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服务 不等于安全服务(论文文献综述)
魏晓进[1](2021)在《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行为对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风险认知的中介效应》文中指出现如今,滑雪运动项目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使滑雪运动跃然成为寒冷冬日里人们收获无限乐趣的一项热门运动。随着滑雪运动的发展,滑雪场服务提升的需要以及滑雪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日益凸显,如何提升滑雪消费者满意度,带动更多的人参与滑雪运动,使我国滑雪产业朝着多元化、高质量的方向发展,是滑雪运动持续发展的重要研究内容。相关研究表明,在价值共创模式下,消费者的参与有助于服务提供方更加了解消费者的需求,缩小消费者预期与实际感知之间的差距,提升消费体验。因此研究以滑雪消费者为调研对象,对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之间的影响关系进行探究。首先运用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近年来有关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之间相关关系的文献进行收集整理,以量化的方式对价值共创参与满意度的综述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深入探究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的整体状况和特点,对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之间的关系予以解释,为进一步诠释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之间的影响关系奠定基础。其次,研究在对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相关实证研究整合的基础上,立足于滑雪的服务环境,引入风险认知变量,构建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风险认知、满意度的理论模型,探讨消费者对于滑雪风险的认知是否会影响滑雪消费者的满意度,旨在通过对滑雪消费者满意度的调查研究,引导滑雪消费者正确合理的认识滑雪风险,提高消费者对于滑雪风险的认知,同时为滑雪场如何激发滑雪消费者和滑雪场共同建构个性化、多样化的体验提供新思维,同步提升滑雪场的服务和滑雪消费者的体验,助推消费者更广泛的参与滑雪运动。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滑雪服务情景下,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对风险认知和满意度有显着正向影响,且风险认知在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的作用关系中起部分中介作用。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以下建议:(1)开拓多元化的信息获取途径,积极搭建滑雪消费者易于参与、乐于参与滑雪运动的分享平台,动员消费者深度参与滑雪服务。(3)强化安全服务意识,积极与消费者交流互动,提高滑雪消费者的参与度。(2)拓宽滑雪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消费者正确的认识滑雪风险,使消费者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汲取滑雪风险的知识,继而加深对滑雪安全风险的认知,做好积极防护,减少滑雪安全事故的发生。
丁继南[2](2020)在《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及策略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且矛盾日益凸显的社会转型时期,生态失衡、食品安全、老龄化、弱势群体等各类社会矛盾问题大量涌现。2004年,我国引入社会企业模式,它以社会公益为本质,采取企业化运作应对社会问题,用商业手段谋取利润并回馈社会,成为解决社会发展困局的创新思维与实践。在本土化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企业依托新媒体尤其是微信平台开展公益营销行动,将社会营销与商业营销相融合,赢得商业盈利的同时,推动公益议题、社会议题等公共议题的有效传播,培育社会公共意识,实现社会目标和经济效益的双重价值。社会企业模式作为公益性第三部门转型的新探索,公益购买不仅提供社会公益参与路径,也拓展了公益传播内涵。那么本土社会企业如何掌握公众对其营销内容偏好与公益消费态度,更好地利用微信平台进行持续性营销传播,这是本文所关注的。社会企业营销传播要素呈现出何种特征?具有什么社会影响?其微信营销存在哪些问题?哪些变量会影响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如何利用微信平台更有针对性地提升公益营销传播效果?本文围绕以上问题开展了研究。本文选取四川地区本土社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深度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剖析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为传播策略制定提供依据。本文结合技术接受模型,对社会企业微信用户进行深度访谈并以扎根理论为基础,采用Nvivo软件提取出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影响因素,以消费态度为中介变量,购买意愿为因变量,建立理论模型,提出研究假设。结合前人研究进行量表问卷设计,回收问卷后采用SPSS23.0软件对数据量化分析。研究发现:在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中,感知公益性、感知可信性、感知有用性、活跃性、互动性对消费态度、购买意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信息丰富性对购买意愿影响不显着且仅对消费认知态度具有显着正向影响;消费态度在感知公益性、感知可信性、感知有用性、活跃性、互动性与购买意愿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最后,笔者根据前述研究结论,为优化社会企业营销传播效果提出五个方面优化策略:树立开放透明的社会企业公益营销传播理念;重视社会企业内容输出质量,优化媒介运营技巧;利用网络资源与社会支持,提升社企专业能力;加强社会企业间传播资源合作,实现流量共享;线上线下整合,创新参与式营销活动吸引公众参与。
黄琳琳[3](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杨曦[4](2020)在《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与数字经济背景下信息交互的逐渐频繁,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与日常信息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除了传统经济稳步发展之外,互联网经济市场迅猛突起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即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条款,不仅对该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还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在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下来探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陆法系普遍采用一般条款具体化的规制模式,然而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条款中可以看出,目前的互联网条款尚未达到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标准,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程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第12条尚未与第2条完全脱离,不能像其他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通过事实判断行为的不正当性,依然需要依托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对“恶意”等价值范畴的要件进行认定,进而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另外一方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并未充分回应以往的司法实践,不仅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囊括不足,并且采取一刀切的“本身违法”规制模式,也不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经验的充分体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基本原则、模式选择、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五个方面展开了讨论。从理论分析层面探究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首先需要回归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本源:即互联网竞争的整体语境、竞争涉及的主体、竞争模式和竞争利益诉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一方面带有技术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多边市场的普遍存在,使得看待互联网的竞争利益诉求不能仅从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直接竞争得失,而是要综合分析同业的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非同业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互联网经营者与非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互补,以及前述各个维度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影响。