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育种者的权益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李保平[1](2020)在《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3年12月正式生效,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公约》确立了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是专门针对实现第三个目标而缔结的具体协议。《议定书》规定了利用方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得到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此等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惠益可包括适当转让技术或提供资金等形式,亦应顾及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的所有权问题。《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后,各缔约方通过立法、行政或政策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由于国情和体制的差异性,中国在履行《议定书》时遇到较多的“水土不服”问题,至今尚未建成有效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议定书》条款,结合中国实际,识别出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1)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2)如何实施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3)中国如何协调与《议定书》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解决好上述关键问题有利于我国的履约工作。本研究选取了湖南、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民族生态学田野调查,运用多学科交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比较研究了壮族、瑶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异同,构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湖南保靖黄金茶、广西桂林罗汉果等案例进行实地调研和专利审查,探讨了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通过对广西参与式玉米品种选育、瑶族传统医药知识等案例的实证研究,探讨了在履行《议定书》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如下:1、法律用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与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核心条款都涉及到“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别规定了使用方在获取“土着与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时,要征得“土着与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与“土着与地方社区”公平分享惠益。因此,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必须首先要解决“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及在中国的适用范围。本文在词源和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取了国际“土着和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研究了中国少数民族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异同,建立了“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资源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世居性、自我认同、自治权、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11个二级评价指标及15个辅助量化指标。利用此评价体系与我国广西壮族(马山和那坡县)、瑶族(金秀县)和毛南族(环江县)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广西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差异较大,壮族除黑衣壮支系和地方社区,总体上已不具有“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瑶族在地方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毛南族在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由此得出: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而辨别少数民族是否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时,不能对整个民族而论,而应以具体的地方社区作为评估单元。这将为我国在履约过程中应对由“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带来的难题,有效实施公约重要条款提供技术支撑。2、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适用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遗传资源应是此种资源的原产国或已履行公约而合法获取此种资源的国家,具体如何实施取决于原产国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追溯和明确遗传资源的原始提供方,以确定遗传资源的权属主体,进而确保遗传资源的原产地提供方能够分享惠益。本研究在分析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探讨了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和实际权益应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三种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类型,探讨了各类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应用模式:(1)原产地社区明确。在原产地社区可认定的情况下,可由该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社区代表直接与利用方进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谈判。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该类型的遗传资源时,应事先征得社区及其代表的知情同意,然后双方在信息对等的前提下共同商定条件,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分享因开发利用此种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原产地社区不能明确。在原产地范围较大(如超出乡域或县域)而不能确定遗传资源具体地方社区的情况下,可由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当地政府指定遗传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林业、中医药等)作为具体的权属主体代表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遗传资源时,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在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原则下公平惠益分享,惠益可用于辖区内该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遗传资源具有多个原产地。对于一种遗传资源在多个省份拥有原产地的情况,可由原产地的省级政府作为权属主体代表。涉及国外客体时可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作为权属主体,直接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惠益可作为生物多样性基金用于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应为维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土着和地方社区”。《名古屋议定书》要求土着与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并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的实施。我国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类型众多,权属复杂,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时将面临严峻挑战。本研究旨在梳理传统知识的不同类型,在相应权属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知识的获取与益分享模式:(1)来自于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当获取的传统知识来自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时,当地的少数民族社区应作为该类型传统知识的权属主体,对该类型的传统知识享有共同产权。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型的传统知识时,须在当地少数民族社区的有效参与下,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等原则和程序,与当地社区签订“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合同。(2)来自非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来自不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地方社区,或者来自个人和家族,或者来自其他收集、保存和使用单位,其权属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社区、单位机构或者国家。对于权属主体为个人、家族和地方社区的,可参照“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模式,与传统知识的实际持有人进行惠益分享;对于权属主体为单位机构、国家或者权属主体不能确定的,应由国家指定相应的权属组织代表行使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权利。(3)文献化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在历史上由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如《本草纲目》等经典药方知识,多数已无法追溯来源及权属,成为国家瑰宝。当国外利用方获取并利用此类传统知识时,国家可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如中医药管理局等)作为权属主体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条款,并对国外使用的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管,将应得惠益用于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的保护和传承。