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与提高我国会计服务业的竞争力(论文文献综述)
张淑喆[1](2021)在《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区域贸易协定是当前各国推动经济贸易发展的有效途径,服务贸易作为RTAs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由化程度是成员间经贸合作深度的重要衡量标准。中国和印度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新兴经济体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并推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开放。当前国际关系发展中经济政治化和政治经济化的趋势愈发明显,虽然中印间不时有一些政治摩擦,但两国的经贸关系始终处于发展中,两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上有许多可互相借鉴之处。比较来看,印度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超过中国,在RTAs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也有诸多突出表现。因此,对中国和印度这两个人口大国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中国借鉴经验,取长补短。本文首先梳理了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并对中印在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发现两国均具备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起步晚,发展快,开放度持续扩大的特点,区别在于中国具备更大的服务贸易规模,而印度的贸易结构更具优势。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印的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本文创新的运用改良的Hoekman频度指标工具,对RTAs框架下两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进行广度分析和深度量化,结果表明中国和印度的区域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整体都不高,传统服务部门的自由化水平高于现代服务部门,并且两国的金融、教育等产业的分部门开放比率均不超过50%,反映出中国、印度对敏感部门的开放态度尤为谨慎。通过研究还发现,中国和印度各自形成了独特的RTAs服务贸易地区分布网络,并且服务部门的开放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具备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开放广度,印度在RTAs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更具深度,而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以及历史文化因素等对两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都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对中印两个人口大国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提升自贸区建设水平提供借鉴和启示,即优化国内服务贸易结构、改善开放环境、不断加强本国服务创新等都是提升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胡枚玲[2](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钱蒙蒙[3](2020)在《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党的十九大提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实施“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再到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明确提出要按照服务部门的特点,分类分别降低各部门的准入限制,进一步深化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这些重要论断为中国服务业开放和发展提出了一些具有价值的研究方向:如何较为准确的衡量和评价中国服务贸易开放特点?需要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行业和领域有哪些?又从哪几个方面如何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从总体上描述了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现状,其次从政策领域比较中国及其贸易伙伴国服务业部门开放特征,再次基于Anderson和Van Wincoop(2003)扩展的引力模型对中国及其贸易伙伴国服务贸易整体开放度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利用VAR模型分析了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得出如下几点研究结论:第一,中国服务贸易整体大而不强,集中表现为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较弱。长期存在服务贸易逆差现象且逆差额在逐年扩大。服务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升级,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在服务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偏低,运输、旅游、建筑服务所占比重较高;第二,分部门来看,中国在设计、计算机、工程咨询、分销、公路运输领域属于高度开放领域,这几个行业都属于外资准入门槛较低,政策限制少,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差距不大,且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在会计、快递和广播行业开放水平较低。从政策领域来看的话,主要是外资准入领域存在较大的障碍,外资审批程序较为繁杂,其次在竞争障碍领域规制相对较多。尤其体现在保险和商业银行服务业,自然人流动政策领域政策条款相对较少,且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检验”方面;第三,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整体位于中等偏上的水平,接近大多数发达国家水平,如新西兰、意大利、日本、西班牙、比利时等,同时也高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第四,基于VAR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模型可以看出,影响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因素主要为服务贸易竞争力和进口贸易及加入WTO等因素,其次是经济增长和外商直接投资,且上述主要因素对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作用均具有一定的波动性。所以根据理论分析和计量检验结果,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从外资准入政策领域、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等几个方面为进一步促进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进而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为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供参考。
高明[4](2019)在《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当前中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扩大服务业的开放能够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培育国际竞争的新优势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使得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构的趋势,服务贸易新规则日益由“边境间”措施向“边境内”措施转变。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也决定了服务贸易障碍不可能沿用传统的关税、配额等边境间措施,而更多的表现为一国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在寻求服务业的有效开放时,究竟实施怎样的边境内措施,以及制定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以上问题的解决对实现服务业的有效开放和服务贸易的高质量增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世界范围内各国服务业市场结构普遍存在寡头垄断竞争,以及服务交易往往面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一些国内监管措施能够克服上述服务市场失灵现象。相反,严格的、低效的边境内措施同样对服务贸易构成障碍。区别于现有单纯分析开放或管制对贸易影响的研究,本文率先提出服务业“适度开放与有效管制”相结合的政策框架,有利于实现服务业对外扩大开放和对内加强监管之间的平衡。不同于主流文献采用服务贸易额等“事后间接”指标衡量服务业开放,本文系统分析的边境内措施是衡量服务业开放的“事前直接”指标。另外,归纳分析不同政策领域、服务业市场管制和不同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等视角的边境内措施,并构建不同层级的边境内措施指标开展国际比较。实证分析主要选取OECD-STRI和OECD-PMR指标,从不同方面检验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总量和质量影响。本文总共由四部分,九章内容组成。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和第2章。第1章为导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2章对服务业开放政策、衡量指标以及服务业开放对服务贸易影响的文献进行评析,指出现有文献的不同分析视角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理论分析,包括第3、4、5章。