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义巧为“挑战”见义勇为(论文文献综述)
刘冠霖[1](2021)在《把握舆论导向,彰显专业价值——由一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报道引发的思考》文中提出作者认为,专注于新闻专业,参与内容与思想的原创才是记者的价值和成就感所在。传统媒体面对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做得更专业,而不是抢到第一落点。媒体人的价值来自于思想力与影响力,无论传播介质如何变化,只要专业素养不断提升,就无须惧怕"末日"。
古丽阿依木·吾守尔[2](2019)在《《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某中学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我国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成效越来越成熟。建构核心素养体系逐渐成为顺应国际教育改革趋势的潮流,也成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提高人才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中学生法治培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当中,从国家建设的长远目标来看,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厚望。中学生道德素养的培养和法治意识的培育处于黄金阶段,处于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在面临着生理和心理的巨大变化,在这一阶段,中学生易受到外界的干扰造成价值观的混乱。《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规定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阶段性目标以《道德与法治》课为培育主渠道,发挥课堂培育效果。法治意识培育作为《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纳入,与中学生的德育教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于中学生建构法治意识体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及学会运用法治知识的能力等方面注重了培育,中学生特殊时期中一定要强化《道德与法治》课法治意识的培育,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根据新课标的相关内容,本文首先在开始部分介绍了本次研究的选题依据、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并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重难点以及创新点。本文以核心素养为背景,从法治意识培育相关概念的解读作为探讨的起点,进而阐述了《道德与法治》课对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理论基础及重要性。基于对其理论基础及重要性的阐述进入到本研究的核心模块,即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本次研究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及观察法等。其次,通过对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现状的调查研究,明确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重要性,进而分析目前《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教学方式传统、教学内容单一、教学评价僵化及教学目标淡化等问题。进而分析以上问题所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教学方式创新不足、教学内容过于表面、评价机制不够健全及教学理念存在偏差等。最后,从提升课堂培育效果、深入挖掘教学内容、完善教学评价机制转变教学培育理念等这些方面提出提高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实效性的策略,以期为今后的《道德与法治》课教学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周立里[3](2018)在《论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 ——兼论《民法总则》第184条》文中研究表明《民法总则》第184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明确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弥补了我国救助人责任豁免的立法空白,也因此被大众和媒体称为中国版的“好人法”。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良救助人,本文认为该条不区分救助人过错程度的完全豁免规则破坏了救助人和受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民事法律体系中相关制度不统一,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予以完善,规定救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自愿救助行为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阐明了自愿救助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奠定基础。其次,在总结全国40多个省市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自愿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不负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救助人主观上具有利他性,为他人利益实施了救助行为,并阐明了自愿救助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行政协助行为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的前提是责任成立,因此,本部分首先引出了自愿救助人责任概念,以侵权责任法的角度阐明了自愿救助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救助人实施了自愿救助行为、救助人存在过错、救助行为造成了损害、自愿救助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介绍了《民法总则》出台前自愿救助行为可能涉及的传统免责事由——紧急避险制度。最后分析了《民法总则》第184条确立的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制度,《民法总则》第184条出台的立法目的在于回应社会上一系列热点事件指向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介绍了《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立法背景和责任豁免的条件:一是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二是受到损害的是受助人。