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行为无因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构成的“交易保护机能”的考察(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胜[1](2022)在《《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李兴达[2](2021)在《《民法典》视角下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与适用》文中研究说明物权行为独立性是我国在实证法上向物权行为理论的进一步递进,独立的物权合意不应做一般性推定,物权合意的存在要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判断。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背后是对交易安全价值的考量,应当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缩。限缩后应当采纳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判断,才能更好地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
张静[3](2021)在《论条件的溯及效力与即时效力》文中指出条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民法上的一个传统问题。在附条件处分中,条件具有溯及力的,附条件权利人能够自始取得物权,并在未决期间内享有物权性保护(直接保护)。附条件权利人在未决期间处分标的物的,处分能够溯及至条件成就前生效(间接保护)。条件的溯及力会在履行返还、孳息归属和当事人权责等方面引起一些不当法律后果。条件的即时效力能够避免前述不当后果,但附条件权利人无法享有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现行法在承认条件即时效力时,有必要设立一个特殊保护机制,配置期间处分无效规则,以确保附条件权利人能够正常取得物权。附条件权利人的利益是否构成期待权,取决于条件成就的可能性、法律保护的强度、社会经济之需求,不能一概而论。当前而言,法律应当承认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与附条件遗嘱中的后位继承人享有期待权。
陈雯倩[4](2021)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 ——以借名买房为例》文中指出
高泓[5](2021)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剖析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文中提出剖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在公示公信原则、价值理念、适用客体、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适用范围、第三人所有权的取得性质、对第三人的主观要求和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了司法应用的边界条件。认为原因行为无效、债权处分行为以及占有改定等不以实际转移占有买卖标的物为必要的情形只能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无权处分只能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弥补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原则的不足,两者相互补充能更好地促进民法体系的逻辑自洽、理顺法律关系、实现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安全。
朱海威[6](2021)在《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效力之检视——兼评《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文中认为《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处分权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生效,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有效的要件不再与无权处分规则相冲突。善意取得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可以避免无权处分受让人法律地位高于有权处分受让人的评价矛盾,可以为当事人之间提供合同上的救济途径,也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依据。《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改变了《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确立的阻却善意取得的规范标准,将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或被撤销作为区分阻却善意取得的标准,明确转让合同有效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董新中[7](2021)在《无权处分立法史、基本法理及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无权处分情形之下,涉及合同效力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不同。从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史考察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而将无权处分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债、物二分理论,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范不应再保留。基于《物权法》上已经确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定符合基本法理。在《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应坚持无权处分情形下应当确立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裁判规则。与无权处分相关的主观善恶、给付均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物权,而无权处分者则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冒名行为情形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王洪亮[8](2021)在《《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文中研究指明从《民法典》既有规定出发,我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如下:首先,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一般条款模式进行反思,认为其构成是不清晰的;其次,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为第985条,而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是第122条。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是给付以及没有给付原因,而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关键因素是侵害,法律根据是指法律保护的权利地位,而使他人受损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侵害为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地位。再次,合同失败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为第157条以及第366条第1款。另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情况下,除了一般情况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添附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322条)、直索型不当得利(第988条)以及无权处分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311条第2款)。最后,除了一般性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以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添附情况下的费用型不当得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取得人不受强迫得利。第三人偿付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524条第2款)。
