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企业经理职业化经验及其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姜春林[1](2020)在《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及家长需求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规模、人员管理等多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党和政府重视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本研究运用问卷法和访谈法,根据已有文献与理论构建了《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调查问卷》与《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需求调查问卷》,经过检验后对辽宁省329名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及735名0-3岁婴幼儿家长正式施测,并对回收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总体情况良好,各维度在不同的人口学变量上的水平存在差异。在职业道德、职业意识两个维度上题均分较高,在教育成就、职业实践两个维度上题均分相对较低。不同性别、从业年限、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心理健康测评情况等变量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存在影响。各维度在人员性别、从业年限、学历、工作机构性质、从业资格证书、心理健康测评情况等不同变量中存在差异。2.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需求较高,对各维度水平需求在不同的人口学变量上存在差异。家长对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职业意识两个维度职业化水平需求更为强烈,在教育成就、职业实践两个维度上需求相对较平和。年龄、家庭身份、孩子性别、孩子月龄等变量对于家长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需求上存在影响。各维度在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月收入、家庭身份、孩子性别、孩子月龄、是否入托不同变量中存在差异。3.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需求高于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现有水平,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与家长需求在各维度水平上均存在显着差异。针对以上结果,研究者提出了坚持需求导向,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养目标;构建准入制度,保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质量;深化工作价值,吸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持续回流;改善行业环境,关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心理健康。进而提升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
裴仕彬[2](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指出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杨旭辉[3](2019)在《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研究》文中提出社区学院是美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公立社区学院是美国社区学院的主力军。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堪称转型发展的杰出样本。从最初的转学教育到后来的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职能,美国公立社区学院通过不断转型实现了创新发展。内外治理主体,正是推动美国公立社区学院转型发展的关键原因。研究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治理主体,对于推动中国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完善中国高职院校治理体系、推进高职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是一种特殊的高等教育组织系统、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新制度主义理论,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交往关系,有较强的解释力。政府组织是一种预期性利益相关者,非政府组织是一种潜在性利益相关者,受托人委员会是一种确定性利益相关者。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体系的内核是“外-中-内”,也就是说受托人委员会作为桥梁,密切沟通起了社区学院内外环境。通过三者的博弈和互动,形成了和谐高效的发展生态。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是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外部治理主体。政府组织中,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组织对公立社区学院发展改革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了治理合力。非政府组织中,群体性组织、认证组织、基金会组织根据各自定位也对公立社区学院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受托人委员会是链接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关键桥梁,也是社区学院主动、高效地服务社会的根本原因。选举机制和强调法治,是受托人委员会高效运行的制度基础。社区学院的内部治理,是管理层、教师群体以及教育工会组织的博弈过程。政府组织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规范性,认证组织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发展性,社区学院群体性组织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先进性,受托人委员会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随动性,内部协商治理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凝聚力。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转型发展,正是这五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研究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对中国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是:治理结构更多地不是结构性的,而是组织性的;应该加强高职院校的绩效评估,并强化结果运用;完善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做优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组织。
史亚亚[4](2019)在《美国少数族裔大学生STEM教育保留举措研究 ——基于两个典型个案的分析》文中指出在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大背景之下,美国为了保持其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头羊”地位,不断加快STEM教育的发展。尤其是在STEM领域代表性不足的少数族裔群体(非裔、西班牙裔、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土着、夏威夷土着和其他太平洋岛民等种族)大学生的STEM教育。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保留少数族裔大学生进入STEM教育领域学习并顺利取得STEM学位,为美国培养大量的STEM人才。本研究以“美国如何保留少数族裔大学生留在STEM教育领域并取得STEM学位”为研究问题。为了更加具体地分析美国少数族裔大学生STEM教育保留举措,本研究采用了个案研究法。首先基于大学生社会化理论与Tinto的学生保留模型建构了美国少数族裔大学生STEM教育保留模型,然后选取了俄亥俄州LSAMP项目(本科生项目)与密西根州AGEP项目(研究生项目)两个典型案例。根据建构模型结合具体案例分别从项目开展背景、保留入口、保留过程、保留出口、项目的运行保障等几个方面对所选个案进行了文本分析。通过上述研究得出美国少数族裔大学生STEM教育保留的特点,主要有:保留入口环节注重少数族裔大学生甄选的目标性和严格性;保留过程凸显了“三化”与“跨学科性”;保留过程中项目运行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力”;保留出口环节“因材施教、各尽其才”。同时也总结出几点美国在少数族裔大学生STEM教育保留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理工科教育的发展现状,可以从国家、学校层面以及社会三个层面为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理工科教育提出相应的启示。
黄晓玲[5](2019)在《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课程开发是技术技能积累和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在职业教育担负技能强国历史使命、校企合作亟须根本性突破、职业教育课程范式转型的背景下,针对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中企业缺位和浅层参与的问题,探讨企业的角色及其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围绕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运用文献研究、理论研究、比较研究、调查研究、经验总结、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中企业责任的合理性、责任的现状、责任的内涵、责任的内容和责任的履行等进行研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其课程开发是由二者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企业技术性和制度性的两重属性以及职业教育职业性和技术性的本质,内在地规定着企业技术技能与职业教育产品的同一性、企业技术技能生成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契合性,以及企业技术技能生产载体与职业教育课程的同质性,集中体现在面向工作世界的技术经验及其获得过程上。当前企业虽无法律规定的参与职业教育的强制性义务,但其对职业教育产品的需求决定其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利益主体,具体表现在企业作为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主体、职业教育混合供给主体以及校企跨界合作育人主体。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协作的建构过程,企业是职业教育课程开发重要的合作主体,其对职业教育专用技术技能的诉求从根本上决定参与开发的课程集中在专用技术技能课程。