第3章对边境内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提出服务业“适度开放与有效管制”政策框架,分析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作用机制,并结合垄断竞争模型分析边境内措施差异性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第4章重点归纳分析“外资进入”、“自然人流动”、“竞争障碍”、“其它歧视”、“监管透明”不同政策领域,以及“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等服务提供模式视角的边境内措施内容和特征,并构建各层级的边境内措施指标用于第5章服务业开放不同方面的国际比较。第三部分为实证分析,包括第6、7、8章。第6章实证分析不同政策领域、不同类型国家以及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差异性影响。考虑到不同国家对边境内措施要求不同,第7章实证分析了国家间边境内措施差异性对服务贸易的影响。除考虑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数量的影响外,第8章实证分析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质量的影响。第四部分为第9章本文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以及研究不足和研究展望。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到的结论主要有:(1)服务业开放的特殊性决定了边境内措施寻求的是降低管制(减少市场进入壁垒和服务运营障碍)和有效管制(促进公平竞争和加强监管)双向过程的综合。不同政策领域和贸易提供模式涵盖的边境内措施存在差异,其中,“竞争障碍”是边境内措施数量最多的领域,相比而言,“监管透明”领域涵盖的边境内措施数量较少,表明为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管制措施相对不足,而影响市场竞争和外资进入的边境内措施是管制的重点。另外,超过70%的边境内措施是针对模式3“商业存在”做出的限制,而针对模式4“自然人移动”的边境内措施相对缺乏。(2)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限制程度存在差距,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边境内措施的贸易限制普遍高于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当前发展中国家重视在外资进入、竞争障碍和其它歧视领域中的限制,而在自然人流动和监管透明领域制定的边境内措施限制较少,而发达国家重视竞争障碍、自然人流动和监管透明领域的管制,对外资进入领域限制较少。(3)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双边服务贸易存在显着的负向影响,其中,服务进口国STRI对服务贸易的阻碍程度高于服务出口国STRI,另外,“竞争障碍”政策领域STRI对双边服务贸易阻碍作用最严重。相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服务贸易更容易受到边境内措施影响,相对劳动密集型行业而言,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贸易更容易受到边境内措施的负向影响。另外,基于“答案”原则的STRIH对双边服务贸易阻碍程度高于基于“得分”原则的STRIH。一国整体市场管制放松的服务业开放对服务出口复杂度提升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并且“贸易投资障碍”领域的管制放松对服务出口复杂度提升作用依次大于“政府控制”和“企业障碍”。
张葳[5](2015)在《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末,国内市场的服务贸易开始发展起来。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国家逐步放开了对服务贸易相关领域的管制,大量的外商服务企业在中国投资设厂。包括服务企业在内的大量外国企业涌入中国,都需要我国会计服务业提供全球性服务,不仅服务的地域范围扩大,业务领域结构也需要发生重大变化。会计服务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95家,其中,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40家,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1家。个人会员超过2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99,045人。根据我国加入WTO时所签署的协议,我国承诺于2005年12月31日前全面开放会计服务市场。目前,距离承诺全面开放的时间已经近十年,本文在研究现在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程度的基础上,探究在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的过程当中,市场开放是如何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的。本文首先通过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原因和市场开放的效应,理论分析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原因和效应,并归纳总结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结构、事务所规模、国家安全、人力资本等方面的影响,从中重点剖析了市场开放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以及市场集中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的影响。其次,本文通过对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含义界定,会计服务业发展历史的描述,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相关法规的梳理,从取消准入限制和业务限制这两个角度得出我国会计服务业基本全面对外开放的结论。接着,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态势的分析,归纳总结注册会计师行业现存的问题和现象。近年来,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A股审计市场上的客户数目的占有率不到10%,但却占据A股证券审计市场中80%以上的客户资产。本文通过量化比较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上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绩效和组织行为,得出我国在人力资本、审计收费、客户策略等方面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差距。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这一定程度上抵御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垄断态势。最后,本文建立了市场开放度影响市场集中度,以及市场集中度影响行业竞争力的2个面板数据多元回归模型。结果表明:(1)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程度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不是单方向的;(2)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收入增加,审计质量提高,即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提高。
宗伟濠[6](2014)在《CEPA框架下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文中认为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乃至国际的金融中心、航运中心以及贸易中心之一,服务业高度发达,并与中国内地有着密切的人缘、地缘关系以及高度互补的要素禀赋结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签署意味着两地的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将从原来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合作方式逐步向以服务业为主体的合作方式转变,逐步实现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通过Hoekman的方法对CEPA的服务贸易承诺开放度进行了测度,并进一步探讨了CEPA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CEPA的实施进程较为缓慢,历次协议的承诺覆盖率均不高,但与实施前相比,内地对香港的服务贸易开放无论在承诺广度还是承诺深度上均有一定的提高。其中,CEPA对两地互补性较强的服务部门均做出了较大的减让,但对金融、通讯等敏感部门的开放依然较为保守。总的来说,截至CEPA补充协议十的签署,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度仍然较低,两地离服务贸易完全自由化仍有一段较大的距离。此外,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CEPA对两地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较小,CEPA的实施并没有为两地带来服务贸易的创造效应,但对香港投资内地服务业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目前,内地对香港服务开放承诺水平仍然偏低及“大门开小门未开”等隐性阻碍因素依然是两地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内地可通过小范围试点的方式,逐步探索合适的开放模式,并可考虑适时将CEPA肯定列表的安排方式转变为否定列表方式;同时,减少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服务体系及服务促进体系,以减少体制上的隐性阻碍因素,为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曾文利[7](2009)在《台湾服务业发展与竞争力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已经成为台湾经济的主导产业。