经过这样的梳理,就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初步廓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中的竞争利益平衡路径。为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证的角度看待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了讨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从立法上来看,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的第12条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改变了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律法律适用的逻辑;从执法上看,执法机构不仅首次获得了针对技术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同时也获得了通过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竞争者在面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争议时,也从以往的单一民事诉讼救济,变为现在的举报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模式,如何发挥好行政机关的作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发挥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与救济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面临的新命题;虽然司法与行政诉讼是二元并行的,但二者依然存在交叉,一方面是如果对行政执法的授权并无益于引导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那么就可以说立法或者至少是对新法的执行是失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仅承担民事诉讼的职能,还承担着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职能,因此以往法院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经验,也是很重要的资源。从以往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来看,法院注重裁判的长期激励效应,即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分析思路中,并不仅局限于个案的案情,而是努力地在探究更具普适性的竞争利益平衡标准。当前,我国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都有所体现。在立法上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之后,不仅出现了多部法律同时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并且第12条本身引起的逻辑混乱,也是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执法的层级多元,自然会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由于首度获得执法权,执法机关也会表现出经验不足。在司法层面,虽然法院出现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充分梳理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司法解释,这就导致法律适用当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世界上并没有普遍地针对互联网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主要存在“权利主义”模式的狭窄式立法和“法益主义”模式的宽泛立法。“权利主义”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立法只对版权、名称权这类带有权利属性的客体进行立法,如果将我国出现的“屏蔽”“跳转”等行为移植到美国,可以预见的是美国的立法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能力有限;“法益主义”模式的立法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从善良风俗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分析,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弹性调整,并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将一般性的规则不断地具体化。此外还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来源于法国侵权法,因此在许多法域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行政机关通常并不享有执法权。但是从部分国际组织推行的程序性多边协议可以看出,国际上存在着竞争机构需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执法的共识。将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在立法上,互利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条款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并没有采取没有采取“法益主义”的款范式立法;而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中的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到我国也没有采取“权利主义”的狭窄式立法,即没有将互联网竞争中的要素和利益上升为权利,而是介于权利和法益之间的折中。因此,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如何弥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对此,德国通过案例群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认定的行为进行归类,并且在判定行为损害方面,开创了“效能竞争”理论,不断地通过司法推动立法,形成制度构建、实施以及回应的闭环,这些都是有助于我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实施完善的有益经验。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因此在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方面依然需要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展开,同时要注意实现规制的利益平衡与激励相容,以及要保持包容审慎与技术中立;在模式选择方面,要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规制,并且摒弃本身违法的规制思路;立法上在今后要做到行为类型化、要件类型化和标准的明确化;执法上要制定并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秉持中立的执法理念,强化多元规制背景下的机构间协调配合,引导行业自律等等;司法上要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形成稳定的裁判思路和标准,并通过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完善司法、推动立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最后,本文还希望去探究但力有不逮的问题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专门立法的普遍出现,执法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对接与协调的需要,例如当前正在发酵的“二选一”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都存在适用的空间,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是当事人对程序、救济与成本效率的选择问题。但是,对多头专门立法的执行协调与平衡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研究资源的出现。
