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论文文献综述)
原新利[1](2020)在《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人口从农村向城市流动,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迁徙是一直存在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口流动与迁徙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自2016年开始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加快了农民进城的速度,大大扩充了农民进城的规模。与传统的城市化建设不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不是物而是人,是进城人口的本地化,是农民的市民化。我国的城镇化推进速度之快令世界惊叹,但也埋下了隐患。在行政目标高效推进的同时,忽视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框架的整体构建,对城市外来人员“安居谋业”问题基本采用政策性方式,没有对进城农民生存、生活乃至长期发展的基本权利进行研究和保障。户籍改革以及居住证制度虽然缓解了进城农民的待遇差异性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实现进城农民享有城市同等福利水平的目标,户籍改革短时间内也无法解决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落户难题。2016年《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申领了迁入城市居住证的公民作为城市移民在城市务工和定居。但由于各种福利待遇的城乡二元分割,其各项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甚至会因为城市某些“发展目标”而被牺牲。这部分群体依然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个人乃至群体的“城市化”面临诸多困难。针对这些困难,学界正逐步扬弃“农民工”或者“流动人口”之类的称呼,转而提出“城市移民”概念作为解决进城人口权利保障进路。城市移民不仅是一个概念的翻新,更是一支庞大人口队伍利益轮廓的逐渐清晰化表征,移居到城市的农民不再回到乡村或者无法再回到乡村(土地被征用),因此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制度才会特别重要,因为只有法律上的权利保障才能最终作为一种稳定而安全的制度来保证进城人口的“城市化”。城市移民的社会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区别于自由权的公民权利类型。社会权是移民社会人格和精神人格形成所必需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宪法权利,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社会权,考虑到社会权利落实的制度保障,论文立足我国宪法中社会权的规范体系,确立城市移民社会权的构成内容为城市移民的劳动权、移民及其子女受教育权以及物质帮助权。社会权涵盖了公民生存发展的各项重大利益。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来看,移民社会权保障对移民城市化具有经济、法治以及社会三大功能,是解决移民有效融入城市的法治路径。然而移民社会权保障所具有的突出功能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和重视,移民在劳动就业、受教育权以及物质帮助权方面的保障现状令人堪忧。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子女受教育以及物质帮助(医疗、住房、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很多,客观方面是社会权保障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短时间无法达到保障的整体性,但主观层面法律制度配给不足乃是最直接原因。目前移民“半城镇化”的突出矛盾与缺少上述基本权利的法治保障不无关系。城市化过程中的“基本权利缺席”,户籍制度及其附随利益仍然发挥人口的管控作用,城市移民专门性立法的欠缺等都造成了社会权保障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新型城镇化缺失“以人为本”的核心精神。城市化进程始终依赖政策之治而不是法治、移民持续受到歧视、移民与城市的深度融和困难等诸多问题都与高速度的城市化率明显不匹配。溯本求源,“人”的城市化依靠权利的支撑和法律制度保障来实现。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包含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两个层面:社会权保障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整体性构建。我国宪法中社会权条款占有不少的篇幅:总纲和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有7条共19个条款专门针对社会权进行了规范,结合序言和总纲中关于国家基本任务的条款,我国宪法比较明确的给出了公民社会权的主客体、内容、保障原则、国家义务等等。构建社会权保障的制度首先应该发挥宪法社会权条款的功能,为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奠定规范基础和制度框架。其次,我国城市化带动了大规模的迁徙人口进入城市,而其生存和发展等根本利益却无专门立法进行保障,传统立法在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方面乏力,造成移民在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方面保障缺失,这不仅不符合法治与人权保障的原则,也会对人口的“城市化”造成负面影响。质言之,城市化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对城市移民的社会权进行专门立法保障,在体现权利保障平等性与科学性原则前提下,结合已有的行政规范以及实践经验确定立法的内容,构建立法实施配套措施。无救济则无权利,城市移民的社会权应该有相应的司法保障。社会权的可诉性虽然在理论界争论至今,但司法实务中从未缺少相应案例。从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每项权利的保障内容和程度呈阶梯式递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一般性意见所列举权利内容及对应的国家义务,是权利保障的不同层次,也是政府负有的不同程度的义务,可以适用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即严格审查、适度审查以及合理审查。上述司法审查标准对地方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和判断参照。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障,移民的城市化需要符合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需要构建权利保障的不同标准、需要实现权利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只有实现了进城人口的全面城市化,才能最终实现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法治化和现代化。