4、协调相关公约之间的关系除了《名古屋议定书》,其他一些国际文书也涉及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在这些公约或协定中,有些与《议定书》的原则相一致,有些与《议定书》并不完全一致。中国是这些公约和协定的缔约方(少量为观察员),并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牵头履行。然而,在各自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部门政策和相关行动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这将影响国际义务的履行,并有损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此,本研究梳理了主要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目标和要点内容,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冲突及协同增效途径。如以广西参与式玉米育种为案例,探讨了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产权主体分配存在的弊端,针对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社区主体产权失衡,提出了产权主体重构的建议;以广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为例,分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等建议。并以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出现的问题,提出履约的协同增效模式和建议。综上,本文运用生态学、民族学及法学等多学科交叉方法,针对中国在履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首次构建了适合国际概念和中国国情的“土着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以少数民族具体社区作为“土着与地方社区”的评估单元,有效避免了以单一民族作为评估单元造成的履约困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能够全面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提供了技术支撑。此外,本文提出的遗传资源信息权、实物财产权等遗传资源权属理论,不同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可为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立法、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毕文停[2](2020)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种植规模居于世界首位,种业市场规模庞大。一直以来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种业的发展起步较晚,我国种子企业整体实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随着各国之间经济的竞争,知识产权对于维持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在农业领域,新品种权成为各国之间在农业产业较量的新战场。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种业发展,提高我国种业竞争力,是我国目前应当重点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种业大数据平台,统计并整理了1999-2019年我国植物新品种历年申请和授权数据,并按作物种类、申请主体、不同地区等不同角度分析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情况,得出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作物种类单一;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等结论。文章中概括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取得的成绩以及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仍存在的问题,从而能够针对性的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政策建议。我国作为UPOV成员国,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因此,文章研究了以UPOV公约为基础的UPOV保护制度,并对UPOV公约1991年文本和1978年文本加以比较,为我国是否加入1991年文本提供依据。另外,美国采用美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复合保护,保护水平高。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发展中国家特色,注重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希望我国能够从中得到借鉴,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现存的问题,本文从品种测试与授权、关于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强新品种保护执法力度、提高育种者保护意识、促进品种权交易、优化我国植物新品种结构、鼓励成果转化和推广七个方面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出了政策建议。
曾熙[3](2020)在《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文中指出近年,转基因植物新品种在农业生活和生产领域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各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重视,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亦对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了涉及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制度,对相关的转基因技术进行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转基因植物相关技术的发展已初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现有法律制度为其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仍然不够充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规制,然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认可的客体范围存在很大局限,《专利法》规定,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则认为植物体具有生命体征的繁殖材料,不归属于品种权保护的范畴,《专利审查指南》涉及植物新品种有关方法专利相关规定的内部条款也存在一定漏洞。作为创新性科技成果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之专利权保护的缺失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涉及转基因技术相关规则的不足,将严重阻碍转基因技术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产业化利用。在现有各发达国家对转基因技术均不同程度利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的国际背景下,完善和强化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实施过程进行剖析,辅以合法性与必要性的论证,结合参考发达国家判例发展及立法过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可提出适用于我国在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完善建议。我国完善品种权保护规则和制定关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有效法案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针综上所述,我国可选择参考欧盟的立法过程,采取以下几项措施进行相关的制度完善:第一,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将涉及植物新品种有关转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进行扩大。第二,合理配置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第三,协调转基因植物权新品种育种者与农民留种权之间的利益平衡。由这三条出发,我国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既能够和国际接轨,又充分体现我国的国情特色。
路瑶[4](2020)在《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是一个植物遗传资源储备非常丰富的国家。但发达国家更早的开始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故而国外受权利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与日俱增,这势必会造成我国的农业市场受制于人。如果不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视程度,就必然会出现我国农业市场被国外公司大量侵占的严重后果。因此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就尤为必要。当然,中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种植者在农业生产中同样占据了很大的基数,故而保护他们的权益更是重中之重。由于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国情不同,他们更加倾向于维护育种者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权利和利益,所以如何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保障育种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到种植者的生产利益;如何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种类不断扩张的情况下,防止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如何更好的构建一个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同时本文通过对比品种权与种植者权利之间内含的关系,阐述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并结合其他典型国家的实际立法情况,对我国相应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完善建议,以期在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同时更好的实现种植者的权益。
