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框架下我国国际航运业(论文文献综述)
谢忱[1](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毛欣铭[2](2020)在《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文中认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降,美国经济制裁实践频繁,致使国际经贸受阻,对被制裁国经济打击巨大。经济制裁根源于政治,作用于经济。在美国广泛施加经济制裁的今天,受影响的国家期待救济。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可发挥作用,通过法律矫正实现经贸合规,以此祛除经济制裁恶劣影响。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的实践为我们开辟了新思路。2019年4月17日,美国国务院宣布自5月2日起激活搁置23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节,双方在上世纪末的WTO交锋重回研究者视野。与此同时,美国对委内瑞拉进行金融制裁,委内瑞拉寻求WTO救济,于2019年3月14日提交设立专家组请求。主权国家对WTO解决经济制裁争端的期许不言而喻,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是:(1)美国经济制裁的法律体系是如何构建的?有哪些部门参与其中?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2)美国经济制裁为什么能够在WTO当中被诉?制裁与WTO争端解决之间的衔接点是什么?(3)如果可诉,美国经济制裁哪些措施具体违反了哪个WTO协定项下的义务?WTO成员国如何看待这个问题?(4)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有什么启示?本文体例划分四章,以回答上述问题。第一章着力分析美国经济制裁制度与WTO框架的联系。本章开篇将成案作为切入点以证明经由WTO路径解决经济制裁切实可行。在立论完成后,先将美国经济制裁的基础理论作为铺垫,明确制裁措施的理论分类,厘清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在此铺垫上,利用WTO可诉性理论、WTO管辖权范围、WTO诉讼类型搭建起经济制裁措施与WTO协定之间的通路。第二章旨在分析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GATT合规性,引用的案例是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本章首先介绍该案在上世纪90年末发生的背景,并对《古巴民主法》、《赫尔姆斯-伯顿法》中采取的制裁措施进行解释,确定理论分类,明确作用影响。其次结合欧共体重点主张的“过境自由”、“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数量限制的非歧视管理”展开合规性研究,指出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确不具备GATT项下合规性。最后分析美国的抗辩事由“安全例外”是否成立,以此将本案完整地呈现。第三章旨在分析美国金融制裁的GATS合规性,引用的案例是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案件历史背景呈现是开篇应有之义。紧随其后的是对《2014年保护委内瑞拉人权及公民社会法案》和七项行政命令的完整梳理,以此明确对委内瑞拉债券、证券、数字货币的金融制裁措施。在合规性分析部分,结合委内瑞拉主张的“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条款重点检索豁免清单、具体承诺减让表,得出美国金融制裁不具有GATS合规性的结论。最后就美国阻挠马杜罗政府驻WTO外交代表行使WTO成员国权利的行为进行探讨。第四章将上述分析回归于中国实践,归纳总结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的启示。本章分为现状梳理和应对策略两个部分。现状梳理中展示了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面临的贸易制裁,以及中国昆仑银行、中远海运(大连)有限公司遭受的金融制裁。应对策略从WTO框架内外两方面提出,WTO框架内策略以第二章、第三章案例为基础;WTO框架外策略将实践中采用的措施进行展示,以期二者相得益彰。
吴鑫桐[3](2020)在《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思路与路径研究 ——基于“三大经济平台”建设》文中研究说明当今,全球经济面临深刻转型、经济发展风险不断增加、多极化趋势也愈加明显。在此背景下,各国积极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大力探索和制定国际最高标准贸易规则。新兴经济体国际参与度和竞争力的提升也将贸易规则的重要性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通过划定特殊经济功能区建立先进国际贸易规则是各国竞相采取的做法。自贸港是一国贸易开放的高地,也是探索最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的平台载体。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人口等要素红利的逐渐消失促使中国迈入对外贸易的新阶段,发展重点从货物贸易流动转向国际贸易规则协调。因此,中国急需转变传统发展思路,从国际贸易规则入手实现新一轮改革开放,积极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自贸港。现有文献多集中在世界知名自贸港或中国各个自贸区试验区,较少文献涉及自贸试验区的区域联动,且鲜有涉及联动的后续侧重和实施路径。本文在已有文献基础上,以中国自贸港为研究对象,在充分分析浙沪联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辅之以仿真模拟后,重点研究了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基本思路和实施路径。本文发现:浙沪具备共建自贸港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自贸港建设初期应以“临港新区+大洋山港”的空间模式打造“三大经济平台”,即世界级国际航运中心平台、期现结合国际油品贸易平台、跨区联动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中后期可拓展为“临港新区+大洋山港+衢山港区”空间模式。浙沪应通过:(1)联动发展江海物流体系、科学规划集疏运网络、构建现代航运服务生态等3条路径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平台;(2)打造油品现货聚集地、构建油品期货交易平台等2条路径建设国际油品贸易平台;(3)加快数字化政府转型、加强智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信息协调数字环境等3条路径建设数字化信息平台。本文研究有助于深化自贸港发展思路,在理论和实践上具备一定价值。
朱寿成[4](2019)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航运业碳减排问题一直游离于国际气候谈判范畴之外。目前,IMO已通过法律文本形式确定了船舶技术及营运性碳减排措施,市场性减排措施仍处于谈判阶段。谈判方案中,航运碳交易方案(METS)因其减排成效及所处立场等问题,倍受各界争论。国内方面,上海碳试点区域已包含航运业并明确了配额分配方法。当前,国外对实施METS后的行业经济及碳减排影响研究较少,而国内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碳交易市场的经济及碳减排影响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本文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METS的研究进展,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直观合理的METS影响模型,以模拟未来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现有碳市场后经济及减排的量化结果。本研究以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上海市碳试点区域为例,结合国家十三五规划中航运业要求,对未来2018-2030年国际航运业纳入碳市场进行了政策模拟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目前上海碳市场是可行的,当航运业免费配额高于97%时,整体行业不受影响,每年碳配额富余,可以获得减排盈利,减排主要是行业技术管理的提升造成的。当免费配额低于97%时,每年配额将会短缺,碳减排量来源于技术管理直接减排和受碳市场影响造成的运量下降的隐形减排量,其中隐形减排量相较于直接减排量较少。我国国际航运业实际能耗提升速度远超十三五规划的1.4%。因此若免费配额及碳价格设定合理,整体航运业纳入上海碳市场并不存在问题。其次,基于行业SWOT分析结果,本文提出对策建议:1)国家层面。打造利益共同体联盟,为航运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做好准备,提高船舶工业技术水平及大力推广新能源;2)行业层面。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淘汰老旧高能耗船舶,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积极参与碳交易试点区域减排工作,营运模式创新。研究论证了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目前上海碳市场的可行性,结合对航运业内外环境SWOT综合分析,是否最终能整体纳入未来全国性碳市场仍需综合考虑。本研究可以为我国航运主管部门及航运企业提供一定参考意义。