阮珺[2](2020)在《食物权入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食物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因为获得充足并且有营养的食物既是满足每个人的生理需求,也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前提。食物权因其重要性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并加以保护。目前,由于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对食物权的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对于人权的保护问题,宪法保护是最根本最有力度的方式,食物权入宪保护是国际上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以不同形式将食物权入宪。按照国际社会的标准,我国对食物权的保护还处于中低水平,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中对食物权均没有系统的保护,这也是我国食物安全、营养以及饥饿问题频发且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以食物权入宪问题为导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食物权问题的论述,力求通过食物权入宪的举措,使得我国食物权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首先,通过整理近十年“3·15晚会”食物问题的类型,直观呈现国内食物问题涉及到的食物权的具体内容,接着对国际人权文件中关于食物权的规定进行系统阐述,从中梳理出食物权从产生到被逐渐认可并得到保护的发展历史,进而析出食物权包含的基本内容,从而对食物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其次,从研究人权的视角对食物权是基本权利进行理论证成——它既满足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又实现人的目的性,是人的尊严的内在要求,它在人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是生存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其他基本权利都无法代替的,并且不可以被权利主体抛弃和放弃;同时它是一项积极权利,需要国家履行积极义务来保障实施。正是基于此,食物权入宪成为国际共识,我们应积极承担国际人权组织赋予的义务,顺应时代,将食物权入宪。再次,指出我国在食物权入宪进路中遇到的权利主体维护食物权的观念淡薄、义务主体对保护食物权的理解存在偏差、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现实中存在的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并进行障碍排除的可行性分析。最后,通过考察分析国际上通行的几种食物权入宪的模式,提出将食物权作为基本权利直接入宪的模式,并对该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原新利,龚向和[3](2020)在《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基本权利功能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贫弱群体给予国家照顾的直接依据。对该权利的研究分析缺乏从文本出发的教义学分析思路,导致对该权利功能失效的原因不能进行准确判断和分析。在全面落实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对法律制度起到根本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有必要立足我国宪法文本,以德国基本法理论上的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我国宪法上的公民物质帮助权规范逻辑和功能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对我国宪法上物质帮助权功能发挥提供法律解释。
宋江涛[4](2019)在《养老的国家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认为一国60周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0%时,该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提到: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2000年11月底第五次人口普查,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人,占总人口10.2%。从2000年到2020年,从10.2%到17.8%,这说明我国社会的老龄化程度在加深。而随着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增加,养老难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前,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方式,即老年人主要由其所在的家庭供养,直至去世。但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国家改变了过去大包大揽的发展方式,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社会的养老责任压力骤然加大。进入21世纪后,一方面,国家吸取之前的教训,在养老问题上开始积极承担责任,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有力促进了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人权理论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义务得到强调。让老年人过上有尊严的晚年生活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养老责任上,国家既不能无限承担责任,也不能逃避缩减自己的责任,而是应该理顺国家与社会在养老问题上的关系,进而明确国家责任的内容。在保障老年人权益问题上,国家责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引导责任、给付责任、制度建设责任和监督责任。与四种责任相对应,国家应从鼓励社会发展养老行业、增加财政投入、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的角度积极承担养老服务事业中的责任。
朱军[5](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刘洵[6](2016)在《宪法视域下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文中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时,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这种权利即为物质帮助权。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依据这个根本大纲。物质帮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因此在规定物质帮助权时同样要以宪法为根本,将其作为物质帮助权的立法依据和最终归宿。我国宪法自1954年诞生以来,就赋予了公民物质帮助权,后来几经修改,最终形成现在比较完善的公民物质帮助权。赋予公民这项基本权利的最根本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当公民年老或者发生疾病等情况而失去劳动力时,通过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为这些公民提供最低的物质帮助,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从这项基本权利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所做出的积极努力。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物质保障体系,由此导致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能否实现完全依赖于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项权利的完全实现。因此,为确保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能够顺利实现,让每个公民在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时能够享有国家或者社会的物质帮助,必须迅速构建完善的物质保障制度。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更是落实宪法权利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促进人民团结、社会安定的有力举措。本文首先对物质帮助权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这一概念的界定及其产生发展过程,以及物质帮助权存在的必要性等,然后针对国内外这项公民权利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在落实这项权利的过程中所存在的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这项权利的建议措施:一是要从立法层面对物质帮助权进行完善,从根本上确立物质帮助权的法律效力;二是阐述具体的法律实施路径,对这些路径也要进行完善;三是从司法救济的途径来确保该项权利的落实。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贯彻与落实物质帮助权,这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最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与团结,同时还有利于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落到实处。
