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能否获得举报奖金?(论文文献综述)
徐大梅,杨祥德[1](2020)在《论我国“吹哨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吹哨人"制度通过激励、保护举报者等手段,鼓励社会公众揭露企业或政府机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有效加强对市场主体、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而且极大降低监管成本。我国在吹哨人保护方面存在着防报复措施不完善、救济渠道不顺畅以及吹哨人保护条款被滥用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吹哨人保护方案、提供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救济途径、合理界定该制度中的构成要件,是对构建我国"吹哨人"制度的重要探索。
林苏明[2](2020)在《Z公司知识产权部绩效管理改进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全球各国政府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态度产出现深刻的转变:一方面,我国大力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将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引擎,以高科技企业为龙头,带动各行各业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均衡发展;另一方面,美国借知识产权被侵犯为由,不断升级中美经贸摩擦,推行单边主义,破坏国际经贸秩序,给我国出海的创新企业带来严峻挑战。本文以国内某大型通信设备制造企业Z公司知识产权部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问卷对其绩效管理现状进行深度调研,对其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挖掘,结合Z公司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部的管理及业务现状,运用目标管理法及360度评估,提出了部门绩效改进和优化建议,以更好的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和战略落地。首先,本文通过案例研究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总结出Z公司知识产权部当前绩效管理的主要问题。基于所发现的问题,本文根据Z公司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知识产权部的组织架构,优化了绩效考核的目标及评价标准。其次,绩效考核和绩效管理不能混为一谈,当企业目标和计划确定之后,实施将成为保证企业或组织业绩达成的重要一环。Z公司知识产权部的绩效实施包括绩效沟通、考核数据收集与获取、月度年度考核评价、项目及任务管理、考核结果运用、奖励机制、考核申诉、管理干部360度评估等诸多举措和规则。最后,要确保上述绩效实施举措和规则能顺利有效的落地达成,离不开组织、制度、工具、文化等绩效保障措施。特别强调绩效管理从组织保障、制度建设到IT工具支撑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形成文化的认同。只有文化认同才能最大程度激发员工的主动和激情,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发展。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要素,绩效管理可以有效促进公司成长和战略目标的落地和实现,激发团队战斗力,有效提升员工能力和素质,提升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主动性。作为一家出海的创新制造型企业,该部门的绩效管理体系优化实践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借鉴意义
华畅[3](2020)在《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奖励摩根大通联合举报人巨额奖金案和沃特金斯举报安然招致报复案引出关于研究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着以证监会规章为主的证券举报体系法律依据层级较低、举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内部举报人面对雇主报复行为的救济渠道匮乏等问题,这导致我国证券举报制度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未能有效发挥其挖掘更多执法线索的功能。纵观全球,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在证券举报奖励制度和证券举报人保护措施方面设立了明确规定,执法效果显着提升。与我国同处东亚文化圈的日本、韩国也陆续出台法律文件对公益举报人进行保护,其公益举报理念和举报人身份信息、劳动权益保护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通过研究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本文提出了以下合理建议:证券举报奖金改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解决当前奖金来源波折的问题;制定公正透明的举报奖金标准,设立奖金标准清单;增设以律师代理为主导的隐名举报制度,在提高线索质量的同时保证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并制定明确的泄密追责制度,稳定公众信任预期;建立针对雇主报复行为的证券举报人合法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建立以劳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不当解雇后予以复职的救济制度,避免出现雇主拒绝履行“复职令”的情况发生;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中设立由雇主承担非举报不当解雇的举证责任;设立针对雇主报复行为的追责制度,明确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莫嘉慧[4](2020)在《公益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行政诉讼中涉及举报投诉的案件数量增长极为迅速。根据举报利益性质不同,可以将案件中的举报人分为私益举报人和公益举报人。私益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号指导案例中已得到了初步肯定。而公益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学界尚未形成共识,实务中也做法不一。由于实务中存在混用“投诉”或“举报”以及难以分清“私益”或“公益”的情况,因此需要先对上述两组概念进行辨析,从而界定何为行政诉讼中的公益举报人。对于“投诉”和“举报”,在实践操作中应尽量区分两者,但在难以区分时,可以模糊处理两者的界线,允许混同使用。对于“公益”和“私益”,在个案中需借助概念及特征正确认定,在难以认定时,则需厘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公益举报人可能获得原告资格的路径主要分为三种。第一,公益举报人可能基于举报奖励权获得原告资格。第二,公益举报人可能基于举报权获得原告资格。第三,公益举报人可能基于获得举报答复等程序性权利获得原告资格。第一种路径下公益举报人可以获得原告资格已基本达成共识。在举报成立、举报奖励要件满足,且行政机关拒绝给予奖励时,公益举报人就具有与保护私益的行政相对人无差的原告资格。但在举报未成立或举报成立未满足举报奖励要件时,公益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尚未形成共识,还需具体分析第二、三种路径。而从法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具体分析第二种路径,可以得出公益举报人基于举报权不具有原告资格这一结论。当公益举报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时,从理论上看,公益举报权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基于公益举报权提起的诉也具有诉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尚未将提起客观之诉的主体扩展到个人,因而目前公益举报人不能获得基于公益举报权的原告资格。而当公益举报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时,由于公益举报权属于“监督权”,是民主政治权利的一种,不属于主观公权利,故此时公益举报人也不具有基于举报权的原告资格。