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法学》网站简介(论文文献综述)
苏宇[1](2021)在《“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平台建设:一个整体性的观察与反思》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科研及平台建设活动在法学界蓬勃兴起,"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信息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新概念"已屡见不鲜,"信息技术+法学"已经成为法学高等教育及学术研究必须面对的新方向、新挑战。与此同时,这一全新领域也成为各国法学界交流、对话与竞争的"新赛道"。面对这一热潮,大量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在相关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中努力寻求突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概念表述、发展思路及应对方案;众多学者亦纷纷投身这一全新领域的研究,
李天赐[2](2021)在《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文中研究表明热点1推进5G建设持续增强发展活力【热点总览】1.2020年10月12日,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成立大会,将成为第四大电信运营商。这是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2.2020年11月30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发布的《5G产业发展白皮书(2020)》显示,2019年我国5G通信产业规模达到2250亿元,同比增长133.2%。
薛美琴[3](2020)在《网络爬虫刑法规制的边界》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地位正在突显。当前,利用自动化程序从互联网中抓取数据是互联网企业和大数据公司获取数据的重要途径之一。网络爬虫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技术工具,在数据抓取过程中被广泛应用,这也引发了有关网络爬虫应用活动的法律纠纷。最初,与网络爬虫相关的案件大多集中在不正当竞争领域,如百度诉360案1、新浪诉脉脉案2、大众点评诉百度案3等。但2019年,摩羯科技、新颜科技、存信数据、天翼征信、聚信立、公信宝等大数据公司陆续被调查,
许天颖[4](2021)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边界的消融与重构 ——基于超级全景监狱理论的视域》文中提出
夷冰倩[5](2020)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文中指出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复杂化和传统犯罪案件的网络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协助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缺乏系统的程序研究和权利审视,不仅影响了协助义务的履行效率,还威胁着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更挑战着网络社会的信任基石。因此,为了提高侦查效率,保障隐私权利,有必要也急需要从程序维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进行系统分析。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展开分析与论证。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概述。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协助义务类型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采取的侦查措施三方面入手,厘清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依据。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切入,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协助侦查并披露公民隐私和应当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侦查义务两方面阐释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问卷调查、文书分析、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实证方法,发现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缺乏紧急协助机制,二是协助义务启动授权程序宽泛,三是协助义务履行过程缺乏监督与制约,四是数据主体权利难以救济,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权利。第四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域外考察。笔者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地从国外的法律法规、数据分级、审查模式等方面借鉴经验。第五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规制路径。笔者在结合域外经验、学者观点与自身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一是细化数据分级,遵循比例原则开展紧急协助,并完善紧急协助机制的事后评估等配套程序规定;二是建构协助义务启动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对侦企合作协议的公开与监督;三是打破侦查闭环,加强外部监督,设置合理的时间限制并规定延期事项,构建刑事合规机制;四是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和求偿权;五是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诉、建议及抗辩的权利,并构建日常协助补偿机制及诉讼豁免机制。
朱喆峰[6](2020)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在全球化和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得到快速发展,基于机器学习的算法自动化决策深刻地改变了世界。然而由于算法的技术性、隐蔽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的特点,这些技术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目前广受公众质疑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就是利用大数据挖掘与分析工具形成用户画像,完成跨平台、跨领域的广泛数据收集,再借助用户画像技术将消费者分成不同的等级进行营销。大数据“杀熟”行为使得传统经济学理论中无法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成为可能,其本质上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而目前与互联网经营者进行大数据“杀熟”行为相关的理论研究不足,法律规制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杀熟”相关的概念、技术路径、法律风险以及立法现状,并借鉴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与美国《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of 2018)的经验,从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完善立法、加强企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角度提升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有效性。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相关法律概念、技术路径与法律性质的论述,分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收集并整理用户的个人信息、上网访问轨迹、交易喜好等数据,通过大数据模型构建,形成收集个人数据——形成用户画像——实施大数据“杀熟”的营销模式。