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产业经济学相关理论为理论框架,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采用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以战后台湾服务业宏观发展为研究对象,将台湾服务业的发展放置于世界服务业的发展这一大背景之中进行探讨,并着眼于两岸服务业的合作而对台湾服务业发展前景及提升其竞争力的路径选择进行构想。当代世界服务业的发展趋势是服务业成为产业结构中的主导部门。台湾服务业经历了农业主导时期的畸形发展之后,在工业主导时期建立起了外向型经济服务体系,而在经济转型时期台湾已逐步进入服务经济社会。从发展趋势上看,台湾服务业的发展应该说是顺应世界潮流的。从表面上看,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香港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相比,台湾服务业在整体经济中的比值比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日本和新加坡还要高,仅低于香港和美国。但是,通过分析台湾服务业发展结构及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情况发现:台湾服务业与其整体经济发展不平衡,服务业产值与就业比例也不平衡,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台湾服务业中的地位提升不明显。通过对影响服务业发展的几个经济因素及台湾服务贸易情况的考察发现:台湾服务业的竞争力不仅没有因服务业在台湾经济中地位的提升而提升,反而有日渐弱化的趋势。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台湾服务业在经济中地位的提升并不是建立在国际市场扩大的基础上,而是靠台湾内部市场的支撑。事实上,台湾服务业市场早就出现饱和,并存在虚肥和泡沫化现象。所以,近年来台湾服务业地位的提升,主要是因为其他产业的弱化而突显了台湾服务业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台湾服务业在经历了20世纪最后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并成为这一阶段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后,近年已出现后劲乏力的现象,这也正是近几年台湾经济不景气的原因之一。服务业在台湾整体经济中的比例已超过70%,台湾要摆脱目前的困境,使其经济在现有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唯有依靠提升服务业附加值和竞争力,使服务业真正成为主导经济的核心力量,进而带动台湾迈向较高层次的服务经济时代。从台湾的经济特点及地理条件看,提升台湾服务业竞争力的路径选择,可以参照香港的模式,发展成为以中国大陆为腹地的区域性服务中心,所以,台湾服务业的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扩大两岸服务业合作。扩大两岸服务业合作,双方服务业的优势互补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不仅有利于提升两岸服务业的水平和竞争力,也将推动两岸经贸合作迈入一个更高的层次。自两岸经贸合作开启以来,大陆方面对台商投资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对吸引台商投资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吸引台湾服务业投资的过程中,同样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根据台湾服务业的特点,现阶段对台湾服务业者的优惠措施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参照CEPA标准,降低台湾服务业者的准入门槛;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为台湾优势服务业投资大陆创造条件。最近一年来,两岸关系已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影响两岸服务业合作的制约因素正在逐步消除,随着两岸经贸合作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入,台湾服务业的发展有望迎来一个光明的前景。
杜玉琼[8](2006)在《CEPA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并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近年来,WTO多哈回合谈判步履维艰以及坎昆会议的受挫,加速了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世界各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大多出于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其他原因的考虑,截至2005年2月,累计向GATT/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12个,大多数区域经济组织是在WTO成立之后建立的。我国在加入WTO后经济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在区域贸易一体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中国也在积极参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1991年正式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从建立到至今为止,中国一直参加于其中的活动: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3年6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缩写为“CEPA”,以下简称“CEPA”);2003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CEPA的签订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次真正实践。有人评价为:CEPA,中国全面入世“实战演习”,并且是构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是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 CEPA的实施为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内地和港澳经贸关系更加紧密。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法学界对CEPA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再加上CEPA自身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法律问题,妨碍了CEPA的进一步实施。 由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三地都是WTO成员方,所以CEPA是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签定的;从CEPA的法律性质看它又具有自由贸易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文的研究始终是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和世界上几大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主要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来
凌慧明[9](2005)在《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及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为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市场开放问题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各方应通过谈判方式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使外国律师有可能对本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从各国法律服务的实践看,法律服务实际上主要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在服务范围上,包括民事、刑事、经济等多种领域,主要表现为代为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本文结合作者从事的实际工作,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在WTO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下对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机遇、挑战、应对策略及中国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调整作相关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章为导论,对法律服务的范畴、特征、国际性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职业化法律服务的意义作了论述,比较分析了关于服务贸易的各种学说,归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与作用。通过对法律服务的内涵和法律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揭示了法律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 法律服务具有高度专业性,法律服务属专业服务,一般只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者方能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地域专属性,法律服务与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及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法律服务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律师从事的法律业务中,绝大多数均需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涉及到社会与经济的所有主体。国际性的服务贸易有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人员进入四种提供方式。律师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意义在于,通过最有针对性和最见成效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救济,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和减少诉讼,有利于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产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法律地位和在推进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意义的分析,从对各国学者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所提出的不同理论和学术观点入手,结合国际贸易原理对于服务贸易的适用性的比较分析,通过国际服务贸易的决定因素的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产生与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密切