付微明[5](2020)在《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得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开发利用不断加深,这种开发利用在为个人、社会和国家带来莫大利益的同时,也由于一些乱象的出现导致了公众的忧虑,引发了潜在和现实的风险,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开始得到重视,本文以此为发端展开了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本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以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为目的:首先,什么是生物识别信息;其次,为什么要保护生物识别信息;最后,如何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由于目前国内外对本论题的研究论着还不丰富,本文十分缺乏可参考的研究着作和论文。本文的写作主要依赖于本文作者努力收集到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司法判例;相关事例。在研究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证的结合,注重以问题为研究导向,并以历史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为论证方法。在具体内容上,首先,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概念和本质的理解,探讨了什么是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从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入手,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生物识别信息的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从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出发,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本质和独特性质。其次,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意义和目的的分析,探讨了为什么要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以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价值为切入点,阐明了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以及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目的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基点,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满足基本要求的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最后,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法律保护模式中的普遍原则及其具体适用,专门法律保护模式中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各方主体的特定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如何完善法律保护机制的研究,探讨了如何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基本模式和基本原则的研究,总结了生物识别信息常规法律保护的基本形式;接下来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质着手,总结了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各类主体的特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析了生物识别信息特定性法律保护的机制;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常规法律保护和专门法律保护的辨析,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前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这些问题的初步方案,得出了我国应该如何健全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结论,并对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崔渡延[6](2019)在《GD公司华南地区数据中心市场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爆炸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对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播的规模及速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尤其进入21世纪,在物联网、大数据、AI、云计算、5G等新兴产业的突飞猛进发展之下,信息互通和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现在社会个人、企业和政府都离不开的基础设施。而此基础设施的底层,数据中心,则是互联网和IT业的基础设施。资本市场在全球大量投资数据中心,大规模建设投产,全球及中国数据中心行业都先后步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中国的数据中心市场从2005年开始进入快速增长期,并在2010年随着国内IDC牌照审核门槛的放宽,大量企业涌入,国内数据中心产业进入新一轮发展高潮,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在30%以上,远超18%的国际平均水平。2001年成立的GD公司,以为金融业为主的机构提供容灾咨询、建设和管理服务起家,较早的接触了数据中心租赁业务,快速转型,迅速进入数据中心产业,现在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高端数据中心运营商和服务商之一,年平均收入增幅50%以上。目前其营收规模和增速都在业内前列,与领头羊的差距正在逐年减小。但也面临竞争加剧,利润率下降和一线城市发展受限等情况,尤其在以广州和深圳为主的华南区市场,GD公司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区域,面临资源供给增速、销售量和利润率多降的情况。本文结合内外部材料、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与管理层、销售、市场人员的访谈,对数据中心产业的宏观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华南区市场以及对GD公司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并对其在华南区市场营销策略研究,提出了基于4P营销组合理论的营销策:发挥产品组合和专业服务优势,积极推广数据中心托管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增加营收和市场机会;积极拓展一线城市周边城市或二三线城市的中高端数据中心市场,降低一线城市对数据中心发展限制的影响;定价在兼顾市场行情的同时,需要与公司定位匹配,并有灵活定价策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直销渠道和人员促销为主;同时加强品牌宣传和推广,帮助GD公司提升华南区的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谭静思[7](2019)在《CM公司IT外包项目供应商选择决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社会,越来越多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需要通过IT外包的形式来加快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出。同时,信息技术外包(ITO)也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重新定义什么是成功的IT服务外包项目,历史案例与历史数据如何体现到供应商选择的条件中,供应商应该具备哪些核心服务能力等,都是目前企业所关注的问题。运营商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独特性,对信息技术外包项目存在固定的需求,尤其对选择服务类型项目的供应商,运营商企业内部需要梳理出一套供应商评价体系。因此,整个供应商评估过程需要对服务供应商所需要的核心评价标准进行有效的比较。传统评估流程,由需求方发项目需求说明书(RFP),然后低价中标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服务外包,尤其是信息技术这样快速更新迭代的行业,信息技术外包行业需要一套更加全面的评估体系。这个评估体系应该是全面的,能覆盖信息技术外包的每一个主要标准,能定义供应商完成每一个服务标准的能力。本文通过选取运营商行业的CM公司选择IT外包供应商作为实例,分别以企业综合实力、项目团队、交付能力以及质量控制四个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利用熵值法对选取的供应商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使用TOPSIS法对选取最接近值得到最优和最劣供应商。TOPSIS作为一种就简单易用又合乎逻辑的多因素选优方法,可以为企业提供接近最优解和接近最劣解两种选择。最后,本论文通过代入具体示例数据验证该评价方法具有合理性,说明TOPSIS和熵值法的实践应用,为IT安全服务项目选择最适合的项目供应商。本次论证项目所得出的评价因素和评价体系,为CM公司后续IT外包服务项目的供应商评价标准和优化方向提供建议,同时对于供应商提供自身服务水平,获得差异化竞争优势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徐江华[8](2019)在《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飞机客舱安全人机设计保障“物”的安全状态、决策“人”的安全行为、满足客舱“生态”安全。论文选题来自于科研项目与设计实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飞机客舱事故发生前的预防,综合运用工业设计、人机工学、航空安全等多学科知识交叉研究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理论,形成本土飞机客舱设施造型设计风格和创意特色,理论联系实践,为我国大飞机战略的研发与制造业服务。