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调标准化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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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重庆市农委调查研究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1. 答:3月13日,市农委畜牧处许会军副处长、晏亮副处长和动监所赵卫华科长一行3人来我区调研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在区农工委罗玉彬书记、动监所翁昌龙所长、封林副所长的陪同下,分别到重庆南王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和三江同心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走访,调查研究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区农工委罗玉彬书记、动监所翁昌龙败斗兄所长分别汇报了生猪定销扮点屠宰管理由原区商务局移交给区农委后的工作开展情况。
    市农委畜牧处许会军副处长一行3人听取汇报后,对綦江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顺利移交,移交后的工作开展给予了充分肯定。
    要求綦江区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工作上总结经验,探索当前新形势下的改革与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察袭,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努力为全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做出表率。
问:生猪屠宰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1. 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搭蠢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中中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卖枝山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调标准化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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