第三部分: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的域外立法。本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救助人责任豁免立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否定一般救助义务,通过专门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救助人责任豁免,其中美国的立法最具典型性,因此重点介绍了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发展过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承认一般救助义务,并通过紧急无因管理制度解决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责任豁免和责任承担问题。最后,对两大法系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我国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的不足和完善。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的不足之处,提出《民法总则》第184条完全责任豁免的诸多弊端,并对赞同完全责任豁免的理由进行了反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制度,赋予救助人有限制的责任豁免的立法建议。
涂可国[4](2017)在《儒家勇论与血性人格》文中提出儒家大致从不惧、敢为和中道三个方面对勇的涵义作了深刻阐释,同时基于伦理主义的思维定势,认识到勇并不纯粹是善德,它必须借助于其他伦理范畴加以规定,这就是勇必须有仁、有义,必须合礼、好学和知耻。先秦儒家虽没有提出"勇德"和"勇气"的概念,却在思想体系中阐述了"勇德"、"勇气"和"勇力"。儒家还对勇作了明确的等级和类型区分,提出了小人之勇与君子之勇、野蛮之勇与义理之勇,大勇与小勇,狗彘之勇、贾盗之勇、小人之勇和士君子之勇等类型。当今中国急需深入挖掘和弘扬以儒家勇论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勇德思想文化资源,以作为培养国人血性人格的精神滋养。
王硕[5](2017)在《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见危救助并非一项新的议题,之所以广受关注不得不说和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是分不开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使得原有的依托于身份认同而建立起来的道德规范体系在新的环境下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经济体制改革使长期以来被压制的自我得到释放,个人自由、个人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与保障。与此同时,也使得在物质利益的刺激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功利与冷漠。一起起见危不救事件当中所凸显的问题,不仅促使人们反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生活,而且开始思考建立一套新的规范体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对于利他行为可作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经济学上的阐释,但不论哪种解释都解决不了的是个人在利他行为产生动机上的不稳定、非持久和不连续。而作为在紧急情境下产生的有限利他,在客观上需要一个规则体系来弥补知而不行的表化现象。以强制性规范体系为后盾的法律,被寄希望于解决见危不救问题。从干预所要保护的利益来考量,大体可以划分为,为了保护行为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干预和为了保护其他人利益所进行的干预。从为了保护他人利益的视角来看,即成为了本文所探讨的利他救助的法律干预。利他救助的法律干预无疑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按照柏林的观点,自由可以划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域内不受干涉的自由。这是人类生存的底线自由,即总要为个人留有独立于社会控制之外的空间。积极自由源自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但对本我的追求到头来反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那个真实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种比个人更广泛的东西,如一个部落、种族、教会或国家。对消极自由来说,何为底线自由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只有求助于具体的善的概念,才能够划定自由的疆域。积极自由虽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压迫和强制的出现,但无疑有助于个人能力的提升和保障。多元价值主义使我们认识到,自由仅仅众多价值中的一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优越性。并且,自由主义者所抱持的生活观念也只是许多观念中的一种。在《互助论》的作者克鲁泡特金看来,互助是类似本能的东西,人类社会进化中我们通常所看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而忽视了互助这一因素,没有看到其在进化过程当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社群是一个拥有共同价值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当作其自己的目标,对某个具体人的帮助就看作是对整个社群的帮助。范伯格对干预的思考更加具体,并对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质疑如强制行善说、划线说以及因果关系说等给予了回应。以上诸各方面,对利他干预正当性论证给予了充分的支撑。盖尔斯顿所提出的有限多元主义使我们认识到,既要维护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也要承认具体情境下的优先权。因此,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要件设定就应当更加严密。在利他救助的情境认定上应把握主客观两个标准,客观上可将救助情境描述为对个人生命和健康所造成重大伤害的紧急状态;主观上的情境认定不仅要看救助人的内心认知,还要注重不同人之间的差异,同时要注意与平均人之间的对比。在利他救助的主体认定上,适格的救助者是具备救助能力,并且救助不会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的自然人。被救助者则是处于凭借自身力量完成不了自我救助的人身伤害状态下的自然人。