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产生的哲学基础——洛克劳动理论探微(论文文献综述)
白莉莉[1](2021)在《论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起源与限制》文中提出
董晓丽[2](2020)在《诺奇克的正义观研究》文中认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诺奇克素以思想的深刻、严密的论证和犀利的批判而着称。理论批判是诺奇克理论的显着标志,而理论建构则是其理论的隐性特征。如果以正义理论作为参照点,诺奇克的理论建构就显得更为重要和明显。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是社会正义,而有着明确正义理论的思想家并不多见。除了罗尔斯的平等正义、古典的应得正义以及需要的正义之外,诺奇克的资格正义在当代政治哲学的思想谱系中占据独特的理论位置。资格正义以“权利的边界约束”为道德基础,重申和扞卫了自由的绝对价值。在理论形态上,资格正义与分配正义所主张的平等价值尖锐对立。自此之后,当代西方正义理论如果要以恰当的理论形态反映启蒙以来的自由和平等价值,它们只能是在诺奇克的绝对自由和罗尔斯的实质平等之间寻找自己合适的理论位置。本文分为五章来分析和解释诺奇克资格正义的思想构成、内在逻辑、理论特征及其理论意义。第一章,通过权利来确定正义的边界。由于对正义的认知和秉持的观念不同,每个哲学家在思考正义理论时都会寻求相应的理论起点和能够为之辩护的道德理由。诺奇克把正义理论的基石建立在权利上,并通过对权利信念的扞卫,为其整个政治哲学思想和基本立场辩护。诺奇克的权利具有否定性、绝对性和彻底性特征,它是一种“道德的边界约束”原则。诺奇克本人并没有赋予权利体系化的道德理论,而是通过对权利功利主义的批判,对康德“人是目的”原则的批判性吸收,把“生活的意义”理论作为权利的道德基础。第二章,批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指出所有的分配正义与权利原则都严重冲突。依据权利原则,任何形式的分配正义都是不合法的。诺奇克指出分配正义不是“中性”的理论,是目的-结果原则的体现,是罗尔斯理论设计和理论剪裁的结果;分配正义以“模式化”为运作方式,是一种单一性、任意性和不注重生产的分配方式,为了维持模式化而必然会侵犯人们的自由;分配正义以国家再分配为政治实践方式,而再分配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权利的边界约束原则。第三章,建构资格正义理论。诺奇克以“持有正义”指代自己的正义理论。持有正义由获取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矫正正义三个正义原则构成。由于三个正义原则的核心都是“资格”,因而持有正义即为“资格正义”。资格正义的理论论证并非尽善尽美,但是,资格正义的目的鲜明,它以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来扞卫自由的绝对价值、扞卫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宣示了义务无强加的坚决态度。资格正义与分配正义在正义的目的、实现途径和程序正义观念上都完全对立。第四章,分析和批判资格正义依赖的自我所有基础。自我所有权是权利原则的体现形式,也是资格正义直接的理论基础。资格正义的首要原则即获取的正义原则其逻辑支撑点在于“自我所有”,它也是个人财产权得以辩护的形而上学基础。只有批判自我所有原则,才能动摇诺奇克的极端自由主义立场。以平等为价值坐标,本章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两种批判路径。科亨以共同所有批判自我所有,为社会主义的平等开辟理论空间;克里斯特曼区分控制所有权和收入所有权,在权利自由主义的立场中寻求平等的理论向度。第五章,分析资格正义与平等理念的一致和区别。资格正义的目的是扞卫自由,但是也承认一定程度的平等。权利平等是资格正义在平等理念上的体现,也是诺奇克对待平等的真实态度。诺奇克反对罗尔斯式的实质平等(财富和收入的平等),仅承认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自然的自由。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不能说是不正义;相反,不平等同个人选择相关,个人应该承担责任。诺奇克的平等观念对自由主义者德沃金、社群主义者沃尔泽和社会主义者科亨的平等思想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诺奇克的资格正义不是为不平等而立论,而是为绝对的自由而立论。诺奇克同自由主义者的区别不在于权利和自由本身,而在于权利和自由的边界在何处。在基本的权利和基本的自由方面,诺奇克同自由主义者、社群主义者、共和主义者以及新功利主义者们不会有实质性的差别,都承认它们的重要性以及对于个人的意义;真正的差别在于正义是否仅限于基本的权利和基本的自由。分享社会利益和福利、每个人过上体面的生活是否是人应有的权利和自由,诺奇克在晚年以“人道”和“团结”作为正义应该构成的部分而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诺奇克在极端自由主义立场上的退步为平等留下了理论空间,但是,“人道”和“团结”如何能融贯地嵌入到资格正义之中也是诺奇克留给人们继续思考的理论课题。
刘秀[3](2020)在《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个人占有产品的权利,而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奴役他人的权力。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应当在保留个人正当占有的前提下而不使之发展为奴役人的权力。这就是本文的核心观点。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科学内涵,是基于对私有财产的阐述、分析和批判,论述未来共产主义财富分配、占有以及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历史内容。一直以来我们的学界把消灭私有制和消灭私有财产等同起来遮蔽马克思肯定私有财产合理性内容的维度,经常地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理解为对一般物质利益关系的批判。可是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不能变成对占有财富的否定,因为私有财产经历肯定自身、否定自身到扬弃外化向人类自身回归的辩证发展过程。这表明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把异化和扬弃异化的历史过程统一于向真正的人和社会的财产回归。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就是向其对立面即真正的人的财产的归还,不仅把私有财产批判研究转化为个人占有财产的限度的研究,而且从私有财产自身的扬弃逻辑中使消灭私有制得到科学说明。本文除绪论外由五章组成:首先,必须明确私有财产是一个动态发展着的历史概念,追溯私有财产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发现私有财产在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不断丰富其自身。私有财产从产生起就推动婚姻家庭、国家以及所有制关系的生成和变化,从不动产到动产、从占有到所有、从私人领域到社会领域的变化更是从在内容、属性、空间等范畴进一步确立私有财产的规定性。可以说不同时期私有财产具有不同的历史形式,恰好是从中获得关于私有财产本质规定性的重要依据。其次,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构成,我们从不同派别的学者关于私有财产论述的分析与批判中发现,他们是在寻求财产占有的合理性基础、合法性内容以及正当性主题中建构起财产私有的逻辑。这恰恰为我们批判和扬弃私有财产提供新的任务与方向:必须破解关于私有财产存在的前提问题。第三,回到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关系本质的揭露上,我们发现正是基于对私有财产本质的揭露,马克思实现了其哲学任务的最终转向——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在批判德国古典哲学和国民经济学中,马克思表明私有财产的本质不是一种法权关系,而是生产关系,资本关系。不论私有财产在历史上体现为皇帝意志、自然权利还是一种社会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的表现。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关系中首先揭露私有财产的法权外衣,因而从法权关系推进到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作为描述财产关系的一般性内容不具有批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功能,因而需要进一步从生产关系推进到资本关系认识私有财产的本质进而实现对私有财产的批判。第四,马克思揭露私有财产本质的过程也构成了其对私有财产人道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社会主义批判的路径,遵循“哲学成为现实”以及“现实成为哲学”两个原则统一起来建构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逻辑。