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探讨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探讨

一、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胡如梅[1](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探索建立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制度规范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是向城乡等值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让渡权利,改变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因此有必要关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表现、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地方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府征收入市、直接就地入市、指标交易入市三种基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途径,但是正式的改革试点之前,只有个别一些地方主动突破城乡土地要素流转的规则限制,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一级市场供地,大多数地方仍然以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为主。在中央层面直接领导开展入市改革试点后,地方间的这种差异仍然存在。另外,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在早期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地方又呈现出上收土地开发权、由政府统筹入市的特征。基于这些实践观察,本文尝试探究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为什么会呈现出空间差异和时间演化特征?具体的研究问题包括: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水平是否优化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结果?既然征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发展土地财政提供了制度优势,为什么其中一些会主动放弃一级市场上供地的垄断地位?又如何解释这些地方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选择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对中央政府强化改革压力,地方间仍然表现出明显的回应差异,这又意味着什么?“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的分析框架,将地方的土地治理表现置于宏观激励结构和特定的制度环境,以及具体的地方情境中进行考察,帮助我们厘清体制因素和地方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影响。对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路径的比较分析显示,相比较传统的政府征收入市模式,允许符合规划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在当前阶段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相对较小,但是农民集体分享到的收益比例相对较高,达到60%以上。土地指标交易模式提升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同时缩小了因区位因素造成的农村内部的土地权益实现差距。此外,在不考虑产权差异的情况下,同一宗地块是通过政府征收入市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入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没有明显不同,但是后者的收益分配格局更有利于农村和农民。对广东省南海区近30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引资环境和农民集体的博弈能力等地方局限条件的s差异和变化,带来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诉求和利益主体间土地权益分配的矛盾,弱化了原有土地政策的优势,引致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差异和变化。地方政府间围绕招商引资展开激烈竞争是导致具备资本涌现优势和征地成本相对较高的地方在早期主动下放土地开发权的主要原因。当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城市规划的限制,“大量引资”逐渐转为“优质选资”,土地区位和规模的优化调整有赖于原产权主体间达成集体行动,为降低这一过程的交易成本,同时考虑到农民事实上的土地产权已经形成,基于市场协商的政府主导模式成为这一阶段政策工具的新选择。进一步地,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验证了面对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市场化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回应行为的差异性源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差异。“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直接表征地方“以地生财”需求的代理变量,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比例呈现负向关系,且前者的影响更为显着,一定程度上说明地方政府垄断和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并不完全是为了获取直接的土地出让收益,更重要的是方便以地抵押融资,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另外,文章选取能够表征地方其他税收收入成长状况的“预算内财政自给率”指标来间接反映地方对降低“以地生财”依赖的可能性,回归结果显示该指标对地方开展“农地入市”改革有显着促进作用,表现在财政自给率更高的地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积和供应比例相对更大。该研究发现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威权国家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也并非完全服从上级,其施政行为还受地方发展偏好和具体情境的影响。研究总体上揭示了在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的国家治理框架下,横向间的地方竞争、纵向制约体制下的行政压力和包括引资环境、农民集体政策博弈能力在内的地方情境条件共同塑造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治理行为。面对来自高层级政府的行政压力和来自农民集体的征地压力,财政自给率更高、对土地财政依赖更低的地方更倾向于切实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提供适当的激励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最后,根据笔者有限的知识,本文或有以下贡献。一是关注政府这一特殊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对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不同于在传统土地资源经济学框架内关注资源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效应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地方政府这个关键主体入手,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组织方式视为特定激励结构和制度环境下的工具选择结果,并综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探析这种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二是现有文献已经清楚地介绍了“市场化”改革可能引起的土地配置效率和权益分配变化等,但对地方政府主动向农民集体下放土地开发权,并在面对相同的“允许入市”的政策环境下采取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土地入市的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没有太多研究。本文结合地方改革经验,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究。三是关注到本轮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回应差异,并由此引发对“以地谋发展”理论的再思考。

程秀建[2](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王欢[3](2019)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传统的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地自发的和政府推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开启了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进程。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基于以上现实背景,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界定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系统分析方法、logistic实证分析法、层次分析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考察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揭示了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运行机制、收益分配及风险防控。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规定。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的市场,包括以下四层涵义:一是建设用地所有者平等参与土地市场的市场准入机制,实现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能对等;二是统一、高效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释放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市场调节功能。三是城乡建设用地相关主体的利益共享机制,保证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主体在收益共享权利、收益共享机会以及收益共享规则上的平等性;四是适度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最大程度地促进建设用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由割裂走向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首先,城乡建设用地在法律制度、产权安排等方面的不对称性是制约当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根本原因。其次,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还面临着主体障碍和市场约束。其中,主体障碍包括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农村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认知与入市意愿低;市场约束则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不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本高、风险大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市场限制较多。(3)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主要由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平台所构成。在此基本架构中,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为原则,在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功能,同时在政府监督和管理下,促进建设用地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行。