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工作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孟二壮[1](2021)在《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商业会议所由地区内工商业者自发组成,是以表达工商业者要求、维护成员共同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民间经济组织,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日本国内的商业会议所设立于明治维新之后,1928年后改称商工会议所。在日本政府指导和资助下,近代中国东北地区的奉天率先设立日本商业会所,之后逐渐深入到东北腹地。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是维护日本工商业者利益的经济组织,同时是日本侵华与资本扩张的产物,对于协助日本政府在东北经济扩张,扩大日本在东北的商权,维护统治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论文以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为研究对象,主要依据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出版的《月报》《事务报告》等资料以及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所藏相关档案,着重分析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发展,管理与经营,商业会议所的主要活动及情报调查等内容,尤其在近代日本在东北侵略扩张时期,对日本商业会议所在九一八事变等事件中的态度、战争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尝试厘清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性质。日俄战争后,在东北地区开埠通商、日本势力在东北扩张渗透以及东北地区形成日本人社会等背景下,日本开始在东北设立商业会议所。从商业会议所的设立时间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日俄战争后,奉天、安东日本商业会议所率先设立;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规模扩大、数量增加,日本在东北增设大连、营口、长春、哈尔滨、铁岭日本商业会议所;伪满洲国建立后,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深入扩张,吉林、齐齐哈尔、鞍山、锦州、海拉尔、图们、牡丹江日本商工会议所相继设立。历次日本在东北的侵略扩张,都是商业会议所发展的重要时期,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深入到东北各个地区,总数量达到15个。从设立区域来看,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发展与日本在东北的侵略扩张步调一致,并逐渐深入到东北腹地。与中国关内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情况相比,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间早,且较为集中。各商业会议所间也建立起紧密的网络关系,并组成商业会议所联合会,商业会议所也成为日本管理和经营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通过对商业会议所的管理及经营进行考察能够看出,第一,从依据法令上看,由于日本在东北的行政机关分立,导致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的法令依据并不统一,商业会议所最初在运行上时常面临会员人数不足、经费短缺的困境。一战后,日本政府对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进行改革,并为商业会议所提供补助金,解决了商业会议所经费不足的问题,并扩大了会员的规模,强化了政府对商业会议所的领导。第二,从事务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来看,商业会议所有着完备的管理机制,作为连接日本政府与工商业者的重要机构,商业会议所有实力配合日本在东北推行各项政策。在人事构成上商业会议所的领导阶层被大企业商人、政商议员把持,作为商业会议所顾问人员的特别议员皆为日本政府人员,大量中小工商业者会员并不占领导地位。第三,商业会议所名义上为民间经济组织,但商业会议所受日本政府的资助,其决策和行动受日本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总领事馆为商业会议所事实上的领导机关,商业会议所真正代表地区工商业者利益的空间非常有限,因此商业会议所的“民间性”并不纯粹。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活动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日本工商业者的名义回应日本政府有关工商业问题的咨询,并向日本政府开展陈情请愿活动,努力维护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者的利益及保持商业活动的安定化,不断扩大日本经济在东北的强势地位。二是,作为日本工商业者的代表机构,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以维护工商业者利益为宗旨,在协调和仲裁商工纠纷,救济日本工商业者等方面展开的活动。三是,当日本在东北的扩张步伐遭遇阻碍以及日本工商业者经营面临困境时,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不断将经济问题政治化,通过向日本首相、外务大臣、日本领事、关东军长官等政要积极开展请愿运动,敦促日本政府以政治、外交甚至军事手段解决东北地区日本商人的经济问题。四是,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军事参与,尤其是在九一八事变爆发前后,在九一八事变前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积极参与关东军对东北的侵略。伪满洲国建立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立即着手日“满”经济振兴,维护战后日本在东北地区的权益,竭力为日本的侵略行径服务。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同时是日本在东北的情报调查机关,其调查活动构成了日本情报网络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从日俄战争后到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三十余年间,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是日本制定对华经济侵略政策的重要情报提供者和直接参与者。商业会议所对华积极展开情报调查,编纂了数量庞大的经济情报资料。这些第一手调查资料不但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日本工商业者使用,能够为日本工商业者及企业提供贸易信息,对贸易和生产进行调整,使日本工商业者和企业在贸易扩张中获得有利的地位,而且还作为经济情报通过各种渠道传回日本国内,直接或间接地为日本政府制定经济扩张、侵华政策提供了情报支持。总的来说,商业会议所作为沟通政府与工商业者的经济组织,在维护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者共同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作为日本侵华与资本扩张的产物,是在日本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设立,带有强烈依存日本政府的特征,同时有着较强的排外性和侵略性。其实际活动始终在日本对华政策下进行,呈现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日本对东北的侵略政策当中,为日本国家利益服务。在九一八事变中,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军国主义合流,成为参与和配合关东军行动的重要民间势力。最终,在日本所谓“日满经济紧密化”的号召下,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被改组为伪满洲国管理下统制工商业的行政机构。
徐环[2](2020)在《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研究 ——基于9所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文中认为高校章程作为高校内部的“宪法”和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教师学术权利需要在高校章程中得以保护。本论文试图对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组织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文本研究,以探析这些相关规定是否可以使高校教师学术权利得到保障?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章程文本中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采用文本分析法,从组织的内涵来建构整体分析框架体系,从静态、动态两个维度对9所高校章程文本进行分析。静态维度上主要通过分析研究高校章程文本中所规定的学术组织是否可以为教师不同的学术权利内容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及高校章程文本中所规定的各层级学术组织之间的学术职责是否与其学术权限相匹配。动态维度上主要从学术组织的生成与运行两方面来研究。学术组织的生成部分主要从学术组织生成的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来对高校章程中学术组织的生成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其中形式合法性主要研究高校章程文本对学术组织生成的规定是否符合程序参与性与程序中立性的要求,实质合法性主要研究高校章程文本中学术组织的生成机制是否符合“高深学问”的学术组织目的。学术组织的运行方面主要从学术组织的决策机制、系统控制来进行研究,其中学术组织的决策机制主要研究高校章程文本中学术组织的决策过程机制、决策执行机制、决策协调机制等方面是如何保障高校教师学术权利的,学术组织的系统控制主要对高校章程文本中学术组织的信息反馈机制、问责救济机制等方面相关规定进行分析。通过对9所高校章程的文本分析发现,从静态维度来看,高校章程文本存在学术组织结构不完整、功能不匹配,各层级学术组织之间职权规定不完整、职权不对等的问题;从动态维度来看,高校章程文本存在学术组织生成的过程中行政力量过强、学术权利主体范畴不明确等问题,以及在学术组织的运行相关规定上存在学术组织决策机制、控制机制的不完善、不具体等问题。基于上述问题,本论文试图提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高校章程文本的建议包括:一是高校章程的制度与修改应充分尊重教师学术权利;二是理清学术权利内容,健全相应的学术组织,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功能定位、理顺各级学术组织之间的职权关系,以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框架结构;三是切实解决行政力量过程问题,明确学术权利的主体范畴,以实现对学术组织生成机制的有效完善;四是进一步健全学术组织的决策、控制机制,以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运行机制。