理论上企业具有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合理性,但事实上企业普遍参与不足,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也处于起步状态,应然与实然的差距显现明确企业责任的迫切性。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是基于其合作主体角色主观认识和客观能力的,在专用技术技能课程开发过程或课程产品形成中的回应和实际付出,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正义的统一性,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道德和利益的内在依从。责任的生成源于政府的权利赋予、企业的经济动力和能力基础,以及职业院校的迫切需求和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作用对象的特定性、责任边界的明晰性以及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又决定了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有限性。根据责任内容划分的基本原则和功能导向的划分依据,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主要有导向责任、供给责任和协作责任,三种责任自成一体并形成责任内容的基本框架。导向责任集中体现为培养质量确认及反馈,通过需求导向、标准导向和评价导向实现;供给责任体现为技术技能积累和提供,通过提供智能形态、实体形态和工艺形态技术技能实现;协作责任体现为专业课程的设计与实施,通过专业理论课程中的辅助性协作、专业实践课程中的主导性协作和理实融合课程中的对等性协作实现。目前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履行处于起步阶段,校企合作程度较浅且覆盖面较窄,同时企业内在动力不足、认识及行动存在较大落差。这除了经济区位、产业结构、社会文化等外部因素影响外,也受制于企业行业分类、技术类型、所有制形式、所处发展阶段和实际规模等自身因素影响。为推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有效、有序发展,从企业履责意愿角度,需进一步激发企业内在动力、协同多种外部力量、增强企业自身基础能力;就责任实现机制而言,需进一步构建基于法定性契约的校企合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连接作用,推动职业教育课程开发走向课程治理,建立有效的企业履责评价与激励制度;对履责环境的优化,需推动劳动力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引领文化环境的认同与接纳。
顾闻[6](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邓小华[7](2018)在《国家资格分级的技术逻辑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资格框架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的基础性制度,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的分级和融通构成它的“结构—功能”体系。资格分级是国家资格框架建设的起点,从技术复杂性的视角探讨国家资格分级的内在逻辑是保证资格等级体系合理性与贯通性的理论前提。本研究坚持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辩证逻辑以及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在复杂性范式的指导下,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哲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和实地调研法。首先,通过经验归纳、批判反思和理论演绎相结合的方式论证技术逻辑作为国家资格分级内在根据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其次,分别探讨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分级所遵循的技术逻辑;最后,分析技术逻辑规制下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融通的中介与条件,提出基于技术逻辑的国家资格等级描述标准。规律是从经验和历史之中构建的。通过对国内外资格分级经验的比较与个案剖析,发现我国国家资格分级存在经验主义路径依赖现象,具体表现在国际资格分级经验的简单借鉴、国家教育体系等级的简单移植和国家职业资格分级的简单代入等三个方面。对经验依赖现象的全面审视促使国家资格分级内在逻辑研究的理论自觉。技术逻辑作为国家资格分级的内在逻辑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具有同质性,其本源在于两类资格共同的技术本体。在大技术观的前提下,本研究探讨了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中技术图景展现的逻辑范畴:现代技术与现代科学的整合,通用技术与专用技术的贯通,技术知识与技术活动的互动。与国家资格层级的相对恒定、技术复杂性的三维向度以及国家资格融通的技能中介等三个理论预设一起,共同构成了本研究的分析框架。教育资格分级遵循技术知识复杂性逻辑。技术知识是由技术原理知识、技术事理知识和技术伦理知识构成的开放自组织系统,它既与技术活动相互作用,也与纯粹科学知识相联系,其复杂性沿着“通用—专用”、“成熟—创新”相互交织的路径演化。普通教育资格分级体现技术原理知识逻辑、职业教育资格分级体现技术事理知识逻辑,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学习资格分级则取决于碎片化技术知识的结构化程度。在技术知识逻辑支配下,初中教育资格应成为教育资格分级的起点,职业教育资格等级的拓展遵循与普通教育资格相衔接的串行路径,教育资格等级描述可采用技术知识标准的“4x2”框架。职业资格分级遵循技术活动复杂性逻辑。专业性分工的深化和技术知识的创新导致了技术活动的复杂性,其复杂性程度可以用“递进—并行”模型来表达。生产、服务、维护、开发、设计、创新和管理等技术活动既是递进的,也是并行的,而且各技术活动自身还有从生疏到熟练的层级变化,它们与技术知识、工作情境和信息共享等条件性要素一起,构成了具有层次性、回归性、联通性和统一性特点的复杂系统。遵循技术活动复杂性逻辑,应把先前工作经历纳入职业资格分级,旨在贯通职业技术实践和工程技术实践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要对接职业资格分级,而职业资格等级标准的描述也应围绕技术活动复杂性展开。在技术逻辑规制下,以具身认知为取向的技能积累是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融通的逻辑中介。资格融通作为国家资格框架的功能负载决定了资格分级的目标和方向,也决定了国家资格等级描述标准。以技能为核心要素,融合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等级描述标准,国家资格等级描述标准可标识为技术知识、技能和技术活动三个维度,它们相互影响,使国家资格分级充分体现技术复杂性的内在逻辑,同时,也可与国际资格等级描述标准接轨。
张毅恒[8](2017)在《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本质、内部结构与利益相关者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北美、欧洲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以竞技运动为起源,以蓬勃发展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为基础,以企业化管理为制度保障,将打造特色职业体育俱乐部品牌作为发展职业体育的基础载体,通过一系列利益相关者治理体系获得政府支持,促使国家、政府和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形成以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联盟为核心的职业体育组织,引领国家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通过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状况及相关文献梳理发现,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起步晚且独立运行能力较差,但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使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模式需依托社会力量、激发市场活力,方可独立自主的运营、打造职业体育俱乐部独立品牌、吸引更多球迷参与体育赛事、拓宽职业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渠道。在我国体育事业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以公司治理理论引领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创新性分析框架。本研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第一,运用文献计量法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及公司治理的文献进行可视化定量的分析,探索职业体育俱乐部研究的理论前沿、研究热点和研究不足。第二,以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了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属性释义、发展历程、治理模式、治理特殊性和重要性。第三,从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现状剖析,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当前足球俱乐部现状进行分析,厘清当前发展环境,找到治理过程中的矛盾。第四,从欧洲足球俱乐部中抽取了 48家2011/12赛季—2015/16赛季五年,总共240个年度的财务与治理数据作为样本,对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的独立性程度、持股所有权、机构投资者、财务绩效和生存能力的视角建立实证分析模型,测量在财务绩效、生存能力和有效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联。第五,从职业体育俱乐部球迷文化体系、联赛商业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的角度,论述了利益相关者治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第六,通过对阿森纳和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侧重于社区和球迷利益相关者方面的案例分析,说明两个足球俱乐部如何管理与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关系。最后,对全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概括性总结,并在主要研究结论和分析基础上,阐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结果对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启示,并对未来研究提出展望。通过上述研究的开展,本文得出以下主要观点和结论:第一,职业化是竞技体育的高端形态,是中国体育运动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职业体育的基本生产组织是不同项目的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联盟作为面对同一目标市场的集合体对其实施治理,由此还派生出围绕职业体育的新闻传媒、用品制造、竞赛表演、中介服务、文化创意等企业,体现了竞技体育职业化及有效的治理是推进职业体育改革的主要路径。第二、中国是一个全球性的大国,也是毋庸置疑的体育产业消费大国,从而带来了对全中国13.7亿人在职业体育俱乐部、联盟、联赛和商业赞助等方面消费的增长机会。但其职业体育俱乐部市场则面临着政企职能不分、职业体育俱乐部商业产权基础薄弱;基础功能弱化、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能力结构较差;社会资源匮乏、职业体育俱乐部外部治理渠道单一等诸多问题。