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优化经济环境的关键——海南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韩菲[1](2021)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全球大气污染问题仍然严重,是危害公众健康的重要风险因素。我国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不断加剧,特别是由颗粒物污染导致的“雾霾”天气显着增加了居民的致病和致死风险。因此,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缓解社会矛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关键路径。2018年起,环保税法开始实施,其能否在当前我国转型时期经济发展趋缓和大气环境风险递增的压力下,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被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从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制出发,在详细考察了当前全球及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和环保税法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分别围绕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展开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辨析了环保税法实施中的问题及提出了完善建议和优化路径。本文首先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以及该效应的影响因素及空间溢出效应。具体来讲:(1)分别基于我国大陆31个省区地面站点监测的PM2.5浓度数据及本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数据,采用贝叶斯时空层次模型对我国环保税法的PM2.5减排效应展开研究。结果显示:第一,环保税法对全国和31个省份的PM2.5年均浓度及本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均产生了减排效应。第二,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PM2.5减排效应的空间格局具有明显的异质性特征,且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的PM2.5年均浓度减排效应的空间分布格局与环保税法对各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减排效应的空间分布格局不同。第三,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PM2.5的减排效应与各省PM2.5的污染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即PM2.5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环保税法的减排效应也较好;反之,则较差。(2)采用了贝叶斯LASSO回归模型对环保税法PM2.5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及大小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在选择的10个变量中,有5个变量被认为显着影响了环保税法对地区PM2.5年均浓度的减排效应,即地区旅游业收入占GDP比重(TOV-GDP)是负相关影响因素,城镇化率(UR)、大气污染的环保税税率(TRAP)、地方环保税收入占GDP比重(ETR-GDP)和地形起伏度(RA)等是正相关影响因素;而有6个变量被认为显着影响了环保税法对地区工业PM2.5排放总量的减排效应,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PC)是负相关影响因素,第二产业比例(PSI)、环保税税率(TRAP)、环保税税收收入占GDP比重(ETR-GDP)、地形起伏度(RA)和植被覆盖度(VC)等是正相关影响因素。此外,本文还进一步量化了各个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和贡献率。(3)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所以本地地面站点监测的PM2.5浓度是各个地区排放出的PM2.5污染物经过区域空气流通后导致的最终观测结果,因而在前述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测度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空间溢出程度的指标,并根据该指标计算了2018-2019年我国省级区域环保税法对PM2.5污染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指数,结果显示:环保税法对PM2.5污染的减排效应具有空间溢出性,且不同省份空间溢出的程度和方向不同。其次,本文从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及对工业污染企业外迁的影响效应两个方面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经济效应。(1)本文以2013—2019年我国大陆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为基础数据源,通过熵值法构建了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程度综合指标,并在控制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等五个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贝叶斯时空层次岭回归模型分别研究了2013-2017年排污费制度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和2018-2019年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并比较了这两种环境经济手段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影响效应的强弱。结果显示:第一,在考虑并控制了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和其他经济因素的基础上,2013-2017年排污费制度和2018-2019年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都具有正向影响效应;第二,通过比较排污费率和环保税率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回归系数大小可知,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正向影响效应要强于排污费制度的影响效应。(2)本文以2018—2019年我国大陆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为基础数据源,根据本地区环保税税率与周边地区环保税税率的关系,将31个省区分为“税率高地”和“税率洼地”两类区域,并在剔除了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和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对污染工业外迁混杂影响的基础上,采用带有空间滞后项的贝叶斯面板回归模型分别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对“税率高地”省区的污染工业是否具有迁出效应,对“税率洼地”省区的污染工业是否具有迁入效应。结果显示:第一,环保税法的实施对于本地污染工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抑制效应;第二,本地环保税率与周边省区环保税税率的不同确实会促使污染工业企业向环保税率低的地区迁移,即“税率高地”向周边迁出,周边向“税率洼地”迁入;第三,“税率洼地”环保税税率的提高,会对其规模以上企业个数和高污染工业企业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均表现出显着的抑制作用;第四,“税率高地”地区的环保税率对本地高污染工业还未表现出显着的抑制效应。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发现环保税法在制定和实施中的存在税率设置不够清晰明确、缺乏污染物排放量的有效监测机制、环保税收益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等问题。因而,本文建议(1)在设计环保税的计算规则时,需综合考虑污染的社会成本、治理成本,特别是不同主体的污染治理或防范成本,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适当的计税办法。(2)在征管体制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以加强污染排放量监测工作,并加强对监测主体的资源支持和责任约束。(3)在收益分配和使用方面,应当根据各级政府的环境治理权分配收益并专门用于环保支出。此外,应当将环保税的征管裁量权主要赋予地方政府,鼓励其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当的污染综合治理机制。
燕阳[2](2021)在《政策议程设置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组织或决策者的注意力配置是管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有限理性决策模型的提出和行为主义研究范式的兴起,学术界涌现出大量关于注意力配置的研究成果。起初,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企业或市场层面,致力于探究影响企业决策者、市场消费者注意力分配的因素。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间断均衡理论的提出使人们开始将目光聚焦于政府组织的注意力配置,即“政策议程设置”。与企业或个人相比,政府组织面临的决策事务更加复杂多样,并且还需要同时回应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而组织的注意力资源又具有稀缺性,因而探究政策议程设置的规律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大量文献致力于研究政策议程变迁的特征以及影响议程设置的外部因素,却对议程设置与治理绩效间的关系缺乏足够关照,也就是说,已有文献还不能对“政府组织的注意力配置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了其对特定公共事务的治理绩效”给出明确答案。如果将研究视域聚焦在中国,当代中国的政策议程设置又呈现出怎样的特点?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中国全面进入转型发展的新阶段,追求绿色、环保和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那么,从注意力配置视角看,面对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这一对看似冲突但又必须调和的政策议题,地方政府在日常治理实践中会如何分配其注意力资源?政府对环境议题的关注能否有效提升区域的环境绩效?