朱应平,姚岳绒,易花萍,王红曼,谢婷[3](2020)在《完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体制机制研究报告》文中认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从性质上来看尽管是市委议事协调机构,但在本市依法治市工作上承担着"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责。本市市委应当调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职责和功能,使之由目前的主要议事协调逐步向承担"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责方向转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工作体制和机制。
彭亮[4](2020)在《国际组织保护监测标准下的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中国的世界遗产数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丝绸之路文化线路也于2014年申遗成功。这是多年来我国认真履行《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承担起缔约国责任与担当的体现。也说明在文物保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本文从我国如何从遗产大国变为遗产强国的角度出发,以脱胎于文物保护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为主体,研究如何将国际组织的遗产保护要素融入我国的体系中来。为丝绸之路中国段的保护服务。本文的第二章至第四章分析了相关标准问题,认为我国需要在保护的法律依据、价值内涵、监测评估方式三方面对国际组织的标准进行研究。《世界遗产公约》作为国际公约,是我国开展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法理依据,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文物保护法》又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这决定了我国遗产保护的工作实际上是通过文物保护的方式来实现的。文物的价值描述更偏重历史,遗产的价值描述则偏重文化,文物价值的论述已经无法涵盖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线路。从评估的角度来说,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第三方咨询机构监测评估的方式,把握着遗产保护评估的最终裁决权。在我国保护评估标准与其评估标准不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有必要加强对国际组织评估标准与方式的研究。丝绸之路文化遗产除了具有自身无以伦比的突出普遍价值外,其价值也具有总体的整体性与局部重要度的均一性,这决定了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在于“补弱”。本文的第五章及第六章,对丝绸之路22个遗产点进行影响因素敏感度分析,找出以国际组织的标准,究竟哪些遗产是薄弱环节。分析的标准包括五个:建设工程类、资源与环境类、实体与使用类、气候生态与地质类、人类行为与管理类等因素。通过对相关遗产进行调研、资料收集,以相关敏感因素是否存在给予相关的计权,并计算加和,最终找到总体敏感度值、分类敏感度值较高的遗产。总结各个类别影响因素敏感度所反应出来的诸如遗产区与缓冲区相关建设的问题;土地资源利用与人口调控问题;土遗址本体保护与遗产旅游环境承载力问题;对于洪水、滑坡等进行预防性保护的问题;加强改善寻呼手段及合理利用资金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对策。最终实现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补弱,综合提高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
朱厢炜[5](2020)在《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分别是我国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代表性建筑作品,两座建筑的设计全过程所反映的内涵有着跨越时空的价值和意义。本文通过大量详实的历史文献资料,呈现了两座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并从多个角度评析了这两座建筑的时代性意义和当代启示。论文共由七章组成,章节之间呈现顺序递进的关系。第一章绪论,表明了本研究的课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已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展现了本文的基本逻辑与框架。第二章,对我国1949年至1989年的建筑创作环境进行了概述,介绍了与两座建筑直接相关的自贡恐龙文化和彩灯文化。第三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展开建筑设计之前,包括前期策划等在内的诸多事件。第四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从建筑设计竞赛到建成的整个过程。第五章,呈现了自前期策划到建成后包括专业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两座建筑的评价。第六章,从建筑策划、建筑后评估、建筑设计竞赛、建筑设计、建筑伦理、建筑与城市文化的维度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评析,揭示了其在这几个维度的意义和对当下建筑业的启示。第七章结论,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审视了此次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对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展望。全文共约22万字,图片123幅,表格36个
张克曙[6](2020)在《论主审法官会议制度 ——以司法责任制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真正还权于法官、合议庭。法官会议制度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机制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面临实践中法官会议适用率不高、定位不清醒、实质性功能弱化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年底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致力于在完善法官会议制度的基础上,重构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法院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但《意见》中对主审法官会议更偏向于审判监督的价值定位,与从实践中“自发产生”的法官会议定位存在冲突,并导致《意见》中的某些完善举措存在不能针对解决实践中问题的可能性。因此,本文以司法责任制为视角,通过分析主审法官会议中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的运行机制,讨论《意见》中的优点与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从“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中对法官会议运行状况和法官调查问卷的数据入手,以数据图表的形式总结司法实践中影响法官使用该制度的主要原因为:提起程序繁琐、会议召开不及时、实质功能弱化和行政化因素的影响几个方面。并将《意见》中的规定与上述问题进行对比分析,探讨《意见》对法官会议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忽略和突破。然后在司法责任的视角中,分析《意见》中规定的审判监督权和“复议权”在主审法官会议中的权力运转模式,对法官审判权和司法责任的影响。最后提出,通过取消主审法官会议中“复议权”以构建严格的案件转移程序,完善主审法官会议的运行程序,设立与审委会的“单项通道”,明确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的职责等方式,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制度的运行。
张钰[7](2020)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研究 ——以G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1986年,深圳在学习香港经验的基础上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开启了我国内地城市规划决策的新篇章,如今规委会制度已成为许多城市在规划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机制。我国的规委会作为城市规划的决策支持机构,对实现规划决策的民主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一项制度创新。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规委会工作的重视,而在2018年的规划机构改革浪潮中,基于“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构也对规委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中进一步完善和发挥规委会的职能,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课题。2008年《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决策过程中法定程序的重要性,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规委会决策制度有助于维护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防止对规划的随意修改。G市规委会作为国内典型的规划决策咨询机构已经运作了十四年,历经三届规委会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组织构架和议事制度,为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在面临城市规划发展的新挑战时,仍然面临组织构架不合理、审议目标不明确、审议规则不清晰等多种问题,亟待对规委会的决策过程和决策制度进行重新的检讨、评估和优化。本文基于规划委员会制度的经验总结,通过历史研究和国际视野的比较,借助决策理论的方法,明确“规委会”这个术语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各地区规委制度章程的安排,针对国内的现实发展趋势,以G市规委会为例,提出G市规委会制度框架的优化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研究,界定研究对象,对现有的规委会研究进行梳理和分类,从中汲取对研究有效信息,为后文的展开进行铺垫。第二部分基于决策科学,对规委会的性质进行深入研究。规委会本质上作为多个人在一定框架内进行决策的实践组织,适用于多准则决策和组织型群体决策理论。该部分从决策相关理论出发,分析规划委员会决策在理论层面上应当具备的要素及适用的相关理论原则,为G市规委会决策制度的评估构建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实践研究,不同城市的规划委员会尽管都是为规划决策服务的机构,但是其建制、议事规则具有显着差异,本章节以纽约、香港、台北等城市为例,介绍不同语境下规委会的决策机制,分析其在运作过程中决策主体、决策对象、决策行为/方法的特点,总结出不同地区规划委员会的普适性和特殊性,为优化G市规委会制度安排提供研究基础。第四部分以G市规委会的决策机制作为实证研究对象,研究G市规委会的发展历史、议题特征,在此基础上借鉴第二、三部分的内容针对性设计决策主体、决策对象、决策行为/方法,提供全面的制度改革建议。