第三、职业体育俱乐部是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以体育及相关产业为载体,以赢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权创新的组织形式,以职业形态、专业人员、市场品牌、大众传播为社会提供具有商业价值的体育赛事及其衍生商品,引领职业、大众、休闲、竞技等项目发展的高端组织形态。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其他更传统的企业相比,在很多方面是有所不同的,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竞争平衡的需要以及双重体育和商业目标对理论框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相较于欧洲模式和北美模式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模式,中国的实际情况更接近于欧洲以职业体育俱乐部为治理主体的模式。第四,职业体育俱乐部需要结合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增加董事会规模和独立性,以及CEO和主席角色的分离,以提高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盈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健全公司内部的治理原则,有利于降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破产概率,增加公司绩效。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必须配备必要的机制来保护他们的利益,避免管理人员手中的财富被征用,同时最大化俱乐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识别利益相关者组织的复杂网络以及俱乐部利益相关者环境的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对利益相关者环境的了解和职业体育各项目主管行政部门在顶层设计方面也很重要。利益相关者体系可以帮助利益相关者组织在利益相关者网络内发展关系,影响利益相关者战略,并且可以产生旨在增加他们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影响的协作关系。第六,中国未来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应借鉴成熟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成果,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俱乐部制度环境、明确治理主体、完善内部结构、落实监管制度以及打造利益相关者治理体系。
王亮[9](2017)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 ——以中国公司治理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治理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元学科都将其视为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重要课题。在以中国公司治理为对象的研究中,法学界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作为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两个核心范式。但对于两个中心主义的准确内涵以及其两者关系等始终未达成一致认识,关于何者更为优越或更符合公司制度发展趋势也存有较大争议,甚而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制度建构、实践选择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中国公司治理研究方兴未艾,针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公司控制权争夺、独立董事的制度功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等诸多课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公司治理在结构上仍持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治理理念上也坚持相对保守的股东至上主义,但这种结构和理念实质上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公司的良性治理。基于市场需求、价值导向等因素,中国公司法亟需向美国公司法学习,引入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并参照构建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本文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为研究对象,借鉴既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深入挖掘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脉络,总结各主要发达国家在建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公司治理的实践需求,考量国际公司治理发展趋势、中国制度路径依赖等要素,探索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以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提供可资参考的模型。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除了涉及文献综述等内容的引言部分外,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旨在理清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脉络,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公司治理的概念源于经济学研究。惜于经济学对概念的实用主义态度使公司治理并未形成广为认可的定义,由此造成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概念混淆。通过文献梳理和扩张解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范畴内,实际上对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模式和公司治理理念皆应有不同的解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适用也仅应主要限于以上市公司为主的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由理论基础而言,公司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政治民主理论等都组成和强化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内核,其中尤以实体最大化理论最能体现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公司为本位的治理理念,成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最坚实的支撑。同时,旨在息止理论界对公司治理中权力中心的争纷,本文对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争论加以梳理分析,并将学界所谓经理层中心主义、股东积极主义等一并进行对比,深入剖析各理论的内在联系与差别,力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先进性。第二章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公司治理起源的考证,明确公司治理的起点并非学界常谓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应回溯至公司制度的初成和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由此为源头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历史发展脉络加以梳理,得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大致发展趋势。其次,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历史脉络为基础,分别对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在立法中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进行观察和梳理,并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在各国普遍确立的市场、制度和社会层面的影响因素加以归纳和总结。第三章对中国在立法中建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并非单纯是国际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其在宏观和微观层面皆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效应。首先其引导了股东利益至上向社会福利创造的公司法律观念的变革,强化了公司自治和利益平衡的公司法理念;其次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极大激发了市场创造力,对知识经济的繁荣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皆有重要意义;另外,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将使立法者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更加深化,进而使公司法对董事信义义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更加完善。由国内市场因素观之,中国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大股东控制现象严重、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配置不清、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股东大会也常沦为控制权争夺的战场。中国公司法实现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转变势在必行。第四章着重探讨了于立法中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后,应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同样构建完善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国家,由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道路、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在具体制度建构、理念选择与配套环境建设等层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路径选择,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常见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可以根据国别分为典型的美国模式和非典型的德国模式、日本模式、英国模式等。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法律模式的选择,应理性借鉴国外成熟治理模式的经验,充分考虑公司治理趋同化趋势、制度的路径依赖性以及中国对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第五章从法律制度建构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制度建构,主要涉及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权力分配等治理结构层面的问题。