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我国民事陪审制度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蔡曦琛[1](2021)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中追求民主化的法治理念,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理念。但是,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考量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仍然存在,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缺乏充分指导,人民陪审员被法官化、发挥作用简单化,庭审中心主义与证据规则期限的冲突,人民陪审员专业化不足导致其参与案件类型受到局限,合议规则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职能发挥,因此,必须加强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机制,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事实审理与法律适用部分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强化审判中心主义,完善证据证明规则,吸纳专家陪审员等方面予以完善。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民事案件得到多元化解决,有利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增强我国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崔永东[2](2021)在《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文中研究说明信用司法是一种"取信于民"的司法,取信于民意味着司法能够输出正义的产品并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信赖。信用司法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赖以产生的基础,目前信用司法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如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虚假诉讼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司法公开制度等等,上述制度对推进信用司法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信用司法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信用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会助推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还会为促进中国道德文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郭惠子[3](2021)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字兴粉[4](202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运行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司法审判逐渐受到重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越来越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实行三名职业法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分职分权的七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的制度设计强调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及其事实审职能,而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陪审员高质量参审、法官与陪审员有效配合是其制度运行中的关键。本文以K市环境资源审判庭为调查对象,考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的实际运行状况,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具体来说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合议庭的类型划分视角来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七人合议庭,依据组成人员性质不同的合议庭类型划分标准,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归入陪审合议制,是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七人陪审合议庭”,并进一步对其特征及存在价值进行分析,为后文合议庭运行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以K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问、庭审观摩等调查形式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七人陪审合议庭的运作展开阶段性调查,考察实际运行状况。第三部分结合实践调研情况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七人陪审合议庭运行存在问题进行宏观分析,将合议庭运行存在的问题集中于陪审员选任机制、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法官指引制度以及评议机制四个方面;将合议庭运行存在的问题的原因集中于立法、司法实践以及陪审制度环境三方面。第四部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七人陪审合议庭运行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性提出完善建议。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实行实践与规范相结合的分离机制、推进法官指引体系化建设、改良评议机制四方面的完善建议。
孙建朋[5](2021)在《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文中认为公民参与作为“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原则的体现,对我国司法民主、公正、公信力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有些公民参与陪审员时“参选时热情不高”,“陪审时消极被动”,“审判时沉默附和”等问题,影响了人民陪审的司法效果,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施行,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一些大刀阔斧的改革,解决了一些法律和实践中的解决部分弊病,但从实行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顽固性难题依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本文从提高公民参与意识与作用的视角出发,通过实践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以公民参与为视角,通过实践调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公民参与广州市黄埔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第二章,厘清相关概念,从公民参与理论的要素建立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契合点,研究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探究国外公民参与陪审的经验,为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找出公民参与陪审存在的问题,对参选公民的主观认知度、选任过程、培训保障、参审情况等具体问题展开分析探究;第四章,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包括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等。
王中[6](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高安莉[7](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以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为视角》文中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刻画着一副美妙的画卷,它是民主的理念在司法制度中的生动写实,同时也是为贯彻民主思想和公正理念在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体现。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防止司法专横腐败、落实法律监督、实现司法民主,更宝贵的价值在于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防止法官判断问题时的思维过于专业化、机械化。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以依法治国为理念的法治社会中,对司法审判的定义已经不仅仅是以专业化来蔽之,更需要的是缩短司法与民众的关系上的心理距离。若审判时吸收人民群众的智慧作为营养,让每个案件不仅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能贴近现实社会当中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使每个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具有说服力,更加能让群众和当事人信服,使司法公正在人民群众智慧的营养土壤下茁壮成长。着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我国的法律宣传工作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都具有其重大的功能和价值。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中司法适用层面仍存在很大的问题,涉及各方都欠缺积极性,某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该制度进一步深化拓展的瓶颈。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定是我国司法实践界和法学理论界的一项“必修课”。本文旨在深度剖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使读者进一步深入认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推动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最大化,更好地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发展。笔者考虑到民事诉讼是最贴近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领域的诉讼类型,这是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故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出发,全方位研究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本文在第一部分即绪论部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大致的介绍;第二部分是跟随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程,通过悉数它历年来存与废的争议来认识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围绕其各个向度的价值进行分析来论证其宜存不宜废,包括在司法民主,司法公信力以及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重大价值体现;第三部分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考察,分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以及阻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其价值的因素,来探索目前所面临的困境。