王绍媛[10](2004)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服务是经济学中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范畴,许多与之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实际操作问题迄今尚未完全解决,古典经济学家认为服务业与物质生产部门有着某种本质的差别。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似乎变得越来越模糊。“配第—克拉克定理”从理论上揭示了服务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有“服务社会”到来的说法。特别是在二战后的半个多世纪中,世界经济的重心向服务业倾斜,发展服务贸易对一国经济的贡献日益为各国所认知,服务贸易日益成为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引擎。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国际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强,更凸显了国际服务贸易的作用,使国际服务贸易成为一国服务业以及经济竞争力的重要表现。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协议,逐渐减少政府对服务以及与服务有关的人员、资本、货物、信息等在国家间的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外贸易管制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和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是政府对服务贸易逐步放松管制的一种状态。从理论上讲,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提高经济效率的途径之一;然而,服务贸易自由化实际上更有可能创造获利者和受害者。虽然获利者可以补偿受害者损失而改善总体福利,但实现这种补偿的政策往往复杂和具有争议性。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表面上涵盖了所有贸易形式,但发达国家最为关心的是国际服务贸易中增长最快的生产者服务的贸易自由化,如银行、保险、电信、咨询、会计、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处理等服务领域,这些领域更是关系到一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国家竞争力。作为实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途径之一的多边谈判的结果,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延续,反映了谈判各方经济上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以及法律、文化上的相互渗透,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国际服务交易行动的基本准则,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进行等有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二、加入WTO与提高我国会计服务业的竞争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与提高我国会计服务业的竞争力(论文提纲范文)
(1)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二章 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理论基础 |
2.1 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概念内涵 |
2.2 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理论 |
第三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情况及比较 |
3.1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 |
3.2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 |
3.3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情况比较 |
第四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测度 |
4.1 测度方法的选择及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解读 |
4.2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2.1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2.2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3 RTAs框架下中国和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3.1 量化指标和方法 |
4.3.2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3.3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4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政治因素 |
5.2 经济因素 |
5.3 历史文化因素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3)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动态及研究述评 |
一、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测度的文献综述 |
二、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及研究进展 |
三、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研究 |
四、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第二章 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现状 |
第一节 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规模及结构分析 |
一、服务贸易发展规模分析 |
二、服务业分部门发展规模分析 |
三、服务业分部门利用外资结构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及开放政策的比较评估 |
一、服务业分部门开放度的比较分析 |
二、服务业分部门开放政策的比较评估 |
第三章 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 |
第一节 基于关税等值的测度 |
一、Anderson和 van Wincoop(2003)理论模型的说明 |
二、改进的理论模型的构建 |
三、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四、估计方法 |
五、基本回归分析 |
六、关税等值测算结果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市场化指标的测度 |
第四章 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变量选取与数据处理 |
第二节 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的构建条件 |
一、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
二、协整分析—Johansen协整检验 |
三、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模型 |
第三节 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的动态分析 |
一、基于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分析 |
二、基于VAR模型的方差分解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走出去” |
二、制定适宜的对外开放政策 |
三、积极主动参与服务贸易规则的研判 |
四、充分重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协同发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与篇章结构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服务业开放的相关政策分析综述 |
2.1.1 当前服务贸易与投资规则变化的新趋势 |
2.1.2 服务业开放面临的主要障碍 |
2.1.3 文献评析 |
2.2 服务业开放的衡量指标归纳与评析 |
2.2.1 衡量服务业开放的“事后间接”指标:基于服务贸易和投资额 |
2.2.2 服务业开放的“事前直接”衡量指标:基于服务业开放的具体措施 |
2.2.3 文献评述 |
2.3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影响的文献综述 |
2.3.1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生产率的影响 |