杜乐其[7](2015)在《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研究》文中提出自1954年《宪法》第93条规定物质帮助权以来,该权利的宪法基本权利地位即为1975年《宪法》第27条、1978年《宪法》第50条和1 982年《宪法》第45所承继。然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物质帮助权在现实中却没有获得与其宪法地位相匹配的效力与权威,究其原因恐怕在于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的缺失或不完善。在1954年《宪法》制定之时,物质帮助权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实现并非制宪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但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当市场经济已经初步确立并有序运行之时,宪法物质帮助权因效力无法彰显而权始终处于“虚置”状态,则实属不该!当民众迫切希望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帮助其应对超出个人能力所控范畴之外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之时,如何更好的发挥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效力与权威,以拘束义务主体履行宪法义务的行为,则是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基于此,在“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这一中国“宪政时刻”背景下,深入研究“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这一问题,不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活化”具有一定普适意义。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首先,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一般路径进行梳理,并以具体形态宪法基本权利——物质帮助权为对象,详细考察了实现基本权利效力的一般路径的运行状况。详言之,论文第一章首先从理论与实践角度系统梳理了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两种路径——“共识性”的立法路径和“争议性”的司法路径;随后,本文以这两种路径为基础,归纳并提炼了此两种路径在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最后,本文认为,致使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运行不畅的根本因素可归结于对宪法物质帮助权内涵、性质等理论问题认知瑕疵,认知上的瑕疵致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偏离物质帮助权的宪法价值。因此,若要充分发挥现有路径在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方面的功能,一方面需要对物质帮助权的理论问题进行澄清;另一方面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其次,从法的发展论与本体论的视角,对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及其动因、内涵和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具体而言:第二章从发展论的视角描述了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由“价值理念”向“实证规范”的变迁过程。经过研究发现,虽然宪法文本意义上的物质帮助权规范为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宪法》首创,但物质帮助权的价值理念早在此前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中出现,尽管这种价值理念并未能够于彼一时期的所有宪法文本中得到体现。而1954年《宪法》的制宪者在制宪过程中参考此前宪法文本的事实,则表明宪法物质帮助权完成了“价值理念→实证规范”的蜕变。由此可见,虽然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在表面上乃是贯穿于苏联宪法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影响的产物,但从价值理念的承继性角度来看,毋宁说是制宪者对长期渗透于中国宪法权利变迁过程中的人格尊严价值理念的认同与实践的结果。而物质帮助权为此后历届宪法承继的事实,更进一步的证明了这一结论。第三章从本体论的角度对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内涵进行界定。在具体界定物质帮助权内涵之前,首先对国内外学者广泛使用的类似权利话语进行了分析,并对此类权利与物质帮助权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梳理;然后对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内涵及其规范要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也对学界在宪法物质帮助权规范之“权利主体类型、行使权利的条件、权利的内容”等要素上的认知瑕疵进行初步的矫正。本文认为,作为我国宪法特有的权利,物质帮助权虽在权利的生成路径方面与其他类似权利不同,但在权利特征、内容方面却存在交集,这种个性与共性表明,在物质帮助权研究过程中,既要立足于我国宪法文本事实,又要注重对域外研究成果的借鉴。第四章则对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研究。权利属性研究,主要从四对范畴切入:就“消极”与“积极”面向而言,宪法物质帮助权实现不仅具有“需要国家保持克制”的“消极”性质,而且具备“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积极”性质;就“纲领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而言,基于我国现实宪政制度考量,将物质帮助权认定为“纲领性权利”较为妥当;就“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而言,将物质帮助权界定为“客观价值”意义上的权利则更为符合我国制度现实;就“财产权”与“社会权”而言,物质帮助权应属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社会权”。最后,在对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内涵和权利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转向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之“立法”和“司法”路径的制度实践研究。由于本文将立法路径界定为“共识性路径”,而将司法路径界定为“争议性路径”,因此关于这两种路径研究的着力点并不相同。就立法路径而言,本文着力于障碍消除与路径完善;就司法路径而言,在对宪法物质帮助权基本权利规范是否能够进入司法领域进行理论证成的基础上,着力于法院适用物质帮助权规范基本模式的构建。具体而言:第五章对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之“共识性”立法路径进行了研究。本章首先以宪法物质帮助权多面向的权利属性和《宪法》第45条规范性质为依据,论证了立法机关在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规范效力中的基础性地位;之后对立法机关履行立法义务的现状,即对立法机关针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法律制定情况,进行数据化的梳理。通过梳理可知,虽然立法机关在履行物质帮助权赋予的义务方面有所作为,但却无法掩盖立法机关在履行义务方面的瑕疵。经济发展水平和部门利益等因素固然能够阻碍立法路径的运行,但当经济水平足以支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部门利益倾向可通过有效路径消除的情形下,立法者仍不积极履行立法义务,则可能构成立法不作为,而此种行为则构成了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的最大障碍。