而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议程设置又会对地区环境绩效产生怎样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注意力管理、政策议程设置以及环境管理为理论基点,将中国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组织的议程设置与环境治理实践作为研究对象和数据来源,综合基于非负矩阵分解的主题模型、质性文本编码与内容分析、数据包络分析、回归分析及其他相关统计学检验等研究方法,按照“现象——问题——文献——数据——假设——模型——检验——讨论”的管理研究方法论原则构建了从“描述性分析”到“因果关系检验”再到“政策含义”的实证研究思路,从而尝试回答以上研究问题。总体来看,本文的研究内容和工作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按照议程设置动力学的研究范式并基于文本主题建模方法系统呈现和验证了我国宏观政策议程的基本结构和变迁规律。本文通过《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获取了 2003~2019年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日常会议的文本数据(N=1093),之后利用基于非负矩阵分解的主题模型方法对文本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得到了我国中央政府宏观政策议程的基本结构以及对单一政策议题注意力的时间变化规律。之后,本文进一步引入相关统计量检验了我国宏观政策议程的间断均衡特征,并与西方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本文通过计算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政策注意力变化的信息熵指数测量了我国宏观政策议程的多样性水平。(2)本文利用已有数据库及其他各种途径收集了 2008~2017年间全国30个省级地方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通稿数据(N=6697),在主题建模的基础上利用“七阶段质性文本分析法”对每个文本进行了政策主题的识别、编码、归类和计数,形塑出了一个适于分析我国地方政府政策注意力的编码类目系统,并测量了每年各省政府针对单一政策议题的相对注意力水平。(3)以环境治理为例,基于DEA-Tobit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地方政府议程设置与环境绩效间的关系及其作用机制。本文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测算了 2008~2017年间各省环境治理的年度静态效率,之后再结合各省每年对经济、环境等不同政策议题的相对注意力数据构建Tobit模型,检验了省政府对不同议题的关注度对区域环境绩效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4)本文对1972年以来我国环境管理在战略、制度、组织及政策等不同层面的变迁进行了叙事性分析,并基于此提出了“宏观制度约束强化——地方政府议程设置——区域环境治理绩效”间关系的相关假设,最后以新《环保法》和中央环保督察实施的2015年为“政策冲击点”,通过广义双重差分和调节效应模型检验了这一宏观制度变化的处理效应及其对省政府环境注意力与环境绩效间关系的调节作用。通过以上工作,本文的主要发现和创新点包括:(1)基于新的文本数据集实现了对中国政策注意力结构和日常动态的可视化,并丰富了对中国政策议程变迁特征的理论阐释。研究发现,在2003~2019年间,尽管中国宏观政策注意力的变化表现为“长期均衡伴随偶然性的重大间断”,但政策间断的程度并不高,这说明2003年以来我国重要领域的关键政策保持了相对稳定。此外,2013年后,中共中央政策注意力的信息熵指数较之前出现了明显上升,表明其所关注的政策议题较之前变得更加多样,这一变化的原因在于新宏观政策议定场所的出现,即“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建立,这一组织设计有效拓展了中共中央的政策议程空间,使中央有更多的时间和政策资源来解决转型期中国面临的诸多治理挑战。总体上看,与已有关于中国议程设置的研究偏重于碎片化的现象描述或规范性的案例分析不同,本研究则进一步利用日常会议的文本数据系统揭示了中央政府政策议程的变迁规律以及引起中国宏观政策议程多样性变化的制度性因素。(2)提出了一种将主题模型和文本编码法相结合的政策注意力测量方法,识别了地方政府政策议程设置与区域环境治理绩效间的关系,并发现议题间的“注意力竞争”是理解议程设置与环境绩效间关系的关键,为政策过程理论贡献了新的知识。研究发现,省政府对环境议题关注度的增加显着提升了省域环境绩效,但并没有发现省政府对经济类议题的关注与地区环境绩效呈负相关的显着证据,这是因为在样本期内省政府对经济类议题的关注并没有“挤占”环境议题的议程空间,也即两类议题间没有发生明显的“注意力竞争”现象。此外,中介效应模型进一步识别了省政府环境议程设置影响地区环境治理绩效的具体路径。因此,本研究为政策议程设置何以影响环境治理绩效提供了经验证据,弥补了当前政策过程文献中对政策注意力配置模式及其影响研究的不足。(3)构建了“制度环境——政策议程设置——环境治理绩效”间关系的理论模型,发现了环境治理宏观制度约束趋紧的政策效应及其对议程设置与环境绩效间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表明,尽管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地方为主”的环境监管体制,但中央政府的“指挥棒”作用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当中央在环境治理上推出更为“硬性”和“严厉”的制度设计时,地方政府会在日常治理中拿出更多的“议程空间”来关注环境问题,政策注意力的增加将带动治理资源的投入和优化配置,从而有助于环境治理绩效的改善。上述发现增强了议程设置理论对中国问题的解释力,为理解当代中国的环境管理实践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以及更具整合性的分析框架。
谢婷[3](2021)在《环保督察及其治理绩效研究 ——双轨耦合治理的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当前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改进地方环境治理行为,提升环境治理绩效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环保督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并取得显着成效,但学界对其缺乏深入与系统的研究。本文围绕生态环保督察与地方的环境治理问题展开研究,通过构建一个科层治理与运动式治理双轨耦合的分析框架,来探讨环保督察是如何改变地方的环境治理行为,并持续发挥制度效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由区域环保督查、环保综合督查渐进变迁而来,经历了“督企”到“督政”再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演变过程。作为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一项创新举措,环保督察制度明显区别于常规的科层治理与运动式环境治理逻辑,通过督察前期的吸纳机制、督察整改过程中科层与运动的共生机制以及督察结束后科层与运动的良性互动机制,科层治理与运动式治理的认同性、嵌入性与渗透性不断增强,二者最终实现双轨耦合,环保督察由此发挥出科层与运动的双重治理优势,进而提升了地方的环境治理绩效。本文通过考察中央环保督察在江西省的具体实施情况,详细论述了在环保督察的不同阶段,科层治理与运动式治理的吸纳机制、共生机制以及互动机制是如何改变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逻辑并产生效用的。研究发现:督察前期对运动式治理要素的吸纳,成功地改变了地方的科层任务情景,环境治理开始成为地方的中心政治工作,受到各级党委与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通过对环境科层组织体系的调整与环境治理过程的再造,地方同时启动“强运动机制”与“再常规机制”,进而实现了环境治理模式的新突破,“督察整改治理模式”正是运动式治理与科层治理有机融合的一种全新的混合型治理方式。在督察进入休眠期后,督察整改治理模式的成功经验逐步迁移到地方的日常环境治理工作中,科层与运动最终实现良性互动,持续重塑着地方的环境治理模式,地方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进入互促共赢的新常态。在此基础上,运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从31省份督察整改情况的文本资料中,构建出由“中央环保督察的压力”“地方政府的行为调适”与“环境治理的改进结果”三个核心范畴所组成的“压力—调适—产出”模型,进一步勾勒解释环保督察何以实现科层与运动的双轨耦合及其耦合后的效用逻辑,最后基于PSR模型框架构建了一个生态环境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压力、状态、响应三个维度对环保督察以来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分系统评价与综合评价。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同时发挥科层治理与运动式治理的双重优势,双轨耦合治理下的环保督察不仅在短时期内迅速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推动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地;从长远来看,环保督察还将推动我国绿色经济与高质量发展的转型。因此,研究指出可以通过“双轨耦合”战略,以“科层化”与“去科层化”的治理逻辑,进一步优化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建设,持续改进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提升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王滢[4](2020)在《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已经进入大众旅游时代,游客的需求也逐渐向多元化、个性化方向转变,游客对旅游管理、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全域旅游是新时期我国旅游业的重大发展战略,既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国旅游行业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旅游业自身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更是旅游业改善民生、提升幸福指数、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方式,符合世界旅游发展的共同规律和整体趋势,代表着现代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全域旅游的景观全域优化、服务全域配套、治理全域覆盖、产业全域联动、成果全民共享的理念,不仅对A级旅游景区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同时也让A级旅游景区监管面临着由单一景区监管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监管转变。A级旅游景区是旅游活动的核心内容和空间载体,是旅游业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A级旅游景区监管工作是个综合性的监督管理工作,既是政府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抓手,同时还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等。特别是在全域旅游背景下,要想有效强化A级旅游景区监管,促进其高质量发展,融入全域旅游发展大局中,必须要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加强协同治理、产业融合,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本文在对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景区管理经验,提出了在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对策建议,包括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景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景区管理机制,变革“门票经济”模式,促进A级旅游景区监管工作改革;由单一的旅游景区监管向综合的全域旅游监管转变,创新实施全域旅游示范工程,强化旅游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整合旅游形象宣传营销,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强部门、产业及社会、行业协同,形成共同治理A级旅游景区的监管工作格局,引导A级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