唐丹瑞[5](2019)在《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海运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大宗货物运输方式之一,一国航运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对外贸易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航运业虽在多方面取得显着成就,但与传统航运强国仍有一定差距,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对全面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意义重大。税收是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航运业作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重要支撑,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植行业,这必然包括税收扶持在内,因此,如何通过税收刺激航运业的发展便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论题。《船舶吨税法》的出台是税收法定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我国船舶吨税所采用的传统吨税制是对船舶使用我国航道设施所征收的行为税,而国际通行的现代吨税制却是将船舶吨税作为航运企业的主要税种并取消其缴纳所得税等传统大税种的义务,极大减轻了航运企业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较大差异使得该法律从起草到实施争议不断。因此,对比研究两种吨税制的差异,总结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优秀经验,将有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和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完善。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文查阅了多国船舶吨税法律规定、参考了大量的中英文献,采用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对比研究传统及现代两种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特点,立足我国国情分析探讨现行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税制选择,并提出对航运业下一轮税制改革的浅薄看法。具体而言,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研究了传统船舶吨税制和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税制设计及相关制度规定,并分析制度背后的税法原理,各章结构设置如下:第一章,具体介绍了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并结合我国航运业现状分析此种税制的争议所在。首先,梳理了船舶吨税的立法沿革及现行法律的具体制度规定,指出我国船舶吨税采用的是传统吨税制,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船舶吨税的立法层级也在不断提高,现行的《船舶吨税法》便是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成果之一。接着,分析我国航运业现状并阐述了国内对当前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争议及其原因,即我国航运业大而不强、软实力较弱而硬实力平平,繁重的税收负担更是导致了船舶的大量出籍;与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不同,目前国际上的航运强国大都采用现代吨税制,在该税制下航运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自我管理能力较强,故采用现代吨税制一直是航运企业的强烈诉求,但现行法律却沿用了传统吨税制,针对此种矛盾,笔者直接表明观点:现阶段,实行传统船舶吨税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但从长远来看,实行现代吨税制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第二章,分析了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征收模式、税制设计及其他相关制度,并从税制构造及立法实践上对比研究两种迥异的船舶吨税制的差异所在。首先,现代吨税制有两种征收模式,即希腊模式与荷兰模式,其中荷兰模式实则是以船舶拟定年利润计算应纳税额,与传统的公司所得税制有异曲同工之处故为更多国家所采纳。其次,通过梳理希腊、荷兰、英国这三个航运强国现代吨税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整体上搭建起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结构框架并点明其税制特点。接着,介绍了在船舶融资及折旧中与现代吨税制密切关联的两种制度,即船舶专项基金及加速折旧制。最后,通过纵向对比,明确两种船舶吨税制在所属税种、应税对象、计税方式、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并以我国和英国、印度为例分析两种税制的运行实效:在传统吨税制下,船舶吨税在我国是收入排名末尾的小税种,对航运业整体的税收征收影响不大;而在现代吨税制下,船舶吨税为航运企业的主要税种,其较低的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吸引大量船舶入籍。第三章,结合税法理论分析两种船舶吨税制背后的法理基础,并立足于我国航运业整体的法治环境,从更为宏观的、发展的视角论证笔者的观点。具体而言,从税制设计本身角度分析,现代吨税制更符合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航运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享受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企业与政府的法律地位平等,国家应以一种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税收债务的方式征税,在现代吨税制下航运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得以增强、税收负担大大减轻,故企业的自愿遵从成本低且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就税收的社会公共财产本质而言,现代吨税制的溢出效应较大,不仅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还能有效解决船舶出籍问题,且此种税制使企业承担培养船员的义务,这也有助于我国航运软实力的提高。但法律须符合社会阶段性发展的需要,故立足于我国税制改革整体进程,现阶段实行传统吨税制更具现实意义:首先,在国家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税收负担整体较重,公民税法意识不强,而目前的税收改革主要立足于税种的完善和税制的优化,并不涉及对某一税种的根本性变革,此时若贸然改用现代吨税制,虽可减轻航运业税收负担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社会公平。其次,法治化进程应稳步而有序,此轮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实现税收法治,所得税是企业的传统大税种而现代吨税制却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若改用的现代吨税制的税制设计不足以构成航运企业选择之诱因,恐难逃沦为摆设的命运,这将阻碍税收法治化进程也不利于落实税收法定的成果检验。