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角色定位(论文文献综述)
梅林波[1](2020)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文中认为侦查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大痼疾,严重地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了探明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本文试图厘清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运行机理,并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同时,由于仅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途径是不够的,本文还从公检法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及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等方面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相关举措。通过研究,在侦查中心主义下,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并引导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而卷宗笔录的产生,促使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得以蕴含、传递及实现,为侦查中心主义贯彻有罪推定原则、强化公检法相互配合、引导法官作出有罪裁判等开拓了渠道。因此,从卷宗笔录的视角出发,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第一,树立外力制约侦查的意识,区别检察引导侦查与检察监督侦查的关系,完善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结构,以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从而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第二,分类移送卷宗,合理规制程序倒流机制,以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从而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第三,限制卷宗笔录证据资格,禁止滥用刑事追诉活动威胁证人、辩护人,以完善庭审制度,从而抑制卷宗笔录实现治罪意图。
温军[2](2018)在《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只是受到了法学理论,尤其是只受到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关注,存在着政治学研究严重缺位的现象和不足,因此,未能在政治学理论上有效地揭示出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之间的内在关系规律,未能深刻地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及我国检察权在国家结构体系中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因此,导致了理论上对于我国检察权定位的长期争论,难以止纷,甚至有学者提出取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主张,也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我国检察权的模糊认识,片面或者单纯地将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甚至片面的将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仅仅地理解为或者作为是对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监督。严重地影响我国检察权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定位进行建设,也严重制约了制约了检察权在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深刻揭示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内在关系规律,科学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深入探讨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不仅成为新时代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成为政治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及在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中国检察权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境遇与发展趋势,呼唤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强化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当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针对以往检察权理论研究中,未曾把结构与功能联系在一起,也未曾将检察权置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研究其政治功能,更没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的现实状况,论文从检察权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本质出发,运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并重点围绕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问题,开展对检察权政治学理论的专题研究。论文主要运用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开展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政治功能的专题研究。作为政治学重要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主要是以体系、结构等作为基本概念,为论述方便,论文将国家权力结构作为体系概念使用,并在行文中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的概念,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概念,但二者同义,同时,论文将检察权作为政治结构,并在结构意义上探讨其政治功能。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主要涉及到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稽查、检举的国家监督权力。应当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政治功能的基础。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作为一种历史过程,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存在两方面相关性:一方面,检察权的实践,构成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国家权力结构视角下审视检察权,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现实境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的主要政治功能包括:政治统治功能与政治管理功能,前者主要包括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后者主要涉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当下中国应当始终以坚持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为根本,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并以此促进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发挥。
雷蕾[3](2014)在《论职务犯罪侦查在打黑除恶斗争中的作用》文中提出近些年来,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迅速滋生蔓延,呈日益上升、日趋猖獗之势。而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呈现出一个鲜明的特征,即与腐败联姻,在腐败的权力的庇护下愈演愈烈,并与腐败在犯罪的道路上相互勾结,共同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安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而腐败的根源就在于职务犯罪。因此,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侦查在打黑除恶斗争中的作用就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幼君[4](2014)在《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30年来,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各自原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逐渐拉开“司法改革”的大幕,至今方兴未艾。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权配置及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必须从宪法第135条出发。学界在此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产生了一定的成果。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在为法、检、公改革把脉开方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无视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过于偏重域外经验;二是对中国司法实际状况深入调研较少,对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改革诉求与真正需要关注不够。因此,关于宪法135条的研究,提出的很多改革方案不仅超出了中国宪法框架,而且脱离了中国司法现实状况及实际需求。本文认为,探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检、公关系,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必须更深入地思考并厘清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机关、司法权、法律监督等基本概念,并从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追求出发,立足于中国国情进行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现状是:法院的能力先天不足,检察机关的定位不够清晰,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严重失控。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普遍受到侵害,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常常受到质疑。