任翔[5](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刘冰捷[6](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指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陈晓霞[7](2020)在《经略海洋战略背景下海洋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研究 ——以R市L区海洋行政主管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经略海洋,向海图强。2018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省代表团的审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明确提出,山东“要更加注重经略海洋”。经略,在字典中的意思是“筹划”和“治理”。经略海洋,意味着对海洋注重规划引领和综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对山东经略海洋、发展海洋经济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重要指示,勉励山东要把海洋开发这篇大文章做好。党中央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推进落实中央关于经略海洋重大政治战略在全国各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离不开各级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行政体制管理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就明确的指出,有效地进行政府治理和科学地进行宏观调控,都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必然要求,这是“政府治理”一词首次被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在加快,“政府管理”开始逐渐地走向“政府治理”。在此背景下,推进经略海洋战略实施,就必须要强化海洋行政管理,改革政府的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对政府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全文以经略海洋战略为背景,选取海洋行政管理视角,以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分析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快政府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已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内在原因,并提出本人对基层政府加快海洋行政职能转变的思考和建议。我们要用治理理论来有效指导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向民主政府、法治政府、高效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全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部分。第二章介绍全文涉及到的概念和理论工具,即经略海洋战略、政府职能转变、治理理论。第三章简要介绍研究对象--R市L区海洋行政管理局的基本情况,总结其过去的职能,分析其在推进经略海洋战略中,加快推进自身职能转变的现状。第四章着重分析了当前在推进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内在原因。第六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转变路径的思考与建议。最后一章是结论。
姜新[8](2020)在《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离开共产党来谈国情是不现实的,党内治理牵动着国家治理的每一条神经。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数量已经超过9000万,其中约有80%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超过95%的领导干部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办好中国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进入新时代,中国的社会肌理和国家结构在加速转型,经济结构、政治布局、利益分配格局、意识形态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改变。同时,党内腐败和思想混乱等治理窠臼问题被新媒体无限扩大,更加直白地摆在了名为信息社会的“砧板”之上。党内治理问题在削弱党的执政效力的同时,更是通过溢出效应辐射整个国家的治理进程。党内治理的迫切程度可谓前所未有,但党内治理理论架构,以及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话语体系还处于成长时期,难以与西方现代法治和政党理论抗礼。本文以依规治党为切入点,意在回答五个问题:依规治党的定义是什么?推行依规治党的依据是什么?依规治党的经验是什么?依规治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对策是什么?以此实现巩固现有党内制度优势的同时将制度优势更高效地转换为治理效能,丰富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首先,依规治党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依规治党的概念概括为:依规治党是法治思维在党内建设领域的深化,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之上,运用制度手段对党内事务、党员行为和党内政治生活进行治理。依规治党的本质:明确权责划分,规范权力运行。依规治党的目标:借鉴法律属性管党治党,使政党保持生机活力,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推行依规治党的依据是什么?本文分别从政党理论、执政党理论、法治理论三方面阐释依规治党的理论根据;从世情、国情、历史经验三个角度充实依规治党的现实根据;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逐渐演变的理论架构阐释依规治党的制度根据。再次,依规治党的经验是什么?依规治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本文总结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新时期、新时代四个时期的标志性成果和经验教训。以此为依据总结出新时代依规治党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依规治党概念本身不够明确凝练。二是,依规治党的研究重点需转移,由横向思辨转向执行细节。三是,党内法规的内容和执行程序存在碎片化、不规范以及广泛性不足的问题。四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期推行,法治思维还没有得到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完全认可,依规治党出现监督不足和矫枉过正并存的现实悖论。同时,依规治党的容错纠错措施存在匮乏。五是,依规治党软环境面临信仰缺失、历史虚无主义的冲击。最后,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对策是什么?本文从党内法规生成机制和依规治党执行效力两方面入手,在巩固制度优势的同时,将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党内法规生成领域:一是,明确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原则(坚持科学理论、人民立场、法治精神)。二是,提出新时代优化党内法规生成机制的切入点(法规队伍的配置、交流培训和民主参与)。三是,明确法规生成机制的未来关注点(补足合规审查机制,形成闭环的党内法规的生成机制)。依规治党执行效力:一是,通过“圆桌学习”和新的选人用人模式,实现从严治吏。二是,以党内监督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三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下,从立法契合、过程衔接两方面,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化。四是,补足兜底措施,充实依规治党的救济措施。
戴燕[9](2020)在《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地方立法作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制度规范,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国的地方立法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顺应我国已经带来的新时代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热切关心、紧跟党中央新部署,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经验,在1979年7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当中明确赋予了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这之后,各种地方立法在我国蓬勃发展,地方立法总体量已经远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之上。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格局作出了改变,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扩大了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据大数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15年3月到2017年12月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为595件,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1)如此体量和急速增长的地方立法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追求立法数量,填补立法空白领域的面子工程,超过了对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关注;大量的重复国家立法,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大量僵尸法规规章,从诞生之日起就在沉睡。