首先,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制度建构应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地位,其应是公司意志的代表、公司治理的中心,享有广泛的权力并具有独立性。其次,立法应当赋予董事会以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广泛权力,并将公司剩余权力交由董事会行使。再次,在权力分配中不能过于极端,应确保股东大会享有最低限度的权力,如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力、选举和罢免董事的权力以及重大事项同意权等。最后,基于中国实践需要的考虑,仍应保障监事会的职能实现。第六章针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效能发挥,从董事会权力行使方式、内部权力配置和董事义务与责任等层面进行了细致规划。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成文性要求不同,董事会内部行为的具体配置一般无须于立法中明确,甚至可以通过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或研究机构等制定行为准则作为公司治理具体安排的指引。但为了保证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切实发挥功效,须在行为准则设计中明确董事会团体决策的必要性,对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职能等进行合理配置,对经理层的权力授予也应适当,另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也是行为准则的重要内容。第七章对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建构所需的外部环境建设与配套进行了分类探讨。主要包括职业经理人市场和管理型人力资本市场的建设、社会道德风气的弘扬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信息披露、公司收购、投资者保护等外部法律制度建设等。
满建宇[10](2017)在《校长专业标准视野下校长领导角色研究 ——以K校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校长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担负着引领学校和教师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重任。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尤其是对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校长的治学理念和办学行为受制于校长能否准确定位其领导角色,取决于校长专业化发展的程度和水平,因此,作为学校的领头雁和带头人,在教育内部治理、教育供给侧改革等社会背景下,准确定位校长的领导角色,把握校长领导角色职能是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本文运用个案研究方法,以山东省T市J中学K校长为个案研究对象,通过深入到J中学为期3个多月的调研、走访和座谈,全面了解K校长在J中学的管学治教行为,既研究K校长的教育理念以及在办学过程中学校治理和文化建设中的角色行为,又深入分析善文化在J中学开展的状况以及对J中学教师、学生等产生的影响,同时还通过对J中学部分教师和学生进行深度访谈以及与J中学有着密切关系的教委办主任、J中学所在的社区和部分学生家长的座谈,了解K校长在管学治教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和扮演的角色以及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对K校长的校长角色扮演情况所持的态度。本文对国内外校长角色和校长专业标准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相关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借鉴德鲁克关于人与事的经典管理理论、明茨伯格关于经理工作性质对于经理角色的分类以及巴纳德组织要素及其职责任务等理论,提出了校长角色的“理想类型”模型,由“引领者、促进者和协调者”三大类组成,包括目标引领、教学引领、道德引领,促进学校发展、促进教师发展、促进学生发展,关系协调、资源协调和自我协调等九种角色。引领角色是校长“领导之心”的体现,以校长的领导之心塑造学校的价值观和发展观;促进角色是校长的“领导之脑”的体现,以校长的领导之脑,身体力行,促进学校大局发展并经营学校的事务;协调角色是校长的“领导之手”的体现,以校长的“领导之手”,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协调各种内外部关系。引领者、促进者和协调者三大类角色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可能会出现交叉融合或几种角色集于一身的情况,在学校发展的不同时期,校长所扮演的角色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从理想类型的理论角度将校长所承担的角色进行归类分析,有助于促进校长专业化发展,有助于提升校长的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也为校长的角色定位和校长培训提供策略参考。其次,结合对K校长及其所在学校的实地调研和访谈,了解J中学的前世今生和K校长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逐渐成长和发展的历程。通过对K校长做校长期间所采取的学校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成长的措施和行为,对K校长领导角色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其校长领导角色履行情况,找出他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帮助其解决角色扮演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通过对K校长在引领者、促进者和协调者三类九种角色履行情况的系统分析,针对J中学在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中采取的举措,结合J中学教师、学生对K校长的评价以及学校八年来的发展情况,来论证校长角色的理想类型。在引领角色中,校长不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愿景,领航学校发展,而且还要做好教学的引领,承担着高质量办学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引领教师和学生的道德发展,促进师生道德素养的提升,实现学校领导方式的转变。在促进者角色中,校长不仅承担着促进学校发展的主导责任,建立起师生向往的精神家园,而且要促进教师发展,强化教师从教意愿,提升教师的师德素养,提高教师专业发展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素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同时,学生是教育的主体,也是教育的最终目的,校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发展观,为学生提供发展的平台和展示才华的舞台,促进学生多元发展,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个性发展创设有利的条件和氛围。协调则是为学校、教师和学生发展创设一个和谐温馨的环境。校长首先要做好关系的协调工作,包括学校内部中校长与领导干部团队之间的关系,与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学校发展创设一个风清气正的内部环境,以及学校外部中包括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与社区的关系,与家长的关系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的外部环境,还要协调好各类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财物资源,充分发挥资源在办学中的作用,放大办学能量。同时校长要做好自我协调,包括不同人群、不同场合、不同时期等角色的协调以及自我身心的协调,以健康的身心来管学治教,充分享受到教育所带来的职业幸福感。最后,针对校长角色存在的定位问题,通过改变校长任命方式、完善校长评价体系建设、提高校长工作待遇等建议,解决制约校长领导角色定位的瓶颈。尤其在当前教育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背景下,科学设计校长专业培训标准,提升校长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提高办学质量。
二、美国企业经理职业化经验及其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企业经理职业化经验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及家长需求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一)家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关注度日益提升 |
(二)家庭呼唤高水平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满足多元需求 |
(三)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尚需逐步提高 |
二、研究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职业化的相关研究 |
(三)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相关研究 |
(四)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 |
(一)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的研究 |
(二)家长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的需求研究 |
(三)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与家长需求的比较研究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对象 |
(一)问卷对象 |
(二)访谈对象 |
二、研究方法与工具 |
(一)问卷法 |
(二)访谈法 |
三、研究步骤 |
(一)查阅相关文献 |
(二)确定研究思路和工具 |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
一、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的调查结果 |
(一)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的总体状况分析 |
(二)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在不同人口学变量的差异分析 |
(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各维度在不同人口学变量的差异分析 |
二、家长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需求的调查结果 |
(一)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需求的总体状况分析 |
(二)家长对托育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需求在不同人口学变量的差异分析 |
(三)家长对托育人员职业化各维度需求在不同人口学变量的差异分析 |
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与家长需求对比分析 |
