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承诺践诺公示(论文文献综述)
张毅[1](2021)在《结构-功能视角下的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研究 ——基于A省土地整治项目的考察》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模式以其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等特质而备受推崇,承载着政府绩效改进和政府公信力提升等美好的治理愿景。但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发现,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治理愿景与现实图景之间存在着显着鸿沟,评估过程的形式主义、评估结果的运用失力等问题使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面临局部失灵,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理想效用存在名不副实问题。如何增强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不仅成为摆在政府和第三方评估机构面前的实践难题,也构成了学界日益关注的重要理论命题。本文聚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在结构-功能理论视阈下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理想功能发挥的结构性障碍,进行理论阐释与实证挖掘,力图为增进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提供新的理论参考与智力支持。纵观国内外既有研究文献,可以发现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相关问题描述、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为本研究提供了分析视角与解释维度上的多重启发。不过,既有研究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也存在诸多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首先,既有成因阐释存在碎片化问题,缺少一个系统的分析架构。这一方面导致在理论上难以清楚区分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的表面原因与深层原因、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问题表现与问题诱因等,难以形成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与成因的整体性把握;另一方面,不利于找准不同维度的问题症结及其相对定位,针对其结构性偏差实现定向施策。其次,在研究观点上,既有研究多将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归因于政府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利益偏好、目标冲突等主观动机因素,亦或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因素,而较少系统探察其中主体能力因素,尤其是政府部门能力缺陷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客观影响。最后,在研究方法上,既有研究多理论分析而少实证研究,有基于多案例的量化统计分析而鲜有基于典型案例过程的定性分析,缺乏在深度解剖多元行动者行为逻辑及其互动结构基础上,系统打通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的各方影响因素。为此,在参鉴既有研究进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通过进一步的理论阐释与实证挖掘,推进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系统性研究。本文以结构功能理论为分析视角,并融合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相关分析维度,得出了一个拓展性的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组织-工具-执行”分析框架。首先,框架中的三个维度分别指向政府委托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评政府部门三个核心行动者,以及三者在第三方评估活动中各自侧重承载的组织性功能、工具性功能、执行性功能。其次,本文在依据“三元”主体及其功能类型划分搭建的主架构基础上,将影响各主体理想功能发挥的因素归结为“选择—能力”双重维度。其中,选择维度关涉三元主体各自在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过程中的利益偏好、目标冲突等主观因素,能力维度关涉三元主体担负各自功能的客观能力因素。基于“组织-工具-执行”框架下的“三元二维”因素分析,本文将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影响因素一方面进行归纳整合,从碎片化到结构化;另一方面进行细化、拓展,从片面到主客观要素兼顾,从而在总体上实现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成因的系统化挖掘与阐释。基于上述理论框架,本文借助实证案例A省的土地整治项目,对其第三方评估过程进行了深描,从中管窥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问题的系统成因,发现:首先,在组织层面,政府委托部门因组织功能发挥中的政治置换与规范悬浮问题,引致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异化,构成了影响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价值脱嵌因素;在工具层面,第三方评估机构主要因工具性功能发挥中的自我规约与专业势差问题,引致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专业性妥协,构成了影响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代理风险因素;在执行层面,参评政府部门主要因执行性功能发挥中对项目信息的理性过滤和供给偏误问题,引致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消解,构成了影响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信息偏差因素。整体来看,价值脱嵌、代理风险与信息偏差分别在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组织、工具、执行环节,构成了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阻滞因素,三方面因素兼具先后性与独立性、相互诱发且整体聚合,既分别侵蚀着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也合力构成了制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结构性矛盾。这一结构性矛盾亦给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改善设置了潜在障碍,包括主体选择因素调节的权衡性障碍、能力因素克服的客观性障碍、关键因素识别的模糊性障碍以及结构性矛盾调节的嵌入性障碍等。对此,本文在结合既有研究发现与观点的基础上,从系统性调适而非绝对管控、多元价值制衡、代理升级以及信息助推等层面,对如何通过基础理念与基本策略的优化,破解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优化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及其障碍等,进行了方向性思考。
于丽春[2](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指出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崔梦豪[3](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认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罗冠峰[4](2019)在《酒泉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其目的在于以个体信用水平为标准,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和社会大环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起重要基础作用的是实现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而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环境下,政府部门掌握和产生的信用信息占到了社会信用信息的绝大多数,且具有主导性和权威性。但政府部门受维护本部门利益、缺乏共享意识、技术手段欠缺等因素影响,往往会形成信息孤岛,无法较好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诚信社会建设的步伐。本文以西部地区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的城市——酒泉市为研究对象,分析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中存在的信息使用率低、缺乏统一标准、共享成本高、投入和服务水平较低等制约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通过研究国内外信用信息共享的做法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完善的、易于操作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从而打破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减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率,提升全社会讲诚信、重诚信的意识。