化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科学解释并落实宪法第135条的前提下,明确法、检、公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优化法、检、公的职权配置,保证三者回归到其应有的宪法地位,各司其职;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分别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安机关依法严格行使侦查权,从根本上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权威,增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实效,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威,回应司法实践,使中国刑事诉讼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追求公正的新型司法模式。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与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以刑事司法实践中法、检、公关系现状及一系列案例和现象为逻辑起点,从分析宪法第135条法、检、公关系的历史脉络出发,立足于现行宪法框架,对宪法第135条进行了目的解读、体系解读及文本解读。论文通过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广泛调研及典型案例的深入考察,着力从直观经验证据中提炼理性认识,直面现阶段法、检、公关系中呈现的突出弊端,剖析了产生弊端的原因。提出按照宪法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路径实施宪法第135条,探讨如何优化配置刑事诉讼中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进而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以最终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宪法第135条的多元解读”。本章第一节首先考察了法、检、公关系的历史演变脉络。第二节、第三节从宪法价值出发论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当代宪法的出发点和终极价值,从我国宪法的权力分配角度论述了法、检、公在宪法中地位及职权范围。在本章中,笔者以为,只有在宪法语境中全面系统地把握法、检、公三机关的属性、职能定位及价值目标,才能准确把握三者关系。为此,我们必须参照整部宪法来解释宪法第135条,而且在规范解释时须铭记宪法的总意图和目的,选择有利于实现其意图的解释。通过对宪法第135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分工负责”强调法、检、公各自有互相独立的职权范围,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分工要求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认真履职,按照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力分配和程序规范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和代替。“互相配合”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法、检、公共同任务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工作需要互相配合。但互相配合不是随意配合,更不是无原则的妥协,互相配合“根本目的是为实现国家权力运转的有效性”。“互相制约”应贯穿于三机关权力行使的全过程中,在法、检、公互相关系中制约应是处理三者关系的核心。应从宪法的整体结构出发,从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出发来理解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是法院居于首要地位,检察机关次之,而公安机关位于最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均应受到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同时,必须把宪法第135条作为一个整体来运用,要充分认识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有统一性,统一于“保证准确而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二章“宪法第135条的立法实施”。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及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刚性内容和基本原则必须通过有效实施才能产生活力。宪法最主要的适用方式是立法适用,即通过立法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以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宪法第135条的立法实施成果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总的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对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和互相关系予以一定规制。第三章“宪法第135条实施的实践样本”。本章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与实证调研,深入透彻地研究法、检、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期尽可能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中法、检、公关系的真实图景。一方面,对全国具代表性地区的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以不具名问卷调查为主要形式的实证调研,并辅以与部分法官、公安干警和律师就宪法135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以了解法律职业群体对宪法第135条在实践运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与数据的分析,以展现法、检、公三机关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宪法第135条实践运作的价值评判”。本章在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实施多年的法、检、公关系模式进行价值评判。不可否认,现有法、检、公密切配合的体制能够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能迅速有力地惩治犯罪分子,为维护安定平稳的良好社会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现行三机关关系模式在实践运作中也呈现出巨大弊端:其一是权力间互相配合占据主导,注重配合抵消了制约的效能,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动摇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其二是权力制约权力缺位,导致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大量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受阻,审判权威丧失;其三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任意搜查、随意拘留、逮捕、超期羁押、甚至枉法裁判等侵犯了公民基本权益和人身自由,数量不菲的冤错案甚而危及公民的生命。从本质上看,三机关关系失调的首要原因在于法权的分配失衡,权利过于弱小,不足以平衡权力;在权力内部结构中,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比例失调,侦查权过于强大超出了宪法的框架,审判权处于弱势不足以确保审判独立,检察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发挥。其次,“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浅层意义上与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冲突,扭曲了刑事诉讼结构,偏离了刑事诉讼目的,背离了诉讼职能分工的基本原理。同时,在实践中存在多重因素也影响了权力之间有效制约。第五章“实施第135条的宪法路径”。本章提出要按照宪法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路径实施宪法第135条,在权力配置顺序上要由公、检、法向法、检、公转变;立法重心应由惩罚犯罪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转变。按照此路径优化权力配置,一方面要重点制约侦查权,建立保障人身自由权的羁押救济制度,同时对新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施以司法控制,以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约束;另一方面要制定侦查监督的统一程序法规,以程序为基点确立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并且不断丰富法律监督内容,确立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法检两大司法机关将长期并存的宪法前提下,法、检关系的调整以树立审判权威,确保审判独立;革新法律监督,维护审判中立为思路。
赵伯艳[5](2012)在《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作用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已经进入公共冲突多发时期,公共冲突呈现出类型多样化、规模群体化、原因层次深化等特征。公共冲突的有效管理、化解和转化非常迫切。政府担负着公共冲突治理的主要责任,承担着巨大的冲突治理压力。但是,社会中间缓冲阶层缺失所导致的结构性断裂、“维稳”体制性压力都影响了政府治理的效果。为了满足当前公共冲突治理的迫切要求、弥补政府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不足、缓解政府的压力以及提升公共冲突的治理效果,需要对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冲突治理模式和相关治理理念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地反思,探讨政府部门之外的社会主体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必要性、可能性、可行性和可能的效果。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作用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研究问题。社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等属性是其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动力基础。从理论上以及境外经验来看,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力量之外的第三部门具有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抑制市场暴力的使命感,而参与公共冲突治理是实现其使命的重要通道。那么,我国的社会组织是否有必要、有可能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社会组织能够在公共冲突治理中承担何种角色、发挥何种作用等问题需要进行系统地研究。从实际来看,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主要扮演两大角色,即辩护型第三方和中立型第三方。一方面,社会组织以冲突中相对弱势方的利益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冲突过程,以维护冲突中相对弱势方的利益为首要诉求,同时兼顾推动公共冲突化解的目标。在公共冲突中,相对松散的冲突群体或者自己成立组织或者寻求利益代言组织,以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一过程体现的是公民自由结社权的行使,在后果上是松散的冲突群体有具体的利益代表者、有明确的意见表达者、有有效的协调沟通者。组织化的代表、表达和沟通既能促进冲突各方的利益协商,也有助于冲突进程的平稳发展和争议结点的打开。在一种公开、透明的谈判和协商过程中,以一种理性的方式来寻求争议解决的办法。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公共冲突,在公共冲突中扮演信息员、真相调查者、治疗者、咨询者、评估者等辅助者角色以及交流促进者、后续监管者等保障型角色,致力于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公共冲突的化解。