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城镇规划区内采取“实物交易+指标交易”和城镇规划区外采取“指标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建设用地交易模式,用以解决由于土地的空间性以及位置的固定性造成的建设用地供需不匹配的问题。(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价格形成机理。以效用最大化理论为基础,引入讨价还价因子,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双方的主观偏好(风险规避系数)和客观能力(讨价还价能力)区分开来,并纳入同一模型,探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中的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机理。不难发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其风险规避系数越高,讨价还价能力越低,土地的成交价格就会越低,反之亦然。为了提高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效率,应该在成立专门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机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价还价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和交易中介在信息传播上的重要作用,并辅以政府信息供给的主要责任,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获取成本,形成较为公平合理的土地交易价格。(5)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收益分配。根据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增值、农地转用增值、供不应求增值、规划管制增值、外部辐射增值等。得出相应的分配原则是:(1)由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带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绝对地租必须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2)由地块经济条件、交通状况、资源分布的差异造成的级差地租I的分配顺序应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用地单位;(3)由农村集体、政府和企业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追加投资改变该土地的生产效率而产生的地级差收益Ⅱ的收益分配顺序应该为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6)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评估与防范。从指标层看,加剧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风险、农村宅基地失去社会保障的功能的风险、国家对土地管理失控的风险、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风险、降低房价的风险等五个指标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较大。从准则层看,降低政府管理效益的风险、侵害农民利益的风险、消弱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冲击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风险的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为0.3437、0.3184、0.1522、0.1236、0.0621。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系统风险的评估值为0.4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在整体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控制在社会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4](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刘羿[5](2016)在《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文中提出出于耕地保护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尽管如此,农用地转用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当下地方经济严重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这一事实,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主动开辟渠道以增加计划外指标供应。在政策激励下,地方政府更进一步探索出了包括折抵指标有偿调剂以及地票交易在内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土地指标交易在增加土地用途刚性管制的弹性之余,亦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以农用地转用指标为代表的土地指标本是中央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农用地转用权力的数量控制工具,但政府间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使指标突破了这一“控权”属性,呈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的缺陷在于,其主要利用了政府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的垄断地位,迫使私人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并没有建立起使私人真正获益的机制。与中国的指标交易制度相比,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的真正优势在于它建立起了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其以容积率作为交易客体,不仅使规划制度更为灵活,还成功地将私人资金引入到了公共福利领域,节省了政府财政开支。美国开发权转让制度对我国最大的启示,正是如何在土地管理领域建立起这种私人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并使之成功运转。同时,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分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充分的启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现有的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都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在地权制度方面,城乡二元地权体制已经松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放入市、农村住房财产权允许抵押流转、征地范围不断缩小,未来的地权制度将沿着“同地同权”的方向不断推进。考虑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指标交易制度也有短期、长期两种改良方案:短期方案主要解决土地整理复垦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期方案主张在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理顺权力与利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

杨莲芳[6](2016)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伴随着农地产权变更与权能重组,由于制度的不合理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农民土地权益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其根源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法律制度的有力、有效配合。法律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之根本,也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根本所在,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进行法律制度安排,既能使新型城镇化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能保障农民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农村土地与农民利益是一个密切联系的统一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法制化、发展化、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安排。首先,本研究将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学理论中的平等生存权与发展权理论、农地发展权和宏观调控理论,以及经济学上的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政府规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进行阐述,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进行体系化梳理,特别地,将制度中关于农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农地征收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逐渐扩展,并能自由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历了制度上的全面禁止到局部放开的变化;征地制度的变化仅在于补偿额度,但始终有补偿上限的限制。总之,农民土地权益完全依附于制度的安排,随制度变化而变化;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绝对损失过程中相对在增加,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制于国家的发展战略,也当然遵循城镇化战略。然后,农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农地征收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进行研究,得出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农地流转、抵押和入股权能受限、“三权分置”的法律化滞后、流转法律程序不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规定滞后、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受限;征地目标泛化、征地补偿不合理、征地法律程序不完善等。再次,由于农地流转是现有体制下实现、发展与保障土地权益的最佳选择,重点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视角进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实证调研,为完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实证剖析农地流转实践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价格生成制度不健全、农地流转用途改变、流转融资难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确权不确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同违约、农地过度集中等影响农民土地权益进而危害土地安全、生态安全、产业安全与社会安全的风险。最后,通过理论与实证的分析,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第一方面:首先,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三权分设”,流转、抵押和入股的权能复归,农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准入,流转价格指导制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复归等;其次,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创新,包括农地流转股权定额保障金制度、农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以及农地流转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具体立法选择。第二方面:借鉴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国际经验,进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严格限制征地权,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注重界定土地征收目的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第三方面: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农地流转信息规制制度、多元土地纠纷化解制度。