具体分析第三种路径,公益举报人具有获得基于程序性权利原告资格的可能性。程序性权利基于一定条件成立,可分为单纯具有程序价值的程序性权利与兼具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程序性权利。当程序性权利兼具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举报人未明确为私益举报人还是公益举报人时,基于对可能存在的私人权益的保护,举报人在行政机关“超期未立案”等情况下,公益举报人可能可以获得原告资格。而在举报人明确为公益举报人时,由于其举报依据的实体权利是公益举报权,故只有程序性权利独立于实体权利可诉的情况下,公益举报人才具有基于程序性权利的原告资格。结合比较法和我国实务中的做法,程序性权利可能可以获得独立于实体权利的可诉性,这也更符合情理,有助于维护公益,不会发生案件终了,公益保护不知所终的情况。分析上述三种路径,公益举报人基于举报奖励权可以获得原告资格,基于程序性权利具有获得原告资格的可能性。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公民的举报,对公民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答复。与此同时,也要制止职业举报人滥用诉权,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汪镇杰[5](2020)在《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作为发现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公民维权意识、全民参与实现共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及我国“熟人社会”大环境下公众对“告密者的”排斥态度等原因,举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常常受挫。当前,我国亟需建立一套完备的举报制度法律体系来改变这种现状。本篇文章针对这种困境展开研究,对完善我国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本篇文章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阐述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相关概念。首先厘清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相关概念,确定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范围是针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与投诉、信访加以区分。接着分析了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在主体普遍性、受理机构特定性、被举报行为范围广泛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然后介绍了举报制度的历史。最后论述了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维持市场秩序稳定、实现共治及提高公民维权意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不足。首先对我国现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措施进行阐述,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当下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法律建设有举报激励机制不足、举报者保护机制不完善、忽视公司内部举报制度、对举报案件处理和公示不及时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借鉴域外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先进经验。首先介绍美、英、日、韩等国家在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措施,然后分析总结其成熟、先进经验,为后续完善我国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法律对策。结合我国的本土特性,针对第二部分发现的问题,从对举报者予以有效激励,提高其举报动力;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在举报时无后顾之忧;建立公司内部举报机制,与外部举报制度相结合,提高违法行为打击效率;对举报案件及时受理和处理,及时公布举报进程和结果,保障举报人和民众的知情权,提高其参与感等方面,提出对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提倡举报行为全民参与,在市场监管方面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周伟[6](2019)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研究 ——基于四川省的实证》文中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要求。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食品供给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正处于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频发的风险隐患凸显期和矛盾聚焦集中期。实践多次证明,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力量难以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沉疴积弊,基于理论探索的演进和实践经验的累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及理论被正式提出并不断完善。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广泛参与者、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和最终受益者,广大消费者群体是否愿意参与、参与程度和绩效水平如何,将在很大程度影响并决定着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和成败。鉴此,研究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和绩效及其影响机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社会共治理论、计划行为理论、社会嵌入理论、绩效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基本理论,结合国内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的文献成果及现状考察,通过深入剖析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内在机理,构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和绩效整体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层随机抽样和实地调研,获取了来自四川省10个市(州)、10个县(市、区)的共计1203份有效问卷,并采用结构方程模型、Probit回归模型、Topsis评价模型、多元回归模型等计量方法,通过构建6个模型实证分析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及影响因素,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及影响因素,最终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和意愿较高。在1203份有效样本中,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和意愿分别达到了95.18%和89.24%。消费者参与意识通过态度和行为控制感知(成本感知、有效性感知)间接正向影响其参与意愿,态度、主观规范、成本感知、有效性感知和道德责任感知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时间成本、与自己利益切身相关、来自家人等关键人物的支持或压力、为促进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及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起到的积极影响等因素是激发消费者形成参与意愿的关键因素,这其中又尤以道德责任感知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影响系数最大,说明更多消费者是抱着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初衷而愿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2)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较低。