若使救助他人的良好意愿能够实现,还需要明确救助他人应当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而以往的作为义务理论,不论是先行行为理论还是特殊关系理论,都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见危不救问题。因此,利他救助义务就成为了针对于救助问题所设定的义务,并在与其他作为义务的比较当中呈现出独特之处。通常我们将法律责任看作是由于违背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既然可以将利他救助划定为法定义务,那么对义务的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还需看到,法律这种社会调控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法律责任而展开的。要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一者是为了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二者是为了通过惩罚能够实现对更大利益的保护。对见危不救者施以法律责任正是要通过惩罚实现更大的利益。这一方面体现为通过惩罚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杜绝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惩罚建立起关于利他救助的行为标准,以实现对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护。而从公民的守法动机上看,惩罚只是其中的一个变量,法律当中不仅仅有强制制约的功能,奖励同样可以促进守法的实现。如果说惩罚是从事后的视角对行为主体予以纠正的话,激励更强调的是从事前的视角来刺激主体的行为。因此应将制裁与激励共同引入到利他救助法律责任的探讨当中,促进一种协调法律观的形成。由于受到基督中好撒玛利亚人故事的影响,西方国家早在18世纪就有了关于利他救助方面的刑事法律规定。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救助责任的分析与评判,既能比较不同法系之间立法模式的差异,还能看到救助责任在立法中的复杂之处。这些将有助于我国利他救助法律责任的设定。法律干预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是救助身处危难的受害者,由于利他救助中救助者与受害者所处地位的差异,良好效果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潜在的救助者。这即是关于利他救助的实效性考查。从救助者的视角来看,救助的最大疑虑在于救助反遭诬陷,这种负向激励将使得个人在面对救助选择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次,当救助与行为者的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可否免除其救助义务,即以何种理由可以阻却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三,救助者不予救助还表现为畏手畏脚不敢救助的心态。一方面是对自身救助能力的怀疑,担心救助不但不能改善受害者的状况反而带来更大的伤害。另一方面是担心因救助不适当而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即能否享有救助豁免权问题。最后,如果因救助而给救助者带来伤害的话,那么伤害是否能够得到补偿,也将影响到救助效果的实现。为解决救助者的疑虑,从个体层面看,应当加强个人急救知识的掌握与运用,以提升救助信心。在遇到利他救助的情景时,救助者能够做出准确判断,采取正确的方式予以施救。从保障体系的建立上看,建设完善的院前救助体系将有效提高救助成功率。还有,将利他救助纳入社会优抚范畴,通过国家保障来化解利他救助的个人风险,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从我国的情况看,对古代社会法律实践起到重大影响的思想观念莫过于“仁”。“仁”的精神既体现为血缘群体内部的互相友爱之情,也体现为超血缘群体之间的相互对等。这种超血缘的“人己和”观念无疑与利他救助的思想是相契合的。“仁”的思想虽然对中华法系影响重大,但由古代社会的经济形态、社会机构以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所决定,刑法在古代法律中处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上。利他救助的法律规范也概莫能外,即主要由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从中可以看出,“仁”思想下的道德教化仍替代不了刑罚的作用。而当下的中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的加速期。物质层面的巨大变化,带来了人们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深层碰撞。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我利益出发来衡量问题。但生活在群体之中的个人,应当实现的是对功利性价值的超越,积极投身并服务于我们的社会。因此,利他救助立法应当正确反映与表达我们的道德观。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针对好撒玛利亚人的法律规范。所缺少的是对见危不救法律责任的规范。在与民事责任的比较来看,刑事责任更加适合于利他救助情形。进一步看,修复性司法在刑事法律当中的创造性运用能够弥补传统刑事责任的不足。
杨文婷[6](2016)在《政府公信力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的影响研究 ——基于社会安全感的中介作用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递中国正能量是备受公众瞩目的焦点话题。转型期中国,见义勇为的缺失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华民族的尊严和国家形象,而且危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见义勇为的衰颓是国人之殇,亦是民族之痛。中国人从未像今天这样对见义勇为问题感到纠结和焦虑。中国人民大学调查发现,当代社会中见义勇为精神并未过时。大部分国人依旧认可见义勇为精神,但是由于行动缺乏制度性保障,导致人们常常纠结于“为与不为”之中。文章旨在思考和回答以下问题,政府在见义勇为道德建设中发挥着何种作用?政府公信力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影响,政府公信力是通过何种途径作用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社会安全感在其中发挥了何种作用。本研究通过梳理与回顾已有文献,结合我国社会文化背景,拓展出了公共社会资本理论。探讨了政府公信力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间的逻辑关系,论证了政府在见义勇为道德建设中的责任与使命,为提升个人见义勇为意愿提供务实建议。文章主要围绕“政府公信力如何影响个人见义勇为意愿”这一基本问题,在梳理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政府公信力、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社会安全感的概念模型。文章认为政府公信力是一种重要的公共社会资本,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有显着正向影响,同时,政府公信力通过提升社会安全感间接影响个人见义勇为意愿。