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淡化理论的法理基础及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吴静雨[1](2021)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杨洁[2](2021)在《CPTPP新规则下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路径选择》文中提出CPTPP协定是代表着新一代贸易协定最高标准的国际贸易协定,目前是中国加入CPTPP的"窗口期",高水平、严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加入CPTPP的必要准入门槛之一。CPTPP协定提高了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其进行跨类保护成为一大亮点,具有较大突破性和一定的前瞻性,也符合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在CPTPP新规则下我国完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应推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立法体系化,加强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民事救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
付耀[3](2021)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路径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商品种类的丰富发展,商业模式不断更新,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为节约交易时间成本,原先凭借经验购买的模式已逐渐被凭借商标购买的模式取代,广告功能、表彰价值逐渐成为与标示商品来源并重的商标功能,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商品在人们心目中的质量定位,而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显然突破了对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它切断了商标与产品独特、唯一的价值联系,是对权利人品牌显着性的降低。因此,仅靠混淆理论已然维护不了权利人的利益,反淡化原理可以弥补对权利人保护的不足。目前,针对我国应否引入反淡化原理依然存在法理和实务层面的较大争议。该文针对理论基础、立法冲突、司法现状和社会需求,结合国际趋势的发展和经验借鉴,探索适合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运行的具体路径,为维护权利人商标价值、品牌利益以及规范市场竞争、促进商业繁荣提供参考。
李新闻[4](2020)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驰名商标的功能越来越倾向于广告功能,使得驰名商标本身拥有了巨大的独立商业价值,成为企业非常宝贵的无形财产。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觊觎驰名商标本身的价值,对驰名商标进行淡化,降低了驰名商标的显着性,所以很多国家建立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对驰名商标的扩张性保护,即主要对驰名商标权进行跨类保护,扩大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但是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强调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知识专有与知识共享能够在对立统一中达到一种动态平衡,所以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维护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同时应该在法律上对该种保护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主要基于三种原因:第一,商标本身是一种标识,普通商标如果不依附于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就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但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突破了这一限制,这就极有可能限制其他企业自由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第二,传统的混淆理论主要基于消费者的立场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即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而淡化理论主要基于驰名商标权利人的立场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就有可能让驰名商标权人与消费者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我国宪法规定普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广大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驰名商标时有可能超出该驰名商标本来具有的意义,比如在文学批判、新闻评论等其他领域使用该驰名商标,但是这些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又的确可能引发广大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不利联想,从而对驰名商标造成淡化,所以如果对这种淡化行为进行禁止,就可能限制公共言论自由。驰名商标保护理论比较复杂,所以要想在法律上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进行限制,还必须要厘清驰名商标淡化理论与混淆理论的联系与区别。驰名商标淡化理论不同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消费者产生混淆和在先驰名商标与在后使用商标具有竞争关系为前提。驰名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欧美,在西方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所以有关欧美国家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比较成熟,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条文的表述同西方国家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条文非常相似,而且在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的案件中,法官也经常在判决书中运用淡化理论进行说理。但是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驰名商标淡化概念,立法的不明确可能会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对驰名商标进行过度保护。所以基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在法律上限制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夏梦妍[5](2020)在《论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判断》文中研究表明受后现代消费主义影响,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戏仿的对象,传递政治、文学艺术及商业信息。当戏仿者戏谑商标的欲望对商标权人维护品牌形象的努力构成威胁,表达自由的宪法价值同商标权人的私权形成冲突时,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判断便陷入了现代困境。如何平衡表达自由、商标权人、商标戏仿和消费者间的利益成为判断商标戏仿合理性的关键。第一章为商标戏仿及其合理性概述。首先,建立在戏仿技巧之上的商标戏仿,具有悖论式创作手段、幽默化功能效果及多维度戏仿目的三大特征。通过将戏仿者对商标的不敬演绎同商标权人的理想化形象并列,商标戏仿在表现自己的同时,借助讽刺、嘲笑或幽默的效果与被戏仿商标相区分达到多维度的戏仿目的。