在1203份有效问卷中,仅有676位消费者真实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来,对参与行为的转化率仅为56.19%,说明还有接近一半有参与意愿的消费者没有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来。这与实际行为控制、替代行为选择、时间间隔、消费者个体特征等因素息息相关,现有参与制度不完善、参与方式和渠道单一、参与过程内容复杂、参与保障和激励不够、监管执法力度不强、有其他替代行为选择、来自农村从事农业且收入较低者等因素都是导致消费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参与意愿与行为悖离或一致性较低的主因,说明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参与方式和渠道更灵活、简便、多元化、相关机构保障或协助力度更大等对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至关重要。(3)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很低、参与方式单一。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四种主要行为中,50.87%的消费者参与方式集中在普法参与,而在司法参与和立法参与方面均不足20%,同时参与过四种行为方式的消费者占比仅为3.57%,同时参与过三种行为方式的消费者最高组合占比也不足15%,且整体参与程度均处在非常低的水平,根据李克特5分量表统计均值仅为1.0295(“1”代表“非常低”)。消费者态度、政府支持程度、当地法律保护水平、社会关系网络及消费者个人特征是其关键影响因素,当地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法律程序是否简便、司法成本是否低廉,消费者对参与行为态度是否积极、对他人是否信任、所在社区凝聚力怎样、地方政府支持保障程度如何及消费者学历、家庭人口等特征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及程度影响巨大。(4)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总体很低、区域差异较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平均绩效为0.394,总体水平非常低,且分地域看差异巨大,地区消费者参与绩效整体水平与经济发达水平、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城市规模、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等息息相关。从四川省五大经济区分类看,成都平原经济区平均绩效最高,然后依次是川东北经济区、川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和川西北生态经济区,说明消费者参与绩效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从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分类看,食品安全示范县平均绩效值高于非食品安全示范县,说明示范县建设将有力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从四川省城市规模分类看,特大城市平均绩效值远远高于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说明城镇化发展水平与参与绩效有一定正相关关系。从四川省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分类看,消费者参与绩效值由高到低分别为平原县、丘陵县、山区县和少数民族县,说明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参与绩效。(5)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从消费者个体微观角度看,参与主体因素、参与客体因素与参与环境因素是影响消费者个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素,也即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消费者参与行为的独立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多样性,政府对消费者赋权程度、与消费者的及时沟通反馈程度、对消费者参与目标的明确程度,政策制度对消费者参与程序、渠道、方式及权力义务等的明确程度及参与社会文化氛围等,都将影响到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绩效水平。这其中潜变量参与主体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影响系数最大,说明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的最关键因素。(6)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水平不高。在676位参与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消费者中,有463位(68.49%)的消费者有持续参与意愿,总体水平不算太高。消费者参与绩效、环境制约因素和消费者个人特征是影响消费者后续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素,即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行为绩效水平高低,在参与过程中是否遇到如相关部门不配合、参与渠道不足或参与成本较高等外界主客观阻碍及消费者职业、生活地域等特征因素都将影响消费者的持续参与意愿。(7)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存在一定城乡差异。在被访的1203份样本中,共有187位农村消费者、154位农民。将农村消费者与城市消费者进行分类比较可知,农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意愿、行为及持续参与意愿水平等都较城市消费者要低。同时,与生活在省会中心城区的消费者相比,生活在农村的消费者,其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和行为一致性显着降低,这说明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更容易转化为实际行为;与农民等类别消费者相比,公务员事业单位消费者、企业单位消费者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要高,这可能是因为农民参与信息、能力及技术受限,且自身也有食品供给能力、替代行为选择成本更低。综上,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群体广泛、深入、持续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来,应(1)加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营造消费者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舆论氛围;(2)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顶层设计”和“底层架构”,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3)拓展消费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参与方式和参与网络,强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4)夯实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消费者参与能力,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5)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干预疏导,提升农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能力和程度;(6)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考核问责力度,让消费者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更有信心和底气等。