再者,现代吨税制是法治化水平较高、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的航运强国的选择,我国此前并无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且配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司法、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而航运硬件设施尚待升级,现阶段选用现代吨税制会产生较高的征税、纳税成本,甚至影响航运经济的整体运行,有违税收效率原则。故现阶段,实行传统吨税制具有积极意义,但长远来看现代吨税制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第四章,立足国情,对我国船舶吨税的税制选择及其征管提出浅薄建议,也即:法律具有不完备性,需立足于社会整体的发展阶段,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不断前进。现阶段,传统吨税制更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故在此税制下应进一步细化船舶吨税法的具体规定,全面推进智能化、一体化的吨税征管模式,并从整体上减轻航运企业税收负担以实现对航运业的结构性减税;同时,为营造适宜现代吨税制运行的法治环境,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航运业发展较好的城市试点实行现代吨税制,积累法治改革经验并待成熟时将之推广全国。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天然具有不完备性,只有综合衡量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本文重点在于:通过对比两种船舶吨税制的税制结构及立法实践,明确两者的差异所在,在此基础上分析两种税制背后的法律原理并探寻税制选择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今后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同时,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与现有法律框架体系相协调的、更具实践意义的建议,以期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总趋势下切实减轻航运业的税收负担并营造有利于现代吨税制“落地”的法治环境。
费娇艳[6](2018)在《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绩效评价及政策选择》文中认为中国的服务贸易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如今服务业已成为中国第一大产业。但是与世界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中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还不够,服务贸易补贴作为一国保护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的主要议题。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应积极参加服务贸易补贴相关规则的制定,完善自身补贴体系,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大部分学者对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过研究,但是对中国的服务贸易补贴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处于初步阶段,对服务贸易补贴的实证分析更是匮乏,与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中国政府的补贴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在自身服务业发展中,中国政府的补贴现状如何、对服务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未来发展如何等都是重要的研究问题。基于这些问题,本文选取最新数据和信息资料,总结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现状、特点,对其经济绩效和社会影响进行计量评估,并系统梳理一系列国外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补贴措施,以便对中国服务贸易补贴政策提供参考。具体而言,本文先对服务贸易及补贴的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概念进行梳理与总结,对中国服务贸易补贴进行分行业研究分析;通过补贴的绩效分析从实证层面评估中国目前补贴对服务类企业的影响,得出政府直接补贴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显着大于税费返还方式的补贴,而政府补贴对于企业的社会福利效益影响并不明显,这一结果补充了目前中国学者对于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研究中实证方面的欠缺;本文同时选取服务业较发达的国家与中国进行服务贸易补贴的分析和对比,对中国的服务贸易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最后本文指出中国服务贸易和补贴依然存在问题,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提出需要在借鉴发达国际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法规制定、分行业进行补贴措施的设计与执行、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设立不同形式的补贴方式等等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理论概述的充分性和系统性、实证研究的时效性和创新性、服务贸易补贴分析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本文的难点在于设计一个全面的评估系统比较中外服务贸易补贴体系;构建经济模型对中国服务贸易补贴进行绩效分析。最终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和完整性,本文设计了较为合理的实证模型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本文的最终目的在于探讨中国服务贸易补贴优劣势,帮助中国企业和政府把握当前局势,因地制宜制定鼓励服务贸易的政策作出一点贡献。
施余兵,刘宁文[7](2017)在《论中拉在航运业碳减排领域的国际立法合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航运业碳减排立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在2011年通过修订《国际防治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六(MARPOL Annex VI),对国际航运业碳减排规定了技术和营运的措施,并于2014年和2016年再次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技术措施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了强制性的排放数据收集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国际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应对发展中国家(包括方便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是否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BDR原则)方面的利益对立。中国的基本立场是在航运业碳减排立法中适用CBDR原则,但中国面临发展中国家地位受质疑、国际话语权缺失、支持力量薄弱、观点缺乏法理支撑、不得不适用MARPOL Annex VI的矛盾态度等障碍;主要拉美国家与中国的基本立场相似,但也存在国力薄弱、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缺乏国际话语权等问题。中拉双方在航运业碳减排立法领域的合作基础深厚,但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发掘,应当在国际组织、区域及个别国家范围内开展合作。