第一方面的作用,以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劳动者维权组织为典型代表,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资冲突化解、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其主要目标;第二个方面的作用,以一些环保团体为典型代表,推进环境正义、反对环境破坏、保护公共资源是其使命和目标,因此,这类社会组织也积极地介入到环境冲突个案当中,积极地影响冲突进程。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组织较少地介入到宏大的公共冲突事件之中,而是在微观社会矛盾化解和冲突预防方面发挥作用,这与社会组织的艰难处境、低调行事风格、参与治理的外部制度空间不足有关。然而,这些微观参与依然对公共冲突的总体预防和化解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需要自身和外部环境两方面的条件:角色意识的苏醒,参与治理功能的拓展,参与的热情和动力,较为完善的自律机制和公信力,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等属性的秉持,较强的行动力和专业性是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自身条件;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宏观制度空间和微观监管模式是影响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外部因素。社会组织自身和外部环境两方面的条件相互影响,外部环境是制约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最主要方面。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和影响在不断增大,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意义多次被党政文件所提及,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宏观制度和政策空间被逐步打开。然而,在微观方面,“合法”的社会组织仍然面临着“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等管理体制的牵绊,“草根”的社会组织面临着身份尴尬的艰难处境。社会组织模糊的法律地位、不确定的公共空间发言渠道、短缺的资金和人才、单一的功能领域、淡漠的角色意识、保守的作风、稀缺的参与治理经验以及政府的不信任和民众的不理解是影响其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系列障碍。为了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功效,需要社会组织自身以及政府共同努力。首先,社会组织要加强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专业能力建设、参与动力建设、参与规范化建设以及联合自助能力建设;其次,政府应打消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疑虑,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理解社会组织参与冲突治理的冲动,建设性地构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空间,平等地开放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通道,并对社会组织辅之以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陆永[6](2012)在《当代中国警政与现代国家成长》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国家的现代性集中体现为民族国家、民主国家、法治国家的构建和成长。当代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了民族国家的物理建构,之后迈上现代国家成长之路。警察是看得见的政府,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之一,警政即有关警察的国家和政府事务,则具体而真实地反映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律和价值取向。现代国家成长,无论是政府集权扩大的面相还是政治参与扩大的面相,都可以从警政发展中加以深刻把握。1949年之后,中国全面开启了警政发展进程。本文试图从警政话语与执政理念、警政制度与公民权利、警政策略与国家能力、警政组织与政府职能等四个层面,考察警政与国家的关系,搭建基于警政这个微观观测平台来研究现代国家成长问题的分析框架。同时从现代国家成长的角度,对当代中国警政作一较为全面的审视。当代中国警政话语在始终强调党的领导、群众路线的同时,其核心词汇从革命、专政、斗争、镇压转换为稳定、执法、为民、服务,反映出执政理念从人民民主专政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变化;警政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由重点保障警察权,朝着保持警察权和公民权适度平衡的方向发展,中国公民权利的法制保障明显加强;警政策略历经了从镇反、严打、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警务战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再到平安建设的变革过程,警政重心从维护治安转向了维护稳定,国家能力建设亟待优化;警政组织科学化程度逐步提高,专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全面拓展,适应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这此,都表明中国正在推动发达国家曾经历经的现代警政变革进程,在政治整合、人权保障、民主法治等方而取得了明显进展,有力促进了现代国家成长。但是警政话语强调执法为民,警政法规实际执行不力,警政策略以维护稳定为中心,警政组织过于趋向集权,显示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并非沿袭西方发达国家程式,而是走向了一条带有中国特色的威权与民本交织的现代国家成长之路。执政者谋求的更多的是如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周遭环境,保持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警政乃至整个国家政治的威权主义和民本主义特征,源于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本土文化和世界潮流大势这三大因素的共同影响。发展中国家对政绩合法性的依赖,决定了威权主义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国际经验表明,一国经济增长可能会出现一个长波,但终有经济增长的拐点,威权主义体制容易受到经济绩效变化的冲击,未必带来长治久安。按照国家能力建设理论,应当从缩减权力控制范围、增强核心控制能力出发,对当下中国威权主义的警政策略和治国策略予以优化。与传统社会“仁政”思想如出一辙的民本主义,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政府的道德形象、缓解社会对抗,但是民本主义喜好人治、排斥法治,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趋利、官场腐败的固有弊端,亦非长久之计。现代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植根于民主法治,现代国家成长的治本之道在于扩大政治参与,实行民主宪政。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经济起飞关键阶段的有着10多亿人口的多民族的超大规模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有着超乎寻常的价值意义,推进现代国家的建设成长,更宜志存高远而脚踏实地,兼顾治本之道与权宜之计的平衡,以推进司法独立为突破口,由法治而民主,发挥执政党示范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不断扩充民主法治增量,在保障必要的安全秩序、防止因社会剧烈动荡带来民生灾难的前提下,渐进达致善政良治的境界。
刘莹[7](2010)在《有组织犯罪侦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回顾过去近十年来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历史,可以说是由一系列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构成的,除2003年4月—2006年2月这个时期之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几乎从未停止。尽管一系列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着成效,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不仅未在执法机关的持续打击下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并向公司化、企业化、集团化的趋势发展。由此产生这样的质疑:目前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具体侦办模式是否适应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是否存在某些制度或执行层面的不利因素?为此,本文以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为视角,以提高侦查打击犯罪之功效为侧重点,结合侦查实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我国现阶段的有组织犯罪侦查工作予以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构想与建议,以期有助于提升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与执法品质,以正当、有效的侦查活动对抗有组织犯罪。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约14万字。第一章主要考察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特点。首先,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界定。目前国际上以及国内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的刑法并未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而是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界定1,采用刑法上的概念,即刑法规定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其次,分析了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基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模式,归纳出有组织犯罪与个体犯罪之间在犯罪类型、组织阶层、规范控制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并考察了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存在的基本特点。最后,依据前述有组织犯罪的特点,总结出有组织犯罪侦查的特殊策略以及基本特点。第二章主要考察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现代欧美国家的有组织犯罪已经发展到成熟稳定的阶段,欧美国家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大类。一、检察机关为法定侦查主体(实际侦查主体为警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为法定侦查主体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原则上仍然是有组织犯罪侦查的法定侦查主体,但在侦查实务中,实际开展侦查活动的则主要是警察机关。二、警察机关为侦查主体,以美国为例:警察机关在有组织犯罪侦查中具有完全的侦查权,但因有组织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加强与检察官的合作以提高证据收集的质量,己成为侦查实务的明显趋势。三、专门机关与警察机关同为侦查主体,则以英国为例。