本文创新之处在于:(1)揭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机制。已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关注不多,对其参与意愿、行为及绩效影响机理研究很少。本文以食品安全治理最前沿的社会共治为理论起点,在理论层面首次构建了基于“参与意愿-参与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参与行为-参与绩效-持续参与意愿”的分析范式和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理论框架,揭示了“参与意愿-参与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参与行为-参与绩效-持续参与意愿”的内在影响机理和传导路径,运用计划行为理论分析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将道德责任感知潜变量引入计划行为理论,并将其行为控制感知潜变量细分为成本感知和有效性感知变量,同时证实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是一个外部变量,它直接影响态度和行为控制感知,间接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首度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领域证实了拓展计划行为理论。同时,识别出道德责任感知、实际行为控制、法律制度及绩效水平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子,体现了研究选题、方法和内容的前瞻性,对丰富和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论具有积极推动作用。(2)拓展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内涵。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个高度凝练的制度术语,已有文献对其构成主体参与内容研究的多,但对其参与方式概括的少,已有少量文献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式分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和执法参与三类,但这无法涵盖其所有行为方式。本文在结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践及多学科理论,借鉴法律术语,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类别,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科普等系列行为概括为“普法参与”类别,也即本文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概括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执法参与和普法参与四种,使该划分更加契合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际。已有文献虽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普法部分具体行为有研究,但未对之进行方式界定、也未将之提炼概括为一大类别。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意愿和行为分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执法参与和普法参与等四类进行差异化考察和测度,得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普法意识、意愿和行为相比较高,参与立法意识、意愿和行为最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整体非常低等新结论。(3)发现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低下,并揭示了实际行为控制是促进消费者参与意愿转化为参与行为的关键因素。已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研究罕见。本文通过构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理论模型,通过实证得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低下,发现有接近一半消费者有参与意愿却未将之转化为实际行为,且存在城乡差异,农村消费者意愿-行为转化率最低。实证结果表明,实际行为控制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和行为一致性有正向影响,即制度安排更合理,消费者参与方式和渠道更灵活、简便、多元化,政府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行动更及时、执法力度更强,那么消费者实际控制行为能力更强,从而促使消费者参与意愿更多地转化为参与行为。循此靶向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安排,拓展参与方式、渠道等政策建议,将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起积极推动作用。(4)探究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绩效-持续参与意愿影响路径。鲜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经济、政治、心理和社会四个维度构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四川经济区规划、大中小城市规模、县域特征等进行分类分层抽样,利用调查数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进行评价,对参与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城市规模、不同县域特征等因素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内在规律以及消费者行为及程度对绩效的影响路径。同时,从微观角度发现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的关键因素,并新发现消费者参与绩效等是影响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关键因素。
邓盛杰[7](2019)在《互联网视角下举报人的行为逻辑研究 ——以7个典型案例为例》文中认为互联网作为当今公民信息获取和信息发布最主要的渠道之一,对公民举报行为的影响日益加深。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互联网对举报者举报行动逻辑的影响,厘清网络对个体行为的作用机制,为完善我国网络监督制度提供新的视角。通过对案例的原始资料的内容编码和分析,本文构建了“串联式”举报行为逻辑模型,并深入剖析了互联网对公民举报行为的伦理判断、效用评估与成功概率预期等多个环节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互联网对举报行为的影响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互联网的轰动效应强化了潜在举报者的社会公民身份认知,进而破除举报行为忠诚性判断的伦理障碍。第二,互联网匿名机制降低了潜在举报者对于遭受报复的风险预期,进而提高潜在举报者的行动意愿。第三,举报案例、媒体评论与政府回应等信息共同形成网络渲染效应,对潜在举报者产生正向激励,提高潜在举报者对举报成功概率的预期。