朱颂[7](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提出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吴海涛[8](2015)在《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各地就陆续尝试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现在依然呈现多样化、多模式的流转局面,尚没有形成统一模式,流转依然停留在探索阶段。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是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一项重要工作,对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结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实践现状为例,结合具体的流转数据,对其流转模式、税费的收取、收益的分配、交易价格如何制定等进行分析,总结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经验和取得初步成效,剖析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来流转发展方向,进而提出可供参考的政策导向。研究表明,海门市的流转主要以出让流转和租赁流转两种方式存在。转让和抵押的情况比较少,没有作价入股形式的流转。2002-2011年十年间,海门市共流转集体非农建设用地508宗,流转总面积342.95公顷,流转总金额26106.6万元。流转主要集中在03-06年。流转的主要成效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流转制度;创建了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提高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缓解了土地供需矛盾;初步建立了同地同价,同一操作平台的土地市场;促进了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流转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相关政策配套不完善,缺少法律的保护;资源配置方式不够科学;受政策变化和人为主观因素影响显着;流转主体界定难;宅基地并没有按照既定计划参与流转等。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要尽快出台省级以上法律法规及操作办法,制订集体土地担保管理办法;明确收益主体人和收益分配方式;合理收取相关税费,减少流转费用;并积极探索集体农转非土地参与流转的可行性及操作办法。海门市要打破现今流转瓶颈,就要探索流转再转让和退出机制;非公益性项目在规划区外流转的方法;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宅基地流转制度等,为全省乃至全国继续提供借鉴流转经验。

吴明场[9](2014)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资源配置是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实行土地“二元”管理体制,即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并适用使用不同的法律。在我国城镇化战略推进中,城乡建设用地资源存在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大量建设用地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和利用效率低下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严格限制,进行再次开发高效利用存在很大困难,这就导致了存量低效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尚未进行优化配置利用,宝贵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存在浪费现象。改革开发以来,由于土地市场化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在经济较发达的乡镇逐渐盛行。正因为如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成为近几年来学术研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本文通过考察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历史,深入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和问题,剖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权利构造,找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动力机制与意愿因素,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成功经验,设计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框架和相关配套制度,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的科学管理提供理论支撑,为国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政策提供立法建议。本文章节研究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意义和界定概念,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并阐明论文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各章主要内容。第2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考察与现状检讨。本章主要考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演变和检讨现实中问题。首先全面考察梳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演变,在此基础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检讨,最后从宏观上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未来方向。第3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本章主要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首先,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然后重点通过使用权主体思考(主体类别和成员身份)、客体管理(规划和计划)、内容完善(价格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剖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理基础。第4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力机制与意愿因素。本章主要采取模型实证分析的方法,一方面,通过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动力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将年鉴中各省宏观数据代入模型进行分析,找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动力;另一方面,通过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愿因素的研究假设和模型,采取实地个体调查的方式,将实地调查的微观数据代入模型进行检测分析,弄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愿因素及其影响程度,为后续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实证分析依据。第5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探索。本章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并全面总结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规章、主要做法及其主要经验,并重点分析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政策创新,为后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创新提供实践经验与可行性支撑。第6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设计。本章首先提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设计的总体要求,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重点论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程序保障,并侧重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和使用,最后提出了完善配套制度的相关要求。

张先贵[10](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引言
    1.2 研究目标、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1.2.1 研究目标
        1.2.2 研究问题
        1.2.3 研究意义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全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1.4.1 全文结构
        1.4.2 各章节主要内容
2 文献综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评述与展望
    2.1 文献划分的视角:四个层次
    2.2 四个层次的文献综述
        2.2.1 第四层次:资源利用
        2.2.2 第三层次:政策工具的多样性、选择逻辑和影响因素
        2.2.3 第二层次: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变迁
        2.2.4 第一层次: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特征和影响
    2.3 综述的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3 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一个分析框架
    3.1 引言
    3.2 建国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演进
        3.2.1 阶段一(1949-1953):建国初期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
        3.2.2 阶段二(1953-197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集体统一经营
        3.2.3 阶段三(1978-199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3.2.4 阶段四(1998-2008):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3.2.5 阶段五(2008-2014):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3.2.6 阶段六(2014-2019):中央政府强力要求地方开展改革
        3.2.7 小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演变的历史特征和内在逻辑
    3.3 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分析框架的总体概览
        3.3.1 制度环境
        3.3.2 政策工具
        3.3.3 资源利用
    3.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的绩效差异:政策工具的影响
        3.4.1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生产效率
        3.4.2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过程效率
        3.4.3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收益分配
    3.5 土地政策工具选择差异:制度环境和地方情境的共同影响