李婧舒[8](2015)在《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文中提出很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将对经济和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所需要符合的国际规则为研究对象,运用贸易和环境相互影响的理论,包括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可持续发展、国际治理等,探讨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环境问题中,国际贸易措施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它们应当遵循的规范。通过归类和分析国家(或经济体)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以及由这些措施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实践,探讨了现有的多边贸易规则、多边气候规则、区域和双边规则对这些措施的规制情况。并分析通过多边规则的修订,运用诸边、区域和双边规则的创新,进一步澄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法律性质、发挥这些措施在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发展中作用的可能方式。在此基础上,作者最后探讨了中国在减排与贸易发展中,应如何运用以上规则和创新,选择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和政策,并在多边、区域和双边经贸往来中,维护自身的低碳发展和贸易利益。本文由前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前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正文部分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经济学原理,并奠定了本文的法学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气候变化的成因与治理方式、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作用,为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协调提供了经济学支撑。然后运用国际公法理论、冲突法理论与博弈论分析了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最后,通过对国际气候规则(UNFCCC等气候文件)授权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国家(或经济体)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分类,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三类对贸易的(潜在)影响较大的措施:低碳产业和产品的财政支持措施,低碳技术法规、标准和标志,和边境调整措施,并阐释了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对这些措施进行调整的必要性。第二章梳理和评价了现存多边规则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规制。首先,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及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确定性成果,不能满足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需求。多边环境协定授权缔约方采取贸易措施保护环境的经验,对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借鉴性也有限。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则和行动,体现了行业性的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努力,但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谈判进程也面临多边谈判中的阻碍;国际海事组织的强制性规则有弱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配的趋势。第三章对三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WTO规则下的法律性质分别进行了研究,结合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相关实践。首先分析了低碳产业和产品的财政支持措施在WTO规则,特别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这些措施被认定为可诉性补贴或被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危险性较高。其次,分析了低碳技术法规、标准和标志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对于产品本身的技术措施的合法性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对规制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性措施的判断则比较困难;对强制性、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的届分也不明确,需要制定更为清晰的规则。第三,对边境调整措施在WTO规则,主要是WTO边境税调整制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结合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本文认为WTO边境税调整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这些碳边境调整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可以适用,也面临较高的行政负担。本文还分析认为,GATT1994中的环境例外规定,不能够明确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提供合法性依据。总的来说,本部分的分析进一步说明了以现有的WTO规则规制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不足。第四章探讨了在多边规则体系下澄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法律性质的可能路径。首先,本文检讨了WTO规则体系中未经争端解决实践检验的环境友好规则,认为现存规则仍可以为这些措施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法依据,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释法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其次,本文对通过修订多边贸易规则、多边气候规则,来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可行性与困难分别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中参与方众多、关系复杂化是多边路径的阻碍,但达成更有建设性的多边共识仍有可能性。并且,在贸易规则维持现状的情况下,通过在未来的多边气候规则中做出一些适用方面的安排,可以改变对WTO贸易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然后,本文讨论了通过达成缩小谈判方范围的诸边协定,较快取得便利低碳贸易、开启低碳补贴等共识的可行性。认为在诸边协定吸纳主要的贸易经济体、排放经济体的情况下,诸边共识能够实现协调减排与贸易的实效,但是诸边路径也面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分配减排责任中的分歧。第五章探索了运用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创新。首先梳理了区域和双边协定对环境、减排等方面合作的新规定,认为通过区域和双边协定协调应对气候与贸易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趋势,并认为出现这些新规定和新趋势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然后,本文对这些新规定进行了分类,分别探讨和评价了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方面的创新。在实体性合作方面,在区域和双边平台,缔约方之间可以灵活选取合作方式、合作范围与合作深度。在程序性机制方面,履约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能够促进在区域或双边场所,有效减少和解决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经贸争端。第六章分析了中国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内设计与国际应对。首先分析了中国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三重大国地位对低碳发展的需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贸易挑战,以及中国对改变相关国际规则的需要。然后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进行了分类探讨,认为中国应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支持国内的低碳科技和产业发展,在措施的设计和实施中减少违反既有国际规则的风险。最后,本文分析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际策略,认为中国应当运用WTO规则体系维护自身的低碳贸易利益;在多边贸易和气候谈判中主张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诉求;结合区域特点,拓展与周边国家的低碳与能源合作;根据合作对象,灵活选取双边合作领域和方式,促进中国的低碳产业与贸易发展。