阮重骏[8](2020)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文中指出自人类社会诞生伊始,犯罪也就相伴而生。犯罪问题危害严重,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一直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分析与应对犯罪问题却从不容易。从我国目前的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来看,我们正面临诸多困境: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警务研究和犯罪研究的分离;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而另一边,科技的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犯罪风险的与日俱增。新时期,犯罪形式的丰富、犯罪难度的降低、犯罪成本的降低、犯罪隐秘性的增加、犯罪危害性的提升以及犯罪数量的升高,对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五个方面:及时识别犯罪趋势与变化、科学应用先进技术与工具、犯罪治理对策的快速响应、快速积累犯罪治理知识、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应对当下的困境与挑战,犯罪治理思维与方法的转变要比工具的更新更为重要。然而,既有的研究尚无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犯罪治理工作摆脱困境、应对挑战。因此,我们目前亟需寻找一种符合我国当下犯罪治理需要的思维与方法。仔细地分析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与挑战,我们不难发现:挑战是外因,只起到刺激作用,困境是内因,发挥主要作用。而潜藏于困境之下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治理与研究工作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能力下降。因此,最佳应对方法就是明确以解决犯罪问题为目标,在犯罪治理中贯彻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于问题导向警务的启发。在反思传统警务模式之后,问题导向警务指出:警察部门需要摆脱迅速进行事件响应的束缚,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以求减少犯罪以及失序的发生。因循这一思路,之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SARA模型来规范问题导向警务运行,使之得以成为一种可以运用于现实的警务模式。从问题导向警务所受到的追捧与肯定可以看出,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工作当中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然而问题导向警务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这致使问题导向警务难以在现实中被有效实施。对比其他一些犯罪治理策略,问题导向警务所发挥的犯罪治理效果并没有如其理论价值那般突出。究其原因,问题导向警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三大困境:第一,“问题”的定义无法帮助警察识别“问题”;第二,作为工具的问题导向警务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第三,警察部门无法为问题导向警务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与技术支撑。而引发这些困境的主因是问题导向警务的先天不足——仅仅要求警务工作具有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而没有将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的其他方面,由此造成了问题导向思维与方式在应用中出现主体角色、问题视角、策略选择、知识交流的限制。因此,扩展问题导向的思维至整个犯罪治理过程才是一条更加合理的途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主旨是将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应用到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因此它要求:第一,重视“目的”;第二,细致地检视“问题”;第三,科学地评估结果;第四,联系知识与现实;第五,整合各方力量。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带来了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这对于我们摆脱当下的犯罪治理困境有着重要价值。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视角下,犯罪学研究应该基于“问题”的观察而展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是一个循环推进、尊重科学的过程。而犯罪治理工作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实施对策,是理论知识与科学手段相结合的过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学研究是犯罪治理工作的理论源泉,而犯罪治理工作是犯罪学研究的检验手段;犯罪学研究帮助犯罪治理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而犯罪治理工作则推动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其次,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有助于我们应对新时期犯罪风险所带来的挑战。第一,聚焦于现实的目光使得及时发现犯罪的新趋势与新变化成为可能。第二,目的大于手段的观念引发对先进技术与工具的渴望,提升犯罪治理效率。第三,联系知识与实践的要求为探索犯罪治理策略提供助力。第四,对于评估环节的重视以及科学性的要求加速了犯罪治理知识的积累。第五,合理安排各方主体角色能够促进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最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能够促进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科学化是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必然趋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对于客观现实的强调,将会给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性带来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其科学化进程。为了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不仅仅只是一种理念,而能够被运用到现实的犯罪治理活动之中,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被提出。该模型借鉴了问题导向警务的SARA模型。考虑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已不再仅限于警察问题,而且警察部门也不再是唯一主体,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在各个环节的内容以及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都进行了调整与填充。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分为四个阶段:Scanning,即理解“问题”以及识别“问题”阶段。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有害的、反复发生的、民众期待解决的类似犯罪事件的集合。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应该是具有宏观、中观以及微观这三个层次的内涵。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要求,识别“问题”需要应用多种研究方法,细致地搜集和研究犯罪数据,并知悉犯罪治理参与者以及市民的真实感受。Analysis,即分析“问题”的成因、刺激因素、诱发机制。分析“问题”应由犯罪学研究者参与并主导。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寻找那些对于“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并且易于控制的影响因素。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下,影响因素并不受属性的限制。不论社会因素、文化因素、个体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只要满足具有决定作用以及易于控制的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是影响因素。在分析环节,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先通过犯罪学理论来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然后在正确理解具有决定作用与易于控制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影响因素的识别。Response,是犯罪的响应环节,即针对犯罪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犯罪治理措施。响应阶段不只是警察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在选择对策过程中,对策制定者应从控制影响因素的角度进行思考,从既有的经验与知识中搜寻对策,并保障对策的可行性。在对策实施过程中,对策实施者需要确保规范地实施犯罪治理措施。他们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安排对策实施工作,制定对策实施细则与方案,开展对策实施的指导与训练,注意对策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反馈。Assessment,是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的阶段。评估阶段以研究人员为主,犯罪治理部门为辅,二者协同进行。研究人员是评估工作的策划者、安排者以及评估者,犯罪治理部门是评估工作的数据收集与监督者。这一环节由事前工作、评估工作、事后工作三个部分组成。事前工作指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工作包括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过程评估注重犯罪治理对策的实施过程是否被有效地执行。结果评估则是对于犯罪治理对策有效性的最终评判,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效果、犯罪转移、效益扩散。事后工作是经验与策略的总结以及理论的升华。需要注意,SARA模型是一个环环相连,相互循环的过程。