文章基于2009年《成都市政府公共服务情况评价调查》数据,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中介作用检验,对四个研究假设进行了验证。本研究共包含五个章节,主要围绕理论阐述、实证分析、结论与对策建议的逻辑展开,文章重点在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中提出了概念模型与研究假设。在归纳述评社会契约理论、政府责任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文化背景,构建了公共社会资本理论。主要围绕公共社会资本理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第四章中进行了实证分析。简要介绍了数据来源和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考虑到人口特征可能会在政府公信力、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社会安全感上存在差异性,通过独立样本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进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城乡、圈层的群体比较。在回归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温忠麟等人提出的中介作用检验程序,通过对比模型回归系数,证实了四个研究假设。研究得出以下重要结论:第一,政府公信力越高,个人见义勇为意愿越强烈(β=0.026,P<0.01)。第二,政府公信力越高,个人社会安全感越强烈(β=0.059,P<0.01)。第三,个人社会安全感越强,见义勇为意愿越强烈(β=0.122,P<0.01)。第四,社会安全感在政府公信力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c’0.021<c0.026),即政府公信力不仅直接影响个人见义勇为意愿,还通过提高社会安全感间接影响个人见义勇为意愿。本研究的政策含义在于,论证了政府在化解见义勇为道德困境中的重要作用,为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个人见义勇为意愿提供了理论与实证依据。本研究认为,在转型期社会背景下,提升个人见义勇为意愿,不仅需要强化个人道德素质唤醒见义勇为内生机制,更需要政府发挥外部助推功能。政府应该从颁布全国性见义勇为法、简化见义勇为申报程序、建立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对诬陷见义勇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等方面入手,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见义勇为道德建设中来。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探讨了政府公信力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的引导和培育作用。突破了已有研究注重见义勇为者个人特征,忽略政府助推力量的局限性。第二,结合中国社会背景,拓展出公共社会资本理论。弥补了已有研究单纯运用西方理论阐释中国现象的缺憾,开拓了新的理论视角。第三,构建了政府公信力、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社会安全感的概念模型,证实了社会安全感在政府公信力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间起部分中介作用。研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横向对比研究和动态追踪调查。调查对象局限为成都市居民,缺乏其他省份和地区的对比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结论的解释力。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行长期的动态监测与调查,增加样本覆盖面,进行跨省份跨区域间的横向对比研究。
蒲朝琦[7](2013)在《见义勇为的民事救济探析》文中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见义勇为本来应该是行为人自觉自愿做出且值得整个社会予以提倡的高尚行为,却因为现实存在的种种客观因素而得不到全面地发扬。见义勇为的民事救济制度不完善,即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国家层面,我国至今没有对见义勇为作统一的专项立法,也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救济制度加以明确规范。在我国现有民事法律中,涉及见义勇为的民事救济内容的规定,在民事救济的范围、顺序及其他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这使得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产生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以致不同案件之间救济结果的差别十分明显。笔者试图在对见义勇为进行明确界定,以及对现有规定关于民事救济上的不足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者受损与致损之民事救济的建议,以期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积极地见义勇为,促使我国见义勇为风尚的树立。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是详述见义勇为的认定。内容包括对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对见义勇为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及对见义勇为类型的阐述。第二章是深入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内容包括理论界关于见义勇为性质的各种学说、争议及其评析,以及笔者在作深入探究后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所作的认定,即“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第三章是关于我国见义勇为民事救济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阐述我国关于见义勇为民事救济的立法现状,揭示目前我国见义勇为民事救济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四章是对我国见义勇为民事救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通过统一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民事救济规则、重构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民事救济途径、确立见义勇为者致损的民事责任豁免标准及民事责任分担,以完善对见义勇为者受损及致损的救济。
吴涯[8](2013)在《道德新名词的价值考问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转型的时代语境下,人们总在道德焦虑中面临深刻的道德困惑。"委屈奖"是道德宽容还是道德妥协,"次道德"是道德还是不道德,"见义巧为"是道德应然还是道德功利?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论争、解读与再思考中进行。只有增强道德自信,提高道德自觉,才能走向道德自由。