大数据“杀熟”行为是一级价格歧视的现实化,本质上是经营者利用算法权力损害消费者权益、排斥竞争、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具有技术性、隐蔽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第二章分析了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困境。一方面现行立法规定比较宽泛和笼统,并且多为原则性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大数据“杀熟”涉及到算法与自动化决策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而我国现阶段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很难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技术性特点采取必要的规制手段,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难以维权。第三章对比分析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与美国《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of 2018)的相关规定,借鉴欧美对算法权力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改造经验,探寻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制手段。第四章总结前三章,提出完善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完善对算法的规制、建立个人信息保护集体诉讼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实现消费者个人利益、互联网产业发展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发展,并加强对全球化背景下信息跨境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的应对能力。
尤盼[7](2016)在《促进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党和政府的“外脑”,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在辅助决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决策咨询机构辅助决策的前提在于对各种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判断和研究,可以说丰富、准确、及时、翔实的信息是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信息管理正逐渐进入决策咨询机构及其研究者的研究视野。本研究运用内容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了我国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现状、指明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了建设与完善我国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与路径选择,并以信息管理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以信息管理过程为出发点,构建了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应然框架,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缘由、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基本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来分析建设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第三部分: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从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到的我国现有的104个信息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发现了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信息管理制度意识、信息管理法律建设和决策咨询行业信息管理规范建设三个层面分析了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缺失的原因。第五部分:以美国和俄罗斯为代表,从中外比较的视角分析了国外政府决策机构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第六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借鉴国外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有益经验,从促进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及决策咨询行业信息管理规范建设、加快“五位一体”的信息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和重视评估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四个方面探讨了建立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蒋卫荣[8](2015)在《从档案法规学到信息法学——多年来从事“两法学”教学工作回顾》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以后,高校档案学专业开始尝试设立档案法规学课程,但起点普遍较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始,档案学专业逐渐转换、调整或重组为信息管理、信息资源管理、档案与电子政务等较为复杂与多样化的专业或系科名称。由此,原为档案管理专业开设的档案法规学课程便不太符合上述专业及其学生的需求,相应课程及内容需作大幅调整。笔者就因所在学校专业结构调整经历了这一过程:所承担的专业课程从档案法规学拓展到信息法学。"两法学"的学科结构、层次、理论内涵,内容的广度与深度等方面均不在同一层面,从一定意义说,后者具有范式转换的价值。教学过程中,一以贯之地移植并借鉴了案例分析这一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
刁胜先[9](2014)在《论信息法学的学科地位及其归属》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法学已是信息社会迫切需要的学问,实践中与此相关的信息立法、司法、学术研究与高校课程教学也有所展开。但是,由于其学科地位未得确立、学科归属不明,这不仅导致一些课程开设与学术研究的模糊与混乱,还阻碍了信息法学的纵深发展,不利于从信息法治的角度为我国的信息化进程提供有力保障。因此,应赋予信息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并将其归属于法学学科、定位为新兴的二级分支学科。
李仪[10](2014)在《信息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困境及应对——主要从学科定位的角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法学是以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现有文献与实证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信息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在理论体系构建、研究方法采用以及教学开展等方面同时陷入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源在于该学科的定位和归属不明。立足于我国法科教育的传统并借鉴美俄等国信息法学的最新成果,将该学科定位为跨领域的独立法学门类,并据此提出应对困境的具体思路:构建独立与开放的理论体系,采用的研究方法以法学的概念分析与价值分析为主并兼采其他学科方法,在开展教学工作时注重多学科的知识结合与资源整合。
二、《信息法学》网站简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法学》网站简介(论文提纲范文)
(1)“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平台建设:一个整体性的观察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息技术+法学”的名实之辩 |
