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指数期货的交易模式和参与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谭诗文[1](2019)在《大宗商品金融化背景下我国铜定价权研究》文中指出近年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加入WTO以后,已经成为全球铁矿石第一进口国、大豆第一进口国、石油第一进口国、钢铁第一产量国、铜第一消费国。中国加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大国行列,拥有获取全球资源的平台。在大宗商品的国际贸易中我国作为大买家在定价上却没有发言权,被动接受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价格,对我国产业发展和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提高大宗商品定价权对于我国企业发展、产业安全、经济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站在大宗商品金融化背景下,明确了大宗商品定价权的定义,从宏观角度分析了大宗商品定价权缺失现象,在期货定价机制理论基础上分析价格传导机制的特点,然后从微观角度铜期现货市场出发,论述铜产业供需、贸易现状和铜价影响因素,考察了大宗商品金融化趋势下,伦敦期货交易所(LME)铜期货市场主导铜国际价格。最后以2003年7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沪深300指数、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铜期现货价格为样本,建立VAR模型分析国内外股票市场对我国铜期现货市场价格传导效应。在股票市场对铜期货市场价格传导方面,国际股票市场比国内股票市场影响能力更强,作用时间更久。在期铜市场对现铜市场价格传导方面,国际期货市场比国内期货市场影响能力更大,作用时间更久。证明了伦敦期货交易所(LME)铜期货主导的国际铜价,在大宗商品金融化下进一步脱离我国市场基本面,加剧了我国的铜定价权缺失,提出对金融机构、投资主体、监管机构、生产企业四个方面的建议。
王博[2](2019)在《股指期权对正反馈交易行为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股灾后,A股持续低迷,市场中大量存在的正反馈交易现象不断推动股票偏离其基础价值,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明朗也加剧了这一现象,投资者对于规避风险的诉求愈发强烈。股指期权作为一种现代资本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工具,更是拥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和反应股市内在价值的独特功能,在提高股票市场效率和促进股市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参考国际经验,探索股指期权对股票市场和正反馈交易行为的影响,为国内尚未上市的A股指数期权提供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本文以全球12个主要市场股票指数及上证50 ETF为样本,基于非对称GARCH的正反馈交易模型,以期权上市时间为节点,分别考察了各个指数期权上市前后1—5年各五个时间窗口中正反馈交易行为的转变情况。从全球现货市场来看,杠杆效应、非同步交易效应及正反馈效应普遍存在,但成熟市场的正反馈效应远不如新兴市场显着。而在股指期权上市后正反馈效应均在一定程度有所减弱,新兴市场该削弱效果更加明显,而且股指期权上市前后对比的时间窗口跨度越大,正反馈效应减弱的趋势就越明显。相对全球市场而言,在机构投资者完全控制下的上证50 ETF,期权上市前的正反馈交易行为既不明显也不显着;期权上市后,正反馈参数即显示为正,说明完全由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市场的理性程度较高。笔者认为,正反馈效应的减弱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同时释放市场风险,也可以说降低了系统性风险。根据实证检验得出的结论,我国应进一步加强股指期权交易制度设计,健全股指期权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优化股指期权投资者结构和质量,从而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石启龙[3](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宋澜[4](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刘晨阳[5](2019)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文中指出次贷危机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主流观点认为,监管缺失是导致风险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机后的监管改革也遵循这一思路。但改革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部分市场进展缓慢,国际合作也受制于各方的意见冲突,在危机发生的几年后,部分市场再次出现监管趋松的态势。该现象显示出,各相关主体对监管制度变革的应对行为,是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不仅要着眼于法规制度设计和经济原理,还应关注相关主体的行为互动,以研究政策的执行效果和潜在影响。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以互动关系为核心研究对象,重点研究金融衍生品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行为的交互影响。之所以选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研究,除了以此次全球危机作为背景外,还因为金融衍生产品规避监管的手段更灵活、市场主体对监管部门的抗衡能力更强,故而市场对监管制度变化更敏感,互动特征较其他金融领域更加显着。由于互动关系以人之行为作为基础,简单依赖理论分析远远不够,必须结合实际案例研究。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诸多市场与监管部门互动的经典案例,故本文以事件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同时,运用计量工具对部分监管效应进行量化研究,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场外衍生品市场数据在获取和质量方面的局限性,故量化研究方法在本文中处于次要地位。以案例验证部分替代数据检验,更符合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所得结论也更有指导意义。在理论研究方面,结合博弈论模型推导,研究监管互动机制的制度演化效应。在研究内容方面,重点关注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和影响效应,即监管互动是如何形成的、其结果是什么,互动如何影响监管目标的实现等,从中提炼一般规律。由于研究须建立在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实践基础上,故主流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仍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对新兴市场的情况也有涉及。由市场发展实践中可以发现,场内外市场的兴盛交替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主线,本文研究也围绕该特征展开。在研究过程中,除金融实务知识与经济学理论外,对政治、文化、法律等其他学科的内容也多有涉及。在内容安排上,依次关注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影响效应和我国与全球市场的互动实践,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在正式研究开始前,首先对研究所涉及到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其监管现状进行了概括性分析。研究发现,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的交易所在规模化经营、突破传统业务的多样化经营等方面均有所进步;在场外市场,传统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基本稳定,信用衍生品作为新兴产品种类,交易规模随监管环境变化的波动显着,交易所对场外市场业务也有涉足。