其次,以言论分类为基础,可将商标戏仿分为非商业性商标戏仿与以商标性使用为主的商业性商标戏仿两类。非商业性戏仿作为政治性、文学艺术性表达,具有更高的宪法价值保护位阶。与之相反,商业性商标戏仿者则常以表达自由之名,行搭着名商标便车而获取私人商业利益之实,成为商标纠纷高发地。最后,商标戏仿作为以符号为信息传递中介的使用行为,具有相当的表达自由价值。宪法学视角下的商标戏仿作为一种社会性评论手段,受到表达自由条款的保护。第二章为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困境分析。本章在表达自由基本权利和商标权保护的冲突理论基础上,分析了导致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困境的原因:商标戏仿同商标权保护的冲突,特别是商业性商标戏仿的侵权可能。首先,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困境在于,要同时保护好非商业性和商业性商标戏仿。其中,非商业性商标戏仿与商标权保护的统一可以在商标权限制理论内得到实现,即传递非商业信息的非商业性商标戏仿属于合理使用,商标权人应予以支持。其次,由于商业性戏仿标志的指示性功能、评论性功能分别同被戏仿商标的来源功能、广告宣传功能产生摩擦,具有混淆或淡化被戏仿商标的侵权风险,易成为商标戏仿纠纷高发地。第三章为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域外考察。法院一直无法调和商标与宪法表达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关于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思路与具体标准莫衷一是,主要有“混淆-利益平衡”“利益平衡”与传统混淆判断三种。首先,“混淆-利益平衡”判定路径就是在考虑商标戏仿者的表达自由宪法权利之前,就商标权人的利益进行在先判断。其次,“利益平衡”方法则是直接衡量表达自由宪法价值与商标权益,但商标戏仿的表达外延过于广泛、难以驾驭,以至于后期转变为直接的商标混淆侵权排除判断。再次,在商标混淆侵权判断中平衡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属于统混淆侵权判断,其又主要包括要素分离法、贯穿分析法。最后,四类侵权判断路径虽在形式上稍显不同,但其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均坚持在利益平衡内部化的基础上,以混淆判断为核心对商标戏仿进行合理性判断。第四章为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判断路径与标准。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判断以商标戏仿表达自由价值同商标权人的利益平衡为前提。对于非商业性商标戏仿,须坚持公共表达价值优先原则,只要其不与毒品、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联系,不对被戏仿商标造成丑化危害,便属合理使用,得到保护。对于商业性商标戏仿,则只有当其不导致消费者混淆或不造成被戏仿商标淡化时,其合理性方可得到承认。在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中,“三步走”式宏观路径同时实现了商标权人同表达自由价值平衡的外化及内化。首先,对于非商业性商标戏仿,只要其是有效的,便可直接依据商标法设置的非商业性使用条款得到保护。对于商业性商标戏仿,则只有在通过混淆或淡化侵权排除判断后,才予以保护。具体到微观的混淆侵权排除判断,在坚持原告商标的强度、原被告标志的相似性、原被告开发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度、涉嫌侵权者的混淆故意、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和谨慎程度及实际混淆证据这六大分析要素的前提下,必须将戏仿贯穿到每一要素分析之中,最终得出侵权与否的结论。第五章为关于我国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思考。一方面,我国商标立法未对商标戏仿进行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缺乏关于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系统性经验,仅有一件商标戏仿诉讼案。国内米其林案的司法判决也存在判定路径偏差、保护程度降低、侵权排除判定主观要件范围缩小等问题,未能有效平衡商标戏仿言论自由同商标权人利益间的冲突。因此,就立法完善而言,需设立商标权限制条款,为非商业性商标戏仿提供直接保护。就司法完善而言,则需厘清商业性商标戏仿的侵权排除判定宏观路径与微观判断标准。
齐芳[6](2020)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文中指出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削弱商标显着性与识别性的行为。随着各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力推进与商标权人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将淡化理论作为指导原则对驰名商标采取反淡化保护的国家数量也与日俱增。反淡化保护是基于遏制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从而对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其主要目的为保障驰名商标的显着性与识别性免遭破坏的同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我国已在相关立法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正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落实。实际上,如若一味将所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都认定为淡化,就会赋予权利人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权利人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使用该权利,极有可能会造成商标权人滥用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以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等后果,对此,建议从立法、司法和政府层面采取切实的配套措施。立法上,针对立法不明晰考量四个重点:其一,对未明确商标显着性判断标准问题,建议将固有显着性或获得显着性作为判断驰名商标显着性的标准。其二,对未明确知名度的保护范围问题,建议基于行业与地域作出划分,结合我国立法国情明确知名度的行业范围和地域范围。其三,对未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建议结合淡化行为的界定、淡化类型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明确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四,对未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依据问题,可以借鉴先进的淡化理论作为反淡化保护的指导原则,进而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司法上存在认定困境。其一,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未得到优化。建议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或按需认定原则审理案件,为反淡化提供更稳定的保护。其二,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存在漏洞。可以对认定程序作出扩充规定,借由对当事人身份与案由的严格审查减少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其三,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责任承担未得到细化。应当结合《民法总则》、《刑法》与《商标法》明确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四,司法政策与裁判规则中对反淡化认定标准不一致。建议采取实际淡化标准原则可以有效避免权利滥用与不正当竞争。此外,政府应当从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禁止将驰名商标数量作为政府政绩考量因素以及适度限制驰名商标的任意转让与许可等方面加强对反淡化保护限制的建设与管理。