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相结合,一方面突破国民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前提,揭露“物与物”背后“人与人”的关系,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另一方面突破古典哲学“概念自我规定”的思辨逻辑,揭露“人与人”的关系背后“现实的规定性”,使私有财产向人复归的扬弃逻辑在对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获得现实的规定性。没有这二者之间的结合,就无法实现对私有财产科学的社会主义批判,也无法辨析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关于私有财产的批判。最后一章阐明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不再以扬弃私有财产为中介的人的本质的实现。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就在于人类社会不再以私有财产的扬弃为内容,因为消灭财富的权力内容但不破坏个人占有,在劳动中个人将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人类社会自我否定、自我扬弃的无限发展的过程。
王雪[4](2020)在《破解资本权力之谜 ——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中的一个政治问题》文中研究指明政治哲学是当代哲学的显赫学科,也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按照英国着名政治哲学研究专家杰弗里·托马斯的看法,主流政治哲学的研究主题包括:权力与公共利益、正义与平等、自由与民主、国家与法律、权利与财产权等重大问题;其中的权力问题又是所有这些主题中头等重要的问题,从而是探讨任何政治哲学问题的合理起点(1),因为围绕权力、财富和地位的冲突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现实(2)。或者引用赵汀阳先生的论断:“权力与利益的博弈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3)马克思当然不能归属于近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而是这一主流政治哲学的批判者;马克思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进行批判的最重要理论成就,是他通过对资本的批判性理解而达成的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透视资本的压迫性本质,追问资本何以具有权力,探讨这种权力的内在结构和运作方式,就成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领域应有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观点看,资本的权力问题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崛起而进入近代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中的,由亚当·斯密首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把理论的重心从政治领域转向经济领域,将新时代人类文明发展的蓝图建构在对财富的无限追逐之上。由此产生的理论后果是,经济领域中权力与利益的分配问题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新主题,财产成为权力作用的核心要素,资本的权力取代传统的以宗教和政治为主的权力形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普照光”意义的最大的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马克思捕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这一历史性本质,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深入到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机理内部去探寻资本作为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运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消解资本权力,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人类解放的全新政治哲学规划。本论文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前提,以政治哲学中的权力问题为基本视角,通过探究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的理论内容,来透析资本权力隐秘而复杂的运作机制,以此揭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政治问题,并由此说明马克思对近代政治哲学所产生的深刻影响。本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旨在对近代政治哲学语境中的权力和资本权力问题的生成作一个历史性的回顾,为探究资本权力的复杂结构和政治意义提供一个学术背景。新兴的政治经济学取代近代政治哲学的主流地位是“资本权力”概念形成的总体性理论背景。政治经济学作为“近代市民社会的科学”,终结了古典政治理论的政治观念论传统,经济取代政治被置于理论的首要位置,财产权取代传统的政治权力成为近代市民社会的实体性社会内容。马克思从对人的现实生存条件的考察出发,发现黑格尔的法哲学无法解决“物质利益的困惑”;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意识到“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由此开启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宏伟理论工程,为反思财产权理论的政治性与历史性限度提供了最恰当、最深刻的平台。马克思指出了近代财产权理论的两个根本性教条:第一,财产权理论依托于近代哲学所构建的“个人”范畴,“个人式主体”是财产权理论的出发点,从而导致了财产权理论的“个人原则”。第二,“主体式个人”开创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政治社会,私有财产权被确立为自由的首要基础,“自我保全”的欲求使“财富最大化原则”成为财产权理论的另一个教条,所谓个人权利主要是“获得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个人作为财富主体与权利主体,成为近代哲学的主导性范式。在近代政治发展的历史性格局中,财产对自身权利边界的扩张,嬗变为其最高政治形式,即资本的权力,这是资产阶级社会最普遍也最强大的支配性力量,其理论依据是作为市民社会政治理论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将批判的锋芒指向政治经济学崇尚的“自由市场”原则,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揭示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造成资本权力统治的现实根源,揭露了资本权力所造成的历史幻相、劳动幻相和自由幻相,为反思资本权力的形式与本质提供了最深刻的理论平台和理论方法。第二章基于对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深度解读,从劳动、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方面探讨资本权力的发生机理和运行机制。通过描摹经济运作的现实过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政治哲学批判的高度上揭示出资本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路径,还原物的关系背后所隐藏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购买劳动力,劳动对资本从“形式上的从属”过渡到“实际上的从属”,劳动者的主体性被消解。资本权力转化为对人的生命和生活的“规训权力”,以时间和空间的双重维度塑造生产者,将独立自主的个人驯化为“经济上有用且政治上无害”的柔顺个体。在分配层面,资本家以工资购买劳动形成一种隐秘的非等价交换,资本的权力建构起一种平等幻相,掩盖了资本以财产权名义索取剩余价值而产生的对于工人阶级的政治压迫性;同时,通过榨取剩余价值并凭借自身资本量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资本权力由此获得了维系自身存在的物质基础。