(一)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与家长需求在总体水平上的差异 |
(二)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与家长需求在各维度水平上的差异 |
第四章 讨论 |
一、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的讨论 |
(一)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较高,但缺乏精神向实践转化 |
(二)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各维度水平在不同变量上存在差异 |
二、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需求的讨论 |
(一)家长对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需求较高,存在非理性思考 |
(二)家长对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化各维度水平多元需求值得关注 |
三、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及家长需求的比较讨论 |
(一)家长总体需求高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 |
(二)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化各维度水平有待提升,家长需求亟需理性落实 |
第五章 结论 |
一、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 |
(一)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总体较好 |
(二)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化各维度水平在不同人口学变量上存在差异 |
二、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需求 |
(一)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需求总体较高 |
(二)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各维度水平需求在不同人口学变量上存在差异 |
三、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及家长需求的比较 |
(一)家长总体需求高于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总体水平 |
(二)家长各维度需求高于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各维度水平 |
第六章 建议 |
一、引导家长需求,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养目标 |
二、构建准入制度,保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质量 |
三、深化工作价值,吸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持续回流 |
四、改善行业环境,关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心理健康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初始问卷 |
附录二 :正式问卷 |
附录三 :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四 :婴幼儿家长访谈提纲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概念界定 |
一、公立社区学院 |
二、治理 |
三、治理主体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意义 |
二、技术路线 |
三、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理论基础 |
一、高等教育系统理论 |
二、新制度主义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利益博弈 |
一、博弈标的 |
二、博弈规则 |
三、博弈策略 |
四、冲突解决 |
第三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协调整合 |
一、官僚制协调 |
二、政治协调 |
三、专业性协调 |
四、市场协调 |
第三章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演进的历史分期 |
一、治理的主题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历史分期 |
第二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外部治理主体的历史考察 |
一、联邦政府 |
二、州政府 |
三、社区学院学区 |
四、认证协会 |
第三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治理主体的历史考察 |
一、伟人时代(Great Man Era) |
二、家长时代(Patriarchic Era) |
三、工会时代(Unionization Era) |
四、协商治理时代(Shared Governance Era) |
第四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职能拓展与治理主体沿革 |
一、以转学职能为主时期的治理主体 |
二、以职业职能为主时期的治理主体 |
三、多种职能并重时期的治理主体 |
第四章 预期型利益相关者:政府组织 |
第一节 联邦政府 |
一、联邦政府治理社区学院的主要途径 |
二、联邦政府治理社区学院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州政府 |
一、美国各州治理公立社区学院的主要机构 |
二、美国各州治理公立社区学院的主要手段 |
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州级治理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 |
一、“社区”:美国社区学院的关键定语 |
二、美国地方政府的性质与特点 |
三、受托人委员会:社区学院学区治理的关键载体 |
结束语:政府组织的利益及其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规范性的促进 |
第五章 潜在型利益相关者:非政府组织 |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概况 |
一、基本分类 |
二、主要特点 |
第二节 群体性组织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发展方向的治理性影响:以AACC为例 |
一、美国社区学院协会的沿革与现况 |
二、美国社区学院职业化的基本过程与历史意义 |
三、美国社区学院协会推动美国社区学院职业化的基本途径 |
第三节 认证组织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教育质量的治理性影响 |
一、认证协会社区学院质量治理的基本途径 |
三、认证协会社区学院质量治理的主要效用 |
第四节 基金会组织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治理性影响 |
一、美国社区学院基金会概况 |
二、校外基金会的作用:以凯洛格基金会为例 |
三、校内基金会的作用 |
结束语:非政府组织的利益及其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先进性的促进 |
第六章 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受托人委员会 |
第一节 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起源与构成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的苏格兰基因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的两个源头 |
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构成 |
四、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中的学生受托人 |
五、Alamo Colleges District受托人委员会构成 |
第二节 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职责与运行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职责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运行 |
第三节 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案例与分析 |
一、Hillsdale Community College受托人委员会案例分析 |
二、Alamo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受托人委员会案例分析 |
第四节 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特点与评价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共性特点 |
二、受托人委员会:美国公立社区学院与研究型大学的区别 |
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评价 |
结束语:受托人委员会的利益及其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随动性的造就 |
第七章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内部治理主体 |
第一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治理的结构与过程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治理主体的总体情况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校长 |
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学术评议会 |
四、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工会组织 |
第二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治理过程 |
第三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协商治理的评价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协商治理的优势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协商治理的局限 |
结束语:内部利益博弈及其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凝聚力的促进 |
第八章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结构的特点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结构的特点 |
一、内生性 |
二、协调性 |
三、适应性 |
第二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结构的启示 |
一、治理结构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优秀与卓越的贡献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结构的启示 |
结束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高职院校治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美国少数族裔大学生STEM教育保留举措研究 ——基于两个典型个案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1.国际竞争的需要—基于 STEM 劳动力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