黄宏达[7](2020)在《商标戏仿行为的侵权判断标准研究》文中指出商标是物质生产丰富到一定程度和商业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最初的功能就是区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但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其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识别来源那么简单,而是逐渐演变成为一种蕴含着丰富文化内涵的社会现象,恰恰是商标文化社会化的发展,促使商标的意义由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向着传递社会文化的方向发展,商标戏仿这一艺术表现手法也就应运而生。它的出现使得商标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产生了一种紧张的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权人希望借助商标侵权等法律规定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另一方面,戏仿者又希望借助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最大程度地利用他人的商标。商标戏仿是孕生于版权法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其通常采用幽默与讽刺的表达方式来批判商标背后所包含的文化内涵与价值观念,且主要是以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作为模仿对象,因此,很容易给原商标带来负面影响,也常常会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有关商标戏仿的案件屡见不鲜,近年来,我国国内也开始出现相关的案件,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中尚无有关商标戏仿的直接规定,学界也尚未形成体系化的研究,因此给侵权与否的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从商标戏仿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出发,在肯定商标戏仿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与案例的介绍与讨论,对比优缺点,最后逐步厘清商标戏仿行为侵权的判断标准。
由天姝[8](2020)在《我国驰名商标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知识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成为国内外企业竞争的有力工具;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趋于一致,采取扩大保护、强保护的态度。这也催生了一系列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其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为,加之驰名商标的异化、企业逐利以及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我国当下的驰名商标滥用问题比较严重。限制权利与授予权利二者不可偏废,权利应受合理限制。驰名商标滥用就是指,利用商标权垄断市场以及以其他不正当使用行为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其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蓄意制造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权、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将驰名商标滥用于商业广告等。实践中还存在某些具体的滥用方式,我国尚缺乏相对统一的滥用认定标准,一直未能精准地对具体行为进行司法定性,但大多也都能在上述表现形式分类中找到相类似的影子。对此,我国应当放眼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模式与规制途径,对美国的反淡化理论、德国的参照专利权滥用的巧妙方式等做法进行合理借鉴。同时,应有针对性的逐步完善有关规制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法律制度,明确立法理念、调整认定制度、保护他人的合理使用以及在先权利、限制或禁止各种滥用行为的实施等。进而,应当积极考量应用竞争法对商标滥用行为予以跨学科的联合规制。驰名商标滥用不仅损害消费者及其他无辜企业的利益,更是涉及到了市场经济的公共领域,显然已超出单纯的私法调整的范畴,知识产权法项下的商标法因其具有民商事法律体系特性,在规制权利时的角度、力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因此有必要寻求竞争法等其他法律的帮助,借助其力量,通过运用经济法上的各项原则及抽象行为规范加大对驰名商标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作用,为规制驰名商标滥用筑起第二道防线。以期进一步保护合法竞争者的正当利益,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造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系社会整体利益平衡。
周兰[9](2019)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因其知名度为一定地域的特定人群所知晓,建立了以商标为载体的商业信誉。因其在人们心中树立的良好的形象而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正如民间谚语所言:“人怕出名猪怕壮”,商标一旦驰名,其商标侵权纠纷也因此而层出不穷。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便应运而生。特别是在跨国贸易的大背景之下,驰名商标跨国侵权纠纷愈演愈烈。因此以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为研究对象,探究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国际知识产权中的曲折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中得出一些经验,作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完善的指针。首先,从不同的国际公约以及成员国国内法的语言用词比较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面临注册豁免和跨类保护两个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引出未注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起源演变,其在?巴黎公约?、?TRIPS协议?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法规定的联合建议?三个发展阶段中的保护变化。其次,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动因、认定标准、保护条件和法律效力四个方面着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巴黎公约?基于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他国被抢注,产生混淆风险,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为其提供注册豁免保护,?TRIPS协议?出于对?巴黎公约?相关内容的确认和强化,不仅对其提供同类保护,还将保护扩大至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即提供跨类保护。最后,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规定回到我国的国内商标立法,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中存在两个大的问题,一是片面公众范围和狭隘驰名地域范围的认定标准,二是否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基于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国际义务的履行,在结合前文中的不足之处基础上,就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在驰名的公众范围上,注册豁免下采用相关公众标准,跨类保护下则采用的普通公众标准。第二,在驰名的地域范围上,兼采国内驰名与国际驰名原则。第三,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资格。第四,从跨类的知名度和跨类差异的大小合理限制跨类保护的范围。