(一)网络法学、信息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 |
(二)计算法学 |
(三)数据法学 |
(四)智能法学、人工智能法学 |
二、“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活动:薄弱基础上的多元探索 |
(一)教材 |
(二)课程 |
(三)师资 |
三、“信息技术+法学”的学术研究:四重趋势中的逐步转型 |
(一)由译介主导到中西对观 |
(二)由法理潜思到制度探索 |
(三)由整体观察到细分定位 |
(四)由纯法学研究到跨学科研究 |
四、“信息技术+法学”的平台建设:高速发展中的身份重构进程 |
(一)内部平台建设 |
(二)外部平台建设 |
五、“信息技术+法学”的未来:五个阶段之后的探索方向 |
六、结语 |
(2)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论文提纲范文)
热点1推进5G建设持续增强发展活力 |
【热点总览】 |
【考向设问】 |
《经济生活》角度 |
《文化生活》角度 |
《政治生活》角度 |
《生活与哲学》角度 |
【精准测试】 |
答案及解析 |
热点2加快推进网络治理现代化 |
【热点示例】 |
【考向设问】 |
《政治生活》角度 |
《文化生活》角度 |
《生活与哲学》角度 |
【精准测试】 |
答案及解析 |
(5)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概述 |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 |
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类型 |
1.2.1 数据留存义务 |
1.2.2 信息披露义务 |
1.2.3 技术监控义务 |
1.2.4 协助解密义务 |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采取的侦查措施 |
1.3.1 协助技术侦查 |
1.3.2 协助查封、扣押、冻结 |
1.3.3 协助调取证据 |
1.3.4 协助其他 |
2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依据 |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 |
2.1.1 “侦查执法权——公民隐私权——商业利益”的博弈 |
2.1.2 本质是权力与权利的二元互动 |
2.2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协助侦查并披露公民隐私的理论基础 |
2.2.1 第三方原则 |
2.2.2 权利让渡理论 |
2.3 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基础 |
2.3.1 制度制约理论 |
2.3.2 正当程序理论 |
3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 缺乏紧急协助机制 |
3.1.1 缺乏紧急协助机制的法律规定 |
3.1.2 紧急状态下协助程度与案件性质的匹配不成比例 |
3.2 协助义务的启动授权程序宽泛且缺乏监督 |
3.2.1 协助义务启动手续来自于侦查机关内部授权 |
3.2.2 侦查机关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合作协议 |
3.3 协助义务的履行过程缺乏监督与制约 |
3.3.1 协助过程形成侦查闭环,缺乏外部监督 |
3.3.2 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的禁止性规定尚未明确 |
3.4 数据主体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
3.4.1 数据主体缺乏知情权、异议权及更正权 |
3.4.2 数据主体缺乏被遗忘权和求偿权 |
3.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难以平衡 |
3.5.1 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主张申诉建议的权利 |
3.5.2 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协助补偿权利 |
4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域外考察 |
4.1 紧急情况下的信息披露 |
4.1.1 美国苹果公司 |
4.1.2 美国优步公司 |
4.1.3 《荷兰刑事诉讼法典》 |
4.2 根据隐私程度进行数据分级 |
4.2.1 美国“二分法” |
4.2.2 欧盟“三分法” |
4.2.3 小结 |
4.3 不同国家审查模式的比较 |
4.3.1 英国:行政审查模式 |
4.3.2 美国:司法审查模式 |
4.3.3 荷兰:准司法审查模式 |
4.4 尊重并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
4.4.1 美国谷歌、苹果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每年发布透明度报告 |
4.4.2 美国社团组织每年发布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度测评报告 |
4.5 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权利 |
4.5.1 欧盟《网络犯罪公约》 |
4.5.2 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案》等相关法案 |
4.5.3 德国《限制书信、邮件及电讯秘密法》 |
5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规制路径 |
5.1 细化紧急协助机制 |
5.1.1 细化数据分级,遵循比例原则开展紧急协助 |
5.1.2 完善紧急协助机制的事后评估等配套程序规定 |
5.2 细化协助义务启动的授权程序,强化监督及审查 |
5.2.1 建构协助义务启动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 |
5.2.2 加强对侦企合作协议的公开与监督 |
5.3 加强协助义务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制约 |
5.3.1 打破侦查闭环,加强外部监督 |
5.3.2 设置合理的时间限制并规定延期事项 |
5.3.3 构建刑事合规机制 |
5.4 给予数据主体正当隐私权利合理的救济 |
5.4.1 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及更正权 |
5.4.2 赋予数据主体被遗忘权和求偿权 |
5.5 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 |
5.5.1 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诉、建议、抗辩的权利 |
5.5.2 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日常协助补偿机制及诉讼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界定 |
(一)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
(二)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技术路径 |
1. 一级价格歧视的现实化 |
2. 算法权力与用户画像技术 |
(三)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性质 |
1. 价格歧视说 |
2. 价格欺诈说 |
3. 算法歧视说 |
二、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
(一) 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之处 |
(二) 消费者缺乏救济途径 |
(三) 缺少对算法权力的制约机制 |
(四) 传统“知情同意”原则滞后 |
三、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一)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二) 美国《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的相关规定 |
(三) 欧美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四、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 明确价格歧视行为的相关规定 |
(二) 完善对算法权力的法律规制 |
1. 完善“知情同意”原则 |
2. 强化互联网经营者的义务 |
(三) 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损害赔偿制度 |
(四) 加强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促进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文献综述 |