2.现实需要—美国人口结构调整,少数族裔成为重要 STEM 劳动力储备库 |
3.教育公平理念的践行—基于系列法案的推动 |
4.中美同为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理工科教育问题上有共同诉求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1.少数族裔 |
2.STEM教育 |
3.保留举措 |
(四)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思路与框架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框架 |
二、理论基础 |
(一)大学生社会化理论 |
1.社会化 |
2.学术社会化 |
3.职业社会化 |
4.学术社会化与职业社会化的关系 |
(二)Tinto学生保留模型理论 |
1.Tinto学生保留模型的由来 |
2.Tinto学生保留模型的内涵 |
(三)美国少数族裔大学生STEM教育保留模型 |
三、文本分析一—基于俄亥俄州LSAMP项目 |
(一)项目开展背景 |
(二)保留入口 |
(三)保留措施 |
1.学术化 |
2.职业化 |
3.学术社会化 |
4.职业社会化 |
(四)保留过程 |
1.加强宣传,提高少数族裔大学生进入 STEM 学科领域学习的意识 |
2.加强与高中的合作,在合作高中开设STEM课程,引导少数族裔学生与高校的STEM专业对接合作 |
3.加强两年制学院与四年制大学的STEM教学资源方面的合作规划,促进社区学院的少数族裔学生向四年制大学顺利过渡 |
4.多元化的奖助学金体系保障 |
5.加强与社会的合作 |
6.治理机构 |
(五)保留出口 |
(六)如何评估 |
1.联盟内部评估 |
2.第三方机构外部评估 |
四、文本分析二—基于密歇根州AGEP项目 |
(一)AGEP项目开展背景 |
1.STEM高层次人才的社会需求推动 |
2.少数族裔STEM博士生代表性不足的现实推动 |
(二)密西根AGEP项目简介 |
1.合作学校简介 |
2.密西根州AGEP项目开设专业 |
3.密西根州AGEP项目培养目标 |
(三)保留入口 |
(四)保留过程 |
1.学术化 |
2.学术社会化 |
3.职业社会化 |
(五)保留出口 |
(六)项目运行保障 |
1.财力保障 |
2.物力保障 |
3.人力保障 |
五、结论与启示 |
(一)结论 |
1.保留入口 |
2.保留过程 |
3.保留出口 |
4.存在的不足 |
(二)启示 |
1.国家层面 |
2.学校层面 |
3.社会层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出版和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5)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题目解读与研究背景 |
1.1.1 题目解读 |
1.1.2 研究背景 |
1.2 概念界定与研究现状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现状 |
1.3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3.1 问题提出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视角 |
1.5.2 研究思路 |
1.5.3 技术路线 |
1.5.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合理性 |
2.1 企业与职业教育基本属性及内在相关性 |
2.1.1 企业技术性与制度性的两重属性 |
2.1.2 职业教育职业性与技术性的双重属性 |
2.1.3 企业与职业教育及其课程的内在契合 |
2.2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利益主体 |
2.2.1 企业作为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主体 |
2.2.2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混合供给主体 |
2.2.3 企业作为校企跨界合作育人主体 |
2.3 企业在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中的角色 |
2.3.1 职业教育课程本质及开发特点 |
2.3.2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多元主体 |
2.3.3 企业是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合作主体 |
2.4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任务 |
2.4.1 促进专用技术技能课程功能实现 |
2.4.2 选择呈现专用技术技能课程内容 |
2.4.3 规约专用技术技能课程实施过程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实然表征 |
3.1 调查设计与数据来源 |
3.1.1 问卷调查及样本信息 |
3.1.2 文本分析与企业特征 |
3.1.3 质性访谈与信息印证 |
3.2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中企业参与不足 |
3.2.1 企业缺位 |
3.2.2 浅层参与 |
3.2.3 差异显着 |
3.3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处于起步状态 |
3.3.1 教师参与少 |
3.3.2 协作程度浅 |
3.3.3 合作周期短 |
3.4 校企双方主观认识存在较大差异 |
3.4.1 校企双方对企业参与重要性认识不同 |
3.4.2 校企双方对企业参与身份的认识不同 |
3.4.3 校企双方对企业参与作用的认识不同 |
3.5 校企双方合作的需求和意愿不同 |
3.5.1 校企合作培养还未成为企业人才配置主要途径 |
3.5.2 在导向作用发挥上企业意愿不如院校需求迫切 |
3.5.3 在人财物等条件上企业意愿与院校需求不对等 |
3.5.4 在协作作用发挥上企业意愿与院校需求有差异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基本蕴涵 |
4.1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演化及主要性质 |
4.1.1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单一到多元 |
4.1.2 企业社会责任性质:异质且综合 |
4.1.3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多重分析视角 |
4.2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内涵 |
4.2.1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基本要素 |
4.2.2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效益和正义的统一 |
4.2.3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道德和利益的要求 |
4.3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生成 |
4.3.1 权利赋予:政府法律政策推动 |
4.3.2 动力激发:企业经济利益契合 |
4.3.3 能力保证:独特育人资源支持 |
4.3.4 空间拓展:院校育人需求拉动 |
4.3.5 路径保障:校企合作机制建立 |
4.4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的内容 |
4.4.1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
4.4.2 功能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划分 |
4.4.3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内容的三维结构 |
4.4.4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责任内容的有限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培养质量确认与反馈的导向责任 |
5.1 需求导向:规约培养目标确定 |
5.1.1 企业需求对课程目标的规定性 |
5.1.2 课程目标确定与企业需求传导 |
5.2 标准导向:影响课程标准制订 |
5.2.1 企业标准与课程标准的契合性 |
5.2.2 课程标准制订与企业标准转换 |
5.3 评价导向:促进课程完善创新 |
5.3.1 企业反馈与课程评价的精准性 |
5.3.2 企业评价促进课程的持续改进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技术技能积累与提供的供给责任 |
6.1 智能形态技术技能供给:指向课程内容 |
6.1.1 智能形态技术技能与课程内容的一致性 |
6.1.2 课程内容选择与智能形态技术技能转化 |
6.2 实体形态技术技能供给:指向课程资源 |
6.2.1 实体形态技术技能与课程资源的多样性 |
6.2.2 课程资源建设与实体形态技术技能支持 |
6.3 工艺形态技术技能供给:指向课程实施 |
6.3.1 工艺形态技术技能与教学过程的互补性 |
6.3.2 课程实施过程与工艺形态技术技能嵌入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专业课程设计与实施的协作责任 |
7.1 辅助性协作:专业理论课程 |
7.1.1 参与需求调研及分析 |
7.1.2 协助目标确立及细化 |
7.1.3 论证实施方案及条件 |
7.2 主导性协作:专业实践课程 |
7.2.1 工作任务选择与提供 |
7.2.2 实习实训实施与管理 |
7.2.3 技术咨询与产品提供 |
7.3 对等性协作:理实融合课程 |
7.3.1 项目课程设计与实施 |
7.3.2 工学交替实施与管理 |
7.3.3 教材研发与资源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企业履责的主要条件 |
8.1 履责意愿: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 |
8.1.1 激发企业履责的内在动力 |
8.1.2 协同企业履责的外部力量 |
8.1.3 增强企业履责的基础能力 |
8.2 履责管理: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 |
8.2.1 构建基于法定性契约的校企合作机制 |
8.2.2 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连接作用 |
8.2.3 推动职业教育课程开发走向课程治理 |
8.2.4 建立有效的责任履行评价与激励制度 |
8.3 履责环境:优化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 |
8.3.1 推动劳动力市场环境的优化 |
8.3.2 引导文化环境的认同与接纳 |
8.4 本章小结 |
结语 |
研究的主要结论 |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研究存在的不足 |
研究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6)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7)国家资格分级的技术逻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分析 |
一、国家资格分级研究的政策引领 |
二、国家资格分级研究的实践驱动 |
三、国家资格分级研究的国际参照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问题提出的双重视角 |
二、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
三、问题的研究取向与价值 |
四、基于问题的研究内容框架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本研究的核心概念及其逻辑关系 |
二、国家资格框架 |
三、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 |
四、国家资格分级 |
五、技术逻辑 |
六、技术及其复杂性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资格及其等级划分:国家资格框架的要素构成 |
二、多元化趋同:国家资格分级的特点与依据 |