监管方面,成熟市场的大型交易所多建立起完善的自律制度,几大国际自律组织也拥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政府监管模式可分为多元模式、一元模式和双峰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利弊。总体来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多数主体实力强大,这也决定了其在互动中的行为模式。其次,本文运用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监管互动的根本是互动主体间的行为博弈,互动结果导致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故监管互动问题本质上可转化为基于博弈角度的制度变迁问题。本文构建了博弈论和制度变迁模型。博弈论模型将博弈主体分为监管主体、场内市场主体、场外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学术研究人员,动态博弈模型包括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博弈模型。进而,结合实践材料,从横纵两方面分别研究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监管互动机制。横向对比发现,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发展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对市场的影响能力和市场自我健康发展的能力,故两种模式下的监管博弈和互动特征存在一系列差异。纵向研究通过分析全球市场的主要发展脉络,来验证监管博弈的制度演化效应,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几十年间,场内外市场主体的相对实力演变决定了不同时期的制度需求,监管部门在动态监管理念的指导下,结合公众舆论等外部因素,决定监管制度的供给,二者的交互作用推动市场和监管制度演化。之后,本文将金融监管的目标分为促进发展和维护安全,其中安全性又可分为市场安全和投资者安全,分别研究监管互动对上述目标的影响效应。监管互动的发展效应从根本上体现为,市场发展与监管制度的匹配性问题。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市场需要不同的监管制度供给,制度供求失衡将推动监管制度变革。具体来看,制度的不匹配性从根本上反映在横纵两方面——纵向表现为监管制度与市场变迁的非同步性,横向表现为不同市场领域的监管差异。在监管同步性研究中,通过对分业监管、监管确定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考察,发现明确的法定监管权力划分是缓解监管制度变迁非同步性的关键。在国内和国际的监管差异研究方面,采用模型推导方法,同时运用计量工具,对国际监管博弈中的重要事件——G20改革下欧美监管博弈的市场影响进行研究,发现监管博弈对全球两大金融衍生品市场形成了显着的分割效应。在市场安全效应方面,结合理论和实践可以发现,市场主导的发展模式下,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监管能力的内在不足问题,叠加多种外部因素的作用,当市场未出现风险事件时监管者倾向于为行业自律提供更大空间,风险事件的发生可能推动监管制度调整。结合场内外市场不同的自律监管需求,两个市场自律主导下的均衡监管模式也不相同,这种差异进一步导致监管部门倾向于将有限监管资源更多投入场内市场,形成严场内、宽场外的监管模式。在对两个市场监管模式的安全性考察中,结合1987年全球股灾、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事件,对比两种模式的内在安全性追求和外部因素制约作用。在投资者安全方面,监管互动导致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故重点关注监管互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并选取以中小投资者参与为主的典型产品——外汇保证金为研究对象,纵向分析了该市场由缺乏监管到投资者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横向对该领域全球主流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行对比,发现主流市场间仍存在监管差异,监管收紧与市场规避的互动加剧了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风险。次贷危机后,出现了商业化第三方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新模式,简单的模型分析证明该模式对投资者保护有一定意义,但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明确化。在互动的效应分析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研究监管互动在全球市场的实践情况。由于我国当前的市场建设主要起步于次贷危机前后,监管制度也受到危机后全球监管改革的影响,因此将我国的监管互动放置在危机后全球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市场发展历程、监管法律法规的演进、2015年股市异动期间的衍生品市场等,均是该部分的研究内容,还研究了在我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外汇保证金市场,与前文形成呼应。次贷危机使监管互动再次变化,本文介绍了危机后G20国家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发现各成员市场的改革推进存在差异,进而运用计量工具检验美欧日三地的中央清算改革效应,结果显示美国的改革是唯一对所有其他货币均造成影响的事件,且影响效应在多数情况下高于欧盟和日本的改革。此外,通过对2013年至今每日衍生品市场和监管领域的重点新闻及相关报告进行跟踪收集,发现交易所和新型场外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科技创新都是监管变革导致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反作用,市场变化也引发了值得监管关注的新问题,包括新的潜在风险积聚主体的形成、全球性交易所集团的垄断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等。监管互动的新变化证明,系统性风险无法消除而只能被重新分配,由此体现出监管的重要性。国际监管合作是影响此轮改革效果的关键问题,也决定了新形势下的监管互动,本文继第四章的模型分析后,再次结合实践材料,从监管合作角度对未来的互动走向进行了研判,认为英国脱欧和美国的监管执行情况或影响未来的改革与监管互动。最后,基于全文的研究,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和一般金融监管两个角度提出政策建议。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变革分业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等均是重要任务。一般性政策建议则包括:完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理顺法律监管体系、进行明确且合理的监管权力分配、建设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此类建议对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监管有现实意义。总体来看,本文选取监管互动为研究对象,为金融监管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也有现实意义。由于市场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西方在该领域的主流研究成果中,所关注问题与相关理论对我国的适用性有限。新兴市场虽更强调市场安全性,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系差异较大,可借鉴经验亦有限,试图构建符合我国情况的监管制度,是本文撰写的目的之一。此外,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先后经历了监管放松的大资管时代,以及其后的监管全面收紧。在制度急剧变化的时期,监管互动问题的重要性更加值得关注,本文由金融衍生品市场研究得出的规律,对当前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亦有一定借鉴意义。