本论文主要从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原理、设计方法与实践验证三个部分开展研究。飞机客舱安全人机设计理论。飞机客舱安全人机就是研究“人—客舱设施—情景—文化与审美”之间安全和谐的关系。以航空安全为背景,以工业设计、客舱安全、人本主义、系统设计、人机工学、航空设计文化等理论为基础,以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和谐”设计为最终目标,从安全与舒适、人机与人因、生态安全三个方面构建飞机客舱设施安全人机设计内容。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要素与原则。针对当前民航客机客舱客观现状调研与分析,理论联系实际,以大量优秀的飞机客舱设施设计作品作为研究依据,在实践中检验分析。通过系统研究与归纳分析,详细解析了飞机客舱设施安全人机“人因”要素、“物性”要素、情境要素、文化与审美要素;系统归纳出飞机客舱设施产品造型安全人机设计基础原则、“物”的安全状态原则、“人”的安全行为原则、人与物和谐原则;安全人机设计理论、安全人机设计要素与安全人机设计原则揭示了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原理。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方法。通过TRIZ设计方法,解决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功能特征设计层面的问题,实现“物”的安全状态目标;以感性工学设计方法,解决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外观特征与情感特征设计层面的问题,决策“人”的安全行为目标;PSS设计方法解决飞机客舱设施造型服务特征设计层面的问题,达到“生态”安全目标。三个目标的实现,最终系统为乘客提供“安全和谐”的终极目标体验。实践验证。系统解析乘客活动空间主要设施—经济舱乘客座椅造型及布局安全人机设计,构建经济舱乘客座椅造型安全人机设计模型。基于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原理与方法,以正在研发的国产大型客机C929较典型的客舱区域布局及设施造型安全人机原创设计应用,通过实例验证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理论,探索基础理论的核心与设计新方向,满足国产大飞机客舱设施研发自主创新要求。
田小军,朱萸[9](2018)在《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评述》文中研究指明行业与法律创新同行,互联网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引致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也引发各界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讨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互联网专条"吸收了司法审判与行业治理的有益经验,注重协调竞争法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适应了网络治理的时代要求。同时,笔者也力图探讨恶意不兼容、数据竞争以及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对"互联网专条"进行较为详尽的解读。
史宇航[10](2017)在《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数据交易近年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对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有效降低数据交易的制度成本,确保数据交易高效、安全进行。数据的法律属性是数据交易面临的最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属性意味着不同的交易规则。数据交易中的数据是指经过收集、加工的数据产品,是一种结构化的数据。数据作为一项新兴利益,无法套用传统的物权或知识产权体系,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进行保护。从有关数据的司法实践及争议中可以总结出数据的一些特点:数据的收集、加工者有权对数据进行利用,对数据进行利用应以不侵犯其他合法利益为前提、对数据进行利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等。数据交易与传统商品交易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数据交易完成后卖方的数据不会消失,在数据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会获得数据的完整权利或使用权,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相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因为数据本身易于复制、传输的特性,数据交易也难以通过设立登记机关来对权属变更进行跟踪。在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需要将数据交易细分为数据静态交易(直接传输)、数据动态交易(API接口调用)与数据定制交易三个类型。数据静态交易是最为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将整理完成的数据一次性出售。数据动态交易则是通过可编程接口,向买方提供持续更新的数据,并且按照使用时间或调用数据的次数进行计费。数据定制交易则是根据买方的需要,由卖方提供数据的交易模式。三种交易类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需要区分对待。构建数据交易的规则,需要以促进交易为优先原则,结合数据交易的技术特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技术手段,统筹不同部门分工,从多个方面做好数据交易规则的构建工作。在数据交易规则的构建时,需要平衡好商业利益、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等利益。另外,还需要重视《网络安全法》等法规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对数据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合规。而在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是最为敏感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需要立法部门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因为数据交易所具有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对于数据交易的监管,需要设立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或将该职能交由统一部门来管理。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应避免出现政府既是数据交易平台的发起者又是监管者的自我监管局面。同时,对于非法数据交易,在推动将数据作为一种财物纳入刑法保护体系的同时,应将非法获取的数据视为是一种违法犯罪所得纳入刑法的制裁范围,打击数据“黑色产业链”的流通环节。
二、产品服务 不等于安全服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产品服务 不等于安全服务(论文提纲范文)
(1)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行为对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风险认知的中介效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1.6 研究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价值共创参与的研究综述 |
2.1.1 价值共创参与的概念界定 |
2.1.2 价值共创参与的相关研究 |
2.2 风险认知的研究综述 |
2.2.1 风险认知的概念 |
2.2.2 风险认知的相关研究 |
2.3 满意度的研究综述 |
2.3.1 满意度的概念界定 |
2.3.2 满意度的相关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3 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的元分析 |
3.1 文献搜集与编码 |
3.2 主效应检验和异质性检验 |
3.3 调节效应检验 |
3.4 出版偏倚检验 |
3.5 结果与思考 |
4 研究模型与研究设计 |
4.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4.1.1 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的关系 |
4.1.2 风险认知的中介作用 |
4.1.3 概念模型的构建 |
4.2 变量的测量 |
4.2.1 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的测量量表 |
4.2.2 风险认知的测量量表 |
4.2.3 满意度的测量量表 |
4.3 问卷的形成 |
5 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
5.1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5.1.1 预发放问卷的信度分析 |
5.1.2 预发放问卷的效度分析 |
5.1.3 正式问卷的信度分析 |
5.1.4 正式问卷的效度分析 |
5.2 验证性因素分析 |
5.2.1 模型适配检验 |
5.2.2 内在适配检验 |
5.3 共同方法偏差分析 |
5.4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2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5 假设检验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价值共创参与对满意度有显着正向影响 |