每个环节既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后续也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开始。在运行SARA模型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求: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以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为基础,本研究提出了一些与犯罪治理相关的制度性建议: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完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主要在于修正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中所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如:检视“问题”的科学性没有体现、科学地评估结果的要求被忽视、联系知识与实际的要求也没有突出、犯罪预防的重视不够。对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我们可以采用SARA模型来规范其运行过程和内容。此外,重新正确认识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也很重要。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旨在为犯罪治理部门、犯罪学研究者、当地居民这三者之间建立起定期的沟通途径。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是由犯罪治理部门定期组织犯罪学研究者、专业领域人士以及其他当地居民,就当下的犯罪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问题”的成因、可行的对策以及近期的犯罪治理成果进行说明与讨论的制度。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犯罪治理部门邀请或者公开招募。他们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与补助,也没有决策权。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需要按时参与并积极讨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构建能够有助于全面分析“问题”、提出最佳对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犯罪治理工作的认可程度。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是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集中存储、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归纳、总结、提供犯罪治理的知识与经验。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应该采用问题导向的数据管理方式以及检索方式、建立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指标并层次化地展示犯罪治理评估报告。此外,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还需注意: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确保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格式规范化、确保信息提取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确定数据库的开放对象。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有着重要价值。犯罪数据的公开侧重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犯罪数据的共享侧重于分配犯罪数据资源,充分发挥犯罪数据的价值。目前,我国公开的犯罪数据存在收集方式单一、信息维度不足、数据层级缺失的问题。而我国犯罪数据的共享更是困难重重。借鉴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情况,我国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应该:公开多层级的犯罪统计数据;扩展犯罪统计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提供多形式、多角度、交互式的犯罪统计报告;采用向高校研究中心提供犯罪数据共享的方式来完善犯罪数据的共享路径。本研究的最后介绍了笔者所进行的一项应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研究示例——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在涉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尝试,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视角。在Scanning阶段,虽然涉网络犯罪足以称之为“问题”,但是,以犯罪的涉网络性作为“问题”却并未将“问题”描述清楚。利用视角的转换,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这些犯罪事件,犯罪的网络化才是真正的“问题”。而跳出涉网络犯罪的概念,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一个更大的“问题”——犯罪的虚拟化被识别出来。犯罪的虚拟化,是指犯罪逐渐加深与虚拟世界的联系的现象。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犯罪手段的虚拟化;2.犯罪目标的虚拟化。犯罪的虚拟化的出现要远早于涉网络犯罪,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在Analysis阶段,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成为关键。该理念强调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并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在Response阶段,由于犯罪原因与机理不明,为了响应该“问题”,依托环境犯罪学来探索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是可行的思路。进而,我们需要对犯罪三角进行修正,并将情景犯罪预防策略运用到虚拟世界之中。在Assessment阶段,我们需要努力寻求评估的可能。为了应对犯罪的虚拟化“问题”,犯罪学者与犯罪治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从现有的项目中获取知识。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未来的犯罪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成为一位合格的犯罪学者还应该成为一位严谨的犯罪科学家。
李晓如[9](2020)在《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的组建及其活动(1945-1949)》文中指出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没彻底结束之前,反法西斯盟国就已经开始考虑和协商对战败国德国的处置问题了。1944年11月14日,美、苏、英三国签署了《对德管制机制协议》,提出了一个“分区管辖(占领)+共同协调”的管制模式。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无条件投降,欧洲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结束。6月5日,反法西斯盟国按照已达成的协议正式对德实行分区占领。自此,德国最高权力由美、苏、英三国政府和法国临时政府接管,四国总司令在各自占领区内分别担任最高领导,并共同组成一个统一的四国集体权力机构——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为防止德国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死灰复燃和重建,苏联认为必须对德国社会进行根本性改造。1945年6月6日,苏联人民委员会颁布决议,正式宣布成立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负责实行苏联在德国占领区内的所有管制事宜。为了落实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有关处置德国的相关政治决议,在苏占区开展了涉及军事、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等广泛领域的“非纳粹化”改造。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有关社会治安、德国当地居民和移民的劳务安置和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系统修复等诸多方面的措施,以整顿战后苏占区社会生活的混乱状态。此外,对德国科学技术、专利成果以及科技精英进行的大规模转移和利用使苏联快速且彻底地改变了“科技前线”的形势,尤其对战后苏联军工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苏联对德军事管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规定,是落实盟国有关对德管制协议的重要步骤,作为对苏占区实施管制的领导和直接工作机构,在实现管制目标、完成管制任务以及对未来德国的发展方向和道路选择和预设上,都发挥关键作用。在按照苏联模式改造德国社会的同时,完成了苏联所认为的政治上非纳粹化和民主化,建立起由左翼亲苏派为主的德国政治、经济中央机构及其分支,从而保证了苏联利益的落实与实现。然而,随着对德国纳粹残余影响的逐步肃清以及美苏“冷战”局面的日益升级,盟国间在对德占领政策和作为统一国家的原则问题上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基于战时盟国合作关系成立的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逐步坍塌,最后近乎形同虚设。1949年10月7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立。11月5日,在德国行使职能近四年半时间的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也最终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新成立的苏联对德管制委员会。