丁逸俊[6](2018)在《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与市场质量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地对原有交易制度进行完善、拓展和创新。然而在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的同时,我国股票市场异动现象依然频繁发生。本文指出,股市与实体经济的严重背离暗含了资本市场交易机制和监管机制的缺陷。金融产品创新和交易机制创新的不断涌现是改善我国证券市场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实施和调整过程中的不恰当的制度安排却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不稳定。交易机制的研究对象上,本文以融资融券不对称、股指期货交易限制为切入点,探讨了融资融券不对称对股票定价效率的影响,以及异常波动时期股指期货交易限制对跨市场流动性正反馈效应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从微观结构理论和行为金融学的视角,阐述了交易机制在实施和调整中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进而对股票定价效率、流动性等市场质量产生影响的微观机理。首先,本文在异质投资者静态均衡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股票真实内在价值作为评判价格发现效率的基准。在考虑融券卖空限制与否的同时引入融资买入机制,以此考察融资融券的多空不对称程度对定价效率的影响。随后,本文以我国融资融券交易长期以来的多空不对称问题为背景,实证检验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不对称与股票定价效率的关系,进一步验证了数理模型得到的结论。本文认为,融券卖空限制并不会必然导致股票定价效率的下降。然而,随着异质投资者之间预期信念的差异的增大,且融资融券信用交易使用规模逐渐扩大后,融资融券交易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也随之放大,显着损害了股票定价效率。其次,本文把交易机制的影响从单一现货股票市场拓展到了现货和期货的跨市场状态上。在现有研究流动性黑洞问题的“理性恐慌“模型基础上,构建了具有路径依赖特征的投资者风险厌恶系数可变的静态均衡模型,并且在此模型中引入了一类跨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者。理论模型指出,在股指期货市场存在交易限制的情况下,投资者出于理性恐慌心理倾向于在指数下跌期间抛售持有的现货头寸,而这一抛售行为反过来又造成了指数流动性的进一步枯竭,形成极端下跌事件的自我实现。随后,本文通过实证检验了异常波动时期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的流动性正反馈效应,验证了监管限制可能引发的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传导和溢出效应。另一方面,“数理模型+实证检验”的研究方法存在的局限性使得以往研究学者很难在事前评估特定市场环境下交易机制的有效性。与此同时,本文注意到,现有文献对金融市场质量的研究较少关注金融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然而,金融创新所带来的保证金交易制度、跨市场交易机制等都会使得期货和现货交易具有路径依赖特征,甚至使得证券的资产定价、风险对冲等功能失效。本文在传统的“数理模型+实证计量”的基础上,运用计算仿真实验的方法探讨了不同市场结构和状况下交易机制的有效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数理模型和实证计量在研究此类问题上的不足。另外,仿真实验使本文得以从“股票定价效率、市场风险对冲等基本功能是否正常发挥”的角度作为评估市场质量和交易机制有效性的主要标准,拓展了现有市场质量研究的范畴。运用计算仿真实验的研究方法,本文构建了存在单一风险资产的股票仿真交易平台,在个体投资者建模时加入了仿照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使得投资者可以模拟融资融券的保证金账户进行交易,以此探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对股票定价效率的影响。本文认为,一个制度设计合理的、规模不断发展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我国股票市场的定价效率。随后,本文在单一风险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构建了一个存在期货和现货的跨市场股票仿真交易平台,探讨了市场异常波动时期股指期货交易限制的有效性问题。研究发现,对于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措施在短期内有效。然而,中长期内限制措施割裂了现货和期货之间的联系,无法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的基本功能。本文为监管机构探究交易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评估目前市场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完善市场交易机制设计的合理性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监管机构在推进A股市场交易机制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市场运行的内在逻辑和存在的问题,灵活设计交易制度,逐步推进相关改革举措。
陈洁[7](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龙玲[8](2017)在《公募基金运用衍生品的调查分析与政策建议》文中指出近年来,衍生品和公募基金市场都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衍生品对基金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创建多策略产品、以及创新ETF产品都存在重要意义。相比海外而言,目前我国公募基金在衍生品运用方面处于什么样的水平?有哪些实际应用案例?面临哪些特殊情况?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公募基金和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论证公募基金运用衍生品和现状方面,以理论分析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通过实证的方法,对我国公募基金运用衍生品的现状有了一个初步的分析,从中发现公募基金在运用衍生品的实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从多角度全面分析了目前衍生品市场的最新状况,在海外分场内和场外衍生品市场、在国内分不同品种分析了衍生品市场状况。二、通过案例和数据分析了国内公募基金、以及海外共同基金和ETF基金在衍生品应用上的现状和方式。三、根据案例和数据的结果总结了目前国内公募基金运用衍生品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提供了解决方案。
吉洁[9](2017)在《我国股指期货的规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股指期货市场核心问题是政府规制和自律规制制度的不足。这些问题源于股指期货规制设计的不合理,通过其它措施严格规制也是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甚至会陷入“规制严格了就抑制市场的发展,规制松了就迅猛发展,发展快了问题也就出来了”的中国式规制与发展的怪圈。规制问题上的风险,其解决之道还在于规制本身的改革。我国股指期货的规制可分为“股指期货市场规制”以及“股指期货和股票跨市场规制”。本文的基本结构由绪论和正文等七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问题提出、研究意义、相关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文章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文章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一章,文献综述。从股指期货市场规制、股指期货和股票跨市场规制这两方面梳理了现有的国内外文献。第二章,理论分析。首先阐明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了保证金-市场风险理论模型、涨跌幅限制理论模型、规制调整影响的理论模型、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理论分析模型,最后基于路径依赖理论分析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第三章,当前我国股指期货规制的现状。