因此,我国急需一种立法评估手段或者评估方法,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相对综合全面的评估工具,主要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评价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用比较立法成本和效益的方法,确定是否应当立法或者是否采取某种制度(2)。美国是建立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最早的国家,其制度设计、操作经验都相对丰富和完备。从1974年福特总统制定并发布的《通货膨胀影响声明》,到1993年克林顿签署12866号行政命令《联邦规制经济分析》,再到2011年奥巴马颁布的13563号行政命令《改善规章和规制审查》,美国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立法、总统行政命令和政府部门文件等组成的系统的行政立法和政府规制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其它建立起比较成熟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英国、德国和日本等。成本效益评估具有属性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立法中去评估成本效益实质上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当中,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性程序,任何决策者在作出立法这样的重大决定前,都会运用多种评估手段来进行一个较为客观的利弊权衡或者是成本和收益利益评估,从程序的角度看整个美国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成本效益评估是被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正当程序;其次,成本效益评估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性标准,因为在成本效益评估中要求行政机关的规制必须是效益能证明成本是正当的,换言之就是作出行政规制所形成的成本与得到的效益应当成合理的比例,效益必须要明显大于规制成本,同时成本效益评估要求为得到效益所作出的规制手段造成的负担最小化。第三,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科学化、严谨化的规制影响分析方法,其能够为立法和行政决策者提供一套以数学为基础的评估计算方法,进而能非常准确的评估出将要实施的规制耗费的成本和获取的效益,使决策者能够作出既能提升经济效率和又符合经济理性的决策;所以,成本效益评估这种方法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决策性正当程序,也是一种实体性正当标准,还是一种科学的规制影响分析工具。成本效益评估因其有着许多特有的制度化积极功能,使得近年来其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而且在美国行政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我国学者高秦伟认为:成本效益评估之所以会越来越盛,一方面是经济分析法学思潮在规制与行政法领域充分应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在于它适应了规制缓和的需求。随着经济学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日益广泛化和多样化,对于立法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评估不仅能有效解决资源配置和收益之间的矛盾,还能够预防行政机关滥规制与不规制,有效的优化行政规制的质量。除此而外,成本效益评估的正确运用,还能有效提升行政合法性,让“民主赤字”危机所遭受的争议有所缓和。成本效益评估从诞生之日起,质疑和批判一直相伴相随。集中起来有几种声音,包括成本效益评估只能反映客观上现有的财富、资源和投入的水平、必然存在着一个大的弊端就是无涉价值和难以考虑到道德因素,无视社会价值重视个人价值,依靠市场价值比较了不可比较的和定价了不可定价的,忽视不可量化的价值,忽视了代际公平。折现率、基准线和计算方法欠缺科学方法造成成本效益的差距巨大等等。这些质疑和批评推动了成本效益评估自身的完善,在实务领域已经不断的创新和尝试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弥补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所呈现出来的不足。传统法哲学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会对经济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法律的效益问题就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目标,而且发展为当代法律的所追求价值之一。(1)在经济分析法学中曾经有学者提出过一个重要的基本观点,即真正的正义、公正、自由和公共的善只能通过成本效益评估才能判断,以及确定它们在现实当中的存在状态和程度,才能在更进一步的程度上去实现它们”。(1)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在更高层次上能够实现对法的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随着地方立法对地方经济发展规制的更进一步深化,宏观调控再进一步加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经济利益需要更加公平分配和有序的协调。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正是基于对立法成本和立法收益对比产生的净现值的正负,体现出立法效益的大小,从而不断增进立法收益,降低立法的成本,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有过一个着名的论述:“传统的法律保障人们公平分享蛋糕;当代的法律不仅要保证公平分享蛋糕,更要让人们努力把蛋糕做大。”(2)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及最后的确立都非常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任务和目的,对于我国地方在立法程序中能够科学配置和调动各种地方立法资源,突出地方立法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和科学上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现和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最早规定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中指出,我国各地方要探索和建立对政府行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特别指出尤其对经济立法项目要适用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对其立法的过程成本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追求立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实施意见》率先尝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我国的立法评估的理论和实务风起云涌,立法后评估已经被我国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加以固定,《立法法》中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开始更多的认识到立法中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性,成本效益评估是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是重要方法和制度。成本效益评估是评估标准中难度最大,但也是提高目前中国立法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引入都不是全盘的照搬,必须结合所在地的国情做适度的调整,特别是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尚不是很发达的情形下,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更需要精准发力,分步实施。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比较好的模式选择是培育参与主体,建立独立的审查主体,由相对专业和独立的审查主体,制定出台我国的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指引性文件,在实施阶段强化对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政府信息收集和公开,为成本和效益的货币化提供科学的数据信息,对于暂时不能够进行定量分析的因素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补充。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程序、或者说是方法和标准,运用到我国地方立法中,将使得我国政府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地方行政立法等政府行为更加科学化、客观化、理性化,但是就目前而言,这种程序和标准的建立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实践。