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之外其他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吉林省政府研究室[5](2019)在《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一[6](2019)在《行政允诺制度研究 ——基于行政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即将行政允诺作为一类单独的诉讼案由,与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并列入其中,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再次明确要积极受理行政允诺等新型行政诉讼案件。至此,虽然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行政允诺”这个概念,但其对于行政法学理论界而言却略显陌生。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以一定的方式为自己设置法律上的义务,并对该允诺承担在未来某种条件达成下,从而为或者不为相关行为的责任。我国的行政允诺实践始于上世纪年代初的山东烟台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随后十数年该承诺制度便得到迅速普及,在行政管理中的的多个范围领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意义重大。其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行政悬赏、招商引资奖励、时效性允诺、帮助和服务型允诺以及宣言性允诺(亦或政策性允诺)。这种灵活的新型行政方式,在行政机关促进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以及利用非强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诺而有践”,树立政府的形象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虽然行政允诺有如此之优势,在实践中应用也很广泛,但并没有推动理论上的研究,相关专着论文数量很少,基本理论争议较大,行政允诺相关的定义、性质并没有取得统一认定,理论研究滞后掣肘了行政允诺的发展。在行政允诺实践中,随意允诺、违法允诺、“诺而不践”等现象大量发生,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行政允诺实体法依据的缺失以及行政允诺作出的程序规制不足导致行政允诺效力不明、责任不清晰,再加上行政允诺救济力度薄弱,并且在司法救济中,法院出现审查标准不一、审查对象不确定等情况,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最后,行政主体服务观念落后也是问题原因的很大一方面。为了使行政允诺回到其正确的发展轨道,发挥其应有价值之功能,应从实体与程序上对行政允诺予以规制,即从行政允诺原则、程序、效力、责任等方面构建行政允诺法律制度,以弥补行政允诺立法方面的空白,其次进一步明晰行政允诺救济渠道,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健全,对行政允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则应从审查对象、法律依据、判决形式、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从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使行政允诺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发挥其高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服务于我国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7](2018)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群众和企业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省级)的通告》文中认为吉政明电[2018]10号为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让服务零距离、服务高质量、服务更高效,省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吉林省群众和企业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省级)》(第一批),共涉及58个部门629项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承诺事项的审
冯志峰[8](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吉林省人民政府[9](2018)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吉政发[201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8年2月23日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马妮[10](2016)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如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党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就是要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把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和基本职责,寓领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础工程,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研究主要着眼于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在深入研究国内外党组织建设相关理论文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党组织内部开展调查访谈,综观国内外马克思主义经典党建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对我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当前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从而进一步探讨了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基本途径。本文共分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同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从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和创新点三个方面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正文部分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概述了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相关理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党建理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马克思主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相关概念和科学内涵。第二章是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推进与经验。简要概述了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发展历程,列举一系列当前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典型案例并总结其成功经验。第三章是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挑战及问题分析。在深入分析当前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新挑战的基础上,指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第四章是当前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对策。从群众路线、服务理念角度出发,探讨了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现路径,并提出了工作成效保障机制,以及构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衡量标准和评价反馈。最后是结论。主要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简单综述,并对今后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探索的方向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任务更为繁重,对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党的先进性、践行群众路线、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基础单位,因此,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当前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是践行群众路线的根本保障,是有待党的建设实践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承诺践诺公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承诺践诺公示(论文提纲范文)