主要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规制模式、规制制度、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规制的基本框架分析了我国股指期货规制的现状,论述了2015年-2016年多次调整股指期货规制的情况。第四章,我国股指期货规制的问题及成因。首先从股指期货市场规制和跨市场规制两个方面阐述了规制存在的问题,接着以我国熔断机制调整为例对规制调整进行实证分析,最后研究了规制问题的成因。第五章,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规制的比较和借鉴。首先阐述了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接着从股指期货市场规制模式、规制制度等方面对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进行比较,最后分析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的经验借鉴,从规制模式、规制体系、规制制度上得到提示,从规制模式、规制制度上进行借鉴。第六章,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和对策建议。首先阐述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并论述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接着研究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指标及设计体系,最后提出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对策建议。总体来看,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首先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规制模式、规制制度、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规制的基本框架这三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股指期货规制的现状,提出股指期货市场规制和跨市场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通过实证分析研究规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比较和借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股指期货规制,然后分析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指标及设计体系,引出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股指期货规制体系,并提出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苏乐生[10](2013)在《外部多空事件对股指现货与期货间价格关联性影响与实证研究 ——以台湾、香港地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已扮演相当重要的火车头角色。不过,在世界衍生性商品市场发展上,成长步调仍相对的较慢,故具有相当大的成长潜力与空间。在衍生性金融市场中的期货商品,由于其具有投机、避险、套利及价格发现等重要的市场交易功能,故在衍生性金融商品发展过程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若从全球成熟市场期货商品发展的经验来看,金融期货的规模远远大于商品期货,通常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的比例应该在9比1。根据2012年美国期货业协会(FIA)的最新统计,商品类衍生品交易量占全球衍生品交易量的比重仅为14.4%,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量所占比重达到84.5%。综由上述,显见全球衍生性商品市场发展中,金融期货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也是中国衍生性商品市场中,最具成长潜力的商品。而其中属于金融期货商品的股指期货成交规模与成交额往往超过整体期货市场的一半以上。这也就是本文以股指期货作为本文研究主题的主要原因。中国金融期货商品发展,自2010年4月16日推出第一支股指期货商品-沪深300股指期货以来。在2012年全球股指期货交易量排名中,沪深300股指期货已居于第5位。由此可见,中国股指期货的发展潜力与日俱增。对于市场投资人若要能灵活运用期货之投机、避险、套利及价格发现等重要功能。势必需要了解其基本的价格关系,因此本研究将从期货与现货的价格关系出发,了解期、现货间的价格发现功能,并进一步针对期、现货间套利交易进行分析研究。不过,近年来从全球次贷风暴到后续各国政府释放货币宽松等利多,国际重大利空与利多事件发生频率日增。也由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和交易技术的提高,国内外金融市场间信息传递速度大大加快,传导渠道亦日渐增多。此外部市场因素部分对于期、现货间信息传递关系造成相当的冲击,亦对期、现货间价差关系、套利策略与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由近年的研究分析报告中,发现对此部分的相关研究着墨相对较少,也希望未来能带动更多研究者持续透过两岸三地的期货市场的研究分析,为中国期货市场健全发展提供更多参考与贡献。这是触发本论文撰写的主要研究动机。综合上述,由于中国推出第一支股指期货商品的时间稍晚,并未经历上述全球重大利空与利多事件的洗礼与考验。但是台湾地区与香港地区的股指期货因成立时间较早,已经历过全球重大利空与利多事件的冲击与影响。故本研究以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市场为例,透过观察次级房贷金融海啸重大事件以及全球政府实施QE利多等时期。观察两区域的股指现货与期货间价格关联性(领先、落后、回馈、协整等关系)与相关套利策略应用是否受到影响。作为未来中国期货市场面对类似事件时,推估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冲击,并提前拟定投资政策与策略因应。本文研究期间乃自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涵盖了金融次贷利空前、中、后与美国QE利多期间等事件的交易日,选取各交易日内期货与现货每5分钟的资料作为观察值,并以其收益率作为主要变量。在研究方法部分,采用实证描述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实证说明和技术模型等手段。首先,综述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不同地区期货市场、期货与现货价格关联性的定义、形成机理、理论解释以及研究视角进行归纳和总结。基于市场整合理论着重从市场信息传递等角度分析两岸三地个别之股指期货、现货市场的价格关联性。其次,以实际价格数据为依据,并按照市场多、空事件的不同时期进行区隔实证,应用关联性分析、格兰杰因果检验、误差修正模型、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在市场多、空事件期间影响下,对台湾与香港地区股指期货与现货价格之间的信息、传递效应和引导关系的冲击。同时亦观察多、空事件对台湾地区股指期货与现货间,价差套利关系变化与交易策略的影响。在综合以上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台、港地区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经验,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战略和思路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透过本研究得出以下之结论:一、在ADF单根检定之下,发现在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不论在多、空事件的任何时段;亦或是2010年成立至今的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在取对数后之股指期货或现货,数列仍皆是呈现不稳定之型态。但经过取一次差分后(报酬率),期、现货数列均达稳定型态。故可知期货与现货为I(1)之数列,整合级次皆相同。此一结果与国内外之相关研究结果相符。二、根据协整的检定结果,发现无论市场处于利多时期与利空前、后或发生时期,台湾地区与香港地区,亦或是2010年成立至今的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其股指期货与现货间皆维持一长期均衡关系。两个数列报酬率的走势上具有同步移动(move together)的情形。