宋建欣[10](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文中认为“南海争端”主要是指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以及文莱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与分歧。改革开放后,针对南海声索国对南海岛礁的大肆侵占以及美、日等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频繁干预,中国共产党主要从外交、经济、军事、法律等多个层面着手,坚定地维护中国南海主权权益,为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南海和平做出了卓越贡献,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智慧与勇气。本研究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坚持问题导向,搜集和挖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文献、报刊文本、国外相关文献等资料,运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以及交叉研究等方法,从宏观透视和微观探究的双向逻辑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具体策略与实践展开较为系统全面的考察,并在总结经验与反思不足的基础上,从多个维度尝试性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进一步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对策及启示。具体来讲,本论文主要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与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关于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之处与不足。这部分内容系统地回答了为何开展本研究、如何开展本研究等问题,为本文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第二章是南海争端的相关概述。南海争端是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核心概念的基本方面是开展本研究的逻辑前提。这一部分主要从产生根源、基本内涵与现实状况三个层面来介绍南海争端的基本方面。首先,从历史因素、经济因素、地缘因素以及法律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南海争端产生的根源。其次,从岛礁主权问题、海域划界问题、海洋资源问题以及“航行自由”问题四个层面论述了南海争端的基本内涵。最后,概括了南海争端的现状,即域外大国继续干预,域内国家磋商合作,整体局势依然严峻。第三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及基础。这一部分主要从历史依据、法理依据、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基础四个维度来阐释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与基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与命名、持续开发与管制,国际社会对中国南海主权的承认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历史依据。适用于处理主权争端的国际法原则、与南海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性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中国法律为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思想、中国共产党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理论依据。晚清政府、国民政府以及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海的维权实践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有效维护南海主权权益奠定了实践基础。第四章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据南海局势的发展态势,在不同历史阶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政策,并将其落实为了具体实践。本部分主要从坚持中国南海立场不动摇、努力提升南海防御能力、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建设、运用和平方式处理争端四个向度梳理与概括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内容。第五章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本章与第四章共同构成了全文的核心部分,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内容。本章主要从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强化对南海的管控与开发、深化与南海各国的伙伴关系、应对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干预四个方面爬梳了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为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所作的大量工作。第六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经验与启示。具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即有效控制南沙部分岛礁、顺利完成北部湾划界、岛礁建设取得显着成果以及南海和平稳定得以维持。本文在系统梳理与分析中国共产党南海维权实践内容的基础上,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基本经验概括为始终坚持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立场、始终坚持以协商谈判和平处理南海争端、始终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始终坚持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这四个方面。最后,本文从南海问题的现状出发,并结合过去中国共产党在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较具针对性地提出了此后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四点启示:全面深化同域外大国及东盟的友好关系、加速推进与南海声索国的共同开发进程、继续强化人民海军的远海防御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优化经济环境的关键——海南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优化经济环境的关键——海南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环境税的产生 |
1.2.2 环境税的发展历程 |
1.2.3 环境税的效应研究 |
1.2.4 我国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研究 |
1.2.5 我国环保税法的研究 |
1.2.6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可行性分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行性分析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及作用机理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大气污染规制 |
2.1.2 环保税 |
2.1.3 环保税法的效应 |
2.2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 |
2.2.1 大气污染产生的经济学解释——基于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大气污染导致外部性问题——基于外部性理论 |
2.2.3 大气污染外部性问题的矫正——庇古税与科斯定理 |
2.2.4 庇古税规制大气污染的目的——基于社会成本理论 |
2.3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作用机理 |
2.3.1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减排效应的作用机理 |
2.3.2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经济效应的作用机理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及问题 |
3.1 大气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
3.1.1 全球大气污染的趋势和现状 |
3.1.2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及成因 |
3.1.3 大气污染的危害 |
3.2 大气污染规制的现状 |
3.2.1 大气污染规制的国际现状 |
3.2.2 大气污染规制的中国现状 |
3.3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及困境 |
3.3.1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 |
3.3.2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困境 |
3.4 小结 |
第4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研究 |
4.1 环保税法对PM_(2.5)的减排效应——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 |
4.1.1 研究方法 |
4.1.2 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估计结果 |
4.1.3 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4 结果与讨论 |
4.2 环保税法的PM_(2.5)减排效应—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 |
4.2.1 研究方法 |
4.2.2 2018、2019 年省级工业类PM_(2.5)排放清单数据估计结果 |
4.2.3 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估计结果 |
4.2.4 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4.2.5 结果与讨论 |
4.3 环保税法对PM_(2.5)污染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研究 |
4.3.1 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指标构建 |
4.3.2 中国省区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空间溢出结果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经济效应研究 |
5.1 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 |
5.1.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5.1.2 计量模型及变量说明 |
5.1.3 基准回归结果 |
5.1.4 稳健性检验 |
5.1.5 机制检验 |
5.1.6 结果与讨论 |
5.2 环保税法对企业迁移的影响效应 |
5.2.1 理论假设 |
5.2.2 实证过程 |
5.2.3 贝叶斯回归结果 |
5.2.4 安慰剂检验 |
5.2.5 机制检验 |
5.2.6 结果与讨论 |
5.3 小结 |
第6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1.1 环保税法环境效应的研究结果 |
6.1.2 环保税法经济效应的研究结果 |
6.2 对策建议 |
6.2.1 计税方法合理化设置 |
6.2.2 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机制的完善建议 |
6.2.3 收益分配和使用机制的优化路径 |
6.2.4 环保税法与其他大气污染规制的配合机制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 |
6.3.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致谢 |
(2)政策议程设置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如何延续“中国奇迹”——转型时期中国的政策议程设置 |