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规制立法不作为。第六章则尝试构建经由司法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的基本模式。域外的司法实践使我们产生这样一种认知:作为拥有同类属性和内容的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其效力理应能够通过司法加以实现。这是因为其他国家司法机关在裁判社会权利过程中所要面对的“合法性”与“能力”障碍,在我国宪政制度下几乎不复存在。但对于我国而言,这或许仅是一种停留在理论推演层面的假设,因为通过司法彰显物质帮助权效力不仅需要面对理论界的质疑与反对,而且现有物质帮助权司法案例也表明司法路径尚未成为法院普遍接受的“共识性路径”。为此,必须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扫清司法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的障碍。在不与现有制度相冲突的原则下,在考察和比较国外学者和司法机关裁判宪法社会权利时所构建和采用的“弱势司法审查模式”以及“水平效力模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当下中国,司法并非完全缺失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门路,“水平效力模式”中的“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应是彰显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的司法模式选择。
周玉丽[8](2015)在《物质帮助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物质帮助权是我国宪法中明示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生存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和发展未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足够重视。权利的实现必须要经过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的实质性、阶段性的跨越,若是将宪法权利上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停留在宣誓和象征的层面上,物质帮助权就成了理想状态下的一纸空文。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历史文献分析为基础,对物质帮助权概念的确立、理念的来源、权利的演变和发展等历史进程加以梳理、剖析和探讨。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物质帮助权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和实现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将法律体系的缺损、行政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及法律救济方式乏力等当下亟需处理和解决的重点问题纳入考量的范围,为建立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物质帮助权法律制度扫清障碍。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国外物质帮助权制度发展和设计的研究。通过对英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物质帮助权法律保障的发展历程、先进理念和救济途径的介绍,总结西方国家保护公民物质帮助权利实施机制中宝贵的经验成果,给予我国完善物质帮助权不同角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探讨解决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公民物质帮助权益的完善和健全。目前,要做到我国物质帮助权的真正实现还是需要加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环节的建设。树立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宪法保护和相关配套法律的构建,通过动态预警机制和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实现完善的行政管理等等。
刘晓进[9](2014)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的政府财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白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探索,我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其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不容置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作为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分担责任的三方支柱模式社会保险体系,在现实中被演化为由单位和职工承担责任的二元支柱模式。国家和政府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中的财政责任被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立法弱化,现实中财政责任履行不足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职工医疗体制改革的困境。在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中迫切需要优化制度方案、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尝试对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的政府财政责任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物质帮助权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立法中政府承担财政责任的宪法依据。首先阐明物质帮助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同时,国家和社会是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在特殊情形下两者均有对公民提供物质帮助权的义务。公民享受的物质帮助权具有的物质性,决定了物质帮助权是一种确实的权利,而不只是一种权利实现的可能。其次,社会保险立法作为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专门法律之一,其规定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虽与宪法稍有不同,但仍然规定了职工享有物质帮助权。第三,分析了在社会保险法中政府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财政责任范围只限于后端弥补赤字的财政责任。这种政府财政责任的承担意味着职工疾病时可以获得来自于国家经济上的帮助,可以看做是国家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于此同时,本文还指出后端财政责任的承担具有偶然性和可控性,政府可以通过前期预测、调整相关政策避免这种财政责任承担的发生,从而使职工在疾病时通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的帮助仅仅是来自于社会。第二部分本文梳理了我国职工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财政责任的演变,指出政府对职工医疗在历史上的财政责任承担不足,在现实中的投入仍然严重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缩小,加重了职工和单位的缴费负担,还导致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从严,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空间有限。第三部分首先对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位进行了分析并强调了重构,其次阐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即社会保险立法应当践行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物质帮助权利、着力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承担有限的财政责任。再次提出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政府责任的强化,以妥善处理历史债务的问题,明确政府对特殊群体的财政承担,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责任范围,建立与经济发展增长相一致的财政责任增长机制。最后,提出政府财政责任的立法强化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将现实的影响个人账户改革的方向、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原则的调整,决定整个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否公平公正。
