 |
4.4.4 服务贸易自由化影响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路径 |
4.4.5 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以金融业和电信业为例 |
5 发达国家贸易政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1 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 |
5.1.1 管理贸易成为对外贸易政策的主导内容 |
5.1.2 新形式的贸易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5.1.3 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鼓励出口 |
5.1.4 倡导“公平贸易”和“对等贸易” |
5.1.5 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
5.2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2.1 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 |
5.2.2 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成本增加 |
5.2.3 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构成控制 |
5.2.4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和连锁效应使发展中国家损失扩大 |
5.2.5 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 |
5.3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3.1 给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品出口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
5.3.2 可能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 |
5.3.3 可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
5.4 劳工标准贸易壁垒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4.1 劳工标准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规模 |
5.4.2 劳工标准贸易壁垒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成本 |
5.4.3 劳工标准贸易壁垒阻碍外商直接投资 |
5.5 发达国家不公平竞争行为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5.1 发达国家农产品补贴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安全 |
5.5.2 发达国家倾销行为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安全 |
6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维护产业安全的举措 |
6.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韩国维护产业安全的举措 |
6.1.1 韩国的政策调整及其对产业发展的促进 |
6.1.2 韩国对重要产业的保护和扶持 |
6.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印度维护产业安全的举措 |
6.2.1 印度的政策调整及其对产业发展的促进 |
6.2.2 印度对重要产业的保护和扶持 |
6.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墨西哥维护产业安全的举措 |
6.3.1 墨西哥的政策调整及其对产业发展的促进 |
6.3.2 墨西哥对重要产业的保护和扶持 |
6.4 韩国、印度、墨西哥维护产业安全的经验 |
6.4.1 实行渐进有序的贸易自由化 |
6.4.2 保护和扶持需与产业结构升级相结合 |
6.4.3 完善国内相关法律体系 |
6.4.4 形成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有效互动机制 |
6.4.5 灵活运用多边贸易规则 |
6.5 韩国、印度、墨西哥维护产业安全的教训 |
6.5.1 贸易自由化进程过快不利于产业发展 |
6.5.2 国家过度干预带来负面影响 |
6.5.3 过分依赖国外市场构成产业安全隐患 |
7 贸易自由化与中国的产业安全 |
7.1 中国的产业结构与产业安全 |
7.1.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产业结构的演变与问题 |
7.1.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产业结构问题对产业安全的负面影响 |
7.2 中国的农业产业安全问题 |
7.2.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农业产业安全状况 |
7.2.2 “入世”给农业产业安全带来的挑战 |
7.2.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问题 |
7.2.4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对策 |
7.3 中国制造业的产业安全问题 |
7.3.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制造业产业安全状况 |
7.3.2 “入世”给制造业产业安全带来的挑战 |
7.3.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制造业产业安全的问题 |
7.3.4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制造业产业安全的对策 |
7.4 中国的服务业产业安全问题 |
7.4.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服务业产业安全状况 |
7.4.2 “入世”给服务业产业安全带来的挑战 |
7.4.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服务业产业安全的问题 |
7.4.4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服务业产业安全的对策 |
8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政策建议 |
8.2.1 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规则 |
8.2.2 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
8.2.3 构建和完善维护产业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
8.2.4 建立符合国情的产业安全管理体制 |
8.2.5 建立完善的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远洋渔业概念 |
1.1 公海渔业概念 |
1.2 过洋性渔业概念 |
1.3 主要国际渔业管理文件 |
第二章 公海渔业管理制度 |
2.1 公海渔业管理概述 |
2.2 几种主要公海渔业管理措施 |
2.2.1 公海金枪鱼渔业管理措施 |
2.2.2 南极磷虾管理措施 |
2.3 主要公海渔业资源管理措施 |
2.3.1 捕捞控制措施 |
2.3.2 建立渔船档案 |
2.3.3 提交渔业统计数据 |
2.3.4 观察员制度 |
2.3.5 预防、制止和消除IUU 捕捞 |
2.3.6 对于鲨鱼养护和管理、海鸟的兼捕 |
2.3.7 港口国和市场国措施 |
2.3.8 渔业管理合作 |
第三章 过洋性渔业管理制度 |
3.1 过洋性渔业管理概述 |
3.2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渔业管理制度 |
3.2.1 毛里塔尼亚 |
3.2.2 印度尼西亚 |
3.2.3 马来西亚 |
3.2.4 马绍尔群岛 |