        3.5.1 激励机制影响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
        3.5.2 土地政策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政策工具选择的相互影响
        3.5.3 地方情境对土地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
    3.6 本章结论
4 政策工具的选择效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比较
    4.1 引言
    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工具介绍
        4.2.1 政府征收入市: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4.2.2 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土地发展权在村集体层面的直接兑现
        4.2.3 土地指标交易政策: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的构想
        4.2.4 小结
    4.3 土地增值收益内涵及测算思路
        4.3.1 土地增值收益的内涵
        4.3.2 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思路
    4.4 三种入市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核算:以义乌改革实践为例
        4.4.1 义乌市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4.4.2 义乌市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4.4.3 义乌市土地指标交易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4.5 对比分析结果
    4.6 本章结论
5 地方政府主动下放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权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5.1 引言
    5.2 理论分析
    5.3 研究方法的介绍
    5.4 广东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案例介绍
        5.4.1 农村社区工业化、园区化(1993-2007):村集体自行组织入市
        5.4.2 存量盘活的初步尝试(2007-2013):鼓励产权主体自行改造
        5.4.3 公有资本介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整合(2013-至今):地方政府向农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
    5.5 利益主体辨析和案例实证分析
        5.5.1 主要的利益主体
        5.5.2 下放集体土地开发权: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效率的地方选择
        5.5.3 向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提高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过程效率
        5.5.4 优化农民集体在土地整备中的利益分配:农民事实产权的建立
    5.6 本章结论
6 地方政府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回应差异和原因探析
    6.1 引言
    6.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背景和特征
    6.3 理论分析:“以地生财”与地方政府改革回应差异
    6.4 案例定性比较:Z省Y市和F省J市
    6.5 定量分析
        6.5.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6.5.2 数据来源
        6.5.3 实证模型和结果分析
    6.6 本章结论
7 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7.1 研究结论
    7.2 政策启示
    7.3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2)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结论
参考文献

(3)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对相关研究的总结与评价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1.3.1 研究目标
        1.3.2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4.1 研究方法
        1.4.2 技术路线
    1.5 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1.5.1 主要的创新点
        1.5.2 主要的不足之处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市场
        2.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2.1.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2.2 相关理论基础
        2.2.1 制度变迁理论
        2.2.2 土地产权理论
        2.2.3 土地市场理论
        2.2.4 地租地价理论
    2.3 本章小结
3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
    3.1 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3.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探索与试验
        3.2.1 从法律的禁锢到政策的松动
        3.2.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态:由改革试验区例证
    3.3 我国现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3.3.1 市场运行机制被扭曲
        3.3.2 农民利益被损害
        3.3.3 助长土地财政与土地寻租
    3.4 本章小结
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制约因素
    4.1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法律困境
        4.1.1 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性质定位不清
        4.1.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划方面法律缺失
    4.2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缺陷
        4.2.1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4.2.2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期限不明确
        4.2.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配套制度不健全
    4.3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主体障碍
        4.3.1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
        4.3.2 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认知不足
    4.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市场约束
        4.4.1 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不规范
        4.4.2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不规范
        4.4.3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限制较多
    4.5 本章小结
5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与主要模式
    5.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目标与原则
        5.1.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基本目标
        5.1.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指导原则
    5.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
        5.2.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架构解析
        5.2.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主要内容
    5.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主要模式
        5.3.1 城镇规划区内采取“实物交易+指标交易”模式
        5.3.2 城镇规划区外采取“指标交易”模式
    5.4 本章小结
6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机制
    6.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供求机制
        6.1.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供求主体决策
        6.1.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供求均衡调节
        6.1.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供求机制的构建
    6.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价格机制
        6.2.1 土地价格的本质及其影响因素
        6.2.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
        6.2.3 基于效用最大化理论的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理
        6.2.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机制的构建
    6.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竞争机制
        6.3.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市场结构
        6.3.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形式
        6.3.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竞争机制的构建
    6.4 本章小结
7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收益分配
    7.1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形成
    7.2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原理
        7.2.1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主体
        7.2.2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原理
    7.3 典型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实践
        7.3.1 政府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7.3.2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7.3.3 需求主体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7.3.4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用途规定的比较
    7.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的构建
        7.4.1 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收益分配
        7.4.2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