1.1.2 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政策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量化研究方法 |
1.4.2 质性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1.6 研究发现和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理论溯源与现象观察 |
2.1.1 理论溯源——议程设置研究的文献脉络 |
2.1.2 现象观察本研究的切入点 |
2.2 关键概念界定 |
2.2.1 政策议程设置 |
2.2.2 制度环境 |
2.2.3 环境治理绩效 |
2.3 重要文献综述 |
2.3.1 文献综述的基本思路 |
2.3.2 政策议程的结构与变迁——议程设置研究的基础和核心 |
2.3.3 制度环境与政策议程——议程设置影响因素的因果识别 |
2.3.4 中国场域下的政策议程——本土化理论建构的尝试与探索 |
2.3.5 政策议程研究方法的演进——量化与质性范式的互鉴融合 |
2.3.6 环境治理与环境绩效——探究政策与绩效间的因果关系 |
2.4 文献评述——本研究与已有文献的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宏观政策议程的可视化——基于NMF主题模型的分析 |
3.1 问题提出 |
3.2 方法与数据 |
3.2.1 主题模型——LDA模型和NMF模型 |
3.2.2 数据获取与文本语料库构建 |
3.3 参数选择与模型调试 |
3.3.1 主题数目的确定与调试 |
3.3.2 主题一致性评估 |
3.4 初步发现——宏观政策议程的纵向分析 |
3.4.1 当代中国政策议程的宏观结构 |
3.4.2 单一政策议题注意力变化的历时性分析 |
3.4.3 当代中国政策议程的间断均衡水平 |
3.5 进一步讨论——宏观政策议程的多样性及其变化 |
3.5.1 政策议程的多样性基于信息熵的测算 |
3.5.2 议程多样性为何变化——基于政策议定场所的案例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议程设置何以影响环境治理绩效——基于TOBIT模型的检验 |
4.1 问题提出 |
4.2 地方政府政策议程的宏观结构——以省政府常务会议为例 |
4.2.1 数据获取与文本预处理 |
4.2.2 主题建模与结果输出 |
4.3 单一政策议题注意力水平的测量 |
4.3.1 管理学研究中组织注意力测量的一般方法 |
4.3.2 省政府常务会议政策注意力的测量——方法与步骤 |
4.3.3 对单一政策议题相对注意力变化的描述性分析 |
4.4 基于BCC模型和MALMQUIST模型的省域环境治理绩效测度 |
4.4.1 研究方法——BCC模型和Malmquist指数模型 |
4.4.2 指标构建与数据获取 |
4.4.3 基于BCC模型的省域环境治理静态效率测算 |
4.4.4 基于Malmquist指数的省域环境治理动态效率测算 |
4.5 基于TOBIT模型的议程设置与区域环境绩效间关系的实证检验 |
4.5.1 假设提出 |
4.5.2 模型设定 |
4.5.3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4.5.4 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 |
4.5.5 稳健性检验 |
4.6 基于逐步回归法的政策议程设置影响环境治理绩效的机制分析 |
4.6.1 假设提出 |
4.6.2 模型设定 |
4.6.3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4.6.4 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制度环境、议程设置与环境治理绩效基于广义DID的检验 |
5.1 问题提出 |
5.2 中国环境治理宏观制度背景的叙事分析 |
5.2.1 中国环境治理宏观制度变迁的演进历程 |
5.2.2 中国环境管理体制中的“央地关系” |
5.2.3 制度环境、议程设置与环境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思路 |
5.3 基于超效率SBM模型的省域环境治理绩效测量 |
5.3.1 研究方法——超效率SBM模型 |
5.3.2 指标构建与数据获取 |
5.3.3 基于超效率SBM模型的省域环境绩效测度 |
5.4 基于DID的制度环境、议程设置与环境绩效关系的实证检验 |
5.4.1 假设提出 |
5.4.2 模型设定 |
5.4.3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5.4.4 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 |
5.4.5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主要结论、政策启示与研究不足 |
6.1 主要结论 |
6.1.1 案例研究与描述性分析的主要结论 |
6.1.2 因果推断与机制分析的主要结论 |
6.2 政策启示 |
6.2.1 发挥制度优势,有效拓展议程设置空间 |
6.2.2 拓宽信息渠道,合理安排政策议程内容 |
6.2.3 健全体制机制,提升决策者的注意力管理能力 |
6.2.4 理顺央地关系,积极发挥中央政府的“指挥棒”作用 |
6.3 研究不足与后续工作 |
6.3.1 研究内容方面 |
6.3.2 方法模型方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编码一致性检验结果 |
附录2: 省政府常务会议文本编码类目系统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着作 |
(3)环保督察及其治理绩效研究 ——双轨耦合治理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新高度 |
1.1.2 生态文明核心制度:生态环保督察 |
1.2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1 问题的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科层制与环境污染及其治理研究 |
1.3.2 运动式治理与环境保护研究 |
1.3.3 环保督察及其相关研究 |
1.3.4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与过程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4.3 研究过程 |
1.4.4 案例选择 |
1.5 研究思路、框架结构与创新之处 |
1.5.1 研究思路 |
1.5.2 框架结构 |
1.5.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生态环保督察:历史演进与制度运行 |
2.1 关键概念辨析 |
2.1.1 督察与督查 |
2.1.2 环保督查与环保督察 |
2.2 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历史演进 |
2.2.1 生态环保督察制度背景 |
2.2.2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缘起与演进 |
2.3 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程序 |
2.3.1 督察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
2.3.2 生态环保督察运行机制 |
2.4 本章小节 |
第3章 双轨耦合治理——环保督察及整改的新分析框架 |
3.1 环境治理情景:科层与运动 |
3.1.1 科层环境治理 |
3.1.2 运动式环境治理 |
3.2 环保督察属性界定 |
3.3 理论基础 |
3.3.1 关系嵌入理论 |
3.3.2 双轨政治理论 |
3.3.3 相关概念界定 |
3.4 环保督察的“双轨耦合治理”分析框架 |
3.4.1 双轨耦合的情景条件 |
3.4.2 双轨耦合的过程 |
3.4.3 双轨耦合的效用 |
3.5 本章小节 |
第4章 双轨耦合治理分析框架下的环保督察与地方整改 |
4.1 督察前:科层吸纳运动 |
4.1.1 督察情景 |
4.1.2 动员与进驻 |
4.1.3 科层吸纳运动 |
4.2 督察整改中:“科层—运动”共生逻辑下的督察整改治理模式 |
4.2.1 督察过程:实施与反馈 |
4.2.2 “科层—运动”共生逻辑下的督察整改治理模式 |
4.2.3 督察整改治理模式的组织框架 |
4.2.4 督察整改治理模式的强运动 |
4.2.5 督察整改治理模式的再常规 |
4.3 督察后:科层—运动良性互动 |
4.3.1 督察组织的混合化配置 |
4.3.2 环保督察的周期性运行 |
4.3.3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治理新常态 |
4.4 本章小节 |
第5章 双轨耦合治理视角下的环保督察效用逻辑 |
5.1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5.1.1 研究方法与适切性 |
5.1.2 数据来源 |
5.2 研究过程和理论模型建构 |
5.2.1 开放性编码 |
5.2.2 主轴编码 |
5.2.3 选择性编码 |
5.2.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5.3 基于扎根理论的中央环保督察效用逻辑之阐释 |
5.3.1 压力:中央环保督察的制度压力 |
5.3.2 调适:地方环境治理的行为调适 |
5.3.3 产出:环保督察的结果产出 |
5.4 “双轨耦合治理”与环保督察效用逻辑再阐释 |
5.4.1 效用逻辑模型再阐释 |
5.4.2 研究假设 |
5.5 本章小节 |
第6章 环保督察、地方整改与环境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 |
6.1 环保督察与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的构建 |
6.1.1 环保督察绩效的实证文献回顾 |
6.1.2 压力—状态—响应模型 |
6.1.3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6.2 数据处理 |
6.2.1 数据的标准化 |
6.2.2 指标权重赋值 |
6.3 结果分析与讨论 |
6.3.1 状况指数分析 |
6.3.2 响应指数分析 |
6.3.3 压力指数分析 |
6.3.4 综合指数分析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基本结论 |
7.2 环保督察制度的优化路径思考 |
7.2.1 环保督察制度建设的“科层化” |
7.2.2 环保督察制度运作的“去科层化” |
7.3 环保督察制度的未来走向 |
7.3.1 管理体制:央地同时在场 |
7.3.2 治理机制:合作共同体 |
7.3.3 价值构建:全民生态理性 |
7.4 “双轨耦合治理”理论思考 |
7.5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大纲 |
附录 B 环保督察访谈信息汇总 |
附录 C 2010—2019 年环境治理综合评价原始数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5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5.1 概念界定 |
1.5.2 理论基础 |
第二章 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现状 |
2.1 四川省全域旅游发展概况及对A级旅游景区监管工作新要求 |
2.1.1 四川省全域旅游发展概况 |
2.1.2 发展全域旅游对四川A级旅游景区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
2.2 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现状 |
2.2.1 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发展概况 |
2.2.2 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现状 |
2.3 调查研究工作的思路、设计与实施 |
2.3.1 调查研究工作的思路 |
2.3.2 调查问卷的设计 |