英国成立“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署”以对抗国内日益严重有组织犯罪,并且立法还赋予其新的侦查权力。作为一个全国性的专门调查机构,其成立并不影响普通警察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两者之间是一种平行的、互相合作的关系。目前我国并没有成立专职对抗有组织犯罪的调查机构,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由警察机关独占,且有组织犯罪侦查的主体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的主体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而,有组织犯罪侦查仍是一般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一部分。第三章主要阐述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对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在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运用监听、卧底警探、线人与秘密证人措施的法律规定及侦查实务予以分析和考察。运用于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措施种类相当繁多,大致可以分为常规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近年来,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浪潮,提高本国侦查机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许多国家都在侦查措施的规定上有所改变,且主要表现为秘密侦查措施的赋予或加强;在以《那不勒斯宣言》和《巴勒莫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条约中也存在这样的发展趋势。由于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活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尤其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内部结构层次部分,几乎无法通过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等普通刑事案件中常用的侦查措施进行调查。侦查人员需要运用某些秘密侦查措施,才能搜集足够的证据以支持逮捕或起诉。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秘密侦查措施包括了秘密监控(跟踪监视)、监听、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使用线人等若干种类,其中监听、卧底警探以及线人则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其可以直接探知和了解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此外,在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中,秘密证人会因为担心遭到犯罪组织的报复而拒绝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犯罪线索与情报,因而在侦查阶段对秘密证人提供相应的保护也相当重要。只有对证人本身及其亲属提供相应的确实有效的保护,才能使其克服害怕、恐惧的心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第四章主要阐述有组织犯罪侦查取证的重点。有组织犯罪通常可以分为“犯罪组织的罪”(黑社会的罪)与“犯罪组织实施的罪”(非黑社会的罪),前者是指形成犯罪组织本身即构成犯罪,后者则指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刑事犯罪。因此,就侦查取证的内容而言,亦分为犯罪组织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刑事犯罪两大部分。犯罪组织,无论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还是我国大陆地区特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构成要件均比较复杂,证明难度较大,是侦查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重心。而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如贩毒、走私、敲诈勒索、谋杀、绑架等,虽种类繁多,但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在侦查方法上并无本质区别。因而,有效收集证明“犯罪组织的罪”的证据应为有组织犯罪侦查取证之重点。本章主要采用实证分析之方法,分别对台湾地区的五个获有罪判决(终审)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以及重庆市2009—201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获有罪判决(一审)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就证明“犯罪组织的罪”之犯罪证据资料形态加以考察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取证的重点。第五章主要阐述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制度的构想。我国目前的有组织犯罪侦查制度在政策与执行层面仍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消极影响了警察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与打击。为有效对抗有组织犯罪,警察机关首先应具备全民化与全球化的治安思维。全民防卫的治安思维要求除了普通市民的积极配合之外,警察机关还应发动有组织犯罪最易涉足的行业业者。在此方面,日本警察机关取缔暴力团的做法可为我国警察机关所借鉴。全球化的治安思维则要求警察机关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打击本国的有组织犯罪。就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方面:尽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都成立了有组织犯罪侦查队,但是无论是人员建制、经费划拨,还是技术装备、专业培训等各方面都与侦查一般刑事案件的刑警队伍没有差异。侦查主体缺乏专业分工,不能适应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组织化、隐蔽化、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直接影响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在警察机关内部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有组织犯罪侦查机构,同时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其在侦查阶段的引导作用。就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方面:秘密侦查措施作为对抗有组织犯罪最有效之利器,我国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却几乎是一片空白,不仅因为无法可依影响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也极易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因而,理应将秘密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中,从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实施、审批和监督主体,使用期限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就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证人保护问题:目前侦查程序中证人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直接导致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没有形成专门的证人保护制度和保护机构,证人及其亲属遭遇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证人在侦查阶段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对保护对象的范围、提供保护的部门、启动程序、保护方案等方面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的制度。除了需要立法层面的完善之外,警察机关侦查实务也应有所改进,以增强证人对警察机关的信任感和信心,消除恐惧感,提供更多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和线索。就我国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的构建方面:在计算机信息化的时代,许多国家都在充分利用计算机储存涉嫌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以及已经发生或正在策划中的犯罪情报。如果不同的执法机构(中央与地方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执法机构)同时都在收集有组织犯罪的相关信息,并加强信息情报的交流合作,则可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打击有组织犯罪之功效。警察机关有必要建立一个层级式的、系统化的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对有组织犯罪情报的收集和分析不仅包括涉嫌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资料,而且还包括从表面上看与有组织犯罪并无直接联系的信息资料。只有通过搜集、分析有组织犯罪的情报信息,才能摸清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情况,全面把握犯罪动态,搜集犯罪证据,从而达到有效侦查之目的。
姜新维[8](2007)在《司法实践视野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文中指出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其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赌博、绑票、暗杀、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并且还有数量增加、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趋势。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已经出现。此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说是对我国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帮的继承,再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形成的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独特形态。因此,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独创性的立法,也反映了我国当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403起;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246件;法院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77件,严惩了一批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犯罪分子,为确保一方平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在公、检、法机关中呈逐步下降趋势,说明司法机关对于该罪的认识和认定存有较大分歧;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不典型性、不明显性等特点,使得如何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的认定三个层面的问题为争议和困惑的主要症结所在。