张彩云[9](2015)在《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发展的今天,国际航运业作为关系一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在各国经济实力的竞争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论文以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发展为核心,探析与我国现阶段国际航运业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关系,以此来构建有利于我国国际航运业进一步突破发展的外部法律环境,进而为我国国际航运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做好法制保障,为我国构建航运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从国际航运业在全球环境下的发展态势来看,国际航运业发展如火如荼,其发展趋势更加国际化、开放化、规范化;国际航运服务水平日益提高;航运中心呈现多极化的发展格局。同时,我国的国际航运业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有了质的飞跃和显着的成绩,中国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航运大国之一。但是我国的国际航运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我国要想实现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仍然需要一个过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作为促进国际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外部法律条件,对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中国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体系的考察,我国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在管理体制、国际航运市场的开放与规范、对本国航运企业保护等政策方面已初步建立属于自己的体系,但仍存在缺陷与漏洞,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的国际航运业竞争政策体系也是存在很多问题,缺乏统一、有效的竞争法规制体系;关于规制国际航运市场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范围也不够明确;对于国际航运业的竞争法规制的可操作性较低等。因此,我国国际航运业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方面需要加以完善。关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的研究是本论文的重要内容。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作为关系国际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如何调整和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来适应国际航运业不同阶段的发展特征,是国际航运业兴衰的关键。研究目前我国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发展问题,从历史研究方法的角度探讨宏观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在实施中的关系演变,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两者关系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也可为我国现阶段其协同关系的选择提供有益经验。文章通过对欧盟和日本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互适用关系的演变分析,总结可供我国学习和借鉴的规律和经验。具体到我国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发展关系的构建是论文的重要价值所在。通过前面对我国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体系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国际航运业现阶段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应该由产业政策为主、竞争政策为辅的关系调整为以竞争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的“竞主产辅”新型协同关系模式。这一转变的调整是基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因素来决定的,从国内来看这一新型协同关系是受我国国家经济总体发展战略、我国现阶段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国际航运业对外开放和与国际相接轨的形势影响的。从国际上来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新型协同关系是在顺应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以及借鉴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演变规律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文的最后研究如何实现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协同的新兴发展关系,来实现国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王秋雯[10](2015)在《国际航运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海运业竞争规制新挑战》文中研究指明航运业之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持,美国就通过各种立法坚持造船差额补贴、营运差额补贴、货载保留等一整套保护主义色彩极浓的海运政策扶持本国航运业。我国国际航运市场中的行政垄断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援助政策连结在一起,虽然国家扶持海运业的行为如果适用不合理或不公平可能造成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效果,却并不应当以此否认海运业获得国家扶持的合理性。国家扶持应坚持对我国国际航运企业的不做所有制界分的均等扶持,这就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克制海运业扶持行为可能引发的行政性限制竞争效果。
二、WTO框架下我国国际航运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框架下我国国际航运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经济制裁制度与WTO框架 |
一、WTO框架下美国经济制裁案件概述 |
(一)欧共体起诉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 |
(二)委内瑞拉起诉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 |
(三)美国对中国制裁以及WTO起诉的可能性 |
二、美国经济制裁的法律体系 |
(一)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类型 |
(二)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依据 |