席志国[9](2021)在《《民法典·物权编》评析及法教义学的展开》文中认为《民法典》已经生效,接下来的民法学研究亦须相应地进行转型,即从立法论转向法教义学研究。一方面通过解释法律使其能够很好地得以适用,另一方面须透过法律续造推动法典的再完善。民法教义学的起点是对于法典文本自身的正确解读,从宏观上对于民法典的创新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认识应当是第一步。《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在体系结构上存在重大创新,而且在具体制度方面亦有诸多进步,主要包括增加了居住权、构建了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模式、增加了添附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等。当然《民法典·物权编》亦存在时而抽象过度、时而抽象不足、用益物权类型相对贫乏、物权变动模式过于复杂且缺乏逻辑一贯性、具体制度缺失等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学方法论予以解释和续造之方式加以进一步完善。
谢立敏[10](2021)在《关于物权法原则的认识误区和实务影响——从德国物权法角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物权"中的"物"不应当排除属于"无体物"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应当仅仅依照其基本法律特征来界定,不受物理特征限制。"物权法定"不应仅限于立法者的"创设",也可以由司法裁判来"被动确认"。新物权的确认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不拘泥于名称。"让与担保"的本质是所有权的担保运用,并非需要创设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现有规则有违各方的意思自治和真正利益诉求。在现有物权法体系接受"分离原则"但拒绝"无因原则"的框架下,"物权行为"需要依靠"债权行为"的规则(如债权合意)来促使其成功,现有的债权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尚不能满足其全部需求。"无因原则"的反向理解("有因原则")应注重对因果关系的正确分析,其并非担保物权从属性的理论基础。对物权法原则的解释应当宜"宽"不宜"严",尽可能为实务留下空间。
二、物权行为无因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构成的“交易保护机能”的考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物权行为无因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构成的“交易保护机能”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第133条的规范目的 |
二、立法沿革和比较法例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术语使用 |
(一)术语翻译 |
(二)民事法律行为一词中的“民事” |
四、《民法典》第133条给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法律行为与“法律上之行为”的区分 |
(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
2. 民事法律关系 |
3. 设立、变更、终止 |
(三)意思表示 |
1. 意思表示的定义 |
2.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
3.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
(1)《民法典》未采纳“事实合同理论” |
(2)以意思实现方式订立合同时仍是作出了意思表示 |
4. 意思表示的元素 |
5. 意思表示的要素 |
(四)不再限定为“合法行为” |
五、《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
六、《民法典》第133条的司法引用 |
(2)《民法典》视角下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
三、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思考 |
(一)外国法对物权合意的规定 |
(二)我国法律物权合意存在形式分析 |
四、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思考 |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运行路径 |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背后的价值选择 |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情形的排除 |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在存在第三人利益情形的限缩 |
(五)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
(3)论条件的溯及效力与即时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条件的溯及效力之争 |
(一)溯及效力之争:历史视角 |
(二)溯及效力之争:功能视角 |
1.溯及力和物权变动模式 |
2.溯及力的两个保护功能 |
3.溯及力的若干问题 |
4.即时效力的新问题 |
三、即时效力和特殊保护机制 |
(一)现行法问题:欠缺特殊保护机制 |
(二)德国法方案:期间处分无效规则 |
(三)现行法完善:增设特殊保护机制 |
四、即时效力和期待权理论 |
(一)现行法问题:附条件权利人预先处分 |
(二)德国法方案:期待权理论和直接取得 |
1.期待权成立说与可能说 |
2.期待权的条件 |
3.期待权的功能 |
(三)现行法完善:谨慎适用期待权理论 |
五、结语 |
(5)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剖析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 |
1.1 两者都与公示公信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
1.2 两者具有价值理念上的一致性 |
1.3 两者的适用客体具有类同性 |
2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 |
2.1 二者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不同 |
2.2 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
2.3 第三人所有权的取得性质不同 |
2.4 二者对第三人的主观要求和举证责任不同 |
3 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分析 |
3.1 适用无因性的情况 |
3.2 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
3.3 互相补充 |
4 结语 |
(6)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效力之检视——兼评《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起 |
二、转让合同的性质 |
三、转让合同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
(一)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必要性 |
(二)处分权的欠缺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 |
(三)善意取得是否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 |
1. 物权形式主义 |
2. 意思主义 |
3. 债权形式主义 |