由于受疫情和时间冲突的影响,没有办法按照原计划亲身去到基层法院实地考察和调研,现通过互联网等各种途径搜集其他文献近几年的调研结果和网上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现状,分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一章是本文的核心重点内容,笔者先通过参考域外有关陪审制度和参审制度的良好经验,加以借鉴,然后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办法,包括针对民事诉讼的特点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涂钒[8](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陈莹婷[9](2020)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一直以来缺乏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司法传统,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不足。对此,《人民陪审员法》首次创设了七人合议庭的陪审模式,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问题享有表决权,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发挥认知优势。民事案件事实认定是对案件待证事实的确认,应涵盖将要发生的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以及结论事实。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路径上,采用实用性区分标准,辅之以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明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范围。但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缺憾,如参审范围有待细化、法官指示规则缺失、评议规则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造成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困难重重。因此,必须合理设置庭前准备、庭审环节及合议庭评议等各个阶段的参审程序,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及法官指示制度等配套机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事实认定的研究,有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同时也为人民陪审员公正裁决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提供程序保障。
高宏霞[10](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文中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陪审权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曲折中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陪审制度的公信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层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在选任条件、参审范围、管理措施方面均予以全面规定。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选任机制不完善、参审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科学、社会认知缺乏等。因此,应当合理调整选任条件、落实随机选任方式、避免产生方式单一化、设置专业陪审来完善选任机制;通过保障陪审员庭前阅卷权利和庭审发言权利、细化参审范围以健全参审机制;必须加强培训、提高经济保障、完善追责体系以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手段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为制度运作提供良好氛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这一制度在规范有效的运行体制下实现促进司法民主、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价值。
二、略论我国民事陪审制度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我国民事陪审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概述 |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概念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特征 |
1.审理职权广泛 |
2.集中在事实审上发挥作用 |
3.当事人享有选择陪审程序权利 |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价值 |
1.促进司法民主 |
2.保障司法公正 |
3.促进司法监督 |
4.沟通社会和司法的桥梁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规定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规定 |
1.法国的相关规定 |
2.德国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借鉴与启示 |
1.陪审制度应注重司法效率 |
2.区分案件类型审理 |
3.明确职权分工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立法现状 |
1.参与案件审理范围进一步细化 |
2.合理限定职权 |
3.突出民主与公正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1.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2.案多人少,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简单化 |
3.庭审中心主义与证据规则期限的冲突 |
4.参与案件类型局限 |
5.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缺乏考核与管理机制 |
6.评议规则仍不完善 |
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建议 |
(一)优化制度设计 |
(二)繁简分流,制定清单 |
(三)强化审判中心主义 |
(四)吸纳专家陪审员 |
(五)完善考核管理机制 |
(六)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用司法是司法权威性的基础 |
二、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三、打击虚假诉讼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四、司法公开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五、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助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和保障信用司法建设 |
结语 |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运行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2.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的基本理论界定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的含义 |
1.合议与合议制度 |
2.合议制度的类型划分 |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的概念界定 |
(二)七人陪审合议庭的特征 |
1.职权相对分离 |
2.人员比例明确 |
3.处理案件特殊 |
(三)七人陪审合议庭的价值 |
1.决策合理 |
2.权力制约 |
3.司法民主 |
二、七人陪审合议庭运行实践调查 |
(一)基本情况 |
1.成立背景 |
2.人员配置 |
3.管辖范围 |
4.受案情况 |
(二)七人陪审合议庭运行的阶段性表现 |
1.庭前准备阶段 |
2.庭审阶段 |
3.合议庭评议阶段 |
4.判决的作出和宣判 |
5.小结 |
三、七人陪审合议庭运行存在问题及成因 |
(一)七人陪审合议庭运行存在问题 |
1.陪审员选任管理不尽合理 |
2.事实审与法律审有效区分机制未建立 |
3.法官指引未形成完整体系 |
4.评议机制未做相应调整 |
(二)七人陪审合议庭运行存在问题的原因 |
1.立法粗疏缺少细致指引 |
2.法院诉讼压力大 |
3.陪审员实质参审成疑 |
四、七人陪审合议庭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陪审选任管理工作 |
1.建立系统的专家陪审员选任机制 |
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
3.增强陪审信念教育 |
(二)实行实践与规范相结合的分离机制 |
1.设置原则性区分标准规范 |
2.以问题清单为现实载体的实用主义区分机制 |
3.注重制度配合 |
(三)法官指引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1.完善法官指引制度立法 |
2.建立系统完备的证据法 |
3.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
(四)改良评议机制 |
1.建立相对分离的评议和表决程序 |
2.建立附条件的简单多数意见原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人民陪审员工作调查问卷 |
附录 B:访谈记录 |
附录 C 庭审观摩记录 |
(5)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黄埔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状况 |
一、黄埔区人民法院概况 |
二、黄埔区人民陪审员选任 |
(一)黄埔区公民认知度概况 |
(二)黄埔区现有人民陪审员概况 |
三、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 |
(一)培训概况 |
(二)保障概况 |
四、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
第二章 公民参与在人民陪审制度中的价值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创设目的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设目的 |
二、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一)公民参与理论定义 |
(二)公民参与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三)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三、国外陪审制度中的公民参与经验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三)法国参审制中的公民参与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第三章 黄埔区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存在的问题 |
一、公民参与人民陪审的认知度不高 |
(一)民众认知度不高 |
(二)法院等部门重视不够 |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认识不足 |
二、人民陪审员结构不合理 |
(一)学历条件限制过于苛刻 |
(二)职业偏向公职化 |