陈冬冬[10](2018)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驰名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市场竞争中侵犯驰名商标现象屡见不鲜。其中,驰名商标的淡化是一种严重损害驰名商标内在价值的行为。随着人们对驰名商标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制度相继建立,对此,我国构建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可资借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但在市场竞争中经常出现弱化或者丑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现象。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有必要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健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本文以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为研究对象,基于理论与实践,探讨对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基本内容。首先,分析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阐述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概念、商标淡化的认定及反淡化的性质;其次,参考学术界观点并结合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理论发展,进一步论述建立以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为支撑的反淡化制度的合理性。第二部分阐述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首先指明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地方性规定中有关反淡化的内容;其次论述我国在驰名商标反淡化司法实践中反淡化理论的存在及运用,并探讨反淡化司法适用问题;最后深入分析驰名商标反淡化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为建立完备的反淡化制度体系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分析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建立欠缺明晰的理论基础,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认定步骤与按需认定原则的冲突、未厘清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法律关系以及未建立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效力冲突解决机制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以及我国没有形成完备的反淡化制度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等。第四部分阐述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制度完善和相应对策。确立商标淡化法律概念并建立反淡化制度需要我国在相关立法中对商标的法律概念加以明确,严格贯彻“被动认定、个案有效”原则,统一裁判规则,建立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制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商标法》。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对策,要求排除混淆干扰认定商标淡化行为,我国司法机关与商标行政机关通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等沟通方式增强交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促使公众树立正确的驰名商标观,增强企业和消费者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意识,加强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执法力度,规范驰名商标反淡化在司法中的适用,保障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遭受淡化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制度,结合实务中我国解决商标法律问题纠纷的经验,推动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淡化理论的法理基础及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淡化理论的法理基础及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2)CPTPP新规则下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CPTPP新规则强化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
二、中国法律体系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状态 |
(一)商标法和司法解释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历程 |
(二)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特点 |
三、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一)商标凝聚企业商誉与经济价值 |
(二)加入CPTPP协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四、完善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体系的建议 |
(一)推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立法体系化 |
(二)加强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
(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 |
(3)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路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基本理论 |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含义 |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类型 |
二、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 |
(一)理论焦点:淡化理论是否以混淆理论为前提 |
(二)司法争议:淡化理论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
三、反淡化理论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
(一)正面探讨 |
1.为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符合国际趋势 |
2.驰名商标的功能已经不止于一般商标所发挥的识别功能 |
3.为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有利于促进公平自由竞争 |
(二)反面论证 |
四、反淡化保护的路径探索 |
(4)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
(一)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
1.驰名商标淡化的内涵和分类 |
2.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 |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可能造成的危害 |