(1)结构-功能视角下的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研究 ——基于A省土地整治项目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对既有研究的总体评价与展望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研究的理论准备 |
一、概念界定 |
(一)政府绩效评估 |
(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 |
(三)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 |
二、理论资源 |
(一)结构功能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一)结构-功能分析框架及其拓展 |
(二)价值脱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组织有效性问题 |
(三)代理风险: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工具有效性问题 |
(四)信息偏差: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执行有效性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治理愿景与有效性命题 |
一、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治理愿景 |
(一)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时代背景 |
(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价值意蕴 |
(三)理想效能:独立—专业—权威 |
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有效性命题 |
(一)现实鸿沟:局部“失灵” |
(二)何以矫治:从“失灵”到有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案例选择:A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
一、我国土地整治领域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实践探索 |
(一)演进历程:产生与嬗变 |
(二)运作模式:主体与流程 |
二、A省土地整治项目中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应用概况 |
(一)A省土地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 |
(二)A省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建构 |
(三)A省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方评估的总体结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价值脱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异化 |
一、选择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价值的政治置换 |
(一)目标的权衡性大于科学性 |
(二)内容的形式化大于实质性 |
二、能力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价值的规范悬浮 |
(一)过程监管的结构性盲区 |
(二)结果审查的专业性乏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代理风险: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专业性妥协 |
一、选择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代理的自我规约 |
(一)生存压力下的被动性迎合 |
(二)谋利导向下的主动性合谋 |
二、能力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代理的专业势差 |
(一)普适性工具的跨域间隙 |
(二)有限条件下的“次优解”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信息偏差: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消解 |
一、选择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信息的理性过滤 |
(一)道德风险下的信息失真 |
(二)府际竞争下的信息修饰 |
二、能力维度: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信息的自然偏误 |
(一)有限人力分配下的信息失准 |
(二)有限技能匹配下的信息耗散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提升路径 |
一、对研究问题的回应:三重偏离下的结构性矛盾 |
(一)三重偏离之间兼具先后性与独立性 |
(二)三重偏离之间相互诱发且整体聚合 |
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提升的障碍 |
(一)选择因素调节的权衡性障碍 |
(二)能力因素克服的客观性障碍 |
(三)关键因素识别的模糊性障碍 |
(四)结构性矛盾调节的嵌入性障碍 |
三、提升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的可能方略 |
(一)理念优化:系统性调适而非绝对管控 |
(二)价值绞合:以多元制衡扩增独立空间 |
(三)代理升级:以机构建设提升专业素养 |
(四)信息助推:以流程再造筑牢权威基础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A省土地整治项目绩效第三方评估结果简况 |
附录二 A省土地整治项目绩效第三方评估调研访谈提纲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酒泉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对政府信息共享的研究 |
1.3.2 对信用信息共享的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 |
2 核心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部门信用信息 |
2.1.2 信息共享 |
2.1.3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
2.2 理论基础 |
2.2.1 合作治理理论 |
2.2.2 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理论 |
2.2.3 信用经济学理论 |
3 酒泉市实现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条件 |
3.1 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 |
3.1.1 成立了组织机构 |
3.1.2 配套完善相关制度 |
3.1.3 初步形成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
3.2 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和应用 |
3.2.1 工商部门已经实现企业信息公示 |
3.2.2 金融部门在信用信息使用上相对超前 |
3.2.3 一些部门已在各自领域建立初步联合奖惩机制 |
4 酒泉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 |
4.1.1 信用信息使用程度不高 |
4.1.2 信用信息归集的标准不统一 |
4.1.3 信息分散共享成本高 |
4.1.4 信息共享水平较低 |
4.1.5 信息共享投入和服务水平偏低 |
4.2 原因分析 |
4.2.1 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的认识和作用不到位 |
4.2.2 政府部门间权益冲突影响信用信息共享 |
4.2.3 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配置不够优化 |
4.2.4 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制度尚不完善 |
5 国内外政府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的经验总结 |
5.1 国外经验总结 |
5.1.1 美国模式 |
5.1.2 欧洲模式 |
5.1.3 日本模式 |
5.2 国内经验总结 |
5.2.1 北京经验 |
5.2.2 广州经验 |
5.3 国内外经验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的启示 |
6 酒泉市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路径和制度保障 |
6.1 酒泉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路径 |
6.1.1 总体思路和目标 |
6.1.2 建立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息数据库 |
6.1.3 编制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目录 |
6.1.4 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6.1.5 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
6.2 酒泉市政府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制度保障 |
6.2.1 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的制度 |
6.2.2 将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
6.3 结论与展望 |
6.3.1 结论 |