郭萌萌[9](2013)在《普通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与实施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现代社会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给正在成长阶段的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部分学生迷失了他们的精神世界,无视他人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在直接面向高考的高中生中表现的也很突出。教育有责任去帮助和引导学生走出生命困境,成就美好人生。高中生生命教育要传授给学生相关的生命知识与技能,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课程是学校进行生命教育的主要载体,对生命教育的成效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从目前来看,有关生命教育课程开发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设计开发高中生生命教育课程对于丰富理论研究和指导生命教育实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种背景下,本论文展开了对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与实施的研究。论文首先就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说明,采用文献研究法对已有研究的情况和涉及的主要概念等进行阐述,这是整个研究顺利开展的前提。要研究生命教育和开发生命教育课程,就必须首先了解生命教育的理论基础。以哲学——生命哲学和存在主义哲学、社会学——风险社会和转型社会理论、心理学——人本主义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生命伦理学、教育学——全人教育和主体教育理论作为高中生生命教育课程开发的理论基础,为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剖析现实教育中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的实践基础,通过问卷调查法对高中生的生命认知现状进行分析,采用比较法和文本分析法对现有高中生生命教育课程(教材)进行了分析比较,为研究提供实践支撑。在对生命教育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以及现有课程开发模式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立了高中生生命教育课程开发的模式,并对其进行具体阐述;通过对课程的层次、模块进行分析阐述,最终确立了高中生生命教育课程开发的框架结构。开发出生命教育课程的文本,是课程开发的主体。根据认识生命、敬畏生命、珍爱生命、发展生命、超越生命这五个方面,并从种生命(自然生命)和类生命(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两个维度,开发适合高中生的生命教育文本。最后对高中生生命教育课程的实施方式和保障以及课程评价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阐释,形成完整的课程开发研究。
王文文[10](2013)在《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研究》文中提出见义勇为从字面意义上讲是指在别人面临危险时出于正义能够挺身而出给予无偿帮助的行为,它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互帮互助的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然而,在现实生活发生了许多令人寒心的事件,做了好事反被冤枉或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见义勇为的高尚义举越来越少。因此,为了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我们必须从法律上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本文拟从以下思路对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予以研究:首先,本文的第一章是对见义勇为的概述,在本章中明确了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并分析了见义勇为中有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最后指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其次,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的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是通过无因管理、防止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各地方专门立法等途径进行保护的,并分析了各项途径对于全面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不足之处;最后,本文的第三章先是对国外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简单介绍,从中找出可供我们借鉴的地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相关制度的思路,比如明确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工作机构和原则、制定我国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希望对我国见义勇为的未来立法及其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二、见义巧为“挑战”见义勇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见义巧为“挑战”见义勇为(论文提纲范文)
(1)把握舆论导向,彰显专业价值——由一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报道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报道回顾:醉汉当街骚扰母女 初二男生挺身保护 |
采写细节:加入专家观点引导更要“见义巧为”“见义智为” |
反响巨大:三大主流央媒公号均刊发报道,登上新浪热搜 |
舆论共识:义举,只要发生了,就应该得到承认 |
(2)《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某中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和意义 |
1.1.1 选题理论依据和意义 |
1.1.2 选题的现实依据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创新点 |
2 《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理论阐述 |
2.1 法治意识培育的概念及特征 |