闫迪[5](2020)在《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文中研究说明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激励育种创新,提高品种的品质,保护农民的留种权利及公共利益,促进育种者、农民、公共利益的平衡。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所出台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的1978文本到1991文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所主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加强了育种者权利的保护,相应限缩了农民能够行使权利的范围。我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主要考虑目前国内育种创新能力不足,品种权侵权问题比较严重,故从立法上倾向于打击侵权行为,提高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水平,相应地会导致权利过分保护可能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侵害其他主体能够从该品种上获取的利益。为了有效地发挥植物新品种制度的作用,应该充分利用权利限制制度来规范育种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降低现有的保护水平。本文将主要探讨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法理基础,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将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情形分为农民自繁自用、育种者免责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提炼出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国际公约以及欧盟、印度的有关立法内容进行分析借鉴,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的概述。首先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性质及特点,然后分析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限制的法理学基础,最后该权利进行限制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即激励创新,保护农民权利及公共利益,促进利益平衡。第二部分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可以分为农民自繁自用,育种者免责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其次,对相关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提炼我国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即“农民自繁自用”的主体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强制许可的具体情形规定存在上、下位法的冲突、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没有具体的确定标准等。第三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域外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梳理国际条约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从发达国家主导的UPOV公约到ITPGRA、CBD公约的发展中可以看出,UPOV公约对育种者受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保护的力度也越来越强,相应地会限制农民留种权及公共利益,而ITPGRA与CBD公约则是从保护农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相关利益分享制度。其次对欧盟、印度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对于我国完善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欧盟有关“农民”的确定标准、惠益分享制度、印度根本上重视并加强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最后一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相关立法建议。先从宏观层面明确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基本原则,即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利益平衡原则。然后微观制度上,从问题本身出发,借鉴域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相关微观制度的意见,通过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制度,明确权利的边界,可以使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更有效地促进育种创新以及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促进育种者、农民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形成动态平衡。
李汝敏[6](2020)在《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保护植物新品种能够维护遗传资源多样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动我国种业的发展,对我国农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日本是最早用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也是亚洲唯一一个经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转变为1991年文本的国家,其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颁布时间早,发展历史悠久,对我国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法律发展方向和体系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本文使用了文献综合研究法、数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我国和日本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模式为出发点,对二者保护模式的组成、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其次,本文联系案例,重点对中日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在保护对象、权利范围、主要授权要件、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品种登记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对比,总结出中日两国在植物新品种法律方面的优势与特色制度,如中国除了利用诉讼手段外还利用行政及调解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充分节约了司法资源;《种子法》中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人施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再如日本的指定种苗制度、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对农民特权的限制性政策等都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激励种子创新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方式。第三,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如我国专利法排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法律位阶不高、缺乏双罚制规定、民事责任不明确、侵权惩罚力度较低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数量冗杂且存在冲突等。最后,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确立“双轨制”为主体的保护模式、提升《条例》位阶、健全品种侵权双罚制度、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删除《种子法》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及协调《条例》和《专利法》的关系等,以求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和保护模式,激发我国育种者的育种热情,为打击侵权、平衡育种者和农民的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农业安全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焦蓓[7](2019)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专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新成果,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日益扮演着越加重要的角色。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更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农业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并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规范。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并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保护,《专利审查指南》中将“植物品种”解释成“植物”,规定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没有被专利保护的权利。鉴于此,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目前世界上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对植物新品种采取最高强度的专利法保护,强化商业育种者的权利,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的;而以东南亚、非洲、拉美洲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更强调保护农民的权益,通过CBD公约和ITPGR公约扩大农民权,保障本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不外流等。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的完善,并且通过《植物新品种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来增强育种者的权利,激励生物技术领域的创新和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仍旧有非常多的弊端,比如权利保护的客体狭窄、内容简单空泛并难以实际落实等问题,都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生物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尤其是对转基因动植物领域的发展产生了更为严重的阻碍。