吴凌志[10](2019)在《钱正英水利思想研究(1944—2012)》文中研究说明钱正英是我国着名的水利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为新中国水利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钱正英在抗日战争时期治理淮河洪涝灾害的实践中与水利结缘,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担任水利部副部长、部长长达三十余年,投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建设。她参与了淮河、黄河、长江、海河、珠江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治理规划,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认真付诸实践。参与了许多重大水利工程的论证、设计和建设,特别是在解决葛洲坝工程技术问题和主持三峡工程论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长期水利实践中,钱正英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水利思想,内容涵盖水利决策、水利建设、水利管理等方面,如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大江大河的治理是我国水利建设的重点,水利建设的主力军是人民群众,水利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决策要做到科学化和民主化等等。钱正英的水利思想影响了新中国各个时期的水利建设,其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述,对当前我国水利建设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对钱正英水利思想的研究,可从一个侧面展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治水方略的发展变化,治水事业取得的成就和水利工程科技精英的卓越历史贡献。
二、咨询工作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咨询工作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及发展 |
第一节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背景 |
一、近代东北开埠通商与外国资本的进入 |
二、日本在东北的扩张渗透 |
三、东北地区日本人社会的形成 |
第二节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与发展 |
一、日俄战争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1907 年-1914 年) |
二、一战爆发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发展(1915 年-1931 年) |
三、伪满政权下东北地区日本商工会议所的扩张(1931 年-1937 年) |
四、商业会议所的解散与商工公会的出现(1938 年-1945 年)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管理与经营 |
第一节 商业会议所的法令依据问题 |
一、商业会议所设立的法令依据 |
二、商业会议所社团法人化改革 |
三、统一商业会议所法的制定 |
第二节 商业会议所的管理机制 |
一、商业会议所的事务及组织 |
二、商业会议所的人员构成 |
三、商业会议所的经费来源及用度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活动 |
第一节 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在东北的经济扩张 |
一、保障日本商品在东北市场的贸易优势 |
二、与东北市场上的外国资本进行竞争 |
三、配合日本在中国东北进行金融扩张 |
四、商业会议所陈情请愿活动的分析——以1907-1937 年的奉天日本商所为例 |
第二节 商业会议所内部的工商业救济活动 |
一、低利息贷款融资请愿运动 |
二、撤销满铁消费组合运动 |
第三节 经济冲突的政治化活动 |
一、商业会议所与“奉天票”问题 |
二、“非法征税”和抵制日货运动 |
第四节 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军事行动 |
一、商业会议所对日本侵华的协助与配合 |
二、商业会议所对九一八事变的助力 |
三、协助日本政府建立伪满洲国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情报调查分析 |
第一节 日本“官民一体”的情报网络系统 |
一、日本经济情报网络系统 |
二、日本国内外商业会议所间的情报流通 |
第二节 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的展开 |
一、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调查经费 |
二、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收集方式 |
三、商业会议所的委托调查 |
四、商业会议所调查内容及刊行物 |
第三节 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的价值及影响 |
一、对日本情报网络的系统的补充 |
二、为日本在东北的经济扩张提供情报支持 |
三、商业会议所的情报调查与日本对华侵略 |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特性 |
第一节 工商业企业与市场之间:商业会议所的经济特性 |
一、商业会议所与政府经济政策的推行 |
二、商业会议所与维护日本商利 |
三、日本商业会议所对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的管理 |
第二节 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半官半民”的商业会议所 |
一、强烈依存政府的特征 |
二、日本政府对商业会议所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节 商业会议所的排外性与侵略性 |
一、商业会议所的排外性 |
二、日本帝国主义扶植下的商业会议所 |
三、为日本国家利益服务的商业会议所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研究 ——基于9所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涉及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系列国家政策出台 |
1.1.2 高校章程对教师权利保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1.1.3 我国高校教师权利保障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基本概念界定 |
1.3.1 教师学术权利 |
1.3.2 大学学术组织 |
1.3.3 高校章程 |
1.4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理论 |
1.5.1 组织设计理论 |
1.5.2 形式法治理论 |
1.5.3 实质法治理论 |
1.6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6.1 关于高校教师学术权利保障的研究 |
1.6.2 关于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的研究 |
1.6.3 关于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的保障的研究 |
1.6.4 小结与思考 |
第2章 学术组织的整体框架分析 |
2.1 学术组织的结构与功能关系分析 |
2.1.1 学术组织结构的完整性 |
2.1.2 学术组织功能的匹配性 |
2.2 各层级学术组织之间职权关系分析 |
2.2.1 各层级学术组织职权规定的完整性 |
2.2.2 各层级学术组织职权规定的对等性 |
第3章 学术组织的生成分析 |
3.1 学术组织的形式合法性分析 |
3.1.1 学术组织生成程序的参与性分析 |
3.1.2 学术组织生成的程序中立性分析 |
3.2 学术组织的实质合法性分析 |
3.2.1 学术组织生成的目的和功能 |
3.2.2 学术组织的成员结构 |
第4章 学术组织的运行分析 |
4.1 学术组织的决策机制分析 |
4.1.1 学术组织的决策过程机制分析 |
4.1.2 学术组织的决策执行机制分析 |
4.1.3 学术组织的决策协调机制分析 |
4.2 学术组织的控制系统分析 |
4.2.1 学术组织的信息反馈制度 |
4.2.2 学术组织的问责与救济制度 |
第5章 对策与建议 |
5.1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充分尊重教师学术权利 |
5.1.1 教师学术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 |
5.1.2 高校章程对高校教师学术权利的规范意义 |
5.2 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框架结构 |
5.2.1 理清学术权利内容,健全相应的学术组织 |
5.2.2 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功能定位 |
5.2.3 进一步理顺各级学术组织之间的职权关系 |
5.3 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生成机制 |
5.3.1 切实解决行政力量过强问题 |
5.3.2 明确学术权利的主体范畴 |
5.4 进一步健全学术组织的运行机制 |
5.4.1 健全学术组织的决策机制 |
5.4.2 健全学术组织的控制机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高校章程中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概况表 |
附录 B 高校章程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与议决概况表 |
附录 C 高校章程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与议决概况表 |
(4)国际组织保护监测标准下的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的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基本概念和相关术语 |
1.6 论文研究方法及结构框架 |
1.7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国际组织与我国在遗产保护管理形式上的关系 |
2.1 脱胎于文物保护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式 |
2.1.1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职能 |
2.1.2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 |
2.1.3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方式的总结 |
2.2 国际组织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方式 |
2.2.1 国际组织遗产保护的组织职能 |
2.2.2 国际组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 |
2.2.3 国际组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 |
2.3 我国与国际组织在遗产保护法理依据上的差异 |
2.3.1 《世界遗产公约》作为指导性法律的定位 |
2.3.2 《文物保护法》作为实施性法律的瑕疵 |
2.4 《文物保护法》与《世界遗产公约》的整合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际组织价值语境下的丝路遗产价值整合 |
3.1 文物价值的内涵与演进 |
3.2 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的内涵与演进 |
3.2.1 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内涵 |
3.2.2 文化遗产内涵的逐渐补充 |
3.2.3 文化线路概念的发展 |
3.3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价值内涵与分析 |
3.3.1 丝绸之路文化线路的突出普遍价值 |
3.3.2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整体的关联性 |
3.4 丝绸之路遗产价值与文物价值保护的差异 |
3.4.1 对于遗产与文物价值的认识和厘定 |
3.4.2 遗产类型与文物类型的区别 |