于璐[10](2014)在《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大针对保障和改善民生进行了重要论述,包括教育、就业、收入、社保、医疗等这五个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现实问题,其中更是明确强调“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关乎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展开论述,内容涉及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的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做法和改进建议等。论文的研究目的有三个:1.更加系统、明确地对社会保障权及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历史发展进程、相近概念比较说明,以及对国际相关文件和各国宪政实践的研究,得出更为系统、明确的概念界定;2.学习、借鉴域外经验,对一些相关立法发达国家在平等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做法进行抽象、整理,以期为我国立法、机构设置等方面提供借鉴;3.针对我国社会保障权平等实现问题进行研究,为改进、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建议。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1.规范分析法,通过对各国计划具体法律、法规文本的现实情况,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比较研究;2.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对社会保障制度现状进行把握;3.比较分析方法,目前很多国家已有社会保障方面较好的经验,各有不同特色,笔者拟通过比较的方法对几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4.历史分析方法,由于不同国家具有各自不同的历史背景,所以产生的制度也各有不同,我国也有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所以要通过历史研究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5.文献分析法,目前学者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已有一定的研究,他们从各自不同角度对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相关制度与权利进行探究,笔者也首先要对已有的相关文献进行研读、对比和分析,再进一步对社会保障权的平等实现进行研究。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暂时困难情况下,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相关帮助,以维持其正常生活的权利,其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即物质帮助权(即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利)和社会保险权。2.我们很难阐述社会权的平等实现,很难得出统一的标准,我们应当是合理的差别性对待,而这个合理性的标准学界也是历来处于讨论之中,尚未得出统一、确定的观点。3.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分部门制定法律相对更加适应我国的需要。司法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公民可以针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更有效的实现公民各项权利。4.通过设置社会机构,适当将社会保障工作从政府分配到社会,共同协调社会保障工作。为了推动我国大陆地区反社会保障歧视以及其他方面反歧视问题解决的进程,我们可以借鉴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作法,来为解决歧视问题增加有效途径。本文的新颖性主要体现在针对社会保障权来谈公民平等权的实现,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关注个人权利实现的平等性,而社会保障权作为民生问题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得不说两者有机结合、共同实现、相互促进的理念既符合社会发展,又符合公民需求。在目前,理论界已有相当多学者对平等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而专门针对社会保障权的平等实现问题的关注则少了很多,本文不仅对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同时研究学习一些域外经验,提出了一些更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重点难点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移民概念解析及移民社会权 |
第一节 城市移民概念界定 |
一、城市移民概念适用 |
二、我国城市移民人口特征 |
第二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内涵及构成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内涵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的构成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的特殊性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的特殊性原理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义务的特殊性 |
三、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程度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城市化视阈下移民社会权保障功能 |
第一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 |
一、社会权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 |
二、社会权保障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 |
第二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移民“城市化”的法治功能 |
一、移民“城市化”遭遇困境 |
二、保障社会权是移民“城市化”的法治路径 |
第三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促进移民城市融入的社会功能 |
一、移民城市融入的阶梯与障碍 |
二、社会权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移民融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现状及制度成因 |
第一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现状 |
一、城市移民劳动就业权保障现状 |
二、城市移民及其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现状 |
三、城市移民物质帮助权保障现状 |
第二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不足的法律制度成因 |