第四章 我国远洋渔业现状和问题 |
4.1 总体概况 |
4.2 我国公海渔业现状 |
4.2.1 我国金枪鱼渔业现状 |
4.2.2 我国鱿鱼渔业现状 |
4.2.3 南极磷虾渔业现状 |
4.3 我国过洋性渔业现状 |
4.4 我国远洋渔业存在的问题 |
4.4.1 作业成本上升 |
4.4.2 入渔难度加大 |
4.4.3 远洋渔业企业竞争力较弱 |
4.4.4 远洋渔业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
4.4.5 在渔获物加工和对外合作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
第五章 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政策 |
5.1 发展我国远洋渔业的意义 |
5.2 我国远洋渔业政策回顾 |
5.3 我国远洋渔业政策现状 |
5.3.1 关税优惠 |
5.3.2 企业所得税优惠 |
5.3.3 补贴 |
5.3.4 科研政策 |
5.3.5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 |
5.4 我国远洋渔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
5.4.1 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
5.4.2 政策结构不合理 |
第六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远洋渔业政策 |
6.1 欧盟远洋渔业政策 |
6.2 日本远洋渔业政策 |
6.3 韩国远洋渔业政策 |
6.4 台湾地区远洋渔业政策 |
第七章 政策建议 |
7.1 调整我国政策结构 |
7.2 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扶持力度 |
7.3 培植远洋渔业龙头企业 |
7.4 积极开辟新渔场 |
7.5 强化政府在远洋渔业中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WTO裁决执行审查程序的法律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执行审查程序概述 |
(一) 执行审查程序的产生过程 |
1、东京回合前 |
2、东京回合至乌拉圭回合前 |
3、乌拉圭回合后 |
(二) 执行审查程序的特点 |
1、快捷性 |
2、无执行的合理期限 |
(三) 执行审查程序的意义 |
1、加速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 |
2、维护经济小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
(四) 执行审查程序的适用情况 |
二、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执行审查程序的解释 |
(一) 有权提起执行审查程序的当事人资格 |
1、胜诉方的资格 |
2、败诉方的资格 |
3、原争议中的第三方或非当事方的资格 |
(二) 在何时可以提起执行审查程序 |
(三) 磋商是否为前置程序 |
(四) 专家组的职责 |
(五) 专家组审查的范围 |
(六) 举证责任的分配 |
1、谁主张谁举证 |
2、举证责任倒置 |
(七) 执行审查程序中能否上诉 |
三、执行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
(一) 反复运用执行审查程序的问题 |
(二) 先后顺序问题 |
(三) 提起主体模糊 |
(四) 提起时间规定不明 |
(五) 磋商是否前置 |
(六) 专家组职权范围不明 |
(七) 专家组审查范围与标准不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课题结构 |
1.5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和研究范围 |
2.1.1 食源性危害和食源性疾病 |
2.1.2 食品安全 |
2.1.3 SPS 和TBT 协议 |
2.2 食品安全科技现状及发展趋势 |
2.2.1 风险分析 |
2.2.2 食品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
2.2.3 食品安全控制技术 |
2.2.4 食源性危害关键技术 |
第三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及对中国食品贸易的影响 |
3.1 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解析 |
3.1.1 实施背景 |
3.1.2 主要内容 |
3.1.3 基于科学性的评判 |
3.1.4 实施前后中日农产品出口制度的比较 |
3.2 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内容及特点 |
3.2.1 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 |
3.2.2 欧盟食品卫生条例((EC)No.852/2004) |
3.3 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贸易:理论分析框架 |
3.3.1 食品贸易中止 |
3.3.2 食品贸易进行 |
3.3.3 协商解决 |
3.4 国际食品安全新标准对中国食品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3.4.1 世界茶叶贸易现状分析 |
3.4.2 以植物源性食品茶叶为例的实证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考察 |
4.1 出口食品 |
4.1.1 出口贸易量 |
4.1.2 出口的主要品种 |
4.1.3 出口的市场结构 |
4.1.4 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
4.2 进口食品 |
4.2.1 进口食品贸易情况与主要品种 |
4.2.2 进口食品安全性 |
4.2.3 问题进口食品的典型性案例 |
4.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 |
4.3.1 对进口食品需求量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 |
4.3.2 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 |
第五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与发展态势 |
5.1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 |
5.1.1 风险评估技术 |
5.1.2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
5.1.3 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 |
5.1.4 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 |
5.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 |
5.3 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 |
5.3.1 国际食源性(化学性与生物性)危害关键检测技术发展态势 |
5.3.2 国际食源性疾病的危害监测和预警技术发展 |
5.3.3 食源性危害的人群暴露评估和健康效应研究 |
5.3.4 食品安全性评价技术发展态势 |
5.3.5 食品供应过程安全控制技术发展态势 |
第六章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发展演化、基本构成 |
6.1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 |
6.1.1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
6.1.2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发展演变 |
6.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构成及其发展演变 |
6.2.1 我国食源性危险评估技术的发展 |
6.2.2 中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的建立 |