本文将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和制度的改进进行研究,首先第一部分阐述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况,包括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概念、简要介绍国际上最普遍的三种保护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专利法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专利法并行的保护模式,初步让读者了解目前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情况。第二部分通过更加细致的分析我国现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问题,阐述我国目前保护植物新品种主要涉及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以及《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第三部分谈论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保护的必然性与可行性的发展趋势,并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的实践经验,进一步的论证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对比分析UPOV公约、TRIPS协议、CBD公约与ITPGR公约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这些国际条约来审视我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可行性,专利权授予的三个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来衡量植物新品种专利授权的可能性。最后一部分则主要是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探索与展望,以及我国即将会面对的相关挑战。这一部分主要通过品种权与农民权的关系来分析二者之间涉及的权利限制问题,阐述农民权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重要性地位,以及拟提及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问题。简述美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发展历程,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以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的发展与完善。最后详述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新一轮挑战和应对策略。尽管目前在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应用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仍旧困扰着我国众多学者。更有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适合完全采用国际上发达国家通行的对植物新品种全方位强力度的专利权进行保护,他们认为专利权赋予育种者合法的垄断性权利会损害公共利益,以至于限制了其他权利人相应的技术研发工作,会阻碍他人改良植物新品种的机会,还会损害农民的应有权益等。这是非常传统且保守的一种观点,据目前的形势来看,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的情况。还有另一些观点也是从审慎的立场和角度出发,认为我国不应当对转基因植物提供专利权保护,认为其对于广大农民的负面损害程度过高,易造成侵权等相应问题。但是我们应当知道,任何法律的施行,在起初都有无数的阻碍因素存在,保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以及农民的权益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便束手束脚。作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积极的应对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制度,立足国情的同时,及时与国际社会接轨更是全面发展的关键环节。本文意在通过国际环境的整体发展趋势和立法的实际情况来呼吁我国在植物新品种领域能够顺应国际化的整体发展,通过较为详细的分析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立法的不足以及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条件等内容,建议我国能将植物新品种及其“生物学的生产方法”纳入到可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并且把符合专利实质性和形式性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保护。
肖君[8](2018)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关于农民权利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发展的当下,农民权益日益受到冲击。农民权利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但现阶段国内外立法中对其主体认定标准和具体权限规定较为模糊,我国作为拥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大国,对农民权利的忽视会严重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在这一背景下,对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研究和完善,以此来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农民权利发展问题的未来发展方向做出建议性的看法,对促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水平的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占据有利的贸易竞争地位都是十分有益的。通过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的农民权利,也能够有效保护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我国的粮食安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理论进行界定,并讨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农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类型,平衡农民和品种权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本文将共计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章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下农民权利这一问题研究的创新点,为论文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第二章对农民权利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介绍其基本含义和国际立法概况,理清现有理论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学术界定,为后续讨论指明方向。第三章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总结农民权利设置中存在的两大问题:如何界定农民的范围,如何设定权利包含的内容及面临的困难,在充分的理论探讨后走向实践,是解决题目问题的基础性实践问题思考。第四章对农民主体范围进行界定,分析现阶段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情况,以生产规模、生产目的等要素为参考项,运用四维度对农民范围进行界定,为进一步明确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的客体对象提供参考。第五章分析农民权利要保护的客体,根据客体设定权利内容,并对设定权利类型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阐述。
郝建[9](2018)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研究 ——以S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推动植物新品种创新,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确保植物遗传资源安全以及带动整个农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农产品竞争优势以及国家经济战略安全,极力推动对农业植物新品种进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期在全球市场上建立以其为主导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进而加紧对发展中国家植物遗传资源的掠夺。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推动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全球化进程,以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渗透和控制,从而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而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业基础比较薄弱、育种创新能力不足、植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农业资源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农民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在这种国际国内背景下,加紧解决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在我国现有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下,以S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为例,从法学、管理学和社会学角度出发,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宏观调控理论以及农民发展权等相关理论基础,通过文献分析、定性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以S省为例由点及面地指出我国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据问题进一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在借鉴国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策,旨在为营造国内良好的品种发展环境以及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作物的国际竞争力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文共由七章组成。