    7.5 本章小结
8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
    8.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因素识别
        8.1.1 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风险
        8.1.2 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8.1.3 冲击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8.1.4 侵害农民权益的风险
        8.1.5 降低政府管理效益的风险
    8.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指标评估
        8.2.1 指标体系的构建
        8.2.2 判断矩阵的构造
        8.2.3 层次单排序与一致性检验
        8.2.4 指标层风险因素对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的综合权重
    8.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等级评估
        8.3.1 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8.3.2 确定风险等级
        8.3.3 对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的评估
    8.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8.4.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
        8.4.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中风险防范机制
        8.4.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后风险防范机制
    8.5 本章小结
9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与发展的保障措施
    9.1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法律规则体系
        9.1.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9.1.2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登记制度
        9.1.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体系
    9.2 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价格体系
        9.2.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地价评估体系
        9.2.2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度
        9.2.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最低限价制度
        9.2.4 建立城乡统一的地价公示和地价申报制度
    9.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机制
        9.3.1 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指导性规定
        9.3.2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税费体系
        9.3.3 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多样化收益分配方式
        9.3.4 规范相关主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方向
        9.3.5 弱化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
    9.4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服务体系
        9.4.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平台
        9.4.2 构建多元化的城乡建设用地金融服务体系
    9.5 本章小结
10 结论与研究展望
    10.1 研究结论
    10.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4)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
    (一) 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管法制规则。
    (二) 农村土地所有、使用权利证明、变更、收回登记发证法制规则。
    (三) 农村土地所有权确认及其所属经管法制规则。
    (四) 农村土地使用权维护、补偿经管法制规则。
    (五) 农村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经管法制规则。
    (六) 农村土地征收、收回、购买依据法制规则。
    (七) 农村土地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实施法制规则。
    (八) 农村土地利用法制规则调整修正落实。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保障途径。
    (二)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三、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
    (一) 农村耕地要坚定组织开拓全方位永久保护途径。
    (二) 农村耕地要全力组织拓宽科学节约集约利用途径。
    (三) 农村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的途径。
四、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
    (一)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意义和特点。
    (二)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理念和标准。
    (三)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任务和要求。
    (四)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方式和做法。

(5)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背景
    第一节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况
        三、农用地转用制度及其特点
    第二节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法律制度
        一、土地财政与农用地转用指标
        二、土地整理与折抵指标
        三、中央的鼓励和地方的积极性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现状
    第一节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二节 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一、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规则
        二、利益格局与规制缺陷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土地指标交易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困境
    第一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性质分析
        一、土地指标的分类与属性
        二、土地指标交易的构成与本质
    第二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一、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困境
        二、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制度困境
    第三节 三种视角下对我国土地指标交易困境的反思
        一、土地指标交易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二、土地指标交易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三、土地指标交易中的国家与公民关系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化
        一、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
        二、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发展
        三、土地开发权制度的演化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与差异
        一、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
        二、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差异
    第三节 开发权制度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之改造
        一、我国土地开发权理论探讨
        二、比较法意义上的启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改革
    第一节 地权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地权制度改革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改革
        一、概述
        二、土地指标交易改革的两种方案
        三、完善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方案设计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6)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源起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2 现有研究的不足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路线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存在的难点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1.4.2 研究存在的难点
第二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2.1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概述
        2.1.1 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2.1.2 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内容
    2.2 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权益的关系
    2.3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理论
        2.3.1 法学理论
        2.3.2 经济学理论
第三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沿革
    3.1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
        3.1.1 城镇化起步和快速发展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1949-1957年)
        3.1.2 城镇化不稳定发展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1958-1978年)
        3.1.3 城镇化平稳发展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1979-1999年)
        3.1.4 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2000-2011年)
        3.1.5 新型城镇化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2012年至今)
    3.2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3.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演变