一、户籍制度制约了宪法平等原则落实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功能有限 |
三、城镇化建设过度依赖“行政主导”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立法保障 |
第一节 欧盟移民社会权保障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欧盟移民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
二、欧盟移民社会权保障制度 |
第二节 发挥我国宪法中社会权客观功能 |
一、我国宪法社会权保障的规范分析 |
二、宪法社会权规范对城市移民社会权的客观功能 |
三、宪法社会权客观功能发挥路径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的应然性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原则与内容 |
三、城市移民专门立法实施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 |
第一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必要性 |
一、社会权司法保障的价值 |
二、司法保障对城市移民社会权的具体落实 |
第二节 欧盟与美国的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的特点 |
一、欧盟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特点 |
二、美国迁徙者社会权司法保障特点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差异标准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最低保障程度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适度保障程度 |
三、城市移民社会权最优保障程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2)食物权入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回避不了的食物权 |
二、食物权需要宪法保护 |
(一)食物权在宪法中的缺位 |
(二)食物权入宪是一种国际共识 |
(三)食物权需要得到我国宪法确认 |
第二章 食物权的基本理论 |
一、食物权的发展历史 |
(一)食物权的出现与认可 |
(二)食物权的发展与落实 |
二、食物权的法律渊源 |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下的食物权 |
(二)第12号一般性意见解释的食物权 |
三、食物权的基本内容 |
(一)食物的适足性 |
(二)食物的安全性 |
(三)食物的持久性 |
(四)食物的文化性 |
第三章 食物权应入宪的理由 |
一、食物权是基本权利的理论证成 |
(一)食物权满足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 |
(二)食物权是人性尊严的内在要求 |
(三)食物权是其他基本权利无法替代的 |
(四)食物权是不能被抛弃放弃的 |
二、食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 |
(一)食物权是积极权利的认定理由 |
(二)食物权需要国家履行积极义务 |
第四章 食物权入宪的障碍及其排除 |
一、权利主体维护食物权的观念淡薄 |
(一)障碍表现 |
(二)障碍排除 |
二、义务主体对保护食物权的理解存在偏差 |
(一)障碍表现 |
(二)障碍排除 |
三、资源分配不均是入宪的现实阻碍 |
(一)障碍表现 |
(二)障碍排除 |
第五章 我国食物权入宪及其路径 |
一、国外食物权入宪的借鉴意义 |
(一)作为国家政策的食物权 |
(二)作为宪法直接权利的食物权 |
(三)作为宪法推定权利的食物权 |
二、我国食物权入宪路径 |
(一)对不同入宪模式的评价 |
(二)我国食物权应作为基本权利直接入宪 |
(三)食物权入宪应包含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养老的国家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思路与方法 |
五、文章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养老的国家责任的产生 |
第一节 养老的国家责任的历史脉络 |
一、1949 年到1980 年:家庭养老与政府包办 |
二、1980 年到2000 年:养老服务社会化与政府责任收缩 |
三、2000年至今:国家责任凸显与政府主导 |
四、小结:养老政策变化的历史经验 |
第二节 养老的国家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生存权保障理论 |
二、公有制理论 |
三、行政给付理论 |
第三节 养老的国家责任的现实要求 |
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二、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 |
三、计划生育的国家政策导向国家责任 |
第四节 养老的国家责任的内容及分类 |
一、养老的国家责任的分类标准 |
二、养老的四种国家责任 |
第二章 国家的引导责任 |
第一节 引导责任的内容 |
一、宪法和法律关于引导养老文化建设的规定 |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规定 |
第二节 国家在引导责任方面的成就 |
一、形成了尊老敬老的养老文化氛围 |
二、初步建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政策引导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在引导责任方面的不足 |
一、在养老文化建设方面的不足 |
二、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不足 |
第四节 引导责任不足的改善 |
一、弘扬尊老、敬老文化 |
二、继承和发展孝文化 |
三、鼓励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
第三章 国家的给付责任 |
第一节 给付责任的内容 |
一、《宪法》关于公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 |
二、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给付责任的规定 |
第二节 国家在给付责任方面的成就 |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
二、兴办了大量的社会福利机构 |
第三节 国家在给付责任方面的不足 |
一、我国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比较低 |
二、我国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给付责任不足的改善 |
一、保证财政投入保障老年人经济生活水平 |
二、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增加养老机构供给 |
第四章 国家的制度建设责任 |
第一节 制度建设责任的内容 |
一、《宪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定 |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定 |
第二节 国家在制度建设责任方面的成就 |
一、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 |
二、调整改进了养老保障的结构内容 |
第三节 国家在制度建设责任方面的不足 |
一、人口老龄化加重养老保障制度负担 |
二、隐形债务和空账问题埋下制度隐患 |
第四节 制度建设责任不足的改善 |
一、增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 |
二、适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 |
三、健全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
第五章 国家的监督责任 |
第一节 监督责任的内容 |
一、对不同国家机关的监督 |
二、对公民个体的监督的法律规定 |
三、对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督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国家在监督责任方面的成就 |
一、在监督体制建设上的成就 |
二、在养老服务行业监督上的成就 |
第三节 国家在监督责任方面的不足 |
一、在对养老机构等的监管上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