1.限制自由竞争 |
2.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3.限制公众言论自由 |
二、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商标法》中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宽泛 |
(二)《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立法理论依据存在争议 |
(三)驰名商标跨类禁止权边界不清 |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域外经验考察 |
(一)对德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经验考察 |
(二)对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经验考察 |
(三)域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启示 |
1.在立法中明确商标淡化概念 |
2.建立完善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体系 |
四、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完善 |
(一)对驰名商标认定主体进行法律限制 |
(二)在立法中明确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 |
(三)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限制 |
1.坚持反淡化保护对象为已注册驰名商标 |
2.反淡化保护对象为强显着性的驰名商标 |
(四)明确规定不视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例外情形 |
1.反弱化保护的例外 |
2.反丑化保护的例外 |
3.反退化保护的例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主要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商标戏仿及其合理性概述 |
第一节 商标戏仿概述 |
一、商标戏仿的概念 |
二、商标戏仿的特点 |
三、商标戏仿与着作戏仿之比较 |
第二节 商标戏仿的主要类型 |
一、商标戏仿的分类基础 |
二、非商业性商标戏仿 |
三、商业性商标戏仿 |
第三节 商标戏仿的合理性 |
第二章 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商标戏仿与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权利冲突理论 |
第二节 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困境 |
一、非商业性商标戏仿与商标保护的统一 |
二、商业性商标戏仿与商标保护的冲突 |
第三节 商业性商标戏仿的侵权可能 |
一、商业性商标戏仿的混淆侵权可能 |
二、商业性商标戏仿的淡化侵权可能 |
第三章 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商标戏仿的商业性与非商业性 |
第二节 “利益平衡”判断路径 |
第三节 “混淆-利益平衡”判断路径 |
一、早期标准:可口可乐公司诉杰美林公司案 |
二、成熟期标准:安海斯布希公司诉VIP公司案 |
第四节 商标侵权排除判断路径 |
一、要素分离法 |
二、贯穿分析法 |
第五节 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路径之评析 |
一、分析基础:利益平衡内部化 |
二、判断核心:混淆可能性 |
第四章 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判断路径与标准 |
第一节 商标戏仿表达自由与商标权保护冲突的协调 |
一、非商业性商标戏仿表达自由与商标权的基本权利位阶 |
二、商业性商标戏仿表达自由与商业利益的平衡 |
第二节 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宏观路径 |
一、“三步走”式宏观思考路径 |
二、商业性商标戏仿合理判断的个案平衡原则 |
第三节 商业性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微观标准 |
一、商业性商标戏仿的混淆侵权排除判断标准 |
二、商业性商标戏仿的淡化侵权排除判断标准 |
第五章 关于我国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不足 |
一、判断路径偏差 |
二、保护程度降低 |
三、侵权排除判断主观要件范围缩小 |
第三节 我国商标戏仿合理性判断的完善 |
一、立法完善:设立非商业性使用条款 |
二、司法完善:宏观判断路径与微观判断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概述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与淡化的界定 |
2.1.2 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内涵与外延 |
2.1.3 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滥用”的甄别 |
2.2 关键性的理论根据 |
2.2.1 混淆理论:保护商标区别功能的理论 |
2.2.2 联想理论:保护商标承载商誉功能的理论 |
2.2.3 淡化理论:保护商标本身价值的理论 |
2.2.4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法理分析 |
2.3 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必要性 |
2.3.1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危险性 |
2.3.2 传统侵权判定理论—混淆理论的不足 |
2.3.3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本身存在的风险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现状 |
3.1 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1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2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3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4 《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 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1 《示范规定》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2 《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3 《TRIPS协定》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4 《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3 代表性国家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不同立法 |
3.3.1 美国对淡化进行专门立法 |
3.3.2 德国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限制性规定 |
3.3.3 欧盟在判例和《商标法》中作出限制性规定 |
3.3.4 其他国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中存在的问题 |
4.1 立法过程中相关考量因素尚不明晰 |
4.1.1 对“显着性”标准的规定不明晰 |
4.1.2 对“知名度”范围的规定不清晰 |
4.1.3 未明确驰名商标淡化构成要件 |
4.1.4 未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
4.2 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困境 |
4.2.1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存在局限性 |
4.2.2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存在漏洞 |
4.2.3 尚未细化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责任 |