(三)年龄限制不合理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不足 |
(一)培训问题 |
(二)保障问题 |
四、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不高 |
(一)参审案件类型少 |
(二)参审案件数量超出限制 |
(三)参审形式化 |
(四)审查建议和表决效力不明确 |
(五)事实审与法律审范围界限模糊 |
五、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性 |
第四章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参与机制 |
一、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 |
(一)人民陪审员法律地位的完善 |
(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荣誉感 |
(三)人民陪审员的自身宣传 |
(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 |
二、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
(一)放宽年龄及学历的限制 |
(二)拓宽人民陪审员职业领域 |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
(一)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室 |
(二)加强业务培训促进知识共享 |
(三)实行人民陪审员综合保障机制 |
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 |
(一)明确和细化案件类型 |
(二)明确陪审员庭前阅卷机制 |
(三)明确陪审员参审各个阶段的权利 |
(四)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公民问卷调查 |
附录二:人民陪审员问卷调查 |
附录三:法官及工作人员问卷调查 |
致谢 |
(6)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7)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以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
2.1 人民陪审员制度保留发展的必要性 |
2.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的多重向度 |
2.2.1 法制宣传向度 |
2.2.2 审判大众化的向度 |
2.2.3 司法公信力的向度 |
2.2.4 民主化的向度 |
第3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实践困境 |
3.1 立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
3.1.1 缺乏明确宪法依据 |
3.1.2 法律规范不完备 |
3.2 司法层面上的问题 |
3.2.1 制度利用率较低 |
3.2.2 制度实效性不足 |
3.2.3 随机选任机制无法落实 |
3.2.4 未能实现大众化 |
3.2.5 奖惩机制和履职保障机制缺位 |
3.2.6 调解功能优势未尽显现 |
第4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突破 |
4.1 立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的实效参与 |
4.1.1 保护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 |
4.1.2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调解制度完美结合 |
4.1.3 注重陪审制度的普法宣传效果 |
4.2 立足于完善“事实审”的制度设计 |
4.2.1 “事实审”制度设计的域外经验参考 |
4.2.2 对我国“事实审”制度设计的完善建议 |
4.3 立足于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
4.3.1 选任机制的域外经验借鉴 |
4.3.2 对我国选任机制的完善建议 |
4.4 立足于转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态度 |
4.4.1 陪审与本职工作矛盾的化解 |
4.4.2 人身安全和经费补贴的保障 |
4.4.3 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的完善 |
4.4.4 人民陪审员管理队伍的建设 |
4.5 立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合宪性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9)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概述 |
(一)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 |
(二)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的必要性 |
(三)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路径 |
1.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标准 |
2.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方法:事实认定问题清单 |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价值 |
1.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 |
2.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
3.有利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 |
二、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则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则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法国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比较与启示 |
1.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现状考察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立法现状 |
1.由共享模式向分权模式转变 |
2.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规则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司法现状 |
1.案件概况 |
2.合议过程 |
3.案件结果 |
4.经验总结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有待细化 |
2.庭前准备程序功能异化 |
3.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亟需完善 |
4.法官适时指引规则缺失 |
5.评议规则不合理 |
6.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
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建议 |
(一)明确参审案件范围,引入必要性评估机制 |
(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阅卷权 |
(三)灵活推进庭审程序,适时进行庭审小结 |
(四)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 |
(五)制定法官指示规则,对不当指示进行救济 |
(六)构建分阶段评议模式,重构表决规则 |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发展 |
1.萌芽阶段 |
2.起伏阶段 |
3.复苏阶段 |
4.兴盛阶段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
1.选任机制 |
2.参审机制 |
3.管理机制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步性 |
1.民主的选任方式 |
2.独创的参审模式 |
3.系统的管理办法 |
二、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
1.英国的陪审制 |
2.美国的陪审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
1.法国的参审制 |
2.德国的参审制 |
(三)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1.域外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考察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 |
1.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 |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尚存的问题 |
1.缺乏宪法的保障 |
2.选任机制不完善 |
3.参审机制不健全 |
4.管理机制不科学 |
5.公众认知程度低 |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的思考 |
(一)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
1.调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 |
2.完善随机选任方式 |
3.确保依申请的产生方式 |
4.设置专业陪审员 |
(三)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
1.确保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 |
2.保障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
3.细化参审范围 |
(四)构建科学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 |
1.完善培训体系 |
2.提高工作报酬 |
3.完善追责体系 |
(五)加强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1.提高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 |
2.提升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3.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略论我国民事陪审制度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研究[D]. 蔡曦琛.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J]. 崔永东. 政法论丛, 2021(03)
- [3]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D]. 郭惠子. 宁夏大学, 2021
-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运行实证研究[D]. 字兴粉.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5]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D]. 孙建朋. 兰州大学, 2021(02)
- [6]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7]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以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为视角[D]. 高安莉. 南昌大学, 2020(01)
- [8]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D]. 陈莹婷.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10]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D]. 高宏霞. 内蒙古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