三、技术复杂性:本体论和认识论视角的学理考察 |
四、技术知识与技术活动的复杂性:一种初步研究 |
五、已有研究述评与本研究的理论空间 |
第五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整体思路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三、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国家资格分级的经验及其反思 |
第一节 国家资格分级的国际经验分析 |
一、域外国家资格框架发展的三种模式 |
二、社会性与历史性交织的资格分级特点 |
三、完全国家资格框架中分级的个案剖析 |
第二节 我国国家资格分级的经验积累 |
一、聚焦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资格框架探索 |
二、政府推动、“开大”主导的资格分级实践 |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紧密结合的资格分级特征 |
第三节 国家资格分级的路径依赖现象及其消解 |
一、国家资格分级的经验主义路径依赖现象 |
二、全面反映国家资格分级经验的文化自觉 |
三、深层透视国家资格分级规律的理论自省 |
第三章 国家资格分级的技术逻辑证成 |
第一节 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的同质性 |
一、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的外在效用相当 |
二、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的内在属性一致 |
三、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的学习量可比 |
第二节 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的技术本体 |
一、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同质性的技术本源 |
二、阐释两类资格技术本体的三项理论原则 |
三、两类资格技术本体展现的三对逻辑范畴 |
第三节 国家资格分级的技术复杂性逻辑 |
一、国家资格分级的技术复杂性逻辑假设 |
二、基于技术复杂性逻辑假设的理论预设 |
三、规约国家资格分级的技术复杂性测度 |
第四章 教育资格分级的技术知识逻辑 |
第一节 教育资格的认识论根源 |
一、教育资格授予的教育课程依据 |
二、国家资格框架中教育课程的技术知识本质 |
三、技术知识复杂性的开放自组织模型 |
第二节 不同类型教育资格分级的技术知识向度 |
一、技术原理知识主导的普通教育资格分级 |
二、技术事理知识主导的职业教育资格分级 |
三、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学习资格分级的复杂性阐释 |
第三节 遵循技术知识逻辑的教育资格分级设想 |
一、国家资格框架中教育资格分级的开放性诉求 |
二、初中教育作为教育资格分级的起点 |
三、职业教育资格等级拓展的串行路径 |
四、教育资格等级描述的技术知识标准 |
第五章 职业资格分级的技术活动逻辑 |
第一节 职业资格的实践论视域 |
一、职业资格的技术实践论意蕴 |
二、职业技术与工程技术的实践形态 |
三、回归技术实践的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
第二节 职业资格分级的技术活动向度 |
一、职业资格分级的技术活动复杂性依据 |
二、技术活动复杂性生成的分工与知识诱因 |
三、技术活动复杂性的“递进—并行”模型 |
第三节 遵循技术活动逻辑的职业资格分级原则 |
一、职业教育等级证书的分级逻辑及其局限 |
二、先前工作经历认定融入职业资格分级 |
三、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接职业资格分级 |
四、职业资格等级描述的技术活动标准 |
第六章 技术逻辑规制的国家资格融通 |
第一节 资格分级与资格融通的“结构—功能”关系 |
一、国家资格分级的结构生成 |
二、国家资格融通的功能负载 |
三、资格分级与资格融通的相互规定 |
第二节 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融通的技能积累逻辑 |
一、“心智化”与“具身化”融合的技能本质观 |
二、技能横向与纵向积累遵循的技术复杂性逻辑 |
三、教育资格和职业资格中技能积累条件的相似性 |
第三节 技术知识与技术活动双向建构的技能积累机制 |
一、教育资格中技能积累的“实践性反思”机制 |
二、职业资格中技能积累的“反思性实践”机制 |
三、教育资格与职业资格中技能积累程度的等效性 |
四、整合技术知识与技术活动的国家资格等级描述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图表 |
学习期间发表论文和参研课题情况 |
致谢 |
(8)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本质、内部结构与利益相关者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经济结构转型助推体育产业发展 |
1.1.2 职业体育促进体育产业加速转型 |
1.1.3 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研究必要性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2.1 公司治理发展分析 |
2.1.1 公司治理的概念演进 |
2.1.2 国内公司治理前沿热点分析 |
2.1.3 国内公司治理知识基础和演化路径 |
2.2 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分析 |
2.2.1 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前沿热点分析 |
2.2.2 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演化路径和理论基础 |
2.2.3 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研究现状 |
2.3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研究动态 |
2.4 理论基础 |
2.4.1 委托代理理论 |
2.4.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现状 |
3.1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历程 |
3.1.1 经济发展是推进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基础 |
3.1.2 政策利好是推进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助力 |
3.1.3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迅速发展 |
3.2 基于数据包络分析法的中国足球体育俱乐部治理有效性分析 |
3.2.1 研究数据来源 |
3.2.2 研究方法 |
3.2.3 基于数据包络分析法的研究结果 |
3.2.4 基于数据包络分析法的研究结论 |
3.3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存在的问题 |
3.3.1 政企职能不分、职业体育俱乐部商业产权基础薄弱 |
3.3.2 基础功能弱化、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能力结构较差 |
3.3.3 社会资源缺乏、职业体育俱乐部外部治理渠道单一 |
3.4 本章小结 |
4 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本质 |
4.1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形成与发展 |
4.1.1 职业体育俱乐部孕育对期 |
4.1.2 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职业体育俱乐部时期 |
4.1.3 股份制职业体育俱乐部时期 |
4.2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属性释义 |
4.3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现状 |
4.3.1 欧洲模式:基于俱乐部之间的竞争 |
4.3.2 北美模型:基于集合体之间的监管 |
4.3.3 基于欧洲模式下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 |
4.4 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特殊性 |
4.5 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研究的重要性 |
4.6 本章小结 |
5 职业体育俱乐部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董事会规模 |
5.1.2 外部董事的角色 |
5.1.3 高管持股 |
5.1.4 机构投资者持股 |
5.1.5 执行总裁两职合一的影响 |
5.2 数据与研究设计 |
5.2.1 数据来源 |
5.2.2 研究方法 |
5.3 实证分析结果 |
5.3.1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 |
5.3.2 实证分析和结果 |
5.3.3 敏感性分析 |
5.4 实证分析结论 |
6 职业体育俱乐部利益相关者治理研究 |
6.1 欧洲职业体育俱乐部利益相关者治理体系 |
6.1.1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职业体育产业 |
6.1.2 利益相关者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影响 |
6.2 案例研究设计 |
6.2.1 案例选取 |
6.2.2 数据来源 |
6.3 案例描述 |
6.3.1 阿森纳俱乐部 |
6.3.2 广州恒大淘宝俱乐部 |
6.3.3 案例间的比较 |
6.4 案例研究的发现 |
6.4.1 球迷文化治理体系 |
6.4.2 联赛商业治理体系 |
6.4.3 中介服务治理体系 |
6.4.4 监督管理治理体系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借鉴经验:欧洲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成果 |
7.1.2 发展发向:构建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体系 |
7.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 ——以中国公司治理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董事会中心主义基本理论问题廓清 |
第一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概述 |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内涵界定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治理模式与治理理念的概念区分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适用范围的探讨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支撑 |
一、公司契约理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 |
四、政治民主理论 |
五、实体最大化理论 |
第三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优势 |
一、利益导向、实际控制与决策优位的思辨 |
二、股东大会中心、经理层中心与董事会中心的论战 |
第二章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普遍确立 |
第一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历史选择 |
一、公司治理结构起源的历史考证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确立的历史脉络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在主要国家的确立 |
一、德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演进 |