2.3.3 调查的实施与结果 |
第三章 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重评定轻监管 |
3.1.2 监管部门协同治理意识不强 |
3.1.3 部门监管职能交叉 |
3.2 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工作问题成因分析 |
3.2.1 缺乏长效动态监管机制导致A级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
3.2.2 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监管合力 |
3.2.3 A级旅游景区监督管理体制复杂造成景区运营意识不强 |
第四章 国内外旅游景区监管经验及借鉴 |
4.1 国内A级旅游景区监管经验 |
4.1.1 兄弟省市A级旅游景区监管经验 |
4.1.2 四川省内部分地区A级旅游景区监管特点及成效 |
4.2 国外旅游景区监管模式经验 |
4.2.1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模式经验 |
4.2.2 英国国家公园管理模式经验 |
4.2.3 德国国家公园管理模式经验 |
4.2.4 日本国家公园管理模式经验 |
4.3 国内外景区监管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对策研究 |
5.1 优化管理体制机制促进A级旅游景区监管工作改革 |
5.1.1 创新景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景区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 |
5.1.2 改革景区管理机制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旅游景区开发 |
5.1.3 变革“门票经济”模式推动A级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 |
5.2 由单一的旅游景区监管向综合的全域旅游监管转变 |
5.2.1 政府主导创新实施全域旅游示范工程 |
5.2.2 打破旅游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中的区域和行业监管壁垒 |
5.2.3 整合形象宣传增强A级旅游景区影响力和竞争力 |
5.3 协同治理优化A级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监管工作格局 |
5.3.1 部门协同统筹制定促进A级旅游景区发展的激励政策 |
5.3.2 产业协同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
5.3.3 社会及行业协同提升A级旅游景区产品供给能力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一 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调查问卷 |
附件二 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暗访表 |
(5)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6)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经略海洋战略背景下海洋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研究 ——以R市L区海洋行政主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思路及框架 |
2.研究方法 |
3.创新之处 |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经略海洋战略思想 |
2.政府职能转变 |
3.海洋行政管理 |
(二)治理理论 |
1.治理内涵 |
2.治理的特点 |
3.治理的目标 |
4.海洋治理 |
三、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现状 |
(一)L区海洋行政主管局基本情况 |
1.机构设置 |
2.职能设置 |
3.层级比较 |
(二)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现状 |
1.加快建设治理主体 |
2.治理工具不断完善 |
3.服务能力显着提升 |
4.治理理念逐步深入 |
5.监督渠道日益畅通 |
四、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推进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 |
(一)职能转变的制度供给不足 |
1.权力与责任不对等 |
2.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
3.绩效考核体制不完善 |
4.治理体系不健全 |
(二)职能转变不到位不彻底 |
1.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
2.工作效率低下 |
3.现代科技水平需提升 |
(三)依法行政亟待加强 |
1.法治意识淡薄 |
2.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 |
3.公民监督力度不足 |
五、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推进海洋管理职能转变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一)基层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
(二)思想观念转变滞后 |
(三)职能结构设置不合理 |
(四)奖惩激励制度不健全 |
(五)政府外部约束不足 |
(六)绩效取向根深蒂固 |
六、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推进海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对策建议 |
(一)建设法治政府 |
1.强化社会监督,打造法治队伍 |
2.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 |
3.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公正执法 |
(二)建设民主政府 |
1.畅通公民利益诉求表达通道 |
2.施政公开透明,增强公民知情权 |
3.引入多元参与,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
(三)建设高效廉洁政府 |
1.强化制度供给,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
2.增强科技支撑,提升治理能力 |
3.引入基金投入,扩大公共服务供给 |
(四)建设服务型政府 |
1.加强上下交流,回应群众诉求 |
2.加强市场监督,保障权力运行 |
3.构建协同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依规治党研究现状评析 |
二、国外政党建设研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案、目标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目标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及难点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概念意涵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语义 |
一、“依”阐释理论出发点 |
二、“规”意指法律性规范 |
三、“治”强调治理落实 |
四、“党”表明治理对象 |
第二节 依规治党的构成要素 |
一、依规治党的主体 |
二、依规治党的客体 |
三、依规治党的前提 |
四、依规治党的治理切入点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概念界定 |
一、依规治党的概念 |
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概念辨析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根据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社会根据 |
一、国际社会新形势 |
二、新时代中国国情 |
三、国内外实践经验 |
第二节 依规治党的理论根据 |
一、政党理论 |
二、执政党理论 |
三、法治理论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制度根据 |
一、依法治国框架下依法执政建设 |
二、依治国框架下的依规治党建设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教训 |
第三节 新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新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新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总结 |
第四节 新时代依规治党的创新探索 |
一、新时代依规治党创新性发展 |
二、新时代依规治党成效总结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价值和核心范畴 |
一、依规治党的价值理念需凝练 |
二、依规治党的核心范畴需转移 |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方面 |
一、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不够严谨 |
二、党内法规的内容有待规范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执行效力方面 |
一、执行落实不到位 |
二、法治思维、规矩意识不足 |
三、监督、救济体系制待完善 |
四、依规治党的软环境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党内法规的生成机制 |
一、明确党内法规的生成原则 |
二、优化党内法规制定队伍 |
三、充实党内法规生成环节 |
第二节 提高依规治党的执行力 |
一、以用人为切入点,从严治吏 |
二、以党内监督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 |
三、坚持法治原则,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协同推进 |
四、完善党内救济机制,补足依规治党的兜底环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选题的实践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状 |
(二)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 |
(二)规范分析方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五、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辨析 |
一、地方经济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表现形式、地位和作用 |
三、地方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和时代使命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理论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概念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假定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发展进程和历史规律 |