3.4.3 遗产与文物地理覆盖的差别 |
3.4.4 保护依据的作用原则差别 |
3.4.5 遗产与文物退出机制的区别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际组织监测标准下的丝路遗产监测的特征 |
4.1 基于文物保护评估的我国遗产监测评估 |
4.2 国际组织监测评估的实施与标准 |
4.2.1 国际组织监测评估的实施方式 |
4.2.2 国际组织监测评估的依据标准 |
4.3 国内外评估标准与评估方式的差异 |
4.3.1 评估标准差异 |
4.3.2 评估方式差异 |
4.4 我国世界遗产反应性监测的案例与共性特征 |
4.4.1 武当山玉真宫顶升工程 |
4.4.2 曲阜孔庙孔府遗产缓冲区内古泮池环境整治工程 |
4.4.3 我国的反应性监测的启示 |
4.5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监测的个性特征 |
4.5.1 塔尔加尔遗址监测的过程 |
4.5.2 塔尔加尔遗址监测的分析 |
4.5.3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总体价值具有整体性 |
4.5.4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局部价值具有重要度的均一性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影响因素敏感度分析 |
5.1 影响因素分类与敏感度的计算 |
5.2 影响因素敏感度的评价标准 |
5.3 影响因素敏感度的具体分析 |
5.3.1 影响因素的总体分布情况 |
5.3.2 高敏感度遗产地反映的问题 |
5.3.3 建设工程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反映的问题 |
5.3.4 资源环境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反映的问题 |
5.3.5 实体保护与遗产使用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反映的问题 |
5.3.6 气候生态地质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反映的问题 |
5.3.7 人类行为及管理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反映的问题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敏感度分析的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建议 |
6.1 丝绸之路建设工程高敏感度遗产地建议 |
6.1.1 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设施的建设的建议 |
6.1.2 缓冲区内的城镇发展建设的建议 |
6.2 丝绸之路资源环境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建议 |
6.2.1 土地资源的规划利用的建议 |
6.2.2 人口调控的建议 |
6.3 丝绸之路实体使用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建议 |
6.3.1 土遗址保护的建议 |
6.3.2 对遗产区内旅游环境承载力控制的建议 |
6.4 丝绸之路气候生态地质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建议 |
6.5 丝绸之路人类行为及管理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建议 |
6.5.1 更新巡查手段的建议 |
6.5.2 保护资金合理使用的建议 |
6.5.3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跨省协调的建议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附录1 世界遗产影响因素详细分类 |
附录2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影响因素敏感度信息汇总 |
附录3 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图录 |
致谢 |
(5)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与意义 |
1.2.1 课题研究目的 |
1.2.2 课题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建筑历程层面 |
1.3.2 地域建筑层面 |
1.3.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3.4 国外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及地域文化的研究 |
1.4 国内研究现状 |
1.4.1 建筑历程层面 |
1.4.2 地域建筑层面 |
1.4.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4.4 国内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和地域文化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2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6 主要概念界定 |
1.6.1 界定 |
1.7 本论文写作说明 |
1.7.1 本文对“历史”与“叙事”问题的回应 |
1.7.2 阅读建议 |
2 建设背景 |
2.1 中国建筑创作环境概述 |
2.1.1 1949年至1964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2 1965年至1976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3 1977年至1989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2 自贡的地域文化 |
2.2.1 自贡恐龙的故事 |
2.2.2 自贡彩灯的故事 |
2.3 本章小结 |
3 建筑设计组织策划 |
3.1 我们为何建造 |
3.1.1 兴建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设想 |
3.1.2 兴建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设想 |
3.1.3 讨论:兴建设想 |
3.2 研究落实修建博物馆 |
3.2.1 确定修建自贡恐龙博物馆 |
3.2.2 确定修建中国彩灯博物馆 |
3.2.3 讨论:不同的投资模式,不断努力得以确定兴建 |
3.3 设计竞赛的组织安排 |
3.3.1 自贡恐龙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2 中国彩灯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3 讨论:组织经验的延续和发展 |
3.4 本章小结 |
4 建筑竞赛及后续进展 |
4.1 方案评选与审定 |
4.1.1 乱石——“恐龙群窟”与“洪荒时代”的抽象 |
4.1.2 灯的群组——“南国灯城”的新星 |
4.1.3 讨论:创作与评审 |
4.2 方案确定及后续进展 |
4.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3 讨论:后续进展 |
4.3 本章小结 |
5 建筑创作回响 |
5.1 官方新闻媒体的关注 |
5.1.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1.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1.3 讨论:媒体关注 |
5.2 大众的声音 |
5.2.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2.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3 业内人士的评价 |
5.3.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评价 |
5.3.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评价 |
5.4 获奖情况 |
5.4.1 自贡恐龙博物馆获奖情况 |
5.4.2 中国彩灯博物馆获奖情况 |
5.5 本章小结 |
6 建筑评析 |
6.1 建筑策划 |
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
6.1.2 设计任务书阶段 |
6.1.3 自贡恐龙博物馆所带来的建筑策划启示 |
6.2 建筑后评估 |
6.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后评估带来的启示 |
6.3 建筑设计竞赛 |
6.3.1 建筑竞赛的方案组织 |
6.3.2 建筑评选中的“长官意志”与“明星建筑师”问题 |
6.3.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方案组织与评选带来的启示 |
6.4 建筑设计 |
6.4.1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2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3 建筑设计师 |
6.4.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所带来的启示 |
6.5 建筑伦理 |
6.5.1 建筑精神与价值判断 |
6.5.2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3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表达的建筑伦理及其启示 |
6.6 建筑与城市文化 |
6.6.1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对自贡城市文化的意义 |
6.6.2 自贡恐龙博物馆与中国彩灯博物馆带来的城市文化启示 |
6.6.3 自贡城市文化及其认同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论:此两案例建筑设计全过程及其评析对当代的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论文的创新点 |
7.3 论文不足与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6)论主审法官会议制度 ——以司法责任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主审法官会议制度的嬗变 |
第一节 审判长联席会议 |
第二节 专业法官会议 |
一、专业法官会议的萌芽 |
二、专业法官会议发展受阻 |
三、专业法官会议之契机 |
第三节 主审法官会议概述 |
第二章 主审法官会议运行现状及相关规范的分析 |
第一节 主审法官会议运行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主审法官会议运行状况不佳 |
二、主审法官会议运行状况不佳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意见》对主审法官会议制度的改进 |
一、明确会议召开的主体 |
二、丰富会议的人员组成 |
三、规范会议的讨论程序 |
四、确认会议的意见效力 |
第三节 《意见》与现实的偏离 |
一、《意见》对主审法官会议再定位之偏差 |
二、《意见》对主审法官会议中“复议权”定位错误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视角下主审法官会议制度本质分析 |
第一节 主审法官会议中权力运行的基本模式 |
第二节 主审法官会议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影响 |
一、法官独立原则概述 |
二、我国审判权采用集体行使的方式 |
三、主审法官会议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缓冲带” |