三、美国经济制裁视域中的WTO可诉性 |
(一)WTO可诉性理论研究 |
(二)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分析 |
第二章 贸易制裁的GATT合规性分析——以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为例 |
一、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 |
(一)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案件背景 |
(二)《古巴民主法》制裁措施 |
(三)《赫-伯法》制裁措施 |
二、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GATT合规性分析 |
(一)欧共体权利主张GATT合规性分析 |
(二)美国抗辩事由GATT合规性分析 |
第三章 金融制裁的GATS合规性分析——以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为例 |
一、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 |
(一)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案件背景 |
(二)《保护法》制裁措施 |
(三)行政命令制裁措施 |
二、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GATS合规性分析 |
(一)委内瑞拉权利主张GATS合规性分析 |
(二)美国应对策略GATS合规性分析 |
第四章 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的启示 |
一、美国对中国经济制裁现状 |
(一)美国对中国贸易制裁 |
(二)美国对中国金融制裁 |
二、中国对美国经济制裁的应对策略 |
(一)WTO框架内的措施 |
(二)WTO框架外的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思路与路径研究 ——基于“三大经济平台”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 可能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自贸港发展经验 |
2.1.1 国际发展经验 |
2.1.2 国内发展经验 |
2.2 平台经济理论与全球城市 |
2.3 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相关研究 |
2.3.1 自贸港合作研究 |
2.3.2 长三角区域合作研究 |
2.4 小结 |
3 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现实背景 |
3.1 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国际背景 |
3.1.1 世界经济面临深刻转型 |
3.1.2 国际贸易规则成为竞争制高点 |
3.1.3 自贸港是先进规则的集中体现 |
3.2 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国内背景 |
3.2.1 对外贸易面临新挑战 |
3.2.2 探索建设自贸港的条件日趋成熟 |
3.2.3 浙沪联动探索自贸港建设的优势 |
3.3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机遇与挑战并存 |
3.3.1 临港新片区概述 |
3.3.2 临港新片区面对的机遇与挑战 |
4 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可行性分析 |
4.1 上海自贸试验区产业基础 |
4.1.1 国际航运层面 |
4.1.2 国际油品贸易层面 |
4.1.3 数字化建设层面 |
4.2 浙江自贸试验区产业基础 |
4.2.1 国际航运层面 |
4.2.2 国际油品贸易层面 |
4.2.3 数字化建设层面 |
5 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仿真模拟——基于合作博弈模型 |
5.1 理论框架 |
5.2 模型设定 |
5.3 指标与参数选取 |
5.4 仿真模拟 |
6 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基本思路 |
6.1 平台经济与浙沪联动 |
6.2 浙沪联动的核心定位及总体目标 |
6.2.1 世界级国际航运中心平台 |
6.2.2 期现结合国际油品贸易平台 |
6.2.3 跨区联动数字化信息平台 |
6.3 浙沪联动的空间模式选择 |
6.3.1 发展初期:临港新片区+大洋山港 |
6.3.2 发展中后期:临港新片区+大洋山港+衢山港区 |
7 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路径选择 |
7.1 国际经验借鉴 |
7.1.1 新加坡港借鉴 |
7.1.2 鹿特丹港借鉴 |
7.1.3 纽约-新泽西港借鉴 |
7.2 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路径选择 |
7.2.1 构建世界级国际航运中心平台 |
7.2.2 搭建期现结合国际油品贸易平台 |
7.2.3 打造跨区联动数字化信息平台 |
参考文献 |
(4)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进展 |
2.1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1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 |
2.1.2 碳交易概念及理论基础 |
2.2 国际国内航运业碳减排发展现状 |
2.2.1 国际气候谈判框架下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2 欧盟(EU)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3 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4 我国国际航运碳减排进展 |
2.3 航运碳交易研究综述 |
2.3.1 理论研究 |
2.3.2 研究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碳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模型与结果 |
3.1 模型 |
3.1.1 模型假设 |
3.1.2 模型构建:影响机制 |
3.1.3 模型具体方程式 |
3.1.4 结果敏感性分析 |
3.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3.3 模型求解结果 |
3.4 结果分析与讨论 |
3.4.1 碳减排量分析 |
3.4.2 碳差额及免费配额 |
3.4.3 行业收入变动分析 |
3.4.4 运价变动分析 |
3.5 各变量对结果敏感性分析 |
第4章 国际航运纳入碳市场SWOT分析及应对措施 |
4.1 SWOT态势分析 |
4.1.1 SWOT态势分析法的概念 |
4.1.2 SWOT分析步骤 |
4.1.3 SWOT基本结构 |
4.2 航运业纳入碳市场SWOT态势分析 |
4.2.1 内部因素:优势、劣势 |
4.2.2 外部因素:机会、威胁 |
4.2.3 SWOT分析 |
4.3 应对措施 |
4.3.1 国家层面 |
4.3.2 行业层面 |
第5章 结论 |
5.1 主要研究结果 |
5.2 创新点 |
5.3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参与课题情况 |
致谢 |
(5)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及其引发的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船舶吨税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我国船舶吨税的立法沿革 |
二、《船舶吨税法》的制度规定 |
第二节 船舶吨税立法的税制选择 |
一、我国航运业现状分析 |
二、传统与现代吨税制的选择困境 |
第二章 国际通行船舶吨税征收体制浅析 |
第一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税制模式 |
一、现代吨税制的两种征收模式 |
二、现代吨税制的具体制度规定 |
第二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相关制度 |
一、船舶融资中的相关制度——专项基金 |
二、船舶折旧中的相关制度——加速折旧制 |
第三节 两种船舶吨税制的对比研究 |
一、两种吨税制的税制构造差异 |
二、两种吨税制在各国的立法实践 |
第三章 船舶吨税税制选择的税法分析 |
第一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制度优越性 |
一、航运企业与政府——税收法律关系分析 |
二、航运企业与社会——公共财产法理论分析 |
第二节 传统船舶吨税制的现实意义 |
一、治税理念与税法意识分析 |
二、立法目的与税法基本原则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船舶吨税立法的税制选择 |