一、发展进程 |
二、历史规律 |
第四节 成本收益分析引入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度功效 |
一、促进地方经济立法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 |
二、推动地方立法资源配置科学化 |
三、增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
四、克服信息不对称,促进民主立法 |
第五节 对成本效益评估的质疑和挑战 |
一、忽视了对法的多维度价值的考量 |
二、注重功利性而忽视了道德准则 |
三、成本效益量化不精确 |
四、成本效益评估自身运作成本过高 |
第二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对象和标准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 |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评估主体 |
二、建立多元化的成本效益评估主体 |
第二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对象 |
一、确立成本效益评估对象的依据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三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标准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一般标准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特殊标准 |
第三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 |
一、立法成本的构成 |
二、立法收益的构成 |
第二节 立法成本和收益的量化方法 |
一、立法成本收益的可测量性 |
二、立法成本的量化 |
三、立法收益的量化 |
第三节 成本和收益计算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成本收益量化的前提——基线 |
二、成本收益的时间问题——折现率 |
三、分配影响分析 |
第四节 立法效益的计算方法 |
一、立法成本和收益的加总计算 |
二、立法效益的判断标准 |
第五节 其他分析方法 |
一、成本有效性分析 |
二、风险分析 |
三、敏感性分析 |
第四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概述 |
一、成本效益评估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关系 |
二、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要素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启动 |
一、制定评估方案 |
二、选择评估方法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一、信息收集 |
二、信息的整理和分析 |
三、成本效益评估报告 |
第四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回应 |
一、立法评估结果回应的含义 |
二、立法评估回应方式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适用的困境 |
一、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合理的评估技术与量化方法 |
三、参与成本效益评估主体不明确 |
四、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
第二节 《立法法》的规定和顶层设计 |
一、《立法法》对地方立法评估的规定 |
二、《立法法》的顶层设计 |
第三节 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构想 |
一、我国地方经济立法评估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设想 |
第四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措施 |
一、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评价制度 |
二、建立我国大数据信息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四)学位论文 |
(五)网络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南海争端的相关概述 |
2.1 南海争端的产生根源 |
2.1.1 历史因素 |
2.1.2 经济因素 |
2.1.3 地缘因素 |
2.1.4 法律因素 |
2.2 南海争端的基本内涵 |
2.2.1 岛屿主权问题 |
2.2.2 海域划界问题 |
2.2.3 海洋资源问题 |
2.2.4 “航行自由”问题 |
2.3 南海争端的现实状况 |
2.3.1 域外国家继续干涉 |
2.3.2 域内国家磋商合作 |
2.3.3 整体局势依然严峻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及基础 |
3.1 历史依据 |
3.1.1 最早发现与命名 |
3.1.2 持续开发与管治 |
3.1.3 国际社会的承认 |
3.2 法理依据 |
3.2.1 相关国际法律 |
3.2.2 相关中国法律 |
3.3 理论基础 |
3.3.1 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思想 |
3.3.2 中国共产党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理论 |
3.4 实践基础 |
3.4.1 晚清政府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3.4.2 国民政府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3.4.3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第4章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1978-2012) |
4.1 坚持中国南海立场不动摇 |
4.1.1 主权宣示与外交抗议 |
4.1.2 反对域外大国的干预 |
4.2 努力提升南海防御能力 |
4.2.1 执行国家海防战略 |
4.2.2 发展南海军事力量 |
4.2.3 实施军事维权行动 |
4.3 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建设 |
4.3.1 开展南海科学考察 |
4.3.2 逐步开发南海资源 |
4.3.3 修建南海基础设施 |
4.4 运用和平方式处理争端 |
4.4.1 确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
4.4.2 与南海各国建立双边对话合作机制 |
4.4.3 与东盟建立政治与安全互信机制 |
4.4.4 建立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
4.4.5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南海主权权益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 |
5.1 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 |
5.1.1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
5.1.2 倡导“双轨思路”解决争端 |
5.1.3 建设强大的人民海军 |
5.2 强化对南海的管控与开发 |
5.2.1 升级南海行政建制 |
5.2.2 改革海上执法体制 |
5.2.3 推进南海岛礁建设 |
5.2.4 加速南海资源开发 |
5.3 深化与南海各国的伙伴关系 |
5.3.1 与南海各国建立多领域务实合作 |
5.3.2 倡导“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
5.3.3 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
5.4 应对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干预 |
5.4.1 警告与拦截擅闯中国南海的美舰美机 |
5.4.2 推动中国同域外大国关系的健康发展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经验与启示 |
6.1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 |
6.1.1 有效控制南沙部分岛礁 |
6.1.2 顺利完成北部湾的划界 |
6.1.3 岛礁建设取得显着成果 |
6.1.4 南海和平稳定得以维持 |
6.2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经验 |
6.2.1 始终坚持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立场 |
6.2.2 始终坚持以协商谈判和平处理南海争端 |
6.2.3 始终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
6.2.4 始终坚持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 |
6.3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启示 |
6.3.1 全面深化同域外大国及东盟的合作关系 |
6.3.2 加速推进与南海声索国的共同开发进程 |
6.3.3 继续强化人民海军的远海防御能力建设 |
6.3.4 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优化经济环境的关键——海南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D]. 韩菲.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政策议程设置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研究[D]. 燕阳.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3]环保督察及其治理绩效研究 ——双轨耦合治理的分析视角[D]. 谢婷. 南昌大学, 2021(02)
- [4]全域旅游背景下四川省A级旅游景区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滢.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5]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6]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7]经略海洋战略背景下海洋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研究 ——以R市L区海洋行政主管局为例[D]. 陈晓霞.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8]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D]. 姜新. 华侨大学, 2020(12)
- [9]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D]. 戴燕. 吉林大学, 2020(08)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D]. 宋建欣.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