在交换层面,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根源——“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对立统一,形成了资本权力的价值幻相,商品的使用价值被交换价值所掩盖,资本权力表现为货币的权力,以其自身的购买力形成对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支配力。在消费层面,消费以异化自身的方式实现了晚期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对权力的新一轮攫夺和自身转型,通过控制现代人对商品的需要和消费,重建了评定社会价值标准的方式,并形成一套全新的资本权力运作机制;由此导致的自由幻相表现为,表面上人成为自己需要和欲望的奴隶,深层意义上则接受了资本权力的更彻底的统治。第三章基于唯物史观,分析马克思对资本权力的价值批判,以此澄明马克思所规划的超越资本统治,实现人类解放的革命主题。这一部分主要吸取了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概念“共同性”、“无产阶级”、“共产主义与自由人联合体”,来展开讨论资本权力批判问题的理论思维前提,指出马克思将对资本权力的批判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之上,以人的实践的否定性和超越性为基础,通过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类最现实的生存状况——个人受资本权力的统治,来唤醒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推翻造成权力压迫关系的社会历史前提,在此基础上实现消解资本权力、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哲学目标。马克思的资本权力批判理论以极为强大的理论穿透力启发了后世哲学家对于权力问题的思考建构,形成了资本权力问题的“生命政治回响”。作为这方面的两个着名案例,本章专题探讨了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工作对福柯权力理论和当代生命政治理论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福柯正是沿着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的思路和问题框架继续前进,进一步揭示了资本权力的外显形式变化:工厂纪律——“规训权力”——“生命权力”,并以此重思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而当代生命政治理论则以对“生命存在样态”的追问在新时期重启对资本权力的思考,发掘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理论中的生命政治要素,以期建构“新共同性”,在新时期探索实现人类自由解放的可能路径。
闫宇晨[5](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研究指明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任恒[6](2019)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事物的治理难题,自古以来既已困扰着人类社会。传统集体行动理论预言,除非借助政府管制或产权私有的解决方案,否则理性个体将由于无法改变相应的制度安排,致使集体合作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之中。有鉴于上述政策方案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灵问题,美国当代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基于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主要以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为研究对象,专注于考察不同制度安排将如何增进或阻碍个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并从中发现人类社群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可能性。不仅如此,奥斯特罗姆还针对制度安排影响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绩效的内在机制予以细致阐述,将影响个体选择的内外部变量纳入综合分析范畴,继而扬弃了政府管制与产权私有的传统解决方案,并另辟蹊径地提出资源占用者自主治理的“第三条道路”,构建出一套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为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及超越集体行动困境开辟出全新路径。基于此,本文尝试将奥斯特罗姆有关资源占用者们可借助自主组织开展自主治理活动的理论主张,凝练为自主组织的自主治理思想。概言之,本文以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为研究对象,围绕学界有关公共事物治理、集体行动问题与社会制度分析的系列成果,对所涉人物观点进行综合梳理与对比研究。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依据奥斯特罗姆逾五十载的学术生涯中有关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探索历程,对她关于人类社群能够借助自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丰富思想予以细致研究,旨在完整地呈现奥氏学术思想中的核心内容、结构要素及其发展历程。与此同时,本文遵循生成背景、应用场域、构建逻辑、分析特色与价值审视的研究进路,尝试对这一思想进行系统性、全方位的剖析工作,力图把握奥氏该项研究的衍生脉络、逻辑结构与理论贡献等关键内容,以积累个体之间展开自主合作与治理机制的相关理论知识,为公共资源的治理实践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借鉴。
曾晰[7](2019)在《网络游戏着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16年起,我国游戏产业总产值已经超过影视、音乐、文学等传统娱乐产业的总和。游戏与文学、电影、动漫、综艺等产业深度融合,并带动电子竞技产业和直播行业的发展,成为了泛娱乐产业发展的核心引擎。同时,网络游戏着作权纠纷案件呈现爆发性增长,所涉法律纠纷复杂、关乎产业利益巨大。网络游戏作为技术发展与融合所带来的着作权新型客体,成为了近年来国内外着作权法领域研究中的前沿和热点问题。网络游戏是着作权法领域新的研究对象,其着作权保护仍处于理论争议和制度缺失的阶段。网络游戏并不属于着作权法中所列举的独立作品类型,因此,网游戏客体属性问题是目前学界争议的焦点。在客体属性不明确的前提之下,网络游戏着作权权利归属、权利保护与限制等制度问题的系统深入研究则更加缺失。技术进步和产业变革给文学艺术领域带来的影响绝非简单的作品数字化改造——网络游戏产生于新的创作方法,包含了新的作品内容,具有新的表达方式,容纳了新的参与主体,提供了新的使用和传播方式,产生了新的利益纠葛。研究网络游戏着作权保护问题,首先需对网络游戏及其产业深入了解,其次应明确网络游戏受着作权保护的客体地位,进而展开后续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对网络游戏作品这一新型研究对象进行了准确界定和分析,将网络游戏作品的概念界定为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电影制片技术及互动媒体技术实现的,具有交互性、开放性、虚拟现实等特性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其次,对其发展历史、研发流程和产业利益相关主体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为后文关于网络游戏着作权客体性质、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等内容提供清晰的研究视野。第二部分,对目前学界的网络游戏着作权保护相关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评析,并从网络游戏的着作权客体属性、权利归属和保护边界三个方面分别予以回应。首先,从符号学视角对作品概念进行建构,认为作品是作品表达(符号形体/能指)、作品思想(符号解释/所指)和作品存在形式(符号对象)三者之统一,并据此作品类型划分依据、新作品类型的产生过程等问题。其次,从德国古典哲学视角,通过康德“自由游戏”理论和席勒“游戏冲动”理论来剖析创作意图、创作行为的本质,以解释新的创作技术、创作主体及创作模式。再次,对网络交互时代与公有领域保留之关系进行反思,认为公有领域保留原则在实现着作权法激励创新、促进文化发展等目标方面具有愈加重要的时代使命。第三部分,明确提出网络游戏“独立客体说”,认为网络游戏应当成为着作权法保护客体中的独立作品类型,分析了着作权修法背景下网络游戏获得独立客体地位的法律进路。