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了在发达国家推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全球化大背景下,研究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比较并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并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界定了植物新品种、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并阐述了有关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宏观调控理论以及农民发展权理论,为本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概况,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并指出在现有管理体系下,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一定成效。第四章通过对S省农作物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由点及面地指出在我国现有保护管理体系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例如侵犯品种权现象严重、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弱化等,进而针对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包括现有法律法规保护不力、农民权益保护意识淡薄等,这些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的提出奠定了实证基础。第五章介绍了国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成功经验,借鉴其成功做法,提出“立足于本国国情、健全保护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三大发展理念。第六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的建议,既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又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改革现有管理体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等。第七章为结语部分,提出应借鉴并吸收发达国家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策,以推动农业植物新品种创新,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确保植物遗传资源安全。
卢东洋[10](2017)在《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物技术水平是衡量一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现已成为国际竞争中各国激烈争夺的战略制高点。植物新品种作为生物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加强对其保护是激励育种研发、促进育种产业发展、保障农业安全的重要举措。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扩张其全球利益,极力推动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实现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育种及相关产业的控制。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逐步提高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现阶段存在农业育种创新能力不足、植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农业基础薄弱、农民生活水平有待提高、育种产业发展滞后等问题。在这种国际国内背景之下,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各方利益进行深入分析,综合考虑激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及农民种植者利益、防范粮食安全风险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目标,对解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的利益失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本研究首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界定了植物新品种,回顾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揭示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意义,并阐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次,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了利益分析。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的四对主要矛盾:育种者利益之间、育种者利益与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之间、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之间、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指出了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性、需要考量的因素,并结合现实国情分析了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所应追求的利益平衡。再次,梳理了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并分析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处理以上四对主要矛盾中存在的相对利益失衡。又次,分析了现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格局,并从后续育种者、遗传资源提供方、农民种植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四个方面对美国、欧盟与印度、非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了对比分析,并总结出了相应启示。最后,总结了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针对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相对利益失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育种者的权益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育种者的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概念术语及适用范围 |
1.2.2 有关产权理论的评析 |
1.2.3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1.2.4 尚未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 |
1.3 选题目的、意义 |
第二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
2.1 研究目标 |
2.2 研究内容 |
2.2.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2.2.2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2.2.3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2.2.4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2.3 研究方法 |
2.3.1 文献研究 |
2.3.2 专家咨询 |
2.3.3 实证研究 |
2.3.4 数理统计分析 |
2.4 研究选点和时间安排 |
2.4.1 研究区域 |
2.4.2 选点原因 |
2.4.3 时间安排 |
2.5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章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3.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及谈判的焦点问题 |
3.1.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 |
3.1.2 《名古屋议定书》谈判的焦点 |
3.2 《名古屋议定书》主要条款的梳理 |
3.3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3.3.1 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 |
3.3.2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3.3.3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第四章 “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的理解 |
4.2.1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词源分析 |
4.2.2 国际组织和不同公约对“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 |
4.2.3 中国对“土着”和“少数民族”的理解 |
4.2.4 研究假设 |
4.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指标的筛选与评价 |
4.3.2 “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比较研究 |
4.3.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4 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验证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5.1 要点概述 |
5.1.1 《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权属的规定 |
5.1.2 中国实施公约有关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权属理论问题研究 |
5.2.1 遗传资源的“信息权”和“实物财产权” |
5.2.2 不同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划分 |
5.3 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研究 |
5.3.1 原产地社区可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2 原产地社区不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3 多个原产地情况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4 小结 |
5.4 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1 “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2 非“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3 文献化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4 小结 |
第六章 相关国际协定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6.1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6.1.1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6.1.2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关系 |