2.3.2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升级的影响 |
2.3.3 文献评析 |
2.4 服务业开放对服务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4.1 服务业开放对服务贸易总量的影响 |
2.4.2 服务业开放对服务贸易质量的影响 |
2.4.3 文献评析 |
2.5 小结 |
第3章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的概念界定及政策框架 |
3.1.1 边境内措施的概念界定 |
3.1.2 边境内措施“适度开放和有效管制”的政策框架 |
3.2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总量的影响 |
3.2.1 边境内措施影响服务贸易总量的作用机制 |
3.2.2 边境内措施的差异性对服务贸易总量的影响:一个理论模型 |
3.3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质量的影响 |
3.4 小结 |
第4章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体系分析及指标测度 |
4.1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的边境内措施分析 |
4.1.1 不同政策领域的边境内措施体系 |
4.1.2 边境内措施的指标测度 |
4.1.3 边境内措施差异性的指标测度 |
4.2 强调服务业市场管制的边境内措施分析 |
4.2.1 服务业市场有效管制的边境内措施体系 |
4.2.2 服务市场管制措施的指标测度 |
4.3 区别不同贸易提供模式的边境内措施分析 |
4.3.1 不同贸易提供模式的措施体系 |
4.3.2 指标测度 |
4.3.3 不同政策领域、服务业市场管制及不同提供模式的比较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的国际比较分析 |
5.1 不同政策领域的边境内措施比较 |
5.1.1 以OECD-STRI为核心的不同政策领域比较 |
5.1.2 以OECD-PMR为核心的不同政策领域比较 |
5.2 不同服务行业的边境内措施比较 |
5.2.1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比较 |
5.2.2 国家间边境内措施的差异性比较 |
5.3 以中美为例的综合性比较分析 |
5.3.1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的比较 |
5.3.2 强调不同贸易提供模式的比较 |
5.4 小结 |
第6章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基于引力模型分析框架下的估计方法 |
6.2 计量模型、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6.2.1 计量模型设定 |
6.2.2 变量选取 |
6.2.3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
6.3 国家层面的实证结果分析 |
6.3.1 基准回归 |
6.3.2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的稳健性分析 |
6.3.3 替换核心解释变量的稳健性分析 |
6.3.4 划分不同类型国家的稳健性分析 |
6.4 服务行业层面的实证结果分析 |
6.4.1 基准回归 |
6.4.2 划分不同类型国家服务行业的稳健性分析 |
6.4.3 区别不同要素密集型服务行业的稳健性分析 |
6.4.4 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基于中国服务行业层面的数据分析 |
6.5 小结 |
第7章 国家间边境内措施差异性对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7.1 计量模型、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7.1.1 计量模型设定 |
7.1.2 变量选取 |
7.1.3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
7.2 国家层面的实证结果分析 |
7.2.1 基准回归 |
7.2.2 划分不同类型国家的稳健性分析 |
7.3 服务行业层面的实证结果分析 |
7.3.1 基准回归 |
7.3.2 划分不同类型国家服务行业的稳健性分析 |
7.3.3 区别不同要素密集型服务行业的稳健性分析 |
7.4 小结 |
第8章 服务业边境内措施对服务出口复杂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
8.1 计量模型、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8.1.1 计量模式设定 |
8.1.2 变量选取 |
8.1.3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
8.2 静态面板模型的实证结果分析 |
8.2.1 基准回归 |
8.2.2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的稳健性分析 |
8.3 动态面板模型的实证结果分析 |
8.3.1 内生性问题处理 |
8.3.2 考虑金融危机影响的稳健性分析 |
8.4 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1.1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及贸易提供模式的分析结论 |
9.1.2 服务业开放边境内措施的国际比较结论 |
9.1.3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边境内措施“适度开放与有效管制”相结合的政策建议 |
9.2.2 扩大具体服务行业开放的政策建议 |
9.2.3 以服务业开放促进服务贸易“提质增量”的政策建议 |
9.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9.3.1 研究不足 |
9.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 |
1.3 论文主要内容及结构 |
1.3.1 论文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开放的研究综述 |
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1 服务业市场开放的研究综述 |
2.1.2 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的研究综述 |
2.2 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原因和效应 |
2.2.1 服务业开放的原因 |
2.2.2 服务业开放的效应 |
2.2.3 会计服务业开放的原因 |
2.2.4 会计服务业开放的效应 |
2.3 相关概念界定 |
2.3.1 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 |
2.3.2 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结构 |
2.3.3 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 |
2.4 研究评述 |
第3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现状 |
3.1 会计服务业开放情况 |
3.1.1 会计服务业的发展历程 |
3.1.2 会计服务业开放的相关法规政策 |
3.1.3 会计服务业开放程度 |
3.2 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态势 |
3.2.1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现状 |
3.2.2 国际所在 A 股市场的占有率 |
3.2.3 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结构 |
3.2.4 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 |
3.2.5 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行为比较 |
3.2.6 小结 |
3.3 本土所和国际所举例分析 |
3.3.1 背景介绍 |
3.3.2 A 股市场占有率差异 |
3.3.3 市场份额变化差异 |
3.3.4 业务收入和审计质量 |
3.3.5 小结 |
第4章 市场开放对市场集中度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4.2.1 样本选取 |
4.2.2 数据来源 |
4.2.3 变量解释 |
4.3 研究模型构建 |
4.4 单位根检验 |
4.4.1 2002-2006 年面板数据 |
4.4.2 2007-2013 年面板数据 |
4.5 模型构建和模型结果 |
4.5.1 回归输出结果 |
4.5.2 回归结果分析 |
第5章 市场开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假设 |
5.2 变量解释 |
5.3 单位根检验 |
5.3.1 2002-2006 年面板数据 |
5.3.2 2007-2013 年面板数据 |
5.4 模型构建和模型结果 |
5.4.1 回归输出结果 |
5.4.2 回归结果分析 |
第6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结构,增加国内所市场占有率 |
6.2.2 扩大国内所执业规模,创建国际品牌 |
6.2.3 拓展业务领域,优化业务结构 |
6.2.4 培养国际化人才,优化国内所人力资本 |
6.2.5 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行为 |
6.3 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展望 |
6.3.1 研究局限 |
6.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CEPA框架下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全球服务贸易增长迅速 |
1.1.2 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兴起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方法及本文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点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关于服务贸易概念的研究 |
2.1.2 服务贸易壁垒的概念及其测度 |
2.1.3 关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研究 |
2.1.4 关于 CEPA 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影响的研究 |
