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法典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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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德国商法典都包括哪些内容?
  1. 答:德国现行的商法典制定于19世纪,1897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已经被修改了几十次皮敬塌,其中确立的许多规范经济生活的基本私法框架今天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商法典共有905条,但因其系从港口城市的城市法发展而成,因此其中有将近一半的条文是海商法,一稿锋般在编纂法律汇编时都不列入这部分内燃圆容。1985年以前的商法典除去最后一编海商法外
问:德国商法典为什么要采用主观主义原则?
  1. 答: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商事法确定拦模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事行为的形式。德国1900年商法典即德国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该法典强调商事主体即商人这一概念再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事主体。从事德国商法典第1条明确列举的若干种业务的个人或企业,自该项业务活动开始时,毫无例外的被赋予商人身份,称为“法定商人”;如某人从事的业务未包括在商法典第1条明确列举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其规模较大,从而需要采取某种商业组织形式,那么根据商法典第2条的规定,只要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则被视为商人,称为注册商人;农、林业的经营者可清竖以但不是必须进行登记,称为自由登记商人。此外法定商人某些业务答衡大规模很小的称为小商人,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伙或者公司。[9]瑞士债法也是采用主观主义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一个典型。依该法第934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商业,制造业及其它以商人的经营方法营业并将其商号注册登记为商人。
  2. 答:因为西方从尚主观主义。以人为本吗!
问:法国商法和德国商法的异同
  1. 答: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
    (一)法国商法:
    1.立法基点的客观主义:其一,这一立法体系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并试图依此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和商法规则体;其二,这一立法体例强调商事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
    2.发展与现状:第一,原法典大多拦悔仔数条款都已经废除或修改,特别是颁布了众多商事单行法;第二,在立法基点上,从单纯的客观主义转向折中主义;第三,加强对商行为的特别调控和专门规范。
    (二)德国商法:
    基本内容:
    (1)立法基点的主观主义,又称“新商人主义”:其一,这前冲一立法体系强调商事主体的资格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其二,这一立法体系强调对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并通过“营业”概念的引入,使之成为商人身份确定的基本标准;其三,这一立法体例强调商法中对一切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基本规则的抽象,从而形成科学的“总——分”结构。
    异同
    1.法国商法典:1807年颁布。4编共648条。在拿破仑指导下制定,开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先河。
    德国商法典:1897年颁布,1900年同民法典同时生效。4编共905条。
    2.法国商法法系和德国商法法系
    法国商法法系: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特征。
    只要行为活动属于商行为、其行为人就是商人,则适用商法。 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巴西、阿根廷等。
    德国商法:属人主义和主观主义。
    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人为之则适用商法,若非商人为之则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奥地利、瑞典、挪威简汪、丹麦、清末的中国。
  2. 答:行业相同,国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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