6.1.2 风险认知在价值共创参与和满意度之间具有中介作用 |
6.2 研究建议 |
6.2.1 开拓多元化的信息获取渠道,注重滑雪场的延伸服务机制 |
6.2.2 强化安全服务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参与度 |
6.2.3 拓宽滑雪安全知识宣传的广度,提升滑雪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
6.3 研究局限性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满意度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2)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及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企业的定义 |
1.1.2 社会企业的发展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新媒体营销相关研究 |
1.3.2 微信营销相关研究 |
1.3.3 社会企业媒介传播相关研究 |
1.3.4 综述小结 |
1.4 研究问题与思路 |
1.4.1 研究问题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与理论基础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理论基础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社会企业及其微信营销概述 |
2.1 社会企业概述 |
2.1.1 中国语境下的社会企业界定 |
2.1.2 社会企业的价值属性 |
2.1.3 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发展 |
2.2 微信营销概述 |
2.2.1 微信营销的概念 |
2.2.2 微信营销的传播特征 |
2.3 社会企业营销传播要素分析 |
2.3.1 社会企业营销传播的主体 |
2.3.2 社会企业营销传播的受众 |
2.3.3 社会企业营销传播的主要内容 |
2.4 社会企业与普通企业营销传播的差异 |
2.4.1 以公益价值为导向的营销传播理念 |
2.4.2 以社会倡导为特征的营销传播方式 |
2.4.3 以情感互动为延伸的营销传播关系 |
2.5 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的现状调查 |
2.5.1 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发展现状 |
2.5.2 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现状 |
2.5.3 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调查 |
3.1 深度访谈设计 |
3.1.1 访谈提纲设计 |
3.1.2 访谈人员的确定 |
3.1.3 深度访谈开展情况 |
3.2 测量因素提取 |
3.2.1 数据整理与编码 |
3.2.2 研究变量释义 |
3.2.3 研究变量定义操作化 |
3.3 研究模型 |
3.4 研究假设 |
3.4.1 感知公益性对传播效果的影响 |
3.4.2 感知可信性对传播效果的影响 |
3.4.3 信息丰富性对传播效果的影响 |
3.4.4 感知有用性对传播效果的影响 |
3.4.5 活跃性对传播效果的影响 |
3.4.6 互动性对传播效果的影响 |
3.4.7 消费态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 |
3.5 问卷设计与执行 |
3.5.1 问卷设计 |
3.5.2 问卷发放与收集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调查结果分析 |
4.1 描述性统计 |
4.1.1 受访者人口统计学属性 |
4.1.2 受访者微信接触习惯 |
4.2 信度与效度检验 |
4.2.1 信度检验 |
4.2.2 效度检验 |
4.3 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影响因素的相关性分析 |
4.3.1 影响因素变量与消费认知态度的相关性分析 |
4.3.2 影响因素变量与消费情感态度的相关性分析 |
4.3.3 影响因素变量与购买意愿的相关性分析 |
4.3.4 消费态度与购买意愿的相关性分析 |
4.4 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
4.4.1 影响因素变量与消费认知态度的回归分析 |
4.4.2 影响因素变量与消费情感态度的回归分析 |
4.4.3 影响因素变量与购买意愿的回归分析 |
4.4.4 消费态度与购买意愿的回归分析 |
4.5 消费态度中介作用的回归分析 |
4.5.1 消费态度对感知公益性与购买意愿的中介作用分析 |
4.5.2 消费态度对感知可信性与购买意愿的中介作用分析 |
4.5.3 消费态度对感知有用性与购买意愿的中介作用分析 |
4.5.4 消费态度对活跃性与购买意愿的中介作用分析 |
4.5.5 消费态度对互动性与购买意愿的中介作用分析 |
4.6 研究假设验证与模型修正 |
4.6.1 假设验证 |
4.6.2 模型修正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的优化策略 |
5.1 影响四川本土社会企业营销传播效果的主要因素 |
5.1.1 感知公益性对传播效果具有正向影响 |
5.1.2 感知可信性对传播效果具有正向影响 |
5.1.3 信息丰富性对传播效果影响不显着 |
5.1.4 感知有用性对传播效果具有正向影响 |
5.1.5 活跃性对传播效果具有正向影响 |
5.1.6 互动性对传播效果具有正向影响 |
5.1.7 消费态度对购买意愿具有正向影响 |
5.2 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策略制定的基本原则 |
5.2.1 以社会信任资本为纽带,建立粘性受众群体 |
5.2.2 以整合营销传播理念为导向,摆脱僵化观念束缚 |
5.2.3 以目标受众需求为中心,实现流量高效转化 |
5.3 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的优化策略 |
5.3.1 树立开放透明的社会企业公益营销传播理念 |
5.3.2 重视社会企业内容输出质量,优化媒介运营技巧 |
5.3.3 利用网络资源与社会支持,提升社企专业能力 |
5.3.4 加强社会企业间传播资源合作,实现流量共享 |
5.3.5 线上线下整合,创新参与式营销活动吸引公众参与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3)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相关理论 |
1.2.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的规范研究 |
1.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域外经验 |
1.2.4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研究评价与展望 |
1.3 论文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 |
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2.1.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为的特征 |
2.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2.2.1 干扰、排他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2 误导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3 数据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2.3.1 行为成本低影响大 |
2.3.2 规制目标多元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3.1.1 法律修改与规则模式转换 |
3.1.2 竞争法律之间存在交叉 |
3.1.3 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并行 |
3.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现状 |
3.2.1 执法机关首获执法权限 |
3.2.2 新条文目前已经得以适用 |
3.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现状 |
3.3.1 案件覆盖面广 |
3.3.2 竞争利益维度多元 |
3.3.3 注重长期效应 |
3.3.4 存在技术中立的趋势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4.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不足 |
4.1.1 立法多头 |
4.1.2 逻辑混乱 |
4.1.3 与实践经验匹配性不足 |
4.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不足 |
4.2.1 执法经验不足 |
4.2.2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
4.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不足 |
4.3.1 裁判思路不够稳定 |
4.3.2 对既有案件缺乏梳理 |
第5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5.1 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权利主义”的立法模式 |
5.1.2 “法益主义”的立法模式 |
5.2 执法经验及其借鉴 |
5.2.1 域外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保持高度关注 |
5.2.2 域外竞争机构遵循正当程序的执法理念 |
5.3 司法经验及其借鉴 |
5.3.1 类似行为基于不同价值观可产生不同判决结果 |
5.3.2 通过“效能竞争”理论认定不正当竞争损害 |
5.3.3 通过司法政策影响法律适用和立法 |