2.2 理论基础 |
2.2.1 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性 |
2.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合作基础 |
3.1 香港与内地的人缘和地缘联系密切 |
3.2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 |
3.3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各具优势 |
3.4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互补性强 |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演进 |
4.1 服务贸易自由化评估方法 |
4.1.1 承诺表的说明 |
4.1.2 Hoekman 频度指数法 |
4.1.3 Hoekman 频度指数法的改进 |
4.2 CEPA 服务贸易承诺分析 |
4.2.1 CEPA 服务贸易承诺概况 |
4.2.2 CEPA 服务贸易承诺模式结构 |
4.2.3 CEPA 服务贸易承诺行业结构 |
4.3 CEPA 实施前后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变化 |
4.3.1 CEPA 与 WTO 附件 9 服务贸易承诺比较 |
4.3.2 CEPA 实施前后中国内地服务贸易开放度比较 |
4.3.3 考虑承诺深度的服务贸易开放度分析 |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成效与不足 |
5.1 CEPA 对两地服务贸易的影响 |
5.1.1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
5.1.2 CEPA 的服务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 |
5.2 CEPA 对两地服务业 FDI 的影响 |
5.2.1 香港对内地服务业 FDI 概况 |
5.2.2 CEPA 对两地服务业 FDI 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 香港与内地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阻碍因素 |
5.3.1 显性阻碍因素 |
5.3.2 隐性阻碍因素 |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本文结论 |
6.2 克服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障碍的途径 |
6.2.1 克服显性阻碍因素的途径 |
6.2.2 克服隐性阻碍因素的途径 |
6.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论文 |
(7)台湾服务业发展与竞争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
导论 第一节 |
研究背景和目的 第二节 |
研究文献综述 第三节 |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二章 |
服务业理论探讨 第一节 |
服务业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
服务业的分类 第三节 |
产业结构演变理论和服务业发展原因 第三章 |
当代世界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及模式 第一节 |
当代世界服务业发展的基本趋势 第二节 |
当代世界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
当代世界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模式 第四章 |
台湾服务业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
农业主导时期—服务业的畸形发展 第二节 |
工业主导时期—逐步建立外向型经济服务体系 第三节 |
经济转型时期—进入服务经济社会 第五章 |
台湾服务业发展结构分析 第一节 |
服务业发展及服务业内部结构演变规律 第二节 |
台湾产业结构演变中的服务业 第三节 |
台湾服务业内部结构演变 第四节 |
台湾服务业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第六章 |
台湾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第一节 |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定义及特点 第二节 |
台湾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第三节 |
台湾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及SWOT分析 第七章 |
台湾服务业竞争力分析 第一节 |
服务业竞争力相关理论 第二节 |
台湾服务业竞争力实证分析一(从经济基本面分析) 第三节 |
台湾服务业竞争力实证分析二(从服务贸易情况分析) 第四节 |
台湾服务业竞争力评价 第八章 |
提升台湾服务业竞争力路径选择与两岸服务业合作 第一节 |
区域性服务中心—提升台湾服务业竞争力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 |
两岸经贸交流中的服务业合作 第三节 |
两岸服务业合作的现实基础 第四节 |
两岸服务业合作的发展构想与政策措施 第九章 |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
(8)CEPA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CEPA的法律性质 |
一、CEPA产生的背景 |
(一) CEPA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
(二) CEPA是香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三) CEPA是中国入世后“两岸四地”经贸发展的最佳模式 |
(四) CEPA名称的由来 |
二、CEPA产生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
(一) CEPA产生的理论基础 |
(二) CEPA产生的法律依据 |
三、CEPA的内容 |
(一) 关于货物贸易的规定 |
(二) 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规定 |
四、CEPA的调整对象 |
(一) CEPA调整的是国内经贸关系 |
(二) CEPA调整的是WTO两个成员之间的经贸关系 |
五、CEPA的法律性质 |
(一) CEPA既不完全属于国内法性质也不完全属于国际条约性质 |
(二) CEPA是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的一国国内的区域贸易安排 |
六、CEPA的影响和意义 第二章 CEPA零关税制度问题 |
一、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关税减让理论 |
(一) 关税及其作用 |
(二) 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
(三) 关税减让理论 |
二、WTO关税制度及区域贸易组织中的关税制度 |
(一) WTO有关关税的规定 |
(二) 区域贸易组织中的关锐制度 |
三、中国大陆关税制度及其在WTO框架下的关税减让承诺 |
(一) 中国大陆关税税率的基本原则 |
(二) 中国大陆“入世”的关税减让承诺 |
四、CEPA零关税制度及其对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影响 |
(一) CEPA零关税制度 |
(二) CEPA零关税对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影响 |
(三) 建立健全有效制度防范CEPA下零关税风险 第三章 CEPA货物贸易的原产地问题 |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
(一) 原产地规则的应用领域 |
(二) 原产地规则的类型 |
(三)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二、WTO原产地规则 |
(一)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 |
(二) 原产地规则在WTO法律框架内的运用 |
(三)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尚存在的缺陷 |
三、区域贸易组织中的货物贸易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
(一) 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原产地标准 |
(二) 欧共体原产地规则模式 |
(三) NAFTA原产地规则模式 |
四、CEPA原产地规则 |
(一) 判断“香港制造”的标准 |
(二) 认定“香港公司”的标准 |
(三) CEPA协议中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的缺陷 |
(四) 完善 CEPA原产地规则的建议 第四章 CEPA服务贸易的原产地问题 |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
(一) 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原因和现状 |
(三)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
二、服务贸易原产地标准 |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原产地的规定 |
(二) 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原产地的条款 |
(三) 认定“服务提供者”的标准 |
三、CEPA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 |
(一) CEPA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
(二) CEPA对“服务提供者”规定的条件 |
(三) CEPA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与WTO、GATS规定的比较 |
四、CEPA中“服务提供者”适用的冲突及完善 |
(一) CEPA法人范围方面的不协调 |
(二) CEPA法人身份规定的完善 第五章 CEPA反倾销问题 |
一、倾销及反倾销概述 |
(一) 倾销的涵义 |
(二) 倾销存在的客观性及其作用 |
(三) 反倾销的意义及其不良影响 |
(四) 反倾销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
二、世界各国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 国际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