        3.2.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演变
        3.2.3 农村征地制度的演变
第四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现状
    4.1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行法律保障
        4.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4.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4.2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现状
        4.2.1 农村土地征收的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4.2.2 农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实证分析: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考量
    5.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问题
        5.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5.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
    5.2 基于流转阶段差异的风险识别
        5.2.1 流转前:农地“确权不确地”风险
        5.2.2 流转中:农地流转的“非农化”、“非粮化”风险
        5.2.3 流转后:流转违约与农地过度集中的风险
    5.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的原因剖析
        5.3.1 经营权主体准入制度不健全
        5.3.2 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
        5.3.3 法律规定的矛盾与滞后
第六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之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完善
    6.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6.1.1 农地流转的基础:从政策“三权分置”到法律“三权分设”
        6.1.2 农地流转方式的扩展:抵押和入股的权能复归
        6.1.3 农地流转的主体解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准入
        6.1.4 农地流转的平衡杆:流转价格指导制度
    6.2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6.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创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
        6.2.2 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宅基地的流转解禁
    6.3 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创新
        6.3.1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农地流转股权定额保障金制度
        6.3.2 农地流转的风险防范:农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6.3.3 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具体立法选择
第七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之农地征收法律制度完善
    7.1 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国际经验借鉴
        7.1.1 土地征收制度的国际经验
        7.1.2 征地补偿制度的国际经验
        7.1.3 各国征地制度与补偿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启示
    7.2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限制征地权行使
        7.2.1 界定土地征收目的范围:合法又合理
        7.2.2 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公正与透明
    7.3 改革征地补偿制度
第八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配套法律制度完善
    8.1 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
    8.2 创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8.3 农地流转信息规制制度
    8.4 多元土地纠纷化解制度
第九章 结语
    9.1 研究结论
    9.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1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调查问卷
附录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访谈提纲(一)
附录3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访谈提纲(二)
附录4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附录5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致谢

(7)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 国内文献综述
        (二) 国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一) 研究方法
        (二) 研究框架
    四、基本概念厘清
        (一) 农民
        (二) 土地
        (三) 财产权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第一节 成都模式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二、“两股一改”模式
        三、“土地银行”模式
        四、模式特点
    第二节 重庆模式
        一、“地票”模式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三、模式特点
    第三节 广东模式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四、模式特点
    第四节 浙江模式
        一、“两分两换”模式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三、土地信托模式
        四、模式特点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8)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 国外土地流转研究
        1.2.2 国内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研究
        1.2.3 研究展望
    1.3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3.1 必要性分析
        1.3.2 可行性分析
    1.4 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和不足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1.4.3 技术路线
        1.4.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政策变迁
    2.1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概念界定
    2.2 相关理论
        2.2.1 土地产权理论
        2.2.2 地租理论
        2.2.3 土地市场理论
        2.2.4 政策制度变迁
第三章 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分析
    3.1 海门市区域与社会经济条件
    3.2 海门市土地利用现状
    3.3 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现时必要性
        3.3.1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
        3.3.2 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3.3.3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艰巨
        3.3.4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亟需加强
    3.4 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现状分析
        3.4.1 流转形式及数量
        3.4.2 流转用途及年限
        3.4.3 流转收益
        3.4.4 流转情况总结
    3.5 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式及税费方式
        3.5.1 流转收益分配方式
        3.5.2 集体土地流转与征用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比较
        3.5.3 流转相关税费
第四章 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成效及问题
    4.1 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成效
        4.1.1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流转制度
        4.1.2 有效缓解了土地供需矛盾
        4.1.3 创建了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
        4.1.4 提高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
        4.1.5 初步统一市场,实现同地同价同市场交易
        4.1.6 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和使用效率
    4.2 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存在问题
        4.2.1 相关政策配套不完善
        4.2.2 资源配置方式不科学
        4.2.3 政策变化对流转影响显着
        4.2.4 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4.2.5 所有权人界定困难
        4.2.6 虽然明确宅基地可流转,但实际并无发生
第五章 结论及对策建议
    5.1 研究结论
    5.2 对策建议
        5.2.1 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途径
        5.2.2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配套措施
参考文献
致谢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创新点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概念界定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1.4 概念界定
1.2 相关研究现状与进展
    1.2.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状、问题的研究
    1.2.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理和动力机制的研究
    1.2.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资源配置效应与收益分配的研究
    1.2.4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与制度创新的研究
    1.2.5 研究现状评价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3.1 研究方法
    1.3.2 技术路线
1.4 论文结构安排及其主要内容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的历史考察与现状检讨
2.1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历史考察