胡帅[8](2019)在《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复杂隐蔽的特性,以及证券监管资源的有限和执法力度孱弱,使得资本市场违法猖獗,乱象丛生。为破解这一难题,美国通过《萨班斯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建立了举报人激励和反报复保护制度,引导公私合作,促进违法信息及时向外部传递,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在施行实践中未达到预期效果,举报信息对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还存在差距。因此,有必要以他山之石美国为借鉴,检视和反思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以期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实施成效。首先,指出举报的定义以及梳理举报人的角色演变。其次,介绍美国举报人制度的立法历程,其历史发展表明,美国一直摸索制定一套全面的举报人激励和保护措施。最后,通过对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实施成效实证分析可知,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实施成效与美国相比可谓天壤之别。因此,考察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构成,然后分析我国立法与实践现状,探究实施不佳的原因,进而提出有益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论文以下三个部分正是围绕这些问题而展开。第二部分以美国《萨班斯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中心,以举报主体范围和原生信息界定,激励和保护机制,奖励审核程序和辅助配套机制等具体内容探讨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法律构成,美国体系化的举报人制度为较好的实施效果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首先指出证券市场制度与证券执法负荷繁重,执法力度不强为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生成环境。通过检视和反思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认为我国未对举报人范围和原生信息做出明确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范围过窄;激励金额较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其次,主要从实证出发,在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下,比较中国和美国证券执法的施行现状,进而反思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不足和原因,指出其施行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举报人素养不一,混淆投诉、信访与举报;举报人动机不纯,利益驱动明显;举报人行为约束机制不足;道德伦理障碍内部与外部不同。证券监管理念表露出监管者显然不重视举报人,以及证券执法未能充分利用信息工具是造成举报实践困境的根源,但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总体上有利于证券执法,针对现实存在的举报线索质量不佳,举报乱象丛生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现有举报人制度规范以正确引导与规制举报不良现象。第四部分从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之专门立法,强化举报人激励和保护机制,构建辅助惩罚机制等启示出发,结合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实践现状,对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具体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机制构建,预防和惩罚辅助机制设置等提出完善建议。
龙稳全[9](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提出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潘明静[10](2019)在《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现象的哲学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但是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的应用也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人们未能在竞技体育中合理地使用科学技术,经常滥用科学技术,从而给竞技体育带来一些不良影响,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其中,兴奋剂的使用就是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滥用一种典型表现。本文将对竞技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问题作一番探讨。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题研究的背景、思路及相关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竞技体育、兴奋剂、体育异化等概念以及国内外竞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使用情况。第三部分考察了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带来的种种危害,主要是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危害、对运动员和国家形象的危害以及对体育精神的危害。第四部分分析了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问题的原因。使用兴奋剂的原因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方面。从运动员的角度来讲,利益至上主义和荣誉至上主义这些人生价值观的影响以及体育道德的滑坡等是使用兴奋剂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兴奋剂的使用能明显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竞赛举办方以及某些机构对比赛优胜者的丰厚的奖赏,以及反兴奋剂措施不完善等,这些是人们使用兴奋剂的客观方面的原因。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了竞技体育中反兴奋剂的策略,树立正确的功利观、荣誉观、科学观以及对于正确的体育精神的弘扬是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解决的核心策略,而建立合格的反兴奋剂机构、完善反兴奋剂法规及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是反兴奋剂的制度保障。第六部分结语,竞技体育异化反映了事物的两面性,我们不能因竞技体育异化而全盘否认竞技体育的社会作用,我们应当积极的去消除竞技体育中的异化现象,让竞技体育沿着正确的道路向前发展。
二、我能否获得举报奖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能否获得举报奖金?(论文提纲范文)
(2)Z公司知识产权部绩效管理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3.4 论文结构框架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绩效管理相关概念 |
2.1.1 绩效的概念 |
2.1.2 绩效管理 |
2.2 绩效管理的流程 |
2.2.1 绩效计划 |
2.2.2 绩效的监控与辅导 |
2.2.3 绩效考核 |
2.2.4 绩效沟通 |
2.2.5 绩效的结果运用 |
2.3 绩效管理工具 |
2.3.1 目标管理法(MBO) |
2.3.2 关键绩效指标(KPI) |
2.3.3 目标与关键成果法(OKR) |
2.3.4 平衡计分卡 |
2.3.5 360度绩效评估 |
2.4 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研究现状 |
2.4.1 一般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现状 |
2.4.2 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现状 |
第3章 Z公司知识产权部绩效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Z公司简介 |
3.1.1 Z公司组织架构 |
3.1.2 Z公司人员结构 |
3.1.3 Z公司绩效管理情况 |
3.2 Z公司知识产权部基本情况 |
3.2.1 Z公司知识产权部组织架构 |
3.2.2 Z公司知识产权部人员结构 |
3.2.3 Z公司知识产权部绩效管理现状 |
3.3 Z公司知识产权部绩效管理问题识别 |
3.3.1 绩效管理现状调研 |
3.3.2 调研结果分析 |
第4章 Z公司知识产权部绩效管理体系的再设计 |
4.1 设计思路 |
4.1.1 设计目的 |
4.1.2 设计原则 |
4.2 标杆企业的绩效管理实践案例 |
4.2.1 谷歌的OKR绩效管理体系 |
4.2.2 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
4.2.3 标杆企业实践小结 |
4.3 绩效计划 |