2.1.1 法治与法制 |
2.1.2 法治意识 |
2.1.3 法治意识培育 |
2.1.4 法治意识培育的特征 |
2.2 《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2.2.2 马斯洛的人本主义理论 |
2.2.3 建构主义理论的学科核心素养 |
2.2.4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
2.3 《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
2.3.1 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3.2 有利于《道德与法治》课程目标的实现 |
2.3.3 有利于提升教师法治意识的自我培育 |
2.3.4 有利于培育中学生正确的法治意识 |
3 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现状分析 |
3.1 调查设计与实施 |
3.1.1 基本设计 |
3.1.2 调查对象 |
3.1.3 调查方法 |
3.1.4 调查过程 |
3.2 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道德与法治》课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的问题 |
3.2.1 教学目标淡化 |
3.2.2 教学内容单一 |
3.2.3 教学方式传统 |
3.2.4 教学评价僵化 |
3.3 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道德与法治》课法治意识培育问题的成因分析 |
3.3.1 培育理念存在偏差 |
3.3.2 教学内容过于表面 |
3.3.3 教学方式创新不足 |
3.3.4 评价机制不够健全 |
4 《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优化策略 |
4.1 转变教学培育理念 |
4.1.1 强化教师自我学习 |
4.1.2 坚持以生为本理念 |
4.2 深入挖掘教学内容 |
4.2.1 研读教材落实目标 |
4.2.2 拓展开发师生资源 |
4.3 提升课堂培育效果 |
4.3.1 优化课堂教学方式 |
4.3.2 注重理论联系实践 |
4.4 完善教学评价机制 |
4.4.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
4.4.2 采用多元考核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教师访谈记录 |
附录2 :学生访谈记录 |
致谢 |
(3)论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 ——兼论《民法总则》第184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愿救助行为 |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
(二)自愿救助行为与无因管理行为的关系 |
(三)自愿救助行为与行政协助行为的关系 |
二、自愿救助人责任及责任豁免 |
(一)自愿救助人责任 |
(二)传统免责事由 |
(三)《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责任豁免 |
三、他山之石——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好撒玛利亚人责任豁免的立法 |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救助人责任豁免的立法 |
(三)两大法系救助人责任豁免的评析 |
四、对《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反思 |
(一)对紧急自愿救助致受助人损害免责立法的质疑 |
(二)对赞成《民法总则》第184条理由的反驳 |
(三)修改建议及理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儒家勇论与血性人格(论文提纲范文)
一、勇者不惧:勇的内涵与特质 |
(一) “不惧” |
(二) 敢为 |
(三) 中道 |
二、知耻后勇:勇的基础与条件 |
(一) 合德性:勇须有仁 |
(二) 适宜性:勇须有义 |
(三) 规范性:勇须合礼 |
(四) 理智性:勇须好学 |
(五) 合情性:勇须知耻 |
三、勇有大小:勇的形态与层次 |
四、血气方刚:勇的价值与培育 |
(5)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研究的困境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的设想 |
第一章 利他救助法律干预概述 |
一、利他行为理论谱系分析 |
(一)利他行为的生物学阐释 |
(二)利他行为的心理学阐释 |
(三)利他行为的经济学阐释 |
(四)利他救助中利他行为的认识 |
二、法律干预理论 |
(一)干预需要论 |
(二)家长主义式的法律干预 |
(三)利他救助的法律干预 |
第二章 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理论基础 |
一、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理论基础之正向思考 |
(一)多元价值中的自由主义—对自由主义的反思 |
(二)互助论解读 |
(三)公共利益的维护—社群主义的思考 |
二、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理论基础之逆向思考 |
(一)强制行善说的驳斥—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建立 |
(二)划线说—对于打滑斜坡的担心 |
(三)对因果关系说的驳斥 |
第三章 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构成论 |
一、利他救助法律干预中的主客体要素 |
(一)利他救助中的客观情境 |
(二)利他救助中的适格主体 |
二、利他救助法律干预中的内容要素—作为义务研究 |
(一)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 |
(二)特殊关系中的作为义务 |
(三)利他救助中的作为义务 |
第四章 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责任论 |
一、利他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
(一)责任论的法理基础 |
(二)法律责任论中的惩罚性机制 |
(三)法律责任论中的协调性理论 |
二、西方国家中利他救助法律责任的探析与借鉴 |
(一)大陆法系中救助责任立法例分析 |
(二)英美法系中救助责任立法例分析 |
第五章 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实效性考察 |
一、利他救助的局限 |
(一)救助还是不救助—现实中的两难抉择 |
(二)利他救助中的违法阻却事由 |
(三)救助的忧虑—救助者的豁免权 |
(四)因救助所受损害的赔偿 |
二、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发挥利他救助的应有效果 |
(一)基本救助知识的掌握 |
(二)院前救助体系的完善 |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
第六章 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中国考量 |
一、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历史考查 |