(二) 美国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三) 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 |
(四) 中国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三、CEPA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倾销问题 |
(一) CEPA零关税下的倾销风险 |
(二) 自由贸易框架下取消反倾销措施的法律问题 |
四、CEPA下倾销问题解决的法律途径 |
(一) 审定产品的原产地、启动CEPA第9条规定的保障措施 |
(二) 应当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 |
(三) 尽快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六章 CEPA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一) 争端及贸易争端的概念 |
(二) 贸易争端的产生 |
(三) GATT/WTO争端之种类 |
(四) 争端解决机制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取向 |
(三) WTO争端解决机制评价 |
三、区域贸易安排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 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
(二) 欧盟争端解决机制 |
(三) 东盟争端解决机制 |
四、CEPA争端解决机制 |
(一) 完善 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二) 构建 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9)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及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从法律服务到法律服务贸易 |
第一节 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法律服务的范畴 |
二、法律服务的特征 |
三、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 |
四、职业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义 |
第二节 世贸组织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一、关于服务贸易的理论 |
二、服务贸易法的产生 |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与作用 |
第三节 法律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
一、法律服务贸易壁垒 |
二、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 |
三、多哈回合的有关情况 |
第二章 法律服务贸易与WTO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中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二节 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
一、中国服务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总体现状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
第三节 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与完善 |
一、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构成 |
二、《对外贸易法》在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第三章 中外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
一、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现状 |
二、CEPA的实施与我国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新机遇 |
三、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法律和规章 |
四、外国律师的业务范围与限制 |
五、外国律师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特征 |
六、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对策 |
第二节 外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 |
一、外国律师管理机构 |
二、外国律师实习制度 |
第三节 制约我国律师业发展的若干问题 |
一、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定位 |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体制 |
三、关于法律服务市场 |
四、关于律师管理 |
五、关于律师执业机构 |
六、关于律师队伍素质 |
七、关于律师执业责任赔偿 |
第四节 外国法律服务业开放的状况 |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概况 |
二、德国有关外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和从业条件 |
三、英国有关外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和从业条件 |
第五节 中国律师执业的生态环境 |
一、立法环境 |
二、司法执法环境 |
三、法庭环境 |
四、社会环境 |
五、技术环境 |
第四章 中国加入WTO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加入WTO对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 |
一、拓宽律师服务的业务范围 |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律师业的综合实力,加快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化进程 |
三、有利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产业化的进程 |
四、有助于法律服务外部环境的改善 |
五、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有助于推动律师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准的提高 |
第二节 加入WTO对中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挑战 |
一、业务的竞争 |
二、人才的竞争 |
三、机构的竞争 |
第三节 中国法律服务业迎接机遇和挑战的对策 |
一、制度上的对策 |
二、管理上的对策 |
三、机构上的对策 |
四、律师行业管理的对策 |
五、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
第五章 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
第一节 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产业化 |
一、推进我国法律服务产业化的理论依据 |
二、加快我国法律服务产业化的客观要求 |
三、实现我国法律服务产业化的目标展望 |
四、促进我国法律服务产业化的政策取向 |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整合与规模化 |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
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扩展 |
三、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 |
四、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建立 |
五、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 |
六、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第三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创新 |
一、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关于律师业监管理念问题 |
三、关于律师管理体制问题 |
第六章 结论——关于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制度调整的必要性 |
一、中国法律服务规则的现状 |
二、中国法律服务规则调整的意义 |
三、中国法律服务规则调整的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 |
一、调整外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 |
二、调整本国法律服务的市场规则 |
第三节 《律师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调整 |
一、关于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 |
二、扩大律师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
三、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改革律师收费制度 |
五、建立新的律师惩戒制度 |
第四节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则的调整 |
一、《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于法律服务的意义 |
二、与人身权保障相关规则的调整 |
三、保障依法获取证据规则的调整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与分类 |
二、选题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三、选题的研究思路与框架结构 |
第一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 |