也就是说两岸三地个别的股指期货与现货间存在一协整关系,表示两者可能在短期会受到不同市场供需或因素之影响,而导致价格偏离的情况,但长期而言,期货与现货的价格走势仍是维持相同的方向,且处于一个长期的均衡关系。三、在因果关系部分,台湾地区,在利空(次贷)与利多(QE)事件发生的期间,期、现货间出现明显双向回馈的关系,显示当市场出现利空或利多事件时,期货亦会出现明显价格发现功能,而且期货领先与因果关系的统计检定值较现货领先期货的部分更为显着。然而,在次贷风暴前与结束后,台湾股指现货转为领先股指期货。可能是台湾的交易市场中乃以现货市场最为活络,期货市场由于仍处于发展阶段中,交易程度相对仍弱于现货市场。而香港地区,期货市场由于成立时间较早,市场机制架构成熟度高,交易活络且参与资金国际化与多元化,市场交易效率较高。故可以发现无论利空(次贷风暴)前、后与发生时期,亦或是利多(QE)事件发生时期,香港股指现货与股指期货间皆出现彼此具有双向因果关系,亦即具有双向回馈的关系。且当市场处在利空时期,指数处于下降趋势时,期货领先现货的效果明显较利多时期来得高。2010年成立至今的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由于为首档发行之金融期货,受到政府与市场普遍重视,沪深300股指现货与股指期货间皆出现彼此具有双向因果关系,亦即具有双向回馈的关系。另外,在”领先一落后”关系上,由于香港期货市场交易与资金较具效率性,故无论在多、空事件各种不同时期的影响下,香港股指期货与现货出现彼此落后时间短。主要皆为落后1期的模型最为恰当,也就是大约落后5分钟左右。相较于台湾地区与中国的股指期货与现货间之落后期数约2-3期为短。四、在脉冲响应分析与方差分解方面,不论在台湾、香港地区,按照外部利空与利多时期来观察,当外部利空发生的前、后时期,基本上,无论期货亦或是现货,可以解释自身的预测误差方差皆很高,表示大部分的波动来源,仍是来自于自身的变异程度。但相对上,尤其是在利空(次贷)与利多(QE)事件发生的期间,期货对现货预测误差方差的解释程度会明显高于现货对期货预测误差方差的解释程度。也就是说期货影响现货解释程度明显增加。五、此外,有关在外部多、空因素下,对台湾地区股指期、现货价差与套利交易关系分析,可以发现在利空发生时期,因为市场可能出现预期过度反应现象,期货价格发现效果明显。不仅出现逆价差的频率较高,若进行套利的报酬率也明显优于一般时期。而在利多时期,此时出现正价差套利机会增加,期货价格发现效果明显,进行正价差套利的报酬率也明显优于逆价差套利。在政策建议部分,由本文实证分析结果可知,期货市场的主导地位在多、空事件发生时期获得明显提升,显示事件因素与期货价格发现的功能存在正向关系。在全球利空与利多事件频率日增,而中国期货市场仍在持续发展之际,市场一旦发生利空与利多事件,市场投资者或政府相关机构,可适时透过期货显着的价格发现特性,运用其所衍生出投资、避险与套利的功能,达成投资目标与遂行相关政策运作之目的,同时亦可增加期货市场的运用效率。最后,本文尝试从商品多元化与创新、业务模式发展与创新、市场参与者的结构改善、交易制度与系统的升级、加强与全球金融交易所的合作、完善的法令制度规范以及因应外部重大利空事件对策等不同视角,以台湾地区与香港地区为例,提供中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上相关的建议,期使中国期货市场能够稳健的成长与茁壮,逐步迈向衍生性商品成熟市场之林。
二、股票指数期货的交易模式和参与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股票指数期货的交易模式和参与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1)大宗商品金融化背景下我国铜定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大宗商品定价权研究 |
1.3.2 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与定价权 |
1.3.3 金融化背景下定价权研究 |
1.4 文章结构安排 |
1.5 本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2章 大宗商品定价权及其价格机制理论 |
2.1 大宗商品定价权分析 |
2.1.1 大宗商品 |
2.1.2 定价权的界定 |
2.1.3 大宗商品定价权的现状 |
2.2 大宗商品定价机制分析 |
2.2.1 大宗商品期货定价理论基础 |
2.2.2 大宗商品期货定价机制的特点 |
2.3 大宗商品价格传导机制分析 |
2.3.1 大宗商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传导机制 |
2.3.2 传统金融市场与大宗商品期货市场价格传导机制 |
第3章 铜价形成基本因素和定价发展 |
3.1 铜市场的供需状况 |
3.1.1 铜需求现状 |
3.1.2 铜供给现状 |
3.1.3 铜贸易状况 |
3.2 铜价影响基本因素分析 |
3.2.1 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因素 |
3.2.2 市场供求状况影响因素 |
3.2.3 商品金融化影响因素 |
3.3 铜的定价模式和定价权 |
3.3.1 铜定价模式发展阶段 |
3.3.2 期货定价机制下铜定价权 |
第4章 大宗商品金融化与铜定价权 |
4.1 大宗商品市场金融化现象 |
4.1.1 大宗商品金融化界定 |
4.1.2 大宗商品市场金融化现象 |
4.2 大宗商品金融化对铜定价权影响 |
4.2.1 大宗商品金融化发展 |
4.2.2 大宗商品金融化下铜价变化 |
4.2.3 大宗商品金融化下铜定价权发展 |
4.3 传统金融市场和铜期现货市场的价格传导 |
4.3.1 国内股票市场和国内铜期货市场的价格传导 |
4.3.2 伦敦期铜市场与国内铜期货市场的价格传导 |
4.3.3 国内外期铜市场与国内铜现货市场价格传导 |
4.3.4 基于价格传导下铜定价权分析 |
第5章 样本数据的选择以及计量检验 |
5.1 样本数据的选取以及处理 |
5.1.1 国内外股票指数 |
5.1.2 国内外铜期现货 |
5.1.3 样本数据的处理 |
5.2 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 样本数据平稳性检验 |
第6章 铜价格传导VAR模型实证分析 |
6.1 VAR模型概述 |
6.2 国内外传统金融市场与上海铜期货市场价格传导VAR实证 |
6.2.1 滞后阶数的确定 |
6.2.2 外生性检验 |
6.2.3 VAR模型分析 |
6.3 国内外期铜市场与国内铜现货市场价格传导VAR分析 |
6.3.1 滞后阶数的确定 |
6.3.2 外生性检验 |
6.3.3 VAR 模型分析 |
6.4 计量小结 |
第7章 提高我国铜定价权的政策建议 |
7.1 基本研究结论 |
7.2 提高我国铜定价权的政策建议 |
7.2.1 健全国内期货交易所发展,加快期货交易所国际化进程 |
7.2.2 平衡期货市场投资主体结构,降低商品期货市场投机程度 |
7.2.3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形成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督环境 |
7.2.4 支持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的合作,有效整合市场力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股指期权对正反馈交易行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正反馈交易行为相关研究 |
1.2.2 股指期权和股指期货对正反馈交易的影响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研究思路和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论文框架 |
1.4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股指期权影响正反馈交易的理论基础 |
2.1 正反馈交易行为 |
2.1.1 正反馈交易行为的定义 |
2.1.2 正反馈交易行为的形成 |
2.1.3 正反馈交易行为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挑战 |
2.2 股指期权 |
2.2.1 股指期权的定义 |
2.2.2 股指期权的功能 |
2.2.3 股指期权的发展动向 |
2.3 股指期权影响正反馈交易行为的机理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股指期权影响正反馈交易的模型构建 |
3.1 正反馈交易模型 |
3.1.1 模型假设 |
3.1.2 模型构建 |
3.2 非对称冲击的TARCH模型 |
3.3 对正反馈和TARCH模型的改进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股指期权影响正反馈交易的实证研究 |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预处理 |
4.1.1 样本选择 |
4.1.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1.3 数据相关检验 |
4.2 股指期权对正反馈交易的影响实证检验 |