6.2.3 中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及技术的发展 |
6.2.4 中国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的发展 |
6.2.5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的发展 |
6.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特点 |
6.3.1 食源性危害性评估技术:初显成效但应用面仍较为局限 |
6.3.2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标准体系落后且技术水平不高 |
6.3.3 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效果良好但覆盖的污染物数量有限 |
6.3.4 安全性控制技术:优先应用于大城市而链条较短 |
6.4 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的匹配性 |
6.4.1 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匹配情况 |
6.4.2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匹配情况 |
6.5 我国现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相关评价 |
6.5.1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下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 |
6.5.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取得的成就 |
6.5.3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与食品出口稳定增长:以浙江省蜂产品及水产品为例 |
6.5.4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与出口食品安全保障 |
6.5.5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有没有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
第七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 |
7.1 主要发达国家科技支撑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7.1.1 美国 |
7.1.2 欧盟 |
7.1.3 加拿大 |
7.1.4 日本 |
7.2 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发展趋势 |
7.2.1 立法与时俱进,注重实效 |
7.2.2 致力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
7.2.3 检验检测快速化、智能化、便携化 |
7.2.4 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发展趋势:RFID 技术与条码技术有机结合 |
7.2.5 食品安全的全程控制化 |
7.3 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 |
7.3.1 管理决策部门非常强调公共健康和消费者福利 |
7.3.2 采用更加严格且范围更广的食品安全标准 |
7.3.3 确保食品安全的HACCP 的采用 |
7.3.4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
7.3.5 实行食品溯源管理制度 |
7.3.6 全面推行危险性分析方法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差距:基于国际比较 |
8.1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技术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1.1 检测技术 |
8.1.2 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加工食品安全性评估 |
8.1.3 全程控制技术 |
8.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资源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2.1 检测机构设置和能力验证 |
8.2.2 检验检疫资源开发利用 |
8.2.3 检验检疫机构中人员配置 |
8.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3.1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布控 |
8.3.2 食品质量安全法规 |
8.3.3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
8.3.4 缺乏食品安全系统监测与评价材料 |
8.3.5 危机确认—应急和预警体系与国外差距很大 |
第九章 完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若干建议 |
9.1 完善检验检疫监测体系 |
9.1.1 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合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 |
9.1.2 加强检验检疫核心技术研究 |
9.1.3 完善第三方检测及认证机构 |
9.2 加强食品安全软科学的研究 |
9.2.1 探讨加强企业诚信经营的措施 |
9.2.2 研究应对国际上食品安全贸易壁垒的措施 |
9.2.3 客观评价科研成果 |
9.3 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科研工作的投入 |
9.3.1 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 |
9.3.2 建立健全促进食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激励机制,培育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科技投入的主体对象 |
主要研究结论 |
研究展望 |
论文创新点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欧盟威胁将禁止进口坦桑尼亚鱼产品(论文参考文献)
- [1]乌干达关税法律制度研究[D]. 冯姗. 湘潭大学, 2020(02)
- [2]印度洋沿岸典型国家渔业管理政策法规及过洋性渔业合作分析[D]. 葛慧. 浙江海洋大学, 2018(08)
- [3]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D]. 魏德才. 吉林大学, 2017(03)
- [4]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D]. 唐锋. 浙江工业大学, 2017(02)
- [5]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6]多元主义视角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研究[D]. 郭高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7]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 王晓妍.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8]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政策研究[D]. 聂启义. 上海海洋大学, 2011(05)
- [9]WTO裁决执行审查程序的法律与实践[D]. 杨丽筠. 山西大学, 2011(05)
- [10]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D]. 岳宁. 江南大学,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