本文拟从刑事司法理论着手,就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宋鑫[9](2007)在《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之路径探讨》文中提出侦查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行政权,由于行政权本身具有不断膨胀的特点,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可能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新的损害,因此必须要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以切实规范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就侦查监督的模式而言,由于文化背景及诉讼观念的差异,两大法系形成了两种风格的侦查监督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法院司法审查制度,即司法控制模式,而大陆法系国家除了司法控制外,传统上一直实行的是检察控制模式,即通过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指挥、引导来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这两种模式尽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对于规范侦查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西方各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规范化、法治化的侦查权运作模式在西方各国已经确立。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侦查监督的专门机关,但由于定位不准及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侦查监督软弱无力,手段落后,处于一种名存实亡的地步,从而也导致了侦查活动一直处于一种实质上的失控状态,违法侦查屡禁不绝。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此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的主张引入国外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由法院通过发布令状来制约侦查活动;有的主张实行“警检一体化”,实践中也出现了以“警检一体化”为理论基础的“检察引导侦查”。但是这两种观点都是有缺陷的,不适应我国的国情,在我国不具有可行性。笔者从检察权性质入手,认为“准司法权”才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因此应当按照准司法权的要求来重新配置检察权,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赋予检察机关以准司法审查权能,强化检察机关的客观中立地位,即强化现有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并将其范围扩大,由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活动中适用的强制措施发布令状从而实现对侦查的准司法控制。并就此进行了详细论证及具体建构。
陈帅伉[10](2006)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类犯罪,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被联合国宣布成为当今人类的三大灾难性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探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特征从而更好的为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服务,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全文共分三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是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国内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关该问题的论述及存在的异同点进行充分的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过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或利用其威慑力量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有组织的暴力与非法控制之间互为表里关系。从而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的区别。 第二部分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结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状,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罪;二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相关的犯罪,其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294条、191条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 第三部分是我国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完善。指出我国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对于如何完善,笔者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完善设想。
二、论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角色定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角色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1)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提出问题 |
第一章 侦查中心主义概述 |
第一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特征 |
一、侦查机关排斥外力制约侦查权 |
二、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 |
三、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 |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危害 |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二、在审判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三、在无辜定罪后,侦查中心主义导致蒙冤者及其近亲属申诉无门 |
第二章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与后果 |
第一节 卷宗笔录概述 |
第二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 |
一、卷宗笔录蕴含了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 |
二、卷宗笔录发挥了将治罪意图从侦查传递到审判的枢纽作用 |
三、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三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后果 |
一、卷宗笔录架空了庭审辩论功能 |
二、卷宗笔录架空了证据裁判功能 |
三、卷宗笔录削弱了司法裁判价值 |
第三章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为例 |
一、以审判为中心概述 |
二、以审判为中心中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在改造侦查中心主义中的缺陷 |
第二节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 |
一、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以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 |
二、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以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 |
三、完善庭审制度,以抑制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四章 其他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公检法关系 |
一、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立法意图 |
二、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涵 |
三、强化法院、检察院对侦查的外部监督功能 |
第二节 优化刑事诉讼目的 |
一、保障各方参与诉讼 |
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
三、限制协商效力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加速“去行政化” |
一、理性看待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 |
二、优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三、推进阳光司法,强化民主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 |
一、国家权力的理解与辨析 |
二、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解与构成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概念 |
一、检察的语词考量 |
二、检察权概念的基本界定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
一、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一般关系 |
二、不同国家权力结构下的检察权定位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源流演进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源流演进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二、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源流演进 |
一、古代西方检察权的源流 |
二、中国检察权的源流与演进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 |
一、检察权是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出现 |
二、检察权是随着国家权力结构变化而变化 |
三、检察权是随着国家职能的调整而调整 |
第三章 检察权的政治功能 |
第一节 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界定 |
一、检察权功能的一般理解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维度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政治统治功能 |
一、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 |
二、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 |
三、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 |