6.1.3 TRIPS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冲突关系及其协调 |
6.1.4 WIPO及相关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6.2 中国履行相关公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6.2.1 社区在传统品种保育和新品种选育中的权利 |
6.2.2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6.3 不同国际规则下我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几点建议 |
6.3.1 协调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相关公约的关系 |
6.3.2 制衡新品种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 |
6.3.3 构建特殊保护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的权益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的识别 |
7.1.2 “土着与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3 关于我国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的提出 |
7.1.4 遗传资源不同原始提供方类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7.1.5 协调不同公约关系,促进《名古屋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
7.2 主要建议 |
7.2.1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 |
7.2.2 发挥民族地区制度先行的试点示范作用 |
7.2.3 加强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宣传教育 |
7.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7.3.1 研究方法 |
7.3.2 理论概念 |
7.3.3 研究成果应用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ABS相关英文缩略词 |
附录2 少数民族社区自我认同的问卷设计 |
附录3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生态学调查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种子产业 |
1.1.2 新品种权保护的时代背景 |
1.1.3 我国在新品种权领域面临的处境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种业发展现状的研究 |
1.3.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点 |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研究相关理论基础和概念 |
2.1 种子 |
2.2 种与品种 |
2.3 植物新品种 |
2.4 农业植物新品种 |
2.5 实质性派生品种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
3.1 1999-2019年年度申请授权情况 |
3.2 作物种类申请授权情况 |
3.2.1 1999-2019年主要作物申请授权情况 |
3.2.2 2019年新品种申请授权情况 |
3.3 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
3.3.1 1999-2019年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
3.3.2 2019年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
3.4 不同地区申请授权情况 |
3.5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的成绩 |
3.5.1 制定了相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 |
3.5.2 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 |
3.6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
3.6.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 |
3.6.2 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
3.6.3 部分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有待健全 |
第四章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模式分析研究 |
4.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
4.2 UPOV公约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的区别 |
4.3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
4.3.1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
4.3.2 管理体系 |
4.3.3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启示 |
4.4 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
4.4.1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
4.4.2 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政策建议 |
5.1 品种测试与授权的建议 |
5.1.1 缩短申请周期 |
5.1.2 对处于审查期间的品种提供暂时性保护 |
5.1.3 品种审定、登记和DUS测试的性状测试能够合并 |
5.1.4 测试中心应加强测试技术培训 |
5.2 关于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建议 |
5.2.1 不建议我国此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
5.2.2 我国关于UPOV公约的操作建议 |
5.3 加强新品种保护执法力度 |
5.3.1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
5.3.2 重点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
5.3.3 增强司法保护保护能力 |
5.4 提高育种者保护意识 |
5.4.1 市场品种保护比例低,积极保护育成品种 |
5.4.2 对品种侵权事件要勇于法律解决 |
5.4.3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
5.5 促进品种权交易,为品种权的转化实施扫清障碍 |
5.6 优化我国植物新品种结构构成 |
5.7 制定政策鼓励成果转化和推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3)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的不足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不足 |
2.1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
2.1.1 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 |
2.1.2 转基因植物新品种育种技术的专利权保护 |
2.2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不足 |
2.2.1 保护客体范围过窄 |
2.2.2 不利于平衡育种者与农民之间的权益 |
2.2.3 不利于转基因技术持续发展 |
第3章 域外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之经验 |
3.1 欧盟:从严厉禁止到开放保护 |
3.2 美国:不断扩张的客体范围 |
3.3 日本:专利法与种苗法择一保护模式 |
第4章 完善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之建议 |
4.1 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保护客体范围 |
4.2 协调育种者权与农民留种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
4.3 合理延长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第2章 植物新品种权与种植者权利的关系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种植者权利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关系 |
第3章 我国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分析 |
3.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植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
3.2 我国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保护相关立法现状 |
3.3 我国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保护现存立法问题 |
第4章 国外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实践 |
4.1 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 |
4.2 典型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模式 |
4.3 典型国家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实践 |
4.4 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启示 |
第5章 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相关理念与原则的引入 |
5.2 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
5.3 建立相关运行机制的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5)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植物新品种权限制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二)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法理基础 |
(三)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意义 |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国际公约及域外植物新品种权立法概况及启示 |
(一)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 |
(二)欧盟和印度植物新品种权立法限制的概况 |
(三)域外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
(一)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具体制度建设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2 植物新品种相关权利概述 |