(二) 国内文献综述 |
三、基本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二) 理论基础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尝试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尝试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建设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建设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
(一) 提高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政策建议质量的保障 |
(二) 提高信息利用率的需要 |
(三) 促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快速健康发展的要求 |
(四) 完善中国特色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管理制度的要求 |
(五)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提出了新的命题 |
二、建设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设计理论和信息管理理论为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
(二) 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为其建设提供了经验借鉴 |
(三) “智库热”的兴起为其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二章 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现状 |
(一) 研究步骤 |
(二) 现状分析 |
二、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信息管理基本法 |
(二) 信息管理法律调整范围 |
(三) 信息法律法规供给主体参与程度 |
(四) 信息管理法规及规章的组成要素 |
(五) 决策咨询行业信息管理规范 |
(六) 行业及其研究者对信息管理管理规范建设的重视程度 |
第三章 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缺失的原因 |
一、信息管理制度意识 |
(一) 政府的信息管理制度意识 |
(二) 决策咨询机构及其研究者的信息管理制度意识 |
二、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我国信息经济发展水平 |
(二) 信息管理法律供给者的认识能力 |
(三) 法律制度的供给 |
(四) 科学理论的指导 |
三、行业信息管理规范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相关的技术手段 |
(二) 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发展程度 |
第四章 中外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一、国外的信息管理制度简介 |
(一) 美国的信息管理制度简介 |
(二) 俄罗斯的信息管理制度简介 |
二、我国的信息管理制度简介 |
三、国外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法制化程度 |
(二) 信息管理内容 |
(三) 制度的前瞻性 |
第五章 建设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的措施 |
一、促进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
(一) 强化政府信息管理的制度意识 |
(二) 提升信息法律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 |
二、促进决策咨询行业信息管理规范的建设 |
(一) 强化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的制度意识 |
(二) 建立决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及信息管理规范 |
(三) 加快相关技术手段的开发进程 |
三、加快“五位一体”的信息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
(一) 加强对信息管理制度体系的研究 |
(二) 加强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实践 |
四、重视评估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
(一) 建设与评估并重 |
(二) 构建科学与合理的评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从档案法规学到信息法学——多年来从事“两法学”教学工作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9)论信息法学的学科地位及其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息法学的源起与发展概况 |
二、关于信息法学学科归属与地位的现状及评述 |
(一)明确信息法学学科归属与地位的意义 |
(二)确立信息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障碍 |
1. 对信息法的立法存在不足 |
2. 对信息法的学术研究存在不足 |
3. 对一般性的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不足 |
(三)关于信息法学学科归属及地位的几种观点评析 |
1. 信息法学属于信息学科 |
2. 信息法学属于法学学科 |
3. 信息法学属于交叉学科 |
三、信息法学是独立的法学新兴分支学科 |
(一)信息法学应是独立的学科 |
(二)信息法学应属于法学学科 |
(三)信息法学可被设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 |
四、结语 |
(10)信息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困境及应对——主要从学科定位的角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息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困境解析 |
(一)信息法学的诠释与溯源 |
(二)困境透析 |
二、应对教学研究困境的基础:信息法学的学科定位 |
(一)学科定位的功能描述 |
(二)信息法学的学科定位———跨领域的独立法学门类 |
三、应对教学研究困境的具体思路 |
(一)信息法学理论体系之构建:独立与开放 |
(二)研究方法选定:以法学为主兼容其他学科 |
(三)教学工作开展:注重多学科的知识结合与资源整合 |
四、结语 |
四、《信息法学》网站简介(论文参考文献)
- [1]“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平台建设:一个整体性的观察与反思[J]. 苏宇.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6)
- [2]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J]. 李天赐. 广东教育(高中版), 2021(06)
- [3]网络爬虫刑法规制的边界[J]. 薛美琴. 网络法律评论, 2020(00)
- [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边界的消融与重构 ——基于超级全景监狱理论的视域[D]. 许天颖.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D]. 夷冰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D]. 朱喆峰.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7]促进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研究[D]. 尤盼.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6)
- [8]从档案法规学到信息法学——多年来从事“两法学”教学工作回顾[J]. 蒋卫荣. 档案学通讯, 2015(01)
- [9]论信息法学的学科地位及其归属[J]. 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 [10]信息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困境及应对——主要从学科定位的角度探析[J]. 李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