首先,论述了网络游戏的着作权客体适格性;其次,对网络游戏“集合作品说”和“视听作品说”等现有学说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以上学说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存在着概念不周延、定性不准确、制度不适用等缺陷。进而提出网络游戏“独立客体说”,并进行证成。在我国着作权法修法背景下,可增设游戏作品类型或暂归类于“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并另行链接式立法对其进行单独保护。第四部分,从创作者、传播者和玩家三个维度,分别划定了网络游戏的作者权、邻接权以及玩家生成内容的权属,合理设计了网络游戏的着作权权属制度。我国可遵循双重着作权归属理论,允许网络游戏的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的自然人创作者单独行使其权利。游戏配音演员、电竞赛事组织和特定玩家均应享有相应邻接权。由于网络游戏的交互性特征,玩家可能成为游戏作品的欣赏者、表演者和利用者,因此在考量玩家生成内容的性质和权属时应当区分表演性内容、添附性内容和修改性内容,分属于不同的权属关系类型。第五部分,结合着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方法,划定了网络游戏的着作权权利保护边界。在游戏侵权中适用实质性相似标准时,应根据涉案游戏性质选择相应的判定主体和判定方法;在游戏直播行为的合理使用判定中,应区分游戏类型、独创性内容、盈利模式等因素,从而得出不同结论;最后,通过权利用尽原则、创作人原则和公有领域保留原则等着作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划定网络游戏着作权的效力边界。
刘艳[8](2019)在《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的现代性究竟为何物?近代以降尤其是现代,人们对法和现代性分别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和众多学术流派,但将法的现代性作为一个概念或主题进行界定和研究却不多。法的现代性是法现代化过程内蕴的本质规定性,是现代性在法这一具体领域的表现,其虽然以法和现代性为基础,但又不是两者的简单整合,有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运动发展规律。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作为对法的现代性研究的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是对法的现代性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过程的科学反映,是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继承、批判和超越,有其独特的演进逻辑和发展历程,有着丰富的内容和严谨的体系,而这些都蕴含在其经典着作之中。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的人,遵循法的历史发展规律,以“人-现实-自由”为主线,从经济、政治、文化等维度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进行了无情批判并逐步构建了自身的无产阶级法的现代性思想,为解决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危机提供了解决方案和出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现代是这一过程的时代背景,现代社会是它的社会基础,现代性是它的本质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整个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必须适应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基础,充分汲取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营养,塑造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历程。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一)序言;(二)法的现代性的界定;(三)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四)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五)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六)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七)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本文的引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选题背景及意义,介绍了研究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这一问题的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方法;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法的现代性的界定。通过对法的字词源和古今中外法学家的诸多界定的归纳和分析,对法的概念和特征予以明确;通过对不同学者现代性研究成果的总结以及现代性与传统性、后现代性的对比分析,对现代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在对法和现代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厘清本文的核心概念——法的现代性的概念即现代法的质的规定性,其特征表现在权利性、公开性、确定性、普适性、自治性和权力制衡性。第二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卢梭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法哲学等现代法哲学思想的理论要点及其对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探究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通过对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形成过程即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继承、批判和超越的整个过程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逻辑即“人-现实-自由”的关系论证模式;循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确定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奠基、形成、问世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并对重点标志性文本所内含的思想进行整体概括,以历史阶段的划分来展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整个历史演进脉络。通过挖掘马克思对法的本源、本质、动力、主体、价值等方面的新论述,概括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基本内容;通过对比分析,揭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特征,即物质根源性、人本性、人民性、历史性和批判性。第三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通过对市民社会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市民社会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市民社会与现代性、与法的现代性、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之间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中研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详细分析,揭示马克思对法与经济关系的新发现即经济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在经济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法的虚假独立性的批判过程、对法的客观经济属性的揭示历程、对构建扬弃市民社会的共产主义“法”的现代性的探索历程。