第三节 主审法官会议中审判监督权运行分析 |
一、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 |
二、院、庭长并不“当然”享有审判监督权 |
三、司法责任制要求主审法官会议中审判监督权与“独立”审判并存 |
第四节 主审法官会议中审判监督权的行政化 |
第四章 主审法官会议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取消复议权并建立严格的案件转移程序 |
一、取消主审法官会议中的复议权 |
二、建立严格的案件转移程序 |
第二节 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中的程序 |
一、调整会议的组成人员及组成方式 |
二、完善会前准备程序 |
三、完善全案留痕制度 |
第三节 完善主审法官会议的配套制度 |
一、设立与审委会的“单项通道” |
二、明确审判监督职责和审判管理职责的界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城市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研究 ——以G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保证科学民主规划决策的核心环节 |
1.1.2 我国现有规委会制度难以应对新时期城乡规划的发展需求 |
1.1.3 新时期规委会制度的改革需要系统性借鉴相关理论和实践 |
1.2 研究对象与视角 |
1.2.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1.2.2 研究视角的扩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对比和类型化的方法下的规委会模式总结分析 |
1.3.2 实践研究的视角下地方规划委员会制度经验的梳理和建议 |
1.3.3 相关理论视角下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与历史研究 |
1.4.2 决策理论研究 |
1.4.3 比较研究 |
1.4.4 实证分析研究 |
1.5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决策相关理论研究 |
2.1 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与决策理论 |
2.2 群体决策理论 |
2.2.1 群体决策历史回顾 |
2.2.2 群体决策相关理论研究 |
2.3 多准则决策理论 |
2.3.1 多准则决策历史回顾 |
2.3.2 多准则决策相关方法研究 |
2.4 城市规划委员会理论的框架性建议 |
2.4.1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分析框架 |
2.4.2 决策科学对城市规划委员会构建的启示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城市规划委员会决策实践研究 |
3.1 研究对象及视角的选择 |
3.1.1 纽约 |
3.1.2 香港 |
3.1.3 台北 |
3.2 决策主体的构建 |
3.2.1 纽约城市规划委员会 |
3.2.2 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 |
3.2.3 台北都市计划委员会 |
3.2.4 台北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 |
3.3 决策对象的界定/分流 |
3.3.1 纽约城市规划委员会 |
3.3.2 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 |
3.3.3 台北都市计划委员会 |
3.3.4 台北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 |
3.4 决策行为/方法的控制和选择 |
3.4.1 纽约城市规划委员会 |
3.4.2 纽约标准与上诉理事会 |
3.4.3 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 |
3.4.4 台北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G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发展与回顾 |
4.1 G市规委会的成立背景 |
4.2 规委会运作评估要素的确定 |
4.3 三届规委会的发展与制度演变 |
4.3.1 初建期:G市第一届规委会的诞生 |
4.3.2 发展期:G市第二届规委会的探索 |
4.3.3 成熟期:G市第三届规委会的拓展 |
4.4 本章小结:G市规划委员会的运作评估 |
4.4.1 G市规委会取得的成效 |
4.4.2 G市规委会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对G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策对象的考察分析 |
5.1 城市规划委员会历年议题分析 |
5.1.1 历年主要议题类型及变化状况 |
5.1.2 规委会议题的类别特征分析 |
5.1.3 规委会议题的属性特征 |
5.2 控规调整议题的属性特征 |
5.2.1 正向转变 |
5.2.2 负向转变 |
5.2.3 其它转变 |
5.3 规委会项目审议的目标特征 |
5.3.1 调节利益冲突 |
5.3.2 .对美学价值观的追求以及理想城市空间形态的控制 |
5.3.3 .实现公共财政目标 |
5.3.4 .引导社会公正及社会融合 |
5.3.5 .对历史文化遗产及传统人居环境的保护 |
5.3.6 .促进城市开发与发展战略结合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G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的匹配性调整 |
6.1 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调整原则 |
6.1.1 在决策主体层面优化决策主体构成和协商反馈机制 |
6.1.2 在决策对象层面进一步优化审议模式与效率 |
6.1.3 在决策行为/方法层面进一步实行程序性控制 |
6.2 决策主体的构成优化:组织构架的调整 |
6.2.1 制度设计与组织架构调整 |
6.2.2 地区规划与城市设计委员会的职责 |
6.2.3 简化委员会的职责 |
6.2.4 专案委员会的职责 |
6.2.5 复核委员会的职责 |
6.2.6 办公室的职责 |
6.3 决策主体的构成优化:委员构成及规模的调整 |
6.3.1 委员构成的考虑因素 |
6.3.2 席位设置的变动 |
6.3.3 委员界别代表的调整 |
6.3.4 简化委员会的委员构成 |
6.3.5 专案委员会的委员构成 |
6.3.6 复核委员会的委员构成 |
6.3.7 地区规划与城市设计委员会的委员构成 |
6.3.8 委员的考核 |
6.4 决策对象的分流:审议程序的调整 |
6.4.1 分类审议程序示意图 |
6.4.2 地区规划与城市设计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
6.4.3 简化委的审议程序 |
6.4.4 专案委的审议程序 |
6.4.5 复核委的审议程序 |
6.5 决策行为/方法的控制:审议评分表格的使用 |
6.6 决策行为/方法的控制:信息公开与意见反馈 |
6.7 决策行为/方法的控制:委员交互方式的调整 |
6.8 决策行为/方法的控制:议事频率的调整 |
6.8.1 会议召开模式的选择 |
6.8.2 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分委的开会频率 |
6.9 决策行为/方法的控制:决策方法的调整 |
6.10 决策行为/方法的控制:回避制度的细化 |
6.11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 |
一、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 |
二、“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 |
三、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 |
四、警务研究和犯罪学研究的分离 |
五、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 |
六、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 |
第二节 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一、新时期的犯罪风险 |
二、新时期犯罪治理与研究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需要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 |
第二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问题导向警务的启示 |
第一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简介 |
第二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困境与成因 |
第三节 从问题导向警务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 |
一、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式应作用于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 |
二、作用于犯罪治理全程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理念阐述 |
第四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价值 |
一、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 |
二、应对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三、推动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 |
第三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步骤与要求 |
第一节 SARA模型的选择 |
第二节 Scanning:什么是“问题”以及如何识别“问题” |
一、什么是“问题” |
二、如何识别“问题” |
第三节 Analysis:什么引发了“问题” |
一、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从犯罪学理论中寻找灵感 |
二、找寻影响因素 |
三、分析“问题”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
第四节 Response:如何解决“问题” |
一、对策选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二、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 |
三、规范实施犯罪治理措施 |
第五节 Assessment:如何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 |
一、事前工作:制定评估方案 |
二、评估工作: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 |
三、事后工作:总结经验与策略 |
第六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要点 |
一、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 |
二、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 |
三、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
四、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 |