第6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6.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6.1.1 秉持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
6.1.2 注重利益平衡和激励相容 |
6.1.3 保持技术中立和包容审慎 |
6.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6.2.1 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协调 |
6.2.2 摒弃“本身违法”的思维模式 |
6.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
6.3.1 行为类型化 |
6.3.2 要件具体化 |
6.3.3 标准明确化 |
6.4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完善 |
6.4.1 制定落实不正当竞争政策 |
6.4.2 秉承技术中立的执法理念 |
6.4.3 强化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 |
6.5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完善 |
6.5.1 形成稳定裁判思路标准 |
6.5.2 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缘起与研究范围 |
(一)论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范围 |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三、研究资料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学术创新与主要学术观点 |
(一)学术创新 |
(二)主要观点 |
第一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和本质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 |
一、生物识别技术 |
(一)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 |
(二)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 |
二、生物识别信息 |
(一)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 |
(二)生物识别信息的外延 |
三、生物识别信息的其它相关基本概念 |
(一)个人数据、档案、信息、资料 |
(二)生物识别标识、数据、信息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的本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新类型 |
(一)生物识别信息必须经过“特定技术处理” |
(二)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数字身份”的核心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两种特殊性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惟一性” |
(二)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不可变更性” |
第二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意义和目的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
一、生物识别是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 |
(一)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 |
(二)生物识别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
二、生物识别是新型社会管理方式 |
(一)生物识别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
(二)生物识别信息是国家大数据整合基础性资源 |
三、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国家安全 |
(一)生物识别信息应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
(二)生物识别信息应用关系国家整体安全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目的 |
一、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个人权利与产业发展利益的平衡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应以调控平等主体利益关系为重点 |
(二)生物识别信息产业发展必须受到严格规制 |
二、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
(一)通过法律平衡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的公私利益关系 |
(二)通过法律保证国家安全与社会管理对生物识别信息应用的需要 |
第三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要求及保护模式 |
第一节 实现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目的基本要求 |
一、充分保护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主体的信息自决权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是个人信息权的组成部分 |
(二)以“禁止处理”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自决权 |
二、明确禁止未经个人同意处理生物识别信息 |
(一)禁止以买卖等为目处理生物识别信息 |
(二)禁止经个人授权而买卖生物识别信息等行为 |
三、以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法定必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需要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法定必需”的必要性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法定必需”事项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立法模式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综合立法模式 |
(一)生物识别信息综合立法保护模式的发展路径 |
(二)生物识别信息综合立法保护的主要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专项立法模式 |
(一)以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实行民法保护 |
(二)以防止身份盗窃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项立法保护 |
第四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原则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保护 |
(一)域外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常规原则溯源 |
(二)我国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常规原则溯源 |
二、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一)域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原则在保护生物识别信息中的应用 |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具体原则 |
一、正当、合法、透明原则 |
(一)正当、合法、透明原则的重要性 |
(二)正当、合法、透明原则的内涵 |
二、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 |
(一)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的必要性 |
(二)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的内涵 |
三、安全、准确、机密原则 |
(一)安全性、准确性和机密性是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要旨 |
(二)安全、准确、机密原则的内涵 |
第五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专门法律保护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的特定权利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及其权利的性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 |
(二)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的权利性质 |
二、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严格授权是信息自决权的体现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中“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内涵 |
(二)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访问权与获取权 |