第四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通过对现代国家的发展历程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国家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国家与现代性、法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法与国家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要点的梳理,展示马克思对法与国家关系的新揭示,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国家是法表现和实现的中介,在政治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产主义现代法所表达的普遍意志的虚伪性的揭露过程、对法的阶级意志性的揭示过程、对无产阶级政权及法制建设的探索过程。第五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通过对意识形态与文化的关系的阐释、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意识形态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意识形态与现代性、法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等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中研究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归纳和分析,揭示马克思对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新认识,即法具备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为意识形态提供政治保障,且随着意识形态的消灭而走向共产主义“法”,在文化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法的阶级意识形态性的发现过程、对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建设的探索历程。第六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通过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所处的特殊语境的分析,提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的整体思路和具体路径:要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以人民共同利益的普遍实现为现实根基、以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表达为基本原则,以马克思的科学的方法论为直接指导;发展市场经济,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奠定雄厚的经济基础;建设民主国家,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打造先进文化,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创造优秀的文化条件。
李亚迪[9](2019)在《诺齐克获取正义理论研究》文中认为权利和正义是政治哲学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核心对象,学界对于二者关系与地位的辨析难有定论,而诺齐克却直言权利在任何领域均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诺齐克作为极端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以个人权利至上性为逻辑起点,并一以贯之地扞卫私有财产权利,这既是其资格正义理论的闪光点,也是众人群起而攻之的靶子。在诺齐克的权利观里,个人权利是一切理论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诺齐克默认了个人权利的逻辑先在性与不证自明性,并以自我所有原则与道德边际约束原作为权利理论的基本支撑。诺齐克借助了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点,为自我所有原则提供道德哲学的理论依托,并驳斥了功利主义为追求社会幸福总量而忽视个人分立性的观念。诺齐克借鉴并超越了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他认为自我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个人对自身拥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且将其延伸到个体对于外部财产性权利的绝对持有。然而,诺齐克对内在的自我所有权向外在的私有财产权的过渡缺乏有效论证,这一点也遭到诸多质疑与批评。此外,诺齐克创造性地提出以非政治性的概念即“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来阐释国家的合理性来源这一政治现象。他进一步论证出最低限度国家的产生过程不会侵犯个人权利,而且此种国家形式能够为个人权利提供恰到好处的保护。诺齐克的资格正义理论主要包括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和矫正正义原则,且均具有历史性与非模式化的性质。诺齐克以“持有”代替“分配”的概念,并在论述过程中阐明个人资格的持有之于财产权利获取的重要性。诺齐克式权利获取理论大致与洛克的劳动理论相契合,二者都属于先占制度的变种。区别在于诺齐克弱化适用了洛克式限制条款,并强调财产权利的获取必须符合历史过程和非模式化的要求。诺齐克认为,即时性原则忽视了对个人资格的历史性考察,这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而模式化原则抹杀了个体的差异性和自由选择权,并对个人生活进行持续性干预,又难与自由权利之精神相共生。诺齐克还着重批判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反天赋应得理论,并在此过程中为获取正义理论的合理性提供了更多正当性辩护。显然,罗尔斯的结构化差别原则正是诺齐克所强烈反对的一种追求最终状态的模式化原则。在诺齐克的资格理论中,他用资格概念取代应得观念,并认为先天的自然禀赋应是内在于自我所有原则中的专属资质,而且其天赋利益的获取乃是个人资格的应有之义。围绕财产权利展开论述诺齐克的获取正义理论,并针对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尤其是自我所有原则,本文聚焦于研究财产权利正当性获取的方式与过程,试图明晰权利与资格、财产权利与获取正义之间的概念与关系。
周怡佳[10](2018)在《洛克哲学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优先性问题——以财产权理论为线索的考察》文中提出《政府论》下篇中的财产权讨论是洛克政治哲学中的研究热点。在财产权理论中强调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主张造成一种洛克哲学中自然权利压倒自然法的印象。同时,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的神圣性也与财产权应受政治社会制约的思想产生了张力。本文将通过对洛克财产权理论中的要素,即财产权的主体"人"和成立要件"劳动"的分析,并结合对政治社会中财产权的考察,以财产权理论为线索比较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优先性并阐释政治社会中财产权的性质。
二、财产权产生的哲学基础——洛克劳动理论探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产权产生的哲学基础——洛克劳动理论探微(论文提纲范文)
(2)诺奇克的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内容和框架 |
第一章 正义与权利:分配正义的边界 |
第一节 权利作为“道德的边界约束” |
第二节 权利与“功利主义怪兽” |
第三节 边界约束与意义理论 |
第四节 权利与国家的边界 |
第二章 分配正义批判 |
第一节 分配正义与目的-结果原则 |
1.非“中性”的分配正义 |
2.解释原则与目的性 |
3.原初状态与平等的理念 |
4.无知之幕与剪裁作用 |
第二节 分配正义与模式化 |
1.历史与模式化 |
2.自由与模式化 |
3.分配正义与模式化“魔咒” |
第三节 再分配与财产权 |
1.家庭与财富分配 |
2.模式化与再分配 |
3.再分配与所有权 |
第三章 资格正义及其诸原则 |
第一节 劳动占有与获取原则 |
1.劳动占有与所有权 |
2.占有与劳动价值论 |
3.占有的限度 |
第二节 自愿交换与转让原则 |
1.转让原则的重要性 |
2.自愿与强迫 |
3.转让与限制 |
第三节 程序正义与矫正原则 |
1.矫正原则与历史正义 |
2.矫正原则与边界约束 |
3.矫正原则与程序正义 |
第四节 资格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对照 |
第四章 自我所有:资格正义的基础 |
第一节 自我所有:权利的形而上学基础 |
1.所有权与自我所有 |
2.自我所有与意志所有 |
3.自我所有与资格正义 |