第四章 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法治完善途径 |
第一节 传统船舶吨税制的具体实行 |
一、现行《船舶吨税法》的优化 |
二、传统吨税制下船舶吨税的征管 |
三、现有法律框架下航运业的结构性减税 |
第二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建构初探 |
一、现代吨税制的税制设计 |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探索 |
三、现代吨税制的试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绩效评价及政策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主题和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情况 |
1.3.2 国内研究情况 |
1.4 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结构安排 |
1.5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第2章 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2.1 服务的概念和历史转变 |
2.2 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历史转变 |
2.2.1 服务贸易的概念 |
2.2.2 服务贸易的分类 |
2.3 服务贸易的经济理论 |
2.3.1 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 |
2.3.2 国际服务贸易的价值理论 |
2.3.3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模型 |
2.3.4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下的国际服务贸易理论模型 |
2.3.5 第五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理论 |
2.4 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
2.4.1 国际服务贸易总额 |
2.4.2 国际服务贸易结构 |
2.4.3 国际服务贸易区位的发展趋势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补贴及服务贸易补贴 |
3.1 货物贸易领域的补贴范畴 |
3.1.1 补贴的定义 |
3.1.2 补贴的分类 |
3.2 服务贸易领域的补贴范畴 |
3.2.1 GATS对服务贸易补贴的直接规定 |
3.2.2 GATS对服务贸易补贴的其他规定 |
3.2.3 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 |
3.2.4 服务贸易补贴的分类 |
3.2.5 服务出口补贴的经济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服务贸易及补贴现状 |
4.1 中国服务业发展状况 |
4.1.1 中国服务业概况 |
4.1.2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特点 |
4.2 中国补贴状况 |
4.2.1 中国补贴概述 |
4.2.2 中国服务补贴政策的发展 |
4.3 中国服务贸易补贴分行业补贴情况 |
4.3.1 金融服务补贴情况 |
4.3.2 电信服务补贴情况 |
4.3.3 文化服务补贴情况 |
4.3.4 航运服务补贴情况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服务贸易补贴的绩效评价 |
5.1 绩效评估框架 |
5.2 变量的选取 |
5.3 实证数据与模型 |
5.3.1 模型的建立与假设 |
5.3.2 数据来源与服务业现状分析 |
5.4 实证分析 |
5.4.1 经济绩效分析 |
5.4.2 社会绩效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主要国家服务贸易补贴研究 |
6.1 美国 |
6.1.1 分行业补贴措施和进程 |
6.1.2 美国服务贸易补贴的特点及启示 |
6.2 欧盟 |
6.2.1 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援助制度 |
6.2.2 欧盟的补贴和其他的政府援助概况 |
6.2.3 分行业补贴措施和进程 |
6.2.4 欧盟服务贸易补贴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
6.3 加拿大 |
6.3.1 分行业补贴措施和进程 |
6.3.2 加拿大服务贸易补贴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
6.4 澳大利亚 |
6.4.1 分行业补贴措施和进程 |
6.4.2 澳大利亚服务贸易补贴的特点及启示 |
6.5 韩国 |
6.5.1 韩国服务贸易补贴措施 |
6.5.2 韩国服务贸易补贴特点及启示 |
6.6 印度 |
6.6.1 印度服务贸易补贴措施 |
6.6.2 印度服务贸易补贴的特点 |
6.7 各国与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异同点及启示 |
6.7.1 各国与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相同点 |
6.7.2 各国与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不同点 |
6.7.3 各国补贴政策对中国的综合启示 |
6.8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政策选择 |
7.1 借鉴发达国家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
7.2 不同服务行业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
7.3 关于补贴绩效的几点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绩效分析中346家上市服务类公司名单 |
附录B 绩效分析中346家上市服务类公司原始数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论中拉在航运业碳减排领域的国际立法合作(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航运业碳减排的国际立法进展及其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下的国际立法进展 |
(二) IMO体系下的国际立法进展 |
(三) 航运业碳减排国际立法面临的主要挑战 |
四中拉双方对航运业碳减排立法的基本立场及实现的障碍 |
(一) 中国的基本立场及实现的障碍 |
(二) 主要拉美国家的基本立场及实现的障碍 |
五中拉双方在航运业碳减排国际立法领域的合作基础与合作空间 |
(一) 合作基础 |
(二) 合作空间 |
1. 在IMO内的合作 |
2. 在区域范围内的合作 |
3. 与个别国家的合作 |
六结论 |
(8)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研究现状 |
二、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
一、气候变化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 |
二、应对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三、国际贸易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
第二节 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 |
一、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
二、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共同目标 |
三、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多边谈判的相互影响 |
第三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 |
一、国际气候规则授权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 |
二、国家(或经济体)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 |
三、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界定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需要贸易规则的调整 |
第二章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多边规则 |