(三)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整改权与删除权 |
(四)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限制权与反对权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控制者的特定法律义务和责任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与生物识别信息控制者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控制者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控制者的特定法律义务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特定安全保障义务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特定“单独充分明确告知”义务 |
(三)生物识别数据处理政策透明公开特定要求 |
三、以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自决权而确定违法处理法律责任 |
(一)公法上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定罪刑条款 |
(二)私法上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的侵权责任条款 |
第六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现有机制存在问题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整体上仍待加强 |
(一)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总体立法存在疏漏 |
(二)缺乏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特质的信息权保护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具体措施严重不足 |
(一)行政立法滞后于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监管及保护需要 |
(二)保护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权的民法进路存在缺陷 |
(三)刑法对伪造买卖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缺乏规制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生物识别信息特定行政法律保护机制 |
(一)建立专门化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行政监管机构 |
(二)建立生物识别信息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
(三)建立生物识别信息权利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二、突破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法律保护困境实现制度优化 |
(一)完善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类诉讼”制度 |
(二)解决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新型权利地位问题 |
(三)确定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侵权“损害”认定标准 |
三、解决生物识别信息刑事法律保护特定问题 |
(一)伪造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定罪问题 |
(二)非法获取、盗窃、使用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定罪问题 |
(三)买卖交易生物识别数据行为的定罪问题 |
(四)代为人脸识别行为的刑事定性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GD公司华南地区数据中心市场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和方法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框架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市场营销理论 |
一、市场营销概念 |
二、STP市场营销理论 |
三、4P营销组合理论 |
第二节 营销战略分析工具 |
一、宏观环境分析 |
二、波特五力分析模型 |
三、SWOT分析 |
第三章 数据中心产业分析 |
第一节 数据中心产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
一、数据中心产业发展现状 |
二、数据中心产业发展前景 |
第二节数据中心产业结构分析 |
一、潜在新进入者的威胁 |
二、客户的议价能力 |
三、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四、替代品的威胁 |
五、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 |
第四章 GD公司与主要竞争者分析 |
第一节 GD公司的资源能力分析 |
一、发展战略 |
二、资源与能力 |
三、市场表现 |
第二节 世纪互联 |
一、发展战略 |
二、资源与能力 |
三、市场表现 |
第三节 鹏博士 |
一、发展战略 |
二、资源与能力 |
三、市场表现 |
第四节 竞争者比较分析 |
第五节 SWOT分析 |
一、优势 |
二、劣势 |
三、机会 |
四、威胁 |
第五章 华南区域市场分析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分析 |
一、产业发展情况 |
二、市场竞争状况 |
三、市场发展预测 |
第二节 市场细分 |
一、按高中低端市场细分 |
二、按销售形式细分 |
三、按客户行业细分 |
四、按区域细分市场 |
第三节 目标市场选择 |
一、目标市场等级选择 |
二、目标销售形式选择 |
三、目标市场行业选择 |
四、目标市场区域选择 |
第四节 市场定位与竞争 |
第六章 华南区市场营销策略分析和建议 |
第一节 产品策略 |
一、产品策略分析 |
二、产品策略建议 |
第二节 价格策略 |
一、价格策略分析 |
二、价格策略建议 |
第三节 渠道策略 |
一、渠道策略分析 |
二、渠道策略建议 |
第四节 促销策略 |
一、促销策略分析 |
二、促销策略建议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CM公司IT外包项目供应商选择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状况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二章 运营商行业供应商管理现状分析 |
2.1 运营商行业背景分析 |
2.1.1 运营商行业信息技术外包特点 |
2.1.2 运营商行业信息技术外包痛点与现状 |
2.2 CM公司简介与供应商选择现状 |
2.2.1 业务需求 |
2.2.2 供应商选择流程现状 |
2.2.3 CM公司供应商选择难点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CM公司信息技术外包项目供应商评价体系 |
3.1 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原则 |
3.2 CM公司供应商选择优化分析 |
3.2.1 供应商选择方式 |
3.2.2 供应商分类与管理 |
3.2.3 供应商评估战略 |
3.2.4 服务供应商能力要求 |
3.2.5 供应商商业驱动力 |
3.3 构建评价体系 |
3.3.1 企业综合实力 |
3.3.2 项目团队 |
3.3.3 交付能力 |
3.3.4 质量控制 |
3.4 现状比较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CM公司基于熵值法的TOPSIS法在IT外包供应商评价中的应用 |
4.1 TOPSIS法使用条件 |
4.2 熵权法解决指标权重问题 |
4.3 基于熵值法的TOPSIS法 |
4.3.1 分析过程流程图 |
4.3.2 分析过程具体步骤 |
4.4 CM公司项目基于熵值法的TOPSIS法应用 |
4.4.1 计算步骤 |
4.4.2 数据收集 |
4.4.3 计算 |
4.4.4 结果与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问题 |
1.2 研究的缘起 |
1.2.1 研究的背景 |
1.2.2 课题的来源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现状评述 |
1.4.1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设计 |
1.4.2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的研究现状 |
1.5 概念界定 |
1.5.1 安全人机工程学 |
1.5.2 TRIZ |
1.5.3 感性工学 |
1.5.4 PSS |
1.5.5 系统设计 |
1.5.6 人本主义设计 |
1.6 研究思路与章节安排 |
第2章 飞机客舱安全人机设计理论 |
2.1 飞机客舱安全 |
2.1.1 飞机客舱安全的产生与分类 |
2.1.2 飞机客舱安全事故的分类 |
2.1.3 飞机客舱安全事故的致因与预防 |
2.2 飞机客舱设施的安全需求 |
2.2.1 飞机客舱的分类 |
2.2.2 飞机客舱设施的分类 |
2.2.3 飞机客舱设施研发的安全因素 |
2.2.4 飞机客舱设施安全设计导向 |
2.3 飞机客舱安全人机设计 |
2.3.1 安全与舒适 |
2.3.2 人机与人因 |
2.3.3 生态安全 |
2.3.4 安全人机设计原理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要素与原则 |
3.1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要素 |
3.1.1 “人因”要素 |
3.1.2 “物性”要素 |
3.1.3 情境要素 |
3.1.4 文化与审美要素 |
3.2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原则 |
3.2.1 基本原则 |
3.2.2 “物”的安全状态原则 |