第二节 自我所有与共同所有 |
1.自我所有与正义 |
2.自我所有与自由 |
3.自我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
第三节 控制所有与收入所有 |
1.自我所有与财产权 |
2.控制所有权与自主 |
3.收入所有权与分配平等 |
第五章 资格正义与平等 |
第一节 资格正义与权利平等 |
1.平等的理由批判 |
2.反对实质平等 |
3.坚持权利平等 |
第二节 权利平等与不平等之再考察 |
1.不平等的原因 |
2.不平等与责任 |
3.不平等原因之再考察 |
第三节 平等思想的影响 |
1.资源平等 |
2.复合平等 |
3.优势平等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私有财产的历史演变 |
2.1 私有财产的起源 |
2.1.1 私有财产与家庭 |
2.1.2 私有财产与国家 |
2.1.3 私有财产与私有制 |
2.2 私有财产的范畴变化 |
2.2.1 从不动产到动产 |
2.2.2 从个人占有到个人所有 |
2.2.3 从私人领域到社会领域 |
2.3 私有财产的历史形式 |
2.3.1 私有财产的古典形式 |
2.3.2 私有财产的封建形式 |
2.3.3 私有财产的现代形式 |
第3章 私有财产的“积极构成” |
3.1 私有财产的历史“合理性”基础 |
3.1.1 自然所得 |
3.1.2 身份所得 |
3.1.3 劳动所得 |
3.2 私有财产的历史“合法性”内容 |
3.2.1 国家意志 |
3.2.2 自然权利 |
3.2.3 社会权利 |
3.3 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主题 |
3.3.1 正义 |
3.3.2 平等 |
3.3.3 自由 |
第4章 私有财产的本质澄明 |
4.1 作为法权关系的私有财产 |
4.1.1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
4.1.2 作为观念的法权关系实质 |
4.1.3 法权关系的市民社会基础 |
4.2 作为生产关系的私有财产 |
4.2.1 人的关系取代物的关系 |
4.2.2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
4.2.3 私有制和人的活动的关系 |
4.3 作为资本关系的私有财产 |
4.3.1 以商品和货币为内容 |
4.3.2 以剩余价值生产为目的 |
4.3.3 以雇佣劳动为手段 |
第5章 对私有财产积极的社会批判 |
5.1 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 |
5.1.1 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 |
5.1.2 私有财产异己的对象性本质 |
5.1.3 私有财产向人的本质复归 |
5.2 对私有财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
5.2.1 资本是私有财产的普遍形式 |
5.2.2 私有财产的事实是资本和劳动分离 |
5.2.3 扬弃以资本为逻辑的私有财产 |
5.3 对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批判 |
5.3.1 对“粗陋共产主义”的批判 |
5.3.2 对“真正社会主义”的批判 |
5.3.3 对“蒲鲁东主义”的批判 |
第6章 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 |
6.1 “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消解以私有财产的扬弃为中介 |
6.1.1 占有生产力总和 |
6.1.2 积极的共同所有 |
6.1.3 重建个人所有制 |
6.2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自由自觉的劳动本质 |
6.2.1 人的需要的本质 |
6.2.2 劳动成为人的本质 |
6.2.3 劳动和需要实现同一 |
6.3 “自由人的联合体”——“人类社会”的自我否定 |
6.3.1 “真正共同体”的回归 |
6.3.2 人的个性的回归 |
6.3.3 基于平等的自由联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破解资本权力之谜 ——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中的一个政治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资本权力批判: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一个政治问题 |
1.资本权力批判的理论场域 |
2.国内外研究现状 |
3.本文结构及论证思路 |
第1章 权力与资本权力——一个历史性的回顾 |
1.1 从政治权力到财产权 |
1.1.1 理论视域的转向:从政治哲学到政治经济学 |
1.1.2 社会形态的发展:从契约社会到商业社会 |
1.1.3 主体诉求的转变:从对死亡的恐惧到“过得更好的欲求” |
1.1.4 财产成为权力作用的核心要素 |
1.2 从财产的权利到资本的权力 |
1.2.1 现代财产权理论的两个教条:个人原则与财富原则 |
1.2.2 财产权的悖论:对主体间关系的忽视 |
1.2.3 从“财产”到“资本”:财产的异化形态 |
1.2.4 从“权利”到“权力”:资本的非理性力量 |
1.3 作为“异化的社会权力”的资本 |
1.3.1 政治与社会的区分 |
1.3.2 “市民社会”中的资本逻辑 |
1.3.3 马克思对“社会”概念的重建 |
1.3.4 资本权力的神秘面纱:“异化的社会权力” |
1.4 历史唯物主义与资本权力的幻相 |
1.4.1 资本正当性幻相的解构——对资本权力的还原 |
1.4.2 劳动幻相的解构——“异化人”生存论状况批判 |
1.4.3 自由幻相的解构——现代性意识批判 |
第2章 资本权力的运作机制研究 |
2.1 资本权力与形而上学 |
2.1.1 资本支配性权力的形上基础:计算范式与进步范式 |
2.1.2 资本支配性权力的实现路径:交换原则与增殖原则 |
2.1.3 资本权力的形上本质:“个人受抽象统治” |
2.2 资本作为规训劳动的权力 |
2.2.1 主体性的消解:劳动从形式从属到实际从属 |
2.2.2 资本权力重塑主体的时间维度 |
2.2.3 资本权力重塑主体的空间维度 |
2.2.4 资本权力塑形的新主体 |
2.3 资本作为分配领域的权力 |
2.3.1 工资:隐秘的不等价交换与赤裸的工人生命 |
2.3.2 剩余价值:资本权力维持自身的秘密 |
2.4 资本作为交换领域的权力 |
2.4.1 商品交换与价值抽象 |
2.4.2 “货币权力”的生成 |
2.5 资本作为消费领域的权力 |
2.5.1 资本权力形成的显逻辑与隐逻辑 |
2.5.2 消费主义:资本权力的自由幻相 |
2.5.3 消费与需要:资本权力的消解 |
第3章 资本权力批判的哲学前提及其理论效应 |
3.1 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资本权力批判的哲学前提 |
3.1.1 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存在论” |
3.1.2 关于“改变世界”的“新世界观” |
3.2 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与福柯的权力理论 |
3.2.1 从工厂生产纪律到社会“规训权力” |
3.2.2 从“规训权力”到“生命权力” |
3.2.3 基于“权力的生产性”重新阐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生产理论 |
3.3 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的“生命政治”回响 |
3.3.1 政治经济学:生命政治与资本权力的接榫 |
3.3.2 劳动力商品化:资本权力中的生命政治 |
3.3.3 重返阶级范式与建构新共同性 |
3.4 资本权力的瓦解与人的解放 |
3.4.1 资本的内在界限与资本权力的瓦解 |
3.4.2 共同性对资本逻辑的对抗 |
3.4.3 共产主义与人的解放 |
结语:资本权力批判与马克思的哲学革命 |
1.资本权力批判的理论旨趣——“认识世界”的“眼睛” |
2.资本权力批判的现实意蕴——“改变世界”的“武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中文详细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的考察 |
(二)国内相关研究的考察 |
(三)简要评析 |
三、论文架构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架构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贡献与研究不足 |
(一)可能的贡献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生成背景 |
一、时代命题:奥斯特罗姆所处的社会环境 |
(一)倡导自发秩序: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 |
(二)回归公共治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 |
(三)理性官僚制的正当性反思 |
二、理论积淀:集体行动问题的研究传统 |
(一)来自政治学视角的分析 |