四、《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评析 |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
(三)肯定说的实证法依据 |
五、结论 |
(7)无权处分立法史、基本法理及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法律上无权处分立法史考 |
三、无权处分的基本法理 |
(一)处分与无权处分 |
(二)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
(三)分离原则、无因原则、形式主义原则 |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 |
四、债、物区分理论下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重新审视 |
(一)《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字面解析 |
(二)债、物区分理论下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重新审视 |
(三)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
(四)与《法国民法典》的比较 |
五、我国《民法典》中无权处分规范体系及分析 |
(一)总则编 |
(二)物权编 |
(三)合同编 |
六、《民法典》实施后涉及无权处分的裁判规则 |
(一)《民法典》实施后涉及无权处分的一般裁判规则 |
(二)与无权处分相关问题的分析与应用 |
1.无权处分与主观上的善恶 |
2.无权处分与给付不能 |
3.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 |
4.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冒名行为 |
七、结语 |
(8)《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般条款 |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 |
1.“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 |
2.“受损失”的再解释 |
3.因果关系的不必要性 |
(二)以非债清偿为原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一般条款 |
二、侵害型得利返还的一般请求权基础 |
(一)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 |
1.无法律上原因的含义 |
2.使他人受损的具体涵义 |
3.获得利益 |
(二)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一般形态 |
三、合同失败后的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 |
(一)无效或者撤销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 |
(二)合同解除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 |
四、侵害型不当得利的特别返还请求权基础 |
(一)添附规则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规则 |
(二)无权处分与向无权人给付的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规则 |
(三)所得受领无偿转让给他人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规则 |
五、费用型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
(一)一般性费用返还请求权 |
(二)添附情况下的费用型得利返还请求权 |
(三)代为清偿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9)《民法典·物权编》评析及法教义学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度创新与完善 |
(一)立法技术上的创新与完善 |
(二)物权编与其他各编的体系性协调 |
(三)物权保护的完善 |
(四)增加了“居住权”丰富了用益物物权类型 |
(五)确立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框架 |
(六)增设了添附制度完善了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 |
(七)担保物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
1.抵押财产范围的完善 |
2.流质禁止规则的完善 |
3.完善了动产抵押规则 |
4.完善了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优先顺序 |
5.完善了抵押权的效力体系 |
(1)明确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
(2)完善了抵押权与租赁合同的关系 |
(八)增加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的信息保护义务 |
二、透过法学方法论对《民法典·物权编》的再续造 |
(一)外在体系上须进一步协调 |
1.公法与私法进行区隔,从而纯化物权法的私法功能 |
2.借助目的性限缩及类型化方式矫正体系上存在抽象过度之问题 |
3.透过类推适用对于抽象不足所产生的开放式漏洞予以填补 |
(二)物权变动模式须进一步予以体系化 |
(三)以习惯法的方式填补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上的疏漏 |
(四)“三权分置”理论亟需透过特别法予以彻底落实 |
(五)引入习惯法以资弥补用益物权类型之不足 |
(六)占有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 |
三、结语 |
(10)关于物权法原则的认识误区和实务影响——从德国物权法角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物权的范围 |
(一)“物权”中的“物”是否真的排除“无体物”? |
(二)物权包含“无体物”的基础和意义 |
二、物权法定 |
(一)“法定”的定义和范围 |
(二)“物权法定”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
三、分离原则/无因原则 |
(一)债权(法)规则对于物权行为的适用漏洞 |
(二)无因原则的反向理解与运用 |
结语 |
四、物权行为无因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构成的“交易保护机能”的考察(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J]. 王文胜. 法治研究, 2022(01)
- [2]《民法典》视角下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与适用[J]. 李兴达.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16)
- [3]论条件的溯及效力与即时效力[J]. 张静. 中外法学, 2021(05)
- [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 ——以借名买房为例[D]. 陈雯倩.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5]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剖析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J]. 高泓.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2021(02)
- [6]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效力之检视——兼评《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J]. 朱海威.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02)
- [7]无权处分立法史、基本法理及司法适用研究[J]. 董新中.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8]《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J]. 王洪亮. 法学家, 2021(03)
- [9]《民法典·物权编》评析及法教义学的展开[J]. 席志国. 东方论坛, 2021(02)
- [10]关于物权法原则的认识误区和实务影响——从德国物权法角度的思考[J]. 谢立敏.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