4.3.1 Z公司知识产权总体战略目标及指标 |
4.3.2 目标制定原则 |
4.3.3 Z公司知识产权部业绩目标与指标 |
4.3.4 关键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设计 |
4.3.5 目标分解与目标承诺书 |
4.4 绩效实施 |
4.4.1 绩效沟通 |
4.4.2 绩效信息收集 |
4.5 绩效考核 |
4.5.1 月度绩效考核 |
4.5.2 年度/半年绩效考核 |
4.5.3 年度/半年考核等级 |
4.6 管理干部的360°评估 |
4.6.1 评估工作实施要点 |
4.6.2 首席知识产权官360°评估 |
4.6.3 基层管理干部360°评估 |
4.6.4 360°评估报告 |
4.7 绩效反馈 |
4.8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
第5章 Z公司知识产权部绩效管理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 |
5.1 组织保障 |
5.1.1 Z公司人力资源部 |
5.1.2 法律合规HR |
5.1.3 知识产权部综合管理科 |
5.2 制度保障 |
5.2.1 过程管理相关制度 |
5.2.2 奖惩制度 |
5.2.3 绩效考评申诉机制 |
5.2.4 其他配套绩效管理规则 |
5.3 IT平台保障 |
5.4 文化保障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附录 Z公司法律合规绩效管理调研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重点和难点 |
1.4.1 创新点 |
1.4.2 重点和难点 |
2 我国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 |
2.1 我国证券举报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特点 |
2.1.1 我国证券举报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2.1.2 我国证券举报人法律制度的特点 |
2.2 我国证券举报人奖励法律制度的现状 |
2.2.1 我国证券举报人奖励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 |
2.2.2 我国证券举报人奖励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
2.3 我国证券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 |
2.3.1 我国证券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 |
2.3.2 我国证券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
3 我国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
3.1 证券举报法律依据层级低 |
3.2 举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
3.3 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
3.4 内部举报人面对雇主报复行为的救济渠道匮乏 |
4 国外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的借鉴 |
4.1 美国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 |
4.1.1 美国证券举报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4.1.2 美国证券举报人奖励法律制度 |
4.1.3 美国证券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 |
4.2 日本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 |
4.2.1 日本证券举报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4.2.2 日本证券举报人奖励法律制度 |
4.2.3 日本证券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 |
4.3 韩国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 |
4.3.1 韩国证券举报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4.3.2 韩国证券举报人奖励法律制度 |
4.3.3 韩国证券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 |
5 完善我国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证券举报奖金改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 |
5.2 公布明确透明的奖励标准 |
5.3 为保护举报人增设律师代理为主导的隐名举报制度 |
5.4 完善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者的追责制度 |
5.5 建立针对雇主报复行为的证券举报人合法劳动权益保护体系 |
5.5.1 建立以劳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不当解雇后予以复职的救济制度 |
5.5.2 由雇主承担非举报不利对待的举证责任 |
5.5.3 建立针对雇主报复行为的追责制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2019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汇总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公益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中的公益举报人 |
第一节 “投诉”与“举报”的区分 |
一、实务中的不同做法 |
二、现行法下的区分策略 |
第二节 “公益”与“私益”的认定 |
一、实务中的不同认定 |
二、理想的认定方法 |
第二章 基于举报权的原告资格 |
第一节 实务中基于举报权的原告资格 |
一、基于举报权获得原告资格的司法现状 |
二、举报权的性质探究 |
第二节 处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缘的公益举报权 |
一、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 |
二、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看公益举报权 |
第三章 基于程序性权利的原告资格 |
第一节 实务中基于程序性权利的原告资格 |
一、基于程序性权利获得原告资格的司法现状 |
二、程序性权利成立的条件 |
第二节 基于程序性权利获得原告资格的可能性 |
一、程序性权利的类型化 |
二、程序性权利的可诉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概述 |
一、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相关概念 |
(一)经济违法行为举报的概念 |
(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特征 |
二、举报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欧洲举报制度历史 |
(二)中国举报制度历史 |
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价值 |
(一)有效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
(二)维持市场秩序 |
(三)实现共治 |
(四)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
第二章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立法现状 |
二、我国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不足 |
(一)举报人激励机制不足 |
(二)举报者保护机制不完善 |
(三)忽视公司内部举报 |
(四)对举报案件受理处理和公示不及时 |
第三章 域外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借鉴 |
一、域外国家立法现状 |
(一)美国立法现状 |
(二)英国立法现状 |
(三)其他国家立法现状 |
二、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法律对策 |
一、完善举报激励机制 |
二、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 |