(二)来自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
(三)来自社会心理学视角的分析 |
(四)小结 |
三、学术延承: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公共选择理论 |
(二)新制度经济学 |
(三)合作博弈理论 |
(四)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应用场域 |
一、运作对象: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 |
(一)物品类型与公共池塘资源 |
(二)资源系统、资源单位及其占用者 |
二、预设前提:行为假设与制度多样性 |
(一)制度分析的行为假设:完全理性与有限理性的结合 |
(二)作为博弈规则的制度:一项基于新制度主义的理解 |
三、场域困境: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 |
(一)资源治理的三大模型 |
(二)激励结构的四重缺陷 |
(三)制度供给的二阶困境 |
第三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构建逻辑 |
一、从质疑到开创:思想生成的演进路径 |
(一)质疑:非此即彼的政策方案 |
(二)开创:另辟蹊径的治理路径 |
二、从个体到系统:自主治理的分析脉络 |
(一)影响个人策略选择的综合变量 |
(二)集体行动情境自主治理的难题 |
(三)公共资源长期存续的设计原则 |
(四)集体行动制度层次的嵌套分析 |
三、从IAD到 SES:自主治理的研究框架 |
(一)制度分析与发展(IAD)框架 |
(二)诊断社会—生态系统(SES)框架 |
(三)IAD与 SES框架的关联互动 |
四、从信任到互惠:自主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社会资本的内涵及关键特征 |
(二)奥斯特罗姆的借鉴及其超越 |
第四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分析特色 |
一、问题聚焦:以问题为中心的跨学科研究 |
(一)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分析方法 |
(二)发展与实证经验一致的理论 |
二、研究进路:制度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 |
(一)理性选择的制度分析途径 |
(二)田野调查与实验研究并重 |
三、分析视角:基于个人主义的方法论 |
(一)有关个体行为的决策分析 |
(二)有限重复博弈理论的运用 |
第五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价值审视 |
一、奥斯特罗姆思想的学术史定位 |
(一)公共治理谱系中的自主治理思想 |
(二)自主治理:复合民主的微观基础 |
二、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变革 |
(二)当代制度分析视野的拓展 |
(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完善 |
(四)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奠基石 |
三、自主治理思想的局限审视 |
(一)适用性层面的局限 |
(二)实操性层面的局限 |
结语 重视奥斯特罗姆的学术遗产 |
一、摈弃万能药:诊断现实世界的复杂性 |
二、警惕理论模型的隐喻化用法 |
三、治理话语中积极公民的塑造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生平及学术研究历程 |
附录二 美国布鲁明顿学派的思想精义:多中心治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网络游戏着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产业视阈下的网络游戏及利益主体 |
第一节 游戏的本质及其历史溯源 |
一、自由的游戏——游戏是人类的天性 |
二、社会的游戏——游戏是人类文化形式 |
三、审美的游戏——游戏是艺术存在形式 |
第二节 产业视阈下的网络游戏作品 |
一、网络游戏作品的概念与类别 |
二、网络游戏作品的特征 |
三、网络游戏作品的创作流程 |
第三节 网络游戏产业利益相关主体 |
一、主导方:游戏开发商 |
二、运营方:赛事组织者与直播平台 |
三、参与方:选手、主播与玩家 |
四、联动方:文学、影视、动漫等产业 |
第三章 网络游戏着作权理论争拗与回应 |
第一节 网络游戏着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法哲学依据 |
二、着作权客体论 |
二、着作权扩张理论 |
第二节 网络游戏着作权保护的理论争拗 |
一、网络游戏着作权客体属性之争 |
二、网络游戏着作权权利归属之争 |
三、网络游戏着作权保护边界之争 |
第三节 网络游戏着作权理论争拗的回应 |
一、从符号学视角重构作品概念与类型 |
二、以古典哲学来阐述创作行为的内涵 |
三、阐明网络游戏着作权公有领域的重要性 |
第四章 网络游戏着作权客体属性 |
第一节 网络游戏具有着作权客体适格性 |
一、网络游戏具备“智力成果说”客体要件 |
二、网络游戏属于“知识产品说”客体范畴 |
三、网络游戏符合“信息说”客体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游戏应获得独立的客体地位 |
一、网络游戏“集合作品说”及其缺陷 |
二、网络游戏“视听作品说”及其缺陷 |
三、网络游戏“独立客体说”的证成 |
第三节 网络游戏客体属性界定与保护的法律进路 |
一、修正作品定义:把网络游戏纳入着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
二、划定作品类型:增设游戏作品类型或暂归入“其他作品” |
三、回应保护需求:以链接式立法模式对网络游戏进行系统保护 |
第五章 网络游戏着作权权利归属 |
第一节 网络游戏作者权权利归属 |
一、网络游戏的作者身份及构成要件 |
二、网络游戏的作者权归属模式选择 |
三、网络游戏与已有作品的权属关系 |
第二节 网络游戏邻接权权利归属 |
一、网络游戏配音演员的表演者权 |
二、应当赋予特定玩家以表演者权 |
三、电竞赛事组织应享有录制者权 |
第三节 玩家生成内容的着作权归属 |
一、玩家生成“表演性”内容——不产生新作品 |
二、玩家生成“添附性”内容——作为合作作者享有着作权 |
三、玩家生成“修改性”内容——作为演绎作者享有着作权 |
第六章 网络游戏着作权保护边界 |
第一节 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判别 |
一、“实质性相似”标准在游戏侵权中的适用 |
二、“思想一表达”二分法在游戏侵权中的运用 |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游戏外挂侵权中的认定 |
第二节 网络游戏着作权合理使用判别 |
一、游戏合理使用判定中的“作品性质”因素剖析 |
二、游戏合理使用“四因素”判定标准的运用 |
三、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合理使用例证辨析 |
第三节 网络游戏着作权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权利用尽原则对网络游戏着作权的限制 |
二、创作人原则对游戏许可协议效力的约束 |
三、公有领域保留原则对网络游戏交互创作的促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背景 |
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一、法的研究现状 |
二、现代性的研究现状 |
三、法的现代性的研究现状 |
四、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难点 |
第一章 法的现代性的界定 |
第一节 法 |
一、法的概念 |
二、法的本质 |
三、法的特征 |
第二节 现代性 |
一、现代性的概念 |
二、现代性的本质 |
三、现代性的特征 |
四、现代性与传统性、后现代性 |
第三节 法的现代性 |
一、法的现代性的概念 |
二、法的现代性的本质 |
三、法的现代性的特征 |
第二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 |
第一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霍布斯的国家自然法哲学 |
二、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 |
三、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 |
四、德国古典法哲学 |
第二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 |
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 |
二、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内涵 |
一、法的本源的新定位 |
二、法的本质的新揭示 |
三、法的动力的新发现 |
四、法的主体的新确立 |
五、法的价值的新阐释 |
第四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特征 |