6.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行政允诺制度研究 ——基于行政与司法实践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1.行政允诺的定义研究 |
2.行政允诺的性质研究 |
3.行政允诺司法救济问题研究 |
(三)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 |
1.写作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行政允诺概论 |
(一)行政允诺的定义 |
1.行政允诺理论定义 |
2.行政允诺司法实务定义 |
3.总结 |
(二)行政允诺的性质 |
1.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允诺 |
2.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允诺 |
3.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允诺 |
(三)行政允诺与相关概念辨析及分类 |
1.行政允诺与相关概念辨析 |
2.行政允诺的分类 |
(四)行政允诺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
1.行政允诺的理论基础 |
2.行政允诺的意义 |
二、行政允诺的实践现状 |
(一)国外行政允诺实践概述 |
1.英国的公民宪章运动 |
2.美国的顾客至上运动 |
3.澳大利亚税务服务承诺制 |
4.德国行政允诺相关立法 |
5.国外实践经验总结 |
(二)我国行政允诺实践概述 |
1.我国行政允诺发展历程 |
2.我国行政允诺实践表现形式 |
3.我国行政允诺实践存在的问题 |
4.我国行政允诺实践问题的原因 |
三、行政允诺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行政允诺的基本原则 |
1.依法行政原则 |
2.信赖保护原则 |
3.行政效益原则 |
(二)行政允诺的程序 |
1.拟定行政允诺 |
2.审查行政允诺 |
3.公布行政允诺 |
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允诺的回复 |
5.行政主体对行政允诺的履行 |
(三)行政允诺的效力 |
1.行政允诺的生效 |
2.行政允诺的无效 |
3.行政允诺的失效 |
(四)行政允诺的责任 |
1.归责原则 |
2.违诺责任构成要件 |
3.责任形式 |
4.免责事由 |
5.行政允诺在信赖保护原则中的具体应用 |
四、行政允诺的救济 |
(一)行政诉讼 |
1.审查对象问题 |
2.如何对大前提进行审查 |
3.法律依据问题 |
4.行政允诺的判决形式 |
5.行政允诺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其他救济方式 |
1.行政复议 |
2.行政赔偿与补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行政允诺相关案例统计 |
附录B: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创新点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论文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归纳演绎法 |
四、论文结构及创新点 |
(一)论文结构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理论概述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党建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建思想 |
(二)列宁的党建思想 |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 |
(一)毛泽东的党建思想 |
(二)邓小平的党建思想 |
(三)江泽民的党建思想 |
(四)胡锦涛的党建思想 |
(五)习近平的党建思想 |
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相关理论 |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科学内涵 |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作用与功能 |
(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内涵 |
(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
第二章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推进与经验 |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提出与推进 |
(一)初步探索阶段 |
(二)总结提高阶段 |
(三)实践推广阶段 |
二、当前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典型案例 |
(一)遵义红花岗区:“三进”强基础,“三民”惠民生 |
(二)广东佛山:“五带五对接”党员志愿服务活化党群关系 |
(三)青海省海西州:全面落实村干部坐班夯实藏区执政基础 |
(四)青海西宁城中:“365”党代表工作室搭起群情民意"连心桥" |
(五)郑州二七区:“三强一创”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
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提高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 |
(二)加强服务群众的能力建设 |
(三)健全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 |
(四)建立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 |
第三章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挑战及问题分析 |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
(一)社会转型快 |
(二)群体多样性 |
(三)利益差异化 |
(四)问题凸显期 |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服务平台不够完善 |
(二)服务制度机制不够健全 |
(三)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和实效性有待提高 |
(四)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
(五)服务载体和阵地存在薄弱环节 |
(六)服务标准及评价体系尚未健全 |
第四章 当前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对策 |
一、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顶层设计 |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核心要求与基本原则 |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主题 |
(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目标 |
(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任务 |
(五)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根本路径 |
二、完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工作机制 |
(一)构建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 |
(二)健全服务制度,突出服务重点 |
(三)完善服务机制,形成服务保障 |
(四)提升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 |
(五)丰富工作载体,提高服务实效性 |
三、建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衡量标准和评价反馈机制 |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衡量标准 |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承诺践诺公示(论文参考文献)
- [1]结构-功能视角下的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有效性研究 ——基于A省土地整治项目的考察[D]. 张毅. 吉林大学, 2021(01)
- [2]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3]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酒泉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D]. 罗冠峰. 兰州大学, 2019(02)
- [5]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一)[J]. 吉林省政府研究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19)
- [6]行政允诺制度研究 ——基于行政与司法实践的分析[D]. 张一.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群众和企业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省级)的通告[J].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12)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J].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04)
- [10]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研究[D]. 马妮.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