4.2.4 驰名商标淡化认定标准存在争议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确立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裁量因素 |
5.1.1 以固有显着性或获得显着性作为显着性判定标准 |
5.1.2 明确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范围 |
5.1.3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 |
5.1.4 反淡化保护应以淡化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 |
5.2 司法夯实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制度 |
5.2.1 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与按需认定为基本原则 |
5.2.2 对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作扩充规定 |
5.2.3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责任 |
5.2.4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认定标准 |
5.3 政府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设与管理 |
5.3.1 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5.3.2 禁止将驰名商标数量作为政绩考核因素 |
5.3.3 适度限制驰名商标的任意转让与许可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标戏仿行为的侵权判断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戏仿的概述 |
第一节 商标戏仿的界定 |
一、商标戏仿的起源 |
二、商标戏仿的定义 |
第二节 商标戏仿的特征及构成要件 |
一、商标戏仿的特征 |
二、商标戏仿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分析 |
一、商标戏仿体现言论的自由 |
二、商标戏仿符合商标制度的价值目标 |
三、商标戏仿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 |
第二章 混淆理论下商标戏仿的侵权认定 |
第一节 商标混淆理论概述 |
第二节 “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
一、国内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
二、国外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商标戏仿构成商标混淆的认定方法 |
一、表达方式穷尽原则 |
二、利益权衡原则 |
三、“宝丽来”原则 |
第三章 淡化理论下商标戏仿的侵权认定 |
第一节 商标淡化理论概述 |
一、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 |
二、商标淡化理论与传统商标保护理论的区别 |
第二节 “淡化因素”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商标戏仿构成商标淡化的认定方法 |
一、“非商业性使用”标准 |
二、“合理使用”标准 |
第四章 我国确立商标戏仿侵权判定体系的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明确商标戏仿侵权判定体系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商标戏仿的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商标戏仿侵权判定的司法现状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三节 构建我国商标戏仿侵权判定体系的建议 |
一、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二、增加商标淡化的相关规定 |
三、确定审判商标戏仿的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我国驰名商标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概述 |
2.1 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
2.1.1 驰名商标的概念 |
2.1.2 驰名商标的认定 |
2.1.3 驰名商标的价值及规制驰名商标滥用的意义 |
2.2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 |
2.2.1 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
2.2.2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2.2.3 恶意制造商标侵权诉讼 |
2.2.4 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 |
2.3 规制驰名商标滥用的理论依据 |
2.3.1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2.3.2 利益平衡原则 |
2.3.3 经济公平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对驰名商标滥用规制的立法现状 |
3.1 国际条约中关于商标权滥用的示范规定 |
3.1.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补充 |
3.1.2 TRIPS协议对注册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限制 |
3.2 国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驰名商标滥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
3.2.1 美国的反淡化理论基础 |
3.2.2 德国参照专利权滥用规制驰名商标滥用 |
3.2.3 欧盟规制商标权滥用的一般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对驰名商标滥用规制的主要问题 |
4.1 我国公众意识和用于规制的理论及制度的不足 |
4.1.1 公众观念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
4.1.2 未完全突破传统混淆理论的限制 |
4.1.3 司法机关作为认定主体的制度缺陷 |
4.2 对滥用权利惩治的不足之处 |
4.2.1 缺乏对权利滥用的规制和惩罚 |
4.2.2 部门法之间相互配合不佳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滥用规制的法律建议 |
5.1 在立法层面对规制驰名商标滥用的建议 |
5.1.1 明确立法理念 |
5.1.2 适当引入反淡化理论 |
5.1.3 细化《商标法》规范性条款 |
5.1.4 针对滥用行为制定惩罚措施 |
5.2 在行政管理层面对规制驰名商标滥用的建议 |
5.2.1 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作商业广告 |
5.2.2 禁止将驰名商标注册数量作为地方政府政绩参考 |
5.2.3 限制驰名商标的许可和转让 |
5.3 在司法层面对规制驰名商标滥用的建议 |
5.3.1 取消驰名商标认定公告制 |
5.3.2 贯彻“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
5.3.3 明确司法认定的管辖权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概述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
一、《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豁免 |
二、 《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 |
三、《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保护规则的细化 |
第二章 《巴黎公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 |
第一节 《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动因与对策 |
一、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产生 |