第四章 基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几项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一、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价值 |
二、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欠缺 |
三、依托SARA模型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四、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更新 |
第二节 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 |
一、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
二、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意义 |
三、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可行性 |
四、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 |
一、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意义 |
二、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可行性 |
三、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设计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第四节 完善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 |
一、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价值 |
二、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现状与困境 |
三、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风险评判 |
四、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域外经验——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共享情况 |
五、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进路思考 |
第五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应用——以涉网络犯罪为视角 |
第一节 Scanning:识别涉网络犯罪背后的“问题” |
一、涉网络犯罪背后的犯罪虚拟化“问题” |
二、认识犯罪的虚拟化“问题” |
第二节 Analysis:探索分析犯罪虚拟化“问题”的方法 |
一、以犯罪学视角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 |
二、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 |
三、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 |
第三节 Response:尝试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 |
第四节 Assessment:寻求评估的可能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9)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的组建及其活动(1945-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的建立 |
第一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盟国对德国处置的原则与政策 |
一、盟国对德国处置政策的确定 |
二、苏联与西方盟国对德国处置的不同方针政策 |
第二节 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的组建 |
一、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
二、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中的苏联派出机构及其构成 |
第三节 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中苏联与西方盟国的关系 |
第二章 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的组成及其建制 |
第一节 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的构成 |
第二节 苏联驻德军事管制的中央机构 |
一、指挥部 |
二、参谋部 |
第三节 苏联驻德军事管制的地方机构 |
一、苏联驻德国各省军事管制局的设置及编制 |
二、柏林苏占区警备司令管理局 |
三、地区、市和区警备司令部 |
第三章 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与德国非军事化 |
第一节 盟国关于德国非军事化的决定和苏联相应的政策 |
一、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关于德国非军事化的决议 |
二、苏占区和西方占领区在德国非军事化上的方针政策差异 |
第二节 苏占区德国军事工业潜力的清除 |
一、德国军事经济潜力的统计 |
二、德国军事工业设施的清除 |
第三节 苏占区德国军用武器和技术设备的销毁 |
一、火炮、装甲坦克武器和弹药的销毁 |
二、空军和海军军械的销毁 |
三、军事化学武器、有毒物质和化学弹药的销毁 |
四、通讯器材和工具的销毁 |
第四节 德国军事技术成果的转移和利用 |
一、德国军事科技人才的审查和统计 |
二、苏占区德国军事科研机构的清除 |
三、德国军事技术成果的研究和利用 |
第四章 苏占区的政治改造 |
第一节 非纳粹化的政治改造进程 |
第二节 德国共产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合并及德国统一社会党的发展 |
一、德国共产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合并 |
二、德国统一社会党的发展 |
第三节 苏联占领期间其他主要党派的活动 |
一、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 |
二、德国自由民主党 |
第四节 苏联与西方盟国在德国政治改造问题上的分歧与争执 |
第五章 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与德国科学技术的转移 |
第一节 苏联为转移德国科学技术设立的执行机构及其变化 |
一、苏联驻德科研机构的成立 |
二、德国科学技术成果研究局的发展 |
三、苏联各部委驻德科技机构的发展 |
四、苏联驻德机构科研工作的经费问题 |
第二节 苏占区德国科技发明与专利成果向苏联的转移 |
一、苏占区德国科技发明与专利转移工作的开展及专利法问题 |
二、发明专利批准和获得处的成立与发展 |
三、苏联与西方盟国在德国科技发明与专利转移问题上的差别 |
第三节 德国科学技术人员的审查与转移 |
一、德国科学技术人员的搜寻与统计 |
二、德国科学技术人员的转移与利用 |
三、苏联针对德国科学技术人员的政策 |
四、德国科学技术人员向苏联的转移 |
第六章 苏占区的社会生活 |
第一节 苏占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治理 |
一、社会治安工作的开展 |
二、加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措施 |
三、对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和德国警察局内部违法违纪的整顿 |
第二节 苏占区德国人的迁移和安置 |
一、苏占区德国移民和战俘的接收与粮食供给 |
二、德国居民的劳务安置和相关政策 |
第三节 苏占区卫生系统的修复 |
一、对供水和排水系统的卫生监督 |
二、性病和地方传染病的防治 |
三、柏林苏占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
第四节 苏占区教育系统的恢复 |
一、德国学校的军事监督和对教育干部的清理 |
二、德国教师的培训 |
结论 盟国对德军事管制模式与苏联对德占领管制实践 |
一、反法西斯战争后期军事政治逻辑与苏联参与占领德国 |
二、自主+联合:盟国对德管制模式 |
三、盟国对德管制模式下苏联的得与失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钱正英水利思想研究(1944—2012)(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钱正英从事水利事业的历程 |
第一节 战争年代钱正英初涉治水(1944—1949 年) |
第二节 钱正英投身大江大河的治理和农田水利建设(1950—1965 年)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钱正英在艰难条件下继续治水(1966—1976 年)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钱正英对水利事业的进一步探索(1979—2012 年) |
第二章 钱正英水利思想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关于水利建设的基本观点 |
第二节 关于水利规划、决策的观点 |
第三节 关于水利管理的观点 |
第三章 钱正英水利思想的基本特点与历史作用 |
第一节 钱正英水利思想的基本特点 |
第二节 钱正英水利思想的历史作用 |
结语 钱正英水利思想的当代启示 |
附录 钱正英治水大事记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索引 |
个人简历 |
四、咨询工作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D]. 孟二壮.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研究 ——基于9所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D]. 徐环. 南昌大学, 2020(03)
- [3]完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体制机制研究报告[A]. 朱应平,姚岳绒,易花萍,王红曼,谢婷. 2020年政府法制研究, 2020(总第329-336期)
- [4]国际组织保护监测标准下的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研究[D]. 彭亮. 北京建筑大学, 2020(01)
- [5]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D]. 朱厢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6]论主审法官会议制度 ——以司法责任制为视角[D]. 张克曙.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城市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研究 ——以G市为例[D]. 张钰.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D]. 阮重骏. 吉林大学, 2020(08)
- [9]苏联驻德军事管制机构的组建及其活动(1945-1949)[D]. 李晓如.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10]钱正英水利思想研究(1944—2012)[D]. 吴凌志.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