第三节 检察权的政治管理功能 |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 |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
第四章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审视 |
第一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四、党的建设理论 |
五、结构功能理论 |
第二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设置与改革 |
一、政治统治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49-1978) |
二、政治管理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78-1988) |
三、转型发展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1988-2002) |
四、统筹推进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2003-2018)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现状分析 |
一、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不够平衡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履行不够充分 |
三、检察权政治功能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展望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变化 |
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现实需求 |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新时代完善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建议 |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力 |
二、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
三、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获奖 |
后记 |
(3)论职务犯罪侦查在打黑除恶斗争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务犯罪与黑恶犯罪的关系 |
二、职务犯罪侦查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 |
1、发现黑恶线索的作用 |
2、为打黑除恶保驾护航的作用 |
3、除恶务尽的作用 |
4、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将犯罪诉诸法律的作用 |
5、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作用 |
(4)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第 135 条的多元解读 |
第一节 宪法第 135 条的历史解读 |
一、前苏联及现俄罗斯宪法对有关内容的规定 |
二、54 宪法前的法、检、公关系 |
三、第135 条的形成、确定及入宪 |
第二节 宪法第 135 条的目的解读 |
一、保障基本权利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目标 |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保障基本权利是法、检、公关系的价值基础 |
第三节 在宪法的权力配置体系中解读第 135 条 |
一、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
第四节 对宪法第 135 条规定的文本解读 |
一、权力分配中分工负责 |
二、工作程序上的互相配合 |
三、权力行使中的互相制约 |
四、统一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第二章 宪法第 135 条的立法实施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实施第 135 条的基本架构 |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上的回应 |
二、对法、检、公职权及互相关系予以具体化 |
第二节 组织法及相关法对三机关职权配置的规定 |
一、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三、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三节 刑事办案规则的规定 |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具体规定 |
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 |
第三章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践样本 |
第一节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证调研 |
一、对第135 条的总体认识及运行状况评价 |
二、法、检与人大、政府及党委关系的实证调研 |
三、宪法第135 条的实施现状 |
四、对第135 条改革与完善建议的回应 |
第二节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际运作 |
一、分工负责关系的实践样态 |
二、互相配合关系的实践样态 |
三、互相制约关系的实践样态 |
四、党委政法委的作用 |
第四章 宪法第 135 条实践运作的价值评判 |
第一节 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一、高效地打击犯罪 |
二、维护了社会稳定 |
第二节 实践运行中的突出弊端 |
一、权力间互相配合占据主导 |
二、权力制约权力缺位 |
三、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
第三节 法、检、公关系失调的原因 |
一、法权分配失衡是根本原因 |
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冲突 |
三、实践中影响权力间制约的因素 |
第五章 完善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路径 |
第一节 依循宪法的路径调整三机关关系 |
一、权力配置由公、检、法向法、检、公转变 |
二、立法重心由惩罚犯罪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转变 |
第二节 通过优化权力配置制约侦查权 |
一、完善审判权主导的羁押救济制度 |
二、制定侦查监督程序法控制侦查权 |
第三节 二元司法体制下法、检关系合宪性调整 |
一、两大司法机关将长期并存 |
二、树立审判权威,确保审判独立 |
三、革新法律监督,维护审判中立 |
第四节 健全互相制约原则的保障措施 |
一、刑事案件考核机制的科学化 |
二、彻底废除政法委协调案件的职能 |
三、法检省级统管的考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文献综述 |
二、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文献综述 |
三、 公共冲突管理研究综述 |
四、 评价 |
第三节 主要概念 |
一、 公共冲突 |
二、 社会组织 |
第四节 理论基础 |
一、 冲突管理理论 |
二、 治理理论 |
第五节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点 |
三、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对公共冲突进行整体性治理的迫切需求 |
一、 公共冲突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
二、 公共冲突需要整体性治理 |
第二节 现行公共冲突治理主体结构所面临的困境 |
一、 现行公共冲突治理主体结构的特征 |
二、 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冲突治理结构的运行状况 |
三、 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冲突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问题 |
第三节 社会组织补充公共冲突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
一、 社会组织助推公共冲突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 社会组织的特点和相对优势 |
第三章 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角色 |
第一节 公共冲突治理中的角色类型及其对承担者的要求 |
一、 公共冲突治理中的众多角色及其分类 |
二、 公共冲突中各类角色对角色承担者的要求 |
第二节 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角色分工 |
一、 政府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干预角色 |
二、 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干预角色 |
第三节 公共冲突治理中的角色问题 |
一、 公共冲突干预角色体系不完备 |
二、 正式干预角色失效以及非正式干预角色盛行 |
三、 政府作为冲突干预者与直接冲突方发生角色混淆和转化 |
四、 政府对其它主体及其担任的角色产生排挤效应 |
第四节 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 |
一、 官民冲突中的促进者和调解者 |
二、 冲突弱势方的辩护者 |
三、 公共冲突治理中的辅助者 |
四、 公共冲突治理的持续推动者 |
第四章 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各阶段中的作用 |
一、 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预防阶段中的作用 |
二、 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事件过程管理中的作用 |
三、 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后续环节中的作用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在治理不同类型公共冲突中的作用 |
一、 利益维护:劳资冲突中的劳动者权益维护组织 |
二、 自我救助:社区冲突中业主委员会的维权运动和组织化拓展 |
三、 主导或忽略:拆迁冲突中基层自治组织的参与模式 |
四、 公益维护:邻避冲突中的社会组织 |
第三节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积极意义 |
一、 促进冲突弱势方的利益整合和利益表达 |
二、 推动冲突各方平等协商,实现过程公平 |
三、 作为第三方干预主体,拓展冲突化解的途径 |
四、 识别冲突根源,监督冲突治理的后续环节 |
五、 推进社会规范的建立,促进社会稳定 |
六、 通过日常服务提供和公益关怀预防公共冲突发生 |
第四节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可能风险 |
一、 强大的动员能力降低公共政策执行的效率 |
二、 参与治理的示范效应使得常规性社会冲突的数量增加 |
三、 增加公共冲突的复杂性,挑战政府治理能力 |
四、 境外社会组织介入高位政治,危及稳定和发展大局 |
第五章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条件与障碍 |
第一节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所需的自身条件 |
一、 角色意识的苏醒和参与功能的拓展 |
二、 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强劲动力 |
三、 完善的自律机制和公信力 |
四、 社会组织自身属性的秉持 |
五、 较强的行动力和专业性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所需的制度空间 |
一、 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空间的宏观考察 |
二、 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空间的微观分析 |
第三节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障碍 |