    2.1.1 维持建设用地原有的占有和使用关系不变时期(1949—1957年)
    2.1.2 农村建设用地归集体所有,免费使用时期(1958—1981年)
    2.1.3 加强用地规划、用地审批和面积控制,并试行补偿时期(1982—1986年)
    2.1.4 部分建设用地实行补偿制度或有偿使用制度时期(1987—1998年)
    2.1.5 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时期(1999—2007年)
    2.1.6 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08年—至今)
    2.1.7 小结与启示
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其问题
    2.2.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2.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然性
    2.2.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未来方向
    2.3.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地、同权、同价”
    2.3.2 加强总量控制与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节约利用
    2.3.3 合理分配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
    2.3.4 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与流转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国家土地法律政策体系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结构
3.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特点
    3.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
    3.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
3.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思考——主体类别与成员身份
    3.2.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主体
    3.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主体
    3.2.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特点
    3.2.4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3.2.5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规则
    3.2.6 小结
3.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管理——加强规划和计划管控
    3.3.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的法律问题
    3.3.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计划的法律问题
    3.3.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制度的完善
    3.3.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计划制度的完善
    3.3.5 小结
3.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的完善——价格与收益分配
    3.4.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制度比较分析
    3.4.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制度比较分析
    3.4.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3.4.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制度的完善
    3.4.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3.4.6 小结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力机制与意愿因素
4.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动力机制的分析框架
    4.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动力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
    4.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动力机制的供给与需求因素
4.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动力因素的实证分析
    4.2.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动力因素的计量经济模型及变量解释
    4.2.2 模型估计的结果
    4.2.3 结论与讨论
4.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因素的研究模型
    4.3.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因素的研究假设与模型
    4.3.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因素的问卷设计与调研说明
4.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因素的实证分析
    4.4.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因素预测试阶段
    4.4.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因素正式测试阶段
    4.4.3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探索
5.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依据
    5.1.1 制度变迁理论
    5.1.2 土地产权理论
5.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5.2.1 既有法律法规提供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余地
    5.2.2 既有政策也提供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空间
5.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实践
    5.3.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模式
    5.3.2 模式比较分析
    5.3.3 小结与启示
5.4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策创新——广州“三旧”改造之城中村改造
    5.4.1 广州市“三旧”改造之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做法
    5.4.2 “三旧”改造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创新分析
    5.4.3 “三旧”改造政策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评估
    5.4.4 小结与启示 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6.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设计的总体要求
    6.1.1 明确并保障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等法律地位
    6.1.2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6.1.3 改进完善现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6.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
6.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程序保障
    6.3.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的法理基础
    6.3.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遵循的基本原则
    6.3.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的设计
    6.3.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保障机制
6.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二级市场程序保障
    6.4.1 登记的基本原则
    6.4.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二级市场的程序设计
    6.4.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效力选择
6.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
    6.5.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益形成及分配
    6.5.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收益形成及分配
    6.5.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使用
6.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6.6.1 集体建设用地地籍管理与登记
    6.6.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
    6.6.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社会保障制度 结束与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致谢 附录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意愿预测试问卷 附录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意愿调查问卷

(10)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进路
        (二) 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三、折中方式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三、评析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四、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 胡如梅. 浙江大学, 2020(04)
  • [2]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D]. 王欢.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1)
  • [4]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19)
  • [5]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D]. 刘羿.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6]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杨莲芳. 华中农业大学, 2016(05)
  • [7]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8]海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研究[D]. 吴海涛. 南京农业大学, 2015(06)
  •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吴明场. 武汉大学, 2014(01)
  • [10]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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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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