4.3 上证50 ETF期权对正反馈交易的影响实证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规范我国股指期权发展的政策建议 |
5.1 加强股指期权市场交易制度设计 |
5.1.1 引入竞价交易+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 |
5.1.2 设计合理的保证金计算方式 |
5.1.3 设立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5.2 健全股指期权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
5.2.1 推动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订 |
5.2.2 明确三类机构的监管职责 |
5.2.3 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 |
5.3 优化股指期权投资者结构和质量 |
5.3.1 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
5.3.2 积极稳妥地引入合格境外投资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B 实证研究中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 |
致谢 |
(3)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章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海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金融创新与监管研究 |
二、监管竞争与监管合作研究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
第二节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一、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问题研究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的对比与评述 |
一、研究方法对比与评述 |
二、研究内容对比与评述 |
三、研究观点对比与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概况分析 |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
二、市场发展的概况和趋势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分析 |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市场失灵 |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俘获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竞争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概况分析 |
一、自律监管概况分析 |
二、政府监管概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监管互动的机理研究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动态博弈模型 |
一、监管成本—收益分析 |
二、动态监管博弈模型 |
三、基于模型的监管博弈分析 |
第二节 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理论模型 |
一、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 |
二、基于博弈论视角的制度变迁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 |
第三节 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经验分析 |
一、不同市场发展模式下监管互动形式的比较 |
二、主流市场监管互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发展效应研究 |
第一节 不同市场发展阶段的监管制度匹配性分析 |
一、产品导入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二、产品成长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三、产品成熟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第二节 制度变迁非同步性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一、监管制度变迁与市场发展的非同步性 |
二、监管因素在非同步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三、制度变迁非同步性下的市场发展 |
第三节 监管差异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一、国内监管差异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二、国际监管差异与监管合作的模型分析 |
三、监管差异下市场主体间的博弈模型和效应测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安全效应研究 |
第一节 互动导致的场内外市场监管模式 |
一、基于安全视角的监管部门制度供给特点 |
二、非风险事件条件下场内外市场的均衡监管模式 |
三、风险事件对监管制度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场内外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一、场内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二、场外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第三节 监管互动的投资者安全效应 |
一、监管互动导致的零售投资者保护困境 |
二、监管互动下的投资者保护实践——以零售外汇市场为例 |
三、投资者保护新模式下的互动与效应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实践: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互动分析 |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市场监管制度的演进分析 |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特征 |
第二节 危机后G20国家衍生品监管改革与互动分析 |
一、监管改革的内容与效应测度 |
二、G20改革对我国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推动 |
第三节 改革背景下的监管互动发展形势研判 |
一、监管改革对市场的影响效应 |
二、市场变化对监管改革的反作用 |
三、国际监管合作与市场互动的形势研判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建议与研究展望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与市场质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交易机制对市场质量影响的逻辑和机理 |
2.2 证券市场质量衡量指标 |
2.3 融资融券及其不对称对市场质量的影响 |
2.4 股指期货及其交易限制对市场质量的影响 |
2.5 计算实验在交易机制有效性评估上的应用 |
2.6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融资融券不对称与股票定价效率:基于理论模型的分析 |
3.1 引言 |
3.2 模型的设定 |
3.3 投资者行为的分析 |
3.4 市场均衡结果 |
3.5 数值模拟分析 |
3.6 理论模型结论 |
第四章 融资融券不对称与股票定价效率:基于实证计量的分析 |
4.1 引言 |
4.2 制度背景 |
4.3 实证研究设计及数据说明 |
4.4 描述性统计与实证结果分析 |
4.5 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基于计算实验的融资融券对股票定价效率的影响评估 |
5.1 引言 |
5.2 计算机仿真实验设计 |
5.3 仿真实验结果分析 |
5.4 计算实验结论 |
第六章 股指期货交易限制与流动性正反馈效应:基于理论模型的研究 |
6.1 引言 |
6.2 市场条件的设定 |
6.3 投资者行为的分析 |
6.4 市场均衡结果 |
6.5 理论模型结论 |