3.2.3 “人”的安全行为原则 |
3.2.4 人物和谐原则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方法研究 |
4.1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TRIZ设计方法研究及应用 |
4.1.1 健壮设计是“物”的安全状态保障 |
4.1.2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TRIZ理论的健壮设计 |
4.1.3 TRIZ设计方法的应用 |
4.2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感性工学设计方法研究及应用 |
4.2.1 感性意向调研分析 |
4.2.2 感性意向空间的构建 |
4.2.3 决策“人”的安全行为的感性工学设计方法 |
4.3 飞机客舱设施造型PSS设计方法研究及应用 |
4.3.1 PSS绿色设计方法 |
4.3.2 PSS“集”设计方法 |
4.3.3 PSS模块化设计方法 |
4.3.4 PSS智能设计方法 |
4.3.5 PSS设计总体目标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系统设计视域下的乘客座椅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5.1 飞机客舱乘客座椅设计需求 |
5.1.1 乘客对飞机客舱座椅人机不适的主要体现 |
5.1.2 乘客对飞机客舱座椅造型不适的主要体现 |
5.1.3 乘客对飞机座椅布局不适的主要体现 |
5.2 飞机客舱乘客座椅系统层级分类 |
5.2.1 飞机客舱乘客座椅的发展与分类 |
5.2.2 经济舱乘客座椅组成部分的系统分析 |
5.3 经济舱乘客座椅造型安全人机设计模型 |
5.3.1 人的层面 |
5.3.2 座椅的层面 |
5.3.3 环境的层面 |
5.3.4 文化与美学层面 |
5.4 经济舱乘客座椅布局方法 |
5.4.1 乘客对座椅布局的诉求 |
5.4.2 乘客座椅布局的方法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对国产双通道宽体客机C929 应用的研究 |
6.1 C929 经济舱布局及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1.1 C929 经济舱布局设计 |
6.1.2 C929 经济舱卧铺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1.3 C929 经济舱乘客座椅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1.4 C929 公共服务空间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2 C929 经济舱盥洗室布局及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2.1 C929 经济舱盥洗室设计调研与分析 |
6.2.2 C929 经济舱盥洗室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构思 |
6.2.3 C929 经济舱盥洗室设施造型及布局安全人机设计方案 |
6.3 C929 乘务员休息室布局及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3.1 C929 乘务员休息室布局设计 |
6.3.2 C929 乘务员休息室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3.3 C929 商务会议室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4 C929 厨房布局及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4.1 C929 厨房布局及设施造型设计分析 |
6.4.2 C929 厨房布局与橱柜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4.3 C929 客舱运输服务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4.4 C929 航空餐具造型安全人机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1.着作 |
2.学术论文 |
3.科研奖励 |
4.专利 |
5.科研课题 |
(9)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妨碍破坏”是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行为 |
二、市场的自由竞争与创新引致“一般条款”泛化适用 |
三、总结司法适用与行业经验科学制定“互联网专条” |
四、“互联网专条”在竞争法相关法律体系中的协调性 |
五、恶意不兼容、数据竞争以及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 |
六、结语 |
(10)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意义和目标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创新点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数据的法律问题 |
二、数据交易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与数据产业 |
第一节 数据的价值 |
一、大数据的技术基础 |
二、大数据的基本概念 |
三、大数据带来的应用 |
四、大数据产业 |
第二节 数据流动是大数据产业的根本需求 |
一、“数据割据”已经妨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
二、数据流动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 |
三、数据流动的现状 |
小结 |
第二章 数据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数据的概念与分类 |
一、数据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数据的分类 |
三、数据的特点 |
第二节 数据是一种新型利益 |
一、数据的保护模式 |
二、数据的归属 |
三、数据的保护期限 |
四、数据的合法性基础与利用规则 |
第三节 数据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一、数据与虚拟财产 |
二、数据与知识产权 |
三、数据与人格权 |
小结 |
第三章 数据交易的属性 |
第一节 数据交易的模式与法律关系 |
一、数据交易属性的探索 |
二、数据交易的不同模式 |
三、数据交易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数据交易中的交易平台 |
一、数据交易平台的角色 |
二、数据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与特点 |
小结 |
第四章 数据交易的规则与合规 |
第一节 构建数据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鼓励交易原则 |
二、安全保障原则 |
三、“透明”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数据交易平台的规则 |
一、数据交易流程 |
二、撮合交易 |
三、数据的定价 |
第三节 数据交易的合规问题 |
一、数据交易合规的法律基础 |
二、数据交易合规的内容 |
三、全流程合规 |
第四节 数据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价值 |
二、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三、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
小结 |
第五章 数据交易的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交易的监管 |
一、数据交易监管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衔接 |
二、数据交易监管的行政部门 |
三、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 |
四、数据交易平台的自治 |
第二节 数据交易犯罪的法律制裁 |
一、非法数据交易的类型 |
二、遏制非法数据交易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四、产品服务 不等于安全服务(论文参考文献)
- [1]滑雪消费者价值共创参与行为对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风险认知的中介效应[D]. 魏晓进. 吉林体育学院, 2021(02)
- [2]四川本土社会企业微信营销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及策略研究[D]. 丁继南.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3]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杨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付微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GD公司华南地区数据中心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 崔渡延. 厦门大学, 2019(02)
- [7]CM公司IT外包项目供应商选择决策研究[D]. 谭静思.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飞机客舱设施造型安全人机设计研究[D]. 徐江华. 武汉理工大学, 2019(07)
- [9]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评述[J]. 田小军,朱萸.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1)
- [10]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史宇航.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