一、物质根源性 |
二、人本性 |
三、人民性 |
四、历史性 |
五、批判性 |
第三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 |
第一节 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
二、市民社会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市民社会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新发现 |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 |
二、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法 |
三、法是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 |
四、经济基础决定法 |
五、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
六、财产所有制是法产生的根源 |
第四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 |
第一节 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国家的概念 |
二、国家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国家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国家关系的新揭示 |
一、法与国家具有同质性 |
二、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 |
三、法是国家统治的工具 |
四、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和统治的保障 |
第五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 |
第一节 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 |
二、意识形态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意识形态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新认识 |
一、法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 |
二、法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 |
三、法为意识形态提供政治保障 |
四、法伴随着意识形态的消亡而走向共产主义“法” |
第六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特殊语境 |
一、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时代挑战 |
二、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现实境遇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整体思路 |
一、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 |
二、以人民共同利益的普遍实现为现实根基 |
三、以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表达为基本原则 |
四、以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论为指导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具体路径 |
一、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经济基础 |
二、民主国家: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政治保障 |
三、先进文化: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文化条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9)诺齐克获取正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诺齐克权利观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诺齐克思想的理论背景 |
一、社会问题与挑战 |
二、理论研究概况 |
第二节 诺齐克权利观的理论缘起 |
一、康德的道德哲学 |
二、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 |
第三节 诺齐克反向批判的理论 |
一、反对功利主义 |
二、对无政府主义的批驳 |
三、对传统契约路径的否定 |
第二章 诺齐克获取正义理论的逻辑展开 |
第一节 个人权利理论 |
一、自我所有原则 |
二、个人权利的特征 |
三、个人权利的保护场域 |
第二节 资格正义的获取理论 |
一、财产权利的资格正当性 |
二、获取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三、获取理论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对罗尔斯财产分配理论的批判 |
一、资格正义与结构正义的碰撞 |
二、资格应得与反天赋应得理论 |
第三章 对诺齐克权利获取理论的评价 |
第一节 获取理论的价值合理性 |
一、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扞卫 |
二、对私人财产权利的重视 |
三、对个人天赋资格的尊重 |
第二节 获取正义理论的局限性 |
一、难以证成的自我所有权命题 |
二、获取正义原则的论证缺陷 |
三、对实质正义与平等价值的忽视 |
第三节 对获取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一、正视政治理论固有的局限性 |
二、直面权利理论的内在矛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洛克哲学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优先性问题——以财产权理论为线索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洛克对财产权的阐述及其争议 |
(一) 财产权的权利前提:共有地球资源的权利 |
(二) 财产权成立的行为要件:劳动 |
(三) 财产权限制和财富不平等的现实 |
(四) 围绕洛克财产权理论的争议 |
二、财产权主体:“人” |
(一) 人作为造物主的作品 |
(二) 人的社会性 |
(三) 消极自由和趋乐避苦的人性 |
三、财产权的成立要件:劳动 |
(一) 自然法义务所要求的道德能力 |
(二) 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积极行动 |
四、政治社会中的财产权 |
(一) 约习性的财产权 |
(二) 重商主义政策 |
五、小结 |
四、财产权产生的哲学基础——洛克劳动理论探微(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起源与限制[D]. 白莉莉.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诺奇克的正义观研究[D]. 董晓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3]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D]. 刘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4]破解资本权力之谜 ——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中的一个政治问题[D]. 王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5]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研究[D]. 任恒. 吉林大学, 2019(02)
- [7]网络游戏着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D]. 曾晰.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D]. 刘艳.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诺齐克获取正义理论研究[D]. 李亚迪.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10]洛克哲学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优先性问题——以财产权理论为线索的考察[J]. 周怡佳.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