三、内外部举报相结合 |
四、完善举报案件处理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参考法规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6)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研究 ——基于四川省的实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1.7 研究创新 |
2 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参与意愿 |
2.1.2 参与行为 |
2.1.3 参与绩效 |
2.1.4 食品安全 |
2.1.5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2.1.6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2.2 文献综述 |
2.2.1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研究 |
2.2.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研究 |
2.2.3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研究 |
2.2.4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研究 |
2.2.5 文献述评 |
2.3 本章小结 |
3.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理论分析 |
3.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及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1.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理论基础 |
3.1.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理论模型 |
3.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及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2.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理论分析 |
3.2.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理论分析 |
3.3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及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3.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理论分析 |
3.3.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4 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理论分析 |
3.5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理论框架 |
3.6 本章小结 |
4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状考察与调查描述 |
4.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状考察 |
4.1.1 国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状分析 |
4.1.2 我国及四川省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状分析 |
4.1.3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4.2 样本数据的调查与描述 |
4.2.1 调研问卷及量表总体设计 |
4.2.2 样本区域选择及抽样规则 |
4.2.3 调研方案设计及调研过程 |
4.2.4 数据的整理与统计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实证分析 |
5.1 变量描述及模型选择 |
5.2 样本描述性分析 |
5.3 信度和效度检验 |
5.3.1 独立样本检验 |
5.3.2 样本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5.4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 |
5.4.1 样本数据正态性检验 |
5.4.2 结构方程模型结果估计分析 |
5.4.3 模型参数检验与拟合评价 |
5.4.4 结构模型的路径分析 |
5.4.5 测量模型的路径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实证分析 |
6.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实证分析 |
6.1.1 变量描述及模型选择 |
6.1.2 样本描述性分析 |
6.1.3 因子分析、相关性分析以及多重共线性分析 |
6.1.4 消费者参与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影响因素的模型结果分析 |
6.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实证分析 |
6.2.1 变量描述及模型选择 |
6.2.2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6.2.3 因子分析、相关性分析以及多重共线性分析 |
6.2.4 基于probit模型的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实证分析 |
7.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评价 |
7.1.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的实证分析 |
7.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影响因素分析 |
7.2.1 变量描述性统计 |
7.2.2 信度、效度检验以及因子分析 |
7.2.3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 |
7.3 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7.3.1 变量描述及模型选择 |
7.3.2 回归结果及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Ⅰ 深度访谈提纲 |
附件Ⅱ 消费者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及研究成果 |
(7)互联网视角下举报人的行为逻辑研究 ——以7个典型案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关键概念的辨析与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内容简介 |
2 研究设计 |
2.1 研究方法 |
2.2 案例筛选的标准与原则 |
2.3 数据来源 |
2.4 研究案例简介 |
2.5 技术路线 |
3 互联网视角下举报行为逻辑模型建构 |
3.1 一级编码 |
3.2 二级编码 |
3.4 三级编码 |
3.5 信度检验与饱和度检验 |
4 “串联式”举报行为逻辑模型的阐释 |
4.1 伦理判断:网络轰动效应对举报行为忠诚性的强化 |
4.2 成本收益分析:网络匿名效应对举报行为风险预期的降低 |
4.3 概率预期:网络渲染效应对举报成功概率预期的提高 |
5 研究结论 |
6 本研究的创新、不足与展望 |
6.1 本研究的创新点 |
6.2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举报决策过程的影响因素(Dozier、Miceli,1985) |
附录2:我国举报相关法律列表及其简评 |
附录3:世界各国着名的举报法律制度 |
附录4:举报案例样本框及其筛选结果 |
附录5:Nvivo软件中举报案例资料编码截图 |
论文发表清单 |
致谢 |
(8)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实施成效 |
一、举报的定义及举报人角色演变 |
(一)举报的定义 |
(二)美国举报人的角色演变 |
1.作为“老鼠”的举报人 |
2.作为“英雄”的举报人 |
3.作为“赏金猎人”的举报人 |
二、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之前的立法历程 |
1.起点与理论转变:《虚假申报法》和系列劳动法规 |
2.出现反报复规定到举报人综合保护 |