二、美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演进 |
三、日本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演进 |
四、其他国家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演进 |
第三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确立的影响因素 |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确立的市场因素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确立的制度因素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确立的社会因素 |
第三章 中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历史贡献 |
一、宏观层面的贡献 |
二、微观层面的贡献 |
第二节 中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困境 |
一、中国现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 |
二、中国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实践困境 |
第四章 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同治理模式 |
一、典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二、非典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基本理念与路径选择 |
一、树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理念 |
二、探索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中国路径 |
第五章 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建构 |
第一节 确立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地位 |
一、董事会是公司意志的代表 |
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中心 |
三、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 |
四、董事会具有独立性 |
第二节 明确董事会享有广泛决策权 |
一、董事会享有法定或章程约定的权力 |
二、公司剩余权力由董事会行使 |
第三节 确使股东大会保有最低限度的权力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内容 |
二、股东大会的权力限制 |
第四节 保障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
一、明确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 |
二、合理配置监事会的监督权力 |
第六章 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行为准则制定 |
第一节 董事会权力行使的规范化要件 |
一、董事会行权的团队决策程序 |
二、董事会行权的人数多数决规则 |
三、董事会行权的专业化要求 |
第二节 董事会权力的内部配置规则 |
一、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优化 |
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
三、经理层权力的适度控制 |
第三节 董事义务与责任机制 |
一、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 |
二、董事责任归咎与免责机制 |
第七章 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外部环境建设 |
第一节 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 |
一、公司治理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 |
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构 |
三、职业经理人声誉机制的更新 |
第二节 社会道德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一、强化社会道德约束 |
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
第三节 外部法律制度建设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二、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校长专业标准视野下校长领导角色研究 ——以K校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置身校长:新角色的迷茫 |
二、冷静思考:理想与现实的对照 |
三、教育改革:角色冲突与迷茫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价值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
一、文献综述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研究方法 |
第—章 标准之内与标准之外:校长领导角色的理想类型 |
第一节 《校长专业标准》对校长领导角色的规训 |
一、《校长专业标准》出台的背景 |
二、《校长专业标准》对校长的专业要求 |
第二节 校长领导角色的理想类型 |
一、引领者角色,学校精神长相的“设计师” |
二、促进者角色,学校健康成长的“项目经理” |
三、协调者角色,学校和谐发展的“项目主管” |
第三节 校长领导角色之间的关系 |
一、引领者与促进者之间的关系 |
二、协调者与引领者之间的关系 |
三、协调者与促进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K校长及J中学 |
第一节 K校长的成长史 |
一、K校长的成长历程 |
二、K校长的工作经历 |
三、我与K校长 |
第二节 作为K校长工作场域的J中学 |
一、作为礼仪之乡的J镇 |
二、时代变迁中的J中学 |
第三节 K校长的教育领导理念 |
一、让每一个孩子都有绽放的理由 |
二、让每一位教师都有专业发展的诉求 |
三、让学校充满善文化的气息 |
第三章 引领者,用“心”把握学校前行的方向 |
第一节 目标引领,做学校发展的“领航人” |
一、愿景是形象且生动的行动指南 |
二、目标是抽象又实际的理念系统 |
三、规划是具体且可行的实施方案 |
四、文化是稳定且持续的引领力量 |
第二节 教学引领,做办学质量的“担当人” |
一、教与学的引领是校长的首要职责 |
二、教学理念的更新是校长的重要任务 |
三、教学过程的管理是教学引领的基本保证 |
四、教学质量的提升是教学引领的最终目的 |
第三节 道德引领,做立德树人的“促进人” |
一、道德领导是抵及学校改善的核心 |
二、道德引领学生发展,奠基学生幸福人生 |
三、以道德领导实现学校领导方式的转变 |
第四章 促进者,用“脑”担当学校发展的使命 |
第一节 促进学校发展,做学校发展的“明白人” |
一、明确发展定位,引领目标方向 |
二、确定改革主题,激活内部活力 |
三、形成共同愿景,建设精神家园 |
第二节 促进教师发展,做教师成长的“引路人” |
一、强化从教意愿,提升师德素养 |
二、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育水平 |
三、巩固专业基础,强化继续教育 |
第三节 促进学生发展,做学生成长的“举旗人” |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奠基学生终生发展基石 |
二、客观对待学习成绩,尊重学生个体差异 |
三、搭建多种发展平台,促进学生多元发展 |
第五章 协调者,创设学校发展的和谐环境 |
第一节 协调关系,做运行机制的“活化人” |
一、协调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寻求政府支持 |
二、协调与教师的关系,建立合作竞争机制 |
三、协调师与师、师与生、生与生关系,做沟通达人 |
四、协调与家长的关系,彰显家庭的教育功能 |
五、协调与社区的关系,实现合作共赢 |
六、协调与媒体的关系,放大办学能量 |
第二节 资源协调,做办学能量的“放大人” |
一、政策协调,发挥政策的学校治理改革功能 |
二、人力资源协调,激活学校人力潜能 |
三、“财”“物”协调,发挥财物的功效 |
四、生源协调,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
第三节 协调自我,做幸福教育的“享受人” |
一、不同场合的角色调适 |
二、不同人群的角色调适 |
三、自我的心理调适 |
第六章 校长专业标准视野下的校长领导角色困顿 |
第一节 《校长专业标准》修订完善的建议 |
一、《校长专业标准》要强化校长的道德领导力 |
二、《校长专业标准》要关照校长的自我协调能力 |
三、依据《校长专业标准》,亟待制定校长培训标准 |
四、《校长专业标准》要进一步明晰校长评价体系 |
第二节 K校长的领导角色困顿 |
一、教学领导与校长兼课的困惑 |
二、引领教师发展与教师职业倦怠的困惑 |
三、学生发展与家庭配合、社会影响的困惑 |
四、教师发展与“教育政治”的困惑 |
五、教育理想与教育现实的困惑 |
第三节 厘清并解决影响校长领导角色定位的制约瓶颈 |
一、创建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
二、提升校长的职业幸福感 |
三、提升校长专业化发展水平 |
第四节 加强校长领导力培训是校长领导角色转化的有效途径 |
一、明确定位校长培训内容和要求 |
二、关注校长道德领导力培训 |
三、活化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 |
研究结论与研究反思 |
一、研究的基本贡献 |
(一) 构建校长领导角色的理想类型模型 |
(二) 明确校长领导角色之间的关系 |
(三) 提出了校长专业标准修改的建议 |
(四) 指出校长领导角色定位的路径 |
二、持续的追问 |
(一) 校长究竟是什么 |
(二) 谁控制了校长的工作 |
(三) 校长需要什么样的核心素养 |
(四) 校长亦需要自己的“瓦尔登湖”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 |
附录二、校长领导角色调查问卷 |
附录三、校长领导角色访谈提纲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美国企业经理职业化经验及其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及家长需求的比较研究[D]. 姜春林.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2]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研究[D]. 杨旭辉.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4]美国少数族裔大学生STEM教育保留举措研究 ——基于两个典型个案的分析[D]. 史亚亚.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5]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企业责任研究[D]. 黄晓玲. 天津大学, 2019(06)
- [6]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国家资格分级的技术逻辑研究[D]. 邓小华. 天津大学, 2018(06)
- [8]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本质、内部结构与利益相关者治理研究[D]. 张毅恒. 武汉大学, 2017(07)
- [9]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 ——以中国公司治理为研究视角[D]. 王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10]校长专业标准视野下校长领导角色研究 ——以K校长为例[D]. 满建宇.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