一、 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疑虑 |
二、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制度空间障碍 |
三、 社会组织自身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路径 |
第一节 社会组织视角:自我发展和完善 |
一、 加强参与公共冲突化解的专业能力建设 |
二、 加强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动力建设 |
三、 加强参与公共冲突化解的规范化建设 |
四、 拓展联合自助的支持网络建设 |
第二节 政府视角:开放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制度空间 |
一、 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的作用 |
二、 转变对社会组织的规制方式 |
三、 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冲突治理的支持 |
四、 促进社会组织自身的建设 |
五、 拓展各类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的渠道 |
六、 加快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培育机制建设 |
结论 |
一、 主要结论 |
二、 后续研究构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案例:福建省南平市重大医闹事件 |
附录 B 四类调解型社会组织及其典型代表 |
一、 地域性人民调解组织——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 |
二、 专门性人民调解组织——小小鸟调解委员会 |
三、 地域性民间调解组织——“和事佬”协会 |
四、 专门性民间调解组织——山东省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 |
附录 C 案例:台北宝藏岩聚落拆迁冲突 |
一、 宝藏岩聚落拆迁冲突的缘起 |
二、 吸纳社会团体参与规划 |
三、 拆迁如期完成 |
四、 吸纳社会团体参与规划的效果 |
五、 启示 |
附录 D 案例:深圳市南山区业主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运动 |
附录 E 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参与环保冲突的方式 |
一、 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切入点介入环保冲突 |
二、 以社会监督的方式,敦促环境污染冲突的解决 |
三、 法律援助,助力污染受害者维权 |
四、 进行政策倡导,推动制度变革 |
附录 F 案例:草根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和资金困境 |
一、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二、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
三、 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 |
四、 广东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 |
五、 “公盟法律研究中心”被取缔 |
附录 G 案例:乌坎事件中的自组织维权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当代中国警政与现代国家成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警政的背景与起源 |
1.1 中国王朝警政的文化积淀 |
1.2 西方现代警政对中国的影响 |
1.3 当代中国警政的源起 |
1.4 小结 |
第二章 从警政话语看现代国家成长中的执政理念变迁 |
2.1 三代政治精英的警政话语 |
2.2 警政文本的叙事话语 |
2.2.1 建国以来20次全国公安会议概述 |
2.2.2 有代表性的6次全国公安会议主要精神解读 |
2.3 警政话语嬗变中的执政理念传承更张 |
2.3.1 一以贯之:党的领导、群众路线 |
2.3.2 逐步调适:专政色彩淡化、服务理念扩张 |
2.3.3 执政理念变迁的文化渊源与历史脉络 |
2.3.4 词语透视:"敌人"、"坏分子"、"坏人"涵义辨析 |
2.4 小结 |
第三章 从警政制度看现代国家成长中的公民权利规制 |
3.1 当代中国警政法规的演进过程与内容特征 |
3.1.1 警政政策法规立改废概况 |
3.1.2 警政法规的主要内容 |
3.1.3 警政法规的基本特征 |
3.1.4 案例写照:孙志刚事件 |
3.2 纵向比较: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为例 |
3.2.1 从"条例"到"法"的演进 |
3.2.2 从只要秩序、淡化自由到秩序优先、兼顾自由 |
3.2.3 警察权在范围、种类和幅度上的扩展 |
3.2.4 警察权在程序、监督和自由裁量上的收缩 |
3.3 横向比较:以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刑侦制度为例 |
3.3.1 两岸侦查目的任务比较 |
3.3.2 两岸侦查程序比较 |
3.3.3 两岸侦查强制措施比较 |
3.4 从警政法规执行效果看公民权利实际保障 |
3.5 小结 |
第四章 从警政策略看现代国家成长中的国家能力建设 |
4.1 西方国家警政策略演变的基本历程 |
4.2 当代中国警政策略的调整 |
4.2.1 保卫新生政权与镇反运动 |
4.2.2 改革开放后社会风尚的变迁与"严打" |
4.2.3 治理理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4.2.4 社区警务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
4.2.5 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化与推进平安建设 |
4.3 警政重心由"治安"向"维稳"的移转 |
4.3.1 当代中国警政的两次重心移转 |
4.3.2 当下中国警政重心转向维稳的具体表现 |
4.3.3 维稳与警察职能泛化 |
4.4 国家能力建设与警政策略优化 |
4.4.1 对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的剖析 |
4.4.2 当代中国警政策略的优化 |
4.5 小结 |
第五章 从警政组织看现代国家成长中的政府职能转换 |
5.1 组织结构功能的多向度发展 |
5.1.1 建国后警政机构沿革概况 |
5.1.2 专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同步扩展 |
5.1.3 窗口缩影:派出所职能定位的演变 |
5.2 组织管理体制的现代化走向 |
5.2.1 世界各国警政管理体制综述 |
5.2.2 当代中国警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
5.2.3 管理体制的科学化 |
5.2.4 管理体制的集权化 |
5.3 组织成员身份的多重性趋势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有组织犯罪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问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特点分析 |
一、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
(一) 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
(二) 我国刑法界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
二、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 |
(一)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模式 |
(二) 有组织犯罪与个体犯罪的主要差异 |
(三) 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 |
三、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特点 |
(一) 有组织犯罪侦查的特殊策略 |
(二) 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特点 |
第二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主体分析 |
一、大陆法系国家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考察 |
(一) 普通检察机关领导警察侦查——以德国为例 |
(二) 专门检察机关领导警察侦查——以意大利为例 |
(三) 有组织犯罪侦查实务中的检警关系 |
二、英美法系国家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考察 |
(一) 警察机关为侦查主体——以美国为例 |
(二) 专门机关与警察机关共为侦查主体——以英国为例 |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考察 |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设置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特点 |
第三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措施分析 |
一、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概述 |
(一) 国际公约对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的主要规定 |
(二) 各国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的主要变化 |
(三) 对抗有组织犯罪的秘密侦查措施 |
二、监听 |
(一) 监听概述 |
(二) 监听运用于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域外考察——以日本、德国为例 |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监听运用 |
三、卧底警探 |
(一) 卧底警探概述 |
(二) 卧底警探运用于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域外考察——以美国、德国为例 |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卧底警探的运用 |
四、线人 |
(一) 线人概述 |
(二) 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线人运用之域外考察——以德国、美国为例 |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线人运用 |
五、秘密证人 |
(一) 秘密证人概述 |
(二) 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秘密证人保护之域外考察——以美国、德国为例 |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秘密证人保护 |
第四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取证重点 |
一、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程序 |
(一) 侦查开启前的案件受理 |
(二) 侦查的基本程序 |
(三) 侦查终结的后续工作 |
二、有组织犯罪侦查的证据资料形态 |
(一) 台湾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侦查实务考察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实务考察 |
三、有组织犯罪侦查取证的重点 |
(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二)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 |
(三) 书证 |
第五章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制度之完善 |
一、建立对抗有组织犯罪的全民化与全球化思维 |
(一) 建立对抗有组织犯罪的全民化思维 |
(二) 建立对抗有组织犯罪的全球化思维 |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完善 |
(一) 改革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必要性 |
(二) 改革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基本构想 |