第七章 股指期货交易限制与流动性正反馈效应:基于实证计量的研究 |
7.1 引言 |
7.2 制度背景 |
7.3 实证研究设计及数据说明 |
7.4 描述性统计与实证结果分析 |
7.5 实证研究结论 |
第八章 基于计算实验的异常波动时期股指期货交易限制有效性评估 |
8.1 引言 |
8.2 市场质量评估和市场结构 |
8.3 计算机仿真实验设计 |
8.4 仿真实验结果分析 |
8.5 计算实验结论 |
第九章 结论与未来展望 |
9.1 总结 |
9.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与科研情况 |
已发表论文 |
工作论文 |
参与科研项目 |
致谢 |
(7)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募基金运用衍生品的调查分析与政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课题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框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公募基金应用衍生品的背景 |
2.1 衍生品定义和分类 |
2.2 衍生品发展现状和特点 |
2.3 基金发展历史和现状 |
第3章 公募基金应用衍生品的调查分析 |
3.1 公募基金应用衍生品的调研分析 |
3.2 南方基金应用国债期货案例分析 |
第4章 公募基金应用衍生品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应用衍生品的广度和深度不足 |
4.2 应用衍生品受限较大 |
4.3 缺乏用衍生品实现创新 |
4.4 其他因素影响应用衍生品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进一步发展衍生品市场 |
5.2 监管政策应当适度放开 |
5.3 制度推动基金运用衍生品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我国股指期货的规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国际背景 |
0.1.2 国内背景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研究的意义 |
0.3.1 理论意义 |
0.3.2 现实意义 |
0.4 相关概念的界定 |
0.4.1 股指期货 |
0.4.2 规制和规制体系 |
0.4.3 股指期货的规制 |
0.4.4 规制改革和规制调整 |
0.5 研究方法 |
0.6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7 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0.7.1 创新之处 |
0.7.2 不足之处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国外研究状况 |
1.1.1 股指期货市场规制的相关研究 |
1.1.2 股指期货和股票跨市场规制的相关理论研究 |
1.2 国内研究状况 |
1.2.1 股指期货市场规制的相关研究 |
1.2.2 股指期货和股票跨市场规制的相关理论研究 |
1.3 文献评述 |
第2章 理论分析 |
2.1 理论基础 |
2.1.1 保证金理论 |
2.1.1.1 违约风险理论 |
2.1.1.2 价格波动理论 |
2.1.2 涨跌幅理论 |
2.1.3 熔断理论 |
2.1.4 路径依赖理论 |
2.2 理论模型构建 |
2.2.1 保证金-市场风险理论模型 |
2.2.2 涨跌幅限制理论模型 |
2.2.3 规制调整影响的理论模型 |
2.2.3.1 规制调整影响市场波动性的模型构建 |
2.2.3.2 规制调整影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模型构建 |
2.2.4 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理论分析模型 |
2.2.4.1 股指期货规制的收益成本分析模型 |
2.2.4.2 股指期货规制的现实均衡和理想均衡 |
2.2.4.3 股指期货规制均衡的动态变化 |
2.3 基于路径依赖理论的股指期货规制改革 |
第3章 当前我国股指期货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的现状 |
3.1.1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规制模式 |
3.1.2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规制的重要规则和办法 |
3.1.3 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规制的基本框架 |
3.2 2015 年-2016年多次调整股指期货规制 |
第4章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的问题及成因 |
4.1 当前我国股指期货规制存在的问题 |
4.1.1 股指期货市场规制存在的问题 |
4.1.1.1 法律体制不完备,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
4.1.1.2 政府规制手段单一化 |
4.1.1.3 规制的主体职责不清 |
4.1.1.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职权受限 |
4.1.1.5 中国期货行业协会功能缺失 |
4.1.1.6 规制制度存在缺陷 |
4.1.2 跨市场规制存在问题 |
4.2 规制调整实证分析——以我国熔断机制调整为例 |
4.2.1 熔断机制的实施和暂停 |
4.2.1.1 熔断机制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
4.2.1.2 股灾后熔断机制的调整 |
4.2.2 熔断机制调整前后对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
4.2.2.1 实施熔断机制对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
4.2.2.2 暂停熔断机制对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
4.2.3 熔断机制调整前后对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4.3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问题的成因 |
4.3.1 规制部门轻发展重规制,对市场的认识不足 |
4.3.2 组织管理行政化 |
4.3.3 中国市场环境不成熟,引进国外经验过于轻率 |
4.3.4 缺乏与制度相关的政策配套 |
第5章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规制的比较和借鉴 |
5.1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 |
5.1.1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历程回顾 |
5.1.2 世界主要经济体主要股指期货市场概述 |
5.2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的比较 |
5.2.1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模式的比较 |
5.2.1.1 世界主要经济体规制模式分类 |
5.2.1.2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模式的总结 |
5.2.2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制度的比较 |
5.2.2.1 涨跌幅限制制度的比较 |
5.2.2.2 限仓制度的比较 |
5.2.2.3 合约乘数制度的比较 |
5.2.2.4 客户赔偿与争端制度的比较 |
5.2.2.5 熔断机制的比较 |
5.2.2.6 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
5.3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的启示和经验借鉴 |
5.3.1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的启示 |
5.3.1.1 规制模式的启示 |
5.3.1.2 规制制度的启示 |
5.3.2 世界主要经济体股指期货市场规制的借鉴 |
5.3.2.1 规制模式借鉴 |
5.3.2.2 规制制度借鉴 |
第6章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和对策建议 |
6.1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
6.1.1 规制改革目标 |
6.1.2 规制改革原则 |