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和特征 |
2.2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特征 |
2.3 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
2.4 本章小结 |
3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比较 |
3.1 中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3.1.1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 |
3.1.2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现状 |
3.2 日本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3.2.1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 |
3.2.2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现状 |
3.3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4 中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比较 |
4.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4.1.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
4.1.2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要件 |
4.1.3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4.1.4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4.2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4.2.1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
4.2.2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要件 |
4.2.3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4.2.4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4.3 中日植物新品种权比较分析 |
4.3.1 保护对象的比较与分析 |
4.3.2 授权要件的比较分析与分析 |
4.3.3 权利内容和限制的比较与分析 |
4.3.4 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分析 |
5 中日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比较 |
5.1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 |
5.1.1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
5.1.2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授权要件 |
5.1.3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5.1.4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5.2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 |
5.2.1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
5.2.2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授权要件 |
5.2.3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5.2.4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5.3 中日植物新品种专利权比较分析 |
5.3.1 保护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
5.3.2 授权要件的比较与分析 |
5.3.3 权利内容和限制的比较与分析 |
5.3.4 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分析 |
6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
6.1 确立“双轨制”为主体的保护模式 |
6.2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 |
6.2.1 扩大《条例》保护对象范围 |
6.2.2 延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 |
6.2.3 限制农民特权 |
6.2.4 建立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 |
6.2.5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6.2.6 健全品种侵权双罚制度 |
6.2.7 完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6.3 完善《专利法》 |
6.3.1 承认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 |
6.3.2 排除农民特权 |
6.4 协调《专利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 |
6.5 删除《种子法》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 |
6.6 提升《条例》法律位阶 |
6.7 加大法律规制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专利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况 |
1.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
1.1.1 植物新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权 |
1.1.2 植物新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所有者 |
1.2 国际公认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
1.2.1 专门法保护模式 |
1.2.2 专利法保护模式 |
1.2.3 专门立法与专利法的双轨保护模式 |
1.3 我国立法保护模式 |
1.3.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
1.3.2 《种子法》的相关规定 |
1.3.3 《专利法》与《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
第2章 我国现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问题分析 |
2.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存在的问题 |
2.1.1 立法位阶低 |
2.1.2 立法内容不完善 |
2.1.3 先用权制度存在缺失 |
2.1.4 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
2.2 现行《专利法》的局限性 |
2.2.1 条款内容规定相互矛盾 |
2.2.2 阻碍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 |
2.2.3 损害育种者利益 |
2.3 法律制度内部协调不足 |
第3章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
3.1 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我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必然性 |
3.1.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规定 |
3.1.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 |
3.1.3 《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规定 |
3.2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必然性的分析 |
3.3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可行性的分析 |
3.3.1 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分析 |
3.3.2 植物新品种的创造性分析 |
3.3.3 植物新品种的实用性分析 |
第4章 中国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保护的探索和挑战 |
4.1 中国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保护的探索 |
4.1.1 农民权与品种权之间的利益博弈 |
4.1.2 有效借鉴美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 |
4.2 中国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保护的挑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关于农民权利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
第2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权利概述 |
2.1 在生物资源和法律规范下农民权利产生的背景及其内涵 |
2.1.1 农民权利产生的背景 |
2.1.2 农民权利内涵及农民特权 |
2.2 农民权利的性质决定保护体系 |
2.3 在植物新品种法律中设立农民权利的合理性、正当性理论证成 |
2.4 国际视野下农民权利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概况 |
2.4.1 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
2.4.2 国外有关法律中的规定 |
第3章 我国确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权利所面临的问题 |
3.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权利立法现状 |
3.2 现阶段我国农民权利设置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农民主体范围的合理界定 |
4.1 农民概念界定的现有基础及不足 |
4.2 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主体类型 |
4.2.1 专业大户 |
4.2.2 家庭农场 |
4.2.3 农民合作社 |
4.2.4 农业龙头企业 |
4.3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农民概念的界定标准 |
第5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农民权利的内容完善 |
5.1 农民权利保护的客体 |
5.2 完善我国设置农民权利的具体内容 |
5.2.1 留种权 |
5.2.2 出售自己所生产的种子的权利 |
5.2.3 当地遗传基因开发利用的决策权与遗传资源开发后的利益分享权 |
5.2.4 农民免责及农民侵权免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研究 ——以S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植物新品种 |