三、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秘密侦查之现状与完善 |
(一) 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其对侦查实务的消极影响 |
(二) 国外秘密侦查的立法模式及其基本原则 |
(三) 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建构——以有组织犯罪侦查为视角 |
四、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之完善 |
(一) 国外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的基本特点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之立法完善 |
(三) 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的实务改进 |
五、我国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的构建 |
(一) 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构建的基本思路 |
(二) 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构建的主要内容 |
主要参考文献 |
(8)司法实践视野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界定研究 |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界定的立法与理论 |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立法演进 |
二、理论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问题的通说 |
第二节 组织界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组织界定在立法中规定不明确 |
二、司法实践对组织认识不统一 |
第三节 组织范围确定的方法与标准 |
一、客观、准确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 |
二、组织界定标准设定的探讨与设想 |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员划分研究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组织成员范围的界定 |
一、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范围的现状 |
二、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划分的基本方法 |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范围内的成员划分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划分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一般划分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转变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具体认定标准 |
一、态度决定了成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 |
二、行为反映了成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客观活动 |
三、作用体现了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 |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范围研究 |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定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组织犯罪的界定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普通犯罪集团的界定 |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数界定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现状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罪与数罪的理论分歧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罪与数罪的界定 |
参考资料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之路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
1.1 侦查的特征 |
1.1.1 侦查的目的 |
1.1.2 侦查的主体 |
1.1.3 侦查的表现形式 |
1.1.4 侦查的手段 |
1.2 侦查权的性质 |
1.2.1 侦查权的行使显示出积极主动的特性,从而区别于司法权的消极被动性 |
1.2.2 侦查权具有行政权的依附服从性,而不具有司法权的独立性 |
1.2.3 司法权具有亲历性的特征,而侦查权则无此特性 |
1.3 侦查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
1.3.1 侦查监督是规范侦查权,防止其滥用的重要保障 |
1.3.2 侦查监督是实现诉讼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第2章 国外侦查监督模式考察 |
2.1 侦查的司法控制模式 |
2.1.1 司法授权 |
2.1.2 司法救济 |
2.1.3 非法证据排除 |
2.2 侦查的检察控制模式 |
2.3 对两种控制模式的比较 |
2.3.1 控制阶段的不同 |
2.3.2 控制的内容不同 |
2.3.3 控制的方式不同 |
2.3.4 控制的性质不同 |
第3章 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及理论实践探索 |
3.1 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 |
3.1.1 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
3.1.2 侦查监督的主要途径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
3.1.3 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3.1.4 侦查监督不力之原因探析 |
3.2 完善侦查监督的理论及实践探索 |
3.2.1 当前在我国确立法院司法审查制的冷思考 |
3.2.2 改革误区:检察引导侦查 |
第4章 完善侦查监督之路——确立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职能 |
4.1 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学说及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 |
4.1.1 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学说 |
4.1.2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 |
4.2 检察机关履行"准司法审查"职能的可行性研究 |
4.2.1 检察官客观中立义务是世界检察机关发展的一个方向 |
4.2.2 检察机关履行"准司法审查"职能符合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构造要求 |
4.2.3 检察机关履行"准司法审查"职能与其法律监督的现行规定相衔接 |
4.2.4 检察机关履行"准司法审查"职能有利于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实现 |
4.3 检察机关"准司法审查"权的具体设计与内容 |
4.3.1 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的监督 |
4.3.2 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中各种强制性措施以审查批准权 |
4.3.3 明确非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
(一) 国内外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规定 |
1、澳、台、港有关黑社会组织的立法规定 |
2、国外有关黑社会组织的立法规定 |
3、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
(二)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 |
1、观点综述 |
2、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 |
(三)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法学分析 |
1、排他性的势力范围 |
2、一定的组织结构 |
3、通过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或利用其威慑力量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
4、通过犯罪和(或)介入合法经济和政治以获得经济利益 |
5、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
(四)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1、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 |
2、与恶势力的区别 |
3、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
4、与邪教组织的区别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 |
(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罪 |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相关的犯罪 |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4、洗钱罪 |
三、我国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
(一) 我国反黑立法存在的缺陷 |
1、立法滞后且缺少针对性 |
2、缺乏配套性、完备性 |
3、刑罚设置偏轻 |
4、缺乏财产性的规定 |
(二) 立法完善 |
1、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完善 |
2、刑事程序法方面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角色定位(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D]. 梅林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D]. 温军. 吉林大学, 2018(04)
- [3]论职务犯罪侦查在打黑除恶斗争中的作用[J]. 雷蕾. 城市地理, 2014(12)
- [4]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D]. 王幼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5]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作用研究[D]. 赵伯艳. 南开大学, 2012(06)
- [6]当代中国警政与现代国家成长[D]. 陆永. 南京大学, 2012(07)
- [7]有组织犯罪侦查研究[D]. 刘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8]司法实践视野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D]. 姜新维. 华东政法学院, 2007(07)
- [9]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之路径探讨[D]. 宋鑫. 河北大学, 2007(S1)
- [1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D]. 陈帅伉. 郑州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