二、养老保障措施缺乏及时的回馈制度 |
第四节 监督责任不足的改善 |
一、发挥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
二、注重监督主体的多元立体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6)宪法视域下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现状 |
1.2.2 国外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2 公民物质帮助权内涵的解读 |
2.1 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发展历程 |
2.1.1 萌芽 |
2.1.2 产生 |
2.1.3 发展 |
2.1.4 完善 |
2.2 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内涵 |
2.2.1 依据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分析 |
2.2.2 从国际法律文件分析 |
2.3 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 |
3 国外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践 |
3.1 德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践 |
3.2 美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践 |
3.3 英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践 |
3.4 国外实现公民物质帮助权实践的共同之处 |
4 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法律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 |
4.1.1 我国现行宪法对物质帮助权实现的规定 |
4.1.2 我国对物质帮助权实现的具体法律规定 |
4.2 我国的物质帮助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作为宪法权利的缺失 |
4.2.2 有关于公民物质帮助权的立法不健全 |
4.2.3 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受到侵害时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 |
5 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5.1 宪法观念偏差 |
5.2 法律繁杂且层次低 |
5.3 城市与农村权利保障不均衡 |
5.4 政府管理机构多元分散 |
6 完善我国物质帮助权的建议 |
6.1 完善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保障体系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
6.1.1 权利保障原则 |
6.1.2 向弱势群体倾斜原则 |
6.1.3 公平与效率原则 |
6.1.4 物质帮助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原则 |
6.1.5 社会保障资金统筹利用原则 |
6.2 完善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 |
6.2.1 完善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规定 |
6.2.2 明确公民物质帮助权实施主体的责任 |
6.2.3 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 |
6.2.4 深入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理论研究 |
6.2.5 拓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形式 |
7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分析框架 |
第一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之实现路径及其运行现状 |
第一节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一般路径 |
一、“共识性”路径:通过立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 |
二、“争议性”路径:通过司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 |
第二节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运行现状分析 |
一、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立法路径分析 |
二、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司法路径分析 |
第二章 物质帮助权的生成 |
第一节 物质帮助权的生成脉络:从“价值”走向“规范” |
一、物质帮助权理念的生成期:以清末民国时期宪法文本为对象 |
二、物质帮助权规范的萌发期:以新民主主义时期宪法文本为对象 |
三、物质帮助权规范的生成与变化期:以建国后宪法文本为对象 |
第二节 物质帮助权生成的背后动因 |
一、直接动因:苏联宪法的影响 |
二、根本动因:人格尊严价值的指引 |
第三章 物质帮助权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与物质帮助权相关的权利概念辨析 |
一、生存权 |
二、福利权 |
三、社会权 |
四、经济和社会权利 |
五、社会保障权 |
第二节 宪法物质帮助权概念界定与规范要素辨析 |
一、物质帮助权的概念界定 |
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范要素辨析 |
三、物质帮助权与其相关权利的关系辨析 |
第四章 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研究 |
第一节 “消极权利”抑或“积极权利” |
一、权利之“消极——积极”划分的缘起:认知错误 |
二、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学术纷争 |
三、物质帮助权:兼具“消极”和“积极”面向的权利 |
第二节 “纲领性权利”抑或“具体性权利” |
一、“纲领性权利”与“具体性权利”的理论纷争 |
二、物质帮助权:“纲领性权利”属性的证成 |
第三节 “主观权利”抑或“客观价值” |
一、“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属性的生成脉络 |
二、物质帮助权的“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剖析 |
第四节 “财产权”抑或“社会权” |
一、社会保障利益之“财产权”理论的生成及其批判 |
二、物质帮助权之“社会权”属性的证成 |
第五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一:立法路径的完善 |
第一节 通过立法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的理论基础 |
一、基于物质帮助权性质的分析 |
二、基于《宪法》第45条的规范效力分析 |
第二节 立法路径运行中的立法不作为 |
一、立法不作为及其构成要件 |
二、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的规制路径 |
一、立法不作为一般规制路径 |
二、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可能规制路径 |
三、通过“立法规划”的立法不作为规制 |
第六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二:司法模式的构建 |
第一节 社会权利可诉性的理论证成 |
一、关于社会权利可诉性的理论争议 |
二、对法院“民主合法性”的质疑及其反思 |
三、对法院“能力”的质疑及其反思 |
第二节 司法裁判对于社会权利可诉性质疑的回应 |
一、作为法院裁判社会权的“弱式司法审查”模式 |
二、“弱式司法审查”模式的应用 |
第三节 物质帮助权可诉性: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反差 |
一、宪法物质帮助权可诉性的理论证成 |
二、宪法物质帮助权可诉性的司法表达形式 |
三、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司法实践形态 |
第四节 物质帮助权司法适用之“水平效力”模式的引入 |
一、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类型界分 |