第一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WTO现有规则 |
一、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环境例外和规定 |
二、与服务、知识产权、投资有关贸易的环境例外 |
第二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多哈回合谈判 |
一、多哈部长宣言授权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
二、多哈回合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 |
第三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其他多边规则 |
一、多边环境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规则 |
二、行业减排尝试——国际运输组织的措施或行动 |
第三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挑战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补贴措施——以能源及相关产品为例 |
一、对低碳能源相关产业和产品补贴的普遍性 |
二、对低碳能源补贴合法性的挑战概况 |
三、低碳能源补贴措施在SCM协定下的可诉性高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补贴措施小结 |
第二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 |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概述 |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与TBT协定 |
三、GATT1994一般例外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适用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小结 |
第三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 |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概述 |
二、现存或拟议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 |
三、WTO边境税调整制度对减碳负担的适用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在WTO边境税调整制度下的合法性 |
五、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规则体系支持气候变化应对的潜在空间 |
第一节 WTO现有规则的潜在空间 |
一、WTO协定中尚存一些可“开发利用”的“气候友好规则” |
二、对WTO现有规则的修订 |
三、发挥DSB的释法作用 |
第二节 通过气候变化诸边协定实现减排 |
一、气候变化诸边协定的优点 |
二、WTO体系框架内/外诸边协定的效力 |
三、气候变化诸边协定谈判中的困难 |
第三节 未来的多边气候协定可能提供的解决途径 |
一、国际气候谈判新进展 |
二、通过多边气候协定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关系 |
三、通过多边气候协定协调贸易纠纷的困难 |
第五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区域和双边协定中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则概述 |
一、区域和双边贸易(和/或投资)协定内容的拓展趋势 |
二、通过区域和双边协定推进气候变化应对的原因 |
第二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实体性创新 |
一、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约束性规定 |
二、非约束性的低碳合作与安排 |
三、便利低碳货物、服务和技术贸易的谈判 |
四、产业政策和措施方面的合作 |
第三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程序性创新 |
一、履约机制的创新 |
二、争端解决的创新 |
第六章 中国协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与贸易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需要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原因 |
一、中国的三重大国地位需要低碳发展 |
二、中国促进低碳发展的措施亟需改进 |
三、中国面临的诸多贸易挑战需要规则的更新 |
第二节 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内政策设计 |
一、低碳产业、产品的支持政策 |
二、低碳标准、标志和法规 |
三、注重碳市场的MRV制度建设、应对边境调整措施 |
四、优化低碳科技和产业的发展环境 |
第三节 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际策略选择 |
一、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二、积极参与多边贸易、气候谈判与规则制定 |
三、通过区域和双边谈判促进中国低碳贸易和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缩略语 |
附录B 本文引用WTO案例目 |
附录C 本文表格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概述 |
(一)国际航运业概况 |
(二)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概述 |
(三)国际航运业竞争政策概述 |
二、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分析 |
(一)理论层面: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既同一又对立 |
(二)实践层面:产业政策优先地位逐渐让位于竞争政策的关系演变 |
三、构建与我国国际航运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关系 |
(一)矫正以产业政策为主的传统型国际航运业发展模式 |
(二)实现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协调的新型发展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国际航运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海运业竞争规制新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一、 国际航运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海运市场开放与外资垄断忧虑 |
二、 现有关于海运市场开放与竞争规制的法律制度及其问题 |
三、 建构与行政垄断制度相协调的海运业政府补贴法律制度 |
四、WTO框架下我国国际航运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D]. 毛欣铭.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浙沪联动共建自贸港的思路与路径研究 ——基于“三大经济平台”建设[D]. 吴鑫桐. 浙江大学, 2020(02)
- [4]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D]. 朱寿成. 厦门大学, 2019(09)
- [5]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D]. 唐丹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绩效评价及政策选择[D]. 费娇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7]论中拉在航运业碳减排领域的国际立法合作[J]. 施余兵,刘宁文. 拉丁美洲研究, 2017(01)
- [8]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D]. 李婧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01)
- [9]国际航运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发展问题研究[D]. 张彩云. 吉林大学, 2015(08)
- [10]国际航运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海运业竞争规制新挑战[J]. 王秋雯. 现代管理科学,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