6.2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
6.2.1 加快期货法制定进程 |
6.2.2 坚持三级规制模式 |
6.2.3 强调适度规制的透明度、深度和广度 |
6.3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微观指标及监控指标体系 |
6.3.1 建立微观规制指标的必要性 |
6.3.2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监控指标体系 |
6.3.2.1 监控指标体系的建立 |
6.3.2.2 制约指标体系运用的因素和对策 |
6.3.2.3 逐步完善股指期货监控指标体系 |
6.4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体系的目标模式 |
6.4.1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规制体系的改革框架 |
6.4.2 三层规制体系的具体构成和职能设置 |
6.5 我国股指期货规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
6.5.1 规制部门要不断提高规制水平 |
6.5.1.1 规制理念需要改革 |
6.5.1.2 规制基础需要完善和强化 |
6.5.1.3 规制人员的效率和水平需要提升 |
6.5.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成为规制核心 |
6.5.2.1 明确交易所自律规制的重要地位 |
6.5.2.2 进一步提高和规范交易所的自律规制 |
6.5.2.3 不断丰富交易所自律规制的措施和手段 |
6.5.3 加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
6.5.4 创新中介机构的监管 |
6.5.5 推进跨市场规制改革 |
6.5.5.1 深入理论研究,加强部委之间的沟通 |
6.5.5.2 加速实时监测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 |
6.5.5.3 加快完善法律空白 |
6.5.5.4 进一步完善跨市场规制体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外部多空事件对股指现货与期货间价格关联性影响与实证研究 ——以台湾、香港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主要内容与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特色与结构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中国地区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股指期货交易发展及特点 |
一、股指期货交易的产生平和发展 |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点 |
第二节 股指期货在中国的发展 |
一、股指期货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特点与现况 |
二、股指期货对中国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的影响 |
三、中国股指期货的未来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股指期货在台湾地区的发展 |
第四节 股指期货在香港地区的发展 |
第三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 |
第一节 期、现货价格关联性之文献 |
一、持有成本模型 |
二、价格关联性分析 |
第二节 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波动性的影响 |
第三节 不同区域股指期货对现货价格关系文献 |
一、美国股指期货相关研究 |
二、台湾地区指数期货研究 |
三、香港地区指数期货研究 |
第四节 股指期现货套利交易相关文献 |
一、指数套利之概念及其功能 |
二、无套利区间文献 |
三、指数套利实证文献 |
四、影响指数套利因素分析相关文献 |
第五节 金融危机相关文献 |
一、国际间资本市场互动研究 |
二、次贷危机 |
第六节 多空头事件区隔之相关文献 |
第四章 期货评价模式 |
第一节 基本假说与理论 |
一、持有成本、效率市场假说与随机漫步理论 |
二、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
三、以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为基础的交易策略 |
第二节 不同市场假设下股指期货评价模型 |
一、完全市场假设条件下评价模式 |
二、完全市场假设之下的一般化评价模式 |
三、不完全市场下之指数期货评价模式 |
第五章 研究方法与实证分析结果 |
第一节 研究方法 |
一、Granger因果关系之定义 |
二、单根检定 |
三、ESM误差修正模型与Granger因果关系检定 |
四、脉冲响应分析与方差分解 |
五、股指期、现货套利交易策略 |
第二节 资料来源-样本的选取 |
一、按外部多、空事件期间进行样本的选取 |
第三节 单根检定 |
一、台湾与香港地区期现货价格的单根检定 |
二、中国期现货价格的单根检定 |
第四节 协整检定 |
一、多空因素下,台湾与香港地区期现货价格协整关系影响 |
二、中国期现货价格协整关系与分析 |
第五节 ECM误差修正模型与Granger因果关系检定 |
一、多空因素下,台湾期现货间的领先—落后关系的影响 |
二、多空因素下,香港期现货间的领先—落后关系的影响 |
三、中国期现货价格间的领先—落后与均衡移动关系 |
四、期、现货间因果关系与均衡关系改变的可能原因分析 |
第六节 脉冲响应分析与方差分解 |
一、多空因素下,台湾期现货间冲击关系与预测误差的影响 |
二、多空因素下,香港期现货间冲击关系与预测误差的影响 |
三、中国期现货价格冲击关系与预测误差解释程度 |
四、预测误差解释程度变化的可能原因分析 |
第七节 多空因素下,台湾股指期、现货价差与套利交易影响 |
一、无套利区间参数估计 |
二、多空因素下,台湾地区股指期与现货间价差关系的影响 |
三、多空因素下,台湾地区股指期与现货间套利交易的影响 |
四、股指期现货间套利交易策略改变的可能原因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股指期货与现货间ADF单根检定 |
二、股指期货与现货间协整关系之检定 |
三、股指期货与现货间因果关系之检定 |
四、股指期货与现货间脉冲响应分析与方差分解 |
五、多空因素下,台湾股指期、现货价差与套利交易影响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商品多元化与创新 |
二、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变与创新 |
三、市场参与者结构改善 |
四、交易制度与系统的升级 |
五、加强与全球金融交易所的合作 |
六、完善的法令制度规范 |
七、因应外部重大利空事件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部分 |
二、中文部分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股票指数期货的交易模式和参与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宗商品金融化背景下我国铜定价权研究[D]. 谭诗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2]股指期权对正反馈交易行为的影响研究[D]. 王博. 湖南大学, 2019(08)
- [3]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4]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5]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D]. 刘晨阳.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4)
- [6]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与市场质量研究[D]. 丁逸俊.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7]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8]公募基金运用衍生品的调查分析与政策建议[D]. 龙玲.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9]我国股指期货的规制改革研究[D]. 吉洁. 辽宁大学, 2017(04)
- [10]外部多空事件对股指现货与期货间价格关联性影响与实证研究 ——以台湾、香港地区为例[D]. 苏乐生. 南开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