二、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具体类型 |
三、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水平效力”的展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物质帮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2 物质帮助权概述 |
2.1 物质帮助权的概念 |
2.2 物质帮助权的内涵 |
2.3 物质帮助权的源起与在我国的发展 |
2.3.1 物质帮助权的源起 |
2.3.2 物质帮助权宪法文本的确立 |
2.3.3 物质帮助权的调整时期 |
3 我国物质帮助权实施现状及实现困难的原因 |
3.1 我国物质帮助权实施的现状 |
3.1.1 年老者帮扶服务近况 |
3.1.2 医疗救助推行现状 |
3.1.3 社会救助发展现况 |
3.2 我国物质帮助权实现困难的原因 |
3.2.1 物质帮助权立法困境 |
3.2.2 物质帮助权管理体制漏洞 |
3.2.3 物质帮助权司法救济乏力 |
4 国外物质帮助权实施及借鉴 |
4.1 英国物质帮助权实施 |
4.1.1 英国贝弗里奇计划 |
4.1.2 英国集中管理模式 |
4.1.3 英国社会保障诉讼法庭 |
4.2 德国物质帮助权实施 |
4.2.1 德国系统的法律制度 |
4.2.2 德国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管理 |
4.2.3 德国社会法院 |
4.3 日本物质帮助权实施 |
4.3.1 日本的福利元年 |
4.3.2 日本分权多元化管理 |
4.3.3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
4.4 国外物质帮助权制度经验借鉴 |
5 完善我国物质帮助权的对策 |
5.1 我国物质帮助权立法的完善 |
5.1.1 宪法上权利的保护 |
5.1.2 相关配套体系的完善 |
5.2 加强物质帮助权的行政保障措施 |
5.2.1 建立动态预警机制 |
5.2.2 统一行政管理体系 |
5.3 完善物质帮助权的司法保障 |
5.3.1 拓宽我国物质帮助权救济渠道 |
5.3.2 严格物质帮助权实现的司法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的政府财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政府财政责任的界定 |
(一) 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是设定政府财政责任的依据 |
1、物质帮助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
2、我国《宪法》中物质帮助权的内涵 |
(1) 物质帮助权的受益主体是公民 |
(2) 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
(3) 公民获得的帮助权是物质的 |
(二) 社会保险立法是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有效途径 |
1、《社会保险法》是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专门法律之一 |
2、《社会保险法》中的公民物质帮助权与《宪法》中涵义的异同 |
(三) 《社会保险法》中政府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责任设定 |
1、《社会保险法》中属于国家的物质帮助权性质的政府财政责任的界定 |
2、《社会保险法》中政府对职工基本医疗承担财政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
3、政府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后端财政责任的实现 |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财政责任的承担 |
(一) 政府财政责任承担的演变 |
1、政府历史财政责任承担不足 |
2、政府当前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
(二) 政府财政承担不足引发的问题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从严导致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有限 |
2、加重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
3、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缩小公平性降低 |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政府财政责任的重构 |
(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的立法本位重构 |
(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政府财政责任确定的原则 |
1、践行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原则 |
2、促进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
3、政府财政责任有限性的原则 |
(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政府财政责任的强化 |
1、明确政府补贴的方式妥善处理历史债务的问题 |
2、明确政府对特殊群体的财政承担 |
3、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责任 |
4、应当建立与经济发展增长相一致的财政责任增长机制 |
(四) 政府财政责任立法强化的现实意义 |
1、决定个人账户的存废改革的方向 |
2、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原则的调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的界定 |
(一) 社会保障权的历史发展进程 |
(二) 社会保障权的概念界定 |
(三) 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的界定 |
二、 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域外经验 |
(一) 英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 |
(二) 瑞典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 |
(三) 德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 |
(四) 日本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 |
三、 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现状及完善 |
(一) 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相关立法现状及其实施状况 |
(二) 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的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D]. 原新利. 东南大学, 2020
- [2]食物权入宪问题研究[D]. 阮珺. 青岛大学, 2020(02)
- [3]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基本权利功能分析[J]. 原新利,龚向和. 山东社会科学, 2020(02)
- [4]养老的国家责任研究[D]. 宋江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6]宪法视域下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D]. 刘洵. 四川师范大学, 2016(12)
- [7]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研究[D]. 杜乐其. 南京大学, 2015(01)
- [8]物质帮助权研究[D]. 周玉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5(02)
- [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的政府财政责任研究[D]. 刘晓进. 山东大学, 2014(04)
- [10]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D]. 于璐. 吉林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