(一)利他救助的思想渊源—“仁”的思想 |
(二)利他救助的古代立法 |
(三)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状况的流变 |
二、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的立法完善 |
(一)利他救助法律规范的现状 |
(二)见危不救的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抑或刑事责任 |
(三)利他救助刑事责任的进一步思考—修复性司法的视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政府公信力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的影响研究 ——基于社会安全感的中介作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 |
2.1.1 政府公信力的定义 |
2.1.2 政府公信力的维度 |
2.1.3 政府公信力的相关研究 |
2.2 见义勇为研究综述 |
2.2.1 见义勇为的定义 |
2.2.2 见义勇为的影响因素 |
2.3 社会安全感研究综述 |
2.3.1 国外学术界对社会安全感的研究 |
2.3.2 国内学术界对社会安全感的研究 |
3. 理论与研究假设 |
3.1 基础理论 |
3.1.1 社会契约理论 |
3.1.2 政府责任理论 |
3.1.3 公共产品理论 |
3.1.4 社会资本理论 |
3.1.5 理论述评 |
3.2 概念模型 |
3.3 研究假设 |
3.3.1 政府公信力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 |
3.3.2 政府公信力与社会安全感 |
3.3.3 社会安全感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 |
3.3.4 社会安全感的中介作用 |
3.4 中介作用检验方法 |
4. 实证分析 |
4.1 描述统计 |
4.1.1 数据来源 |
4.1.2 政府公信力概况 |
4.1.3 个人见义勇为意愿概况 |
4.1.4 社会安全感概况 |
4.2 政府公信力、个人见义勇为意愿和社会安全感的群体比较 |
4.2.1 性别的独立样本T检验 |
4.2.2 城乡的独立样本T检验 |
4.2.3 年龄对各变量的方差分析 |
4.2.4 文化程度对各变量的方差分析 |
4.2.5 圈层对各变量的方差分析 |
4.3 回归分析 |
4.3.1 政府公信力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的回归分析 |
4.3.2 政府公信力对社会安全感的回归分析 |
4.3.3 社会安全感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的回归分析 |
4.4 中介作用检验 |
4.4.1 社会安全感在政务透明度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间的中介作用 |
4.4.2 社会安全感在政治民主度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间的中介作用 |
4.4.3 社会安全感在政治参与度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间的中介作用 |
4.4.4 社会安全感在政务满意度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间的中介作用 |
4.4.5 社会安全感在政府公信力与个人见义勇为意愿间的中介作用 |
5. 结论与对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3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见义勇为的民事救济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见义勇为的认定 |
1.1 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 |
1.1.1 我国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
1.1.2 理论界对见义勇为的定义 |
1.1.3 笔者对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 |
1.2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
1.2.1 见义勇为的主体 |
1.2.2 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
1.2.3 见义勇为者的利他目的 |
1.2.4 见义勇为者实施了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 |
1.3 见义勇为的类型 |
1.3.1 有侵权人的见义勇为与无侵权人的见义勇为 |
1.3.2 有具体受益入的见义勇为与无具体受益人的见义勇为 |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
2.1 理论界关于见义勇为性质的争议及其评析 |
2.1.1 紧急救助说 |
2.1.2 契约说 |
2.1.3 行政协助说 |
2.1.4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 |
2.1.5 防止侵害行为说 |
2.1.6 无因管理说 |
2.2 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 |
2.2.1 见义勇为是合法的事实行为 |
2.2.2 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 |
第三章 见义勇为之民事救济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3.1 见义勇为之民事救济的立法现状 |
3.1.1 无因管理的规定 |
3.1.2 “防止侵害行为”的相关规定 |
3.1.3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 |
3.2 我国见义勇为之民事救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
3.2.1 法律适用不统一,以致救济结果的差距十分明显 |
3.2.2 “防止侵害行为”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救济力度不强 |
3.2.3 见义勇为者致损之民事责任豁免不足 |
第四章 我国见义勇为民事救济的完善 |
4.1 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民事救济之完善建议 |
4.1.1 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民事救济规则之统一 |
4.1.2 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民事救济途径之重构 |
4.2 见义勇为者致损的民事救济之完善建议 |
4.2.1 见义勇为者致损的民事责任豁免标准之确立 |
4.2.2 见义勇为者承担致损的民事责任之重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9)普通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与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缘起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方法 |