(二)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的立法发展与趋势 |
1.《证券交易法》 |
2.《萨班斯法案》 |
3.《多得弗兰克法案》 |
三、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实施成效 |
第二章 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内容构成 |
一、制度基础要件:举报主体与举报信息 |
(一)举报人的主体范围 |
(二)原生信息的界定与信息的关联性 |
1.原生信息的界定 |
2.恶意举报与信息关联性 |
二、制度核心内容:强化激励和保护机制 |
(一)举报人的激励机制:罚没分成 |
1.何为“促使监管行动成功实施” |
2.罚没款分成比例的确定 |
(二)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
1.反报复条款 |
2.禁止限制举报 |
3.保密条款 |
三、制度保障:奖励审核程序和辅助配套机制 |
(一)举报人奖励审核程序 |
1.发布承保行动通知 |
2.索赔审查:工作人员审查和初步裁定 |
3.初步裁决异议 |
4.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裁决的上诉 |
(二)对滥用举报人制度的处罚及举报配套机制 |
1.对虚假举报的处罚 |
2.建立专门的举报人办公室及汇报机制 |
第三章 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
一、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生成环境和立法现状 |
(一)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生成环境 |
1.管制型立法、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立法漏洞 |
2.证券执法负荷繁重,执法力度不强 |
(二)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检视 |
1.建立了相对分离的双层制结构 |
2.未对举报人范围和原生信息做出明确规定 |
3.举报的证券违法行为范围过窄 |
4.激励金额较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
二、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施行现状与实践困境 |
(一)中国和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下证券执法比较 |
(二)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实践功能异化 |
1.举报人素养不一,混淆投诉、信访与举报 |
2.举报人动机不纯,利益驱动明显 |
3.举报人行为约束机制不足 |
4.道德伦理障碍内部与外部不同 |
三、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困境生成的根源 |
(一)监管理念:“小监管”与证券监管失灵 |
(二)证券执法:信息工具利用不足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的立法选择与内容设计 |
(一)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模式与选择 |
(二)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立法内容设计的导向性建议 |
1.克服举报立法“宣示性”倾向 |
2.以发展视角处理举报证券违法行为的范围 |
3.以强化举报人激励和保护为核心 |
二、监管和执法:具体证券违法举报人机制之构建 |
(一)对举报原生信息进行规定 |
(二)明确举报行为的正当性审查 |
(三)区分规范对内和对外举报 |
(四)尝试建立内部..外部双重报告系统 |
(五)建立证券举报案件筛选分类处理机制 |
三、制度辅助机制设置:预防和惩罚 |
(一)建立举报人举报咨询和律师协助机制 |
(二)以软法规范引导公司建立内部举报和投诉渠道 |
(三)设置举报人恶意举报的筛查机制 |
(四)建立举报人责任和惩罚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10)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现象的哲学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竞技体育中兴奋剂的使用与体育异化 |
2.1 竞技体育与兴奋剂问题概述 |
2.1.1 竞技体育概述 |
2.1.2 兴奋剂问题概述 |
2.2 兴奋剂在竞技体育中的使用 |
2.2.1 国外竞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使用 |
2.2.2 国内竞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使用 |
2.3 兴奋剂的使用与科技异化和体育异化 |
2.3.1 兴奋剂的使用是科技异化的一种表现 |
2.3.2 兴奋剂的使用是体育异化的典型表现 |
3 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的危害 |
3.1 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危害 |
3.1.1 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危害 |
3.1.2 对运动员心理健康的危害 |
3.2 对运动员及其国家的形象的损害 |
3.2.1 对运动员个人形象的损害 |
3.2.2 对国家形象的损害 |
3.3 对体育精神的危害 |
3.3.1 体育精神的基本内涵 |
3.3.2 对体育精神的危害 |
4 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的原因 |
4.1 主观方面的原因 |
4.1.1 利益至上主义价值观的影响 |
4.1.2 荣誉至上主义价值观的影响 |
4.1.3 工具理性价值观的影响 |
4.1.4 竞技体育道德观念的滑坡 |
4.2 客观方面的原因 |
4.2.1 兴奋剂的使用能明显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
4.2.2 有关方面对比赛优胜者的重奖 |
4.2.3 反兴奋剂措施的不完善 |
5 竞技体育中反兴奋剂的策略 |
5.1 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 |
5.1.1 树立正确的功利观 |
5.1.2 树立正确的荣誉观 |
5.1.3 弘扬正确的体育精神 |
5.1.4 树立正确的科学观 |
5.2 建立完善的反兴奋剂保障制度 |
5.2.1 建立合格的反兴奋剂机构 |
5.2.2 完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 |
5.2.3 加强体育法制教育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我能否获得举报奖金?(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吹哨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 徐大梅,杨祥德. 海大法律评论, 2020(00)
- [2]Z公司知识产权部绩效管理改进研究[D]. 林苏明. 山东大学, 2020(05)
- [3]证券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华畅.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
- [4]公益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 莫嘉慧.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5]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研究[D]. 汪镇杰.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6]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研究 ——基于四川省的实证[D]. 周伟. 四川农业大学, 2019(06)
- [7]互联网视角下举报人的行为逻辑研究 ——以7个典型案例为例[D]. 邓盛杰. 暨南大学, 2019(08)
- [8]美国证券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胡帅. 武汉大学, 2019(06)
- [9]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10]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现象的哲学反思[D]. 潘明静.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