二、《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豁免 |
第二节 《巴黎公约》中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则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保护条件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 |
三、《巴黎公约》驰名商标制度下成员国的保护义务 |
第三章 《TRIPS协议》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第一节 《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 |
一、对《巴黎公约》内容的确认 |
二、对《巴黎公约》内容的强化 |
第二节 《TRIPS协议》下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保护条件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 |
三、关于跨类保护对象的思考 |
第四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义务履行与我国商标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现行规定和不足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
二、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不足 |
三、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效力不跨类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主要标准的完善 |
一、根据不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动因确立双重公众范围标准 |
二、兼采国内驰名与国际驰名的地域范围 |
第三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完善 |
一、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资格 |
二、合理限制跨类保护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研究现状 |
1. 理论研究现状 |
2. 立法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不足之处 |
一、驰名商标反淡化基本理论 |
(一)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概念 |
1.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定义 |
2. 商标淡化的认定 |
3.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性质 |
(二)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理论发展 |
1.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合理性分析 |
2. 从防混淆到反淡化的演变 |
二、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
(一)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现状 |
1.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 |
3.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内容 |
4. 地方性规定 |
(二)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司法实践 |
1.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肇始于司法实践 |
2. 反淡化理论最早在实务中运用 |
3. 驰名商标反淡化与反不正当竞争 |
三、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反淡化制度欠缺明晰的理论基础 |
(二) 驰名商标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 |
1. 认定步骤与个案认定原则存在冲突 |
2. 未厘清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法律关系 |
3. 未建立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效力冲突解决机制 |
(三) 司法实践中缺少指导性裁判规则 |
(四) 缺乏完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和救济措施 |
四、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制度完善及对策 |
(一) 确立商标淡化法律概念并建立反淡化制度 |
1. 明确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 |
2. 严格贯彻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 |
3. 统一裁判规则 |
4. 建立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制度 |
5. 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障功能 |
6. 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诉前禁令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 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对策 |
1. 排除混淆规则干扰认定商标淡化行为 |
2. 规范驰名商标反淡化在司法中的适用 |
3. 建立联席会议交流沟通机制 |
4. 加强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执法力度 |
5.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
6. 增强企业和消费者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四、商标淡化理论的法理基础及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D]. 吴静雨.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CPTPP新规则下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路径选择[J]. 杨洁.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03)
- [3]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路径探索[J]. 付耀. 梧州学院学报, 2021(01)
- [4]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D]. 李新闻.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5]论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判断[D]. 夏梦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D]. 齐芳.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7]商标戏仿行为的侵权判断标准研究[D]. 黄宏达.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8]我国驰名商标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由天姝.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9]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研究[D]. 周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10]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D]. 陈冬冬. 河北师范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