第三节 已有研究与评论 |
第四节 概念界定 |
第二章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哲学基础 |
第二节 社会学基础 |
第三节 心理学基础 |
第四节 生命伦理学基础 |
第五节 教育学基础 |
第三章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高中生生命认知现状调查与分析 |
第二节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现状分析 |
第四章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框架构建 |
第一节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模式 |
第二节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框架 |
第五章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文本 |
第一单元 认识生命 |
第二单元 敬畏生命 |
第三单元 珍爱生命 |
第四单元 发展生命 |
第五单元 超越生命 |
第六章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的实施与评价 |
第一节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的实施 |
第二节 高中生命教育课程的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见义勇为的相关概述 |
第一节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 |
一、见义勇为成立的前提: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
二、见义勇为的显着特征:具有人身危险性 |
三、见义勇为的主体:自然人 |
四、见义勇为不仅仅限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还包括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
第二节 见义勇为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
二、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抢险、救灾、救人的见义勇为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三、特殊情况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三节 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 |
一、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具有理论上的依据 |
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具有现实意义 |
第二章 现有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途径及其不足 |
第一节 现有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途径 |
一、无因管理 |
二、防止侵害行为 |
三、正当防卫 |
四、紧急避险 |
五、各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 |
六、其他与见义勇为有关的规定 |
第二节 现有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途径之不足 |
一、适用无因管理制度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的不足之处 |
二、适用防止侵害行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的不足之处 |
三、适用正当防卫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的不足之处 |
四、适用紧急避险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的不足之处 |
五、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的不足之处 |
六、其他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的不足之处 |
第三章 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相关制度的思路 |
第一节 国外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
一、国外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 |
二、国外有关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具体思路 |
一、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内涵 |
二、明确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原则 |
三、明确见义勇为者应当享有的各种请求权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
四、制定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条款 |
五、明确见义勇为的认定机构 |
六、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的相关制度 |
七、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见义巧为“挑战”见义勇为(论文参考文献)
- [1]把握舆论导向,彰显专业价值——由一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报道引发的思考[J]. 刘冠霖. 城市党报研究, 2021(03)
- [2]《道德与法治》课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某中学为例[D]. 古丽阿依木·吾守尔. 新疆师范大学, 2019(05)
- [3]论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 ——兼论《民法总则》第184条[D]. 周立里.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4]儒家勇论与血性人格[J]. 涂可国. 理论学刊, 2017(04)
- [5]利他救助法律干预研究[D]. 王硕. 吉林大学, 2017(09)
- [6]政府公信力对个人见义勇为意愿的影响研究 ——基于社会安全感的中介作用分析[D]. 杨文婷. 西南财经大学, 2016(04)
- [7]见义勇为的民事救济探析[D]. 蒲朝琦. 广西大学, 2013(03)
- [8]道德新名词的价值考问及其启示[J]. 吴涯. 重庆社会科学, 2013(04)
- [9]普通高中生命教育课程开发与实施研究[D]. 郭萌萌. 辽宁师范大学, 2013(08)
- [10]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研究[D]. 王文文. 烟台大学, 2013(03)