二、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 |
三、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历史回顾 |
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环境 |
三、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途径 |
一、充分发挥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
二、积极推进区域经济集团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三、加强各国国内政策的协调 |
四、推动货物贸易的充分自由化 |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多边谈判 |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多边谈判的背景 |
二、乌拉圭回合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 |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后续谈判 |
四、多哈发展议程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 |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研究综述 |
一、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研究的特点 |
二、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比较优势理论与国际服务贸易 |
一、比较优势理论对服务贸易的适用性 |
二、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理论模型 |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因素 |
一、人力资本 |
二、资本与技术因素 |
三、信息技术 |
四、自然条件与基础设施 |
五、产业组织结构 |
六、非经济因素 |
第四节 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与国际服务贸易 |
一、生产区段和服务链理论 |
二、马库森理论 |
三、弗兰科斯理论 |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的政治经济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经济效应分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济效率分析 |
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福利分析 |
三、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福利分析 |
四、服务要素贸易自由化的福利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安全 |
一、服务贸易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竞争力 |
一、国家竞争力、产业竞争力、企业竞争力的关系 |
二、国家竞争力的来源 |
三、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竞争力 |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利益冲突 |
一、保留产业模型的均衡分析 |
二、生产率变化模型的均衡分析 |
三、减少国家利益冲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政策修正 |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 |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评析 |
一、序言 |
二、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
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
四、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
五、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
六、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
七、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评析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产生的原因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评析 |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评述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欠缺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 |
第四节 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 |
三、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 |
第五章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第一节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
一、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
三、我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
一、出口与国际竞争力的关系 |
二、以进出口数据为基础的竞争力指标 |
三、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相对优势 |
第三节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的承诺 |
一、我国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谈判 |
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条款解读 |
第四节 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比较分析 |
一、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架构 |
二、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比较分析 |
三、我国主要服务行业市场准入承诺 |
第六章 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
第一节 加快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 |
一、建设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体系 |
二、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战略 |
三、创新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
四、建立有实力的大型服务企业 |
五、实施服务品牌战略 |
六、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发展服务贸易 |
第二节 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
一、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现状 |
二、扩大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利弊分析 |
三、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模式选择 |
四、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原则 |
第三节 完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
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
二、完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
第四节 大力发展服务外包 |
一、外包的发展特点 |
二、国际服务外包的发展 |
三、大力发展我国的服务外包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加入WTO与提高我国会计服务业的竞争力(论文参考文献)
- [1]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D]. 张淑喆. 河北大学, 2021(02)
- [2]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3]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D]. 钱蒙蒙.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4]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D]. 高明.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5]会计服务业市场开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的影响[D]. 张葳. 东华大学, 2015(12)
- [6]CEPA框架下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D]. 宗伟濠.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4(02)
- [7]台湾服务业发展与竞争力分析[D]. 曾文利. 厦门大学, 2009(11)
- [8]CEPA法律问题研究[D]. 杜玉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
- [9]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及其制度研究[D]. 凌慧明. 武汉大学, 2005(05)
- [10]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D]. 王绍媛. 东北财经大学,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