2.1.2 农业植物新品种 |
2.2 理论基础 |
2.2.1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 |
2.2.2 宏观调控理论 |
2.2.3 农民发展权理论 |
3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3.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体系 |
3.1.1 立法保护管理体系 |
3.1.2 审批与测试保护管理体系 |
3.1.3 执法保护管理体系 |
3.2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的成效 |
3.2.1 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
3.2.2 保护范围逐步扩大 |
3.2.3 品种权实施效益显着 |
4 S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分析 |
4.1 S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1 侵犯品种权现象严重 |
4.1.2 申请保护的意愿较低 |
4.1.3 申请保护的品种单一 |
4.1.4 申请保护的主体不均衡 |
4.1.5 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弱化 |
4.2 S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现有法律法规保护不力 |
4.2.2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
4.2.3 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滞后 |
4.2.4 个体实力相对较弱 |
4.2.5 农民权益保护意识淡薄 |
5 国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及借鉴 |
5.1 国际公约 |
5.1.1 TRIPs协议 |
5.1.2 UPOV公约 |
5.1.3 ITPGRFA公约 |
5.2 典型国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 |
5.2.1 美国 |
5.2.2 德国 |
5.2.3 日本 |
5.3 对我国的借鉴 |
6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策 |
6.1 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的基本原则 |
6.1.1 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6.1.2 确立利益平衡原则 |
6.1.3 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原则 |
6.2 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可行性建议 |
6.2.1 完善法律法规 |
6.2.2 改革现有保护管理体制 |
6.2.3 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 |
6.2.4 健全新品种育种激励机制 |
6.2.5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10)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现有研究评述 |
1.4 研究设计与分析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与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理论 |
2.1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
2.1.1 植物新品种的界定 |
2.1.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与发展 |
2.1.3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
2.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 |
2.2.1 宏观调控理论 |
2.2.2 农民发展权理论 |
2.2.3 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
3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利益分析 |
3.1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利益矛盾 |
3.1.1 育种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
3.1.2 育种者利益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的矛盾 |
3.1.3 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的矛盾 |
3.1.4 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 |
3.2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
3.3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利益平衡的主要考量因素 |
3.3.1 育种技术水平 |
3.3.2 植物遗传资源状况 |
3.3.3 农民生存状况 |
3.3.4 育种产业发展程度 |
3.4 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追求的利益平衡 |
4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4.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有相关立法梳理 |
4.1.1 国家法律法规 |
4.1.2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
4.1.3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
4.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
4.2.1 育种者之间利益的相对失衡 |
4.2.2 育种者利益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的相对失衡 |
4.2.3 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的相对失衡 |
4.2.4 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失衡 |
5 域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分析与启示 |
5.1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格局分析 |
5.1.1 主要发达国家在TRIPS协议和UPOV公约下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 |
5.1.2 广大发展中国家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
5.2 美、欧与印、非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
5.2.1 后续育种者利益 |
5.2.2 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 |
5.2.3 农民种植者利益 |
5.2.4 社会公共利益 |
5.3 域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6 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原则 |
6.1.1 符合本国国情原则 |
6.1.2 鼓励创新原则 |
6.1.3 社会本位原则 |
6.2 平衡育种者之间利益的制度完善 |
6.2.1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
6.2.2 完善“育种者豁免”规则 |
6.3 平衡育种者利益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益的制度完善 |
6.3.1 明确植物遗传资源的双重权利主体 |
6.3.2 建立育种者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事先知情同意规则 |
6.3.3 建立育种者与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之间的惠益分享规则 |
6.3.4 完善植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 |
6.4 平衡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的制度完善 |
6.4.1 细分“农民特权”的主体 |
6.4.2 限定“农民特权”的客体 |
6.4.3 明确“农民特权”的内容 |
6.4.4 对“终止子”技术作出规定 |
6.5 平衡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完善 |
6.5.1 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
6.5.2 完善植物品种权的授予条件 |
6.5.3 建立植物品种权授权前的风险评估制度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研究生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B 研究生期间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四、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育种者的权益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D]. 李保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3)
- [2]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D]. 毕文停.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0(01)
- [3]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D]. 曾熙. 湘潭大学, 2020(02)
- [4]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路瑶. 长江大学, 2020(02)
- [5]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D]. 闫迪. 西南大学, 2020(01)
- [6]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 李汝敏.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7]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 焦蓓.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9(03)
- [8]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关于农民权利的问题研究[D]. 肖君.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9]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研究 ——以S省为例[D]. 郝建. 山东农业大学, 2018(09)
- [10]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D]. 卢东洋. 华中农业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